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贡贸易-宗藩关系下的贡赐与贸易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朝贡贸易-宗藩关系下的贡赐与贸易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宗藩关系下的贡赐与贸易
朝贡是中国古代封建礼法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杜佑说:“自古至周,天下封建,故盛朝聘之礼、重宾主之仪。”[①]
进入朝贡体系的各诸侯、各藩属均要向天子履行朝觐和贡物的义务,天子应当以礼相待,并进行回赐。由此形成了一种古代封建国家关系形态,这就是以封建礼法制度为纽带、以册封——朝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宗藩关系。在这样的宗藩关系中,双方的交流是全方位的。宗主国不但在政治上、军事上给藩属国以强有力的支持,在经济文化方面,双方的交流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
在宗藩关系里,贡物与回赐具有特殊的功能和意义。首先,贡物与回赐过程中实现的物资交换使其具有一定的经济贸易的功能。但是,这种交换,与原始社会部落间的人们物物交换不同,也与奴隶制国家君主们无止尽的掠夺占有不同,也与资本主义商人崇尚的自由贸易不同。“贡”与“赐”的形式和内容都被严格的礼仪制度所限制,封建帝王们更多关注的是其中的政治意义和文化思想交流的重要内容:藩属国坚持“每行必贡”,大事进贡以尽“事大之诚”;宗主国执行“厚往薄来”,大量回赐以彰“柔惠远人”。
贡物与回赐都是通过藩属国派出的朝贡使团来实现,完成双方宫庭之间的交换和贸易。与此同时,使团成员和随朝贡使团行动的商队则进行着大规模的经贸活动。
使团的经贸活动是朝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情况下,它兼有官方贸易和私人贸易两种形式。这种经贸活动也是经由宗主国认可并按一定程式进行的,对于宗主国来说,它只允许其藩属国的使团进行开市买卖,是对藩属国政治上依附于自己的一个奖赏。对于藩属国而言,使团贸易是与其宗主国间的一条极其重要的合法经贸渠道,其使团直接深入中国内地与商民交易,经贸活动的范围和价值都大大超过边境互市或海上贸易。
由朝贡使团完成的贡与赐以及其经贸活动合并而为朝贡贸易。
藩属国所需要的贵重的生活和文化用品、重要的军事战略物质等,通常都必须通过朝贡贸易这个渠道获得。特别是在其它贸易形式,如海上贸易和陆上互市,被宗主国禁止或限制时,可以合法进行的朝贡贸易就越发显得很重要了。朝贡贸易对藩属国的经济价值十分巨大,对于朝鲜这样资源贫乏、国小力弱的藩属国,朝贡贸易甚至成为其一条重要的经济命脉,影响整个王国的经济盛衰。由此,不难理解藩属国对朝贡贸易的依附和极端重视。
本文将对清代中朝之间贡赐与贸易的各种形式进行阐述,以揭示清代中朝朝贡贸易的建立、发展和衰落的全过程。
明代中叶开始,建州女真在与明朝进行的“辽东马市”和“会同馆贸易”的同时,也与朝鲜进行着官方组织的贸易活动。这一时期双方贸易物品主要是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朝鲜人赵庆男说:“我国之物,最以为珍者:绵布、白苎布、白纸、画席、獭皮、粧刀子、食盐、大米云。”[②]
天聪元年(1627),继承努尔哈赤、即汗位不久的皇太极命阿敏等人率军进入朝鲜,朝鲜屈服于后金的武力威胁,虽仍然维持与明朝的宗藩关系,却不得不与后金建立“兄弟之国”的邦交关系。自此开始,后金不定期派使者出使朝鲜,朝鲜每年两次遣使向后金进贡,称为春、秋信使。后金与朝鲜互派春、秋信使,使团的主要任务就是贸易。
朝鲜方面,“以南草、纸布到沈中换取银子,丁丑至甲申犹然。”[③]由于与明朝关系的恶化,后金已经不可能再从明朝方面得到生活、生产用品,因此这种贸易对于后金而言显得十分重要。后金使者携带大批土产物品及人参、银两,深入到朝鲜平壤、开城、汉城等地强行“发卖”,主要贸取重要的生活用品和战略物资,如布匹、粮食和耕牛等,此外还有“唐货”,即绸缎器物等生活用品和奢侈品,以及各种朝鲜土产果品、海产品、皮货、烟草、等物。
清崇德元年春(1636,朝鲜李朝仁祖十五年),清太宗在沈阳称帝,建国号为“大清”,改元“崇德”。是年冬,清太宗亲率数万大军入侵朝鲜,朝鲜国王出城降清称臣,无条件接收“丁丑约条”。崇德二年(1637)初,清太宗撤军,朝鲜谢恩使李圣求一行在沈阳觐见清朝皇帝,行三跪九叩之大礼,奉表谢恩,并贡土产,这是在宗藩关系架构下,朝鲜作为藩属国向宗主国清朝派出的第一支使团。清太宗按照回赐的礼仪,赐给朝鲜国王“五鞍马、白金、貂皮等物”,并赐使臣等物品银两,清与朝鲜在宗藩关系架构下的首次贡物和回赐完成了清代中朝朝贡贸易的第一次物品交换。
清代中朝宗藩关系下的朝贡贸易包含两个层次的贸易活动:其一,朝鲜国王对清廷的“朝贡”,包括定期的“年贡”和不定期的“贡物”和“礼品”,清廷对朝鲜王室的“回赐”也有例行的和“特赏”“特赐”的区别。这个层次的贸易活动是在双方宫廷范围内进行的,形式上是一种交换(贸易),但其政治含义远大于经济利益价值。朝贡和回赐都是在封建礼法制度下的特殊形式,必须遵循严格的礼法制度的程式。其二,朝鲜使团的经济贸买活动。官方的使团经贸活动即“八包贸易”,即朝鲜使团进入北京后在会同馆等处开市,直接与清朝市民和商人贸易。“八包贸易”其初是为了维持使团必须的费用和使行人员的生计而设,商人的参与使之成为清代中朝朝贡贸易的主要形式。与之相关的,还有“栅门后市”、“沈阳八包贸易”等,也一度演变为规模很大的经贸活动。
