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对澳门管辖权问题的历史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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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对澳门管辖权问题的历史轨迹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但只是在1887年中葡之间才签订有关澳门管理权的条约,并且1928年该约宣布作废,同年另外签订的条约没有涉及主权问题。葡萄牙“从未获得对澳门的主权”。(注:〔瑞典〕龙思泰:《早期澳门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1页。)中葡建交时,葡萄牙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因此,澳门问题与香港问题相比,不存在主权归属的问题。澳门的主权所属是明确的,即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从这个意义上说,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行使主权的确切涵义是中国恢复对澳的治权,即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的“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政治法制模式下的管理权。在秦始皇统一中国时,澳门已纳入中国的版图,成为南海郡番禹县属。明嘉庆年间属广东香山县管辖。早期的殖民主义国家葡萄牙在向亚洲的扩张过程中,先在印度果阿建立殖民地,以此为基地,觊觎中国领土澳门。1513年葡萄牙的舰队在零丁岛附近停泊。1514年葡萄牙舰队先到香港的屯门,1516年在屯门葵涌附近设营扎寨。葡萄牙人多次要求进京,到1517年始获准进京,但要求与明朝通商,没有结果。1524年葡萄牙的一支舰队入侵广东新会县,遭到失败。1535年葡人取得在澳门停靠码头,进行贸易的便利。1554年(明嘉庆三十三年)通过贿赂广东海道副使汪柏,葡人被允许上岸晾晒货物。1557年(明嘉庆三十六年),才“允葡人在澳门借地筑室”。(注:郭廷以:《近代中国史日志》,中华书局,1987年,第4页。)明政府在澳门设提调备候行署,管理葡人的贸易和居留。至嘉庆四十三年(1564年),在澳门仍设官吏,后该行署划归香山县管辖。明万历二年(1574年)又在澳门北的莲花茎设关闸,派官兵守护。1583年增设香山县丞,县丞衙门设在澳门前山寨。1621年又设参将府,派步兵、水勇守护澳门。这说明,明政府虽允许葡人在澳门定居,但地方行政、司法权力及防护由中国掌握,葡人对明朝的关系是一种臣属关系。
由于葡萄牙人行贿事败露,明政府自万历朝,即从1573年起规定,葡人必须交纳贡赋或地租,并向他们抽取货税。交纳贡赋和地租表明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即“由于向中国皇帝交纳地租,葡萄牙人才得以利用澳门并从中获益。”(注:郭廷以:《近代中国史日志》,中华书局,1987年,第18页。)明神宗万历十年(1582年)正式签订澳门借地条约。葡萄牙人是借地居住,没有获得对澳门的治权,更不要说主权。1580年葡萄牙为西班牙兼并后,澳门葡人于1582年成立自治议事会(元老院),欲实施自治权利。当时的两广总督陈瑞责问葡人自由行使法权为不合法,违背皇上的初意。澳门葡人携厚礼至肇庆,向总督申明,愿服从中国官宪的命令,总督才允许其自治。虽广东地方长官允许自治,也限于行政权,司法权和税权仍归广东地方政府。
1644年清顺帝入关,建立清朝统治。清政府于1651年(顺治八年)因澳门葡人承认其主权,并拒绝援助被清军攻打的广州城明军,因此免除3年葡人交纳地租1000两。但从康熙帝开始规定, 澳门每年交纳租金500两,每年岁首由澳门议事会交给香山知县,再交国库。 香山知县给回一份经广东藩司签署的回执。此外,房屋寺院、船舶停泊和货物也要纳税。虽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1718年(康熙五十七年)又有两次免交地租,但都是一时之举,此后再没有免过。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在澳门设立海关。雍正九年(1731年),在澳门设香山县县丞一员,驻前山寨,受理葡人与华人的诉讼。乾隆九年(1744)又改肇庆府同知设前山寨,专司海防和查验进出口船只,属广州府管辖。雍正九年以来的澳门县丞属同知管辖,移驻望厦村,负责华人与葡人的一切讼词。乾隆十三年因澳门葡人杀害华人事,乾隆下谕旨“嗣后如遇民夷重案,须案律究拟,庶使夷人共知畏罪奉法,不致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注:周景廉:《中葡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82页。)
征收租金、设立衙门和海关,都是中国政府在澳门行使主权的表现。第一次鸦片战争前,澳门葡人自治权利也受清政府的节制。清政府官员到澳门,澳门判事官以下都到三巴门外迎接。三巴门炮台以鸣炮三响、五响或七响为敬,葡军列队挚旗鸣鼓迎接。澳门理事官呈文都遵汉文。可见澳门的自治权受中国广东地方政府的节制。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见中国国势衰退,一改表面恭顺中国政府的态度,趁机提出占领澳门的要求。1843年夏,葡萄牙人看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失败,试图永久占领澳门。澳门总督彼亚度与英国的香港总督璞鼎查勾结,向两广总督耆英提出七项要求:(1)废除每年的500两的澳门地租;(2)三巴门至关闸一带地区划给葡萄牙人统治;(3)澳门成为自由港;(4)澳门商税应低于中英通商章程的税率;(5)准许澳门船只参加五口通商;(6 )废除澳门修理房屋和船只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规定;(7)内地输入澳门的货物由澳门征税, 中国政府不得限制输入商品的数量。(注:王俊彦:《澳门的故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285页。)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1843年9月,澳门葡人擅自以武力扩大三巴门外原中国管辖地区。1844年美国与清政府代表在澳门望厦村签订丧权辱国的《望厦条约》后,澳葡借机扩大管辖区,在澳门凼仔岛建起西沙炮台,宣布把管辖区扩展到凼仔。
