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论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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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


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的区别
通常我们把历史认识分为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个层次。如:考察秦代修筑长城的具体经过,是历史事实的认识;考察秦代长城修筑的历史意义,则是历史价值的认识。历史事实认识与历史价值认识的区分依据,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认识对象的内涵不同。从广义上说,历史事实认识与历史价值认识的对象都是客观的历史事实。秦人修筑长城和秦代长城所具有的历史意义,都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强调这一点,对于反对和批评卡尔纳普、艾耶尔等学者否认价值认识对象的客观存在,认为价值认识只表达认识者的主观感情和态度,“而不是在表达一种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事实的内涵来看,作为历史事实认识对象的事实,是有关历史的属性、结构、本质、规律及其演变发展的事实;作为历史价值认识对象的事实,是有关历史意义的事实,即一定的历史现象(价值客体)与一定的历史主体(价值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及其运动结果的事实。因此,历史事实不同于历史价值,对历史事实的认识也不同于对历史价值的认识。
(二)认识的目的不同。历史事实认识的目的是要回答历史是什么,或历史是怎样的问题。历史价值认识的目的是要了解历史有什么意义,或有怎样的意义。它既包括历史原生的义,也包括历史的衍生和延伸意义。如秦长城对古人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和秦长城对我们今人具有的历史意义,都是历史价值认识所要把握的对象。
(三)认识的方向和重心不同。历史事实认识反映的是历史的外在尺度,认识的方向是向外的,认识的重心是在历史客体方面;历史价值认识反映的是主体的内在尺度,认识的方向是向内的,认识的重心是在认识主体方面。关于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马克思曾这样论述:“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也就是说,人类的实践活动是遵循两种尺度进行的。两种尺度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两者的方向和重心又各不相同。
(四)认识的形式不同。历史事实认识以客观历史为蓝本。认识者力求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对象相符合、一致,凡符合和一致的,则是真的、正确的,凡不符合和不一致的,则是假的、错误的。历史事实认识是真与假、正与误、是与非的判断。历史价值认识是认识者以自己的价值尺度去衡量历史的意义,凡符合一致的,则肯定它是正当的、好的、善的;不符合不一致的,则指出它的不正当、坏的和恶的。在感情方面,或加以称赞,表明它是美的;或加以谴责,指出它是丑的。历史价值认识是正当与不正当、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的判断。
(五)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历史认识从根本上说是为现实社会的实践服务的,从认识到实践,大体要经历四个阶段,即历史事实认识;历史价值认识;预测、规划和尝试性的预演;社会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历史事实认识是起点,社会实践是终点,历史价值认识是联系两者的中间环节。价值认识以事实认识为基础,对历史进行价值选择和价值定向,为现实社会的实践活动提供依据。总体上说,社会实践的有效性、自觉性来自于价值认识的正确性。没有正确的价值认识引导的社会实践必然会陷于盲目和无效,甚至走向歧途。我国学者梁漱溟在1974年的“批林批孔”运动中,曾意味深长地写下这样一段话,“今天我们若轻率地贬低孔子或抬高孔子皆于他无所增损,只是自己荒唐妄为”(汪东林:《梁漱溟问答录》(手迹),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4月版。)。因此,没有对历史的观念的把握(包括历史事实的把握和历史价值的把握),就谈不上对历史的实践把握。正如波兰史学家托波尔斯基所说:“因为有了价值评述,历史编纂学才对改造我们周围的世界作出了贡献”(托波尔斯基着,张家哲、尤天然、王寅译:《历史学方法沦》,华夏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640页)。
历史价值认知与历史价值评估
