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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简论国共内战时期国民党的“戡乱动员”
1946年中,国民党挟其实力优势,向中共发起军事进攻,全面内战爆发。其时国民党上下志得意满,多数高级将领对战争前途表示乐观。国民党军参谋总长陈诚曾十分自信地表示,对中共“也许三个月至多五个月便能解决。对于交通,任何一线均可于二周内打通。”[1] 然言犹在耳,国民党军便在战场上屡遭败绩,开战不过一年便由攻转守,其统治后方更是陷入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动荡之中,由此引致国民党不得不实行所谓“戡乱动员”,企图集中全力与中共一搏。本文以“戡乱动员”实行前后之历史为背景,概论国民党“戡乱动员”之缘起、实施及影响,期使对相关问题之研究更进一步。[2]
“戡乱动员”的历史背景
国共内战爆发之初,国民党高级军事将领多数认为,战争将很快以国民党的胜利及中共的失败而告终。1946年底,国民党召开制宪国大,通过其主导制定的宪法,继之于1947年3月断然破裂国共关系,继而占领延安,表现出政治与军事的强势强力。然而不出数月,国民党即为山东战场之挫败及中共在东北的大规模军事反攻所震撼。及至全面内战爆发一年之际,国民党不得不承认:国军“以优势之装备及兵力,未能一举击破匪军主力,且于各战场屡遭局部重大之失败”;国军“始而失之骄,继而失之惧,遂致因惧而处处被动,由指挥过失所招致之失败,益影响战斗精神及士气之低落”。[3] 由此军事失利而招致国民党统治的重大危机,在政治方面,未能整合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反而疏远了部分中间力量;在经济方面,未能控制通货膨胀的恶性发展,经济重建步履蹒跚;在社会方面,未能有效因应各种矛盾,致使学潮频起、社会动荡、民众不满;在外交方面,对美对苏外交均无重大突破,国际支援不及其预期;在其党内,重重矛盾与派系纷争不断激化。此等颇具戏剧性之情势发展,反映出战后中国政治社会形势演变转换之急速,大大出乎国民党原先之预料,引起了国民党内部深重的危机感。
1947年年中,中共转守为攻,战场形势已不容国民党乐观,其党内不仅没有人再提所谓三到五个月“消灭”中共的夸张之词,而且弥漫着对其自身命运的浓重悲观气氛。一年前极力主张打内战的一些国民党高级军政官员,此时亦意态消沉,别有表示。阎锡山认为“依现在情况,三个月后局面恐有大变化”;傅作义“谓以如此政治如此军队剿共,直不知何年才能告一段落”;白崇禧“讲到剿共军事屡摇头,表示无把握”;胡宗南直言“当前战场我军几均处于劣势,危机之深,甚于抗战”;负责军事指挥的参谋总长陈诚,由于屡屡失利而“颇露消极之意”。军队将领的态度既如此消极,党政官员对战争前途更无信心。陈立夫感叹“不想军事已到如此地步”;孙科直称如此“剿共决无把握”;张继认为形势发展“江河日下”;王世杰感觉“大多数人均有重大恐惧心”。但对如何挽救此等危局,国民党高层并无明确的主张和有效的办法,其中一些人如孙科等主张退出东北,力保关内不失;一些人如梁寒操等建议在东北实行和苏政策,以支撑东北局势;还有更多的人将希望寄托于美国援助。[4] 但由于国民党战后执政的表现不佳,美国对国民党政权的态度也不似以往积极。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发给国务院的报告中,认为国民党的政治地位由于经济和军事状况的加速恶化而更为虚弱,社会不安与失望日见增长,共产党的威望因为华北和满洲的军事胜利而大大加强,他甚至已经预见到国民党内其他派系上台或中央政府瓦解的可能性。[5]
作为国民党领袖,蒋介石深知局势之不利与严重性。他以“危急存亡之秋”、“濒危阶段”、“非生即死”等用语,形容1947年中之局势,认为:时局逆转,人心动荡,军、政、经、社均濒危殆,本党同志大都苟且自全,多失信心,顿呈忧惶之象。[6] 他在对国民党高级将领训话时颇为不甘地质问:“剿匪军事到现在已经荏苒一年了,我们不但尚未把匪军消灭,而且不能使剿匪军事告一段落,这究竟是什么缘故呢?”中共“何以能用劣势装备而且毫无现代训练的部队来击败我们整师整旅的兵力?此其原因何在?症结何在?”蒋认为,“主要的必然不在物质方面,而是在士气精神上面。”[7] 实行“戡乱动员”,以强力手段处置危局,就是蒋介石心目中提高“士气精神”的重要举措。
战争确乎不是单一的军事行动,还牵涉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但全面内战开始后,因为种种原因,国民党迟迟未能进行公开的战争总动员。战争之初,为了对外维持“和谐”、“和平”之表象,国民党动武的名义是“恢复交通”、“难民还乡”等等说辞。1947年3月以后,国民党虽然断绝了国共关系,但用兵名义仍为“绥靖”,即清除地方之“不靖”,以缓和舆论要求和平之压力。因此,一方面是国民党在前方对中共进行军事进攻,另一方面是国民党在后方面对舆论批评和学潮工潮,社会动荡不安。如果说在内战初期国民党军事胜利之时,对这种状况尚能予以一定的容忍,那么在国民党军事不断失利并由攻转守之际,便再也无法容忍这种状况之继续。蒋介石深感有调整政策、实行总动员、加强统治之必要,即所谓“剿匪军事,不仅为一单纯的军事问题,且有其政治性与经济性,……如仅以军事力量作战,而其他力量不发生作用,就战争之立场言,则为战力分散,乃军事上之孤军深入,即为被匪各个击破之态势。”[8]
