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试论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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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试论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


在近代签订的中美商约中,1903年的《通商行船续订条约》占有独特的地位,它是美国宣布对华“门户开放”政策之后中美间签订的第一个条约,具有承先启后的意义。在以往近代中美关系史的研究中,学术界对此注意不多。本文主要利用已刊和未刊的清朝档案和文献资料,就1903年中美商约谈判的过程、内容、特点及其意义,做一初步探讨。不当之处,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
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的谈判系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第11款的规定,该款订明:“大清国国家允定, 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其他事宜,均行商议,以期妥善简易。”[1]该条款由英国公使萨道义在1900年11月5日各国公使会议上最早提出。[2]但由于该款的内容与美国这一时期要求扩大在华贸易和投资的愿望相一致,美国政府立即给予支持。11月9日,国务卿海约翰在给驻华公使康格的电文中明确表示,如果各国不同意这一条款,“本政府将保留按这种意思与中国政府进行谈判的权利。这种谈判将是独立的,但对具有相同观点的国家来说又是共同的。”[3]因此还在议和过程中当各国把注意力集中在赔款问题上时,美国政府就在为修改商约做准备。1901年初,美国亚洲协会和美国特派全权委员凯森就分别向国务院提交了有关修改同中国通商条约的说帖和报告,都强调通过修改商约以促进美国在华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性。[4]同年4月11日,国务卿海约翰又致函来华专使柔克义,专门就修改商约问题做出具体指示。[5]但美国政府试图在和约谈判过程中同时解决商约问题在当时是不现实的,正如柔克义在给国务卿海约翰的复函中所说:“在这次谈判中,各国代表迄今一直认为以不先提出通商问题为宜,留待联合照会其他各款获得最后解决后再予考虑------我的所有同僚都认为,任何有关通商问题的谈判至少必须推迟到明冬。其中多数人认为,所有各国联合起来同中国政府就这些问题进行谈判,那是十分不切实际的,他们当中多数人相信如果采取这种办法,势必极大地拖延谈判时间,而且可能一无所成。”[6]
《辛丑条约》签订后,虽然英国最先与清政府举行商约谈判,但美国也表现得十分积极。1901年1月23日,在中英商约谈判开始后不到两个星期,美国驻华公使康格便照会通知外务部,美国政府已授命他本人和美驻上海总领事古纳和住上海美商希孟(亦译作西门)负责中美商约谈判,希望在未开办前先与庆亲王奕劻晤商。但由于美使馆的翻译卫理发送照会时误用一般信函,外务部一直未予回复。3月17日,使馆翻译卫理再次致函外务部查问此事,外务部表示从未收到此函,于是卫理于3月21日重新将1月23日的照会抄送外务部。[7]3月24日外务部做出正式答复,通知康格美国所派商约谈判官员可与中方商约谈判代表盛宣怀和吕海寰在上海举行谈判 ,并表示中方谈判代表吕、盛系奉特旨简派,有实在议约之权,至于画押全权则须待商约由本部核准后再奏请颁给。[8]
6月27日,中美双方就修改商约问题在上海举行第一次会谈。美国公使康格在交送约稿后即回北京,由驻上海总领事古纳、商董希孟具体负责与中方的谈判。会上,美方提出共计40款的条约草案。该草案的第1至第28款系在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的基础上修改,第29至第40款为完全新增的内容;《中美天津条约》中拟予删除的字句用括号标出,新增的条款和字句则用斜体字标明。但由于当时中方代表正忙于中英商约的谈判,因此中美间的谈判没有接着立即举行。
9月9日,也即在中英商约签订后的第4天,中美代表在上海举行第二次会议,开始就美方提出的草案进行具体讨论。在这次会议上,中方代表希望中美商约的谈判以业已商订的中英商约为准,并对美方草案中没有提到中英商约中的裁厘加税的条款表示严重关注,指出: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不解决,就不可能签订条约。但美方代表并不愿受中英商约的限制,明确表示,中美商约内遇到与中英商约同样的问题时,美国方面喜欢用自己的提法;有关厘金问题,尚未收到政府的指示。[9]美方的态度突出地反映了美国这一时期追求独立的对华政策的愿望。在接着的几次会议中,中美代表着重就美方提出的第28款教会问题和第29至第38条新增的10条内容进行讨论。[葛夫平1] 但中美间的第一轮会谈不到一个月(据中方的记录仅仅进行了9次),在9月30日的会议后即告中断。谈判中断的原因虽然一部分是由于中方参与商约谈判的人员发生一些变动,商约大臣盛宣怀因丁忧开缺,督办商约大臣、两江总督刘坤一因病出缺,应张之洞的建议,清政府于10月16日任命驻美大臣伍廷芳为商约大臣,回国参与中美商约的谈判,同日任命直隶总督袁世凯为督办商约大臣[10],但主要还是因为美方谈判代表等待美国政府的指示。事实上,当时与中美商约同时进行的中日商约的谈判就没有因中方的人事变化中断,而是一直在进行之中;并且,中方代表也曾多次向美方提出继续会谈的要求,但美方代表均表示须“俟接训条再议”[11]。
1903年2月28日,中美商约谈判在中断将近5个月后在上海再度续议。会上,美方代表要求撤回原40款约稿,并简单地向中方介绍了新拟约稿的内容,表示新约稿系由美国政府在华盛顿拟订,除第1至第4款的内容与英约不同外,其余各款与英约大概相同。3月17日美方代表交来16款的新约稿,作为中美商约谈判的基础。该草案虽然对商约的内容做了重大的调整,比照英约办法,不再将旧约列入,但新草案的内容和要求与中英商约仍有很大的不同。中美商约草案中的第1、2、3、10、11、15款都是中英商约所没有的,其余条款的内容虽为中英商约所有,但美方提出不同的要求,或文字的表述不尽相同。此外,新草案也没有将中英商约的内容都列入其中。在研究美方提出的16款的草案后,督办商务大臣袁世凯和张之洞几乎对每一条都有不同意见。其中,张尤为不满,认为美“素和平”,但此次美国所提16款“太属老辣”,“大概取英约之有益于彼而去其有益于我者。”[12]
中美代表围绕16款草案的谈判虽然没有象中英和中日商约谈判那样紧张,但也极为艰难。谈判开始后,中美代表约定:鉴于中日商约的谈判安排在每星期的一、四两日,中美商约的谈判则安排在每星期的二、五两日。但在后来的谈判中并没有拘泥于这一时间安排,而是根据谈判的实际情况多有变动。在2月28日再度续议到7月中旬的4个多月里,中美代表对商约的每一条内容都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并大体达成定议,呈请两国政府核准。为早日结束商约谈判,在7月14日的会谈中,美方代表敦促中方代表催促清朝政府尽快对拟定的商约条款做出最后答复,拒绝与中方代表再就一些已议定的具体问题重新进行讨论,提出在外务部对商约草案提出通盘意见后再“统行核定”,“贵国外务部电报未回以前,本大臣不愿再议。”[13]至此,中美商约在上海的谈判暂告一段落,谈判也因此又中断一个多月。
