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宋代金石文物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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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宋代金石文物的社会价值


张春雷
摘要:伴随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高度发展,特别是金石学的发展,宋代社会出现了文物保护意识的萌芽,出土文物和文物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社会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金石文物发掘的客观性、法令之禁止共同构建文物保护话语的两极,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咸阳民段义进献秦玺事件由普通的民事行为转化为重要的政治事件,集中地反映了宋代文物、法律与政治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宋代;金石文物;法律;政治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1-0124-05
金石文物主要包括青铜器、玉石器及带有款识的古代器物①,其以特殊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为历代民众喜爱。宋代上自皇室,下到文人士大夫以及庶民,都以收藏金石文物为荣。同时,金石古器发掘、收藏也引发一些刑事案件和政治事件。目前学界有关此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拟对宋代金石文物价值的发现过程进行梳理,揭示出土文物的社会基础、文物再现的法律障碍,并对金石文物与政治活动的内在关系进行探析,以期重新认识金石文物的社会价值。
一、宋代对金石文物的认知
宋代社会对金石文物的认知主要依靠政府和文人的收藏。宋宫廷收藏有大量古器,如崇文院收藏天下古籍,密阁“以三馆书籍真本并内出古画墨迹等藏之”②光禄寺收藏尊彝、鼎俎、铏登等。宋代官员以至于庶民之家也竞相收购各种传世古器物,视古器为重宝。
1.金石文物价值之发现
欧阳修曾论述搜集文物难度高于搜集珍宝,他在《集古录目序》中提到世人好文物者少,好珍宝者多。“金玉珠玑,世常兼聚而有也,凡物好之而有力则无不至也。”“幸而有好之者,又其力或不足故,仅得其一二而不能使其聚也。”三代文物由于搜集困难,不像金玉珠玑那样被人看重,“未尝收拾者,由世之好者少也”。由此感叹:“物常聚于所好而常得于有力之强,有力而不好,好之而无力虽近且易有不能致之。”③
欧阳修在收藏文物过程中发现了文物具有更高的价值,并阐述了自己对聚拢文物的心得。“予性颛而嗜古”,“故上自周穆王已来,下更秦汉隋唐五代,外至四海九州岛、名山大泽、穷崖绝谷、荒林破冢、神仙鬼物诡怪所传,莫不皆有,以为《集古录》”④。欧阳修进一步提及抑珍宝扬文物的原因。奇物珍宝往往残害民命,有伤阴德。“象犀虎豹,蛮夷山海杀人之兽,然其齿角皮革可聚而有也。玉出昆仑,流沙万里之外,经十余译乃至乎中国。珠出南海,常生深渊,采者腰而入水,形色非人,往往不出,则下饱蛟鱼。金矿于山,凿深而穴远,篝火糇粮而后进,其崖崩窟塞则遂葬于其中者,率常数百人,其远且难,而又多死祸常如此。”而文物的取得相对安全很多。“三代以来至宝,怪奇伟丽、工妙可喜之物。其去人不远,其取之无祸。”⑤由此论及文物的价值理应和珍宝等量齐观,与其喜爱珍宝不如追求文物。
宋人痴迷于金石文物者不乏其人,李清照在《〈金石录〉后序》谈及其夫对金石的珍视情况。赵明诚年二十一,为太学生时即质衣物市购碑文。入仕为官后,有尽天下古文奇字之志。“或见古今名人书画、三代奇器,亦复脱衣市易。”其妻李清照与之志同道合,亦因未能购买徐熙《牡丹图》而惋怅数日。⑥
普通民众也认识到古籍的重要性,出现了献书而受到升赏事例,《宋会要辑稿》有相关记载。“至道元年五月十九日,同州冯翊县民李元真诣阙献《养蚕经》一卷,有司以非前代名贤所撰,不敢以闻。帝遽索观之,怜其不忘本业,留书禁中。赐元真钱一万。”⑦“至道六年五月,知广州凌策献《海外诸蕃地里图》。”⑧
