丁芮: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的妇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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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丁芮: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的妇女救助


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①的妇女救助
——以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为例
民国初期的北京,“贫困是仅次于愚昧的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1](P16)。“据警察方面的登记和分类,有96850人,也就是总人口的11.95%,被列为‘贫困’和‘赤贫’。其中有31416人被划分到贫困阶层,而另外的65434人被划分为‘赤贫’阶层。”[1](P289)为了维护北京城市的社会秩序,保障普通民众的正常生活,怎样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显然成为当时政府迫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贫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体统工程,其中,慈善救助是最直接、效果最明显的方法。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北京的慈善救济事业很差,它几乎全部是由个人或者民间组织主持进行的”[1](P285)。但进入民国以后,“北京的慈善事业几乎全部由政府接管,大部分由警察主持”,因为从1914年开始,京师警察厅负责人口调查,在调查时警察能比较准确地掌握每个家庭的贫富状况,并将每个家庭按照收入的多寡注明了贫富等级。由此可以认为,“警察机构与百姓的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最能了解哪些人需要救济或值得救济”[1](P285)。
在贫民群体中,女性是比较特殊的。传统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一般不会离开家庭到社会上进行工作。如果家庭遭遇灾难或经受贫困,因缺乏自食其力的基础和身体本身的限制,女性的处境相比男性更为悲惨(1915年的冬季,在京师警察厅负责的粥厂有超过100万人次的贫民前去领粥,其中男性占12.21%,幼孩占44.06%,女性占43.72%[2](P2-15)),因而也就需要更多的社会救助。由于复杂的社会的原因,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于女性的救助始终重视不够。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北洋政府时期,像京师警察厅辖属的教养局、游民习艺所和贫儿半日学校等救助机构就明确规定只收男性,贫民教养院虽然男女贫民兼收,但其女性人数也不到其收养总数的10%(据京师警察厅的统计,在1927年3月3日,贫民教养院收入贫民总计为582,女贫民只有36人[3]),这和实际的情况形成了反差。虽然如此,北洋政府时期北京对女性的救助相比清末以前来说还是有些成效的,这种成效主要体现在京师警察厅负责的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方面。京师警察厅是北洋政府时期北京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研究者以往很少单独对其进行研究,对其慈善救助活动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②,本文拟利用报刊、期刊、档案等一手史料来研究京师警察厅的妇女救助③,以期引起相关研究者对京师警察厅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济良所进行的女性救助
