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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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


怎样认识帝国主义对近代中国的侵略是曾经论述较多而近年相对淡出的议题(注:中国人对“帝国主义”认知的进程其实相当复杂,在清末的一段时间里,不少国人曾视帝国主义为民族主义的“最高阶段”,怀有一种既憎恨又向往的态度。本文所说的“帝国主义”,大致指谓民国以后在中国形成的概念(这一注释是在北京大学历史系刘宪阁先生建议下做出的)。),过去的研究明显侧重于实施侵略一方,而相对忽视侵略行为实施的场域以及侵略在当地的实施(通常述及被侵略地区的是特定的“反帝”活动)。然而,不论是人类学意义上的“地方性知识”取向还是区域研究领域的“在中国发现历史”取向(注:参见Clifford Geertz,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3; 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1989年。),都提示着应当更注意被侵略区域的当地因素。同时,任何侵略至少是两个或更多落实在特定地域上的文化、政治、经济体系之间的冲突,在重视这些体系所在空间因素的基础上,还要从时间视角去认识其多元互动的过程本身。
另外,至少在中国,研究帝国主义侵华史的传统强项在经济层面,而文化层面相对薄弱。(注:参见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5-1993年);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胡绳《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版)。在西方,文化冲突和文化误解一直是解释近代中外关系的一个重要取向,特别反映在牵涉到传教的题目上。由于这一趋向通常隐含了西方文化优越的预设,已遭到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的反对。但从文化视角诠释中外关系这一取向基本未在中国生根,不论是从前的“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冲突说”还是新近得到提倡的“现代化取向”(隐喻着传统与现代的对立),都更侧重经济和政治因素。)本文主要立足于帝国主义侵略所及的中国当地条件,更多从文化视角考察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及其发生作用的进程,大致形成一个中外关系的认识框架,并据此简析1921-1922年“华盛顿会议”后中外格局的变与不变,侧重内争与外力在中国这一场域的纠结互动及其发展演化,以为研究北伐前后的中外关系略作铺垫。(注:这一认识框架并非固定的,而是发展中的,即其本身可能随时间以及特定场景的更易而波动。本文不像许多社会科学那样先确立一项相对抽象的“理论”,然后以“事实”来验证(test)这一理论;本文注重历时性因素,既借助认识框架以考察不同时期的具体史事,也注意具体史事对认识框架的作用,即在史事影响下认识框架自身的确立、修改或发展。简言之,具体史事和认识框架始终处于互动之中。)
一、帝国主义间接控制:条约体系的文化解读
近代西潮东侵,中国士大夫多以为遭遇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迄今仍常被引用的名言当然不甚符合史实,却反映出一种强烈的危机感,即不少中国士人逐渐认识到入侵的西人并不十分想亡中国,却立意要亡中国人的“天下”。(注:顾炎武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日知录·正始》))用今日的话说,这个“天下”就是中国文化;西方入侵者的目的主要不是变中国为殖民地,而是要在文化上征服中国,改变中国人的思想习惯,以全面控制中国。(注:清季士人对此有清晰的认识:此前也有异族入侵,然皆在较大程度上接受华夏文化,即所谓“窃学”;但近代入侵的西人则不仅无意“窃学”,根本有“灭学”之图,欲尽可能打压或铲除中国文化。参见罗志田《国家与学术:清季民初关于“国学”的思想论争》(三联书店,2003年)第59-69页。)
从根本上言,帝国主义侵略国与被侵略国之间最关键的实质问题是对被侵略地区的全面控制。只要能达到实际的控制,是否直接掠夺领土是次要的。帝国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侵略,但具体的侵略方式则千差万别。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文化悠久、中国朝野对外国入侵的持续有效抵制(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文化悠久一类表述已渐成套话,但在这里的意义非常实际具体,正是这些要素构成了近代中国朝野抵抗外国入侵的有效性。一般多见中国在近代中外竞争中屡战屡败,或忽视了中国朝野持续抵制外国入侵的效力。正像宋朝虽被蒙元所灭却是世界范围内抵御蒙古入侵时间最长者一样,从世界范围看,美洲、非洲以及亚洲的印度等都大致具有和中国一样的地大物博特点,却未能免于沦为殖民地的处境,足以反证出中国虽屡败而不亡,且失地不甚广,主权基本保持,已是相当有效的抵抗了。从这一视角看,中国文化和政治体制在抵抗侵略中的作用和效能还可进一步深入探索。),再加上列强之间相互竞争造成的均势,这些因素迫使列强逐渐认识到全面的领土掠夺既不合算也不可能。故其退而采取一种不那么直接的侵略方式,即以条约体系巩固其非正式的间接控制(注:这里的讨论受到“非正式帝国主义”理论的影响,这一理论由John A. Gallagher和Ronald Robinson在1953年提出,参见其合作的论文The Imperialism of Free Trade, 1815-1914. Economic Review, Ⅵ(1953), pp.1-15。关于这一理论的争论,参见William R.Louis (ed.), Imperialism: The Robinson and Gallagher Controversy. New York: New Viewpoints, 1976。后来Robinson自己又有所发展,见其The Eccentric Idea of Imperialism, with or without Empire. In Wolfgang J.Mommsen and Jurgen Osterhammel(eds.), Imperialism and After: Continuities and Discontinuities.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86, pp.267-289,不过这一理论主要着眼于经济层面,很少涉及文化。),同时寄希望于文化渗透(注:萨义德从一个特定的视角指出了文化因素对帝国主义扩张以至构成帝国主义概念那不可缺少的作用。参见Edward W. Said, Culture and Imperialism. New York: Knopf, 1993(中译本《文化与帝国主义》,李琨译,三联书店,2003年),particularly pp.267-268。),以为长久的经济利益铺路。
