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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初中日长崎贸易
清政府入主中原后,在海外贸易方面一反明朝对日本实行海禁的政策,鼓励商民到日本从事贸易。此时正值日本实行锁国,仅准许中国船和荷兰船进入长崎贸易。故清初的长崎实际已成为“位于中国东海及南海沿岸贸易圈中最北端的港口”,“是锁国体制下日本唯一对外开放的窗口。”⑴
一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平定郑氏反清势力,统一台湾,翌年即宣布开海贸易。当时有大量的中国商船涌向海外,其中以到日本的贸易船为最多,据统计,1683年进入长崎港的中国商船是24艘,1684年为20艘,到1685年却激增至85艘。此后逐年增加,1686年102艘,1687年115艘,1688年193艘,这年为清初中日贸易期间进入长崎港的中国商船最多的一年,随船到达长崎的中国人多达9128人。⑵这些商船大多数来自于中国东南沿海的福建、浙江、江苏和广东各省,另部分来自于东南亚各地的华人船只。如从1685年一份由在长崎的42名中国船长签署的申请书中看出,来自中国南方港口的船30艘,来自中国中部的船仅5艘。⑶另在1651—1700年,有130艘由华人经管的船从暹罗各地到长崎,这些来自阿瑜陀耶的王室船只和那些来自下暹罗各港口,如六坤、宋卡、北大年的船只,实际上原先都是来自中国的华人船只。⑷这些船只从暹罗出口的货物主要是鹿皮,其他还有苏木、牛皮、象牙、犀角、槟榔、锡、铅和檀木等,他们也把在广州、澳门获得的生丝转运到日本。⑸还有一些商船是从福建的福州、厦门到印尼的巴达维亚贸易,返航时习惯于带着白银到长崎贸易,然后从长崎购买日本铜载运回国。⑹
当时日本虽然处于锁国状态,但也不是绝对的,如对朝鲜的传统贸易仍在继续,日本人也到琉球购买中国货物。此外,中国货物还经由许可入境的中国商船和荷兰商船载运到长崎,只不过因数量有限,供不应求,故造成价格骤增。下面是18世纪初一些商品在广州和长崎的差价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18世纪初大部分中国商品在广州和在长崎的差价大概在2—3倍之间,也就是说,当时对日贸易的利润是相当可观。而日本国内当时的手工业生产较不发达,无多少货物可以同中国商人进行交换,只好以白银来支付差额,如1711年进口到长崎的货物价值约170000磅白银,从日本出口的货物价值为120000磅,必须支付的差额达50000磅。再如1715年支付给中国商人的白银25000磅,给荷兰的12500磅,后来因白银数量减少,迫使日本人不得不增加出口干鱼的数量,除此之外,幕府再也找不出其他货物可替代白银。⑺于是,为了防止白银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决定对中国商船数及贸易额进行限制。1685年,限制中国商船的年交易额为6000贯(1贯约合中国旧制银100两),额满之后,其他商船一概不许交易,令其退回。1688年,限制每年人港的中国商船数为70艘,具体开航时间及发船地点规定如下:春船20艘(南京5艘、宁波7艘、普陀山2艘、福州6艘);夏船30艘(南京3艘、宁波4艘、泉州4艘、漳州3艘、交留吧2艘、柬埔寨1艘、厦门5艘、普陀山1艘、大泥1艘、福州4艘、广东2艘);秋船20艘(南京2艘、交趾3艘、暹罗2艘、高州2艘、福州3艘、宁波1艘、广东4艘、东京1艘、潮州2艘)。⑻与此同时,还限制中国商人的行动,把到长崎贸易的商人及船员集中在一处,周围砌以高墙,称为“土库”,拨重兵看守,不许私自出入。当货物运到时,全部收去,官为发卖,一切饮食皆其提供,返航时逐一清算扣除,交还所换铜斤、货物,押往开行。⑼