1947年3月,国民党举行六届三中全会,如何集中力量“讨伐”中共成为会议的主题之一。张继领衔提出《请对共产党问题重行决定态度以维统一而保民生并利宪政之实行案》,要求对中共采取强硬态度。萧铮、任卓宣等提出:共产党问题是今天最重大的问题,我们的军事行动感受威胁,在舆论上受到压迫,应该转变空气。大连市党部、重庆市党部等向全会提出议案,要求下令否认中共为合法政党,并予明令讨伐。在一片反共声浪中,全会公开宣示,对中共“军事叛乱自不能不采取坚决迅速之措置,而予以遏止”。[9] 其后,国民党在山东和东北战场接连失利,各大城市发生大规模学潮,对国民党统治造成强烈的震憾,实行总动员、以全国之力与中共作殊死之搏的呼声在国民党内日渐强烈。白崇禧上书蒋介石,建议政府应变成战时体制,使能担任全国总动员之任务,以全面之力量,攻击全面叛乱之敌人。徐永昌和贾景德也向蒋介石提出:“现在我方是以经常应付非常,应以非常应付非常,一切以灭共为目标。吾人应承认,今日之中国,可能成为共党之中国,吾人应利用一切人力物力以灭共”。[10] 蒋介石于此认为:若不早下决心,用斩钉截铁手段,拨乱反正,则因循延误,更难挽救,故决定先肃清后方,安定社会。[11]“戡乱动员”因此而呼之欲出。
“戡乱动员令”的公布
1947年6月30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蒋介石在演讲中为与会者打气说,“实际上军事并未失败,经济基础亦毫未动摇,而我们完全是为共产党宣传所摇动,亦全由我们自己党员不听命令、不实做、不努力,换言之,我们并未失败,完全是我们自己动摇”。他“提醒大家,如不于此可为之时努力好作,努力厉行改革,若一旦至共党胜利,我们全党再无立足之地,亦更无恢复之时。”他提出对中共“明令讨伐。如其他党派反对,虽至其完全的退去,亦不姑息,主要在实行全国总动员。”[12] 7月3日,蒋介石又召集国民党高层讨论此事,与会者多未表反对。4日,国民政府通过蒋介石提交的《为拯救匪区人民,保障民族生存,巩固国家统一,提请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案》,声称“和平建国之国策,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决”;表示“政府决心戡乱,实出于万不得已”;决定“实行全国总动员,号召全民,一致奋起,淬厉进行”。[13]“戡乱动员”由此成为国策。与此相配合,8月20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戡乱建国动员方案》,强调“使用一切力量,支援前线,争取胜利,在此过程中,绝不容有任何和平之幻想”;要求加强国民党各级组织,大力组训民众,协助征兵征粮,确立国民党对各级政府和民意机关的领导地位,发起“戡乱建国”总动员运动。[14]
“戡乱动员案”通过之后,对于如何实行“戡乱动员”,国民党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可继续实行1942年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集中全国人力物力,达成军事第一胜利第一之目标”;也有人认为,《国家总动员法》为因应对日抗战而制定,继续沿用于“戡乱”,有使中共成为交战团体之顾虑,不如另订“实施纲要”较为方便与灵活;结果后一种意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此案与4日国民政府通过的“全国总动员案”一般并称为“戡乱动员令”),规定在“戡乱动员”时期,应积极动员兵役、工役及各项资财,凡有规避妨碍之行为均应依法惩处;怠工、罢工、停业、关厂及其他妨碍生产及社会秩序之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对于日用品价格、工薪及物资、资金、金融业务,得加以限制或管理;对于煽动叛乱之集合及其言论行动,应依法惩处。根据这个纲要,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实行“戡乱动员”的具体政策措施。27日,国防部命令各地警备司令部:对游行、请愿、罢工、罢课之处理,除出动警察外,必要时可出动宪兵、警备部队协助;如发生暴动抗乱情事时,警备部队可在请示当地最高军事长官后出动镇压。11月1日,行政院公布《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规定禁止罢工怠工,遇有劳资纠纷,由县市政府设立劳资纠纷委员会裁决,并得强制执行。