近代中外条约基本是武力威胁的结果,故所谓“间接控制”并未改变其帝国主义性质。而条约的不平等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条文上,首先就体现在其主要反映战胜者的意志这一基本精神上。早期的帝国主义研究较多侧重实施侵略的一方,但恐怕更多是被侵略所在地的现实条件,而未必是侵略者的主观意愿,制约甚或决定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方式和特性。如罗宾逊(Ronald Robinson)所说,“有多少被侵略的地方,就有多少种歧异不同的帝国主义”。(注:参见Ronald Robinson,The Eccentric Idea of Imperialism, p.273;并参见其Non-European Foundations of European Imperialism: Sketch for a Theory of Collaboration. In R. Owen and B. Sutcliffe(eds.),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Imperialism, London: Longman, 1972, pp.117-140。David Fieldhouse从另一取向强调帝国主义行为实际发生作用地区的重要性,参见其Economics and Empire 1830-1914. London: Weidenfield & Nicolson, 1973。)
从入侵者视角看,在中国实施“间接控制”是依据实际情形最可行也是效益最高的取径。在被侵略方面,中国除一些割地和少量租界外,领土基本得以保持完整;不平等条约固然侵犯了部分中国主权,但基本的主权仍在中国人手中。若返回当时人的认知,我们今日注重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类近代传入的西方观念对晚清中国人似不十分要紧,他们更看重的恐怕是基本的纲常礼教和政治体制这一“国体”仍依其旧。(注:由于“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西方观念不过新近才传入,近代中国人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个过程,时人更看重的恰是今日中外研究皆不那么重视的纲常礼教和国家(政治)体制的维持。晚清政治文献中一个频繁出现却难以精确译成西文的“国体”一词,就很能反映甚至代表中方的主要思虑。今日不少以中文为思想和表述工具者,也甚感难以界定“国体”一词,恐怕即因为这些人的思维和想像能力(或其使用的概念工具)已部分被“西化”了。)这个重要因素的意义是多重的。
帝国主义侵略所至,总要争夺被侵略国的文化控制权,一般是以贬低、打压甚至清洗等方式破除本土文化。在中国,因为没有直接的领土占据,不存在像殖民地那样的直接政治统治,西方就只能采取间接的渗透方式来获取文化控制。故对文化控制的竞争既是手段也是目的,西人对此是有备而来,且有着特别针对中国纲常礼教的持续努力。(注:从晚清到今日,试图淡化西方入侵之帝国主义性质者每强调西人来华意在“通商”,若以之与掠夺领土并论,这大致不甚差;但叶德辉已指出:“通商之士,一其心以营利,不能分其力以传教。”西人对后者的注重揭示出其目的不仅在于“通商”,而是远更广泛。见叶德辉《郋园书札·西医论》(长沙中国古书刊印社,1935年《郋园全书》版)第44页;并参见John Fitzgerald, Awakening China: Politics, Culture, and Class in the Nationalist Revolution.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109-111。)
另一方面,恰因上述因素的影响,中国士人对西方文化的仇视和抵制通常较殖民地人为轻。国体的持续和领土主权的基本完整,应该是士人确信中学可以为体的根本基础。由于不存在殖民地政府的直接压迫和文化清洗,中国士人在面对西方压力时显然有更大的回旋余地,更多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更能去主动接受和采纳外来的思想资源。故中国士人学习西方的愿望和实际行动都远比殖民地人要主动得多(注:近代中国与一般殖民地还有一大不同,殖民地的反帝运动往往是留学生领导,很多时候运动的领导中心正在所谓宗主国之内,与帝国主义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间接联系;而中国的反帝运动除早期与日本有着较密切的关联,中心一度也在日本(但同时更反中国政权)外,大部分时候是相对“独立”的(其思想资源主要是西方的,但运动本身与西方的联系则少);在20世纪20年代虽与苏俄有非常直接的联系,但当时苏俄的地位相对特殊:它在中国仍然维持着某些沙俄的帝国主义利益(例如中东路),然其在意识形态方面与一般帝国主义国家又有着巨大的差别。)。有些人为了美好的未来而日渐主动地破除自身的传统,实际成为西方打压中国文化的工具而不自觉。
再者,正是通过条约体系所建构的间接控制,外国在华存在(the foreign presence in China)既体现着一种外在的压迫,其本身又已内化为中国权势结构的直接组成部分。这一点越来越为中国人所认识到,清政府史无前例地援引义和团这一民间异端力量来对抗外国势力,部分即因其感到列强对中国内政的干预过分深入。(注:关于清政府支持民间异端力量,参见罗志田《异端的正统化:庚子义和团事件表现出的历史转折》,收入其《裂变中的传承:20世纪前期的中国文化与学术》,中华书局,2003年,第1-32页。)当孙中山在美国获悉辛亥革命的消息时,这位革命家不是疾速返国,而是转往英国以寻求可能抑制日本的帮助。詹森(Marius B. Jansen)敏锐地指出,这表明在中国领袖人物的认知中,外国在中国政治中的作用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意义。(注:詹森:《国际环境》,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陶骅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97页。)
若从文化视角看条约体系,鸦片战争后中外条约的订立,毋宁是开创了一种中外交涉的“方式”:即炮舰出条约,而条约代表胜者的意志;所能谈判的,只是反映胜者意志的程度而已。这才是最深层的也是最根本的不平等之处。早年中外谈判中道光帝觉得最不能忍受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方式。(注:参见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1995年)。)此后的中外之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修改以至取消这一方式的长期斗争。然而,不平等的中外交往方式既然由战争确立,实际上意味着条约的修订或废除多半需要诉诸武力或以武力为后盾。此后列强扩张权益的历次修约或订立新约是如此,中国方面亦然。