2.金石文物之研究
古代器物,历代难识,宋人刘敞在《先秦古器记》中曾大发研习古器不易之感慨:“先秦古器十有一物,制作精巧,有款识,皆科斗书,为古学者莫能尽通。以它书参之,乃十得五六。就其可知者。校其世或出周文武时。于今盖二千有余岁矣,嗟乎!三王之事,万不存一。诗书所记,圣王所立,有可长太息者矣!”⑨但宋代学者还是取得较大成绩,《宋史•艺文志一》中记载有二十部金石文物研究着作,其中最为着名的为欧阳修《集古录跋尾》六卷、吕大临《考古图》十卷。卷帙较多的有:杨南仲《石经》七十五卷、谢利贞《玉篇解疑》三十卷、宋敏求《宝刻丛章》三十卷、窦莘《宣和重修博古图录》三十卷、赵明诚《金石录》三十卷等。欧阳修《集古录跋尾》收录周秦至五代四百多篇金石文跋尾,堪称开篇之作。吕大临《考古图》收录商周至秦汉古器二百二十四种,开创中国最早且系统的图录体例,对后世金石着述影响巨大。赵明诚《金石录》收录上古至五代的古器,并对古器文字进行考证,为金石研究之典范。
上述着述仅为宋代研究着作的一部分,实际数量应更多。当今学界对宋代文物整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夏超雄在考察宋代金石收藏家的基本情况时说:“据吕大临《考古图》记收藏家为40处,《续考古图》列30家,除重复5处,政府及寺院5处外,私人收藏计60家。而翟耆年《籀史》所载着录金文之书为34家,还不包括南渡后出的诸家之书。现存金石书据容媛先生《金石书录目》为29部,24名作者。”⑩由此可见宋人收藏家、研究人员已经初具规模,对金石收藏家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石学研究的深入开展。
二、宋代对出土金石文物相关的法律规定
鉴于文物的获得往往伴随着盗掘坟墓事件,国家法律严厉禁止毁坏坟墓、盗掘金石古器。
1.宋代官民获取金石文物的途径
宋人对文物的渴望刺激了金石文物发掘活动的开展,金石文物发掘过程中主要推动者是农民、文物收藏者以及直接实施盗墓行为的盗墓者。农民等基层社会人员是金石文物再现重要的提供者,文物掘自土地,土地所有者具有发现和占有的优先权。《明律集解附例》卷九记载相关律条:“若于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收藏者是驱动文物被持续发掘的幕后推手,官员占有很大比重。《夷坚志》记载:“政和年间,陕西转运使李朝孺、提点茶马程唐使人于凤翔发商比干墓。”宋人叶梦得《避暑录话》记载:“吴珏为光州固始令,先申伯之国而楚之故封也。间有异物而以僻远人未之知,乃令民有罪皆入古器自赎。既而罢官,几得五六十器。”私人收藏家重金收购文物,也推动文物发掘活动快速发展。宋人叶梦得《避暑录话》记载:“好事者复争寻求,不较重贾,一器有值千缗者。利之所趋,人竞搜剔山泽,发掘冢墓,无所不至,往往数千载藏,一旦皆见,不可胜数矣。”
这些被搜求出来的文物大多流入势要之家,大部分又都流入皇宫特藏。蔡绦《铁围山丛谈》说,帝王“好古”,“世既知其所以贵爱,故有得一器,其直为钱数十万,后动至百万不翅者。于是天下冢墓,破伐殆尽矣”。盗掘冢墓、文物流布使皇家收藏激增,大观初年,宣和殿收藏大小青铜器仅500多件。到了政和年间,皇宫里的收藏已达6000余件。
2.宋代对盗掘坟墓的法令限制
禁止盗掘陵墓法令由来已久,《唐律疏义》记载:“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宋代相关法令对前代多有继承,《宋刑统》“发冢”条款照录《唐律》。“又云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此外,宋代诏令对陵墓保护增设细节规定。建隆二年(961)四月壬寅,发布前代圣后贤臣置守陵户诏:“前代圣帝明王,陵域咸在。忠臣贤士,邱垄尚存。或樵采不禁,或风雨不庇,永言旧典,阙孰甚焉。宜令郡国置守陵户,坟墓有隳坏者,量加修葺,务令严洁,以称朕意。”景德元年(1004)十月辛巳,又有圣帝贤臣陵墓禁樵采之诏。“其诸路管内帝王陵寝、名臣贤士义夫节妇坟垄,并禁樵采。毁者官为修筑,无主坟墓碑碣石兽之类,敢坏者论如律。每岁首所在举行此令。”
兵乱之际,将坟墓与庐舍等同看待,官军和民众皆不得破坏。雍熙三年(986)正月丁酉,发布北伐诏:“及发掘坟墓,焚烧庐舍,斩伐桑枣,掳掠人畜,犯者并处斩。”在法令的严厉打击下,公开的盗掘坟墓减少,但仍有盗掘未遂案件的发生,官方进一步出台相关规范。元祐六年(1091)闰八月十二日,刑部言:“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