12月6日,教育部公布《学生自治会规则》,规定学生自治会不得参加校外团体活动或有校际间联系组织,校方可审核撤换其负责人,并可在其违反规定时撤销解散之。9日,行政院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国防军事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征兵征粮;征调、征用或租用企事业单位员工和民间运输工具器材;必要时得停止或酌减客货运输;国营工厂生产应优先供应军用;民营工厂生产应以军需为要求,可以征用改造等。[15] 当局制定这些办法的目的,在于稳定后方形势,控制反对力量,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反共战争,其中军事动员和经济管制方面的规定基本得以实施,但对于学运工运的控制和民营经济的动员成效则不如预期,尤其是中共领导的城市学生和工人运动仍然此起彼伏,动摇着国民党后方的稳定。
“戡乱动员令”之实施
国民党实行“戡乱动员”首先是为了对付中共。“戡乱动员令”发布前后,国民党发布了一系列严厉镇压中共尤其是中共在国统区地下活动的通令,其中以1947年9月5日行政院公布的《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为代表。该法下令后方中共党员应限期申请登记,脱离党籍,并得施以感训或劳役;不登记者一律予以逮捕,移送有关机关审判惩处;中共在各地组设之机关团体一律予以封闭,其房屋及一切财物,除属于他人所有经查明得发还外,悉交当地政府依法处理。[16] 该法颁布后,国民党在其后方各地加强了对中共地下活动的镇压,并对被捕之中共地下党员施以各种刑罚,直至处以死刑。但是,中共地下活动并不因“戡乱动员”而中止,在国民党后方各地尤其是各大城市的中共地下活动仍然极具组织和成效,并已渗透至各行各业,甚至是国民党赖以维持其统治的主要力量――军警宪特部门,直接动摇和威胁到国民党统治的稳定。直至1948年秋,在国民党日渐以实行严刑峻法而控制后方局势的情况下,中共因军事政治全面胜利已经在望,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中共中央遂指示“在城市方面,应坚决实行疏散隐蔽、积蓄力量、以待时机的方针”;“一切蒋管区的城市,尤其是上海,应实行有秩序的疏散。不论党内党外,凡是已经暴露或为敌特注意的分子,都应设法离开岗位,首先向解放区撤退。”[17] 此后中共在国统区各城市转向以组织护厂护校、策动起义、准备接收为中心的斗争策略。
“戡乱动员令”发布后,除了动员各种社会资源支持战争之外,其最大影响在于对人民各项自由权利之限制。此后,国民党的统治日趋严酷,对舆论的钳制不断加强,异议声音的表达日渐受限,国民党统治区呈现出一派肃杀之气。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在舆论压力下曾废除若干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法令法规。1946年12月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于人民自由权利也有较为宽松之规定。但不等这些规定落在实处,随着民间反战运动的高涨,尤其是中共对反战运动的支持和1947年5月的反战学潮,使国民党后方城市局势动荡,直接影响其统治的稳定,迫使国民党不能不加强统治,更多地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戡乱动员”则为这样的限制提供了“合法”依据。1947年12月25日,在《中华民国宪法》施行的当天,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如有将军队、军事要塞、军械及一切军需品交付“匪徒”者,投降“匪徒”者,煽惑军人叛逃者,泄露军事秘密者,为“匪徒”间谍及招募兵工、募集钱财、供给军用品及其他物资者,意图妨害“戡乱”、扰乱治安及金融者,可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文字、图画、演说为“匪徒”宣传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例”的施行区域,起初只限于所谓“匪区”或“绥靖区”,1948年11月4日,在国民党统治全面动摇之际,由蒋介石下令施行于全国。[18]
