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太平天国土地政策述略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土地政策-太平天国土地政策述略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太平天国土地政策述略
太平天国所采取的是一种既打击地主阶级而又容许地主收一定田租;宣传“田产均耕”而又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土地政策。关于对地主恶霸的镇压、打击、没收大地主土地的材料,已见甚多,这里从略不录。至于允许地主收租,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情况,有必要作一些说明。早在1853年5月,杨秀清在《安抚四民诰谕》中就要“士农工商,各力其业”,要求包括地主在内的四民,“安居桑梓,乐守常业”。(据肖一山编:《太平天国诏谕》影印件着录。)同年6月,太平军在江西南昌地区就实行“计亩征粮”的政策,重征地主而允许其存在,收租。1854年中,杨秀清等在上天王的本章中说:“建都天京,兵士日众,宜广积米粮,以充军储而裕国课,弟等细思,安徽、江西米粮广有,宜令镇守佐将在彼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洪秀全批示:“胞等所议是也,即遣佐将施行”。(张德坚编:《贼情汇纂》卷七“伪本章”。)可见先是在某些地方实行的计亩征粮的办法,在1854年时已为太平天国最高领导阶层订为法定的土地政策,在各地一体施行。1855年3月,前往江西“催办钱漕,兼收贡税”的前玖圣粮刘某在发布告示中说:“所有一切应完地丁以及芦课、鱼课等项,无论富户贫民,务宜一体完纳,不得迟延拖欠。”(《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18页。)这里可以清楚的看出是按旧例完纳地丁等项,而且仍有“富户贫民”之别,是容许地主存在,承认他们收租完粮的。1856年春,石达开在江西,“假仁义使地方相安,……赋又善取之,轻取之,民逐渐有乐于相向之意”。(雷寿南:《雷竹安先生文集》“禀骆中丞”。)这同样表明仍是照旧交粮纳税,但赋额很轻,再没有清朝那种浮收勒折,鞭扑追比了。安徽是太平天国统治比较稳定的地区,这里也是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土地政策,而没将《天朝田亩制度》进行试验或平分土地,试行“耕者有其田”。安徽潜山县地主分子储枝芙在所着《皖樵记实》中,记载了太平天国甲寅四年至戊午八年间在潜山“勒徵地丁银”等情况。除了丙辰六年漏记外,每年都分期徵收上、下忙地丁银和粮米。如“八年戊午五月……贼勒每亩收钱二百文、米六升”。(储枝芙:《皖樵记实》(上),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二册,第93-98页。)这仍采取的是计亩课赋征粮的办法,不过粮税之轻确为历代封建统治所未见。安徽桐城县也与潜山情况略同:现存安徽省博物馆的太平天国“纳米执照”等七张,载明了当时桐城县后一营军帅统下粮户朱浣曾“自甲寅四年至丁巳七年交纳上、下忙地丁银和纳米的数额”。(见《太平天国资料》第5-7页。)这些执照证明:太平天国在桐城是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而且可以计算出每亩田应完漕米为五升三合,赋银为四分八厘许,这无疑是轻税政策。在这种安抚政策下,安徽生产正常发展,太平天国于是“擅长江之利,挹不竭之源,傍江之民亦且安之若素”。(《曾国藩奏稿》卷十八“沿途察看军情贼势片”(同治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安庆以北各县拥护太平天国的政策措施,“迷溺尤深”,“果于从逆”。(《胡林翼遗集》卷七十三“抚鄂书牍”。)皖南绩溪农民盼太平军之来,“几有奚为我后之谈矣”。(汪士铎《乙丙日记》卷二。)