然而,这些限制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大量无法交易、被勒令退回的中国商船仍徘徊在长崎一带,从事秘密的走私贸易,因此日本的金银铜照样大量流出。据1709年长崎奉行报告,自1648—1708年的60年间,流出金约2397600余两、银37422000两;自1662—1708年的46年间,流出铜约114498700余斤。⑽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贸易,制止金银铜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于1715年采纳了新井白石的建议,发布了新商法。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每年到日本贸易的中国商船限定为30艘,即南京、福州、宁波计21艘,厦门2艘,台湾2艘,广东2艘,交趾、暹罗、交留吧各1艘;(二)贸易额限定为6000贯,每艘船约191贯,可略有出入;(三)每年铜输出量不超过300万斤,如铜量不足,以其他商品替代;(四)限额内的中国商船,每年发给信牌,有信牌者准许贸易,否则不许。这就是着名的“正德新令”。⑾当年中国商船获得信牌的有江浙商人胡云客等42船,他们归国后则引发了所谓的“信牌事件”。浙江巡抚徐元梦认为他们“以中国商船受长崎地方牌票,不但有乖大体,相沿日久,定生弊端。”胡云客等人的信牌不仅尽为浙江海关监督没收,而且九卿还议将他们定罪。但是当徐元梦的奏摺送到朝廷时,康熙皇帝则旨谕:“此牌票只是彼此贸易之一认记耳,并非行与我国地方官之文书”,“我国海关官员给与洋船牌票,亦只为查验之故,并非部中印文及旨意可比。”康熙认为,巡抚及朝廷各部未悉内情,小题大做,势必影响商人贸易,于是下令:“将原票给回商人,照常贸易。”⑿
“信牌事件”虽然平息了,但中国商船却延误了第二年往日本贸易的机会,到1717年始再陆续进入长崎港。这年日方因去年来长崎贸易的中国商船甚少,故特许把船数增加至43艘,信牌加10面,交易额定为8000贯,而到1720年又重新恢复每年30艘的规定。此后,中日长崎贸易则呈现逐渐衰落的趋势,无论是特许船数或交易额都一直在减少,如1736年特许船数25艘、交易额4000贯;1749年船数15艘,交易额4400贯。⒀
二
中国商人在长崎贸易的主要竞争对手是荷兰,因荷兰是当时唯一获准继续留在日本贸易的欧洲国家。有关荷兰能取得这种特权的原因,一位日本学者认为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官员采取了如下三种措施:1、除掉欧洲的竞争对手;2、迎合日本政府的爱好;3、满足日本民众的需要和口味,控制日本市场。此外,荷兰商馆的头目每年都到京都(后来称为东京)拜访,带去大量的礼物,后来几年都有名医随行,这些名医为日本官员提供医疗服务和指导。⒁但是他们必须服从日本幕府的要求,把荷兰商馆从平户搬到长崎河口的一个人工岛——出岛,每年必须付给日本人5500两白银(相当于19530荷盾)作为出岛的租金。即便如此,荷兰船进港时还要受到严格的检查,船上的小炮、火药和其他弹药都被搬下船,存放到幕府的仓库里;船帆被绑扎起来,船舵被搬走,直至船要出航那天才归还。检查官对待荷兰船员和官员都非常粗暴无礼,甚至经常用棍棒打他们,还规定未经检查官特许,船上的任何人都不能上岸。实际上,荷兰人在出岛的地位就如同囚犯,但他们无论如何都忍受着,因为其他欧洲人都被赶走后,他们就可做自己想做的事。⒂
荷兰从日本主要出口小金元(Koban)、银、铜、樟脑、谷物、漆器和瓷器。小金元、银和铜的出口时而受限制,时而被禁止。按幕府的对外贸易政策,铜出口限制在40万斤,最多不超过400万斤,在1670年后每年大约保持在200万斤左右。这些铜被载运到东京、暹罗、巴达维亚、孟加拉、锡兰、科罗曼德尔、苏拉特、波斯和东南亚其他地方,有相当大量被荷兰船从巴达维亚再转运到欧洲。瓷器是另一种重要的日本出口商品,荷兰从中得以赢利。荷兰早在台湾设立基地时就已购买了中国瓷器,并将之运到亚洲各地和欧洲,而台湾基地丧失后,他们则改变策略,开始进口日本生产的瓷器。荷兰船上的船员私人购买日本瓷器带回国,售卖之后可赢利100%,后来这种做法被荷兰东印度公司禁止。波斯每年经荷兰进口日本生产的茶杯多达12000件。小金元的出口也逐年增加,它们大多被运到印度各地,如1675年有16800块小金元被运到孟加拉、21000块被运到科罗曼德尔;1681年有6438块被运到科罗曼德尔、另有同样数量被运到锡兰。据记载,在巴达维亚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督把需要数量的小金元分配给辖区内的商馆,同时以这种日本金元发放其官员的工资。