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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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几个问题


对于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历来研究较多。但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看法至今未能取得一致,对于这些问题,下面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表现在哪里?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通常称为“五四指示”。很多论着认为,这个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其不彻底性即表现在对于中小地主、富农等照顾过多。但有些同志却认为“五四”指示提出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主要根据是:一、“五四指示”强调发动农民进行土地改革,普遍地变更土地关系,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二、“五四指示”颁布后,很多地方实际上没收了地主阶级的土地,中央领导还批准了这种行动。 但是,认真研究一下‘五四指示’,便发现上述论据是不充分的,传统的看法应该加以改变。
“五四指示”明确指出:“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有:(甲)没收分配大汉奸土地;(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而佃农则有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四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五四指示”指出,农民用上述各种方式取得土地,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大不相同”。这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虽然“有重要的改变”,但并“不是全部改变,因为并没有全部废止减租政策”。这就是说,“五四指示”的基本精神虽然是要发动农民进行土地改革,普遍地变更土地关系,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解决土地问题,但是解决的方式除对大汉奸的土地直接没收分配外,一般并不像土地革命时期那样直接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而是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的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这就说明,“五四指示”所主张的是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方式所进行的有限度的土地改革,是从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向彻底的土地改革政策转变的一个过渡性政策,而不是直接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彻底的土地改革。至于“五四指示”颁布后很多地方突破了指示的规《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前的主要问题是右倾还是“左”倾?定,一些领导同志还肯定了这种行动,应该认为这是另外的问题,评价“五四指示”还应该就文件本身来加以分析。
另外,中共中央在颁布“五四指示”以后的一些文件,也可证明“五四指示”没有提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例如,中共中央曾多次提出由政府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土地, 并充分肯定了陕甘宁边区以发行公债征购地主土地的办法,“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一一最后消灭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 。中共中央在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党的土地政策的指示中也说:“向他们说明我党中央正在研究和制定土地政策,除敌伪大汉奸的土地及霸占土地与黑地外,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 这也说明,‘五四指示’并没有提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如果已经提出了这一政策,就没有必要再发行公债征收地主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土地了。以后《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它所纠正的最重要之处,就在这里。
当然,指出“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在于没有提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没有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要否认“五四指示”的正确性。它的这个不彻底性,完全是由客观形势所决定的,在当时这样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前是主页问题不是右倾而是“左”倾 以往的论着大都认为,《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前土地改革中的主要问题是右倾,颁布以后“左”倾才成为主要问题,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从“五四指示”下达到《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前,这一年多时间的土地改革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在1947年春以前各解放区主要是贯彻“五四指示”,在1947年春以后主要是进行土改复查。在1947年春以前的第一阶段,土地改革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正常的。“五四指示”下达以后,各解放区立即进行了贯彻,积极发动群众,开展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的斗争,很快从地主、豪绅、恶霸、汉奸手里获得很多土地,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当时,有的地方曾被批评为不敢放手发动群众,对地主、富农照顾过多,土地改革不彻底,例如有的中央领导曾批评晋绥解放区的群众运动是非常零碎的、没有系统的、不彻底的,许多干部不信任群众,害怕群众运动,因而六地委五个县1500多个村,分得土地者只有200多村,而且还分散在五个县,不成一片,没有一个县甚至一个区已经像样地解决了土地问题,从而晋绥的土地改革一直被作为右倾的典型。我认为,对这些问题应该作具体分析,当时有些地区发动群众不够是有客观原因的。