以下将分别对这两种贸易活动进行阐述。
一、朝鲜对清朝的朝贡名目及物品
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始于崇德二年(1637),以“丁丑约条”的签订为标志,终结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是年中日缔结“马关条约”,其中规定:中国承认朝鲜为独立自主国,废除贡献典礼。在长达258年的时间里,朝鲜向清朝朝贡物品,从未中断。[④]其贡献朝觐之规仪沿袭了明朝与朝鲜交往的旧制:“其万寿节及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及庆吊等事,俱行贡献之礼,并遣大臣及内官奉表,其所进往来之表及朕降诏敕,或有事遣使传谕,尔与使臣相见之礼、及尔陪臣谒见并迎送、馈使之礼,毋违明国旧例。”[⑤]
“丁丑约条”规定一年五度固定使行,即万寿、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但实际上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之进贺使并未派行,其余三大节(万寿、冬至、元旦)加上年贡使,合并而为节使,其全称应为“进贺冬至、正朝、万寿三大节兼岁币使”。[⑥]此外,皇历赍咨官使行,也是在固定的时间、以较固定的规模发往北京,以取得清朝按年颁发的皇历。以上两种是固定使行。不固定使行又称“别使”,主要有谢恩、进贺、陈奏奏请、陈慰进香、问安等事由。最初,朝鲜派往清廷的都是“单使”,执行单一使命:谢恩使奉表谢恩、进贺使奉表进贺,冬至使贺冬至,圣节使贺寿节。由于使行叠次,双方都麻烦,于是有了同时执行几项使命的使者,又称“兼使”。事实上朝鲜派往清朝的大多数都是“兼使”。这些使节都需向清廷呈送表文和贡品。使命不同,贡品也不尽相同。清廷则给以回赐,包括朝鲜王室、使团官员、属员。大批量的物资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交换。
(一)岁币和三大节礼物
岁币即年贡,或称大贡,每年由臣属国定时进贡给宗主国,三大节(元旦、冬至、万寿)礼物与岁贡合为一年四贡,称为“常贡”或“正贡”,是朝鲜作为藩属国向宗主国清朝称臣纳贡的基本内容和固定程式。贡物以方物为主,“丁丑约条”规定了岁币的品种和数量:
“每年进贡一次,其方物数目:黄金百两,白银千两,水牛角二百对,豹皮百张,鹿皮百张,茶千包,水獭皮四百张,青黍(鼠)皮三百张,胡椒十斗,腰刀二十六口,顺刀二十口,苏木二百斤,大纸千卷,小纸千五百卷,五爪龙席四领,各样花席四十领,白绵布二百匹,各色绵绸二千匹,各色细麻布四百匹,各色细布万匹,布千四百疋,米万包。”[⑦]
根据明朝与李朝交聘的旧例,清太宗在“丁丑约条”中规定:朝鲜每遇庆贺万寿、元旦、冬至三大节之使行,均要向清朝皇帝、皇后、皇太子分别奉表并进贡方物。清朝皇太子仅在顺康朝有之,朝鲜在此之后不再向皇太子奉表进贡方物。康熙元年又规定,朝鲜国每年进贡太皇太后、皇太后二大节,及遇庆贺谢恩陈奏进贡方物,均与进皇后礼同。
一份典型的进贺皇帝寿辰的礼单是这样的:
朝鲜国王臣李×右伏,以诞膺天休,聿届弥月之节,恪执壤奠,敢输向日之忱。谨备:
黄细苎布一十疋 白细苎布二十疋 黄细苎布三十疋 紫细苎布二十疋
白细绵绸二十疋 黑细麻布二十疋 龙纹帘席二张 黄花席二十张
满花方席二十张 杂彩花席二十张 豹皮一十张 獭皮二十张
白绵纸二千卷 厚油纸一十部
右件物等,制造匪工,名般至少,岂称享上之礼,聊表由中之诚。臣无任兢惶激切之至,谨随表奉进以闻。
同时又有进献皇后的礼物礼单:
朝鲜国王臣李×谨备中宫殿下进献礼物:
红细苎布一十疋 白细苎布二十疋 紫细绵绸二十疋
白细绵绸一十疋 黑细麻布二十疋 黄花席一十张
满花席一十张 杂彩花席一十张
右件物等谨奉以闻。[⑧]
如果当朝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则亦需同时进呈礼单。此礼单中豹皮、黑细麻布两项顺治朝减免,后又加青黍皮、黄毛笔、油煤墨等物品,在二百余年中朝鲜年年奉行无误。其它两节日,冬至、元旦的贺表礼单中,其进贡物品之品种、数量略有增减。[⑨]
(二)随表贡物
朝鲜遇有庆贺、谢恩及陈奏、问安等事奉表清帝,均要遣使奉表,并向皇帝和皇后贡献礼物,称“随表贡物”。如前所述,这些使节通常是“兼使”,表文名目极其繁多,但并非所有表文事目都有“随表贡物”。如清道光三年(1823),朝鲜进贺谢恩使使团携带十起贺谢表文,其中六起附贡方物:皇后册封贺表、皇太后上尊号贺表、《文献通考》颁降谢恩表、赐笔谢恩表、赐缎谢恩表、皇后册封诏书顺付谢恩表。另四起:陈奏准请谢恩方物移准谢恩、皇太后上尊号诏书顺付谢恩、使臣加赏谢恩、济州漂民出送谢恩,以循例称谢,仅具谢恩表文而无附贡方物。表文因事而异,附贡方物品种数量也不尽相同。
随庆贺、谢恩表进献的贡物:
皇帝前:黄苎布三十疋、白苎布三十疋、黄绵绸二十疋、紫绵绸二十疋、白绵绸三十疋、龙纹帘席二张、黄花席十五张、杂彩花席十五张、白绵纸二千卷;
皇后前:红苎布十疋、白苎布十疋、白绵绸二十疋、满花席十张、杂彩花席十张。
陈奏因事关求情能否得以批准,因而其“随表贡物”品种略多:
皇帝前:黄苎布二十疋、白苎布二十疋、黄绵绸二十疋、紫绵绸二十疋、白绵绸三十疋、龙纹帘席二张、黄花席十张、满花席二十张、杂彩花席十张、獭皮二十张、青黍皮三十张、黄毛笔百枝、油煤墨五十锭、白绵纸二千卷;
皇后前:红苎布十疋、白苎布十疋、白绵绸十疋、满花席十张、杂彩花席十张。
崇德年间,朝鲜问安使以中官(太监)担任,没有表文奏文,所携带的礼物以果品土产为主。康熙朝以降,清帝多次东巡省墓祭祖,朝鲜每次都派出“沈阳问安使”奉表问安,并有礼物进献,如皇太后、皇后等与行,也要进献土产方物奉表问安。
礼单数目为:
豹皮二十张、鹿皮三十张、水獭皮五十张、青黍皮一百张、倭剑二柄、金鳆二十贴、八带鱼二十尾、大口鱼二百尾、海参二百斤、海带菜二百斤、红蛏二百斤、浮椒(胡椒)十五斗、白蜜十五斗、柏子十五斗、银杏十五斗、黄栗十五斗、柿(柿干)二十贴。
二、清廷对朝鲜贡物的减免、回赐与加赏
(一)从减免到赏受
对朝鲜岁贡的减免始于清崇德五年(1640),清太宗谕令:“岁贡米万包,皆取给于民者,今减去九千,止贡千包。”[⑩]此后经顺治、康熙、雍正朝屡次裁减,到雍正六年(1728)最后一次减免后,朝鲜岁贡数量已不到最初的十分之一。
最初的岁贡物品有18项,减免后只有9项(各色布、绸分别合计一项,大、小纸合为一项)。全部免除进贡的9项是:黄金百两,白银千两,水牛角二百对,豹皮百张,青黍皮三百张,顺刀二十口,苏木二百斤,茶千包,胡椒十斗。额数不变的仅有一项:鹿皮百张。额数增加的也仅有一项:大小纸二千五百卷增加到五千卷。其余8项均大幅度减少:水獭皮四百张减为三百张;腰刀二十六口减为十口;五爪龙席四张减半;各样花席四十张减半;各色布万二千疋减为三千二百疋;各色绵绸二千匹减为四百疋;米万包减为四十石。[11]
与岁贡经多次减免不同,三大节礼物的品种与数量变化不大。但清朝入关前后对朝鲜侍女、鹰犬、军需品等物资的“要索”,早在顺治中,就已经“一概停免”。
在减免贡品的同时,清廷还一再合并或减免朝鲜的“随表贡物”。起初清廷对朝鲜的各种“随表贡物”是欢迎的:“外国慕化,来贡方物,照其所进收受,不拘旧例。”[12]但由于朝鲜使者大都兼行数项谢恩或其它事由,有时一次使行所携带“随表贡物”竟达十余份之多,其数量极其庞杂。这些贡物都要执行“薄来厚往”,势必成为清廷应接不暇的负担。因此自康熙中叶开始,清廷屡令将朝鲜谢恩礼物“留抵”,即按额抵消下回朝鲜“正贡”或“常贡”,或干脆让朝鲜使者带回。但这样仍然不能阻止朝鲜贡献谢恩礼物的热情。清廷不得不命令朝鲜停止贡献部分礼物。
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帝首先停止其因谢罪而贡献礼物;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廷又明确规定:“节行方物外,如遇颁诏进贺礼物、及为敕使颁诏所进谢恩礼物,亦令照例进献,应事件进到谢恩礼物,俱令停其收受,其谢恩照常进表,不必进献礼物。”[13]雍正朝,除三大节“随表贡物”外,其余所有“随表贡物”,清廷均令留抵正贡。乾隆帝更一再申令:“陈谢方物,概行停止。”[14]但朝鲜正宗国王则认为“有表无方物,殊非称谢之本意”,但皇旨又不能公然违背,只能找出种种原因,以与原例“事体有别”为由,仍然随各类谢表奉献礼物,“以致备抵之物,辗转存积”。最后,乾隆帝无奈之下只好命令礼部将“所有朝鲜国历年留存各物,竟着该衙门悉行收受,仍按照原物从优加赏”,是为“赏收”或“加赏”。这种赏收与特赐成为清朝与朝鲜朝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清廷在对朝鲜贡物进行减免的过程中,十分重视贡物与回赐的政治层面的含义,强调这样几个原则:
非土产不贡,对非朝鲜土产之物全部减免;
非“服食器用”之物,一概减免;
大量减免朝鲜“常贡”贡物数量,并尽量减低朝鲜朝贡的频密度,以控制贡物数量;
坚持“厚往薄来”、“柔惠远人”,大量回赐、赏收、加赏。
清廷大量减免朝鲜贡品的理由,表面上是因为“朝鲜国世笃悃忱,进贡方物,克殚恭顺。”而岁贡方物,悉出于民,筹备艰难,民不堪重负。清廷借此“欲市恩于朝鲜”,以纾朝鲜民力。更深层的原因却是因为清廷实现朝贡——宗藩体系的需要。以军事征服为背景建立的“丁丑约条”本身就违反了封建宗藩体系里的“柔远致人”的核心思想,这种思想的理想实现方式应该是德礼教化,而不是军事征服。“丁丑约条”是在特殊的战争环境里缔结的,当和平的大一统再次实现的时候,清朝皇帝需要朝鲜这样一个宗藩关系的典范和楷模,“丁丑约条”中许多掠夺性条款的被抛弃成为必然。
封建礼法制度要求宗藩体系下的贡献和回赐都要尽可能较少含有经济贸易的含义,朝贡贸易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此外,作为宗主国,对于朝贡贸易的一项重要行为准则就是“薄来厚往”,虽然以清朝的国力,应付朝鲜一国的回赐不会有任何问题,但为数众多的属国同来,形成大规模的朝贡贸易,这种经济贸买利益的不平等就会使宗主国承受很大的压力或者损失,此时的将意味着一笔浩大的开支或者成为一句空话。而贡物多寡与朝贡贸易的规模密切相关,这也是清朝皇帝们大量减免朝鲜贡品的理由之一。[15]
(二)清廷对朝鲜王室“常贡”的回赐
清廷对朝鲜王室“常贡”的回赐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在严格的礼仪制度下执行的物品交换,因而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部分,清朝的回赐品与朝鲜“常贡”物品相比,其种类和数量均不成比例,且终清一代变化不大。