据京师警察厅的统计,在1917年,北京市有811556人,其中男性515535人,占总人口的63.5%,女性296021,占总人口的36.5%。在某些警区,男性的比例高达77%,尤应注意的是,男性人口中相当大的一部分(61.7%)年龄在35岁以下。[4]大量年轻男性在北京独自生活,很多年轻女性又不能找到正当的谋生之路,以及当时社会风气的影响,共同促进了娼妓业的繁荣和发展。但如果从女性自身方面来看的话,“经济压力可能是卖淫的主要原因” [1](P258)。中国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女孩在家庭中往往不受重视,对很多贫困家庭来说,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和更好地抚养男孩,抛弃或者卖掉家中的女孩是很正常的事。在北京,大批的妓女都是在她们很小的时候被自己的父母卖给妓院的,这对她们来说是没有办法选择的。还有很多妓女是从受灾地区被人贩子贩卖到妓院的。这些女子出身贫寒,本身又基本没有社会生存的技能,即使脱离了烟花之地,她们也很难生存下去。因此,就需要设立专门针对她们的救助机构,济良所就是这样一个机构。
济良所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由外城巡警总厅督同绅商办理,1913年1月由京师警察厅接管。[5](P54)京师警察厅接管后全权负责济良所的管理,其经理由京师警察厅任命,必须是警察厅下属警区的警长或副警长。经理负责其他人员的选用,但正式聘用前还必须经警察厅的批准。[1](P572)
根据济良所管理条例,女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法院和警察厅审查之后,才可以由警察厅送到济良所:1、被逼为娼的妇女;2、被妓院老板虐待并失去人身自由的妓女;3、愿意从良的妇女;4、无处容身及无依无靠的妇女。[1](P571)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规定入所女性的年龄限制,但一般是16至30岁左右的年轻女性,同时也收入一些被拐或被卖到妓院的女童。[1](P276-277)符合条件的女性想要进入济良所可以亲自或者写信向警区警长递交申请,也可以向值班警察申请,还可以直接到济良所去。[1](P573-574)济良所的位置有限,只有在有空缺的时候才能被允许进入。据说,申请的人数有时会超过容量的两倍。[1](P278)济良所设立以后,得到了时人的认同:“几人本意乐为倡(娼)?立所于今有济良。但出污泥即不染,莲花万朵在池塘”。[6](P127)这从民初的报刊时常登载妓女向警察求救,请入济良所的消息也可得到部分证实。[7]另外,从当时保存下来的京师警察厅的档案也可看到,一些被虐不愿为娼或因生计艰难的女性不少人愿意投入济良所。[8]根据管理规定,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被允许进入济良所,但实际情况却相对比较复杂。据档案记载,不时有丈夫呈请将“不守家规”、“不安于室”的妻、妾发交济良所择配的情况,[9]还有因与丈夫发生口角自愿请入济良所的情况[10],以及将“不服管束”的使女发交济良所的情况[11],甚至还有将“不守清规”的尼徒送入济良所另行择配的情况[12]。有时,警察厅也将查获的重操旧业的暗娼“抄办送交济良所择配”。[13]根据京师警察厅的统计,在1917年,入所人数为62人,出所婚配人数为29人,年终人数为123人。[4]这些数字虽然表明济良所收容人数有限,但从上述史料还是可以看出,其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和欢迎。
进入济良所的女性一般较为年轻,很多所女都是自小“误入娼寮”,对于“教育持家一道多不了然”,[14]如果任其“闲坐无所事事,殊非正当办法”[15]。因此,警察厅特在所内开设了国文、道德修养、算术、美术、绘画、体操和音乐等课程,让所女们每天学习六个小时,[1](P574)以“开女子知识”[14]。为所女出所后的生计考虑,警察厅又专门教授“刻绣、挑花、缝纫、烹饪”等实用课程[14]。虽然形式上开设了这些课程,一些人也认为这些课程的开设使“所女受益非浅”[16],但这些课程是否全部真正开设,以及开设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是令人怀疑的。因为进入济良所的女性较好的出路是进行择配,所以相比较上述课程,济良所更重视传授给所女们“持家、敬长、相夫之道”[14]。