然而,就在上海谈判中断的一个多月里,美国驻华公使康格与外务部关于东三省开埠问题的直接谈判有了具体的结果,并对商约谈判的进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在商约草案第12款中,美方要求将东北的奉天和大弧山辟为通商口岸。但俄国在1903年4月18日向清政府提出“未经俄国同意,不得在满洲开埠、设领”的要求,使中美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变得复杂,有关开放口岸的问题主要也由康格与清政府直接进行交涉。为了避免激怒俄国,同时也为了避免其他列强效尤,清朝政府反对将开放口岸问题载入商约,建议俟俄兵全行撤退后由中国政府自行将美国所请的奉天和大东沟两地辟为通商口岸。[14]但美国政府一定坚持要将东三省开埠问题写入商约,尤其在7月14日俄国外交部向美、日、英等国申明,除哈尔滨外,俄国不反对在满洲开放通商口岸后,进一步逼迫清政府必须就答应将东三省开埠问题载入商约做出书面的承诺;表示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不签定商约[15]。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之下,8月8日,外务部照会康格,同意将开埠载入商约,表示“俟西历本年十月八号东三省所驻俄国兵队全行撤退交还地方后,再将该两处由中国自开口岸一节列入约内,商约全文亦俟彼时一并签字”。但照会最后又表示“倘至西十月八号俄国兵队尚未全撤,届时应与贵大臣再行商办”。[16]这就为10月8日能否真的完成商约的签订带来变数。对此,美国公使康格又向清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清政府在照会中不能附加条件,不能将10月8日通商口岸问题是否载人商约和商约全文的签字与俄国军队届时是否真的撤兵连在一起,即必须在10月8日那一天将商约全文签字,不管俄国届时如何办理;威胁清政府如果迟至14日晚还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的话,那么清政府就必须为商约谈判的失败承担全部责任。8月13日,清政府被迫重新照会康格,满足了美方的要求。[17]这样,美国公使康格与清朝政府之间的直接谈判,不但解决了中美间关于要不要将美国所请的两处通商口岸写入商约的问题,而且还为结束中美商约的谈判规定了一个最后的期限。
8月19日,中美在上海的会谈也在中断一个多月后重新恢复,双方代表开始就外务部提出应修改的地方进行磋商、核定,同时继续就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诸如设立盐报验公所问题,约开口岸与自开口岸问题,专利保护问题,保护外人上谕问题,继续进行讨价还价。在此过程中,美国驻华公使康格为在规定的10月8日那一天结束商约谈判,频频催促清政府加快商约谈判的进程。9月3日,他便照会外务部,提醒知照商约大臣,事先将所定商约缮备齐全,以便至日签字。[18]但清政府似乎并不急于在10月8日那一天签订商约,在9月6日的复照中表示:“现在两国在沪所议商约,大致虽已订妥,惟内有数款,字句之间尚须详酌。”“如于十月八号以前全约一律议定,届时自当奏请谕旨,予商约大臣以签字之全权。倘彼时商约全文尚未议竣,亦不得不稍缓日期。”[19]对于清朝政府的这一态度,康格极为不满,9月12、14日两次照会外务部,指出根据本国驻沪商约大臣的报告,现在商约未能议定,原因在于中国政府没有对中方商约大臣请示之事做出回音,再次声明“本国政府系以至西历十月八号于商约上签字为极要之事,虽全文尚未议定,而所未定者不过些少之处,是签字一节,绝无合理之推诿可以稍缓一日之期。”[20]在康格的一再敦促之下,9月18日中美代表在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后,结束了中美商约的谈判。10月1日,康格照会外务部,通告明日离京,届期抵沪签订商约。10月8日,中美代表分别在商约上签字。1904年1月13日中美互换批准书,《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正式生效。
从中美商约谈判的过程来看,美方一直处于主动地位,态度积极,而清政府则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并表现得较为消极。清政府采取消极态度的原因是,当时清朝的有关官员认为修改商约的谈判只能是意味着列强对中国权利的新的索取,因此他们对签订中美商约并不热心,希望通过采取拖延的办法,促使美方满足中方要求,做出更多让步。商约大臣吕海寰、伍廷芳在向美方代表解释清政府在商约问题上迟缓、拖延的原因时就明确指出:这是因为“好处在贵国故耳”[21]。
(二)
中美商约谈判的内容以美方提出的约稿为基础,但美方在刚开始谈判时即向中方表示愿意考虑中国方面提出来的任何条款。在一年多时间的谈判里,中美代表围绕中美商约的约稿在上海共进行了64次之多的会谈。[22]他们讨论的问题极为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有关加税免厘问题。尽管这是中英商约已解决的问题,但它依然是中美商约谈判中争论次数最多、最激烈的问题。中美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涉及两个方面:首先在加税上,美国开始时不同意中英商约将进口税增至值百抽12.5, 只同意增至值百抽10,指出清政府从前所抽的进口税实际上不过值百抽4.5而已,若照英国办法则较前已加3倍,足以抵偿庚子赔款。中国的谈判代表则解释:加税并不是完全为了赔款,主要是各国要求裁撤厘金,而要裁撤厘金,只有加税才能办到。其次,英约将进口税增至值百抽12.5, 照当年的时价计算,实际上不过值百抽10,已不足弥补厘金收入,厘金的收入之款为每年3000万两,而照英约办法不过增加2,600万两;如照美方提出的值百抽十的方案,则其实不过值百抽八,所加无几,将无法裁撤厘金。在听了中方代表的意见之后,美方在3月27日的会谈中即表示加税至值百抽10还是值百抽12.5,相差不大,愿意将中方的意见转告美国政府考虑。[23]在后来加税免厘的谈判中,美方代表虽然也不时地表示反对加税至值百抽12.5,强调加税过重,将不会被其他国家接受,但这主要是将它当作要求中方满足他们在免厘方面所提要求的一个筹码。在免厘加税条款基本达成协议后,美方代表就曾向吕、伍透露说:美国政府实际上在西历3月份即同意加税至12.5,条件是“必须将内地常关撤去”。[24]因此,中美关于加税问题的争论事实上并不十分激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免厘方面。
在免厘问题上中美对于裁撤厘金并无任何的分歧,中美的分歧在于要不要将厘金之外的其他一些征收行货税捐的局卡一并裁撤。首先,在常关问题上,清政府要求保留内地常关,其理由是:此次加税系为裁厘,与内地常关无涉;常关系抽内地税,与洋货没有关系,实属中国内政,美国作为中国的友善之邦,不应干预中国的内政。如果裁撤内地常关,则各省税款无着,抽收之法必至乱而无章,偷漏税饷必自此始;中国财政损失太巨,中国政府和各省督抚决不会答应,结果加税免厘也不能办成。并且,常关起自明代,在中国已实行数百年,不只征收税饷,而且兼负稽查、缉捕之事。现下常关统归海关管理,所收之税也与洋关相同,不会存在美方所说的留难需索的弊端,查核子口税单系各国通例;中方担保内地常关不存在对洋货留难需索等弊端,否则,即按照中英续议烟台条约解决洋药税厘并征的办法,在中美商约内写明:如保留的内地常关将来发现有需索留难的事情,美方有随时废弃的权力。再者,与中国商务利益最大的英国在中英商约中已允保留,何以美国不允。但无论中方代表如何解释,美方代表始终不接受中方所说的这些理由,只同意保留和添设通商口岸内的常关,坚持必须裁撤一切内地常关。他们指出:根据中英商约第8款开头订明“所有厘卡及征抽行货他捐各关卡局所裁撤后,不得改名,或藉词将此项关卡复行设立”的规定,内地常关也应在裁撤之列,而在该款的第3节中又允保留内地常关,实自相矛盾,当时各国对此就很有意见,无一洋商以为然,将来必定难以实行。常关收税,“名与捐两样,勒索则一”,与厘卡无异,“缘关工凡遇货物不知是否洋货,所以总要稽查”,有稽查就难免会有需索留难;而既知有此弊端,就应在立法之初做到“设法除弊为好”。即使内地常关全派洋人监察也不妥,这不但会导致中国官员的怨愤,而且经费庞大,将加重民间的负担;况且洋人也有好有坏,并非派洋人监察,即可周全,此外海关税司的权力也未免过大。何况内地常关事实上仅居全部常关的四分之一,每年进款极为有限,大多自用,费用很大,不象洋关征一缴一,“于贵政府有损而无益”,同时通商口岸的常关随着开放口岸的增多将来必定比以前有所增加,因此实行加税改革后,比较裁撤内地常关所失之数“定有盈无绌”;至于地方的损失,则可由所加之税予以弥补。此外,要求裁撤内地常关,也不是要干涉中国的内政和自主之权,而是因为它与加税连在一起,与“贸易争论价值相类”,不但如此,而且还为中国除去积习,“不独有益于贵政府,而百姓也有利焉”。“凡欲兴商,须除去各种积习,然后商务可以通行无阻。现下各省几如分为列国。若尽去留难之弊,则商务税饷定有起色,而国之强盛可期矣。”“中国民间由捐重受苦,地方官办理未妥,贵国国家理应体恤。二位贵大臣亦系中国办事大员,尤应仰体国家之意,帮助除弊才是。” 至于内地常关稽查匪类的职责,则完全可改办警察执行。[25]由于美方的坚决拒绝,清政府最后被迫放弃保留内地常关的要求。