清初,清廷回赐品定例为:“雕案马一匹,貂皮百有二十张,银百两。”至顺治十年(1653)回赐礼单为:“案马一匹,黑貂皮二十张,貂皮百张,银百两。”其中,黑貂皮用绸缎代替,貂皮则用银两折价支付。[16]这种物品折银的做法被沿用近百年,一直到雍正七年(1729),雍正帝大为不解:“既已开载貂皮,何以又折为银?”在他看来:“至于赏银百两,亦应用仪物,以示朕优重藩王之意。”于是规定:“赏貂皮一百张,不必折价,其缎疋均于内库取用,令该衙门遵奉施行。至赏给国王银百两,改为内库妆缎四疋、云缎四疋,永着为例。”[17]
雍正朝以后,清廷对朝鲜王室“常贡”的回赐为:
万寿圣节、元旦节两行回赐相同:二等鞍马一匹,表缎五疋,里五疋,妆缎四疋、云缎四疋,貂皮百张。
冬至、岁币两行回赐:无鞍马,其余与万寿圣节、元旦节两行回赐相同。
(三)对朝鲜的赏收或特赐
“赏收”或“特赐”虽然也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它对应朝鲜的“随表贡物”,对朝鲜大规模的贡物形成事实上的报偿,实现了朝贡这种政治行为中的物品交换的功能,因此成为朝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赐始于雍正元年(1723),因朝鲜国王以庆贺登基大典入贡,雍正帝特赐朝鲜国王:“《周易折衷》、《朱子全书》各一部,松花石砚、法琅器、笔墨等物。”雍正七年(1729),又因朝鲜国王陈奏本国成功剿灭谋逆贼党,特赐国王:“缎三十有二疋,绫八疋,《康熙字典》、《性理精义》、《诗经传说汇纂》、《音韵阐微》各一部,赏该国兵丁银一万两。”[18]乾隆八年(1743),乾隆帝至盛京祭祖,朝鲜国王遣问安使入贡,特赐国王:弓夭全副,貂皮百,案马一,红妆缎、龙斓缎各四疋,大缎、纺丝各三疋,又特赐御书《式表东藩》扁额。此后乾隆帝与朝鲜国王开始了进贡与回赐的拉锯战,为了其“厚往薄来”的政治理想,乾隆帝在企图说服或禁止朝鲜方面没完没了的“随表贡物”均告无效的情况下,只好命令“赏收”和“加赏”。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嘉庆道光朝。这一阶段的赏赐物品种类极其繁多,从最初的几种发展到数十种,试将其做一分类:
印诰:玉钮金印、诰命;
御书:御笔福字、寿字、扁额等;
书籍:御制诗、《仿宋板五经》等;
笔墨纸砚:宋澄泥仿唐石渠砚、端砚、梅花玉版笺、仿澄心堂纸、宣纸、花笺、福字花笺、花绢、徽墨、湖笔等;
裘皮:黑狐皮裘、黑貂皮、貂皮等;
锦缎布匹:大蟒缎、小蟒缎、织金缎、八丝缎、红羽缎、石青缎、龙缎、采缎、大缎、妆缎、锦缎、倭缎、闪缎、素缎、帽缎、彭缎、青缎、漳绒、宁绸、宫绸、春绸、江绸、线绸、纺丝、纱等;
金银玉器珠宝:金元宝、银元宝、金钱、银钱、金铃、银铃、玉如意、玉香炉,玉笔洗,珊瑚珠等;
装饰器具:玉器、瓷器、玻璃器、洋瓷法琅器、雕漆器等;
马具军器:一等鞍马、二等鞍马、弓箭撒袋、玲珑案辔等;
日用品:荷包、十锦扇等。
可以看出,赏赐品大宗以锦缎布匹为主,辅以笔墨纸砚和其它器具物品。
在对朝鲜国王王室大量赏赐的同时,清朝皇帝对还朝鲜使臣进行力度同样很大的赏赐。以乾隆五十五年(1790)为例,是年乾隆帝70寿辰,清廷举行盛大无比的庆典活动,朝鲜派出专使庆贺,乾隆帝对朝鲜使臣“赏凡十一次”之多。
如前所述,朝鲜使团有定期和不定期的两种,前者包括冬至使行(也称节使)和皇历赍咨官使行。冬至使行通常阴历10月末从汉城出发,至义州集结物资人马,处理人员变更、使命兼行、文书改撰等事宜。使团规模很大,人数经常超过300人,携带大批物资,阴历11月底渡鸭绿江,12月下旬到达北京,进呈表文、岁币、贡物等,进行觐见、宴会等各种礼仪,并将其货物在会同馆开市,与清朝商民进行交易。皇历赍咨官使行规模较小,阴历8月或9月出发,10月到达北京领取“皇历”,11月返回。清代朝鲜使团贸易主要是由这两次固定使行来完成的。
一、八包贸易
“八包者,旧时官给正官人,人参几斤,谓之八包。”[19] 按朝鲜向明朝朝贡之旧规,朝鲜发给译官们“八包”作为盘缠银,但是:“今不官给,令自备银。”朝鲜译官原本就无俸禄,只能自备银两或携带土产物品,前往清朝交易,以其贸易之利润以及王廷之赏赐为其盘缠、生计之资。[20]
清朝对朝鲜使团“正官”的名额有明确的限制,即例赏“正官”30人[21],朝鲜大型使团之随团译官人数在20名左右,[22]其他名额给随行“军官”、“医官”、“观象监天文学人员”、“画员”,以及使臣之“裨将”。除此之外,朝鲜为解决其接待清敕使等经费问题,及特殊物资如“禁军军服”、药材的贸用经费,又特许一些部门和地方派员随使团携“八包”前往贸易。[23]雍乾时,“八包”名额总数达到40个左右。[24]每员“正官”携带一个“八包”,“正官”分“堂上”“堂下”两种,“大使行随去堂上译官则三千两,堂下则二千两。二千两为一八包矣。”[25]则一个朝鲜使团所携带“八包”总价值达八万两银子以上。
明代朝鲜“八包”以人参或其它各种土产货物的实物形式发放,明令不得携带白银。清代明而起后,由于人参也是清人的输出物资,朝鲜改定“八包”之制为“包银”,“以银包立法”。除白银外,朝鲜使团也以土产货物代充包银,多为烟草、[26]皮革、纸张、布匹、海产品、药材、手工艺品等。