就已经刊出的有关论文、论着来看,学术界对于历史事实认识和历史价值认识的范围界定以及历史价值认识类型的划分,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价值认识主体与价值认识客体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的认识活动,才是价值认识活动(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6页》。另一种意见认为,凡以历史的价值问题为对象的,都属于历史价值认识(刘泽华、张国刚:《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载《世界历史》1986年第12期)。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同时认为可从价值认识主体的地位及其与价值认识客体的关系出发,将历史价值认识区分为历史价值认知和历史价值评估两种类型。
当历史价值认识主体与作为对象的历史价值客体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时,历史价值认识就表现为一种认知性的认识结构,可以称为历史价值认知。它是对历史的原生价值或衍生价值的认识,同时,历史价值认知也包括一些对历史的现实价值的认识,只要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都属于历史价值认知类型。
当历史价值认识主体与作为对象的历史价值客体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时,历史价值认识就表现为一种评估性的价值认识,可以称为历史价值评估。它主要是对历史的现实价值的认识,即由历史运动的当事人和继承者直接评估历史与他们的价值关系。如秦人评论秦长城对他们的影响和意义,今人评论秦长城对我们今人的影响和意义等。
历史价值认识的类型划分,可以按各种不同的参照系来进行。按历史客体的作用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历史原生价值认识和历史延伸价值认识,按认识者的思维层次的深浅来划分,可以分为具体的价值认识和抽象的价值认识。按价值认识主体的地位及其与价值客体的关系,将历史价值认识区分为历史价值认知和历史价值评估两种类型,实际上也就是着眼于两者在认知结构上的差异和不同特点。
在历史价值认知中,由于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的需要、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认识主体的感情、愿望、态度对认识活动的影响和作用都比较小。认识主体越是能排除自身情感、愿望、态度等因素的干扰,认识的结果就越具有客观性。在认识结构上,它更接近于历史事实认识。在历史价值评估中,由于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认识的实质就是评估者对历史与其自身需要和利益关系的评估,是主体以自身需要、利益等为尺度去评估历史的价值,对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因此,认识主体的情感、愿望、态度对认识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就比较大,认识结果具有强烈的主体性和浓厚的感情色彩。在认识结构,与历史事实认识和历史价值认知不同。
对历史价值认识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估的划分,有助于我们澄清历史价值认识上的争论和分歧。历史价值认识中的各种争论和分歧,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认识主体的价值标准的不同而引起的,这主要产生在价值认知活动中。如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马克思主义史学把它看作是世界近代史上的重大革命事件,托利党保守派史学则称它为“大叛乱”。在中国史研究领域,有关屈原、岳飞、文天样、史可法这些人物算不算民族英雄的争论等,都是由认识主体的价值标准的不同而引起的,这类分歧只有通过统一价值认识标准才能解决。
另一种是由认识主体的实际评价对象的不同而引起的,这主要产生在价值评估活动中。如公元1492年10月12日哥伦布率领船队首次登上美洲巴哈马群岛,欧洲人称之为“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认为是值得纪念的一天(下文简称“发现”说);美洲印地安人称之为“入侵”,认为这一天是“罪恶的殖民主义实施种族灭绝的开始”,是印地安民族的“忌日”和“哀悼日”(《纪念与抵制并举的一天》,载《文汇报》,1992年10月16日)(下文简称“入侵”说)。这里除了双方所持的评估标准不同外,双方实际的评估对象也是不同的。双方虽然都在评估哥伦布登上美洲巴哈马群岛这一历史事件的历史价值,但实际评估的却不是同一个历史价值事实。这类争论和分歧,只有双方统一了评估对象才能解决。即只有双方都在评估哥伦布登上美洲巴哈马群岛这一事件对整个人类历史的意义时,才有真正的争论和分歧。
价值判断是历史研究的必然特征
历史价值认识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客观主义史学对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多持反对态度,他们主张撰写“没有判断和没有观点”、“没有评价”的历史着作。要求历史学家“收集和整理史实,犹如植物学之对待植物和动物学之对待动物,然后加以描述,但不进行评价” (参见陆泉淦:《现代历史科学》,重庆出版社1991 年4月版,第28页)。历史研究如果加入价值判断,必然会影响我们对史事的客观了解。马克斯·韦伯也反对在历史研究中加入价值判断,为此,他提出价值无涉原则,认为这是历史研究和其他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格”要求,研究者如不能在研究中做到价值无涉,他便没有“人格”(有关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原则,参见王容芬:《韦伯的比较史学研究及其史学方法》,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9,2)。其实,历史研究不能做到价值无涉,完全排除了价值判断,不仅不符合历史研究为现实社会实践服务的根本目的,而且也会使实际的历史研究活动失去了方向、目标和动力。