对清廷而言,每次条约修订,基本是外国利益的增强和中国权益的进一步损失,故其甚少主动提出修约。不过,费正清认为,这主要反映出所有的中外条约并未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的政教体制,所以清廷既不看重条约,也不认为有必要修约。(注:参见John K. Fairbank, The Early Treaty System in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In idem (ed.),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pp.257-275。晚清中国官民当然也有过修约的想法,或以修约为抵御西方进一步要求的权益之计,然基本未成为一项有意识的国策。)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国朝野皆不断提出修约以回收主权。这表明中国人已逐渐接受西方思维,注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远胜于往昔的“国体”;在具体做法上,一方面承认条约这一形式的重要性,也试图以西方外交的常规方式来进行修改。(注:王韬早就指出,治外法权“不行于欧洲,而独行于土耳其、日本与我中国”。他认为这是有“忠君爱国之忱”的“我国官民在所必争”,且“必屡争而不一争”,盖“国家之权系于是也”。具体的争法,则“不必以甲兵,不必以威力,惟在折冲于坛坫之间,雍容于敦槃之会而已。事之成否不必计也,而要在执西律以与之反复辩论,所谓以其矛陷其盾也”。见王韬《弢园文录外编·除额外权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73-74页。不过王氏未曾理解到条约的不平等也体现在缔结和修改的方式上,很多时候“执西律以与之反复辩论”未必有效。)
但条约体系确立的中外交往方式即使以西方常规价值观念看也不平等,故中国在谈判桌上的成功极其有限。到中国战场上已在使用飞机的北伐之时,北方首次以废除的方式终结中国与比利时的条约,南方的国民革命军更以武力为基础收回部分租界。或许这就是鸦片战争的历史意义之一:它不仅开启了一个时代,也设定了结束这一时代的方式。
从更深层次言,条约缔结方式和维护方式的不平等确立了西方在东亚外交的双重标准,即在与中国人打交道时,西人可以不按西方自身的价值标准行事。章太炎就注意到,西方这些“始创自由平等于己国之人,即实施最不自由平等于他国之人”。(注:章太炎:《五无论》,《民报》第16号,第7页。)只有在坚持欧洲文化优越观的基础上,才可以对“劣等”民族实施不同的准则而不觉违背了自己的价值观念。这是典型的帝国主义心态。(注:A.E.Campbell,The Paradox of Imperialism:The American Case.In Mommsen and Osterhammel (eds.), Imperialism and After, pp.33-40, particularly pp.35-36.陈垣已见及此:《资治通鉴》卷286载后汉天福十二年契丹军克相州后,“悉杀城中男子,驱其妇女而北。胡人掷婴孩于空中,举刃接之以为乐”。陈先生以为,此“非必其生性残忍也。蔑视之甚,故以非人道待之”。见陈垣《通鉴胡注表微·夷夏篇第十六》(科学出版社,1958年)第326页。盖战争之残酷固易导致敌视而影响人的行为,然以杀婴为乐殊过分,那些胡人只有不视汉人为“人”,始可出此“非人”之举。)如柯亭(Philip D. Curtin)所指出的,对非西方地区采取例外法则(exceptionalism)是“帝国主义意识形态差不多所有分支的共相”(注:Philip D.Curtin, Introduction: Imperialism as Intellectual History. In idem(ed.), Imperialism,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1, p.xiii.)。
张之洞在庚子后对这种帝国主义已有所认识,他看出各国皆“视中华为另一种讨人嫌之异物,不以同类相待;[故]必欲作践之制缚之剥削之,使不得自立为一国而后已”。(注:张之洞:《致西安鹿尚书电》,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初五日,《张文襄公全集》第4册,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12页。)在个人方面,这类心态和行为在中国租界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或可说已形成一种“租界行为”或“租界意识”。游历过欧西又久居租界集中地上海的王韬深有感触地说:“西人在其国中,无不谦恭和蔼,诚实谨愿,循循然奉公守法;及一至中土,即翻然改其所为,竟有前后如出两人者。其周旋晋接也,无不傲慢侈肆;其颐指气使之慨,殊令人不可向迩。”(注: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传教下》,第54页。)
此类“租界行为”表现出的“租界意识”,不仅对中国一方有所谓“东方主义”式的偏见,(注:关于“东方主义”,参见Edward W. Said, Orientalism.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79。)其对西方基本价值观念也未必全面体认,实际已形成一套与西方基本价值时相冲突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些人虽是西方在中国实际存在的代表,表述着“西方”却又不完全等同于“西方”;(注:反之,近代来华西人所接触的中国人所表现的或者也非纯正之“中国”,至少在传述中国上层文化方面不够正宗。柳诒徵指出,西人来华所接洽之华人,“或呫毕腐儒,或无赖名士,或鄙俗商贾,或不学教徒”,经由这些人“传译”的中国学术,“最易失真”;但西人却认这些言说“为华人自信之真义”,恐难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见柳诒徵《中国文化西被商榷》(1924年),柳曾符、柳定生选编《柳诒徵史学论文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25页。)若以“租界意识”的产生地域看,指导这些西方代表行为的准则甚至可以说是“非西方”的。(注:“租界行为”的持续性非常明显,到20世纪20年代,曾留学日本、美国而久居上海的杨荫杭观察到:西人“凡曾受教育者,皆讲求礼仪,言动无所苟”。但其“一旦移居东方,则视人如豕。偶不如意,即拳足交下。其意若曰:‘此乃苦力国也。殴—苦力,与殴一人类不同。’于是积习成性,居中国益久,离人道益远。此不特未受教育者为然,即在本国曾受教育者,亦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觉其臭。有西人为余言:凡久客东方者,归时多不为国人所欢迎;以其性情暴戾,异于常人也”。见《申报》1923年5月8日,收入杨荫杭《老圃遗文辑》(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742页。可知租界意识和租界行为确类一“染缸”,久居便被同化;这一同化对西方而言则为异化,故异于西方之“常人”。不过,正如萨义德反复指出的,作为“他人”的殖民地之存在既区别于宗主国的“自我”,却也是构建宗主国“自我”认同的要素。参见Said, Culture and Imperialism, passim,由此视角考察租界意识和行为的异化于西方常规,可更深入地认识帝国主义的复杂一面。)