“八包”贸易盛行于康熙朝。朝鲜大做中国、日本的中间商,完整的一个贸易流程是,朝鲜商户大量收购本国土产人参,卖给在釜山的日本商人,换取银两,然后买得“八包”的贸易权,跟随赴清使团,沿途大量收购绸缎、“白丝”、日用品等物资,运回国后,或转售日本商人,或在本国消费,可牟巨利。其时,朝鲜每个赴清使团包括“皇历及无时赍咨官”前赴清国时,均携带大量白银,“动逾十万”,每年均要派出数次使行,于是“一岁渡江之银,几至五六十万。”[27]
二、栅门后市
朝鲜使团由北京返回时,在清国境内,例由“拦头”专其雇运之利,到凤凰城出栅门后,始由朝鲜方面派出“延卜马”接替,以运回使团的行李、物资和清廷回赐品。[28]起初,“延卜之法,则自湾尹,只送空马,驮运卜物而已,初无他物之挟带。”康熙朝初年开始,朝鲜商人勾结清朝官员,在途中拖延时间,使物资载运“故为迟滞”,待使者官员们出栅回国后,利用义州送延卜马的机会,挟带大批银货,“为市于栅门”,“任情买卖而归”。此为“栅门后市”。至雍正初,“义州送马,殆近千匹”,而使行出发时通常只有300多匹。足见栅门后市的规模是很大的。
朝鲜王廷虽有使臣与物资一齐出栅返国的规章制度,但使团官员一行“大抵一行到凤城,望见栅门,则如痴如狂出栅之意,如水难遏,至于无知马匹若欲奔腾。”[29]使臣们归心似箭,找出各种借口先行出栅返国,“痛禁延卜”常成为虚套。朝鲜王廷也曾多次宣布禁止“栅门后市”,但两国商贾在“栅门后市”中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甚至清朝地方官员和朝鲜王室、官员也为利益所驱使,加入到商贸队伍中来,更加大了禁断栅门后市的难度:“所谓栅门买卖乃是彼此商贾辈大利所在,故素称难禁。”[30]
乾隆中期开始,朝鲜对“八包”贸易的种种限制更刺激了栅门后市的发达。由于在栅门后市交易的商人不需要交纳“聚敛”之资,且可以规避严厉的“搜检”,转运方便,本小利丰,以至于“关西财货尽归后市”,这使得“八包”贸易更加雪上加霜:“数百译官至于滨死之境”,“每当使行入去之时,一行员役,大半空包。”[31]
大约乾隆初年开始,朝鲜允许义州府对参加栅门后市的朝鲜商人“收其什一之税”,税金用以补贴义州府地方财政。乾隆十九年(1754),朝鲜王廷规定栅门后市的交易定额为:“节行一万两,别行五千两,咨行一千两。”但实际数量则远大于此,到乾隆五十一年(1786),栅门后市交易额达“四五万之多”,[32]朝鲜货物:“无大无小无紧无歇,扫尽域中之产,走入燕栅之内。”主要是皮货,交易贸买物品主要是“关东物件”。此后,朝鲜王廷虽屡有革罢栅门后市之令,但旋罢旋复,直至近代朝鲜海港开放之前,栅门后市一直存在。道光以后,“使行时栅市交易,拖至三四朔,统计一年,则三门相继,殆无开闭之限。”朝鲜又不得不规定“以渡江后三十日为闭门之限”,希望本国商民“趁限来往,不失所利”。光绪朝,栅门已然“长时洞开,有若设而不关云”。[33]
栅门后市因朝鲜使团出入栅门而形成,是朝鲜使团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朝鲜二百余年间与清朝朝贡贸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沈阳八包
朝鲜使团入贡岁币时,例由朝鲜人马将贡物运至牛庄后交付清官员,由清官员代雇车辆护送至北京,朝鲜方面派“团练使”一员,领率载运人员自牛庄返回朝鲜。“团练使”例以“义州府尹军官”或“义州近处边将”充任,其职责是“禁缉奸滥”,却反而成为“商贾之将领”,“落留累日尽情买卖,顺载于回马以归”。形成所谓的“团练使后市”。
“沈阳八包”大约创于康熙中叶,是因团练使率驮运人员回返之便,由朝鲜官方组织的贸易活动,主要目的是贴补各地因接待清朝使者的宠大支出以及应付朝鲜宫廷的一些特殊物资需求。其官办贸易规模曾超过10个“八包”,以一个“八包”二千两计,则每次贸易规模超过二万两。其中义州有6个“八包”,平安监营、平安兵营、松都(开城府)各2个,团练使1个。雍正五年(1727),因朝鲜商人借贷拖欠案引起清廷对朝鲜的责难,朝鲜将“渖阳八包曾前定额之内,折半减去。”,折减之后,仍有:义州3个、团练使、平安监营、开城府、平安兵营、黄海监营各一个,共8个“八包”。
“沈阳八包”由团练使率领,跟随朝鲜使团渡江,携带银两与土货,前往沈阳换贸布匹、丝绸等物品,由原驮运使团贡品的人马将贸来货物运回。在其极盛时,由于“驮数甚多”,以致“使行时入去人马不能尽为载来”,必须自义州再调人马前往载运。交易地点在辽东之沈阳、牛家庄和栅门等处。清朝商人也很乐于与朝鲜商人交易,主要参加者是义州商人和辽东商贾, “每当市期,金、复、海、盖之载棉花者,沈阳、山东载大布、三升(即棉布)者,中后所、辽东之运贩帽子者,车马辐凑;南方商船直泊丁牛庄海口;近有北京之人,又以丝货载到于栅门。”[34]足见其市贸之盛。
与“北京八包”不同,“沈阳八包”自初即是一种官方组织贸易活动,由官方从中收税或将贸易来的物品直接用于接待清朝敕使的支出。而“北京八包”是为了解决使行人员的路资费用,也无固定收税程式。
清雍正七年 (1729年),因朝鲜方面主动要求革罢团练使,改由朝鲜在凤凰城雇佣清人马车运输朝贡物品,清廷令:“贡物亦令自栅雇车输传于盛京礼部事,永为定式。”[35]团练使被撤消后,“沈阳八包”贸易形式也随之消失。
四、八包贸易的衰落和朝贡贸易的结束
(一)、从“八包”贸易到“官帽”贸易
由于清朝对朝鲜的优惠政策,直至乾隆朝初期,朝鲜使团贸易基本上是一种自由贸易,而且卓有成效,双方商人从中取得巨大利益,对两国民生也是有利的。凤凰城原本“人户萧条”,而“买卖渐盛以来,生理益胜,为一巨镇。栅下又成大村,而自栅至城皆成陇亩,鸡犬相闻。” [36]而朝鲜则“僻邑穷乡无不衣被唐货。”“深山穷壤,遍着绮罗,奢侈之极。”[37]