任何一项历史研究活动都不能没有目的和动力的,这种目的和动力来自于一定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当人们去具体从事一项历史研究活动时,已有一个先行的价值判断为我们设定了目的,并作为一种驱动机制推动着我们去研究探索。史学家陈垣曾与人谈起他在抗日战争期间研究《通鉴》胡注、明代滇黔佛教、南宋河北新道教等课题的目的和动力,他说:“所有《辑覆》、《佛考》、《诤记》、《道考》、《表微》等,皆此时作品,以为振国之道止此矣。所着已刊者数十万言。言道,言僧,言史,言考据,皆托词,其实斥汉奸,斥日寇,责当政耳” (白寿彝:《史学概论,,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版,第325页》。这是价值判断在历史研究活动的目的和动力方面的作用。
任何一项历史研究活动都不能没有选择,历史学家并不能将所有的历史内容都列入他的研究范围,并不能写成一部渗合所有历史内容的历史书。面对无限丰富、多样的历史事实,他必须有所选择。这需要由一定的价值判断来帮助完成。英国历史学家卡尔曾说:“历史学家有双重的责任,一方面发现少数有意义的事实,使它们变成历史事实;另一方面把许多不重要的事实当作非历史事实而抛弃掉”(爱德华·霍列特·卡尔:·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页。)。意大利哲学家克罗齐称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认为“只有现在生活中的兴趣方能使人去研究过去的事实”(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这些论点都包含了对价值判断在历史研究活动中的选择、导向作用的肯定。
总之,历史研究不能完全排除掉价值判断,这不仅是因为整个历史研究活动离不开价值判断的作用。而且,从历史研究的对象的特点来看,作为认识对象的以往的人类行为在其本质上说是有价值负荷的,无法用那种纯粹的物理学的方式来描述它。人们可以含蓄地表达他们对历史的价值判断,或是小心翼翼地把他的历史价值认识隐含在历史事实的陈述中,但历史价值判断是无法从历史认识活动中完全排除掉的。
当代西方的一些主观唯心主义、相对主义史学家,如比尔德,贝克尔等也都肯定历史研究不可能排除价值判断,但是,他们也同客观主义史学一样,认为价值判断的介入会使我们无法达到对历史的真实认识。
其实,价值判断在历史研究中的影响具有正与反、积极和消极两种效应。从积极方面看,由于价值判断的作用,使主体形成明确的认识目的和动力,使主体能有选择、有指向地在混乱杂多的历史信息中整理出有关历史事实的存在及其状况的认识,帮助主体史更正确认识对象,实现对对象的客观性认识。从消极方面看,由于价值判断的作用,造成了主体认识一定程度上的片面和偏离,其极端就是以片面代替全面,以主观替代客观,使主体的认识走向主观性和片面性。与其他科学的研究活动相比,价值判断在历史研究活动中的消极影响更常见、更明显一些,因价值判断的失误而造成的认识的偏差是屡见不鲜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主义史学反对对历史作任何价值判断,主观唯心主义、相对主义史学提出价值判断对认识客观性的影响,都有积极的意义。
历史价值认识的“多”与“变”
历史价值认识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认识结果的因人因时而异和反复变化。这主要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一种是因价值认识标准的不同而引起的,如对秦始皇的不同评价。另一种是因价值认识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如前文列举的有关哥伦布登上美洲的不同评价。价值认识的这个特征,可以概括为“多”和“变”两个字,并与历史的事实认识形成鲜明的对照。
在事实认识中,作为认识对象的历史事实,相对于任何一个历史认识主体来说,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而历史价值认识则不同,当人们为了探索历史的意义而去评价历史时,他们常常不能从人类主体的立场去认识价值事实,而是分化为个体的、集团的、政党的、阶级的各种价值认识主体的形式。于是,不同的价值认识主体在评价同一个历史现象的意义时,实际的评价对象——价值事实——已不再是同一个价值事实,而分别形成了许多不同的价值事实,再加上个体的、集团的、政党的、阶级的认识主体,各有自己的价值标准,结果就造成了价值认识的“多”和“变”的特征。
历史价值认识的“多’和“变”,影响和损害了它的声誉。人们常常拿它与事实认识相比较,发现事实认识中的真判断都是确定和不变的,而价值认识则是不确定、不可靠和不真实的,因为它是多样的和多变的。
其实,历史价值认识的多样与多变与历史价值认识的真实性并不矛盾,与历史事实认识一样,历史价值认识也存在着真不真的问题,凡是符合价值事实的都是真实性的价值认识。所不同的是,事实认识中的对立与争论往往是真与假的对立和争论,彼此对立的事实认识,要么是一真一假,要么是两者皆假,不可能是两者皆真。但在价值认识中,彼此对立和争论的价值认识,并非必然是真与假的对立,有可能是一真一假,有可能是两者皆假,也有可能是两者皆真。因此,价值认识中存在着许多彼此对立、互相争论却又都符合一定的价值事实的真判断。不管是个别性的价值判断,还是一般性的价值判断,符合特定价值事实的真判断只有一个,价值认识的“多”和“变”与价值认识真实性并不矛盾。