与常关问题相关的是,中美代表对是否保留通商口岸常关分口曾也有不同意见。根据美方最初的意思,通商口岸常关分口也不在保留之内,理由是因为据他们的调查,常关分口多数在海关50里之外,查有3000处之多,按规定50里之外的常关不属海关管理,因此必须裁撤。而中方代表则认为,既然允留通商口岸的常关,那么此项常关的分口自然亦可照设,并指出:常关进款大半来自分口,若海关50里之外的常关分口不照旧存留,那么,所有常关几乎都在裁撤之列,收饷就难免偷漏,结果必然是“虽有常关之名,与无常关何异”。同时,为使美方同意保留常关分口,中方代表提出50里之外的常关分口也由督抚委派洋员监察。经中方的解释,美方同意了保留常关分口,但对常关分口如何设立和管理,中美代表又有不同的理解。美方主张设立和保留常关分口应由中国官员与领事官会商,由税务司视各口岸情况而定,并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的规定,归海关管辖。而中方代表则不赞成与领事会商,认为由关道与税司会商即可,指出领事向来不管税事,“管辖”两字太重,应声明由督抚统辖,和约只是称税饷归海关管理,并非指常关而言,常关洋员监察和约原稿中已有督抚选派字样。[26]经过协商,中美代表最后达成妥协,约定常关分口的设立改为由海关管理官员商办核定,常关及分口的管理只是笼统地规定照1901年和约的办法,由新关管理。
在裁厘方面,中美反复争论的另一个问题是要不要保留征收鸦片税的土药税所、征收盐税的盐卡和稽查私盐走私的盐报验公所。中方认为,鸦片和盐均非一般土货可比,一般的百货纳税均为值百抽5,而盐与土药加税数倍,对其他行货并无妨碍。至于盐报验公所,其职责只是稽查私盐走私,盐船决不装载土货,盐报验公所也向来不查行货,并且装盐之船与其他的民船不同,吃水较深,一望便知;此项公所的费用也都出自盐商,与官和百姓没有关系,并非累商。中方指出,盐和土药均为中国税项之大宗,中英商约已允许中国保留和设立土药税所、盐卡和盐报验公所,否则,必给中国造成很大的财政损失。但美方坚决反对照中英商约的办法办理,不同意在中美商约内规定允许保留土药税所和盐报验公所,建议盐和土药可在出产处和销场处抽税,指出如允许土药于转运时抽税,允许盐报验公所对舟行途中的船只进行查验,必会与内地常关一样,对其他货物造成留难,这就与中美商约第4款免厘加税的意旨大相违背,如果按照中英商约的做法,则中美商约的第4款“虽有如无,万难照允”;“盐卡、土卡假若仍有一存而不遵约办理,则敝国断不允将进口税加增。”同时,美方也一再表示,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无论贵国征收土货若何,倘无碍于行货,敝国断不干预。”[27]经反复辩论,美方最后同意中方在商约附件内对这个问题加以说明,大意谓:有关在内地征抽鸦片和盐斤税捐,以及防漏之法,均由中国政府自行办理,但不得与第4款不得妨碍其他货物运转的宗旨相违背。
此外,对于是否要将允许中国征收出产税、销场税和出厂税写入加税免厘条款内,中美也存在严重的分歧。中方主张仿照中英商约的做法,将允许中国征收出产、销场和出厂等税也写入中美商约内,或用照会加以说明,以免有其他国家不同意,日后多言。而美方既反对写入商约,也不同意用照会加以说明,一再指出:出产、销场和出厂等税系中国内政,美国不愿干预;中美商约第4款已写明将来中国除约内写明的已有之税之外均可抽收,无碍中国主权,倘若在照会或约内将销场、出产等税逐一写明,反而自限主权。[28]由于中方的坚持,美方在1903年9月8日的会议上才最后同意有关这个问题以互换照会的方式加以解决。[29]
二、关于通商口岸问题。首先在将何地辟为通商口岸问题上,美方最初提出要将北京和东北的奉天、大弧山两处辟为商埠,后经调查,发现大弧山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通商口岸,便将大弧山改为大东沟,最后又改为安东。[30]对美方要求将东北的以上两处地方开埠,中方并不反对,但中方坚决反对美方将北京辟为通商口岸的要求。理由是北京系辇毂之地,现在中国尚未能收回治外法权,旅居京城的各国人民“不归敝国皇帝治辖,实不雅观”。再者,如将北京开作通商口岸,则京城洋人必定增加,争端之事不断,“宫禁成何体事”。[31]在谈判过程中,美方还曾提出以哈尔滨代替北京。但哈尔滨在俄国的势力范围之内,实为不可能之事。在中方的坚拒之下,美方后来放弃了北京开埠的要求。此外,在谈判过程中,美方还曾提出希望允将湖南长沙、衡州、湘潭和广东的韶州等4处开作通商口岸,理由是此四处均在粤汉铁路附近。但美方的这一要求被中方代表断然拒绝,他们表示:“此是新添之款,本大臣未便允从;中国将来建造铁路四通八达,焉能处处开添口岸?此事请无庸议。”[32]
在开放通商口岸问题上,中美争议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是约开口岸与自开口岸的矛盾和斗争。从一开始,中方代表即主张将美方所要求的两处地方由中国政府自行宣布开放,后又以俄国反对在东三省开放通商口岸和俄军占据东三省为由,坚持俟俄兵全行撤退后由中国政府自行将美国所请的奉天和大东沟两地辟为通商口岸。[33]并指出,之所以主张自开商埠,目的就是要将它与条约口岸区别开,摆脱条约口岸的束缚,将通商口岸的各项管理权收归中国自主,仿照岳州定例,其一切章程由中国政府自定,工部局及巡捕等事由中国政府节制,巡捕捐亦由中国政府征收。但美方代表开始时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开口岸与条约口岸的重大区别和意义,不但接受了中方自开商埠的提议,而且还同意有关这个问题可以不列入约章,只以彼此互换照会加以解决。但这一方案被美国政府否决,美国政府坚持要将这个问题写入商约内。[34]并且,在明确清政府的自开商埠的含意后,美国政府坚决反对将他们所请之地按自开口岸的方式办理,坚持按条约口岸办理,认为工部局和巡捕章程由中国自行制定和管理“是没有道理的”,美国“一定不能同意”;美国政府所理解的“自开商埠”的含意,只是指“这些地方当然要中国自己开,因为谁也不能代中国开,但是还是按照条约开的通商口岸”。[35]中美间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一直到会谈结束前夕才达成妥协,约定东北的奉天府和安东县由中国自行开埠通商,此两处外国人公共居住地界及一切章程,将来由中美两国政府会同商定。
与通商口岸相关的是,围绕外人在通商口岸权利问题,中美代表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美方援引1896年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4款,在商约第3款第1节中提出美国人民可在中国已开及日后所开为外国人民居住通商各城邑或地方往来、居住,从事工商业等他项合例事业,且可在该处赁买房屋行栈,并为此租买地基的要求,强调美国政府之所以一定要将此款载入约内,“因不乐靠别国之约以行事也”。对美方的这一要求,中方极为不满,指出中英商约并无此款的内容,根据该款的规定,实际上允许外人在中国内地杂居;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4款的内容至今无人不骂,迄今未能实行,现议中日商约,日方多次提出要求,也始终未曾应允,“已作罢论”,美国作为中国的友好国家,“应帮助中国除去此约为是”,“不应再有此款”。美方代表则表示,美方并不追求内地杂居,所求者不过欲于此约内提明于现在已开及日后所开各口岸划一合宜之地,以为美国人民通商居住之地而已。据此,双方代表对该节的文字做了修改,根据中方的意见,删除“城邑”两字,改为“各口岸”,并对外人在通商口岸赁买房屋行栈,租买地基,自建房屋等行为加以限制,将“且在该处赁买房屋行栈等,并租买地基,自行建造”一句改为“且在各该处已定及将来所定为外国人民居住合宜地界之内,均准赁买房屋行栈等,并租赁或永租地基,自行建造”。[36]
此外,关于要否将1901年清政府颁布的并已载入《辛丑条约》的保护外人的上谕重新载入中美商约内,中美代表也相持不下。美方坚持要将保护外人的上谕写入商约第3款第2节中,理由是:1901年2月所颁的上谕仅传贴两年,时间未免太短,应重降上谕,改为10年。上谕是可以修改的,载入商约后,就可使“贵国永远遵守”,避免义和团运动排外事情再次发生。美方还向中方提出,只有中方担保北京和约各节都得到严格执行,才可删去此节。中方则坚决反对将保护外人的上谕写入商约内,指出在商约内说及上谕,“有疑惑中国之意,并有碍体面”,应予删除。保护外人的上谕已载入和约,中国并没有不遵守和约的情况,如果说和约所载的谕旨中国可以不遵守,那么商约所载也可以不遵守。并且,如果将上谕所说“凡官员不遵此旨者,皆革职永不叙用”载入商约,这也是有碍中国的主权,美国政府既然多次表示断不干涉中国自治之权,就不应再提此要求。中方代表还向美方提出,如果一定要将上谕载入商约,那么,中美商约也要讨论美国苛待华工问题,彼此报施一律,切实保护在美的中国官商,惩办那些作奸犯科、谋害旅美华人的美国人;并且美方还须答应放弃治外法权,允许中国政府从严惩办那些在中国行为不端、作奸犯科的美国官商。[37]中美代表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直至会谈结束前夕也未能完全达成协议,美方代表还表示须等待美国政府的同意。但由于中方的坚决反对,在最后签订的中美商约中还是删去了保护外人上谕的内容。