乾隆中,朝鲜英祖宣布“禁缎”,限制贸易规模和贸易品种,朝鲜使团贸易因此遭受重创:“商贾辈嫌其无利,不肯出给银货,故曾前则八包之数至十三万两,而今行则将不满二万两云。”[38]朝鲜各项“公用银”的“聚敛”也因此遭遇到极大困难。不得已的情况下,朝鲜王廷推出“官帽”这种僵化的贸易形式,它以羊毛毡帽贸易为核心内容,并由官方实施交易。
英祖三十四年(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朝鲜王廷制定“使行时官银区划节目”:由官方划拨白银四万两作为节使贸易本金,京内户曹、京外湾府各持二万两,“出给于商贾”,使之贸买“官帽”于清国,贸易利润用来贴补使行公用银和义州地方以及中央财政。译官可以进行少量的帽子交易,不再“聚敛”。皇历赍咨官使行的帽子贸易规模则规定为节使使行的三分之一。这种贸易形式并不完全类似“计划经济”:贸易规模是朝鲜官方确定的、贸易品种也是朝鲜官方确定的,但是朝鲜官方却无法确定贸易价格,价格被“彼人操纵”,乃至于“数年以来,其价高腾”,注定这种贸易方式的迅速衰落。英祖四十七年(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以“官帽之称,名色不正”为由,“永罢官帽之名,帽子价银二万两,每年八包外,出给译舌,使之取剩,以为公费之地。”由官办贸易改为半官办贸易,并订立税制。银二万两应交纳税银六千两,税率高达30%,这显然难以维持。正祖元年(清乾隆四十二年,1777)颁布“税帽节目”,规定“税帽之法,以作公用之需”,每年使团贸易帽子定额千包,节使使行七百包,皇历赍咨官使行三百包,其它使行由此两行中抽出,别使不超过二百包,别咨官之行不超过百包。每包定税额“钱四十两”,每年包税总额为“四万两钱”。[39]其中:“一万八千两,则作为每年节使公用换银之需;五千两则计给于赍咨官公用帽税之代;一千八百两,则移属湾府,以备驱人盘缠银六百两之用;三千两则划付湾府,俾作年例帽税之资;其馀一万二千二百两,则会录于该院前后所贷之公货,使之计年还报,就其中亦作别使不时之需。”[40]
从“八包”贸易到“官帽”贸易,朝鲜官方的介入结束了其朝贡使团自由贸易时代,失去了利润杠杆作用力的经贸活动却是注定不能持久的。
(二)、红参贸易
人参在朝鲜使团贸易中的地位很特别,最初“八包”以人参充包,到明末始用银,即所谓:“银贵则用参,参贵则还用银。” 进入19世纪后,朝鲜开始大量种植“红参”(高丽参),红参贸易盛极一时。
红参之充包,始于嘉庆初年。嘉庆二年(1797),因“银路之渐贵,燕货交易随而减缩,以此译官辈无以充其包数”,朝鲜王廷不得不“复以人参量宜充包,以救译官之凋弊”。改以银充包为银参通同入包,此时朝鲜红参产量很小,价值也很高,每斤红参折银,“定以天银百两”。并规定其“包参斤数”:每年“以一百二十斤分排于节使及历行。节使则定以九十斤,历行则定以三十斤,而若有别使与别咨官之行,则别使无过三十斤,别咨行无过十斤,以元定数之外磨练。”嘉庆十六年(1811),历节两行包参“每年定为二百斤”,而此时“无论节行、别行,一门所潜入辄不下千馀斤”。[41]
道光间,朝鲜红参种植业发展很快,产量大增,走私红参愈演愈烈,走私使得官方红参贸易无法进行,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朝鲜王廷只能继续增加官方包参数量,道光八年(1828),包参数已“增至三千斤”。然而“加包之后,潜越犹前”,道光十二年(1832),因“参货日蕃,潜越岁增,原包失利,公税难充,又将有莫可支持之势”,朝鲜又“自今年加定五千斤”。至道光二十一年,参包“设始已五十年,加数至八千斤”。税收之钱也增加至每年“十万两”。道光二十七年(1847),参包达到鼎盛的“四万斤”,其中“一万八百斤付之行中译官,二万九千二百斤付之包参别将”,另有“尾参”“二千四百斤”。朝鲜坐收“二十万税钱”。[42]至此,红参贸易“居然为一国之大政矣”,每年有数万两可供度支“经用”。[43]可惜,红参贸易已走到辉煌的尽头,咸丰二年(1852)朝鲜红参贸易“失利”,“湾商举皆荡败”。
朝鲜官办红参贸易迅速衰落,其主要原因当然是朝鲜商人的过度倾销,此外海上私人贸易和走私活动的逐步增多,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此后虽然朝鲜将红参贸易额度大量减少,而红参贸易仍日渐萎缩。至咸丰末年:“近来红参之燕栅卖买每不如前,一万斤带去者,往往有见退减价之虑云。”[44]光绪初年,朝鲜商人文字用、朴奎恒“随贡使到京,因病落后”,遂私自“前赴江西省城,售卖高丽参”,被清朝地方官抓获。[45]深入中国内地贩卖,其目的当然是为了设法扩大红参的市场需求,但超出了使团贸易的界限,显然是不能被清廷允许的。直至光绪末,红参仍是朝鲜朝贡使团用以贸易的主要物资。
(三)、使团贸易衰落的原因
纵观清代二百余年间的朝鲜使团贸易演变过程,先是长达近百年的自由贸易,然后是近五十年的“官帽”贸易,再五十年的红参贸易。前百年是上升阶段,后百年虽有短暂的繁荣,但繁荣局面却不能持久,其主要原因是:
其一,朝鲜王廷出于“重农抑商”的思想,害怕由商贸引起的种种“奸弊”。经济贸易的繁荣导致思想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这是朝鲜王廷所不愿看到的,特别是“无主邪教”等书籍、思想的传入,与朝鲜王廷的愚民政策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朝鲜王廷把这些异端邪说的起因都归咎于商贸的发达,因此一再对使团贸易进行限制。朝鲜王廷的政策风险,打击了商户利益,每种限制政策的出台都会引起一些商户的破产。