三、金石文物对宋代国家政治的影响
宋代对金石文物的追逐热潮影响到了国家政治生活,某些特殊的文物还引发了重要的政治事件,除了给制度建构带来新的参照标准外,更使得政治运行的内在机制发生变化,特别是君臣关系的调整、皇权的延伸、文物政治价值的重新发现等。金石文物所表现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是国家体制内的重要资源,宋代君臣以之为凭借,除旧布新,推动国家法令制度的变革。
1.对政治的影响
金石文物对宋代政治活动的影响,我们可以以咸阳民段义献玉玺为例来说明。咸阳县民段义向朝廷进献秦代玉玺是宋代重大的政治事件。“绍圣三年,咸阳县民段义得古玉印,自言于河南乡刘银村修舍,掘地得之,有光照室。四年,上之,诏礼部、御史台以下参验。”围绕着这一事件,《宋史》中有较多记载:如“元符元年春正月庚戌朔,不视朝。丙寅,咸阳民段义得玉印一纽。”“三月,乙丑,诏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等辩验段义所献玉玺,定议以闻。”“五月戊申朔,御大庆殿,受天授传国受命宝,行朝会礼。己酉,班德音于天下,减囚罪一等,徒以下释之。癸丑,受宝,恭谢景灵宫。戊午,宴紫宸殿。庚申,诏献宝人段义为右班殿直,赐绢二百匹。六月戊寅朔,改元。”一个小小的秦玺竟然引发了行朝会礼、大赦天下,年号改绍圣为元符。在此过程中,秦玺或被贬斥、或被膜拜,但作为政治事件的核心,其中包括的文化意蕴是非常丰富的。
第一,忽视古玉印来源是否合法。“修舍,掘地得之”仅为一面之词,官方几乎毫无怀疑地接收此种说辞。从中不仅可以感知到官民对祥瑞的渴望,更可知政治对古代器物的矛盾心理,盗墓行为政治豁免之随意性。一方面,搜求文物的禁令成为国家专制强权的象征;另一方面,盗墓者往往被描述为社会底层的弱势人员和难以糊口的可怜百姓。因此,在法令执行过程中,对破产饥民盗掘坟墓往往有所宽贷。景德三年五月壬戌,诏令“言念愚民,每罹宪网。至于从行为盗。亦有可矜。言念疲羸,未忘轸恻。自今窬掘偷盗从行空手,非原谋造意巨蠹者,并奏裁。”出土文物的收藏者在流布中获得道德赦免。合法的文物在亲近君臣关系、君民关系和臣民关系上更带有道德的光环。
第二,是否为秦玺引发争议。“诏礼部、御史台、学士院、秘书省、太常寺官讲求定验以闻。戊辰,布、希云恐非秦宝,三月十六日议。”翰林学士承旨蔡京认为此玺非传世之玺,但应是秦代所制作。“臣等今考玺之文,曰‘皇帝寿昌者,晋玺也;曰‘受命于天者,后魏玺也;‘有德者昌者,唐玺也;‘惟德允昌者,石晋玺也;则‘既寿永昌者,秦玺可知。今得玺于咸阳,其玉乃蓝田之色,其篆乃李斯小篆体,其文则刻而非隐起,其字则饰以龙凤鸟鱼,乃虫书鸟迹之法,其制作尚象古而不华于今,所传古书,莫可比拟,而工作篆文之巧者,亦莫能髣髴,非汉以后所能作亦明矣!”蔡京的论断较为客观,既参照古物,又查阅文献,比较符合所献秦玺真实的时代年限。
第三,秦玺是否为传国神器。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等人虽认为秦玺是重宝,历代视为传国神器,但仍不能确定是否应延续这种传统。“或曰:‘秦所作,何足宝哉!然汉高祖破秦而得之,光武降盆子而受之,至为服用,号曰‘传国,而祠高庙,赐民爵。若东晋渡江,世以无玺为讥,乃或设谲诈,兴师以取之。盖其重如此。”“臣等被奉诏旨,得与讨论,黜诸家伪说,而断以正史,考验甚明。所有玉玺,委是汉以前传国之宝。”上述观点虽然倾向于保留传统,但如何决断,仍需商榷。礼部官员在商议后,观点明确,直言此秦玺为历代视为珍宝的传国玉玺,当世理应视为传国神器。“蹇序辰为礼部尚书,安惇为谏议大夫,皆言此秦玺,汉以为传国宝,自五代亡之,今为时而出,天所贶赐,当以礼祗受,告于郊庙。”
