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关于台湾史研究中“国家认同”与台湾史主体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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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关于台湾史研究中“国家认同”与台湾史主体性问题的思考



近十年来,台湾岛内,在李登辉、陈水扁的主导下,台湾史研究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话题。如果说台湾史是中国历史的一部分,就会发生所谓“国家认同”问题,这在具有正常思维、有一些基本历史知识的人们看来,是难以理解的。所谓“国家认同”,到底要认同哪一个国家呢?显然那不是要认同中国,而是要把台湾作为一个国家来认同。它反映的是陈水扁的“一边一国”的基本主张,这也就是“台独”的主张。
台湾史就是“本国史”,这是“台独”的主张,而且已经通过台湾的教育行政当局强行贯彻到当地高中历史教科书中。其高中历史课程分为台湾史、中国史和世界史,台湾史从中国史中分割出来,中国史被肢解。虽然反对之声盈耳,主事者闻而不见,不予采纳。所谓台湾史就是“本国史”,明显是把台湾作为一个国家看待。纵观整个中国史和世界史,台湾从来不是一个国家,只是中国的一部分。即使根据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台湾曾经割让给日本,台湾成为日本的殖民地,也不曾成为一个国家;1945年10月回归祖国怀抱,台湾依然是中国的一个省。讲历史,最重要的是要讲出历史根据。根本就没有台湾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根据,怎么能把台湾史讲成“本国史”呢!台湾人和大陆各省人一样,他们的“本国史”只能是“中国史”。站在这个立场上,讲台湾史,突出台湾历史的重要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跳出中国史的立场讲台湾史,违背了台湾历史的真实,就会生出所谓中国是“外国”,是“敌国”,“中华民国史是外国史”,“孙中山是外国人”等无知妄语。
为了把台湾史说成“本国史”,没有根据也要制造出根据来。“台独”论者说《开罗宣言》未经三国首脑签字,不是法律文件,或者法律位阶不够,就是他们制造出来的一个根据。这是削足适履,削历史事实之足,以适应“台独”谬论之履。
1943年的开罗会议和德黑兰会议,是国际反法西斯战线四大盟国首脑之间在战争紧张时刻召开的最高军事政治会议,所做出的最重要的军事政治决议,经四大国首脑一致同意,正式公布,是战时最重要的政治文件,也是当时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怎么能说它没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位阶不够呢?须知《开罗宣言》是当时的三大国首脑一致通过的,发表后,没有任何一个当事人表示异议。而且在两年后的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在另一个重要文件即《波茨坦公告》中正式引用,随后苏联首脑斯大林也在这个文件上签字。这个文件的第八条明确载明:“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由《开罗宣言》所决定、《波茨坦公告》所肯定的这些条件,又在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条款》中再次得到确认。这个“投降条款”是由同盟国各国代表和日本国代表共同签署的。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中,日本政府再次声明“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一系列重大的历史文件都以《开罗宣言》关于处分日本的决定为根据,怎么可以说《开罗宣言》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在于,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提出并经讨论、通过、批准颁布后在一国范围内施行的,国际间并没有国际立法机构形成国际法条文。所谓国际法是由两国及多国通过双边和国际会议折冲樽俎所形成的文件,以及由各种国际关系案例所抽象出的各种共同认识,公认的权威的国际法学者发表的有关国际法的着作,有时也为有关各国所遵循。因此国际法并不是由任何人说了算的。台湾“教育部长”杜正胜所谓《开罗宣言》是新闻公报,不是会议公报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应该说《开罗宣言》是经四国首脑授权公开发布的新闻公报,也是会议公报,是严肃的国际法文件。经国家间权威机构授权发布的新闻公报,一个世纪以来,往往为相关国家处理国际关系时所采用。中美之间有关建交和处理共同关心的课题所发布的“三个公报”,是处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其基本原则也是用“公报”来体现的;中日之间解决建交和进一步密切关系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其中两个是用宣言或声明的形式发布的,这些文件对中日两国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台湾当局不愿意在历史教材中突出《开罗宣言》的地位和作用,却愿意肯定《旧金山和约》的作用。这无非是利用了美国人当初制造的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谎言,似乎日本在《旧金山和约》只是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权利,并未明言归还中国。其实,无论是就国际法、国际惯例和国际现势,所谓“台湾地位未定”都是没有根据的。今天的国际社会有谁还相信台湾地位未定呢?
仅就《旧金山和约》文本而言,该约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日本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均来自《马关条约》,是从清代时期的中国取得的,现在要放弃这些,当然是要物归原主。清政府已被推翻,中华民国政府是他的合法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又是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无论从中华民国的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角度,都是一个中国,日本所放弃的权利当然应该归还中国。第二,日本所放弃的对于千岛群岛及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也没有指明归还苏联,因为苏联是俄罗斯帝国的合法继承人,没有人怀疑日本放弃的这些权利应该归苏联收回。同样的文字表述,仅仅挑出台湾来说地位未定,显然是不合条约自身的文字逻辑的,是说不通的。第三,美国主持的对日和约谈判,排除了中国的参加,苏联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和约文本上做出了对中国和苏联应享受的权利的不公正描述,是那时国际政治的反映。尽管如此,客观地说,和约文本上看不出台湾地位未定的含义。所谓“台湾地位未定”,是美国人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版图演绎出来的,并不是真实的存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历史和现实来说,台湾从来是中国的一部分,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站在中国史和台湾史的立场,所谓“国家认同”自然是认同中国,不存在其他的所谓“国家认同”问题。研究台湾史,研究中国史,没有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从中国史的角度看台湾史,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史在中国历史中的独特性;从台湾史的角度看中国史,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史与中国史的同质性。台湾史与中国大陆各省的历史相比较,各有独特的史实,表现出各种不同的特色。贯穿其中的共同特点,是中国历史文化的传统,是共同的经济、政治发展的路向。尽管日据五十年,日本的殖民文化曾经强行影响了台湾,但是,中国历史文化特点的共相在台湾社会有着强烈的存在,难以消灭。
站在这个立场,谈台湾历史研究中的主体性问题,是一个不难处理的问题。作为台湾史研究,它的主体,当然是台湾自身。台湾的人口构成,台湾的历史发展道路,都可以从主体性的角度来说明,但是所有这些,都与中国大陆的原生性紧密相关。如果把这个主体无限夸大,超出中国史的范围,那就是为“台独”制造历史根据,是台湾史研究者需要警惕的。当前在台湾出版的台湾史着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主体性倾向。比如一些着作,把清朝时期的台湾称作“清领时期”,又把日据时期的台湾称作“日治时期”,贬此扬彼,泾渭分明。所谓“清领”,是指台湾曾经为清朝占领或领有的意思。台湾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历史上曾经有短暂的时期为荷兰、日本占据,不久便为中国收回。所谓“荷领”“清领”“日治”,分明是把台湾的主体性无限扩大为“台湾国”,是为“台独”制造历史根据的用语,虽然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一种春秋笔法。台湾史研究者不可不注意。不久前台湾“教育部”公布的《高中历史课程纲要草案》,制定了台湾史课纲。在台湾史课纲中,把全部台湾史分成四个单元,其中把史前到19世纪称为“早期台湾史”,把20世纪前半称为“日本统治时期”,把20世纪后半称为“战后的台湾”(含两个单元)。在第一单元中,把清代在台湾的统治和经营一笔抹掉,1885年的台湾建省也一字不提。这样来讲台湾史,台湾的主体性是有了,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就一笔抹煞了。用这种“台独”史观来教育青年学生,来影响台湾史教学与研究,其“去中国化”的用心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3月15日)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7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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