为适应宪法实施后既要对外维持“民主”形象,又要加强镇压、稳定统治之需要,蒋介石于1947年12月13日向立法院长孙科提出:现行法令与宪法抵触者众多,如“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等,概对中共采取以军法审判之严峻处置,虽经国民政府备案,究未能悉符法定程序,且与宪法中人民不受军法审判之规定不免抵触。因此,他要求将有关处理中共人员的办法统一整理为特别刑事法,专设审判中共案件之特别法庭,在系统上隶属于司法机关,而由各级军法机关兼理其事,其审判程序与军法相同。根据蒋介石的指示,经过立法院的讨论,1948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在首都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若干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与“戡乱”有关的案件;判决后不得上诉或抗告,但处五年以上徒刑者可向中央特种刑事法庭申请复判。国民党设立特刑庭的目的,是“与戡乱建国相辅而行,审判案件应与国策配合”,避免出现一般司法审判须经多级审理、需时较长的情况,以迅捷强力之手段镇压中共及国统区民主运动,安定后方形势。为了保证特刑庭的审理能够配合“戡乱建国”之国策,蒋介石指示应尽量由军法机关人员兼办特刑庭的业务,各地军政机关和军警部队并应切实协助特刑庭的工作。军事当局甚至主张,不仅在每一绥靖区所在地,而且在每一兵团司令部所在地设立特刑庭,并随军队进止而随时判案,只是格于司法当局之不同意见而未实行。根据1948年6月5日国民党中央党政军干部联席会议的决定,各地国民党干部联席会议于必要时得邀请当地特刑庭负责人参加,并随时提供情报供其参考;特刑庭于承办案件发生困难时,亦得商请各单位予以协助。[19] 特种刑事法庭因此成为国民党镇压反抗、维持稳定的重要工具。
还在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审判条例”正式公布之前,上海特刑庭已于1948年3月12日开始办公,显示面对着日渐严峻的形势,国民党对形式上的程序公正亦无暇多所顾及。第一批特刑庭设在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和广州,其后又陆续在天津、青岛、西安、杭州、福州、安庆、兰州、迪化(乌鲁木齐)等地设立。从此以后,凡非军人身份,触犯《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的案件,一律送特刑庭审理,并在很短时间内结案执行。中央特刑庭成立的第一个月,仅审理南京上海二地的复判案件即有二三百件,可见特刑庭的判案数量不在少数。但即便如此,国统区各城市的“危害治安”案件仍层出不穷,社会动荡有增无已,仅1948年上半年比较有影响的学潮和工潮就有1月上海同济大学学潮,2月上海申新工潮,4月北平学潮,6月反对美国扶植日本的全国性学潮。为了遏制形势的恶化,8月17日行政院又发布命令,规定:一、司法警察机关于情形紧迫时可无搜索票而迳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二、对于罢工及其他妨害生产之行为严予禁止,违者移送特刑庭;三、对于学生罢课游行、聚众请愿、扰乱治安或文字鼓动、口头煽惑、破坏秩序者,切实禁止或解散,重要者送特刑庭;四、各机关团体学校负责人应切实负责维持秩序,发现违法者应向治安机关陈报,并尽可能协助侦取证据,违者应予惩处。[20] 在国民党的严厉镇压之下,也由于中共根据形势变化而适度改变了城市斗争策略,1948年下半年以后国统区学潮和工潮的发生频率有所下降,但是国统区形势并未因此而平静,因币制改革失败和军事全面失利而引发的更为广泛而剧烈的社会动荡正在酝酿发生之中。
“戡乱动员”对中间势力之影响
国共两党自全面内战爆发后即处于交战状态,“戡乱动员令”发布时,中共在国民党后方各地早无公开合法的组织与活动,因此“戡乱动员令”的发布,对中共并无实际的影响。受“戡乱动员”影响最大的,是那些在严酷的战争和国共对立中仍然企图保持中立地位的党派团体和舆论以及在其影响下的国统区民主运动,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国民主同盟。
国共全面内战爆发后,在国共两党之外的其他主要党派中,中国青年党和民主社会党先后站到了国民党方面,参加国民党主导的制宪国大和政府改组,并因此以政府成员的身份,支持“戡乱动员”,成为国民党的友党。中国民主同盟则反对国民党的内战政策和一党专制,拒绝参加制宪国大和政府改组,要求实行政协决议,成为中共的盟友。但出于现实的考虑,民盟及其领导人也还与国民党维系着一定关系,仍然参加一些由国民党主导的机构如国民参政会的活动,并且主张实行西式民主,在政治理念上与中共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内战初期,当国民党自信可以武力在短时期内解决中共问题时,虽对民盟亲中共的立场颇为不满,但为对外显示其“民主”形象,仍对民盟保持了一定的容忍。但是,随着国民党在内战中接连失利,而民盟又不断批评国民党的战争政策,尤其是在“戡乱动员令”发布后,民盟公开表示“痛心”和异议,使国民党再也无法容忍,对民盟的打击迫害骤然升级,并以“孤立上层,打击下层”为重点,民盟一直企图保持的中间立场为严酷的现实所不容。