其二,朝鲜国小力弱,缺乏硬通货白银,日本白银是朝鲜使团贸易的重要一环。19世纪中,海上贸易活动的迅速发展,致使“莱银之路大变”,日本白银不能顺利大量贸出,日本消费市场的供应商也被海上贸易商人取代。[46]朝鲜本身的国力不足以支持大规模的商贸,萎缩的本国消费市场甚至不能维持原先的贸易规模。这也是使团贸易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三,朝鲜王廷连续不断的高压政策,反而刺激了走私活动的长期盛行,当然还有清朝地方官员与朝鲜官员、商人勾结,进行官办走私活动。正常的使团贸易活动因此受到很大制约和损害。
其四,由于此种贸易利润极丰,朝鲜王廷制定出一套“聚敛”之法,由“八包贸易”中抽取利润作为使团的公用经费。后来又明确规定收税,而朝鲜对正常使团贸易的税率通常在“什一”与“什二”间浮动,沉重的税负无疑会直接影响到贸易的繁荣。加之义州地方官常巧立名目收取税费,遵纪守法的商人们的负担是很重的。[47]咸丰中,朝鲜将红参贸易“减斤加税”,为“剜肉医疮之计”。又将原不需纳税的官用物资贸易也列入收税名单,“税上加敛,敛上加钦,以致商业凋残”,使团贸易一蹶不振。
“丁丑约条” 是清朝在战争状态下与朝鲜缔结的条约,具有明确的经济掠夺性质。当清廷定鼎中原取得统治地位之后,朝鲜不再具有重大军事战略意义,清与朝鲜的关系随即缓和,清朝以正统自居,李朝则以“事大主义”自慰,两国关系很快回到稳定的宗藩关系的老路上。双方宫廷间的朝贡与回赐以及随朝贡使团行动的商队大规模的经贸活动,合并而为朝贡贸易。有清一代,中朝朝贡贸易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崇德年间,清廷对朝鲜进行压榨和掠夺,特别出于军事需要,清廷对兵船、军器、军粮等均有额外的要求。朝鲜王廷除向清廷进献年贡外,还须随每年数次的各色朝贺、陈奏、赍咨之行向清朝皇室进献大量物品、银两,此时的使团贸易规模很小。
第二阶段,顺治朝至乾隆朝中期,清廷定鼎中原后国力、财力迅速增强,中朝形成稳定的宗藩关系,朝鲜贡物对清朝已经不再具有实质性的经济意义。清帝继承儒家礼治思想,逐渐重视大一统下的藩属国朝贡的政治意义,本着“厚往薄来”的原则,经屡次裁减,到雍正六年最后一次减免后,朝鲜岁贡数量已不到最初“丁丑约条”中规定数量的十分之一。并努力降低朝鲜朝贡使团的频密度,以减轻回赐的压力。相反,朝鲜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在“事大主义”大旗下,千方百计地坚持“每行必贡”,以加大使团贸易的规模,大做清与日本之间的中间商,使团贸易逐步繁荣,终于在乾隆朝前中期达到极盛。
第三阶段,乾隆朝中期以后,由于朝鲜王廷采取“禁缎”等措施限制贸易,结束了使团贸易自由贸易阶段,使团贸易被朝鲜官方操纵和控制,虽然红参贸易在道光朝也曾盛极一时,甚至成为朝鲜财政经用支柱产业之一,但随着19世纪中叶海上贸易活动的迅速发展,使团贸易迅速走向衰落。
与朝贡的政治意义相比,宗藩关系体系里的朝贡贸易的经济价值显得微不足道。朝贡贸易对宗主国经济的影响力十分微弱,但对藩属国而言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对外经贸渠道。对于朝鲜这样资源贫乏的藩属国,这种渠道尤为重要。清代中朝之间的朝贡贸易曾经达到很大的规模,也曾对朝鲜经济贸易的繁荣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朝贡贸易品种以生活用品、土产为主,包括一些奢侈品、消费品,特殊的物资包括火药火器等战略物资,另外书籍类也是其中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品种。由于朝贡使团的特殊政治使命和使团成员的特殊构成,其朝贡贸易行为对朝鲜社会的思想、文化、科技的发展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宗藩关系的理论基础决定了朝贡贸易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贸易形式也是极其僵化和呆板的,双方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来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当资本主义以强权粉碎封建帝王万世延祚的美梦时,自由贸易浪潮已不可阻挡,朝贡贸易永远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①] 杜佑:《通典》卷74,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403页。
[②] 赵庆男:《乱中杂录》卷5:见《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1页。
[③] 朝鲜《通文馆志》卷3,转引自《长白丛书·朝鲜文献中的中国东北史料》,第192页。
[④] 清太宗撤军时同意免朝鲜两年岁币,因此朝鲜第一次进贡岁币是在清崇德四年十月,即1639年。但1637至1638年间,朝鲜也向清朝贡献了大量的贡品。