三、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商标、图书版权和专利三个内容。商标问题在中英商约中已解决,因此中美的分歧不大,但也做了一些修改。如根据中方代表的建议,将中英商约内规定商标注册由南北洋大臣在所辖境内设局交归海关管理,改为由中国政府设立注册局所,并由中国官员管理。此外,在有关商标保护条款的谈判中,中方谈判代表还曾要求将禁止冒挂洋旗写入保护商标条款内,并试图将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已在美国国内注册登记的商标,但中方这两个修改意见都被美方代表拒绝。美方代表指出:冒挂洋旗与商标问题没有关系,“若贵国人民有犯此者,贵国官员尽可自行惩办。”商标保护不同于专利的保护,将商标保护仅仅局限于已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是不妥的,须加保护的商标除在美国已准保护的之外,还应包括已在中国行用的商标和新拟申请的商标。[38]
对于美方在商约中提出保护版权的要求,当时中国国内反应强烈,尤其是知识阶层坚决反对,其中以管学大臣张百熙的意见最为典型。他在中美商约谈判开始后不久即代表中国最高学府大学堂,致书外务部和商约谈判大臣盛宣怀、吕海寰、张之洞、刘坤一,呼吁对美方保护版权的要求加以抵制,指出:中美商约版权一条如入约,各国必将援请利益均沾,“如此,则各国书籍,中国译印种种为难。现在中国振兴教育,研究学问,势必广译东西书,方足以开民智。风气之变,人才之出,胥赖乎兹,非细故也。各国自修好结和之后,深望中国变法维新,相期共进世界文明之化。今日学堂甫立,才有萌芽口端,一线生机又被遏绝。论各国之有版权会,原系公例,但今日施之中国,则不见保守利权之益,只益阻塞新机之害,使我国多译数种西书,令国人遍读之,则中外各种商务,犹当日见发达,彼时我国通习西文之人日众,各国再约中国以入此会,尚不为迟。似此甫见开通,遽生阻滞,久之将读西书者,日见其少,各国虽定版权,究有何益。”[39]中方谈判代表在与美方代表讨论版权保护问题时,基本上也是持这一主张,并以此说服美方在版权保护问题上做出让步。但他们同时也认为从“翻刻必究”的意义上来说,上海道厅领事衙门已有成案,完全拒绝版权保护,显然不会被美方接受;并且,平心而论,如果所印或所着、所译的着作一出版便被复印,也确乎伤着译者的积极性。[40]因此,中方代表在与美方代表举行的涉及保护版权问题的谈判中,主要对美方提出的版权保护条款的文字进行修改,对版权保护的范围、适用地区和期限做出严格的限制,规定只对专为中国人民所用的洋文书籍和已译成华文的书籍、地图等予以版权保护,不得翻印,期限10年;除此之外,不论美国人所着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刊印售卖,同时也不论这些书籍是在中国所着还是在国外所着;即使是已译成华文的书籍不得翻刻,但仍可重行翻译出版;并且,凡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41]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当时中美双方谈判最为艰难的是有关专利的保护。中方坚决拒绝接受商约第11条保护专利的条款,明确表示:“国人目下不能新创各物,故不得不仿效他人之物”,“中国现在各项工艺全恃仿照,若照此款办法,是禁止华人制造矣,不如去之为是。”认为仿造外国新创之物并没有什么不对的,中国人民完全可以照样制造,只是不得擅用该货商标而已,“专利一事,中国从古以来所未有,如照贵大臣所言,未免有碍敝国之政”。保护专利“俟中国制造大兴以后再议此款不迟,且英日约内无此款也”。美方代表则一再解释专利保护的意义和合理性,指出保护专利与保护图书版权一样,均对“勉励全国人学说最为有益”,“系酬创造新器之劳”,“敝国人民创造各物日新月异,所得专利者亦属不少,故敝国政府甚愿该民在中国亦享有此专利之权也,文明之国本当如此”。“英德各国无不准专利者,彼此以文明之礼相待,本大臣之所求并非过于文明之国之所求”。且商标一事,中国政府也已应允。如果仿效别人新创之物而不予补偿,则“与夺人财产何异”,“天下焉有此理”?为说服中方接受专利条款,美方代表还解释说:保护专利,并不是禁止仿效,只不过要求仿效者偿付专利费;并且专利还有年限限制,过了一定的年限,便可仿效。并向中方表示,只对合例货物准予专利,这样军械就可不在其内。同时还指出,在版权问题上美方已做很大让步,在专利保护上不能再做让步;否则,美国就不允许关于中国收回治外法权的条款。[42]在美方代表的一再坚持之下,中方代表在4月28日的会谈中提出一个妥协方案,指出保护专利问题须俟中国政府设立专利衙门、颁布保护专利章程后加以解决;在此之前,中国将不承担保护专利的责任。美方代表则要求规定一个实行专利保护的时限,提出在商约画押一年内设立专利衙门施行保护专利,强调指出:如果不规定一个实行期限,“则此条值同虚设”。而中方代表则以约内如写明年限“殊失中国体面为由”予以拒绝,指出一定要在条约上限以时日,肯定不为被中国政府所接受。最后,中美双方谈判代表在年限问题上也达成妥协,不具体规定实行的期限,只是加上“迅速”两字。[43]但督办商务大臣张之洞和外务部不满中方代表与美方达成的协议,坚持要求取消专利保护条款,认为如果答应实行专利保护,这简直是“自枉中国利源,自蹙国民生计”。张之洞甚至表示,如不删去此条,他将拒绝在商约上会奏。[44] 美方代表则坚决反对取消专利保护条款,表示此款“早已议定,万难删去”,并以光绪25年有一福建人创造纺纱机器,不但李鸿章准其专利,而且还在美国注册,享受专利保护为例,论证中国保护美国公民专利的合理性,重申“贵国如欲将治外法权收回,则此款万不可删,因专利为文明之国所必有之政也”。[45]但在期限问题上美方代表又做 了进一步的让步,同意取消“迅速”两字,改为“将来”两字。[46]中美间关于专利保护问题的争论一直拖到9月1日的会议上,鉴于美方同意将盐和土药税捐问题写入商约附件中,中方才最后不反对专利保护条款。
四、关于矿务问题。中美双方的争议在于,中方代表认为矿务问题系中国内政,已有专门机构负责,中国政府现在也知道开矿的重要性,并已颁布了有关的章程,将来各国如何开办,美国亦必可照办,不必载人商约;如一定要提到这个问题,那也只能照中英商约的条款,做一笼统的规定。美方代表则坚持要将矿务问题写入商约内,并且反对照搬中英商约中有关矿务问题的条款,认为中英商约第9款的内容太空泛,没有什么用处。具体言之,中美的分歧有以下几点:1. 中方代表反对在条款内写明可以租买矿地,强调必不被中国政府接受,指出矿地问题系矿务章程中的内容,可根据中国政府所订章程,与各国一律对待,不便入约。张之洞对此尤为不满,指出:英约虽有矿务一条,但只订明中国采取各国矿章自定章程,今美约则许美人各处租买矿地,漫无限制,直是遍地通商。[47]美方则坚持矿地问题必须添入约内,强调“矿地之事,为全约之最要者”。指出如果不允许美国人民租赁矿地,那么,“美国人民仅为中国矿内雇佣矣”。[48]2. 中方代表认为美方所提在矿务问题上照最优待之国人民同样对待的要求不能尽允,难以实行,有诸多窒碍,理由是有些省份的矿务中国已与一些国家商办,美国势难插入。对此,美国代表一方面表示对中国政府以前已准予其他国家开办的矿务,美国不加干涉,同时又声明“如谓某国得某处矿利,则别国无从沾益,此言甚非敝国政府所乐闻也。”但最后美方还是接受了中方的建议,将“最优待之国”字样删去。[49]美方代表在这个问题上所遇到的两难,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反应了美国门户开放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窘境。3. 中方代表对条款内“中国各地”的表述提出异议,认为不妥,需加以限制,指出如有碍祀典等重要地方即不能应允,建议将“中国各地”改为“中国地方”。[50]4. 中方对美方矿务条款中所说的美国人民有权开办“矿务内之事”保持高度警惕,担心将铁路问题联系在一起,建议取消,指出矿务条款中所说的“矿务内之事”意思太宽泛,“外务部恐因此贵国商民或可得别项利益”,如不加以说明,“日后即难免争论,故必须删去此句为妥”。美方代表坚决反对删去,并表示:“内地之矿非有铁路或河道相连,何能转运煤斤及所产矿质。”在7月10日的会议上,中方代表仅将“矿务内之事”改为“矿务内应办之事”。[51]对此,外务部和督办商务大臣张之洞并不满意。7月21日,张之洞即致电中方谈判代表,指出:“若添矿务内所应办之事一句,将来索造铁路,亦藉口运矿所必需,便难阻止,如山西某公司先仅订明开矿,后遂添索造路以运矿,失权最甚。前车可鉴,能否劝美使照英约不再增添枝叶,以免议约他国效尤,愈增愈繁,将来拟议矿章,致滋窒碍。”[52]在8月26日的会议上,中方代表终于对“矿务内之事”做出实质性的限制,将它修改为“按请领执照内载明矿务所应办之事”。[53]