如果说历史事实认识的真,是一种经久不变、持久稳定的真,那么历史价值认识的真,则是多样的真和多变的真。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上的晚期时代对早期时代的认识当然与后者对自己的认识不同,例如,古希腊人是作为古希腊人认识自己的,而不会像我们对他们的认识那样,如果指责古希腊人对自己没有像我们对他们的这种认识……就等于指责他们为什么是古希腊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80页注文)。对某一个历史现象的价值评估,古人有古人的真判断,今人有今人的真判断。历史价值认识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从根本上说是与历史过程中的价值事实的多样易变是一致的,与历史活动主体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的多样易变是一致的。在历史研究中,事实认识的价值在于它的确定、稳定,经久不变,价值认识的价值在于它的多样、易变,不断更新。历史认识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为我关系”中把握历史,历史本身是属于历史的,各个时代、各个社会只能按照自己的需要去理解它的含义,形成各自的价值认识。这些价值认识也只对他们自己有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产生新的需要,形成新的价值关系;新的需要和新的价值关系又产生了新的价值认识。历史的意义总是需要不断地加以重新理解,重新评估,才能满足各个时代、各个社会的需要。不断地重评历史正是人们为把握历史、驾驭历史所作的一种努力。所以,历史价值认识总是、而且应该是多样、变化和代代更新的。如果有一天起,人们对历史价值认识固定不变了,那么从这一天起,历史认识活动以及它为之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就停止不前了。
历史价值认识的复杂性
在历史认识活动中,有关事实及其属性的认识是很复杂很困难的,它需要对历史资料进行广泛的收集、排比、考订、鉴别,经过分析研究,才能从纷繁复杂、矛盾抵牾或隐晦曲折的历史信息中清理出事实的真相来。但是历史价值认识要比历史事实的认识更加复杂、更为困难。这是因为,历史价值认识的对象是一个关系性的对象,是对一定的历史事实及其属性与一定的历史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及其事实的认识。价值认识主体不仅要认识对象中的历史事实,还要认识对象中的价值主体的需要,既要知彼,又要知己,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就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
历史价值认识中的种种失误,有些是属于在不知“彼”的情况下的妄评妄说,即价值认识没有建立在坚实可靠的事实认识基础上;有些是属于在不知“己”的情况下的妄评妄说,即对价值主体及其需要没有正确的理解。在历史认识论的研究中,论者常常强调价值认识必须要有坚实可靠的事实认识为基础,这主要是针对前一种情况的,而对后一种情况,对价值认识中知“己”的复杂性和难度的分析研究还很不够。价值认识中的知“己”固然不易,知“彼”也相当困难和复杂,其难度和复杂性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历史价值认识对象中的价值主体,有时是现实社会上的人,如价值评估,有时是历史上的人物,如价值认知。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中的价值主体及其需要是各不相同的。一定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之中,后代的研究者要重构前代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去体验和理解前人的欲望、追求、兴趣、态度等,就有相当的难度。稍不谨慎,就会把我们自己的需要强加在古人身上。历史价值认识中的种种非历史主义观点都属于这种情况。
其二,历史价值认识对象中的价值主体,是群体而不是个体,历史价值认识是一种群体的价值认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认识。在社会科学的领域里,要对群体(不管是历史上的,还是现实的)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有相当的难度。一方面,人们对其自身需要的认识并不总是明确和清楚的。一个阶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其在生存和发展中究竟需要什么,常常有一个不自觉到自觉的认识过程。有时被人们视之为有价值的,并为之努力奋斗争取的东西,其实并不真正符合他们的需要,并没有价值,被他们觇之为无价值的,为之排斥、反对的东西,实际上却真正符合他们的需要,具有真价值。而这种判断上的失误,往往不能通过一时一地的实践活动来发现和纠正。另一方面,在社会历史的认识领域,人们常常不能自觉地站在群体的立场上来思索历史价值,而习惯于从个体的、小集团的、政党的立场出发去评说历史的价值,结果是不恰当地把个体的、小集团的、政党的特殊的价值判断概括上升为一般的价值判断.