一般情况下,这些女性进入济良所后不能随意出入,只有她的亲属愿意收留她或者择配结婚才能出所,其中,择配出所的情况居多。济良所里的女性,除不到结婚年龄的,都必须照相。相片连同姓名和编号,都挂在济良所的相片陈列室内,目的是供前来领娶所女的男子挑选。[1](P575)一有到结婚年龄的所女,京师警察厅就会在相关报刊上发布类似这样的通告:“京师警察厅因近查济良所现有应行择配妇女张翠喜、金凤云、张红喜等二十名口,凡欲领作妻室者,须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有三家妥实铺保,均可具领到厅,并无费用。核准后即可领去,并由该所发给婚书”。[17]这种发布在报刊上所女择配的通告,在扩大济良所宣传的同时,重点向民众说明了领娶所女的条件,以便更多人了解济良所,到所领娶所女进行婚配。事实证明,警察厅对济良所的宣传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不少男性愿意到所领娶所女。如果有男子想从济良所领娶女子结婚,他应先去相片陈列室挑选出合意的女子,然后把他选中的相片和编号交给经理。随后,女监督会将被选中的女子领到接待室,这样男女双方便有机会见面,讨论结婚事宜。如果双方满意,男方必须填写申请表,其中包括男方姓名、年龄、籍贯、亲属、地址、职业等,此外还要说明是否已结过婚,是否有妾,娶该所女是为妻还是为妾。申请表连同该男子的两张4英寸照片,要上交警察厅办理官方手续。此外,男方还必须出具三家商号担保的担保书,担保该男子是出于诚意,且所填写内容皆为事实。如果事后查明所填并非事实,或者把所领所女转手卖掉,这三家商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警察厅在接到申请后,抄制一份,并保存两张照片,并对申请人所填写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属实,警察厅就会批准该项结婚。[1](P575)虽然警察厅鼓励所女择配出所,但对于所女出所之事也是“极为认真,每有领者必先调查一次,以防舞弊”,如果调查发现有“托辞冒领所女”或弄虚作假者,其会被送交警察厅进行惩罚。[18]警察厅对所女择配之事“极为认真”,不仅表现在查明领娶者信息真假这一方面,对于领娶者的资格审查也是如此。虽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所女出所后的生计问题,警察厅一般会要求领娶者“家资尚足储蓄”[19],如果领娶者“薪金太少”,领娶后恐怕难以维持生计,警察厅就会“批驳不准”[20]。而对于那些“年龄相差过远”[21]以及曾经领娶所女有虐待情况致其逃去者再提出领娶[20],警察厅也会“批驳不准”。
济良所的女子出所结婚后,如果需要,警察厅会继续给她们提供帮助和保护。1915年,张荣黼因无子嗣领娶济良所女孟彩仙为妾,但领娶后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虐待,孟彩仙无奈又向京师警察厅求助,请求再回济良所。经过几经波折,京师警察厅协助孟彩仙脱离张荣黼重回到了济良所。[22](P31-32)还有少数情况是一些投机男子利用社会对女子的救助,到济良所领娶择配所女为妻,然后转手卖掉,从中盈利。1918年5月,北京成衣铺商人宋金栋到济良所领娶20岁的所女丁吴氏为妻。父母去世后,丁吴氏年龄尚轻,以充当使女为生,后嫁给怀鹿县知事丁子余为妾,因经常受正妻虐待,遂投奔京师济良所,后被宋金栋领出为妻。宋金栋将丁吴氏领出后带到天津,先逼迫其在法租界为娼,获洋一百元,后又将其带到红叶村鑫有堂为娼,作为抵押又获洋一百四十元。丁吴氏被逼为娼后,写信向京师济良所求助。济良所接到求助信后呈报了京师警察厅,同时派人到天津进行调查。调查属实后,京师警察厅判决宋金栋游街示众,并发教养局管束,三家铺保人因滥行出具铺保与宋金栋一同游街,作为惩罚。丁吴氏仍旧发回济良所。[23]
济良所由京师警察厅接管后其经费主要由警察厅负责,除此还有一些别的经费来源,如京都市政公所每月补助100元[24](P23)、与济良所女结婚者的捐款、特种捐款以及租金等。[1](P571)除警察厅的拨款外,与济良所女结婚者的捐款是比较重要的经费来源。京师警察厅规定,男子同济良所里的女子结婚,除警察厅的特许,都应向济良所捐献一笔款项,其具体数目依据男子的支付能力和对所女的满意程度而定,交纳捐款后,济良所出具官方收据。[1](P576)一般情况下男子的捐款数额从10元到200元不等,[1](P279)偶尔也有慷慨捐助500元者。对那些数额比较大的捐助者警察厅会登报通告进行褒扬。[25]济良所女在所内制作一些产品卖出去后,扣除成本费用,其余额全部付给该产品的生产者,不会作为济良所的补贴经费。[1](P574)所女随身所带物品在入所时会被记录在册,出所时可以随身带走,也不会被拍卖补助济良所经费。2根据警察厅的统计,1917年济良所的支出如下:
教养费支出: 管理费支出:
教育459.366元 薪3240元
衣食4376.423元 食466元
疗治638.956元 杂支计3043.180元
计5474.745元 计6749.180元
总计12223.925元[4]
济良所虽然得到京师警察厅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但其实际运作效果如何,还需要用具体史料来进一步说明。上文述及到,京师警察厅“以防舞弊”,对济良“所女择配一事极为认真”,[27]为此警察厅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和所女择配事宜相关事项要求更严。即便如此,种种弊端仍时常出现。
京师警察厅所设济良所,原为救助妇女的“慈善之举”,社会人士对此多有理解,但仍有“浮薄子第及拆白党徒,藉择配为名,任意出入,视如公娼,评头品足,任意嘲笑,日往缠扰”,致使那些真正想领娶者“望门却步”。[28]这种情况,如不设法限制,不仅影响所女择配还会影响济良所和所女的声誉。为此,警察厅“特通饬该所管理,嗣后不论何人士,如未有警厅执照,该所不得接待,以重所章,而免流弊”。[29]因领娶所女需要出具三家殷实铺保,“以防冒领转售之弊”,一些投机奸商趁机“专售此项铺保”获取利益,警察厅虽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但此项弊端仍未完全杜绝。[30]济良所内的“种种黑暗”也时常被登着报端。如“济良所任用私人(所长史恩庆、女董事王学高、稽查岳书年、会计庶务王某、招待陈某概系天津人,都串通一气),办理不善,已入所者廋毙时闻,而受领家虐待之娼妓闻济良所三字,几视为地狱”;“妓女入所后,多年只有随身衣服,所中并不为之添制,以致破烂不堪,无衣替换,并且无论冬热均须十四人一床,冬日犹可忍受,夏日则蚊虫成群,人人体无完肤,加以无衣替换潮气熏蒸,恶臭难闻。平素饮食,又粗糙异常(多吃窝窝头),颇难下咽。因此所女时常发生疾病,辗转求死。主管者见之又并不为医治,即偶尔延医一观,则药饮乱投,一榻呻吟,无人看视,其状殊为哀惨,不堪目观”;“至于所女出嫁,更不自由,欲嫁之人,每每所长,不许其领娶。而伧父走卒、老迈龙钟之辈,则或以利诱,或以威迫,所长为维持饭碗计,即所女不愿意,亦向警厅假报已得同意,故所女出嫁后,聪明者即谋逃亡,笨拙者仍跑入所中,请求离异。此种案件已发生多次”。[31]
从上述具体史料可以看出,济良所确实存在许多“不良”之处,京师警察厅对此也有所察觉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改善,但实际的效果还是不尽如人意。除去经费的限制和社会外部的弊端,济良所内部的管理尤为重要,在这一点上,警察厅显然还需要更多的改进。但无论济良所弊端如何,其确实为部分女性提供了脱离苦海的机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风尘女性的命运,并为她们提供了重新选择生活的希望和机会。此外,济良所对于社会风气的净化来说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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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妇女习工厂进行的女性救助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内城巡警总厅设立内城贫民教养院,凡老弱残疾男女贫民,一律收养。[32](P241)进入民国后,由京师警察厅总理该院一切事宜。虽然京师警察厅的另一救助机构贫民教养院男女贫民兼收,但主要是以男性为主。京师少有专门针对女性贫民的救助机构。民国以后,“无告妇女日渐增多”,原有兼养贫困无依妇女的贫民教养院“限于房舍,额少易盈”,致使很多急需救助的贫困女性求助无门,又加上贫民教养院对于女性“工艺一门,未能兴举”,“收容妇女率皆有养无教”,与其长久谋生不利,京师警察厅“深以为憾”,决定在原教养院基础上“添造工场房间,购备各种缝纫机件,次第扩充”,改设为妇女习工厂,“专收无告妇女,授以工艺,期收实效”。[33](P17)