五、关于外交体制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中美商约第1和第2两款驻华公使和领事的派遣。关于第1款驻华公使问题,中方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一是要求按照国际公法原则,在条款内写明中国驻美大臣也享有美国优待别国公使的权利;二是要求删去条款中美国驻华公使遇有公事可直接与各省督抚商办的规定,指出:办理交涉,外务部为总汇之区,必须由外务部转递方可,中国驻外官员遇事也必须通过该国外部,即使邀请各部大臣宴饮,亦由外部转约,绝无径行各处之理,此乃各国通例。经过谈判,中方的这两个修改意见都被美方接受。[54]关于第2款派驻领事问题,中方提出以下意见:1. 除领事裁判权之外,中国领事驻扎美国所享权利应仿照美国驻华领事所享权利办理,以昭公允,指出数十年前中国因不懂外交,与外国所订的条约诸多吃亏。2. 该款末节所云美国领事奉派到中国口岸或地方,由美国驻华公使照会外务部认可的规定,系为40多年前条约规定的办法,应加以修改,指出:“假若贵国派一鄙劣之人充领事一席,中国定要认许,将何以堪。”美方代表开始时拒绝修改,认为是“吹毛求疵”,指出:现在约稿第2款的文字45年前的旧约就是如此,为何要改。但在听了中方代表的解释之后,美方同意按国际公法修改。[55]此外,中方代表还曾试图将美方派驻中国领事的地域仅限于避为通商口岸的地方,对第2 款内“美国可-----派领事官员前往驻扎中国已开或日后开为外国人民居住及通商各地方”一句提出异议,认为外国人民居住和通商口岸系属两层意思,应改为“外国人居住之通商地方驻扎”,意即只在通商口岸地方派驻领事,指出:“领事是管通商事务,不通商地方居住无益。”对此,美方据理力驳,指出,派驻领事并非都要通商口岸,如四川成都并未通商,而现已有英国领事前往驻扎;青岛一处,现有英法各领事,而彼处也无商务。再者,如果说领事不能住非通商之处,则领事官反不如美国游历之人可任便居住,“为领事官者尚有体面乎”[56]?结果,中方代表的这一修改意见未被美方接受,仍维持原议。
六、关于海关用人问题。这个问题在美方最初拟定的中美商约约稿的第33款中即已提出,该款要求中国修改海关用人制度,在海关由外国人管理办理征税期间,海关用人“尽可能照通商各国对华贸易总额比例分配”;同时,中国政府应对通商口岸的进出口船舶和货物的数量、种类、价值、来源和指运地应认真造册,印发详细统计。但中方认为海关用人问题系中国内政,反对将这个问题载入商约内。后来美方在交送的16款的约稿中虽然取消了有关改革海关用人问题的条款,但美方代表在谈判过程中转而要求以照会的形式加以解决。美方的理由是,这一要求并不妨碍中国的主权,因为照会内明确写明“在中国海关用他国人而不用华人期内”,并指出由英人控制的中国海关多有不公之处:录用海关人员的考试不在中国举行,而在伦敦举行,无一华人充当税司;凡洋货自港进口者,统以英货入册,不能反映各国对华贸易的真实情况,“敝国商务虽不敌英国之多,然所差亦不甚悬殊”;美国在华商务虽然与英不甚相悬殊,但在中国海关服务的美国人反较以前大大减少,“从前在海关用事者甚多”,“现下只有数名而已”。而中方代表则坚持海关用人系中国内政,既反对入约,也不赞成照会立案,指出:税司虽系洋人,实属中国之官,外人不得干预;并且一旦答应,他国必将起而效尤,恐难为中国政府接受。但他们同时也认为美方代表所说的海关问题不无道理,答应将美方的照会咨呈外务部定夺。[57]在致外务部的密函中,伍、吕、盛建议清政府乘机要求赫德改革海关用人制度,订明兼用中国人,“渐渐收回税司自主之权”,[58]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外务部在收到中方谈判代表转呈的美方照会后也坚决反对将海关用人问题立照解决,指出:“查各海关税务司充补迁调,总税务司均随时申请本部查核,其有得力人员任满时或疆吏为请留任,以资熟手,亦随时由本部札饬总税务司照行,是关务虽由总税务司经理,而用人之权仍操之自我,若必按某国商务之大小以定用某国人之多寡,则例限分明,应去应留转失其操纵之权。至考选税务司不在中国而在伦敦,及通国税务司无一华人充当,诚为国体所关,本部拟俟商约定后,再与总税务司从容商议,妥订办法,以期逐渐收回主权。美使既经声明不必入约,应由我自行酌办,不应于此时用照会作据。其海关贸易册于货物之往来须核实载明一节,亦应由本部与总税务司酌量商改,均不必于现议商约有所干涉,统希酌告美使为荷。”[59]稍后,外务部即致函赫德,转告美方的意见和要求,指出海关“应如何自行酌量变通办理之处,容与阁下面商。”[60]由于中方的反对,有关海关用人问题最后既没有写入商约,也没有立照,但美方的这一要求却对1906年清政府主动改革海关制度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除以上这些谈判内容之外,美方还应中方的要求,依照中英商约,在中美商约内增加了有关废除治外法权和禁止吗啡进口的条款,并把禁止吗啡的进口扩大到吗啡针筒的进口,另撤销原第15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总之,最后签订的中美商约对美方草案的每一款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因此,就中美商约谈判的具体内容和结果来看,清政府虽然与美国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但并没有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一味迁就美方的要求。在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问题上,中方代表总字斟句酌,极力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权益。而美国政府为体现对华“门户开放”的友好政策,的确也在不少方面接受了中方的意见,满足了中方的要求。
(三)
从中美商约谈判的过程和内容来看,1903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续约》无疑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但值得注意的是,《中美通商行船续约》固然在某些方面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但另一方面它又在不少地方较诸以前的中外不平等条约有所改进。
首先,一定程度体现了中外所享权利的对等。如商约中规定中美两国的公使和领事彼此享有对等的权力,彼此保护商标、专利和版权,中美两国人民进口货物纳税彼此享受最惠国待遇。当然,由于中美两国是两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以及受其他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中国在所享权力方面实际上不可能真正与美国做到平等。例如,美国的领事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而中国的领事就不享有此项权利。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在中国近代工商业还远远没有发展起来的时候,实际上只能主要有利于保护美国的利益,而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规定所享权利平等总比片面的最惠国待遇要好,并且中美商约所体现出来的平等原则也非完全没有实际意义。例如,商约第5款规定:“中国人民运货进美境者,所纳之税不得较重于最优待之国之人民所纳者。”这就为中国物品出口美国提供了便利。当时,英国和日本在商约谈判中都拒绝了中国政府的这一要求,对中国进口货征收的货税不同于征收其他国家的货税。因此,中美商约第5款的规定,实具有重大的意义,诚若中方商约谈判代表吕海寰和伍廷芳所说:“溯自中国与各国通商立约以来,从未议及中国人民运货至各国如何纳税办法,英约屡与之商酌,马凯未允,此也难得之机会也。”“今美约有此,藉可为日约辨争之助。”[61]又如根据对等原则,在美国领事的派驻上按照国际惯例,第2款规定美国所派驻中国各通商的领事官,须由美国驻华公使知照外务部认可,准其办事,方可行使职权,指出彼此所派领事官不得“率意任性”,“致与驻扎之国官民动多抵牾。”