其三,价值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眼前的需要和长远的需要,有主要的需要和次要的需要等。各种需要往往不能兼得,历史价值认识者如何在这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中,区分其轻重缓急,如何对价值主体的需要作出综合的、总体的认识和把握,也有相当的难度。马克思在谈到英国对印度、中国的侵略时,一方面谴责殖民主义的野蛮行径,另一方面又指出,“不论古老世界崩溃的情景对我们个人的情感是怎样难受,但是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我们有权同歌德一起高唱:“既然痛苦是快乐的源泉,那又何必因痛苦而伤心?难道不是有无数生灵,曾遭到帖木儿的蹂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8页》。在综合的、总体的分析了历史主体需要及其矛盾之后,马克思又提出了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而发展的理论。评价者如果不能综合的、总体上去分析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及其矛盾,就会顾此失彼,陷于片面。如在评论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意义时,只看到“圈地运动”迫使大批农民离开家园,资本原始积累充满了血与火的经历而看不到它的积极意义,或者是只看到它掀开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序章而对那血与火的经历也大唱赞歌。
历史价值认识的复杂性与难度,还在于历史价值认识检验上的特殊性。在一般的价值认识中,某一个价值判断是否正确,可以在事实认识的层面上进行检验,也可以在实践活动中检验。通过事实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检验,人们就可以知道某一价值判断是否正确,是否有坚实可靠的事实基础。但是,在历史价值认识中,没有事实基础或事实基础并不怎么坚实可靠的价值认识,常常会产生出符合和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效应。最典型的例子是历史研究中的“以今说古”和“借古讽今”。西方史学史上的理性主义史学家们,如伏尔泰等,把历史看作是运用过去经验的哲学教育。他们常常歪曲史实,借古讽今,但他们的着作在反对宗教神学,推翻专制主义政权的斗争中,起到了巨大的进步作用。本世纪40年代的中国史学界,为了配合国内革命斗争的需要,一些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撰写了《甲申三百年祭》、《论儒家的发生》、《汉奸刽子手曾国藩的一生》、《袁世凯的再版》、《桃花扇底看南朝》、《南明史上的永历时代》等文章。这些文章都“因‘借古说今’而损害了实事求是的历史观点”,但对当时人民革命却起了很大的教育作用(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绪言》,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历史科学概论参考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348—349页)。历史学家古奇在《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一书中,曾对普鲁士学派作这样的评说:“这个学派的成员是在德意志的消沉时期的政治教员,他们唤起他们同胞努力奋斗,而这种奋斗精神终于造成一个强大的帝国。这个学派是由于民族的需要而成长起来的,而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它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如果说历史学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一个民族采取行动,那么德罗伊曾、聚贝尔、特赖齐克都应归入最伟大的历史家之列。如果说历史学的基本目的是揭示真实情况和解释人类的活动,那么就没有什么理由把他们算作第一流的历史学”。“这些历史家以研究来为他们的政治观点服务,并在使他们的同胞作好准备,迎接那完成于1870年的大转变起了很大的作用”。(乔治·皮博迪·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87页)在历史价值认识中,事实认识,价值判断和实际作用三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并不一致。从实际作用出发去推测某一价值判断的正确性,有时是可行的,有时则行不通。这可以说是历史价值认识检验的一个特点。如果我们肯定那些没有坚实可靠的事实基础的“借古说今”能在社会实践中起到一种积极的作用,那么“借古说今”与“影射史学”的区别在那里呢?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歪曲或违背了历史事实,而在于价值判断所显示的主体需要是否具有普遍性、进步性和合理性,是否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要求与方向。“影射史学”之所以要批判,主要是因为它所显示的主体需要不具有普遍性、进步性和合理性,与历史发展的要求和方向相违背。“借古说今”虽然也没有坚实可靠的事实基础,但它所显示的主体需要具有普遍性、进步性和合理性,与历史发展的要求和方向相一致。所以,我们在评价普鲁士学派时,要以德意志统一为界,肯定它的史学实践在德意志统一以前,对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民族统一等方面起过积极作用。而在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后,还是借历史宣扬“大日耳曼主义”,煽动战争狂热,为民族沙文主义乃至反动的种族主义服务,只能起到消极的作用了。
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史学工作者对它的探讨分析,不仅有助于现实的史学研究活动,亦可对现实的社会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转自智识学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