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差异-唐宋前后南北地域差异的博弈整合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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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唐宋前后南北地域差异的博弈整合论纲

由于疆域广袤和地理风俗多样,五千年来中华文明内部若干地域子文明的共存、碰触和整合,成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演进机制。1934年,傅斯年先生曾撰《夷夏东西说》,首次阐发了夏商周三代“夷与商属于东系,夏与周属于西系”,东西二系“因对峙而生争斗,因争斗而起混合,因混合而文化进展”的重要观点。此文堪称廓清上古东、西地域子文明共存整合的里程碑式的论着。而傅先生70多年前业已指出的“自东汉末”“常常分南北”的问题,迄今尚无专门论述。本文勉为“续貂”之篇,试从南北朝与隋唐的“南朝化”、元明帝国南北差异的博弈整合、南北差异博弈背景及本质等方面,予以初步探索。

先说南北朝与隋唐的“南朝化”。
1945年陈寅恪着《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揭示隋唐制度多半出于北朝,又受到南朝的部分影响,进而澄清了北朝制度的内涵、流变。20世纪90年代,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指出:“唐代经济、政治、军事以及文化诸方面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这些变化中的最重要部分,乃是东晋南朝的继承,我们姑且称之为‘南朝化’。”近年,阎步克、胡宝国、陈爽等学者又围绕“北朝化”、“南朝化”何者为主流,展开了小小的争论。
以上争论都有史料依据和合理性,又相互抵牾对立,似乎单用其中一说难以涵盖隋唐时期的复杂历史情况。笔者拙见:南北朝、隋朝及唐前期的历史是循着“南朝”、“北朝”两种体制或线索来发展演化的。两者各有其赖以生存和实用的空间地域——南方和北方,又在并存发展中互相交融,互相影响。正如人们熟知的,随着秦汉“大一统”帝制的问世,黄河中下游东、西子文明整合也基本完成。而东晋以后经济重心及文化精英的南移,以长江、淮河为界限的南北两大地域的差异转而上升和凸显。经历近300年的南北朝分裂对峙,特别是受“五胡乱华”等影响,南方与北方的制度状况或发展线索呈现异样,也是情理中事。“南朝”状况或线索,主要表现于东晋、宋、齐、梁、陈所沿袭汉魏西晋的体制。“北朝”状况或线索,主要表现在北魏、北齐、西魏、北周的体制。诚如阎步克教授所言,“隋唐王朝都是在北朝的基础上建立的”,故隋朝及唐前期基本实行的是“北朝”制度。而后,隋唐二王朝又在统一国度内实施了“南朝”体制与“北朝”体制的整合,到中唐以后整合完毕,国家整体上向“南朝化”过渡。笔者的看法大致可以找到三条证据支撑:贯穿北朝、隋朝及唐前期的均田、租庸调和府兵三大制度,均主要实施于北方,又都在中唐瓦解。替代它们的租佃制大土地占有、两税法和募兵制,正是整合后南朝因素转而占上风的结果。北制诚为隋唐立国之本或入口,南制则是其演化趋势或出口。从某种意义上说,由“南朝化”起步的“唐宋变革”,就是革均田、租庸调、府兵等三制度的“命”,也与上述南北地域差异的整合趋势,密不可分。