就拿晋绥解放区为例,经过1940年至1945年的减租减息,土地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地主、富农的很多土地已经转移到了农民手中,他们占有的土地已经不多了。据晋绥分局调查研究室的调查统计,在老区9县20村中,各阶级1945年的户数及占有土地与1939年相比,地主户数从5.2%降到了2%,土地从38.5%降到了5%;富农户数从9%降到了3.6%,土地从23.5%降到了9.9%;中农户数从31.3%上升到59.9%,土地从20.3%上升到了70.8%;贫雇农户数从49.4%降到了31.6%, 土地从11.4%上升到了13.98%。 也就是说,到1945年,5.6%的地主、富农已经只占有14.9%的土地。这时即使不保留富农的土地,对地主不加照顾,将全部土地按全部人口平分,也只能从地主、富农手中得到9.3%的土地,如果按“五四指示”的规定一般不动富农的土地,则只能从地主手中得到3%的土地。如果再按“五四指示”的规定,对中小地主等各种人给以适当的照顾,就更没有多少土地可分了。正是根据这种情况,晋缓解放区认为老区的土地问题基本上已经解决,决定以生产为主消灭空白村庄,同时强调纠正侵犯中农利益。 我认为,这种认识和决定基本上是从实际出发的。
当然,由于群众运动发展的不平衡,不能否认在当时的土地改革中会有一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够,没有努力按照“五四指示”的要求去做,群众不满意;有些条件许可的新解放区,没有大胆地开展土地改革等现象存在。如果将这些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称为右倾的话,那么“左”倾错误,在另一些地区也一直存在着。
事实上,“左”倾现象不仅在“五四指示”下达之后一直存在,在它下达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中共中央1946年4月15日批转的晋冀鲁豫中央局的一个指示中就曾说:从1945年11月开展诉苦清算、减租、增资的群众运动以来,“有些区发展了均产均地运动,过分的打击了富农与中小地主。在那些地方,提出三亩推平的口号,即每人三亩平均分配,经济上消灭地主富农。同时,也重重地打击了中农,他们主张不分斗争果实,中农亦在被推平之列” 。这里所说的有些地区,主要就是指冀南。对于冀南这种“左”的倾向,“五四指示”作了坚决的纠正。但是,在“五四”指示发布以后,这种“左”的倾向并没有纠正过来,在有些地区甚至进一步发展起来。
1946年6月9日,华中中央分局在指示中强调,在土地分配上要“力求其平”,不分男女老少,一律平分。在6月28日《关于土地问题给各级党委的一封信》中,华中中央分局再三强调,“土地改革的基本方针,就是要人人有田耕,人人得其平”,“不要害怕均产思想” 。这种平均主义的做法,难免要侵犯中农利益和过分地打击富农。
晋冀鲁豫解放区在接到“五四指示”以后,就对地主清算得相当彻底,在土地分配上除“中间不动两头动”外,有的地方包括中农在内全部皆动,即打乱平分。这种做法,毫无疑问要侵犯中农的利益。1946年9月22日晋冀鲁豫中央局又发出指示,号召进行一次普遍深入的翻身大检查,“割封建尾巴”(消灭封建残余),“干部洗脸擦黑”(反省并交出多占果实),开展“填平补齐”运动。到11月,这种运动达到高潮,普遍出现“左”倾,严重地打击了中农和富农,并错杀了很多人。美国友人韩丁在经历了这场“左”的运动之后说,“这些数字最后极为清楚地揭示出战后初期的‘左’倾对中农损害的程度”,他说“所有这些困难都起因于没收运动过了头,大大扩大了打击面,把中农当作富家,把富农算作地主,剥夺了他们所有的财产” 。
关于杀人过多问题,可以太行区为例。太行老区的土地问题本来在1946年11月以前已基本上解决了,但11月以后,由于受半老区运动的影响,也自发地开展起来,从此新老区一起上,“左”的情形就厉害起来,打死人很多,武安在12月的三天中就杀了二百多人,搞得气氛非常紧张。
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不但没有批评这种“左”的倾向,反而肯定了“填平补齐”运动,指出约三分之一未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地区,必须于今后继续努力,放手发动群众;在已实现耕者有其田而解决不彻底的地方,必须认真检查,实行填平补齐。于是,很快掀起了土改复查运动,使这个时期的土地改革进入第二阶段,“左”的倾向在更多的地方发展起来。
这些情况说明,在从“五四指示”下达到《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前半阶段的土地改革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正常的,如果说一些地区发动群众不够等缺点和不足就是右倾的话,那么“左”倾的问题也从一开始便存在着。到了第二阶段,“左”倾已经成为各地土地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因此,《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前的主要问题不是“右”倾,而是“左”倾。
三、土地改革中“左”的倾向与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关系是什么? 上面的分析已经说明,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中的“左”倾,并不是在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后才成为主要问题的。但是,这并不说明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与这次“左”倾没有关系,相反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对这次“左”倾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使它在各解放区迅速发展并突出起来,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例如东北解放区,全国土地会议后,“左”的倾向迅速发展,在冀东、热河等地普遍而严重地侵犯了中农利益和工商业,并且打人普遍,杀人过多。在合江省桦川县一个区,传达土地会议精神后一夜之间就平分了20多户中农的财产。一些地区在1947年冬至1948年春还将挖财宝运动发展成了“打堂子”运动,开始还以村为单位,即让地主、富农净身出户,把他们的财物都拿来分掉;后来便发展成为以区、甚至以县为单位的“联合打荡”,有时出动成千上万以致十几万人在村与村、区与区之间互相“扫堂子”,大大扩大了农村的打击面,使一些中农也被当作地主斗了。
晋绥解放区在全国土地会议以后,“左”的倾向继续发展,以老区的兴县、保德、静乐、临县较为严重,新区亦有“左”的偏向。当时侵犯中农是普遍现象,兴县蔡家崖行政村525户中,被错定为地主、富农的有50多户,约占总户数的10%。由于老区实行平分,中农被分出土地的一般超过三分之一。由于受晋绥“左”倾的直接影响,连早已基本解决土地问题的陕甘宁边区,也发生了极左的偏向,乱斗、乱扣、乱打、乱拷、乱没收财物、乱扫地出门。
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华中、华东各解放区,情况也大体类似。1948年3月6日毛泽东在关于政策与经验的关系问题致刘少奇的电报中就指出:“晋绥分局,对于在订成分上侵犯中农,对于征收毁灭性的工商业税,对于抛弃开明绅士,都是自己犯了错误的。”
为什么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后,“左”倾会迅速发展起来呢?我认为,这与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错误规定是分不开的。
