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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江伟涛:近代江南城镇化水平新探
编者按:本文为新书《近代江南城镇化水平新探——史料、方法与视角》结语。作者运用了“城镇化”相关的理论概念对江南进行实证研究,既强调了对源自所谓“城镇化水平”的实质要有清醒认识,又以之管窥江南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经济发展状况。江伟涛,现就职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城镇化或曰城市化一般被认为是伴随着西方工业化浪潮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发展现象,亦有学者认为城市化是都市文明发展演变的伴生物,是一个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现象。“城镇”“城镇化”“城镇化水平”等理论概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采用这一源自西方的概念进行相应的中国研究,只有对该概念的实质及研究对象的实质有明确、清醒的认识,才有可能避免因“生搬硬套”而陷入“欧洲中心主义”的旋涡。基于这个认识,本书在对“城镇”概念进行清晰界定的同时,亦以句容县城为例考察近代江南传统治所城市(中小城市)这一本书主要研究对象的实质,指出拥有近万人口且以非农业人口为绝对主体的句容县城,由于受到现代化因素的影响较小,直到民国时期仍是一座传统中小城市,其城墙以内拥有接近40%的农田与水体,居民区与商业区无法截然分开,未见有十分明显的现代严格意义的功能分区。仅从城市形态角度看,这一城市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显然有不小的差距,而本书以及以往研究的对象正是以这样规模稍大或稍小,但并无本质区别的“城市”为主,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以及以往研究所获得的“城镇化水平”与西方的城镇化水平是有差别的,换言之,虽然我们可以使用源自西方的“城镇化”等相关概念进行中国的相关研究,但我们必须在此意义上认识我们所获得的“城镇化水平”的研究结论。
关于明清时期文献中所记载的江南市镇及其空间范围,已经有不少研究或直接或间接指出,明清时期的江南市镇与其周边乡村地区在界线上是模糊的,文献的描述往往并不明确,大多数的记载(尤其是人口方面)往往将市镇周边的乡村包括在内,或者仅仅是一种不甚确切的一般性描述,这样的情况使得晚清至民国时期江南商业市镇向正式行政区划的转变变得水到渠成。这一“政区实体化”过程势必对江南的县域城镇化水平研究产生较大影响,这一点是以往研究没有注意到的问题,因而也有一些研究间接指出以往结论或许有高估的嫌疑,但目前尚无确证。在此认识上,本书先对“城镇”进行了清晰界定,依赖民国时期的5份县域人口调查资料,基于“政区实体化”后的乡镇区划格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这种高估的怀疑基本上能够得到确证。但是事实却远较此复杂,因为从逻辑而言,商业市镇的“政区实体化”完全可能造成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我们所认定为城镇的“镇”中,由于大多数是包括镇区与周围农村地区在内,其人口数量亦是指这一区域的人口数量,但在计算城镇化水平中,其将全部作为城镇人口计算,从而使得计算出的城镇化水平有所高估;另一方面,某些未被认定为城镇的乡镇,亦存在符合城镇标准的可能性,如果存在这样的乡镇,则所得到的城镇化水平会有所低估。本书的实证研究证明上述逻辑完全成立,但总体而言是以高估为主。同时,由于县域人口调查资料的调查时间并不一致,而其间又发生了乡镇区划的调整,故而前后在统计口径上存在差异,这亦会对县域城镇化水平研究造成影响,对此,本书指出,这种影响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因而也就不可一概而论,必须对具体的县进行具体分析。
以往关于江南的城镇化水平研究,在区域上或以宏观的江浙两省或更大的区域为单位,或以微观的县域为单位,直接以“江南”这一区域为单位的城镇化水平研究极少,故从总体而言我们对江南城镇化水平的认识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虽然微观的县域尺度研究对于细节的把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必须承认,其对于整体的概括力度与解释力度有限,一不小心甚至有以偏概全的危险,因而进行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研究十分有必要。鉴于此,本书在以微观的县域尺度讨论完以上两个基础性问题后,即将眼光转向整体,利用民国十万分之一地形图及相应的调查统计资料对1930年代江南的城镇化水平进行研究,利用1953年的人口普查资料等对1950年代初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进行探讨,以此揭示近代江南的城镇化水平。在这两章中,均分别对大城市与普通城镇进行单独研究:在充分重视行政区划因素的前提下,以城市性区域、半城市性区域和农村性区域对大城市的区域及其人口进行区分,将其中的农村性区域人口直接剔除。在普通城镇方面,第三章以GIS技术和民国十万分之一地形图为支撑,直接以地形图中的实态标注聚落为城镇,以人口密度来估算其人口数量;第四章则根据具体档案资料的差别,以不同的分析方法对苏南和浙北各县乡镇的非农业人口比例进行重点考察,以此确定江南地区的城镇和城镇人口。