1860年后,太平军在江西、安徽的根据地相继失守,转而开辟了江苏、浙江地区。太平天国在苏浙地区所实行的土地政策,从各方面材料来看,仍然是前期土地政策的继续和发展。惟因情况错综复杂,具体措施也有所变化,它一方面镇压、打击地主势力,采取“着佃收粮”,另一方面又允许地主收租,采取减租轻赋的方针。
太平天国对苏、浙地主阶级的打击是很沉重的,太平军兵锋到之处,昔时豪绅恶霸不少受到镇压,也有好些□带细软潜逃到江北或上海。如常熟的翁、庞、杨、王诸仕宦之家,人既逃亡,他们的财产被太平天国“目为妖产”,“注明原籍,田尽入公”。(龚又村:《镜稚轩自怡日记》卷二十。)家在乡间和未能迁避的地主大户,太平军和乡官采取“打先锋”,“派大捐”等名目,以他们作为科派的对象。因此他们在记载中咒骂太平天国政权“敲骨吸髓”,致弄得“世家大族转瞬几成绝户,其间衣冠十族,于此四、五年中,生计已绝”。(民国《南浔志》卷四十五,大事纪四。)例如:1860年太平军克服吴江后,勒令大户捐输军饷,顾、金、严、范等十四家,每户派钱八十千。有潘姓拒不肯纳,便“拘人管押,三日后解(吴)江,责三百板,讲归结,捐钱八十千,罚钱八十千,又费三十洋释放”。(王元榜:《吴江庚辛记事》,见《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一期。)这些无疑是大长革命志气,大扫地主威风!在浙江各县也用“写大捐”方式,向田产登百亩,二百亩者,列名派捐。如1861年在绍兴府,对“□称富人,重为刻剥,名曰大捐,千金万金不等,不受者,械击之”。(《越州纪略》,见《太平天国》(六)第769页。)经过这种革命风暴的摧击,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都大为削弱了。
由于地主及其势力的削弱,苏、浙农民很多地力拒不交租,太平天国在1860、1861年间征收田赋,就相应地采取了“照佃起征”、“着田收粮”的措施。这种按实种作准,由佃户完粮的征收办法,并非个别地方,“贼既得(苏、松)各县地粮征收之册,得以按亩计数,着佃追完”。(陆懋修:《窳翁文钞》卷二“收复苏松间乡镇私议”。)在无锡,当1860年太平天国建立乡宦制度后,该县监军金某,即“着军、师、旅帅编造烟户人丁册,……令农民不分业、佃,随田纳款”。(佚名:《平贼纪略》,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一册,第267页。)次年10月:“伪乡官随田派捐以供贼支,各佃户认真租田当自户,故不输租,各业户亦无法想”。(佚名:《平贼纪略》,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一册,第279页。)这就是说:无锡有些地方因佃户“不输租”,粮赋捐税便按田亩分派给佃户,佃农缴粮不交租甚为得利,故踊跃完纳。在江阴、常熟、苏州、吴江各州县,也有相同的情况,如常熟的白茆口,1860年冬该地军帅汪姓出示:“查造佃户细册呈送,不得隐瞒,着各旅帅严饬百长、司马,照佃起征,……十一月廿日,设局太平□,着佃启征田赋”。(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本)第50页。)这材料十分清楚地表明是向佃农征收田赋。其所以“着佃启征田赋”,并非是太平天国把土地分给了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而是业主隐匿逃亡或农民拒不交租所造成的。
着田起征是太平天国根据当时江苏某些地区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就普遍情况而论,太平天国仍然是允许地主收租,向他们征粮课赋的。吴江芦墟大地主柳兆薰在他的日记中,详细地记载了他自1860年太平军克服该地后,历年向乡官领凭、领旗,在各乡收租的情况。柳兆薰小心地按照乡官每亩“收租四斗半”的规定,于1860年十一月下旬开始收租。他在日记中写道:连日“还租纷纷,米、钱并收,尚为踊跃”。到十二月初八日,他记道:“现算田数已千亩,而现钱不过八百千左右,粮、银而外,开销勉强,日用所需,来年无着”。1861年旧历11月15日他的日记写道:“诸佃踊跃而来,知佃心尚未涣散”。到月底29日,他的日记说:“自开限至今,约收七成,佃心未变,尚是东乡之幸。”