王韬尝解读“租界行为”说:“彼以为驾驭中国之人,惟势力可行耳,否则不吾畏也。”(注: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传教下》,第54页。)这的确是近代在华外国人一条共享的“常识”,类似“武力是中国人唯一能理解的术语”这样的表述不断重复出现。据米勒(Stuart C.Miller)的研究,许多传教士不仅赞同这一观念,且他们自己在此观念的形成上也起了重要的作用(注:参见Chinese Repository, Ⅲ:9(Jan.1835), p.413;Ⅵ:10(Feb.1836), p.446;Ⅸ:1(May 1840), p.2; Stuart C.Miller, Ends and Means: Missionary Justification of Forc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In John K.Fairbank (ed.), The Missionary Enterprise in China and America.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249-282。)。主张学西方的郑观应承认传教士到中国意在“传教济人”,但以“救世之婆心”而造成大量教案,更常借条约和炮舰之“势力”以压官民,则“大失其传教劝善之本心”,也未必合于“上帝之心”(注:郑观应:《传教》(先后两篇),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上册,第405-412页。)。
传教士之所以能不顾基督教反暴力的基本准则而在中国认同于炮舰政策,部分因为传教的最终目的正是精神征服,更主要还是其有西方文化优越观的支持,故能公开支持使用武力而不觉于心不安。传教士在意识层面未必都认同帝国主义,不少人来华传教确出于善意,但当中国士人对此好意冷淡甚而抵制时,传教士的文化优越感使其不能接受这样的态度。有传教士以为,中国人视西方为夷狄的做法是公开违背了“爱你的邻居如你本人”这条戒律,西方有义务“说服”中国人走到更加“符合其权利和义务”的方向上来。如果说服不生效,就必须强制(注:Chinese Repository, Ⅲ:8(Dec.1834), P.363.)。似乎中国人“犯规”在先,西方人也就可以不按其自身“规矩”对待中国人(注:关于传教士方面更详细的讨论,参见罗志田《传教士与近代中西文化竞争》,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
一旦基督教爱邻如己的准则成为动武的基础,传教士也就走到其教义的对立面了,可知他们有意无意间也分享着帝国主义意识形态的例外法则。另一方面,在后来不少中外冲突中,传教士和构成租界主要成分的商界又常常有着不同的主张;正因部分西人、特别是其文化先锋传教士不完全认同于炮舰政策和不平等条约体系,西方对中国的文化侵略远比政治、军事和经济的侵略更成功,其成功的程度基本上与其疏离于炮舰和条约的程度成正比。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西方对中国采取了一种“凡可能说服时皆说服,不得已则强制”的方略。(注:这一概括在观念和句式上都受到着名的Gallagher-Robinson formulation的影响,他们曾提出“informal control if possible, formal rule if necessary”一说,参见Gallagher and Robinson, The Imperialism of Free Trade, 1815-1914. Economic Review, Ⅵ(1953),p.13。)这当然只是一种日后的理想型诠释模式,并不一定意味着一个整体“西方”事先就预定有这样清楚的谋略。不同国家不同的人可能根据不同的时势采取不同的对策。很多时候,强制和说服只是偶然地互补,而非事前预谋。
实际上,在华列强之间也有相当激烈的竞争,既为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势力范围,也为含义宽泛的文化“影响”。正是在更深层次的文化层面,潜伏着列强间分裂的隐忧。盖欧洲列强才真正分享着我们通常所说的“西方文明”,不但日本常被排斥在外,就连俄国甚至美国有时也带有不够正统的意味。当罗素(Bertrand Russell)告诉胡适专制比民主更适合于俄国和中国这样的农业国时,胡适感觉到这对其自身的自由主义信仰有些不够“忠恕”。(注:参见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全编》第4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94页。)实行于英国的制度可能真不适合于俄中两国,但罗素的主张仍隐约可见“例外法则”这一帝国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子。
几年后,比尔德(Charles A.Beard)将“东方”视为英、法、俄、美四个“西方帝国”纵横捭阖的场域。(注:Charles A. Beard, Introduction. In idem(ed.), Whither Mankind: A Panorama of Modern Civilization. New York: Longmans, Green, 1929, p.5.)这位着名的帝国主义批判者将社会主义的苏联纳入批判对象,却未包括正挑衅甚或颠覆东方既存格局的日本;他所批判的实际是一个作为侵略者的白种西方,而另一边则是作为受害者的黄种东方。日本在日俄战争击败沙俄之后便希望自己成为世界强国俱乐部中的一员(注:这样一种不平的情绪长期存在于日本是其不断发动战争的一个潜在但不可轻视的因素,参见Marius B. Jansen, Japan and Its World: Two Centuries of Chang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中译本《日本及其世界:二百年的转变》,柳立言译,香港商务印书馆,1987年)。),但东西文化差异及其伴随的歧视一直妨碍日本被西方强国真正接受,这样一种连批判对象都不计入的“不平等”待遇或许出于善意,却触及到也揭示了日本长期对西方的不满之所在。
在处于中国这一文化悠久的异国时,列强或更容易感到上述潜在的文化隐忧;作为共同的外来者(outsiders)(注:关于列强作为“外来者”的一面,参见Rhoads Murphey, The Outsiders: The Western Experience in India and China.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7。不过,西方以及日本卷入中国的程度,特别是其通过条约体系直接成为中国权势结构的一部分,及其在中国经济和文化方面留下的更带永久性的印记,都提示出这些外来者已部分内化成“近代中国”一个不可或缺的成分了,其一个明显表征就是当时中国反帝者所秉持的思想资源基本是西来的。说详罗志田《西潮与近代中国思想演变再思》,载《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它们似较在别处更强调团队精神和相互依赖性(注:孙中山就特别强调在华帝国主义的“共性”,认为近代中国的实际地位是低于一般殖民地的“次殖民地”,即“凡是和中国有条约的国家,都是中国的主人”,而中国也就成为“各国的殖民地”。见孙中山《三民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201页。)。这就进一步促成了东亚(时人多遵欧洲习惯称为“远东”)在国际政治中那特殊的“例外”之处:在欧洲处于敌对关系的国家在亚洲却可以联合贷款给中国,这一现象被入江昭(Akira Iriye)称为“世界政治中远东的隔绝”(注:Akira Iriye, After Imperialism: The Search for a New Order in the Far East, 1921-1931.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p.88.)。换言之,由于列强和中国这一似乎更明显的“区分”,在欧洲的敌对关系到了亚洲即因此而暂时化解。这还只是出于谋利的主动一面,当条约体系面临中国挑战之时,列强为捍卫这一体系更容易联合在一起。