因此,总督在1688年总共发了9009块日本金元、1689年发了11083块作为工资。这些金元经由荷兰回国船只载运到荷兰的数量却不多,如1693年49位荷兰官员寄了总共6350块小金元回国,其中有一位名叫Juliaen Beck单独寄了4000多块回家。在这些有利情况下,荷兰的对日贸易很兴旺,每年纯利润达40—50万荷盾,有时高达100万荷盾。这些纯利润比荷兰在亚洲任何其他商馆的赢利都高,在台湾和在波斯的商馆赢利分列第二和第三位,仅相当于日本商馆的一半。⒃
中国商人在与荷兰的竞争中总是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一方面中国商人可直接把日本人喜爱的生丝和丝织品运到长崎,以交换日本铜,而荷兰船则不能直接到中国购买在日本市场上畅销的生丝,因此在贩铜的竞争中就处于劣势。168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十七人委员会曾给巴达维亚方面下达一道命令,要求他们设法取得对日本铜的实际垄断,以谋略挫败中国人在日本和其他地方的竞争。起初,东印度公司并不想直接打击中国人的竞争,仅是在1657年由巴达维亚总督命令长崎商馆大量收购日本铜,因为前一年有中国商船把17000—18000担日本铜运到巴达维亚,使他们深感烦恼,这些铜以每担20—21里亚尔卖给私商,有些还被公司自己的船只转运到科罗曼德尔沿岸、苏拉特和波斯。荷兰虽然垄断了欧洲国家的对日贸易,但是他们在亚洲的铜贸易也象在欧洲一样,都遇到了竞争。中国商人对日贸易首先有生丝为基础,于是把大量的日本铜运进了公司以外的市场,导致英国、葡萄牙和其他国家都有可能在澳门、东京、暹罗、马六甲、爪哇等地与华人贸易而获得日本铜,因此荷兰在欧洲市场的日本铜贸易中就无优势可言。⒄另一方面,日本对外贸易额的限制也影响到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日本贸易的优势,他们每年给荷兰的贸易限额是银30万两,而给中国商人的限额是60万两,高出两倍。此外,幕府每年限制荷兰进入长崎港的船数也一直在减少,1688年一年限4—5艘,至1743年仅限1艘。因此,在1715—1743年,荷兰每年对日贸易的利润从50万荷盾下降到约20万荷盾。荷兰把下降的原因归咎于日元的贬值,按他们的计算这是毫无疑义的,因每年的花费大约17.5万荷盾,有时(如1686年)高达19.3162万荷盾。由此,荷兰对日贸易越来越不满,有一段时间他们甚至想对日本政府宣战,但在长崎出岛居住的荷兰官员和商人都建议停止这种行动。⒅
中国商人的竞争优势不仅使荷兰完不成出口日本铜的任务,而且还很难在其他商品的交易中取得太大的利润,因为中国商人在对日贸易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份量,即使1685年分配的交易限额也比荷兰多。据统计,在1700年左右,中国商船在长崎的销售量已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3倍。⒆不过,中国商人在长崎的贸易也受到日本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1668年,日本发布“节约法”(the sumptuary law),禁止进口外国瓷器或陶器,甚至于茶壶、杯、盘一类的东西。这个节约法虽然不一定有特别倾向,但或多或少是对日本瓷器工业的一种保护措施,以对抗外国瓷器的竞争,它直接影响到中国商船的贸易,如这年到长崎的中国商船就没有载运任何中国瓷器。⒇该节约法在1670年被荷兰船员及其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显然也被中国人)打破,他们也许得到翻译的默许,把违法的瓷器藏在生丝中载运进来。结果长崎总督于1683年8月12日再次禁止中国瓷器进口,已卸下的瓷器重新装上船,并迫使他们运回中国。这种法律的实行,我们可以将之看作是对国家工业的一种蓄意保护,生怕景德镇瓷器再次引起竞争。[21]其实,当时有的中国商船反而载运日本瓷器出口,如1683年就有25艘中国商船载运25251捆日本瓷器出口,平均每捆瓷器20块,总共大约有50万块之多。按照沃尔克(T. Volker)的看法,当时这些中国商人有可能把日本瓷器投放到他们在亚洲的外国市场。[22]