“戡乱动员令”发布后,7月7日,有记者问国民政府副主席孙科:“政府对于反对内战派如民盟,今后态度如何?”孙科当即表示:“动员令颁布后,反对内战等于反对国策,亦即反对政府,当然要取缔,不容其存在。”孙科在战后一度是国民党内主张对苏对共采取温和态度的主要人物之一,他对民盟如此决绝之表示,预示着国民党对民盟态度的重大变化。其后,国民党内又有人提出,“民盟是反动集团之一,应严拿究办”。7月29日,民盟领导人黄炎培、罗隆基等在南京会见美国特使魏德迈,特意表示民盟一贯主张和平统一,是独立政党,外传与中共关系不实。但即便如此也并未缓解国民党对民盟的压力,民盟的活动空间日渐缩小,生存更趋艰难。10月1日,行政院新闻局局长董显光发表谈话,声称在“政府颁布总动员令后,若干民盟盟员仍不知自爱,公然担任匪区工作,参加叛乱,其海外总支部复尽量宣传,号召人民以行动反抗政府,凡此事实益足使人深信民盟殊非独立政党,实为中共之附庸。”在黄炎培和罗隆基予以解释后,董显光又进一步指责民盟“不仅承继中共遗下之产业,且中共之地下工作所付託于民盟者亦殊为明显,政府对于民盟鼓动各地学潮种种阴谋,更获有确切证据。总之,此事已非文字辩论之问题,而为一事实问题。” [21] 董显光的公开谈话实为对外制造舆论,预示国民党已准备以“事实”为由镇压民盟。10月7日,民盟中央常委兼西北总支部主任委员杜斌丞,以“勾结共军,密谋暴动,贩卖烟毒”之罪名,被陕西省戒严总司令部处以死刑。民盟南京办事处也受到警察的监控,民盟成员的人身安全已不能得到保障,如此种种,均显示出强烈的信号,表明民盟之处境岌岌可危。
面对国民党的打击迫害,民盟领导人在上海连日会议,讨论对策。鉴于国民党对民盟的镇压已不可避免,而民盟一向为公开活动之政党,为了保护其成员的安全,暂避镇压之锋芒,他们在27日决定,派黄炎培赴南京交涉,要求国民党不下令解散民盟,民盟则通告盟员停止政治活动。但国民党为以镇压民盟而警示反对派噤声,已经等不及民盟的表态,而是在27日由内政部发布公告:以民盟“勾结共匪,参加叛乱”为由,声明“政府对此不承认国家宪法,企图颠覆政府之非法团体,不能坐视不理”;“已将该民主同盟宣布为非法团体,今后各地治安机关对于该盟及其分子一切活动,自应依据‘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及‘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严加取缔”。[22] 国民党宣布民盟为“非法”之命令既下,黄炎培亦到南京,与已在南京的罗隆基等,连日与张群、吴铁城、邵力子等国民党高级官员交涉,提出解决问题的善后办法。黄炎培提出,由民盟自行宣告停止活动,解散总部,领导人辞职,但政府不追究民盟成员的责任,并保证他们的自由权利。虽然民盟因其追求民主的言论行动为国民党所强烈不满,但民盟在社会上尤其是知识界有广泛的影响,其领导人多为有地位有声望之人士,其中一些人还与国民党领导人和美国方面有一定的个人关系,国民党出于各种考虑暂不便断然予以镇压。已经退出民盟、并且与民盟有不同政治主张的民社党和青年党领导人张君劢与李璜亦专函致行政院长张群,希望“政府适可而止,不必株连,以安人心”。在民盟愿意自行停止活动、国民党借此警告所有反对派之目的已达的情况下,国民党亦考虑留有余地,对民盟成员故示宽大。10月31日至11月1日,行政院长张群和黄炎培谈话,表示经过其疏通,政府可以同意民盟自行结束,不再下解散令;黄炎培则要求,民盟成员一律免除登记,被捕者不援用“后方共产党处理办法”,得张首肯。11月5日,民盟领导人在上海开会,讨论与国民党商谈结果及民盟停止活动等事宜。沈钧儒、史良等对公告有所异议,但“终以大局被迫至此,已无否认之余地,乃决照原稿付公表”。[23] 其后,民盟发布公告,声明“最近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禁止活动,同人已不能活动”;决定民盟盟员自即日起一律停止政治活动,总部同人即日起总辞职,总部亦于即日解散。[24] 至此,曾在战后民主运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中国民主同盟在国民党的政治高压下停止公开活动。在此前后,农工民主党、民主建国会、民主促进会、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为了避免国民党的镇压,也陆续停止公开活动。
国民党对民盟的镇压,固然使其统治少了公开的批评者,舆论也更为一律,但却在政治上大大丢分,严重影响其极力对外展示的“民主”形象,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利益,反使民盟此后更义无反顾地站在中共方面,增加了反对其统治的力量。因此,国民党宣布民盟为“非法”可谓战后中间道路走向的转折点,此后,民盟等中间党派转而逐渐接受中共的领导,拥护中共的政治主张,成为中共反对国民党统治的同盟军;而青年党和民社党也抛弃了所余不多的“中间”立场,与国民党同乘“戡乱”战车,终至倾覆。