二、华盛顿会议后中国内争与外力的纠结互动
第一次世界大战见证了国际政治秩序的大转变,列强势力因战局而改变,巴黎和会提供了一个按势力消长来重新划分各国世界地位的机会。第一个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苏联的出现,对世界资本主义体制构成有力的挑战;新俄国虽未参加巴黎和会,却存在于多数与会者的头脑中。当列宁对全世界劳动者描绘共产主义的美好未来时,威尔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着名的“十四点计划”。两人都提倡民族自决思想这样一种国际秩序的新观念,在不同程度上都反对既存的帝国主义国际秩序,故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帝国主义时代的结束。(注:入江昭就认为,华盛顿会议后,以美、英、日三国合作为基础,列强试图在东亚建立一种不那么具有帝国主义性质的国际新秩序,参见Iriye, After Imperialism。)
国际秩序的新观念由威尔逊和列宁来提出,体现出西方范围内正统衰落、边缘兴起的态势,即原处边缘的美国和俄国向原居中央的西欧挑战。从以西方为中心的“世界”范围言,至少在思想上,说帝国主义时代走向终结大致是不错的。但中国的情形有其特殊之处:正因为以条约体系为表征的帝国主义体制以非正式的间接控制为主,其帝国主义性质相对更隐蔽;更由于西方在中国推行例外法则,西方通行的处事方式并未全用于中国,在华帝国主义一直有其特异之处,故帝国主义在欧洲的“结束”并未迅速触及中国。
相反,尽管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没什么进一步的具体损失,至少在认知的层面,对中国人来说,和会结果提示的是帝国主义更明显的“存在”。在中国人心目中,帝国主义不仅未曾“结束”,实有加剧之势。威尔逊和列宁提出的国际秩序新观念对被侵略各国之人皆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双方也存在对追随者的争夺问题,关键在于谁能真正实行民族自决的思想,或至少推动其实行。(注:参见N.Gordon Levin, Woodrow Wilson and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对中国受众而言,威尔逊正是在这里开始输给列宁。这一转折影响中国思想甚大,(注:说详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0-75页。)与本文相关的直接后果是苏俄的反帝主张特别容易为中国人接受。
为解决巴黎和会关于东亚的遗留问题,1921-1922年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国际会议。美国长期提倡的门户开放,包括尊重中国的完整,被正式写入《九国公约》,在法律上成为列强认可的原则;《公约》也正式否定了在华“势力范围”这种帝国主义行径(但不追溯既往),在法理上使列强不得增强旧势力范围,也不得谋求新势力范围;中国收回了山东的主权并可以赎回胶济铁路的所有权,取消了外国邮政电信,关税虽未自主,但可有提升,列强并同意考察中国司法状况以决定是否取消治外法权。(注:参见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华书局,1983年)第224-234页;叶遐庵(恭绰)述、俞诚之笔录《太平洋会议前后中国外交内幕及其与粱士诒之关系》(自印本,香港,1970年)第179-277页;Roger Dingmen, Power in the Pacific: the Origins of Naval Arms Limitation, 1914-1922.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Thomas Buckley,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 Knoxville: University of Tennessee Press, 1970; Noel H. Pugach, American Friendship for China and the Shantung Question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LXIV(June1977), pp.67-86。)
这样的收获在近代中外条约史上可说是前所未有,在一定程度上对积弱的中国有所保护。以中国当时的国情,取得这样的结果亦属来之不易。但中国在会上将各条约的不平等处尽行提出修改,却大部分未能实现。这就体现出华盛顿会议的一个根本问题,即列强基本上没有把中国作为东亚国际政治的一个正面因素来考虑,因而也就低估了民国代清以来中国内部革命性政治变动的重要性。
民初的中国局势确实继承了清季混乱多变的特征,其变化的突然和急剧并不比前稍减。而列强间一个传统的看法是中国应先实施内政特别是法律改革,维持(西方标准的)“正常”社会秩序,然后才谈得上考虑条约的修订。(注:这一思维也被正式纳入中外条约之中,较早的表述见于1902年订立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第12款指出:中国愿意“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而英国则“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即允放弃治外法权。参见黄月波等编《中外条约汇编》(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30页。)华盛顿会议一如既往地坚持了这样的基本见解,其惟一的新意是要求列强予中国以安宁(即不以威胁方式扩充帝国主义权益),以便其实施内政改革。(注:Dorothy Borg, American Policy a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 1925-1928. New York: Macmillan, 1947, p.12.)
然而,正如前文所引“三千年未有的大变局”所揭示的,入侵的帝国主义本身就是中国秩序紊乱的主要造因之一。(注:连一向“温和”的胡适在五卅事件后也说,列强对中国的排外运动“发生最大的恐怖。我试问这恐怖哪里来的?完全由于他们基于不平等的条约,享有特殊的权利而来”。因此,不平等条约就是“一切冲突的祸根”。见胡适《对于沪汉事件的感想》(1925年6月),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1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23页。)更关键的是,任何大规模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必然意味着对既存权势结构的挑战,当外国在华势力已成为中国权势结构的直接组成部分时,复因其依“例外法则”在中国实行双重标准,列强自身也是按西方标准不那么“正常”的中国政治法律秩序的构建者和维护者。在中国实行大规模的全面改革必然要涉及列强的帝国主义利益,此时列强是继续扮演改革推动者的角色?还是转换为既存秩序维护者的角色?