1917年12月,经内务部批准,妇女习工厂正式设立,京师警察厅负责所有经费和其他一切事宜,[5](P55)并具体派有28名巡官、长警维持习工厂秩序[4]。“与济良所不同”,妇女习工厂收养的女性以“良家贫苦之妇女”为主,[34]其收容妇女具体分为下列三项:1、应行择配之妇女。妇女习工厂应行择配的妇女与济良所应行择配的妇女有所不同,其主要不是从良妓女而是“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无家可归、无亲属可托”的贫困女性;2、应行安置之妇女。对于那些不能自力更生、无可依靠,年龄超过五十的老年妇女或年龄未满十六岁的幼女,妇女习工厂可对其进行安置收养;3、应行感化之妇女。教养局收养感化的是一些刑期不超过一年的轻微犯罪人员[1](P321),妇女习工厂与之不同,其进行管束感化的是那些由京师警察厅讯明“无刑事关系”、“性情不良、家属无法约束”的妇女。[35]
妇女习工厂设立以后,主动要求入厂和被其家属送入厂中的妇女皆不在少数。主动请入妇女习工厂的主要是一些“孤苦无依”、家庭贫寒、无法生活的妇女。[36]被其家属送入妇女习工厂的主要是一些“不服管束”、“不守家规”、“不安于室”、“行为不正”、“家务不合”的妻妾[37],以及“不服家规”、“性情恶劣”或者“潜逃”被获的使女[38]。除了这两大部分以外,还有少数的妇女被送入厂是因为其夫要和她断绝婚姻关系[39],请求将其另行择配;或者是受其丈夫虐待不敢回家,求助安置[40];或者是被人诱惑后无处安身,只有进入妇女习工厂暂时安置[41]。在1927年3月13日,其具体收养类别和人数如下:习工妇女53人、管束妇女5人、贫民妇女79人、随带幼孩11人。[42]
除了没有劳动能力的女性外,这些进入妇女习工厂的女性,“年岁较小者,授以小学知识”,年龄“较大者学习相当工作”,工厂“延聘专门技师教以缝纫、手工、毛巾、扣花、挑花、刺绣、烹饪各科”。妇女习工厂开设工艺各科目的“不在营利”,一方面是为了使贫困妇女学习技艺,用以谋生,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劳动教育感化性行不良的妇女。[43]虽然妇女习工厂的收容范围和目的与济良所不同,亦开设了工艺各科教授厂女技艺,但对于厂女来说,除去一小部分纯粹是被送入进行教育感化外,大部分的妇女出厂后其生计同样没有保障,因此,择配也成为她们较好的出路。京师警察厅对厂女的择配事宜亦相当重视,专门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择配规则。其具体领娶程序和领娶济良所女类似,稍有不同的是领娶男子和所领厂女还须共同出具切结书一纸,以示保证。[43]④为了妥善安置厂女,京师警察厅规定,妇女习工厂应行“择配之妇女只准领娶为妻”,但已有妻室者“因求嗣续起见”领娶厂女为妾“亦可照准”,另外厂女“本为人妾者”也可请领为妾,[43]这种规定为不符合要求的男子领娶厂女为妾提供了可乘之机。实际上,领娶为妾者远远多于领娶为妻者,其中不乏有蒙混冒领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增多,引起了京师警察厅的关注,其特意声明:“请领厂女多有作妾”,与规定“殊属不合”,以后呈领,如有妄图蒙混者,“一概批驳”。[34]除了对领娶为妾者进行严格的审查外[44],京师警察厅对于领娶者的另外相关情况审查也较为严格。如果经警察厅调查,领娶者与所领者年岁“不相符”,在北京没有固定住址,生活“仅能糊口”,“不足以养瞻家室”,或者“所取铺保不能直接负责”,其呈请领娶厂女往往会被批驳不准。[45]不仅对申领者严格审查,对于厂女是否达到择配标准警察厅也会认真考察,例如厂女赵双喜虽有愿意领娶者,但因其“身体尚未完全发育”,警察厅要求延缓一年,察看情况后再行择配[46]。除了择配出厂外,厂女也有机会通过被领作养女出厂[47],但这种机会很少。和济良所一样,妇女习工厂也存在某些弊端,致使偶有厂女逃走的情况发生。[48]针对这种厂女逃走的情况,不是严查拿获和加强管理,也不是许以择配可以解决的,最根本的方法是发挥妇女习工厂的长远救助功能,使入厂女性明白习得一技之长,出厂后才能够自食其力的道理,但限于各种社会原因,这种根本的解决方法在当时不可能实现。
除了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针对贫困女性的救助机构还有崇善养济院。设立于清末的崇善养济院在设立之初专门收养老弱废疾的女性,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其收养了五十岁以上老弱者23人,废疾者9人。[49]民国以后京师警察厅接管,进行改进,“并养老幼”,但“规模偏隘”(京师警察厅每月仅支付其93元,全年为1116元[4]),更“无工艺之可言”[50](P13)。相比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其救助能力和社会影响力都极有限。
三、结语