这就改变了长期以来外国所派领事不经中国政府同意,就直接知照地方督抚予以优礼接待的不平等的做法,并对领事官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对此,当时一些国外的评论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这是中外关系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指出:“观约内此节,则中国已能争回此权,执是以推,嗣后中西交涉,又当更易局面矣。”[62]再如在商约第14款有关教会问题上也改变过去中外条约对教士和教民一味的偏袒,一定程度承认存在教士干涉内政、教民恃符藐法行为,规定“惟入教与未入教之华民均系中国子民,自应一体遵守中国律例,敬重官长,和翕相处;凡入教者,于未入教以前或入教后,如有犯法,不得因身已入教,遂免追究,凡华民应纳各项例定捐税,入教者亦不得免纳。”“教士应不得干预中国官员治理华民之权;中国官员亦不得歧视入教、不入教者,须照律秉公办理,使两等人民相安度日。”这一规定的意义正如吕海寰和伍廷芳所评论:“实为从来立约所未有,彼此果能恪守约章,事事持平,秉公办理,日后自可期民教相安矣。”[63]
其次,中美商约较诸以前不平等条约的另一个进步,是在某些方面照顾到了对中国主权的尊重。中美商约除仿照中英商约,在第15款载明俟中国法律改进后,美国将放弃治外法权外,在其他的条款中也表现出对中国主权的尊重,较中英商约有所改进。如为表示不干涉中国的主权,美方在第4款有关裁厘加税的条文中对中英商约的内容做了一些重大的修改,除涉及进出口货的抽税之外,凡是中英商约中提到的完全属于中国国内的税收,诸如出产税、销场税、出厂税以及民船、帆船和车辆抽捐办法等,均不提及,指出这些均为“中国自主之权,不应入约;凡有关内政,美国概不干预。”[64]后来,虽因中方的要求,将出产税、销场税、出厂税写入照会内,但照会主要也是说明这些税项中国政府有自主之权。[65]在第12款中,中美商约虽然与中英商约一样,也规定美国在中国享有内港行轮的权利,但同时载明如果将来中美需要修改内港行轮章程,则“应由中国查看所拟修改之处果为贸易所必需,且于中国有利,则由中国政府应允和平采酌办理”。[66]又如在商标的保护问题上,中英商约规定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由外人控制的海关管理,而中美商约则改为由中国政府设立注册局所归中国官员管理,另规定版权的保护也援照保护商标的办法办理,专利的保护则由中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些规定不但部分地挽回了中国的主权,而且在维护中国利益方面也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例如,由于商约规定有关商标、图书、专利的保护由中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并将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制在一个严格的范围之内,这就为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能继续较为自由地翻译和出版外国着作,模仿外国先进技术,提供了方便,中国政府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制订和颁布有关保护外人图书和专利的法令或法律。后来,美国政府也意识到商约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没有能为美国的专利和图书版权提供实际的保护,一直寻求修改的机会。[67]又如商约规定东北的奉天和安东两处由中国自行开埠,这就打破了长期以来条约口岸对中国主权的束缚。后来在与美方的争执中,清政府即据此声明:奉天和安东系为中国自行开放的通商口岸,因此不受以往不平等条约的限制。[68]再如中美和中英商约虽然对中国收回治外法权的要求附加了条件,规定须视中国法律制度的改进而定,但它还是为中国废除治外法权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当时关于如何处理中外商标纠纷的讨论中,清政府即曾以所订商标法完全依照西方律例,坚决反对将领事裁判权扩大到商标的注册和纠纷的处理,指出英美日三国既然都在商约中承诺“俟中国法律改正,即弃其治外法权-----何独于此次参酌各国通行照约应行遵守之商标法不愿意遵守耶!”[69]至于美方不把一些属于中国的国内税写入商约,声明在国内税问题上清政府享有自主之权,虽然不完全是从遵从中国的主权考虑,很大程度是因为担心英国藉此控制中国的财政,但它无疑是符合中国利益的,与后来中国人民争取关税自主运动中提出的废除现行条约中涉及国内税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再者,需要指出的是,就其主要方面来说,作为中美商约核心内容的加税免厘条款是符合当时中国利益的。在免厘问题上,如前所述,美国提出比英国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将与厘卡相类的征收行货税捐的局卡也一并裁撤,这固然是从美国利益出发的,但同时也如美国代表所说,它同样也是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的。事实上,对于厘金制度的弊端和为害,以及废除厘金的必要性和意义,当时负责商约谈判的吕海寰、盛宣怀、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等都有清楚的认识。当1902年中英商约谈判期间英方提出裁撤厘卡的要求时,清朝政府关心的是裁撤厘卡之后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如何得到补偿,而对废除厘卡,他们也认为如果英方答应增加进口税予以弥补,这对中国也是有利的。如两江总督刘坤一就曾在一封电稿中指出:“中国年来百物昂贵,贫民食用维艰,每为厘金重累,厘若全免,物价必平,不独食力之民易于温饱,工料之价亦必减廉,出口之货必可渐旺。”[70]与加税免厘关系密切的户部也表示了相同的意见,认为加税虽“仍恐不足抵免厘之数,惟华商久苦厘卡节节留难苛索,若将过境行厘全免,于产地销场酌量加收统捐一次即畅行无阻,商情自必悦服,收数亦不至大减,似为得计。”[71]后经艰难的谈判,英国最后同意:清政府承诺裁撤厘卡,作为补偿,英国答应将进口货物加税至值百抽12.5,出口税为值百抽7.5。根据海关副总税务司裴式楷的核算,加税后清政府每年可增加税收约2300-2400万两,而当时各省所收厘金内销和外销实数据各省督抚所报,综计不到1700万两,并非吕、盛在商约谈判中所说的3000万两,此数实为向列强加税的要价。因此,在与英方达成这一协议后,具体负责商约谈判的盛宣怀和吕海寰即上奏朝廷,建议清政府尽快批准,不要坐失良机,说道:“明知厘金相沿数十年,各省赖此巨款以为补苴之计,而官吏沾润已久,不暇念及民瘼,一旦革除,难保不阻挠观望,谤怨丛集,臣等将为众矢之的,惟时局艰窘极矣,民生凋敝极矣。此举能成与否,实为强弱转移一关键。何敢引嫌避怨,坐失时机。”并指出:“况厘金一免,民困大纾,土货畅销,漏卮渐塞,银价不致再跌,镑价不致再增,而商民如释重缚,然后开办印花税、营业铺户等税,不致重累吾民,盖所获无形之利益尤胜于有形之利益也。”[72]在中美商约谈判中,免厘加税条款事实上也主要是因中方的要求提出来的,中方代表始终将美方是否同意中英商约中的免厘加税条款作为接受美方所提要求的一个前提条件,曾明确向美方代表指出:总须将免厘加税条款议妥,“则其余各款均易商量”。[73]为说服美国政府接受加税免厘条款,中国驻美大臣梁诚和代办沈桐也曾拜见美国务卿海约翰,希望美国予以支持,并向美方坦言:“内地厘金原属军兴助饷,一时权宜,乃国家万不得已之举,京外官绅多以裁撤为宜,朝廷亦不欲重累吾民,屡有劝诫苛敛之谕,诚以厘金之抽,不独有损中外通商,抑且于内地商情亦多窒碍,只因迩年赔款,国债出项日增,不得不因仍旧贯。”[74]事实上,也正是因中英和中美商约中的免厘加税的条款主要对中方有利,因此有关列强对此多持保留态度,不愿承担这一条约义务。当时日本在商约谈判中就拒绝接受加税至值百抽12.5的条件,认为裁厘所造成的税收的减少不能完全由增加进口税来抵补,土货裁厘那一部分应从改革国内税制来解决,换言之,就是要清政府通过加重对土货的征税来解决,[75]与美方代表建议和鼓励清政府裁撤厘卡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形成显明的对照。