由于澳门的通商地位为香港所取代。葡萄牙人迫不及待要把澳门变成自由港。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下令,宣布澳门为自由港,不受中国管辖,允许所有外国商船到澳门自由贸易。由于葡萄牙女王宣布澳门为自由港,葡萄牙的澳门海关撤销,澳门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澳门总督阿马留(Amaral)向澳门居民征收地租、人头税和不动产税,把葡澳的行政权强加到中国居民的头上。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3月5日,阿马留封闭清政府设在澳门的海关,停止向中国政府交纳租金,两广总督提出强烈抗议,阿马留强行驱逐中国海关官员,葡人不仅不纳地租,反向华人征收田赋。1849年8月, 葡萄牙人又强行将在望厦村的香山县丞衙门捣毁,将县丞汪政赶往前山寨。阿马留作恶多端,被中国义士杀死。葡萄牙殖民者以此为借口,以武力强占关闸,绑走中国士兵,正式对澳门实行占领。这是葡萄牙人利用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国势衰微,乘机图谋永久占领澳门的实际步骤。(注:周景廉:《中葡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76页。)自此,葡萄牙殖民者一改以往的“恭顺”态度,变本加厉,在澳门逐步蚕食扩张,扩大侵略,于1851年、1864年完全占领凼仔岛和路环岛。但是当时澳门归属中国的名义还没有变。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法与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葡萄牙也趁机迫使清政府签订有关澳门的条约。1862年曾草签《中葡和好贸易章程》,内中条款虽有清政府有权设立官员驻澳门,但其地位与法、英、美的领事官员相同。两广总督薛焕发现该约有使中国丧失主权的危险,因此拒绝了葡方换文的要求,致使该草约没有生效。
1867年,在清政府海关任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曾提出用100 万两白银换取葡人交还澳门的计划,实际费用高达150万两。 当时主持洋务的恭亲王已答应这一计划。只是由于1868年西班牙革命,葡萄牙卷入,葡局势混乱,这一计划搁浅。
1884—1885年中法战争结束后,清政府决定创建水师、大办洋务。为解决资金问题,李鸿章听从了赫德的建议,在进口洋药的名义下,对进口的鸦片的海关关税和地方关卡厘金合并征收。1885年的《烟台条约续增专录》对此种办法实施作了具体规定。1886年6月, 赫德以清政府代表的身份,与香港英国当局和澳门葡萄牙当局谈判鸦片税厘合并征收的问题。赫德利用李鸿章对他的信任,提出将澳门永远租给葡萄牙人的建议,同时怂恿澳门总督提出永远驻扎管理澳门、清政府割让对面山(拱北)和大小马瘤州三岛、关闭澳门附近的水卡的要求。赫德不顾清政府总理衙门众大臣的反对,于1886年8月10 日与葡萄牙澳门总督达成了《拟议条约》和《续订洋药专条》,几乎满足了葡萄牙人的全部要求。1886年11月,赫德的心腹、海关总税务司总理文案(秘书长)金登干,作为清政府的代表前往里斯本,与葡萄牙外交部部长巴罗果美谈判澳门问题。光绪十三年(1887年)3月26日, 中葡在里斯本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共计4条,规定:中葡签订友好通商条约; 中国允许葡萄牙永远驻扎管理澳门;葡萄牙不经中国同意,不得将澳门转让他国;葡萄牙同意帮助进行鸦片税厘并征。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派奕匡力和孙毓文为全权代表,与葡萄牙澳门总督罗沙在北京正式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计54款,将草约中标的2、3条列入其中,同时规定“未经定界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06页。 )这一条约使葡萄牙达到了迫使清政府正式承认其占领管理澳门的权利,但澳门名义上的主权仍属中国。1888年4月 28日,罗沙在天津与李鸿章换约,条约生效,有效期10年为限。这是“葡萄牙殖民者占据澳门三百年来中国政府对澳门地位作出规定的第一个条约,也是至今唯一的一个条约,使中国的主权受到极大的侵害。”(注:王俊彦:《澳门的故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320页。)清政府就这样以“葡萄牙人帮助进行鸦片税厘并征”这一“属于中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就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注:王俊彦:《澳门的故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317页。)
综上所述,从明朝万历朝(1573 年)开始,到清朝光绪十三年(1887年)中葡签订《里斯本协定》,期间300多年, 葡萄牙人虽占领澳门经历3个多世纪,葡萄牙人一直是借租澳门,“通过遣使和交纳贡金,一再表示对其最高宗主权的臣服”。(注:王俊彦:《澳门的故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92页。)1888年4月28 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生效后,从法律意义上,澳门始脱离中国管辖权,葡萄牙人才获得对澳门拥有暂时的管理权。清政府承认葡萄牙占领澳门的现实后,葡萄牙人不顾1887年条约中关于“澳门界址未划定之前”“维持现状”,“不得改变”的规定,试图扩大对澳门管理的版图。1889年12月11日,即是《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刚过两年,葡方就将自己炮制的地图强塞给澳门同知蔡国祯,遭到拒绝。1890年葡人不顾中国的反对,悍然占领青州,迫使青州水师移驻前山。1896年澳葡又在大小横琴岛设立军营,公开索要这两个岛屿。两广总督拒绝。1902年,葡萄牙再派员向清政府递交照会,索要对面山和大小横琴岛。清政府外务部拒绝了葡萄牙的索地要求。1908年2月5日,因日本商船二辰丸号偷运军火,被中国水师截获。日本与葡萄牙勾结,借口是在葡萄牙管辖的领水内,反要清政府赔礼道歉。这一事件激起中国人民的愤慨,纷纷上书,要求与葡人划定澳门界址。1909年2 月,中葡决定派员勘查界址。香山县各界人士成立“广东勘界谈判维持总会”,担任澳门划界谈判的后盾。在香港进行的谈判,由于葡方坚持索要“澳门属地”,经九次会议,争持不下,陷于僵局,最终划界谈判失败。1910年中葡在北京恢复谈判,因为葡萄牙发生革命,谈判又中断。因此澳门界址终未确定。
中华民国成立后,澳门划界问题再次成为中葡外交交涉的主要问题。1913年葡萄牙公使照会北洋政府,要求划定澳门界址。第二年,葡萄牙公使与北洋政府谈判划界问题,葡方仍坚持在香港谈判的立场,因此没有结果。在划界谈判未果的情况下,葡人采取不断扩充澳门地界的行动。1910年8月葡萄牙人在路环岛大肆烧杀。1911年,葡萄牙人强迫路环九澳地主纳租。1919年,葡萄牙人筑青州堤,试图开辟青州北部地区,经中国政府抗议而作罢。葡萄牙再次要求会同勘界。在陆地界址未果的情况下,葡萄牙又提出澳门水界问题。1928年4月28日, 中葡北京条约第4次期满,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照会葡萄牙公使,声明该条约作废。当年12月19日,由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正廷和葡萄牙驻华公使毕安祺另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条约主要是规定关税问题,没有涉及澳门主权问题。抗日战争中,葡澳当局宣布中立,日本军队没有占领澳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民盼望收回澳门。1945年12月,国民党第二方面军司令张发奎命令15师师长刘绍武率领军队封锁澳门。1947年广东省参议会通电全国,敦促国民政府收回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中国政府考虑到当时国内国际形势,对香港、澳门实行同一政策,对香港、澳门确立了暂不收回的政策。中国政府多次阐明,港、澳是中国的领土,香港、澳门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要在适当时机解决这一问题,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1972年11 月8日,第27届联大通过决议,批准了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关于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的报告。