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清朝外交档案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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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鸦片战争后清朝外交档案的变化


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社会变化,也导致外交档案发生变化。
一、鸦片战争前期
清朝的外交文书鸦片战争前,清朝与外往来过程中一些行文没有外交文书的特点。因为清朝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不了解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情况,仍以天朝大国自居。清朝在与外来往过程中,以天朝对臣邦来行文。与清朝往来的外国有两类:一类有朝贡义务的“属国”,主要指在中国周围的亚洲小国,被看作清属国;另一类与清有通商往来关系,称“外国”,主要指欧洲国家。对这两类国家行文,对属国行文,有进行分封赠和谕诰权力,则用国内皇帝对臣僚使用的文种,敕、谕、敕命,一般有事情用咨(平行机关行文),属国在进贡同时还呈上表和笺这种文书。对欧洲国家往来行文用敕谕、谕旨,各国通商使臣有事通报朝廷用奏本。到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地位变化,这种情况也发生了变化。
二、鸦片战争后
清朝外交文书的变化中国领土(海)、司法都遭到破坏,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天朝大国不复存在,与外国往来关系由(天朝)上对下倒过来。在外交文书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1.行文关系变了。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有规定。1842年8月29日《中英南京条约》第11款“两国属员往来必平行照会”,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第四款“中国地方官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往来文移俱用平行”,以后条约如《中美条约》都有这种规定,就由原来不平行变平行了。
2.文书名称变了。变化后的主要有两种:照会和国书。照会主要用于两国官员之间,国书用于两国政府之间。
3.某些称谓、行文、书写格式变了。鸦片战争前,行文中充斥一些不礼貌和贬义的词汇,如:清把洋人称“夷人”把英吉利写成“英咭利”,这些贬称在鸦片战争后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一些不平等条约中,《中英条约》第51款规定“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内外叙大英公文自不得提出‘夷’字”。在《中法天津条约》第3款:“凡大法国大宪领事等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及地方官员均用大法国家样”。从此以后,格式也发生变化,派遣各国使臣,带有皇帝谕旨,书写格式凡是遇有外国名字用抬写以示对此重视。这种变化说明清朝统治者维护的天朝体制的尊严以及体现这种尊严的顽固的文书制度在鸦片战争以后,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定,被外国侵略者摧毁和破坏。由此可见,在中国加深半殖民地化过程中,中国文书制度也随着殖民化。
三、外交档案的大量出现
清朝奉行闭关锁国,外交活动也不多。最早的外交档案是康熙统治时期(1698年)《尼布楚条约》。随英帝入侵,导致清政府对外活动增多,商务活动出现,保留大量外交档案。外交档案内容主要是一系列不平等条约(1842-1901年十五个不平等条约)。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签定,还有一系列的附约章程、草案和各种外交换文,这些构成鸦片战争后外交档案的全貌。内容主要是割地赔款,立约建交,开埠通商,租地划界及清政府与各列强的军事勾结。鸦片战争后,清外交档案的这些变化一方面是帝国主义侵华铁证,另一方面又是清统治者对外卑躬屈膝,使中国领土主权沦丧,以致中国人保受屈辱的真实记录。
在鸦片战争后,在中国海关,各国租界地,外国人在中国开办的银行、钱庄、工厂等形成的外交档案,完全采用外国管理制度行文,形成大量各国文书档案。这些档案在中国国土大量出现,也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在档案中的具体反映。
四、外交档案机构的扩大
鸦片战争后,清与外往来事务增多,为处理外务活动,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简称“总理事务衙门”或“总署”。这个机构设立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标志。内部按国别分为四股:英、法、俄、美。成立之初,文书档案工作由四股司员兼作。后来随着与清交往的外国列强的增多,档案增多,使这个机构内部文书档案机构扩大,于是成立司务厅和档案房,司务厅专门从事档案工作,档案房文书工作。从事文书档案人员有所增多,原有司员共24人,后随着档案的增多,增加36人,专门从事档案工作的16人,以上可见外交档案机构的变化。
(文章来源:《兰台世界》2003年第4期,中华文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