当列强要求中国实行内部改革时,其依据的“国际准则”源自常规的“西方”;而外国在华存在本身行为的指导原则,又往往是类似租借意识等非常规的“西方”意识形态。帝国主义的非正式方式支撑了东亚国际秩序的“例外”或“特殊”,而隐伏于其间的观念和利益的既存冲突也造成了列强身份的困窘和错位;后者复使不同国家在特定具体场合可以采取未必一致的政策,预示了列强间合作的难以维持。
在列强方面,华盛顿会议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修复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改变的东亚国际关系。过去西方的研究对华盛顿会议形成的列强在华合作的取向强调稍过,实则所谓“华盛顿条约体系”的合作取向一开始就颇有缺陷,到1925年五卅运动后的关税、法权会议期间已基本消失殆尽。应该说,20年代以中国为场景的列强国际关系是典型的既竞争又合作的状态,而合作更多是在防卫和限制的一面,即每逢中国方面向条约体系挑战时,列强便易合作;(注:中国方面的挑战包括官方的和民间的、中央的和地方的以及有意的和无意的,如1923-1924年的广州关余事件对列强而言乃是地方政府的作为,而1923年的“临城事件”则明显不具备挑战条约体系的主观意识,列强处理这两次事件皆颇能合作。)实际上,不少次列强的“合作”原本旨在遏制列强之一采取“过分”的行动以扩大某一国的势力。(注:与前引入江昭的看法不同,蒲嘉锡(Noel H. Pugach)和孔华润(Warren I. Cohen)等认为华盛顿会议后列强间的合作仍比较有限,且更多体现在相互限制的一面,参见Noel H.Pugach, Anglo-American Aircraft Competition and the China Arms Embargo, 1919-1921. Diplomatic History, Ⅱ(Fall 1978), pp.351-371; Roberta A. Dayer, Bankers and Diplomats: The Anglo-American Relationship. Totowa, N. J.: Frank Cass, 1981; Warren I. Cohen, The Chinese Connection: Roger S. Greene, Thomas W. Lamont, George E. Sokolsky and American East Asian Relation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51-70, 97-119。)
同时,“华盛顿条约体系”并未充分体认到外国在华势力构成本身的激变:德国和苏联未曾参与华盛顿会议,这两个大国在整个20年代推行着基本独立的中国政策,对“条约体系”形成了有力挑战。(注:参见Iriye, After Imperialism, pp.20-21; Warren I.Cohen, America''s Response to China: An Interpretative History of Sino-American Relations. New York: John Wiley, 2nd ed., 1980, pp.105-107。)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与中国间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已被废除。中德两国在1921年5月以新条约的形式确定了德国放弃原有的条约权利,而中国则予德国以最惠国待遇,使其仍享有他国所具有的利益。没有了治外法权保护,德国人在中国的安全不仅不比他国人差,且成功地恢复了不少在一战期间失去的经济利益,复因放弃条约权利而获得中国人的好感,为其后来与国民党建立密切关系打下了基础。(注:关于中德谈判及德国恢复其在华经济利益,参见William C. Kirby, Germany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23-28; Robert T. Pollard,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1917-1931. New York: Macmillan, 1933, pp.100-104; Iriye, After Imperialism, pp.12-13。)
战后出现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一开始就表示愿意废除沙皇俄国与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意识形态和具体作为都使其对条约体系的挑战更明显也更具冲击性。1924年5月,中苏两国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等系列文件,正式恢复了外交关系。苏联对领事裁判权的放弃和承认与中国订立关税条约时采用平等互让的原则,大大强化了中国与其他列强谈判的立场。此前的中德条约多少是战争的遗产,而中苏条约基本是通过平等的谈判所缔结,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他国签订的条约中对中国最有利的一次,可以说开启了近代中外关系史上新的一页。(注:不过,当年中苏条约的谈判却在一种特殊的政治氛圈下进行的,苏俄代表加拉罕提出以“中国人民”为外交对象这一违背国际外交谈判常规的口号,却相当符合当时中国各界民众要求参与外交的心理,在不同程度上实际得到从激进到保守的各类中国人士的应和,使本来处境艰难的北洋政府不得不在谈判中让步。参见何艳艳“1924年中苏建交谈判述论”,四川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1999年5月,未刊。)
这样,一向被激进者视为北洋“太上政府”的外交使团中首次出现一个共产党国家的代表。苏联向中国派驻大使级驻华代表更凸显出这一象征性变化的实际意义:此前各国所派使节皆为公使级,按照外交惯例,在华使节中层级最高者应为外交使团的当然领袖,这就意味着苏联大使将成为驻华外交使团的代表。结果,所谓“东交民巷太上政府”很难再集体行使其惯性权势(注:例如,五卅事件后的中外交涉中,英、日、法、美、意、比形成一个临时性的“六国集团”共同行动,最能说明原有“外交团”的常规集体行为基本不复存在。),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外国在华势力已不复为一个整体,中外关系的格局出现了革命性的转变,奠定了此后南北两政府修订中外不平等条约的基础。
中国与德、苏新条约意味着已经运作多年的在华“条约体系”出现了巨大的缺漏(注:这一体系的缺陷也包括对华武器禁运的突破,国民党正利用了这一缺陷,先后从俄、德两国获得主要的军事援助。),同时也反映出中外关系可调适的余地甚大。德国人在中国的经历说明外国人无须治外法权的保护而生活得很好,经济上也能获利。(注:实际上,治外法权对外国人的保护远没有一般认为的那样有效,北伐时期的经历更说明这一条款对外国人的生命财产连象征性保护能力都不具备:整个北伐战争期间,惟一在中国活动频繁而又没有人员伤亡的主要列强就是在一次大战后失去了治外法权的德国。)凭借其建立的平等新关系,苏联可以在中国公开鼓吹和支持反帝运动(注:当然,列强也会利用意识形态来认识和处理苏俄在华行为,参见Martin Mun-Loong Loh, American Officials in China, 1923-1927: Their Use of Bolshevism to Explain the Rise of the Kuomintang and Chinese Anti-foreignism.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1984。),然其通过中苏条约以及此后的奉俄条约实际保留了几乎所有的具体利益。后者提示出中国方面的修约要求可以是有限的和非常灵活的:中国朝野寻求的是主权,有时甚至可以是象征性的主权,而在具体利益上则可以做出较大的让步。(注:华盛顿会议关于山东问题的解决已开先例,即日本在政治上从山东退出,但涉及实质性利益的日本势力仍留在山东(中国以为期15年的国库券向日本赎回胶济铁路,在未清偿期间用日本人为车务长、中日各一人为会计长)。但华盛顿会议上中国的让步是在列强压力下做出,而中苏条约中的让步却是在内部“国民外交”压力下做出,更能说明中国外交的灵活性。)