第四,议玺事件造成朝臣的分野。蔡京等以传记所传,难于考合,“但云汉以前玺,遂求对,欲以受尊号册礼,因五月朔大朝会,受传国宝”。此种做法存在瑕疵,没有人能够证明此秦玺上的字体为李斯亲手所写。但“上许之”,皇帝首肯,事情无法更改。“礼官以语人,而三省犹未之知。后一二日,诏三省悉如其请。凡缘受宝诣宫观恭谢,并赐宴及赏诸军等,三省皆不与闻。”三省官员明显跟不上皇权步伐,议玺造成朝臣的分野。“许将谓曾布,言:‘初得此玺,章惇以谓秦玺何足贵,但令集议,不过藏天章瑞物库而已。黄履亦深以为当然。”“一日,黄履言:‘若因五月朔朝会而受之,亦不妨。惇大骇,且怒履之变前议。盖履得之蔡卞也。及诏如所请,惇等不复敢一言,闻者哂之。”儒学文人们也乐于聚焦文物再现、文物祭祀的仪式,通过解释文物的源流和当今帝王对文物的占有来显示贤君贤臣的意象,这也折射出通过对文物的占有建构封建礼制等级的社会现实。围绕仪式而产生的各种事件成为君臣之间相互测试、评估和肯定彼此的平台,为日后确立彼此的亲密等级关系提供重要的参照。皇家并不是一定要把所有的天下宝物收为己有,来显示对臣民的统治。臣民自身的边界并不会被皇权侵占太多。对皇权的抵制往往是那些文人士大夫本能的反映,道德文章一直为士人所掌控,而非皇帝。这种情况不仅限制了皇权的膨胀,同时也限定了文物价值在社会上不能无限崇尚。文人士大夫的群体裂变使得原本嗜古、疑古对立风气更加混乱,怀疑风尚畸形发展。北宋着名史学家司马光的相关描述可以印证当时怀疑风尚较为普遍。“窃见近岁公卿大夫好为高奇之论,喜诵老庄之言。流及科场,亦相习尚。新进后生,未知藏否,口传耳剽,翕然成风,至有读《易》未识卦爻,已谓《十翼》非孔子之言;读《礼》未知篇数,已谓《周官》为战国之书;读《诗》未尽《周南》、《召南》,已谓毛、郑为章句之学;读《春秋》未知十二公,已谓三《传》可束之高阁。循守注疏者谓之腐儒,穿凿臆说者谓之精义。”
第五,民间可否私藏皇帝玉玺。宋代立国之初,确实存在私人收藏皇帝玉玺现象。“至和二年,初,太宗以玉宝二钮赐太祖之子德芳,其文曰‘皇帝信宝,至是,德芳孙左屯卫大将军从式上之。”随后又以进献方式取消,不准民间藏匿帝王之物,有尊崇皇权独尊的政治隐喻,所以,官方听闻咸阳民段义获得皇帝玉玺时,即让地方官干预。“初,咸阳民段义郊居,因造屋斸地,得玉玺,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藏于家未献。有诣尚书省言雍人有得宝物匿而不献者,都省方下长安问状,而义已持玺来献。”对待私藏皇帝玉玺,官方的做法是让收藏者主动进献以获得赦免和补偿。
皇权对金石文物的消费除了文化上的自然需要外,更多的是加诸在文化之上以及以文化的方式表达出来的社会建构的各种目的。
2.对礼乐文教的影响
第一,出土金石文物弥补掌故之缺失,有时亦成为修订典章制度的重要基础。如南宋初年中书门下、尚书省堂后官的正名和补职定例与碑石文物就有很大关系。史料记载:绍兴年间,堂后官员升迁被质疑升迁过快。详定一司敕令所言:“堂后官及一年与展京官”,与展京官的是等级较高的宣教郎。但是升转并无崇、观年以前的法律依据。堂后官的转升引起京官内部的不满,“缘京官系是承务、承奉、承事、宣义、宣教郎五等,本所未审所改京官不从初等次第升转,便改宣教郎”。就此问题,有司提出异议,“虽诸处省记系令改宣教郎,难以据凭。伏乞降下参修”。随后相关官员查阅各省典章制度,大略勾勒出宣教郎的转任情况。“取到制敕库房状堂后官令,为三省诸房都、录事。检准绍兴令,中书门下省录事、尚书省都事为正八品,宣教郎为从八品。看详,自入省迁补至堂后官,已是年深,其补职及一年与改宣教郎,以官品较之,亦是相当。”录事、都事等堂后官改任宣教郎,品级相仿,较为合适,不应改任品级较低的承务、承奉等京官,以免混淆内外官员官品的一致性。又据中奉大夫张忻墓志石本记载张忻“崇宁二年转门下省录事,明年改宣教郎”。由此可以推知,崇宁之初或以前应有相关升转之令。于是,绍兴五年(1135)七月一日诏:“堂后官补职及一年与改宣教郎,定着为令。”张忻墓志石本的文献价值较为突出,推动了选任制度的建设。
第二,考校古物以定律吕。国家礼制中有设建鼓之法,但建鼓并无击打的功能,所以用散鼓弥补建鼓不发声音的缺陷。乾德四年(966),秘书监尹拙上言:“散鼓不详所置之由,且于古无文,去之便。”这种对散鼓的指责是对的,但未能提出补救方法,所以后世仍行散鼓。后大臣祁建再此提及建鼓无考击之法,且言散鼓制作粗鄙,有损礼制的严肃性。随着朝廷对雅乐的考订和古乐器的修复,建鼓等鼓考击有声的要求被提上日程。大臣详求典故后上言:“建鼓四,今乐局皆具,而不击。别设四散鼓于县间击之,以代建鼓。”“而散鼓于今仍在。又雷鼓、灵鼓、路鼓,虽击之,皆不成声,故常赖散鼓以为乐节,而雷鼗、灵鼗、路鼗阙而未制。今既修正雅乐,谓宜申饬大匠作诸鼓,使击考有声。及创为三鼗,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罢四散鼓,如乾德诏书。”官方一再征求民间收藏,可知金石礼器对国家制度建设之重要性。礼乐制度恢复,文化事业繁荣。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赵宋文化昌盛与官方倡导分不开。大观年间,宋徽宗深感“宪章古始,渺然追唐虞之思”,下令编纂文物图谱。该图谱由王瀚主持编修,始修于大观初年,成书于宣和后期,故名《宣和博古图录》,书中收录古器时代自商至唐计839件。
