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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是中国的第一大宝岛。台湾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地理位置,是联结南北海运和远东航线的必经之地,而且还蕴藏着令世人瞩目的矿藏、地热、水力、森林、水产等丰富的资源。因而台湾在国际交往与经济发展中历来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享有“海上明珠”和“海上仙山”的美誉。
早在16、17世纪的日本封建幕府时代,日本军阀就已经开始凯觎台湾。丰臣秀吉和德川家康都曾屡屡派员赴台湾进行窥伺骚扰、威吓欺骗活动。在其阴谋不能得逞的情况下,还曾派远征舰队对台湾进行过武装进犯。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其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政策,其所谓“南进”政策的侵略矛头,就是以夺取台湾作为首要目标的。1884年日本的尾崎行雄在评论中法战争时就曾指出:“以今日之形势推之,台湾岛终将不为清国所有……。取之者将控制东海而在东亚拥有非常之势力。台湾岛之取舍,我辈政治家决不能等闲视之。”〔1 〕尾崎的主张表明,日本的统治阶层已经产生了对台湾的领土野心,认为占有台湾将是使日本成为亚洲强国的重要条件。1890年12月,日本内阁首相山县有朋在第一届帝国议会上发表的施政演说中,又公开提出了旨在鼓吹对东亚邻国进行侵略扩张的“二线说”理论。就是把日本的本国疆域称之为“主权线”;而将朝鲜和中国(包括台湾在内)等邻国的疆域称之为“利益线”,因为它是“与主权线之安危密切有关之区域”。并特别强调为了维持日本帝国的独立与安全,“唯独守主权线,决非充分,亦必然保护其利益线”。〔2 〕随着日本政府对东亚邻国实行侵略扩张政策的确定,日本政府还任命了对台湾的政治、经济、地理、风情、物产资源等状况都非常熟悉的桦山资纪出任海军军令部长。从此以后,日本朝野各界的许多政客和军事将领都竭力主张“台湾=(日本的)南进据点论”。〔3 〕一贯以主张对外必须强硬而着称的日本资深政客德富苏峰在他的《占领台湾的意见书》中,毫不掩饰地指出:“毫无争议,(台湾)对于我国来说,就如同位置极为关键的南大门,如欲向南扩张大日本帝国的版图,首先就必须要控制此门。”〔4 〕另一位曾任日本海军教官的中村纯一郎在他向海军军令部长桦山资纪提交的《关于占领台湾岛的建议》中,更为露骨地强调:“台湾是南中国海的咽喉,日本必须将其收入自己的版图。”〔5〕
随着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失败和中日《马关条约》的签订,日本帝国主义终于侵占了中国的神圣领土台湾。从此,台湾开始了长达50年之久的日本统治下的殖民地的苦难历程。
日本对于台湾的殖民统治,主要是通过总督专制独裁、警察恐怖统治和实行“保甲”、“连坐”制度来进行的。
一
台湾总督是日本任命的对台湾实施殖民统治的最高行政和军事长官。1895年5月, 在任命海军大将桦山资纪为台湾总督兼台湾陆海军军务司令官的同时,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还颁布了《关于赴任之际的政治大纲的训令》,(以下称《政治大纲》)授予台湾总督实行高度专制独裁统治的特权。这个《政治大纲》不仅规定了日本统治台湾的基本大政方针,而且还明令规定了台湾总督在台湾地区的军、政事务管理方面享有至高无上的直接统治权。声称:台湾是日本帝国依据有“名誉”的战争,并经签署正式条约后而获得的“新版图”,是亟待“沐浴皇化”的地方。因此,台湾总督辖治台湾的根本原则必须是“恩威并施”,务必使得台湾民众不敢萌发“狎侮之心”。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动用武力来镇压那些“不逞之徒”。如果一旦遇有“顽民”的抵抗或意外的变故,就必须果断而迅速地予以攻击膺惩,决不姑息。《政治大纲》还对台湾总督应该实施的政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强调:如果遇有不可预先得知的紧急情况,在来不及请示帝国内阁政府时,台湾总督享有临时进行独断处置的权力;即使是作出不合于本《政治大纲》规定的决策亦是允许的。〔6〕《政治大纲》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使台湾总督成为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各项权力于一身的独裁者。
日本帝国的军事制度经过多次的修订变更,大致在甲午战争前被确立下来。其中规定:除由天皇亲自行使的宣战、媾和权以外的军事权,主要被分为军令权、军政权和军事教育权等三项重要的军权。分别由参谋总长和军令部长执掌军令权,由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执掌军政权。由监军执掌军事教育权。掌握这三项军事权力的责任者们还各自独立地直接隶属于天皇,分别负有“辅弼”天皇的责任和义务。总理虽是内阁首席大臣,但没有上述各项军权。