再谈元、明帝国南北差异的博弈整合。
继辽、金、西夏之后,蒙古铁骑南下,建立了统一南北的元王朝。元统一后“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1《论治法》)等抵牾差异依然存在,甚至在国家制度层面亦呈现南、北制因素并存博弈的状况。蒙古草原制度与金朝后期汉法制度混合体的“北制”,更是始终充当元帝国的制度本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长期发挥着支配作用。相对于江南南制因素的北制表现为:职业户计制与全民服役,贵族分封制与驱口制,官营手工业的重新繁荣,儒士的边缘倾向与君臣关系主奴化。元朝社会经济整体上的发展进步,唐宋变革成果在元明的延伸,都有赖于国家统一条件下南、北制因素的融汇互动、博弈整合,唐宋变革和晚明及清繁盛之间“过渡”或整合发展,同样是在此类融汇整合中逐步得以实现。不过,元统一后上述博弈整合,呈现为北制向江南的推广、南制因素遗留及部分上升且影响全国等较复杂的互动过程。由于元政权北制因素的过分强大,元统一后整合的结果,总体上北制因素占上风,南制因素依然居从属。
朱元璋曾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为旗号,重建了汉人为皇帝的明王朝,也采取过定都南京,惩元末权臣和贪赃之弊,废中书省和丞相,以三司取代行省,创建卫所取代部族兵制,以及“黄册”和“鱼鳞册”等新制度,力图较多摆脱蒙元旧制,使国家体制恢复到汉地传统王朝的形态上来。但不容忽视的是,朱明王朝又自觉不自觉地继承了颇多的元朝制度。这与朱元璋、朱棣父子带有个性色彩的南、北政策及朱棣迁都燕京都有密切关联,客观上更是元朝覆灭后所遗留的社会关系、文化意识等潜在影响使然。如果说朱元璋实行的是半南半北的政策,眷顾中原北地的倾向尚带有偶然或不稳定性,朱棣就与其父显着不同了。朱棣“靖难”,以燕京和北直隶充当根基地,其军旅精锐包含蒙古朵颜三卫等,又残酷镇压建文帝势力,自然容易站在建文帝南方本位的对立面,遂导致“欲定都北京,思得北士用之”等政策(《明史》卷177《王翶传》),导致其封爵燕王,肇兴且起兵燕邸,最终迁都燕京等以燕京北地为基业所在的新体制。又兼他七次亲征大漠蒙古时难免受草原习俗及主从关系等影响。其结果,朱棣实行北方本位政策,就形成政治驱动颇强,主、客观综合支撑等较为成熟、稳定的态势,而势在必行了。明朝的军户制,“配户当差”户役法,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行省三司制,宗室分封及诛杀功臣士大夫,等等,都可以看到元制或北制的影子,都是被朱元璋率先多半保留变通,后又被朱棣等略加改造而长期沿袭下来。换言之,朱元璋、朱棣父子,特别是朱棣个人经历和政治文化心态等偶然因素,严重地影响了明前期南、北制因素的整合及走向,致使明前期的整合再次以北制占优势。明中叶以后较前期明显改变,南、北制因素开始实施另一次的整合,而且是改而以南制为重心。主要表现在:募兵制逐步占据主导,“一条鞭法”取代“配户当差”户役法,民营纳税淘汰匠役制,等等。尤其是万历九年(1581年)的“一条鞭法”,应该是南、北制因素的再整合的关键。某种意义上,重在革除徭役的“一条鞭法”,亦是南制因素压倒北制的“里程碑”。然而,在某些领域内北制因素或改变无多,或依然如故。尤其是伴当仆从隶属,籍没制及贱民遗留,对明代朝野的影响普遍而深刻。

以上唐宋前后南北地域差异博弈整合的探讨,似乎能给予我们一些有益的启迪与思考:
社会经济及民族交融,固然是历史发展的基础或主线,其作用也是关键性的。然而,中国的疆域毕竟太大,社会经济及民族交融等往往是和南、北等地域差异揉合在一起,共同影响制约着历史发展进程。尤其是东晋和南宋两次南渡,直接导致经济、文化重心南移,以及长达两百年左右的南北分裂对峙,还造成长江、淮河为界的南、北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颇有差异的两大地域承载板块。以上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及民族交融等主线因素,遂经常是以南、北地域为载体,来施展或表现。在这个层面上,地域子文明间的博弈整合,构成了中华文明五千年发展驱动力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唐宋变革抑或元明整合发展,都隐含着南、北地域差异的博弈整合的内容。
如果说战国时期东、西二系统承载着齐国士农工商“四民”体制与秦国军功爵耕战体制的对决,那么,唐宋前后南、北二板块所承载的则是唐宋变革“富民”重商体制与北方民族父权制、中原编民耕战制混合体间的较量。略加考究就会发现:自春秋战国以来两千年汉地王朝的历史,长期贯穿或隐藏着商鞅“编户齐民”耕战体制与地主租佃制“富民”重商模式之间的角逐博弈,二者的反复交互作用,遂导致魏晋南北朝部曲佃客制、唐宋变革及晚明及清繁盛等社会经济层面的“根本性变化”。而“五胡乱华”和女真、蒙古南下,在逼迫中原先进文明南移的同时,又往往容易造成北方民族父权制与中原“编户齐民”耕战传统的彼此渗透混合,北朝、隋及唐前期的均田制、租庸调制和府兵制,元诸色户计全民服役和明前期的军户、里甲、“配户当差”户役法和匠籍制等,恰反映此类混合型“北制”。这些从社会、经济、民族融合等不同层面构成了唐宋前后南北地域差异博弈整合背后“长时段”的基本依赖。
谈到唐宋前后南制、北制因素的本质差异,情况比较复杂,似难用几句话说得清楚。就社会形态的核心——社会关系而言,主从役使依附,大抵是北制的要害;租佃雇佣,大抵是南制的真谛。前者偏重于超经济的人身强制,后者偏重于经济的契约财税强制。二者恰又反映着唐宋变革的核心对象与成果。魏晋隋唐的部曲、元明的私属伴当仆从、籍没制与臣僚奴化等,其共同的内核都是主从役使依附。元人郑介夫所云“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上奏一纲二十目·怯薛》)和朱元璋“有身则有役”的诏谕(《太祖实录》卷163),恰是生动写实。而两宋主户、客户制和两税法、明一条鞭法等,其契约财税等经济强制的性质又昭然若揭。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