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一批中下级军官发动“四·二五”革命, 推翻了葡萄牙长达40多年的萨拉查法西斯独裁政权。新政府在国内实行议会民主,对外推行非殖民化政策。葡萄牙因国内政局变化,其对澳门地位的立场发生积极变化,放弃了1957年葡政府确立的澳门是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的立场,实行主权与治权分开的政策。葡萄牙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即主权属于中国,但由葡萄牙实行管理。这种变化为中葡建交扫除了政治障碍。1979年2月中葡建交时,葡萄牙再次承认, 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中葡将在适当时候通过谈判解决澳门的前途问题。但葡萄牙当局自从1979年中葡建交以来,一直有一种单方面的想法,以为明确了“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之后,葡萄牙可以长期以“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治权属于葡萄牙”的方式管制下去。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发表后,为澳门回归树立了榜样,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提上日程。1984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对葡萄牙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就澳门问题同葡萄牙领导人交换意见。1985年3月,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访问澳门,传递了中国政府以“一国两制”模式解决澳门问题、设立特别行政区、澳人治澳的方针政策。1985年5月21日,葡萄牙总统埃亚内斯访华。5月24日,邓小平会见埃亚内斯,邓小平指出:“中葡之间没有吵架的问题,只存在一个澳门问题,这个问题在两国建交时已经达成了谅解,只要双方友好协商,是不难解决的。”埃亚内斯也表示:“澳门问题的主要方面在达成建交协议时已经解决了,葡萄牙人愿意友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注:张植荣、李扬帆、孙恪勤、张林宏:《邓小平外交》,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178页。)由于中葡之间没有关于澳门主权问题的争执,两国领导人达成了解决澳门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的共识。5月25 日中葡双方发表新闻公报宣布,定于1986年6月的最后一周, 在北京开始就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进行会谈。中国政府宣布了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1 )一定要在本世纪末、即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并恢复主权;(2 )在恢复主权的前提下,保持澳门的稳定和发展;(3)在恢复主权后, 按照“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在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08页。)
从1986年6月30日开始,到1987年3月23日,中葡进行了四轮谈判。在前三轮谈判中,双方就协议文本的实质性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在澳门回归时间问题上出现分歧,原因是葡萄牙政府虽然知道澳门迟早要交还中国,但一直希冀推迟交还。1986年10月,就在中葡进行第三轮谈判之后,葡萄牙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发言人巴度里公开向里斯本《消息日报》记者表示,中国希望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葡对此难以接受。他提出,葡萄牙交还澳门管制权的最恰当时间是在2017年。其后在葡萄牙的报纸上出现了2003年或2007年归还澳门的文章。对此种“推迟归还”的论调,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1986年的12月31日明确表示:“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是中国政府和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10亿中国人民的不可动摇的坚定立场和强烈愿望,任何超越2000年后交还澳门的主张,都是不能接受的。”(注:《人民日报》,1986年12月31日。)
1987年1月,葡萄牙认真研究了中国政府的立场, 终于同意于1999年将澳门的治权归还中国。1987年3月26日, 中葡双方代表团团长周南和麦瑞那草签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周南在讲话时指出,“澳门问题的解决,标志着中国人民朝着在本世纪内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伟大目标迈出的又一个重要步骤。它再一次显示了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实行祖国统一大业的指导思想所具有的强大的生命力。”(注:张植荣、李扬帆、孙恪勤、张林宏:《邓小平外交》,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182页。 )葡萄牙总理席尔瓦在国内电视讲话中高度评价这一协议。澳门舆论界多数人对协议表示满意。
1987年4月13日, 中葡两国政府总理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至此,历史遗留长达4个世纪的澳门问题解决了。 《中葡联合声明》经互换批准书,于198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联合声明》明确宣布,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岛、凼仔岛和路环岛)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1988年成立,经过几年的努力,《澳门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由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从1999年12 月20日起实施。基本法在序言、总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等处规定了中国在“一国两制”模式下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原则和办法。