但是,由于台湾总督负有在台湾地区强化日本帝国的殖民统治的特殊使命,所以日本政府对于在台湾地区的军事制度和军事统率权,则另行规定了区别于日本国内的“特殊政策”。在伊藤博文颁布的《政治大纲》和1896年3 月颁布的《台湾总督府条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总督必须由现任的陆军大将或中将担任”;“总督在其被委任的范围内统率陆、海军”;“总督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直接掌握、管理军事防卫的各项事宜”;“为保持总督管辖区域之秩序的安定,总督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调动、起用军队的兵力。”〔7 〕从而使得台湾总督在实施台湾的政务管理权的同时,还兼负起台湾地区的军令和军政两项极为重要的军事权。日本政府在任命桦山资纪为首任台湾总督的同时,还委任他兼任军务司令官,并责成他在总督府内设置军务部,负责协调驻守台湾地区的日本陆、海军的统一指挥,直接管理军队的驻防、军事要塞的防务和海军舰队的巡航等各项军务事宜。在其后制定的《台湾总督府军务局官制》中又明确规定:“军务局属台湾总督直接管辖,并负责掌握关于陆、海军的军政及军令等全部事宜。”〔8〕这样, 台湾总督就被赋予了连日本内阁首相都不曾具有的军事统率权,其军事独裁者的地位由此得以奠定。
台湾总督不仅拥有军令、军政权,而且还拥有颁布法律和制定律令的权力。1896年4月, 日本政府颁布第一部对台湾实施其殖民统治的正式基本法。即《关于在台湾实施法令之法》,又被称作“六三法”。〔9 〕这部“六三法”正式授予台湾总督有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之特权。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条,台湾总督于其管辖区域内享有公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权力;第二条,前条之命令由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组织,以敕令定之;第三条,遇有临时至关重要的紧急情况,台湾总督可以不经过前条之手续而直接公布第一条之命令”。〔10〕自“六三法”正式实施以后,历届台湾总督所发布的命令一律被称作“律令”,并强制施行。
为不断强化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日本政府统治台湾50年间的19任台湾总督,先后颁布了《匪徒惩罚令》、《台湾监狱令》、《犯罪即决令》、《台湾刑事令》等共466件律令。每任总督平均颁布律令达24.5 件,每年平均颁布律令达9.3件。 其中第四任总督儿玉源太郎在其任职的前二年中,即颁布律令57件,平均每个月要颁布2.4件, 在所有的律令中,内容最为残暴苛酷的当属1898年的第24号律令,即《匪徒惩罚令》。在4条规定中,明令要处以死刑的“罪状”就多达40余种, 对凡不甘忍受日本殖民统治而勇于反抗或表示不满者,一律被视为匪徒而处以死刑或极为苛酷的刑罚。而且历任台湾总督都曾以其对台湾民众的血腥屠杀政策来炫耀其“政绩”。仅从1898年至1909年的12年中,依据《匪徒惩罚令》而被处死刑的台湾同胞就多达4610 人; 被处以其它刑罚的有2231人。更令人发指的是台湾总督安东贞美在1915年镇压噍吧@①起义后,逮捕起义军首领余清芳及其部下共1464人,并依据《匪徒惩罚令》逐一进行“审判”,其中被判决处死刑者竟多达903人,〔11 〕余者分别被处以无期或有期惩役。这场举世罕见的残酷审判令世人为之震动,以至于连日本检察官上内恒三郎也不得不承认:被处死刑者人数如此之多,实“为世界裁判史上未曾有之大事件”〔12〕。
二
日本是世界上少有的“警察国家”之一,历来依靠警察的力量来推行其军国主义的恐怖政策。日本侵占台湾之后,又把这套警察统治制度移植到台湾来,为其建立“稳定”的殖民统治秩序效力。
日本占领台湾后,很快就建立、健全了中央和地方的警察统治机构,而且其规模不断扩大。首先,在台湾总督府内设置内务部,作为专门管理台湾的警察事务的中央机构。同时,在台北县、台湾县、台南县和澎湖厅分别设警察部或警察课,作为地方机构。另外,还在其它一些重要的枢纽地区设警察署。据统计,日本政府为台湾的各级警察机构配备的警察人数逐年增加。如1896年台湾地区共有警部230名,巡查1387 名;而1897年就增加至警部250名,巡查3100名。
