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与不拆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临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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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拆与不拆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临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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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说,我们肯定要保护好历史文化建筑,但至于某一具体建筑的去留和保护与否,则最终要以是否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大局、是否有利于优秀文化传承与弘扬、是否有利于国计民生为判断标准,谨慎地科学地加以酌定。
近日,位于北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3号四合院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以下简称“梁林故居”)被拆事件,再次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问题置于聚光灯下。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征询他们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重建和民族文化传统的继承发展的看法。
“复建仅是补救措施”
关于此次“梁林故居”事件,此前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已经被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梁林故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文物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同时还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梁思成的学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楼庆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梁思成故居在全国有三处,四川李庄故居和清华新林院8号故居保护较好,而东城区北总布胡同的“梁林故居”被拆除前尚不属于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在2009年被部分拆除后,2011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时,有关单位决定暂时将其作为普查登记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个原则性规定,即未列为国家某一级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可作为历史建筑挂牌保护,相当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预备单位,应该予以法律保护。
在此次“梁林故居”既已被毁、后又复建的问题上,有人认为,故居复建已然失去原本真貌,损失难以挽回。对此,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认为,名人故居与古建筑不同,后者的价值在于建筑本身,不能复建,特殊情况下可以移建;前者的价值则因人而生,能再现人的活动,重点是地址不能动,必须保证地点的真实性,如被毁坏了可以复建,而不应被移建。但是,复建是无奈之下的补救措施,并不代表就可以随意拆毁。
部分历史文化建筑处境尴尬
截至记者发稿时,另有媒体报道称,此前所报道的被拆“梁林故居”实是他人自家私宅26号院,弄成名人故居纯属“乌龙”,而“梁林故居”在24号院,20世纪80年代被拆除之前是一个三层楼和一些平房。抛开“梁林故居”被拆这一具体事件本身,人们之所以热切讨论、关注名人故居的保护问题,实际上背后所折射的是整个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难题。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法国早在1840年就颁布了《历史建筑保护法》,英国还设立了专门保护名人故居的蓝牌委员会。”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对记者表示,“而我国只有文物保护法,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统归于文物保护。因此,未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未被认定为文物又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处境尴尬。”
究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尤其是相关机构的文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个别地方政府一味追求GDP,漠视文化传承的重要性,直接导致了保护机制滞后、有法不依。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城市与区域规划系主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主任吕斌认为,目前,很多历史文化建筑产权不清晰,保护责任不明晰。很多建筑虽然被认定为文物,但是没有落实保护工作,反映出体制机制的滞后。历史文化建筑是民族的集体记忆,保留、唤醒这些记忆,要靠学者的奔走呼号,更要靠切实的保护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文物保护的困境。
城市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再生原则
不可否认,经济利益与文化利益的冲突、短期效益和文明传承的博弈将长期存在。一些历史文化建筑,包括名人故居、历史名街等,很多仍是现代人居住场所,不仅承载着过去,而且有发展价值。在现代城市规划中,该如何处理“新”规划与“旧”保护的关系?专家一致认为,二者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可以科学、合理地加以解决。
“旧城区的整治和更新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再生原则,在风貌保护的基础上恢复和提升历史文化建筑的文化活力。”吕斌说。具体而言,他认为,形态上不应一概推倒重建,修新如旧应谨慎,修旧如旧也值得商榷;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应采劝微循环”方式,小规模循序渐进地保护性整治和修复,从每个院落着手,个体院落保护好,整体名街、名城的风貌自然才能得以留存。不应大包干、大面积地交给一两个开发商整体建设,而应采取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尊重原有历史文化资源的重要价值和影响,从文化经济学、经济地理学等视角探索历史街区保护与发展的文化途径。
在日本,对城市改造需保护历史文化遗迹的项目,可视情况实行异地转移补偿建筑容积率。在法国,从国家到地方都设有专门文物保护教研机构,建筑规划人员必须先学习,毕业后才能工作。
对于这些较为先进的保护机制,阮仪三认为,是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促进了保护机制的完善,因此,应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持续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也有学者指出,从总体说,我们肯定要保护好历史文化建筑,但至于某一具体建筑的去留和保护与否,则最终要以是否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大局、是否有利于优秀文化传承与弘扬、是否有利于国计民生为判断标准,谨慎地科学地加以酌定。不能为“保护”而“保护”。“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现实与大众,是为了社会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