本书的研究结果显示,民国时期(1935年)整个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为33.38%,其中上海等10个大城市的人口即占江南地区总人口的25.46%,起决定性作用。至1950年代初期,江南地区的城镇人口与总人口同步增加,总人口由1935年的约2223万人增长至1953年的近2556万人,增长幅度近15%;城镇人口则由742万增加至986万,增长幅度达33%;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仅计算2000人以上城镇的城镇人口城镇化水平亦达38.58%,其中大城市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强,10个大城市的人口占到江南地区总人口的33.09%。
以上是本书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及主要结论,以下将对各章节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做进一步的延伸和讨论。
一、城镇化水平研究的基础性问题
关于“城镇”概念的界定问题,本书绪论虽已有详细的讨论,但关于界定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比例问题,这里有必要再说几句。有学者虽然认同城镇的界定要考虑非农业人口比例,但由于1955年以前的人口调查或者户口登记资料中没有城乡划分,更别提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了,因此讨论1955年以前中国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比例难度太大,基本没有可行性。此论所言属实,但过于绝对,本书第二章说明,在民国时期的江南,至少存在5个县是可以讨论非农业人口比例的;第四章则说明,虽然1953年的人口普查资料同样没有区分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但是在整个江南地区,结合其他档案资料,同样可以进行非农业人口比例的分析,并以之作为界定城镇的重要标准。其实更关键的问题正如第二章所揭示的,如果不考虑非农业人口比例,所得到的城镇化水平将会有较大程度的高估。
另一个与此相关的是比较的标准问题。在任何学术研究中,凡涉及比较,都必须在相同的标准下进行,这是众人皆知的常识。在城镇化水平研究中,有学者基于中国近代各时期对“城镇”标准界定不同而导致资料中城镇人口统计口径不统一的实际情况,认为城镇化水平的比较研究无法进行。此论虽过于绝对,却能够提醒我们必须注意是不是在同一标准下进行城镇化水平比较。然而以往研究中的许多比较却忽视了这一点,如李伯重以450人的标准来界定19世纪华、娄地区(松江县)的城镇,得出该地区城镇化水平为40%的结论,并与同时期2500人标准下尼德兰35%的城镇化水平行比较;刘石吉以吴江、常熟、昭文等县的个案研究结论来反驳饶济凡和施坚雅关于江苏省及长江下游地区的结论;路伟东的研究存在同样的问题,其对城镇的界定除所有行政治所外,尚包括所有1000人以上聚落,然而其批驳的前人研究却是指500人或2000人以上的市镇,聚落既包括城市,也包括市镇,更包括乡村这一常识已不需要笔者提醒。这些比较的结果显而易见,已经不需要笔者多做分析。
二、民国普通城镇人口估算的误差
本书关于1930年代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的研究,由于资料的限制而不得不另辟蹊径,以十万分之一地形图及部分城镇不同时期的直接人口资料为基础,对为数众多的中小城镇的人口进行估算,这使得上述关于民国时期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的结论面临一定风险。而关于1950年代初期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的研究或可说是目前为止资料基础最为坚实的研究,在清晰界定“城镇”概念的前提下,其所得结论亦相当可靠。那么,在此有必要利用1953年的研究结论对1935年的估算结果做一番误差评估。
首先,从所界定城镇的数量上看,民国时期的城镇是指十万分之一地形图上的实态标注聚落,共有292个城镇,从最终的估算结果看,其全部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上的城镇有247个;而1953年江南地区共有500人以上城镇668个,2000人以上城镇228个。可以看到,在这两个时期,2000人以上城镇的数量相当,民国时期比1953年多19个;但是500~2000人城镇的数量,1953年多达440个,几乎是民国时期(45个)的10倍。由此可见,由地形图提取的城镇数量远远少于实际情况,且少计城镇的规模全部集中在500~2000人,这一点必须明确。
其次,从关于城镇化水平的最终结论看,单单在城镇数量上,地形图所遗漏的数量可谓巨大,然而实际的影响程度还需要考察最终结论。1953年江南地区668个城镇的人口总数为1028万人,对应的城镇化水平为40.22%,而228个2000人以上城镇的人口总数为986万人,对应的城镇化水平为38.58%。也即是说,440个500~2000人城镇的人口仅占江南地区总人口的1.64%,由此可见,本书对民国时期江南地区实际城镇化水平的低估程度不会超过2个百分点。