国民党实行“戡乱动员”,本为加强控制,挽救其统治危机,但成效如何,孙科有言:“无法估计,除非上帝,谁也不晓得”。[25] 可见国民党高层对实行“戡乱动员”的成效并不敢抱过高之期望,对战争的胜利也不再有必胜之信念。而且,国民党之组织涣散,派系内斗激烈,贪污腐败,缺乏强有力的集中领导等等表现,都不能不影响到“戡乱动员”的实际成效。以至在“戡乱动员”实行了一年之后,国防部长何应钦还在抱怨:“过去剿匪失败,由于没有实行总动员,仅系纯军事的剿匪,虽有完备之总动员法令,但无执行机关,以至政治经济各方面均未动员。”[26] 可以认为,实行“戡乱动员”是国民党面对其统治重大危机时的应变之举,但也表明国民党的统治正在无可挽回地急速衰颓中。结果,以严刑峻法为表征的“戡乱动员”,非但没有能实现国统区的社会稳定,反而凝聚了社会各阶层对国民党统治的不满之心,加速了他们对国民党统治之离心离德,最终亦未能挽救国民党统治之败亡。
[1]《中央日报》(上海)1946年10月17日。
[2] 关于“戡乱动员”,尚未见有综论性专门研究,考辨性研究可见周炳钦:《关于1947年南京政府颁发戡乱总动员令的两点辨证》,《民国档案》1997年第3期。
[3] 军官训练团编印:《一年来剿匪重要战役之检讨》,1947年南京版,第51页。
[4]《徐永昌日记》,中研院近史所台北1991年版,1947年2月25日,5月20日、28日、29日,6月8日、18日;《王世杰日记》,中研院近史所台北1990年版,5月31日、6月18日
[5] The China White Paper, 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3573,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California, 1967, Vol.1, pp.238-241.
[6] 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下),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台北1978年版,第459、479页。
[7] 引自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解放战争史》第3卷,军事科学出版社北京1996年版,第17-18页。
[8] 军官训练团编印:《剿匪战事之检讨》,1947年南京版,第1-2页。
[9]《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速记录》,藏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馆,台北,档号6.2/42-11。
[10]《蒋中正总统档案·革命文献·戡乱时期(戡乱军事概况—一般策划与各方建议·三)》,藏台北“国史馆”,第14册第512、516页。
[11]《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下),第459页。
[12]《徐永昌日记》,1947年6月30日。
[13]《国民政府公报》,1947年7月5日。
[14]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7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台北1981年版,第2册第922-927页
[1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江苏古籍出版社南京1999年版,政治卷(1)第132-145页。
[16]《国民政府公报》,1947年9月8日。
[17]《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0年版,第311页。
[1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1994年版,第742-743、762-763页。
[19]《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卷(2)第869-870、910-919页。
[20]《总统府公报》,第77号。
[21]《大公报》(天津)1947年7月8日、10月2日、4日。
[22]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文史资料出版社北京1983年版,第360页。
[23]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第5辑,中华书局北京1979年 版,第157-161页
[24]《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第361页。
[25]《大公报》(天津)1947年7月8日。
[26] 引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解放战争史》第4卷,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