只是在美国与清政府达成免厘加税的协议后,日本才在中日商约的第1条中勉强同意按中国与各国共同商定的办法办理。后来,在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中,中国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也仍然将裁厘加税作为中国实现关税自主之前的一个奋斗目标。[76]因此,美国当时接受中英商约的裁厘加税条款,可以说这是对中国的一个重大支持。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中美商约所表现出来的这些特点,或者说改进,不都是美国门户开放的“友好”政策的一种体现,它更主要的还是中方努力争取的结果。透过1902-1903年的商约谈判,我们看到,在清末的最后10年,清政府的国权意识较诸以前明显增强。而对美国来说,1903年的中美商约虽然为其扩大在华的投资和贸易提供了某些条约的保障,如条约规定美国与其他列强一样享有内河航行权,美国商人享有投资中国矿产的权利,中国通商口岸的关栈有为美国合例货物提供囤积的义务,中国政府允诺统一货币,等等,但它在主要方面并没有为美国开放中国的门户提供切实的保障,也不一定都对中国的利益构成危害。1903年的中美商约只是美国实行对华“门户开放”政策的一个开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远远没有实现美国“门户开放”政策的目标,只是到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签订,美国“门户开放”政策的目标才最终得以实现。
注释:
[1]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007页。
[2]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义和团运动资料选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58-359页。
[3] 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齐鲁书社1983年版,第415页。
[4] 《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第276-283、294-298页。
[5] 《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第276、446-447页。
[6] 《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第341页。
[7] 《外务部收美翻译卫理函》(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八、十二日),黄嘉谟主编:《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90年编印,第3099、3108页。
[8] 《外务部致美使康格照会》(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110页。
[9]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58页。在以后的谈判过程中,美方也一再强调中美商约的谈判不受英约的限制。
[10] 《清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05,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第678-679页。
[11] 《奏中美商约遵旨画押折》,丁贤俊、喻作风编:《伍廷芳集》上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47页。
[12] 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171,第7-8页;卷170,第17-18页。
[13]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未刊稿),第41次记录。原稿藏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
[14] U. S. State Department,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03 ( U. S. Government Printing House, Washington, 1904 ), pp. 62-64, 66-67.
[15]Ibid., pp. 70-73.
[16] 《外务部致美使康格照会》(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18页。
[17]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03, pp. 73, 77.
[18] 《外务部收美使康格照会》(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56页。
[19] 《外务部致美使康格照会》(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58页。
[20] 《外务部收美使康格函》(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外务部收美使康格照会》(光绪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67-3668、3670页。
[21]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41次记录。
[22] 《奏中美商约遵旨画押折》,《伍廷芳集》上册,第246页。按:据《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所载,中美商约的会谈为55次,这是因为中美代表之间曾为海关用人问题、东三省开埠问题和加税免厘问题举行的几次密秘会谈均无海关人员在场。
[23]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1次记录。
[24] 《外务部收商约大臣吕海寰、伍廷芳电》(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八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579页。按:美方代表所说并非虚言,4月初中国驻美大臣梁诚在拜见美国国务卿后也致电清朝政府,报告美国政府可能会同意加税至12.5,不致与中国为难。见《外务部收驻美大臣梁诚电》(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499页。
[25] 中美代表关于要否保留内地常关的争论见《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4、16、25-29、31次及五月初七日与美使密议问答记录。
[26] 中美代表关于常关分口的辩论见《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26、33、34、35次记录。
[27]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4、15、16、38、39、40次记录。
[28]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5、17、31、34、36次记录。
[29] 《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第204页。
[30]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03, pp. 51-52, 59, 76-77.
[31]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2、24次和四月初六日与美使密议问答记录。
[32]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31次记录。