第三,官方推动文教活动,带动私人投身文化事业。对金石器物的搜集带动了对历代金石文献的汇总研究,其参与人之多,研究成果之多,远超前代。从僧湛淦的《周秦古器铭碑》到杨元明的《皇祐三馆古器图》、刘敞《先秦古器图》,再到欧阳修的《集古录》,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金石学。宋代金石学是宋代学术中非常具有特点的一门学问,是文化繁荣的重要表现。此外,宋代文学巨匠如苏轼、欧阳修、赵明诚、李清照等在创作之余,无不热衷于搜集金石古器,很难想象金石文物对他们毫无影响。
综上,金石文物流落民间,其价值逐渐与社会契合,或把玩、或研习、或待价而沽,官私追逐金石之物趋之若鹜。金石古器多来自于墓室,盗掘坟墓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宋代打击盗掘坟墓、盗卖文物由彰显伦理、重建中国人的嗜古心理、树立政治权威的属性逐渐延伸出更多的文化含义。
注释
①清代学者徐同柏称金石学为款识学,现代学者施蛰存亦认同此说,详见施蛰存:《金石丛话》《一、“金石”“文物”“考古”的各自含义》,中华书局,2005年。②脱脱等着:《宋史》,中华书局,2000年,第2596、2244、282、2396页。③欧阳修:《欧阳修集》,中国戏剧出版社,2002年,第250页。④⑤黄公渚选注:《欧阳修文》,崇文书局,2014年,第100、99页。⑥王英志编选:《李清照集》,凤凰出版社,2014年,第176页。⑦⑧刘琳,刁忠民,舒大刚校点:《宋会要辑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845、2846、8304、2284页。⑨王水照主编:《中国历代古文精选》,东方出版中心,1996年,第444页。⑩夏超雄:《宋代金石学的主要贡献及其兴起的原因》,《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蒲坚编着:《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4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第341页。洪迈:《夷坚志》,九州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2025页。叶梦得:《避暑录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46、144页。蔡绦撰,冯惠民,沈锡麟点校:《铁围山丛谈》卷四,中华书局,1983年,第80页。刘正:《金文学术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第397页。长孙无忌等:《唐律疏义》,蓝天出版社,1998年,第178页。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39页。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巴蜀书社,1988年,第15、196、161页。林鲤主编:《中国皇帝全书》,九州图书出版社,1997年,第2053、1950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93年,第11793、11794、11840、11840、11840、11841、11840页。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中华书局,1985年,第152页。本段引文均出自刘琳,刁忠民,舒大刚校点:《宋会要辑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057页。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45页。
(来源:《中州学刊》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