序言主要是肯定“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 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7页。)总则第一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7页。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明确规定:“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9页。)和防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是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此等权利不包括涉及国防与外交的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果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有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9页。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涉及国防与外交问题时,应该“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这一须经中央人民政府证明书认可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10页。 )澳门与外国的司法互助关系也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此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这些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全国进入战争状态”,或澳门“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动乱”、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在“一国两制”的法律制度下,中央政府对澳门的主权。
第四章《政治体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和海关主要负责人)、检查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澳门基本法任命。第四章又规定,这些官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进行宣誓。
第五章《经济》规定,澳门是“单独的关税地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货币——澳门元实行自由兑换。澳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
第七章《对外事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对外方面具有不同于内地省份的特殊地位。涉及的主要情况有:(1 )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交谈判,特区政府的代表可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参加。(2)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 体育等领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派遣代表参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与上述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可以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4 )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5 )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时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措施,作适当安排,使澳门继续保持其地位。(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澳门已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参加这些组织。(7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并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决定。(8)对中央政府尚未参加的国际协议,但该协议澳门参加并已适用澳门,其仍可适用。(9 )对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区政府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10)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己管制澳门的入出境。(11)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签定互免签证协议,要有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12)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外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济和贸易机构,要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13)外国在澳门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同中国建交,但为中国承认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馆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澳门设立民间机构。
《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保证了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澳门回归过渡期和回归后的全面、正确、准确地实施,也充分保障澳门的平稳过渡,保障中国政府在澳门回归后恢复行使有别于内地的主权权利。“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澳门基本法》,才能保证包括澳门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澳门的经济繁荣与社会稳定及在国际上的特殊地位。
(资料来源:《外交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7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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