对实际需要救助的女性来说,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对女性的救助显然不可过高评价。上述有限的几个针对女性的救助机构虽然给部分女性提供了救助,但其救助能力和实际需要的救助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如此,依据上文所述,这些机构对一些贫困无依的女性提供了暂时的安身之地,并对其进行照顾和教养,还能为其考虑出路,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救助的目的。另外,京师警察厅对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的一些宣传也扩大了女性救助影响,引起了社会更多的关注。京师警察厅时常在《晨报》和《京师警察公报》等报刊上登载济良所所女和妇女习工厂厂女择配的有关事宜,号召符合条件的男性进行领娶。[51]在领娶的男性中,既有普通商人和店员[52],也有一些国家公务人员[53],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对妇女救助的正面态度。另外,对于所女和厂女习得工艺生产的产品,京师警察厅也经常登报作宣传[14][43],这在扩大了救助机构影响同时,也部分程度上改善了社会民众对被救助女性的认识,⑤促使社会更加关注女性救助。
注释:
[1] (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M].北京:中国书店,2010.
[2] 统计·京师警察厅七处粥厂逐日煮米数目及就食人数统计表[J].市政通告第3期.1917-05.
[3] 附载·贫民教养院收养人数[N].京师警察公报1927-03-06.第3版.
[4] 京师警务一览图表[Z].京师警察厅制.1917年.
[5] 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纪要[M].北京:北京民社.1944.
[6] (清)杨米人.清代北京竹枝词[J].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7] 妓女求投济良所[N].晨报1922-07-20日.第7版;李美玉厌倦烟花[N].京师警察公报1927-04-23.第4版;凤为鸨虐投入济良所求偶[N].京师警察公报1927-8-26.第4版.
[8]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8.案卷号:19494、01448;目录号:019.案卷号:01466.
[9]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8.案卷号:08521、14489.
[10]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9.案卷号:50834.
[11]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9.案卷号:29085、13158.
[12]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8.案卷号:15671.
[13] 警厅驱逐暗娼[N].晨报1918-06-19.第6版;暗娼解京择配[N].晨报1918-12-31.第3版.
[14] 京师警察厅济良所工厂出品广告[N].京师警察公报1927-03-01.第3版.
[15] 所拟添设课艺[N].晨报1918-06-01.第6版.
[16] 所女添设课艺[N].晨报1918-04-27.第6版.
[17] 通告所女择配[N].晨报1918-07-02.第6版.
[18] 查究冒领所女[N].晨报1920-06-02.第6版.
[19] 局员请领所女[N].晨报1918-06-05.第6版.
[20] 续志部员领女[N].晨报1918-05-21.第6版.
[21] 京师警察厅批[N].京师警察公报1927-03-13.第3版.
[22] 判词·内务部受理诉愿人张荣黼因孟彩仙喊告虐待请求发交济良所一案不服京师警察厅之处分具状诉愿决定书(诉字第一号)[N].政府公报第1025号.1915-03-17.
[23]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9.案卷号:21022.
[24] 京都市政公所编.京都市政汇览[G].北京:京华书局.1919.
[25] 捐巨款助济良所[N].晨报1917-03-20.第5版.