三、大城市人口的决定性作用
曹树基在关于清以降江南市镇人口的研究中曾经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某种“结构性停滞”,这使得江南地区的传统市镇体系自清代中叶形成以后,历经太平天国战争和抗日战争而未有根本性改变,而且传统时期城镇化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总人口决定的,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并非由于城镇人口的增加,而是由于总人口的减少。范毅军亦曾指出明中叶以来江南市镇的这种广泛性成长更甚于其集约性成长,只见许多大大小小的市镇在明中叶以来的江南地区此起彼落,总体数量虽越来越多,却始终不见有质的变化。以上1953年440个500~2000人城镇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1.64%亦可从另一个层面说明这一问题。可以进一步指出的是,到了近代,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提高已经摆脱了曹氏所谓的“由总人口决定”的模式,进入由城镇人口增加尤其是大城市人口增加决定的模式,这是江南城镇化模式质的转变。毋庸讳言,这种转型由所谓的西方“现代化因素”植入引发;也无须强调,这种转型建立在江南地区以及这些城市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传统因素”基础之上,而这是微观的县域尺度研究难以看到的。
对于大城市在江南城镇化水平中的这种决定性作用,根据表I,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在决定江南城镇化水平的11个人口5万人以上的城市中,除第三、第四两章所述的10个城市外,松江县城在民国时期人口超过6万,1953年人口普查时人口亦接近5万,故此处亦将其列入讨论的大城市中。上海市的决定性作用尤为明显。在民国时期,其人口占11个大城市总人口的60.02%(比例1),占江南地区城镇人口的46.3%(比例2),占江南地区总人口的1545%(比例3);到了1953年,上海市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上述3种比例均有增加,其占江南地区总人口比例已达22.51%。换言之,民国时期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为33.37%,11个大城市的人口即占江南地区总人口的25.47%,占江南地区城镇人口的77.14%;1953年,上海市以及11个大城市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为38.58%,11个大城市即占江南地区城镇人口的86.24%,上海市则达58.35%。因而,大城市在江南城镇化水平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上海市的决定性作用。
应该看到的是,上海一城独大的现象,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处于比较高的位置,但同时也使得江南地区的城镇化发展处于极不均衡状态,上海市的城市首位度在民国时期已达4.44,1953年更是达到6.66,四城市指数在这两个时期亦分别为2.17与3.21,而按照济弗的城市位序-规模法则,城市首位度与四城市指数应该分别为2和1,近代江南地区的这两个指标远高于正常值,很大程度上是由上海市的一城独大所造成的,从某种程度上亦说明这一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
四、19世纪中期江南城镇化水平的粗略估计
本书的研究及上述一些结论将有助于对清代鼎盛时期或19世纪中期西方因素进入中国之前的城镇化水平进行研究,具体的结论需要专门的研究才能获得,但这并不影响笔者在这里先进行一个粗略的估计。
上述关于大城市人口在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中居于绝对地位的结论是在西方列强到来之后,所谓的现代化因素植入,上海崛起,江南地区由传统城镇体系转变为现代城市与传统市镇的二元城镇体系的背景之下得出的,因此这一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传统时期。在传统城镇体系下,江南地区的大城市,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规模上均无法与近代相提并论,因而其在江南城镇化水平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中小城镇所起的作用肯定远比近代大,虽然无法确定大城市与中小城镇各自所处地位,但可以肯定的是,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当,共同决定江南的城镇化水平。李伯重曾估计19世纪中期苏州、南京、杭州3个大城市的人口约为250万人,占其所确定的江南地区总人口(3600万)的7%左右,其他中小城镇的人口约占15%。为与本书的11个大城市相对应,此处可以进一步估算其他8个城市的人口数量。