在一定程度上,既然多数列强(日本除外)渐已放弃直接掠夺中国领土的取向,中国获得至少象征性的主权而列强基本维持其实际利益大致符合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在华帝国主义秩序。但一向被认为最重实利的主要帝国主义列强似乎迟迟不能认识到中国修约要求的灵活性,恰揭示出中外交涉方面的文化意义有多么深厚。
列强对领土掠夺的放弃使外交谈判的重要性大增,涉及具体利益时,任何列强都不会轻易放弃对其有利的条约权利。然所谓“有利”,包括实际有利和以为有利(imaginary advantages)(注:杜亚泉曾指出:事物之“为利为害,虽仍不离乎事实,而常有多少之思考想象存于其间”。见杜亚泉《论思想战》(1915年),田建业等编《杜亚泉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5页。本条材料由刘宪阁先生提示。),20世纪上半叶中外交涉的大量史实证明,即使是那些早就对外国在华利益不起实际保护作用的条款,列强也不轻言放弃。由于许多条约“利益”已是想像多于实际,中外修约谈判中双方所争的常常不是具体利益的得失,而更多是中外交往应奉行怎样一种“方式”。说到底,这是一种文化竞争。那时的中外谈判常常因一些今日看来极细小的问题而搁置,就因为对谈判双方来说,这些细小问题都有着深远得多的文化含义。
文化因素的影响虽深远却不甚明晰,各国外交更直接受到本国政治体制的约束。在西欧和美国,政治体制比较稳定,但以代议制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对外交有着明显的限制,内部的不同意见强烈影响着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许多时候外交策略的思考其实是在因应国内的党派政治需要。而20世纪20年代的俄国、日本和中国多少都面临着旧政治体制已去而新政治体制尚未充分确立的状况。政治体制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动荡程度,动荡的社会反过来又为形成中的政治秩序增添了变数。(注:关于日本,参见Jansen, Japan and Its World; Jean-Pierre Lehmann, The Roots of Modern Japan. London: Macmillan, 1982;关于俄国,参见Hans Rogger, Russia in the Age of Modernization and Revolution, 1881-1917. New York: Longman, 1983; Roberta T.Manning,The Crisis of the Old Order in Russia: Gentry and Government.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2; Adam B. Ulam, The Bolsheviks: The Intellectual and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Triumph of Communism in Russia. New York: Macmillan, 1965。)在这样的社会里,新思想的产生更少限制,其发展有着更广阔的空间,但不同思想观念的竞争也通常更加激烈。更重要的是,超常规和非常规的主张和行为很容易出现,而相关职能机构按常规制定决策和推行其策略反不时被忽视甚至颠覆。本来任一大国的内部政治激变都会影响到其所在地区的国际秩序,在东亚,不仅中国和日本都不同程度地处于政治大变动之中,横跨欧亚的苏俄也尚未结束其内部政治秩序的调整,这就大大增强了这一区域国际关系的不稳定因素。
而中国的乱相又特别明显,政治和社会的“革命性”(主要指既存规范的失效)超过日、俄两国,甚至不时缺乏一个名副其实的有效中央政府。当时中国各军政力量基本重在内争,其首要目标是扩充自身势力甚至统一全国,与历代中原逐鹿并无大的差别。但是,这一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政治竞争是在与历代大不相同的背景下进行的,最根本的不同之处即在于外国在华势力已成为中国权势结构的直接组成部分。故即使是纯粹内部的“改朝换代”,任何对既存权势结构的挑战都要涉及帝国主义列强的利益,实际也构成对条约体系的冲击,致使中国内争和外力的纠结和互动远甚于他国。
这样复杂的局势困扰着中国思想界,杜亚泉在1918年已虑及外国势力可能不容中国平静地改革,他在讨论中国新旧势力之争时说,“武人官僚,倚仗旧势力,以斫伐国家生命,惟恐其勿尽”;同时可能“将有外来之势力,加于吾国之上,以绝吾国之生命;不能更有机会,容待吾国发生新势力,以营代偿作用”。(注:杜亚泉:《中国之新生命》(1918年),《杜亚泉文选》,第324页。)今日一般视为“保守”的杜氏在五四学生运动前已观察到“武人官僚”、“旧势力”和“外来势力”的关联及相互支持的一面,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当年中国思想界的确趋向激进。
这也说明,一些中国读书人对那时内争和外力的纠结已有较清晰的认知。陈独秀在未成马克思主义者时已注意到因交通发达而出现的“全球化”趋势:“举凡一国之经济政治状态有所变更,其影响率被于世界,不啻牵一发而动全身也。立国于今之世,其兴废存亡,视其国之内政者半,影响于国外者恒亦半焉。”(注: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1915年9月15日),第4页(文页)。)当时的“全球化”程度与今日相比所差甚远,很可能是外国在华势力深入中国权势结构的现象让陈独秀在八十多年前就思考到“一国之经济政治状态”变更与“世界”的关联。
当中共于1922年发出反帝为主旨的二大宣言时(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7月),《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1),人民出版社,1979年重排本,第3-16页。),胡适撰文回应说,民国以来列强对中国的态度有明显改变,列强在清末还想征服统治中国,但日本势力在远东的一再扩充和中国民族的一步步自觉使远东局面大变,不仅“现在中国已没有很大的国际侵略的危险”,而且“外国投资者的希望中国和平与统一,实在不下于中国人民”。故中国人可以不必担心列强的侵略,且“同心协力的把自己的国家弄上政治的轨道上去”。若国内政局纷乱,列强自然也不会放弃其权益。一句话,内部“政治的改造是抵抗帝国侵略主义的先决问题”。(注:胡适:《国际的中国》,《胡适文存二集》卷3,亚东图书馆,1931年第8版,第128a-128i页。)
胡适的主张相当接近华盛顿会议的精神,但他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因素,即外国在华势力已成中国权势结构的一部分;即使是纯粹内部的“把自己的国家弄上政治的轨道”的努力,只要含有对既存权势结构挑战之意,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帝国主义列强的利益。他自己稍后就发现,连谈“全国会议、息兵、宪法”这类具体的“问题”,都“势必引起外人的误解”,(注:胡适:《与一涵等四位的信》,《胡适文存二集》卷3,第143页。)可见“外人”在中国涉足极深,已全面“介入”到中国权力结构之中。故有人明确指出:“内政与外交,在我国今日实已打成一片,不可复分。”(注:平:《内乱与外患》,原载《市声周刊》第4卷第2期(1926年1月3日),转载于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第5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300页。)