从1901年开始,日本殖民统治当局又进一步完善在台湾的各级警察制度。一方面,为区分普通行政事务和警察的专项事务,以利于更切实有效地行使警察强化殖民统治秩序的特殊职权,特意将警察机关从内务部中独立出来,增设警察本署,作为总督府指导各级警察机关的专职机构;另一方面,为适应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调整变化,改为州、厅设警察部,市设警察署,郡设警察课,街、庄设警察分署或派出所、驻在所。为不断强化与扩大警察的职权范围,还陆续增设了专业职能警察。如,1920年在警务局增设警察飞机班和搜索班,以进一步提高和加强警察应付和处理紧急事变的能力。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又设置了思想警察和经济警察,目的在于加强对台湾民众的思想控制和对台湾经济的管制检查。随着中国人民抗日情绪的不断增长,台湾警察的权势就越来越大,其触角逐渐延伸到台湾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以至于台湾地方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基层官员,即支厅长及其以下各级工作人员全部由警察兼任。因此,使得台湾成为当时在日本政府统治下的所有的地区中,警察人数的配置密度最大的地区。在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按地域面积计算,日本统治下的朝鲜,平均每平方公里配置警察的人数仅为2.4 人,而在台湾地区平均每平方公里配置警察的人数则为6.2人; 如果按居民人数和警察人数的配置比来计算,日本本国的北海道地区是1743∶1,国内其它地区是1228∶1,朝鲜是919∶1,而台湾则是547∶1。 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在台湾配置的警察人数急骤上升,以至于居民人数和警察人数的配置比竟达到160∶1。1901年日本政府在台湾地区设置的各级警察机关为1043所,警察人数为10043名,1925 年的各级警察机关为1457所,警察人数为10374名;1941年的各级警察机关为1593所, 警察人数为12413名;而最多时警察机关和警察人数竟分别达到1612 所和18000余名。
日本在台湾的警察机构的权力范围是极大的。台湾总督府内的警务局辖有警务课、保安课、兵事课、经济警察课、防空课和卫生课等部门。警务课除负责内部的区划、配置等事务外,还掌管着处决罪犯、监督假释、批准或废止工商执照以及户口、国籍、消防、交通、危险品管理等司法、行政权力。保安课负责掌握、控制、监视台湾民众的反日情绪、宗教信仰、危险思想、工人运动、社会运动、政治运动等各项权力,同时还负有对报刊、图书、电影等新闻出版事业的批准、检查的权力。经济警察课则有权对一切经济行为进行检查和管制。在台湾地区的警察权势之大不仅令世人chēn@②目,就连日本政界人士也都惊叹:日本政府对台湾殖民统治所实行的是“警察万能”的“警察政治”〔13〕。
日本在台湾的警察机关为强化其殖民统治秩序而采取的恐怖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武装镇压抗日义军。如1902年5月, 为镇压林少猫所领导的抗日义军,台湾警视总长大岛久满亲自率领以武装警察为主力、日本宪兵作掩护的搜捕队,对台南的后壁林进行大规模的突袭搜捕。先是用炮火进行狂轰滥炸,随后进行了疯狂的屠杀。事后,台湾警察机关公开承认杀死抗日义士200多人。而据台湾民众揭露, 日本警察搜捕队屠杀的义军和当地居民人数在千人以上。
第二,拘捕、监禁台湾各界民主人士。20世纪20年代初期,台湾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士曾先后发动了几次“台湾议会设置运动”,并成立了以石焕生为首的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他们曾多次向台北市警察署递交要求批准民众结社的申请书,均遭拒绝。直至1923年2月16 日又一次提出申请时,才勉强得以同意。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遂于2月21 正式宣告成立。但是到了同年12月,日本警察当局却出尔反尔,诬称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的活动,违反“治安警察法”,并对其成员进行突然的大逮捕。共拘捕、囚禁了40多名领导和骨干分子。1924年3月1日,日本的台湾警察当局对蔡培火、蒋渭水等15人提出起诉。此举遭到台湾各界人士的强烈抗议。尽管台北法院故意拖延至8月才宣判蔡培火、蒋渭水等人“无罪释放”,但是台湾警察当局却仍然坚持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的活动违反了“治安警察法”,判处蔡培火、蒋渭水禁锢4个月,判处陈逢源等人禁锢2个月,判处林笃勋等7人以巨额罚款。这一场历时近一年的警察非法囚禁台湾民主人士的事件被台湾民众称为“治安警察法违反事件”〔14〕。
第三,加强思想监控,实行新闻和出版物的严格管制。台湾警察机关内设置有“高等警察官”。其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监视、控制、取缔台湾民众的反日思想情绪和各种“不轨”行为。他们有权检查任何部门的出版物,有权准许或禁止书籍、报刊的发行,有权批准成立或取缔任何出版、发行机构,有权到现场监控或强制解散民众的集会。日本侵占台湾前,台湾出版的报纸全部用汉字印刷。日本侵占台湾后,报纸全部被强行改用日、汉两种文字印刷,而且日文栏目必须占60%以上。此后数年内,几乎全部取缔了台湾人主办的报社和杂志社。据1932年的统计,当年在台湾获准出版发行的33种报刊杂志中,“除《台湾新民报》一种周刊在警察严密监督之下为台湾同胞发行者外,余则悉由日人主持。”〔15〕这一年在台湾出版的各种书刊,被强制接受日本警察当局“检阅”的竟多达3690本,由此可见其文化侵略是何等残酷,警察对于出版检查又是何等严格。
