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新论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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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新论集萃

甲骨文、金文与前汉字时代的“文字画”
王晖在《从商代甲骨文和金文看前汉字时代“文字画”的遗迹》(刊于《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殷墟甲骨文中有一些字所表示的含义不是和语词相对应,而是和句子或复杂词组相对应。从这种甲骨文和语言句子成分的关系看,这种现象可称之为“字符—句子文字”或“字符—复杂词组文字”,有一些更早期的还可能是“字符—句群文字”,应为前汉字时代之孑遗。而从它们在文字产生的历史过程看,这种现象可称为“文字画”。“文字画”这种现象的分析既有利于我们认识文字产生的中间环节,也有利于我们深化甲骨文的释读工作。
“全球史观”:反思“西方中心论”的新视角
李强在《“全球史观”:反思“西方中心论”的一个代表》(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6月9日)指出,“全球史观”跳出传统欧洲和西方的范围,将视线投射到所有的地区和时代,比较公正地评价了各个时代和世界各地区一切民族的建树;它对“西方中心论”传统史观的破除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全球史观”的兴起有三种重要的思想背景:一是中华民族的复兴,促使西方学者尽量采取内部的(即中国的)而不是外部的(即西方的)准绳来观察中国;二是对西方文明的前途丧失了信心,对未来世界的构建和想象只能指向西方之外的世界;三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些西方学者具有了解和重视中华文明的传统。
从翻译看近代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认知
邱志红在《从“讼师”到“律师”——从翻译看近代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认知》(刊于《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源自西方的律师制度在近代中国确立之前,英文中的lawyer等概念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在中国译介并传播,且出现讼师、状师、法家、律师、辩护士等不同译法。最终“律师”这一译词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译词的选择与使用,反映了国人对律师制度及律师职业认知历程的嬗变。早期译者以“讼师”译lawyer,并没有给予其明显的价值判断,但传统社会中讼师的形象不良和“讼师”这一词汇本身承载着的根深蒂固的负面意涵,对律师阶层在近代中国地位、身份的确立一直有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