三
清初铸造铜钱使用的原料主要是洋铜,向来由中国商人从日本载运回国。如自顺治二年(1645)至康熙三十八年(1699)的55年间,北京户部的宝泉局和工部的宝源局,为铸造铜钱使用的铜达224.6万斤,其中大多数是日本铜。[23]因此,清政府极力鼓励商民到日本贸易,早在顺治三年(1646)就发布了敕令:“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有余,则任其售于市肆,以便民用。”[24]在朝廷的鼓励之下,到日本购买铜则成为当时中国商人到长崎贸易的主要目的。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684年开放海禁后,日本铜出口的数量急遽增加,在1684—1695年间,每年均有300—400万斤出口;在1696—1710年间,因日本铜生产达到高峰,每年由中国商人运出的数量达400—700万斤。[25]然而,铜毕竟是一种非再生资源,输出的数量越多就意味着日本铜的产量下降越快,为了抑制铜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不断地采取限制措施,至“正德新令”发布后,日本铜的出口量即明显下降。
铜出口数量的下降也就是中日长崎贸易走向衰落的开始,而此时日方又借发放信牌之机,大肆敲诈中国商人,“凡倭照一张,值银七八千,每年更番出洋者数十余照,彼之为利甚大。”[26]商人唯恐不得倭照,每次必重赂译司,历年积有厚赀,彼处将军因而大肆需索。自康熙六十年为始,不论船之多寡,勒令译司缴纳金片二万片,每年逐渐增加。至雍正五、六年,译司即有亏空,将商船留难迟发,并于额定每船贷本一万两给铜四百箱之内,扣起一百五十箱,止发二百五十箱,各商带回之铜愈少,以致亏本欠铜。”[27]加上日本铜的产量日渐减少,致使许多中国商人无法购买到足够的铜回国。这种情况在雍正二年(1724)署江苏巡抚何天培的奏摺中就有谈到:“东洋开采日久,铜矿日减。每年江浙二省铜商出洋者不过三十六船,从前每船载铜九万五千斤,近因采铜渐少,每船只得铜七万五千斤,约收江南海关者十八、九船,合计可得铜一百三、四十万斤,只敷承办一半之数,尚需一半,实属无从采买。”[28],即使在日本的史书中,也可看到有关日本铜输出数量不断减少的记载。如《吹尘录》“唐方渡铜额”条,详细记载了自宝历五年(1755)至天保十年(1839)凡85年间,每年中国商船输出铜的数量:宝历年间(1751—1763)是200万斤左右;明和、安永、天明年间(1764—1788)约150万斤;宽政、享和年间(1789—1803)约130万斤;文化年间(1804—1817)100万斤;文政年间(1818—1829)70万斤;天保年间(1830—1843)60万斤左右。大体说来,日本铜的输出数量是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9]
由于日本无法提供原来限定的输出铜数量,遂使中国商船滞留在长崎港不能如期返航,即使持有当年信牌的中国商船也必须在彼处等待前年来的商船买足铜额开航后,才能着手进行购买,因此每艘船滞留在长崎的时间大约需20多月。[30]仅雍正十年(1732)滞留在长崎港的中国商船就达40多艘,至翌年春间才陆续返航13艘。[31]面对这种情况,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应对的措施。首先是改变采购日本铜的配额。如北京户部与工部铸钱所需的原料,自康熙五十五年(1716)规定由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八省分别承办,但因各省商船采购不能如额,纷纷涌向进口日本铜船聚集的江苏、浙江两省购买。于是,康熙六十年(1721)把八省承办的京局额铜改归江苏、浙江两省办解,规定江苏办本省及安徽、江西、福建、广东五省铜数共277.2万斤,其中交户部182.71万斤、工部94.488万斤;浙江办本省及湖北、湖南三省铜数共166.32万斤,其中交户部109.626万斤、工部56.693万斤。实行之后,发现因日本出口铜量日渐减少,承办额数远远不能完成,故于雍正二年(1724)把浙江办铜额数减下来,分别下令与云南邻近的湖北、湖南派员到云南购买;江苏则仅承办本省及安徽、江西三省铜数,另外福建、广东两省因近海,可自行派船到日本购买。[32]