(据肖一山编:《太平天国诏谕》影印件着录,第224页。)柳兆薰是千亩以上的大地主,他说收租所入,过年后就不够开销,其原因中有两点是值得指出的:一即租额四斗半,不及原租五成,除纳粮赋外,他感到“所得不偿所失”;其二是他在黎里、北舍、莘塔等乡的田地,因“佃风甚恶”,农民抗租,那里的政策是“着佃办粮,租米无着矣”!(《柳兆薰日记》,见《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156页。)所以,从《柳兆薰日记》可以看出:太平天国克服苏、浙地区后,一开始允许地主收租,而“着佃收粮”只是个补充政策,并非实行耕者有其田。
太平天国后期在苏浙地区允许地主收租的普遍情况,很多文章都作了论证,此处不再赘述。至于租额多少,赋税轻重,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却是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总的来看,它采取的是减租轻赋,恢复和发展农工商业的政策。1860年秋成后,洪秀全就颁发了减轻租赋的诏旨。他指出:清朝“厚□重征”,“竭尽尔等脂膏”,宣布:“际此新天新地之期,未有余一余三之积,朕格外体恤民艰,于尔民应征钱漕正款、令该地佐将酌减若干。”(《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51-52页。)这个被民间称为“皇榜”的诏旨,在苏、常各州县公开张贴,李秀成饬各级贯彻施行。《李秀成自述》中说道:“苏州百姓应纳粮税,并未足收。田亩亦听其造纳,并不深追。后又将郡县百姓民粮,一一轻收,以酬民苦。”农民政权领导人“体恤民艰”,复苏民力的感情,通过政策得到体现。现存有苏福省吴县东山村民完赋银执照两件,该执照加盖有红字长方印:“奉令减免一成,遵照九成完纳”。(苏州博物馆藏:“苏福省吴县东山完粮赋执照”。)同样,1861年浙江海盐县发给“颜令占纪”的“粮户易知由单”中,也加盖有红字长方印:“豁完外每斗实完肆升正”。(郭若愚编:《太平天国文物图录》第68、69幅。)地丁银不仅废除了加耗、浮收,而且减免一成;漕粮不仅废除了勒折、陋规,而且仅按四成完纳,这确乎是很轻的了。无怪乎常熟“报恩牌坊碑序”中称颂:“平租庸之额赋,准课税之重轻”,看来并非虚语!降低粮赋,一般说来是有田之家(主要是地主和自耕农)得利,但太平天国有些地区是“着佃交粮”,因而对贫农、佃农亦颇有利。至于减租,则只有利于贫农和佃农,而不利于地主。太平天国地区、各县各区减租数额,因地区而异,没有定制。如长洲县部分地方“每亩收租二成”,业主除去“开销局费,每亩不及四五升矣”。(《蠡湖乐府》,见《近代史资料》总34号第172页。)元和、吴县等地“设局收租息米,每亩四、五斗不等”。(王元榜:《庚癸记略》卷上,见《太平天国资料》第101页。)无锡地区,有的地方着佃完粮,有的地方则“归各业自行到乡收租,大抵半租而已”。(《平贼纪略》(下)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一册,第279页。)吴江各镇收租数额也大约相同。只有常熟县因叛徒钱桂仁把持,租额最高增至每亩七斗,因农民群起反对,降为六斗五升,其中扣除粮赋等项,“租米只一斗,费大于租,业主几难糊口”。(龚又村:《自怡日记》卷二十。)总的来看:在太平天国地区,比起清政府统治下的重租苛税,农民减轻了不少负担。所以广大农民拥护太平军,支持农民政权。即使是心怀携贰的人,也不能不说:“长毛初到苏,即修贡完粮,颇称盛美”。(沈梓《避寇日记》卷三,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四册第201页。)从1860年起,不过三年间,苏、浙太平天国治辖地区,就呈现出百业复苏,农商并茂的兴旺景象。就此看来,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是适应了当时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
【资料来源:《历史知识》198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