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历史-清初文官考满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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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初文官考满制度初探


中国自古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1]之说,考绩又称考课、考功或考察,是对官员任职期间政绩的评价。考满是考绩的一种形式,在元代就已经出现了,而正式实施是在明代。明朝的考绩制度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2]“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3] 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对在京官员进行的考核,外察是对在外官员进行的考核。
清承明制,清朝基本上沿用了明的考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清代考绩制度主要有两种即京察和大计。京察是在京官员的考核制度;大计是地方官的考核制度,这与明朝的考察制度相类似。考满在清初曾与京察、大计并行。考满始于天聪八年(1634年),于康熙四年(1665年)被停止。康熙四年以后,清朝对官吏的考绩主要以京察和大计两种形式为主,并一直延续到清末。
1、清实行考满的起止时间
清朝在入关以前就已经开始对官吏进行考核了。对于考绩制度的起始时间通常认为是在天聪八年(1634年)[4],这一年也被认为是实行考满的起始时间。而《清朝文献通考》中记载考绩制度早在天命八年(1623年)就已经开始实行了,这一年,努尔哈赤下令对八大臣、文职官员和武职官员进行考课,避免“不肖者不降不革,则恶无以惩;贤者不举不用,则善无以劝”的情况出现。
天聪五年(1631年),皇太极按照明朝官制仿设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月,“敕定考课黜陡等差”[5]。六年(1632年),颁布“城守官员考课例”,规定有三年任满的城守官员赴沈阳考察功过。八年(1634年),以“抚养之善否,户口之繁减”[6]对管辖汉民各官进行考察。
对于考满的起始时间,《清会典事例》上是这样记载的,“国初定,内外官三年考满,视其称职与否而黜陟之。天聪八年,初次举行,令各部院衙门官所有过犯,备开考核。”《清史稿》中记载了“叶克书,辉和氏,尼玛察部长泰松阿子也。天聪五年,授兵部承政。天聪八年八年,……十一月,考满,进二等副将世职。”[7] 这就是说,皇太极于天聪五年(1631年)设立六部,于天聪八年(1634年)举行考满。因此,考满举行的起始时间为天聪八年(1634年)。到康熙三年(1664年),停考满自陈例。[8] 康熙四年(1665年),停止考满,行京察和大计。[9]
2、参加考满官员的资格、时间及考满的注考人
在实行考满初期,并不是所有的官员都必须参加,虽然在《清会典事例》有“内外官三年考满”记载,但不同品阶的官员,参加考满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
钦天监,太常寺、太医院的官员定为九年考满。在京官员要求四品以下,在外官员要求布政使以下参加考满。督抚照在京官员考满。顺治十三年(1656年)二月,“谕部院官三年俸满者,三品以上自行具疏,吏部分别议奏”[10] 顺治十八年(1661年),满洲六品以下官员,以前不进行考满,现在也要求进行考满。
参加考满的官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考满,这个资格就是官员在任期限。顺治九年(1652年)规定,在内四品,在外布政使以下各官,必须俸满三年,才有资格参加考满。外官除必须满足俸满三年的条件外,还要必须“钱粮全完”才有资格参加考满。另有司道要求历腹俸二年,边俸一年半;或有司历边俸二年半,腹俸三年才能参加考满的规定。
通常,在京各官主要由各部院堂官进行考满;在外各官主要由督抚进行考满。州县各官并府首领、杂职考满,令知府会同推官注考,并申送该管道官考核,布按二司转详督抚;知府考满,令该管道官布按二司会同考核,转详督抚;同知通判推官考满,令知府考核,申详该管道官,布按二司复核,转详督抚;各道并布按都运四司首领官考满,令布政使、按察使考满,专责督抚填注考语。
3、考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考满官员,应将所办职掌,及何事奉旨改正,何事驳回,何事议处,详明开载。京官考满,一人一疏,汇齐具题;外官考满,各直省将所属一等者一疏,二等者一疏,平常者一疏,不及格者一疏,不称职者一疏,亦汇齐具题。
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外官考满,分别地方开注,详开三年内钱粮有无加耗,行户有无亏损,弄名有无苛罚,除弊政几事,缉盗案几件,揭送衙蠹几人,修治水利几处,斟酌多寡,以定等第,以上四项地方,若各有优等,则荒残而兼冲疲者先升,荒残者次之,冲疲者又次之,充实与简易者居后。