[26]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31.案卷号:02869.
[27] 查究冒领所女[N].晨报1920-06-02.第6版.
[28] 管理济良所者注意[N].晨报1920-12-08.第6版.
[29] 济良所整顿规章[N].晨报1920-10-22.第6版.
[30] 查禁奸商卖保结[N].晨报1916-10-28.第5版.
[31] 不良的济良所[N].晨报1921-10-25.第7版.
[32] 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G].田涛、郭成伟.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则.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
[33] 文牍·公函·京师警察厅函为该厅设立疯人收养所业经成立请查照文[J].市政通告第11期.1918-03月.
[34] 取妾的添了一处限制[N].晨报1921-11-18.第7版.
[35] 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收容章程[N].京师警察公报1927-04-13.第4版.
[36]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8.案卷号:16633、21650、07827.
[37]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8.案卷号:20718、19584;目录号:019.案卷号:35457、38565、41796.
[38]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8.案卷号:16724;目录:019.案卷号:32501、35454.
[39]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9.案卷号:32560.
[40]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19.案卷号:35444.
[41] 北京:北京市档案馆[Z].全宗号:J181.目录号:033.案卷号:01181.
[42] 附载·妇女习工厂收养人数[N].京师警察公报1927-03-16.第3版.
[43] 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启示[N].京师警察公报1927-03-01.第3版.
[44] 京师警察厅批[N].京师警察公报1927-09-02.第3版.
[45] 京师警察厅批[N].京师警察公报1927-03-22.第3版;京师警察厅批[N].京师警察公报1927-08-15.第3版.
[46] 京师警察厅批[N].京师警察公报1927-03-13.第3版;
[47] 京师警察厅批[N].京师警察公报1927-05-19.第3版.
[48] 厂女四人钻穴同逃[N].晨报1926-01-29.第6版.
[49] 恤养老弱废疾事项年计表[Z].京师外城巡警总厅第一次统计书(光绪三十二年).1907.
[50] 内务部呈报扩充游民习艺所办理情形拟具章程请训示文并批令(附单)[N].政府公报第1302号.1915-12-22.
[51] 招配济良所女[N].晨报1918-03-12.第6版.
[52] 商人迎娶所女[N].晨报1920-09-17.第6版.
[53] 部员再领所女[N].晨报1918-05-17.第6版.
[作者简介]丁芮(1978-),女,河南汝南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近代史系博士毕业,现为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电子邮箱:drmlmw@126.com
① 北洋政府时期,“京师”和“北京”通用。1913年1月,在原有内、外城巡警总厅的基础上改设京师警察厅,直隶于内务总长,办理京师城郊地方警察行政事务。《政府公报》第243号,1913年1月9日,第16页。
② 目前所见,仅有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涉及了京师警察厅的慈善救助活动。具体参见(美)西德尼·D·甘博着:《北京的社会调查》,第276-336页。
③ 京师警察厅的其他慈善救助活动作者有另文研究。
④ 其具结书大概如下:“为领金喜出厂具结事。今何有美,年三十九岁,湖南醴陵人,现住宣武门外北半截胡同,门牌五十一号。前因由厅呈请领娶妇女习工厂女金喜为妾,今蒙警察厅批准,于本月十九日将金喜由厂领出,并愿捐助洋五十元。自领出厂后若有别故或有虐待等情形,有保证人与何有美承当担负完全责任,为此以具领结是实。中华民国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具结人:何有美 金喜。”
⑤ 如妇女习工厂因经费短缺,京师警察厅创办义务戏,得到了社会的大力支持,“上座极佳”。《义务戏尚有一天》,《晨报》1927年3月27日,第6版;1927年冬天,天气寒冷,妇女习工厂无钱做棉衣发给厂女,“京师华商电灯公司暨各大善士等先后捐助银洋二百四十一元”,“购做棉衣等物分给各厂女服用,藉得御寒”,京师警察厅为此特登报表示感谢。《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启示》,《京师警察公报》1927年12月2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