其次是鼓励商民自行出洋采铜,提高洋铜的收购价格。针对官方指定的“洋铜商”亏空过多,积欠铜数难以清厘等现象,乾隆元年(1736)下令江浙督抚,如有愿意贩铜者,官方发给信牌,听其出洋采购,铜运回国时,由海关道员酌量收买。但因部定收购价格每百斤洋铜仅给银14.5两,而市价值20两,相差悬殊,故乾隆五年(1740)把收购价提高到每百斤洋铜给银17.5两,规定“凡洋铜进口,以五分听商自行售卖外,其余五分江浙二省对半官收。有商人情愿贩铜者,广为设法召募,令其出洋采办。”[33]然而,这些措施均无法改变日本铜产量下降的客观事实,根本的办法是迅速提高国产铜的数量,以取代日本铜的使用。清政府渐渐做到了这一点,康熙二十一年(1682)平定吴三桂之乱后,云贵总督蔡毓荣提出“广鼓铸”、“开矿藏”等理财之策,开始了云南铜矿的开采。至雍正五年(1727)云南开设汤丹铜厂,铜产量逐渐增加,各省承办洋铜不足的部分,都到云南购买补充。到乾隆元年时,云南汤丹、大水、碌碌三家铜厂的产量大增,几乎取代了日本铜的采购。据有关资料统计,雍正四、五年时云南铜矿的产量已达200—400万斤以上,至乾隆末年每年的产量都在1000万斤左右,为滇铜完全取代洋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铸造铜钱的原料来源解决之后,到日本贸易的意义就不显得那么重要。因此,当乾隆皇帝即位后下令各部院衙门、督抚就整顿铜政、开发铜源之事提出上奏时,就有大臣提出了请废止采买洋铜,停止对日贸易的建议。[34]其实,从客观上说,清政府之所以一反明朝政府对日本实行海禁的政策,鼓励商船到长崎贸易,目的是为了解决铸造铜钱的原料缺乏问题,而日本本国国土面积不大,资源有限,为防止白银及铜的大量外流,采取一些对外商限制的保护政策也是情有可原。只是幕府官员乘机对中国商人大肆敲诈勒索,致使清政府不得不解决依赖洋铜的问题,极力发展本国的铜矿生产。至云南铜矿发展到足以取代洋铜,满足国内铸钱需要后,中国商船至日本贸易的兴趣就相对减弱,中日长崎贸易走向衰落是在所必然。
综上所述,清初正值日本实行锁国,仅准许中国商人和荷兰商人到长崎进行贸易,而禁止日本人到海外贸易,因此当时的中日贸易实际就是中国商船到长崎的贸易。由于当时日本国内的手工业较落后,在对外贸易中处于逆差地位,为防止国内白银和铜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多次采取各种限制措施,对中国人发放信牌,限制中国商船的数量、贸易额、输出铜数量等等,包括有名的“正德新令”。中国商人在长崎除了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外,还要面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竞争和日本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更甚者是幕府借中国商人急于取得信牌之机,大肆敲诈勒索,而日本主要出口的铜产量又日渐下降,遂使中国商船往往无铜可载,长期滞留在长崎港。这些严峻的事实迫使清政府不得不致力于发展国内的铜矿生产,尽量减少对日本铜的依赖。至乾隆初年云南铜矿生产数量大增,几乎取代了日本铜后,中国商人到日本贸易的兴趣则渐渐减弱,随着到长崎贸易的中国商船数的减少,清初中日长崎贸易亦步步走向衰落。
注释:
⑴大庭修着、徐世虹译:《江户时代日中秘话》,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9页。
⑵同上引书,第19页。
⑶John Hall,Notes on the Early Ching Copper Trade with Japan,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949, vol.12,p.450.