4、考满后官员等第划分与奖惩
顺治九年(1652年)规定,在内四品,在外布政使以下各官考满分为称职、平常、和不称职三等具题。康熙元年(1662年),将考满改为五等即办事一等称职者、办事二等称职者、平常者、不及者、不称职者。康熙三年(1664年),将二等称职者改注勤职。
参加考满的官员,根据考满的等级可获得相应的奖赏和惩罚。顺治十三年(1656年)规定,考满称职者,给予诰敕;平常者止准复职与予诰敕。康熙元年(1662年)规定,办事一等称职者,纪录一次,若此后缘事议处,准其抵销降一级;办事二等称职者,止加赏赉;平常者,照旧供职;不及者,降一级调用;不称职者,革职。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各官考满一等二等者赏赉。在内四品、五品官,在外巡抚及布政使四品以下官,赐表里各一匹,在内六品以下,在外五品以下官,赐表一匹。钦天监等衙门官九年内,考满三次俱一等者,将二次考满,各纪录一次,给表缎,其第三次考满,升俸一级,仍给表缎。不仅如此,对于品秩较高的官员,死后根据考满的等第还有祭文、立碑、全葬和封赠的赏赐。[11] 对考满不合格的官员按为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和才力不及八法进行处分。
5、考满的废除
清朝考满制度实行的具体情况如何,由于资料的匮乏无从知晓,有一点可以确定,由于当时与考满并行的还有京察、大计和朝觐制度,因此考满的实行越来越显现其弊端,几种考核内容相互重叠,使得考满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加之部分官员利用考满营私舞弊,康熙三年(1663年),吏科给事中姚延启奏称“国家设立考满之法,分别差等,外则责之督抚,内则责之各衙门堂官,而总归之吏部、都察院详核而确议之,可谓尽善。今乃视为虚文,不肯实心任事。在外者百计弥缝,在内者依样葫芦,皆由条例不严,人各市恩避怨,莫肯秉公为国所致也。”[12]康熙四年(1664年)[13],山西道御史季振宜条陈三疏要求停止考满,原因有以几下点:
⑴、季振宜认为考满与官员升补无关,已经流于形式。每当考满时,部院大臣上疏自陈,不过铺张履历功绩,博朝廷表里羊酒之赐。堂官考核司属,朝夕同事孰肯破情面秉至公,其中钻营奔竞弊不胜言。
⑵、考满已经影响衙门正常办公秩序。每次举行考满时,当年从正月至四月皆自陈考满之日,一人一疏以数千计,加之六部复奏,致使官员无心办事。
⑶、外官考满的处分改为八法,科条以五等为优劣。经过数年以来执行,其中弊端最大。从州县官由府厅至督抚,要经过五六个衙门,各上司难保不受贿赂,不徇情面,一凭公道品隲优劣的,如果层层剥核,州县为不能堪,势必侵欺国帑,刻剥小民以贿属上官,希图越俸升转,相习成风,莫可挽回。
⑷、武职考满,副将以下莫不营谋优等,武官无钱粮侵那,势必扣尅穷兵粮饷,设有意外盗贼,绿旗穷兵精力销于饥寒,器械馨于典鬻,贻惧封疆不无隐忧,请嗣后凡历俸深功次多者,兵部按籍升转,其生事扰民、不修营伍、侵蚀兵饷者令提督不时纠叅。[14]
由此可知,考满之制已经完全背离了分别贤否,以示劝惩的初衷,结果导致各官考满优等多,劣等少,基本丧失了考满原本应有的作用,所以康熙帝决定停止考满。
考满制度虽然被废除,但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又有官员提出重新实行考满,经过大臣们的讨论,认为外官三年有大计,二年有举劾,又行考满,恐滋多事。[15]重行考满之事也就不了了知了。
注释:
[1]《尚书·舜典》。
[2]《明史》志第四十七,《选举三》。
[3] 同上
[4] 张晋藩:《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艾永明先生在《清朝文官制度》认为“皇太极天聪八年,初次举行考满”。
[5]《清朝通志》卷七十四,《选举略》,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清朝通典》卷二十二,《选举五》,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6]《清朝通典》卷二十二,《选举五》,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7]《清史稿》列传十四。
[8]《清史稿》志八十六,《选举六》。
[9]《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七十八。
[10]《清朝通志》卷七十四,《选举略》,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11]《清史稿》卷二二七,列传十四。
[12]《圣祖仁皇帝实录》,康熙三年五月,卷一二,中华书局,1985年。
[13]《清文献通考》载为康熙四年,《清史稿》载为康熙三年。  
[14]《清文献通考》卷五十九,《选举十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15] 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三,《考满正在会议谨陈愚见等事疏》,中华书局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