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澳门与中葡关系(之二)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葡-澳门与中葡关系(之二)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澳门与中葡关系(之二)
“澳门地位”与中葡立约
“澳门地位”也好,“澳门问题”也罢,其实就是澳门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这个问题由于诸多因素,长期悬而未决,以致成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事实证明,葡萄牙人自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托词借居澳门,至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通过订立条约攫取“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300余年间,从未放弃谋求澳门领土主权的企图。
中外关系格局发生根本变化之前,以及“天朝上国”的根基尚称“稳固”之时,葡萄牙人虽有心将澳门据为己有,但不具备相当的军事实力,无法通过战争迫使明、清政府就范,只能借口防御荷兰人、西班牙人及英国人入侵,在澳门修缮垣墉、建造炮台并蚕食扩张。清政府以割地、赔款、开放五口的代价结束中英鸦片战争之后,其外强中干、腐败无能的本质已暴露无遗;美、法、俄等强国纷纷效尤,逼迫清政府订立了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这一“千年来未有之变局”(注: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卷24,《奏稿—筹议海防折》;又见蒋廷黻《中国与近代世界的大变局》,载《清华学报》第9卷第4期。),自然给葡萄牙人带来了极大的刺激。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字墨迹未干,印葡总督安塔斯伯爵(Condedas Antas)便允准澳葡当局有关同清政府订立条约的请求,并且指示澳督设法使“天朝帝国依其法律以最佳形式承认澳门为葡萄牙王室所有、终止向中国当局缴纳任何赋税”(注:澳葡总督边多1842年12月3日呈印葡总督安塔斯伯爵报告, 以及印葡总督安塔斯伯爵1843年1月11日为澳葡总督边多下达的指示,见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2a Cx. “1843 ”. )。 当时澳督边多(A. A. da Silveira Pinto)向钦差大臣耆英提出的9条要求中, 就包含了诸如“废除澳门地租”、“拨派葡兵驻守三巴门至关闸一带”、“将澳门辟为自由港”等改变澳门地位的企图。经过近3年的往来交涉, 葡萄牙人的企图终以清政府的拒绝宣告失败(注:边多1843年7月29 日向钦差大臣耆英提出的 9条请求, 见《里斯本地理学会学报》( Buletim da Socedade de Geografia deLisboa), 11aSérie, No. 11, Lisboa,Imprensa Nacional,1892,pp.749—750.道光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1844年4月13日)钦差大臣耆英对边多所提9条的答复,中文原件经查未获, 葡译文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 —“Limites deMacau”,Cx.10. 相关史料亦见齐思和等整理(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0,页2766~2769、2791~2793;卷71,页2799~2802。)。咸丰六年至十年(1856年~1860年),英、法两国为扩大在华特权,得美、俄鼎力支持,再次发动侵华战争(即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侵略军代表于攻克广州之后筹划率舰北上逼使清政府修改条约时,澳督基马良士(I.F.Guimarāes)奉葡萄牙政府之命,曾迭请参与修约谈判(注: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Cx.Macau 1857;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Livro de Correspondēncia dade Londres”,Livro 11.)。 因英国人对鸦片战争初期澳门葡萄牙人的“中立态度”耿耿于怀(注:前引 C. A. Montalto de Jesus, Historic Macao-International Traits in China Old and New,pp.255-256.),并且不愿别国分享以战争代价换来的权益(注:前引 C.A. Montalto de Jesus,Historic Macao-International Traits inChina Old and New,页369。),所以葡萄牙人欲借列强势力改变澳门地位的美梦再次受挫。俄、美、英、法4国分别与清政府订立《天津条约》之后, 大学士桂良被派往上海与英法代表谈判通商章程时, 澳督基马良士趁机照会桂良,请求与清政府立约,不但遭到桂良拒绝,而且照会还被原封退还(注:桂良奏折,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34,页1269。澳督基马良士1859年1月3日致桂良照会,见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 —Cx.Macau 1859:Oficio recebido de Janeiro de 1859,Doc.No.3.)。英法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并准许公使驻京之后,葡萄牙人在恳请英国人协助立约无望的情况下转而求助法国人,在法国公使馆的策划、干预下,终于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1862年8 月13日)同清政府签订了中葡关系史上第一个条约——《大清国大西洋国和好贸易章程》。然而,葡萄牙议约代表基马良士为了骗取澳门主权,利用中方议约大臣在国际法方面的无知,在条约文本上大做手脚,或者说与法国公使馆—秘哥士耆( M.AlexandreKleczkowski)通同作弊,不久即被中方识破(注:此条约是在1862年8月 13日签订的,按理说,互换批准书之前是不能公布的,然而,澳葡当局不知是因为过于兴奋,还是想效尤中英鸦片战争中义律歪曲事实擅自宣布“现经与钦差大臣爵阁部堂琦议定诸事,将香港等处全岛地方,让给英国寄居主掌,已有文据在案”的伎俩(见前引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港》,页50~52),竟于9月11日将条约公诸于世,并且在“ 序言”中声称“葡萄牙王室在澳门的权益第一次得到明确,…… 澳门的独立已通过此条约得到承认……”。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3P,A19,M22- Tratado de Amizade e Commercio entre sua Magestade Fidelissima El-Rei de Portugal e suaMagestade o Imperados da China,Macao, 1862.)。 清政府遂于两年后换约时提议酌改条约中有关澳门地位的第二、九两款,葡萄牙换约代表非但拒不与商,且愤然离津回澳。此后十数年间,葡国虽然屡邀列强及其驻京公使转圜,但鉴于葡国的欺诈行为,及其拒绝修改约中有关澳门地位条款的态度,列强亦感到爱莫能助,以致此条约始终未能互换生效(注:请见拙文《有关1862年中葡条约的几个问题》,载《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
