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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学智:关于民元《参议院法》的两个日期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之第2辑,于所收录的关于《参议院法》的两份文献,在其日期的标注上,或存在舛误。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所收录的《参议院关于议决参议院法致大总统咨》,标明据“临时政府公报第五十五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122页),而刊于《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上,原题为《参议院咨送议决参议院法文》的这份文献并无日期,编辑者为此咨文添加了“(1912年3月2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又将同刊于《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的《大总统宣布参议院议决参议院法公布》,改题为《临时大总统公布参议院法》收录,亦为其添加了一个日期“(1912年4月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122页)。
《参议院法》于3月27日由临时参议院议决,其后有咨文致临时大总统称:“兹由本院于本月二十七日常会议决参议院法……,合就缮录全案,咨请大总统查照,希即公布”(《咨·参议院咨送议决参议院法文》,《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1912年4月2日)。刊于《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的此咨文并未标明日期,实际上咨送大总统的日期并非如资料汇编之编辑者所添加的“3月27日”,而是3月29日。
临时参议院《咨行大总统更正参议院法第九十五条文(元年三月三十一日)》称:“查参议院法……业经由本院议决,于本月二十九日咨送公布在案。兹查前送参议院法第十五章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内‘统照九十一【六】条规定办理’一语,其‘九十六条’之‘六’字原系‘一’字。因缮字写时错误,合行咨请更正,并将此条全文另录如左:第九十五条前两条惩罚事件得由议长提议;其他惩罚事件须由参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统照九十一条办理”(《参议院议决案附编·文电》,第8页,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影印版)。此文不仅说明《参议院法》议决后,是在3月29日咨送大总统的,而且,在其后的3月31日又有一请更正缮写错误的咨文再致大总统。很可能是由于临时参议院方面的这些情况,《参议院法》的公布有所延搁。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又将同刊于《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的《大总统宣布参议院议决参议院法公布》,改题为《临时大总统公布参议院法》而收录,亦为其添加了一个日期“(1912年4月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122页)。此文内容为:“兹准参议院咨送议决参议院法十八章共一百零五条前来,合行公布。中华民国元年三月二日”,文末盖有孙中山的印,并由内务总长程德全副署。编辑者为“三月二日”做了一个注释:“三月二日系四月一日之误。”
此一添加与注释,其根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能是“四月二日之误”而是“四月一日之误”呢?当时所有的经办者们(包括孙中山本人、其秘书、公报印刷者等)均把此大总统文告的月与日都弄错了?《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的出版日期是4月2日,它就不能刊载当日发布的文件吗?实际上,孙中山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就是刊于当日出版的《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上。
笔者以为,这个“三月二日”为“四月二日”之误的可能性或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