中共方面随即由张国焘发表长文对胡适进行系统反驳,张氏也注意到帝国主义的侵略方式已由19世纪的武力为主转变为经济为主,后者“既省钱,又省力,还不易引起重大的反感”;但他认为经济侵略比武力侵略更危险,因为列强对中国市场的竞争已造成一种“相互竞争的侵略”,且帝国主义是军阀政治的后台,故“帝国主义是中国人民的第一个敌人,是势不两立的敌人,为了解除中国人民的痛苦,为了中国的独立和自由,非急速打倒他不可”,若不“打倒英美日等国的对华侵略主义,不足以改造国内政治”。(注:国焘:《中国已脱离了国际侵略的危险么?》,《向导》第6期(1922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1954年,影印向导周报社汇刊本,第45-50页。更详细的讨论参见罗志田《北伐前数年胡适与中共的关系》,载《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4期。)
不论先反帝还是先实施内政改革,双方的共同点是承认帝国主义侵略方式有所变更,而中国的内政与外国在华存在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双方的分歧更有相当的代表性,体现出中国社会或思想界对“外国在华存在”那双重身份的困惑:胡适等人或者更多看到其作为改革推动者的一面,而从杜亚泉到中共这些人则明显将其视为中国既存秩序的维护者。(注:这是近代中外交往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西方给中国带来许多可借鉴的新思想资源,但其既然以入侵方式进入中国,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士人接受这些思想资源。同时,外来者的双重角色也使得在中国的“西方”不能不“分裂”。参见罗志田《西潮与近代中国思想演变再思》,载《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西方的分裂:国际风云与五四前后中国思想的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日本的地位相对特别:在西方思想资源进入中国的过程中日本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自身也可以说是新思想资源的提供者;然而在处于社会、政治秩序大调整中的日本国内,主张采取直接领土掠夺政策的一派始终活跃于政界和军界,故日本对以间接控制为表征的在华帝国主义秩序也存在挑战的一面。)
要求中国先改革内政然后考虑条约修订的“华盛顿会议精神”,反映出列强仍更多看到中国的乱相,却未能仔细观察和认真考虑与此相伴随的中国社会和政治的疾速变化(注:部分可能因为其自身仍处革命后社会、政治秩序的大调整之中,苏俄显然更能领会中国内部激变那突破常规一面的革命性意义,其提出以人民为外交对象的主张非常具有想像力,与那些试图维护既定秩序的西方列强相比,体现出相当充分的“思想解放”。),特别是中国民族主义那御外和内部整合并存的两面性(许多知识精英及其民众追随者既要求国内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愈来愈强烈地希望中国完全掌握自己的主权)。(注:关于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两面性,参见罗志田《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史学反思》,收入其《二十世纪的中国思想与学术掠影》,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4-128页。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本文所说的“民众”和“大众”通常不出城镇的范围,即使在城镇中也更多指的是多少识字且对“国是”保持兴趣的一部分,其实际数量可能不甚大。)中国政府或任何中国政治力量必须先给人以“得道”的形象,然后才能致力于“把自己的国家弄上政治的轨道”,并整合离散中的社会秩序。修订不平等条约以恢复中国主权恰是“得道”的最佳方式之一,也渐成必须的步骤。(注:在政治运动中有意识地运用民族主义已成为当时中国政治活动的一个倾向,美国驻华使馆官员裴克(Willys R.Peck)观察到,“在政治中引起民众关注的最简易、最保险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排外,所有的中国政治派别都以此策略来“确保民众的支持”。参见Memo of conversation between Peck and Wellesley, Dec.9, 1926, U.S. Department of State, Record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Relating to Political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States, 1910-1929, National Archives Microfilm Publications, No.341,893.00/7981。)
这样,华盛顿会议上中国虽颇有所获,但已不能满足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特别是那些收获因法国以金法朗案迟迟不批准《九国公约》而名至实未归,使中国方面的外交成就感日益淡薄,对列强的不满却与日俱增。(注:加拉罕在1924年提醒中国:华盛顿会议关于增加关税等权利,“以法国之反对”,仍未能实行。参见加拉罕致王正廷,1924年3月19日,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56页。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John V.A.MacMurray)在1925年也注意到法国迟迟不批准《九国公约》对列强利益和中外关系的损害。参见MacMurray to Hughes,Nov.17,1925,John V.A.MacMurray Papers,Seeley G.Mudd Library,Princeton University。)正是帝国主义列强的不协调不合作阻碍了华盛顿会议精神的落实,并进一步打击了巴黎和会后已大为削弱的中国“自由主义派”在国内政治上的发言权,此派言论的缺乏说服力当然也就使中外关系方面更为激进的主张得以扩大影响。(注:前述“保守”的杜亚泉与激进的中共观点相近,就极具启发性。一般不视为激进的张君劢就说,巴黎和会后,“我心中大为不平,觉得协商国政治家之所谓正义人道者,皆不过欺人之词;因而想及所谓国际法者,实等于国际的非法”。由于对其所研究的国际法失望,他不久即放弃修习国际政治。(参见张君劢《学术方法上之管见》,《改造》第4卷第5号[1922年1月],第1页[文页])。张氏自己后来在中苏谈判期间就要求加拉罕本着外交公开的宗旨,将其对中国政府所提出之条件公示于中国国民,国民必能秉公道正义以赞助加拉罕(《晨报》1923年9月11日第6版)。再后来留学欧洲专习国际法的周鲠生提倡流氓式的“革命外交”(参见周鲠生《革命的外交》,收入其同名论文集,上海太平洋书店,1928年,第1-11页),其潜在造因大概也源于此。)
北伐前夕的中外关系既然处于如此变幻莫测的混乱格局之中,列强间的合作实难以维持,任何外国也很难有预先制定的长远政策。各国只有根据局势的演变及其所面临的新问题,不断调整原有的政策原则。正如帝国主义侵略所及区域限定着帝国主义侵略的方式一样,中国局势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这一地区国际关系的走向;同时,入侵的帝国主义既是中国秩序紊乱的造因之一,又是中国既存权势的一部分,这样一种内外因素的特殊结合使中国问题不时呈现“国际化”意味,(注:罗志田:《国际竞争与地方意识:中山舰事件前后广东政局的新陈代谢》,《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两者的关联互动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仍在继续发展。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