光绪十二年(1886年),中法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为扩大财政收入,进一步发展洋务,急于开办洋药(鸦片)税厘并征,遂敦请英国批准光绪二年所订《烟台条约》、履行十一年所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并且决定派苏松太道邵友濂及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 )赴香港与港督会商,以期在香港实施洋药税厘并征办法(注:“总署奏派赫德赴港会商洋药新章片”,见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卷63,页28。)。港英代表提出:在洋药和洋药税厘并征问题上,香港必须与澳门一致(注:“直督李鸿章致总署据邵友濂电洋药事请与澳门立约电”,见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卷67,页20~21。又见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北京,1992年版),卷4 ,页371~372。)。因此,清政府只好与澳葡当局接触,争取澳门的合作。这便为葡萄牙改变澳门地位提供了一个漫天要价的机会。赫德几次往返澳港与澳门总督罗纱(Thomás de Sousa Rosa)交涉, 最后商定《拟议条约》及《洋药征税合作草案》(注: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 —DGU-1aPolitica/Macau e Timor,1886,Pasta 57.), 以中国承认葡国永驻和管理澳门为报偿,换取澳葡当局的合作。不久,赫德即派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代表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 )赴里斯本与葡萄牙外交大臣谈判(注:赫德致金登干电,见前引《中国海关密档》,卷4,页391~3 92。1886年 9 月 22 日赫德致罗纱函, 见葡萄牙《白皮书——对华谈判》( Negocios Externos- Documentosapresentados ás Cortes na Sess?o Legislativa de 1888 peloMinistro e Secretário d ‘ Est ado dos Negocios Estrangeiros-com a China,Lisboa,1888),卷2,页10。)。在赫德的遥控下,金登干于光绪十三年三月初二(1887 年3月26日)同葡外交大臣巴罗果美(H.de Barros Gomes)签订了《里斯本草约》。该《草约》共4款:“一,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一条;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注:《里斯本草约》原约只有葡文和英文本,没有中文本。《草约》中文译本中的“永驻”及正式条约第二款中的“永居”,葡文本中为“perpétua”, 英文本中为“ Perpetual occupation”,确切地说,中文均应译作“永久占据”, 其涵义与“永驻”、“永居”不尽相同。 由于主持谈判大局的赫德为了哄骗总理衙门,有意将“perpe tual occupation”译作“永驻”、“永居”, 致使中葡两国对此各有各的理解和解释。)、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四,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税征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因为总理衙门坚决反对将草约第二款有关“属澳之地”及“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写入正式条约,以及葡方议约全权代表罗纱担心夜长梦多,希望尽快拿到条约,所以葡方在赫德的极力劝导之下,才决定暂时放弃对“属澳之地”的争执,并且于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 日)同总理衙门大臣在《和好通商条约》上签字(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文本见《光绪条约》,卷27,页 12~ 31;葡文及英文本见中国海关编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shanghai,1917,vol.II. SecondEdition,pp.274—294.)。这是葡萄牙人在苦心谋求改变澳门地位、窃取澳门领土主权的300多年时间里, 借助英国势力、乘中国内外忧患之危,同中国签订的第一个正式条约。然而,因为这个条约对诸如澳门地位及所谓属澳之地等重大问题,并未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完整的条约。仅就澳门领土主权而言,它与中英《南京条约》割让香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清政府虽然应允“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但这并不意味着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因为条约的第三款规定:“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由此可见,通过这个条约,葡国取得的仅仅是澳门的居住权和排他性管理权,并非澳门的领土主权,澳门的地位并未因此而发生根本性变化,相反地,按照条约的第三款规定,澳门的领土主权仍属中国。
1928年4月28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四次届满, 南京民国政府照会葡萄牙政府,提出废止1887年旧约并在6个月之内, 以“平等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为基础,“改订一更适合现代国际邦交普遍情形之新约”。葡萄牙政府担心另立新约失去澳门,更害怕修约影响葡英关系,因此至5月11日才复照南京民国政府, 表示“保证葡政府将根据与中国政府历来好感,以友谊及协调精神研究该问题”(注:台北近代史所编:《澳门专档》(台北,1996年),卷4,页581~596。 另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2P. A49. M46 :殖民地问题顾问Jos éd''Almada于1946年10月7日呈政治交涉及内政总局局长报告,页24 ~27。)。考虑到葡萄牙政府对此次修约的态度,以及中国国内的政治局势,民国政府为能如期完约,不使两国邦交陷于一种“不定之状态”,不但没有坚持废除旧约,而且没有提出收回澳门问题。1928年12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与葡萄牙政府签订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5款, 虽旨在获关税自主权、废领事裁判权,只字未提澳门地位问题,但是就国际法而言,新约生效即宣告旧约废止。因此,自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生效之日起,葡萄牙人已不应该继续享有“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尽管葡萄牙人依旧在澳门居住并行使治权,葡萄牙仍不拥有澳门的领土主权。对于中国来说,何时终止葡萄牙人在澳门的治权、恢复行使主权,只不过是一个时机的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澳门专号》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