第四,名目繁杂的专业警察和无所不至的警察淫威。台湾警务部除设置有高等警察官负责监控意识形态领域外,还先后设置了刑事、交通、治安、经济、外事、户籍、卫生等10多种专业警察,分别负责在各领域内强化其殖民统治。各种专业警察的设置使警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更加广泛。台湾的警察除执行一般的警务外,还要负责管理户口、保安、鸦片、行政、征兵、劳役、防火、防空、防疫、风纪、卫生、收容、刑决、征税、派捐、取缔、经济管制、劝募公债、征集储蓄、强制收购土地等各种事务。甚至连一般老百姓自家举办的婚丧嫁娶、祭奠祝典、民间娱乐活动、人际交往等事宜,也要事先报告,否则就会遭致警察的盘查、刁难,甚至会横加干涉,予以查禁。台湾同胞当时就愤怒地控诉:“最可痛者莫如地方日警。彼尝借口保甲费、警察费、壮丁费等等名义,对人征收,饱入私囊。且滥用威权,如狼似虎,自为村中国王。”“刑事特务、侦探横行之事实不忍闻。彼尝借口公职威胁平民。不论罪之有无,动辄拘禁,受日警殴打暗杀。”〔16〕日本台湾警察机关不仅权限大,而且惩治手段极为凶残。凡被视为“违纪、违法”或被指控为有不满情绪、反抗举动者,都会被冠以“行为可疑”、“违反政令”等罪名而遭逮捕、受惩治。轻则处以重额罚款,重则施以灌辣椒水、灌臭药水、灌煤油、剥指甲、刺乳头、烟薰火烤、吊打铁烙等刑罚的摧残折磨,直至被警察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交法庭审判,或被处以惩役徒刑,或被强加罪名予以处死。仅据1942年统计,被台湾警察机关送交法庭审判的台湾平民“违法”案件就多达42万余起。
三
日本殖民统治者为“稳定”在台湾地区的统治秩序,竭力推行“以台治台”政策。尤其对通过保甲制度来加强其统治特别重视。1898 年8月,日本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发布第21号律令和《保甲条例》,规定为防范台湾“匪徒”骚扰与四处“流窜”,保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安宁,必须在台湾实行保甲制度。强迫全体居民“依土地状况或家族关系”相互结为保甲,10户为甲,设甲长一人,10甲为保,设保正一人。保正和甲长须由经日本殖民政府确认无“违法”行为的“良民”担任。《保甲条例》还规定:保正须经州知事或厅长的认定批准方可任职;甲长须以郡守、支厅长或警察署的认定批准方可任职。保正、甲长的职责是协助警察机关维持当地社会治安秩序,调查整理本保、本甲的户籍,检查监视来往人员,监督管制本保、本甲居民的思想和行动,收缴赋税,处罚犯有轻微过失的居民,配合警察机关搜查隐匿的土匪、强盗、窃贼等罪犯。此外,凡建立保甲制度的地方还须从所属各户居民中,挑选、抽调10名17至40岁的强壮男子组成壮丁团,在当地警察机关的指挥下,担负守护、巡逻、维持治安、防范抗日分子等项任务。〔17〕
据统计,至1938年,台湾各地共建立起5649保和53876甲。1943 年又增至6074保和58378甲。〔18〕1938年,台湾共组建壮丁团1035个,拥有壮丁48700余名。〔19〕为加强对各地保、甲和壮丁团的监督管理,日本殖民统治当局分别于1911年和1939年增设了保甲事务所、组建了保甲协会。不仅如此,还强迫保甲内部的各户居民实行“连坐法”。《保甲条例》规定:各保、甲的所有居民都要订立保甲规约,互相监视、保证遵守执行;如有一家一户出现“犯罪”行为,其所在的“保、甲内的人民负有连坐的责任,对其连坐者要处以罚金”,或视其“犯罪”行为的轻重而予以其它的惩治。〔20〕其险恶用心在于:要以“连坐法”来离间、挑拨台湾民众的睦邻关系,使各保、甲内的居民互相监视、相互告发、视友为仇,从而有利于稳定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据统计,自1919年至1934年,台湾民众因受“连坐法”的牵连而蒙受残酷处置的案件就多达891起。
此外,日本殖民统治者还经常强迫各地的壮丁团随同日本军队、宪兵和警察外出,参加搜捕、剿杀抗日义军的“讨伐”行动,逼迫这些壮丁充当日本侵略者的“义务炮灰”。特别是每当在山区和林区执行搜捕任务时,凡是遇到地势险峻、丛林茂密的危险地带,则一定命令随同而来的壮丁团走在最前面担任“先锋军”。所以每当遭遇抗日义军时,这些壮丁团的壮丁就会成为日本人的“挡箭牌”,造成台湾民众自相戕杀。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将台湾总督的军事集权独裁专制、特殊警察的恐怖统治、严密的保甲制度和“连坐法”,视为在台湾进行其殖民统治的三大支柱。正是依靠这三大支柱,日本帝国主义才得以在台湾恣意地蹂躏和奴役中国人民,疯狂地掠夺台湾的财富与资源。但是台湾同胞并没有被日本的殖民统治所征服。