首先,全国土地会议错误地估计了形势,没有看到会前土改中的主要问题是“左”倾,反而认为是右倾,强调继续反右。在这次会议上,也谈到了反“左”的问题,刘少奇在会议的结论中就曾说:“特别是在贯彻平分土地政策的情况下,左倾情绪在党内、群众中有很大的基础。这就是流氓小资产阶级的狂热性、投机性;有的地主富农出身的党员干部怕别人说右,故意搞‘左’;党内还流传着一种‘左’比右好的观点。有犯左倾错误的环境和条件,再加上土地分配方法简便,容易使我们犯左倾错误。” 但是,他虽然提出要“防止左倾”,却没把“左”倾当作主要危险,相反仍认为右倾是主要的,因此,“党内思想斗争以反右为主” 。既以反右为主,原来已经过左的做法当然会越来越“左”了。
其次,全国土地会议没有着力纠正“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的错误理论和尾巴主义。在会前的土地改革中之所以出现“左倾”,把“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依靠群众自发”等误认为群众路线而加以支持,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全国土地会议上,虽然也说过尾巴主义、自发论“要不得”,不要以为要群众路线“就不要领导了” ,但主要地还是反对“富农路线”,反对不相信群众、不支持群众的右倾情绪。
其三,《中国土地法大纲》未强调防止侵犯中农利益,反而作出不分新区老区一律按人口彻底平分土地的错误规定,因为有一部分中农按人口平均占有的土地超过了全社会按人口平均占有的土地数量,所以不分男女老少按人口绝对平分土地,特别是打乱平分,肯定会侵犯中农的利益。《中国土地法大纲》不分新区老区,规定一律平分土地。当时老区早已基本上解决了土地问题,中农占了大多数,地主、富农已经没有多少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再次平分,有很多就是分中农的土地,当然更要侵犯中农利益了。
当然,这里强调指出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对于“左”倾错误的推动作用,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事实上,全国土地会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还有功绩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虽然作出了新区老区一律平分土地的错误规定,但它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比“五四指示”前进了一大步,在土地改革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土地改革中的“左”倾是什么时候彻底纠正的? 过去一般认为,对于全国土地会议后迅速发展起来的“左”倾错误,中共中央立即引起了惊惕,在1947年12月于杨家沟召开的会议上及其以后,连续发出了许多指示,采取了许多措施,到1948年春就基本纠正了。我认为,对于严重破坏工商业、乱打乱杀乱斗、新区老区一刀切、拔高中农的成份而加以打击等“左”的错误,到1948年春确实基本上煞住了。但是,对于侵犯中农利益、过分打击富农的“左”的做法,却很长时间没有彻底纠正过来。因而,对这次“左”倾错误的彻底纠正,是远在以后。
当时,中共中央虽反复强调不要侵犯中农利益,要坚决保护中农,但是侵犯中农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彻底平分土地,只要平分土地的做法不纠正,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对于平分土地这个核心问题,中央却很久没有纠正过来。例如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的报告中,一方面强调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同时又强调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说“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这是完全适合中国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的”,在平分时虽然要分出一部分富裕中农少数多余的土地,但“他们也愿意拿出来平分,这是因为在平分后他们的土地税的负担也减轻了” 。1948年1月22日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也一方面强调纠正“左”的倾向,一方面又肯定了平分土地的办法。1948年2月3日,毛泽东在致刘少奇的电报中指出,在半老区即土地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的地区,完全适用土地法,即采用平分土地的办法。2月1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的党内指示中,明确指出新区土改应分两个阶段,第二阶段即实行平分土地。2月23日,中共中央同意了阜平中央局提出的在土改极不彻底之地区仍可实行平分土地的办法。3月15日,中央工委在给热河分局的指示中,仍一方面强调纠正“左”的错误,一方面肯定了平分土地的做法。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着名讲话中,虽然批判了绝对平均主义,但仍然说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1948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晋南、晋中新收复区土改的指示中,再次肯定原则上实行平分。
到1948年冬,中共中央则基本上没有再提平分土地的口号。194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对东北局关于新区土改指示的修改意见中,便肯定了东北局指示中“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绝对不得侵犯”的做法,没有再提平分土地的口号。但是,中共中央明确纠正平分土地的口号,还是在1949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新区农村工作的指示》中。这个指示指出:“我们同意以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作为解决河南土地问题的基点,对中农土地完全不动,而不要按土地法大纲上关于中农土地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土地法大纲须要有所修改。”至此,平分土地这个口号才算彻底抛弃了。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防止了侵犯中农利益的“左”倾错误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贯彻“五四指示”阶段,各地的地土地改革总的还是比较正常的,如果说一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够等是右倾的话,“左”倾也从一开始就存在,到了土改复查阶段,“左”倾已经成为各解放区的主要问题了;全国土地会议未看清这个问题,仍强调以反右为主,并在《中国土地法大纲》中作出了不分新区老区一律彻底平分土地的决定,因而推动了“左”倾的迅速发展;这个“左”倾错误到1948年春基本得到了纠正,但直到1949年8月,即彻底纠正“平分土地”的口号以后,才从根本上防止了侵犯中农的“左”倾错误。
(载《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