[33]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2、29、37、40次及四月初六日与美使密议问答记录。
[34]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四月初二日与美使密议问答记录。
[35]《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第206页。
[36]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7、18次记录。
[37]《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29、36、38、41次记录。按:美方谈判代表曾在第17次的会谈中同意不将上谕重新载入商约,但被美国政府拒绝。此后,这个问题便与自开还是约开口岸问题一道成为在有关免厘加税的问题解决之后中美双方会谈的焦点之一。
[38]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2次记录;《吕盛伍三使致外务部与美使会议保护商标办法电》,《清季外交史料》卷174,第4页。
[39] 《外务部(代大学堂)发商约大臣吕海寰、盛宣怀电》(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271页。
[40] 《管学大臣争论版权函电汇录》,邓实编:《政艺丛书》,《皇朝外交政史》卷四,光绪二十八年上洋书局石印。
[41]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0、12、13记录;另见《辛丑条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第160-162、201、203页。
[42]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0、12、20、21记录。
[43]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22次记录。
[44] 《外务部收湖广总督张之洞函》(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二十九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05-3606页。
[45]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40次记录;参见《吕盛伍三使致外务部美约牌照专利事声明俟中国设官定律后再行保护电》,《清季外交史料》卷173,第9-10页。
[46] 《吕盛伍三使致外务部与美使议定专利条款并增入年限电》,《清季外交史料》卷174,第5页。
[47] 《外务部收湖广总督张之洞函》(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十三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582页。
[48]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9、21次记录。
[49]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20、21次记录。
[50]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21次记录。
[51]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40次记录。
[52] 《张之洞致商约大臣电稿》,《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06页。
[53] 《辛丑条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第200页。张之洞赞赏这一修改将“矿务应办之事已限制于执照之中,甚为轻妙。”见《外务部收湖广总督张之洞致商约大臣等电稿》(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四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53页。
[54]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7、19、23次记录。
[55]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36、37次记录。
[56]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7次记录。
[57]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闰五月十四日与美使密议问答记录。
[58]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伍、吕、盛致外务部函。
[59] 《外务部发商约大臣吕海寰等函》(光绪二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42-3643页。
[60] 《外务部发总税务司赫德函》(光绪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674页。
[61]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吕、伍呈中美新约注释稿本。
[62] 《论中美商约》,译1904年2月1日比利时报,载《外交报》第75期,1904年4月30日,译报第一类,第23页。
[63]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吕、伍呈中美新约注释稿本。
[64] 《外务部收商约大臣吕海寰、伍廷芳函》,《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532页。
[65]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90-191页。
[66]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87页。
[67] 有关美国与中国近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拟另文撰述。
[68] P. A. Varg, The Making of a My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1892-1912(Westport, Connecticut, 1980), pp. 143-145.
[69] 《商部、外务部为商议使用商标注册条规、商标章程拟改事的来往咨文》,外务部档案:综合、商业贸易类,案卷号4468,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70]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3编第58辑:《吕海寰奏稿》,第8-9页,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
[71] 《吕海寰奏稿》,第15页。
[72] 《吕海寰奏稿》,第41-42、38页。
[73]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11次记录。
[74] 《外务部收驻美大臣梁诚函》(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十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五,第3541-3542页。
[75] 《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第228-230、248页。
[76] 参见王建朗着《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7、84-87、155-164页。
(资料来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