他们同祖国大陆同胞一道,为夺回台湾主权,使台湾重回祖国怀抱,实现祖国统一而英勇奋斗了50年,特别是在1937年至1945年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他们和祖国大陆人民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沉重地打击了日本殖民侵略者。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同时严正声明:我国决定战后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1943年12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开罗会议上,再次提出收复包括台湾在内所有失地的正义要求。会议签署的《开罗宣言》明确指出:必须将“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21〕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沉重打击下,1945年8月15日, 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并于9月2日正式签署了投降书。这便标志着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地将其侵占达50年之久的台湾和澎湖群岛交还给了中国人民,从而彻底结束了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
注释:
〔1〕依田喜家:《日本帝国主义和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2〕[日]大山梓:《山县有朋意见书》,原书房1966年版,第203页。
〔3〕[日]《近代日本和殖民地》(2),岩波书店1992 年版, 第148页。
〔4〕[日]《近代日本和殖民地》(2),岩波书店1992 年版, 第149页。
〔5〕[日]伊藤jié@③:《台湾》,中央公论社1993年版, 第66页
〔6〕[日]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二册,日本国际联合会1981年版,第553页。
〔7〕[日]黄昭堂:《台湾总督府》,教育社1981年版,第212页。
〔8〕[日]黄昭堂:《台湾总督府》,教育社1981年版,第212页。
〔9〕因该法系日本政府于该年度内颁发的“第六十三号法律”,故称“六三法”。
〔10〕[日]山道健太郎编:《台湾》(1),《现代史资料》(21),みすず书房1977年版,第11页。
〔11〕[日]黄昭堂:《台湾总督府》,教育社1981年版,第10页。
〔12〕转引自陈碧笙:《台湾地方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24页。
〔13〕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编:《日本统治下的台湾警察制度》,中央训练团,1945年排印本,第3页。
〔14〕《台湾事典》,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4页。
〔15〕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编:《日本统治下的台湾警察制度》,中央训练团,1945年排印本,第20页。
〔16〕[日]台湾总督府法务部编:《台湾匪乱小史》,台南新报支局,1930年排印本,第七章,第一节。
〔17〕[日]台湾总督府编:《台湾统治概要》(一),台湾成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
〔18〕[日]台湾总督府编:《台湾统治概要》(一),台湾成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
〔19〕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编:《日本统治下的台湾警察制度》,中央训练团,1945年排印本,第9页。
〔20〕[日]台湾总督府编:《台湾统治概要》(一)台湾成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页。
〔21〕《反法西斯战争文献》,世界知识社1955年版,第163页。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口右加年
@②原字为目加右真
@③原字为氵右加契的上半部下加糸
(资料来源:《南开学报》1998年第2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7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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