⑷陈荆和:《清初华舶之长崎贸易及日南航运》,《南洋学报》第13卷,第1辑,1957年6月。
⑸Sarasin Viraphol,Tribute and Profit:Sino-Siamese Trade 1652—1853,Harvard,1977,p.59.
⑹Yoneo Ishii edited,The Junk Trade from Southeast Asia,Translations from the Tosen Fusetsu-gaki 1674—1723,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Singapore,1998,pp.212—213.
⑺C.G.F.Simkin,The Traditional Trade of Asia,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p.205.
⑻木宫泰彦着、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650页。
⑼《硃批谕旨》第40册,“雍正六年八月初八日浙江总督管巡抚事李卫奏”。
⑽木宫泰彦着、陈捷译:《中日交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336页。
⑾《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54页。
⑿《康熙起居注》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303、2310页。
⒀《江户时代日中秘话》,第21页。
⒁Albert Hyma,A History of the Dutch in the Far East, Michigan,George Wahr Publishing Co.,1953,pp.158—159.
⒂Ibid.,pp.161—162.
⒃Iwao Seiichi,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 and17th Centuries,Acta Asiatica,No.30,Tokyo,1976,pp.16—17.
⒄Kristof Glamann,Dutch—Asiatic Trade 1620—1740, Copenhagen,Danish Science Press,1958,pp.177—178.
⒅A History of the Dutch in the Far East,pp.169—170.
⒆Ibid.,p.178.
⒇T.Volker,Porcelain and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1602—1682,Leiden,E.J.Brill,1954,p.158.
[21]Ibid.,p.157。
[22]T.Volker,The Japanese Porcelain Trade of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fter 1683,Leiden,E.J.Brill,1959,p.14.
[23]浦廉一着、赖永祥译:《清初迁界令考》,《台湾文献》第六卷,第四期,1955年。
[24]《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十九,<钱法一>。
[25]刘序枫:《清康熙—乾隆年间洋铜的进口与流通问题》,汤熙勇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七辑上册,台北: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第111页。
[26]《硃批谕旨》第40册,“雍正六年十月十七日,浙江总督管巡抚事李卫奏”。
[27]《硃批谕旨》第40册,“雍正十三年六月初四日直隶总督李卫奏”。
[28]嵇璜:《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五,<钱币考三>。
[29]《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80—681页。
[30]《硃批谕旨》第55册,“雍正十年十月二十一日福建总督郝玉麟、福建巡抚赵国麟奏”。
[31]《硃批谕旨》第40册,“雍正十三年六月初四日直隶总督李卫奏”。
[32]《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五,<钱币考三>。
[33]同上引书,卷十六,<钱币考四>。
[34]刘序枫:《清康熙—乾隆年间洋铜的进口与流通问题》,汤熙勇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七辑上册,台北: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第100—102页。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