李氏在松江府城的人口估算中,援引英国人福钦(Robert Fortune)观察后的叙述,认为1840年松江、常熟、无锡、嘉兴、湖州等城市的人口均与上海差不多,达27万人,并以此认为以往研究(曹树基与张忠民)所估算的松江府城人口偏低,其最终估算结果为15万人,并认为福钦的叙述有所夸大。其实福钦的这一叙述是否可靠只需考察一下无锡市在近代的人口数量即可得出,目前学界公认的江南地区近代崛起城市,除上海以外,典型的就是无锡,根据本书第三章第二节对民国时期无锡城市人口的研究可以看到,1929年无锡市所属的第一区人口数仅为171124人,其中尚包括小部分农村人口,由此可见崛起前的无锡城市人口绝无27万的可能,更别说其提到的其他几个城市,即使李伯重估算的15万,也存在高估危险。此处以15万作为其他8个城市的人口进行毛估,镇江与上海的人口可能不止此数,常州、常熟、无锡、松江、嘉兴、湖州则可能低于此数。则在西方列强到来之前的19世纪中期,江南地区的11个大城市共有人口370万,约占当时江南地区人口总数的10%,据此,中小城镇人口所占比例亦与此相当,约为12%,这一结果与上述笔者关于这两种城镇所处地位的判断基本相符,但由于8个大城市的人口存在高估风险,故实际上19世纪中期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为20%左右的结论也存在高估风险。
也就是说,在西方列强到来之前的19世纪中期,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最高为20%左右,大城市与中小城镇的贡献率相当,没有哪一方能起决定性作用。那么,从清代中期到民国时期再到1950年代初期的100多年时间里,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是在大城市与中小城镇沿着两个完全相反方向发展的情况下取得的,一方面以上海、无锡为代表的城市向现代城市发展,使得大城市在江南城镇化水平中渐居绝对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以商业市镇为代表的传统中小城镇则逐渐衰落,但从人口角度看,其衰落速度总体而言较为缓慢,相对于大城市的发展速度,或可称为保持稳定。
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涉及大城市的县域尺度的城镇化水平研究中,大多数县的城镇化水平,民国时期及1953年应较清代中期略有下降,但幅度应不至于太大;而在涉及某一具体大城市的县域,其城镇化水平则由此大城市决定,若这一城市发生衰落,则其城镇化水平下降的幅度就较大,若这一城市处于向现代城市的转型之中,且有较大发展,则完全可能使得其城镇化水平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但无论县域尺度的城镇化水平如何变化,江南地区的总体城镇化水平有较大提高这一事实无法改变,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县近代以来的城镇化水平较清代中期有所下降,而得出江南的城镇化水平亦有所下降这一以偏概全的结论。如在李伯重关注的华亭与娄县地区,19世纪初期的松江府城有人口15万,市镇人口7万,共有城镇人口22万,城镇化水平近40%。而松江府城是近代以来江南衰落大城市的代表,民国时期其人口仅6万多,1953年人口普查时尚不及5万,如果李氏的估算不谬的话,自清代中期至1953年,松江府城人口减少约10万人,幅度达60%以上。中小城镇方面,根据本书第四章第一节的研究,如果以500人为城镇的人口规模标准,1953年松江县有23个中小城镇,人口为44898人,较李氏估计的7万人减少约2.5万人,幅度在35%左右。即1953年松江县的城镇化水平不到23%,较清代中期确实下降不少。从这一角度出发,如果不考虑具体的估算过程,仅从总体趋势而言,李氏的这一个案研究结论并无太大的问题,然而其以此个案代表江南甚至是中国,却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成立的。
虽然传统—现代二分法的分析框架已经越来越为研究者所诟病,然而从事实层面看,在研究中我们可以不使用这种解释框架,但必须正视这一现象。在近代江南地区现代城市与传统市镇的二元城镇体系下,城镇化水平研究必须同时考虑这两种因素,为强调其中一种因素而无视另外一种因素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为正确认识传统因素而回到西方现代因素植入前的传统时期的做法无可厚非,却不必过于强调传统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曾经达到的高度,尤其是在以西方为参照的情况下,当然,也不必因此而否定现代因素植入之后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近代中国的落后是一个事实,但也要看到这种落后是相对于西方的快速发展而言,就中国历史进行纵向比较,近代中国并不比传统鼎盛时期落后,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传统因素贯穿始终这一点本不需过多强调,需要强调的应该是哪些传统因素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哪些发挥了消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