[⑤]《清太宗实录》卷33,第2册,第403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版,本文以下均引用此版本,不再另行说明。
[⑥]《清世祖实录》卷11,第3册,第111页:“其元旦、冬至、万寿庆贺礼物,念道途遥远,俱着于庆贺元旦时一并附进。”
[⑦]《清太宗实录》卷33,第2册,第431页。
[⑧]《崇德七八年分――朝鲜国王来书》,故宫博物院,1933年铅印本,第16页。
[⑨] 万寿圣节礼物:“各色苎布三十疋,各色绵绸七十疋,龙纹席二,各色花席六十,豹皮十,水獭皮二十,白棉纸二千卷,厚油纸十部。元旦、冬至二节,减绵绸三十疋,及水獭皮、油纸二种。皇后千秋节礼物:各色苎布三十疋,各色绵绸三十疋,各色花席三十。元旦、冬至二节,加螺钿梳函一具。”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03,第11762页。
[⑩]《清太宗实录》卷53,第2册,第709页。
[11]《钦定大清会典》卷39,第408页:“每年进贡一次,其方物数目:白苎布二百疋,白绵绸二百疋,红绵绸一百疋,绿绵绸一百疋,木棉布三千疋,五爪龙席二张,各样花席二十张,鹿皮百张,獭皮三百张,腰刀十把,大小纸共五千卷,黏米四十石。”
[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03,礼部,第11762页。康熙三年定例。
[13]《备边司誊录》肃宗四十年六月初七日。
[1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03,礼部,第11774页,乾隆四十五年上谕:“嗣后除岁时庆节正贡,仍听其照例备进外,其余陈谢表章,所有随表贡物,概行停止,毋庸备进,副朕柔惠远人以实不以文之至意。”
[15] 这种经济压力由来已久,明代严从简说“四夷来王,虽中国盛事,然赏赐宴劳,其费颇巨;且使者频至,与华人情熟,窥伺机密,固当防其渐也。”见《殊域周咨录》,北图藏明万历刻本,民国十九年故宫博物院铅印本,第16页。华夷之防也是封建帝王要给四夷来朝进行适当限制的另一个理由,但清朝希望对朝鲜朝贡次数进行限制却不是这个原因。
[16] 黑貂皮二十张,折彩缎表裹各五疋;貂皮百张,折银百五十两。
[1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06,礼部,第11805页。
[1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06,礼部,第11806页。
[19] 朴趾源:《热河日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20]《备边司誊录》英祖十一年乙卯四月二十二日:“译官本无田土,生理只在于物货之交易。”
[21] 康熙七年(1668)清廷核定正官人数:“今番北京咨文,则正官之数,使之毋过三十员云。”见《备边司誊录》显宗九年戊申三月初七日。
[22]《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十九年癸未六月二十一日:“庚子以前节使时,赴燕译官,无论堂上堂下,其数为二十员矣。”“其后加出……比庚子以前数,至加五、六员矣。”《备边司誊录》正祖八年甲辰闰三月一日:朝鲜译院:“本院汉、清、蒙三学堂下之以等第名色轮回赴燕者,都计为一百五十三人,而每年一次赴燕,不过为十六人。”部分译官需要等10年才轮到参加使团的机会。
[23]《备边司誊录》英祖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军门贸易,间年入送。”“军门以间年千两为定”,“兵曹以间年五百两为定”。
[24]《备边司誊录》英祖六年九月十二日:“一行持八包者,殆至四十员。”
[25]《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初八日。
[26] 烟草,朝鲜从日本引进,称“南草”,又称“南灵草”,为清初重要贸易物资之一。赵庆男:《乱中杂录》:“清人初嗜南草,使命之行,私商无数载去”。见《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4页。
[27]《备边司誊录》肃宗十九年癸酉四月初五日。又《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二十八日:“曾前则皇历赍咨官之行,银入去数,几至十五万两矣。”
[28]《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初八日:“燕行回还时,义州随其所报,立马延载,例也。”
[29]《备边司誊录》英祖七年辛亥六月初三日。
[30]《备边司誊录》英祖二十二年丙寅十一月初三日。
[31]《备边司誊录》正祖八年甲辰八月十九日:“盖燕商辈之杂物不入于元包,辐凑于延卜。元包则例有应纳之价,延卜则只费栅货之贳。此京物货之转输,动费六朔之久;栅门杂物之买卖,不过旬日之间,利害悬绝。”“译官之转至失利,专由于包银之未充,而一自后市之设行。元包之空,逐年渐加;杂物之输,每行益滋。众舌之称冤,其势固然。”“盖其元包,动费六朔,始成买卖,而取剩者,犹有包税与货税,则惟此延卜之不过旬日,即为转输而食利者。”
[32]《备边司誊录》正祖十年丙午正月初七日。
[33]《备边司誊录》宪宗四年戊戍八月二十二日、哲宗五年甲寅八月初十日。
[34] 朝鲜《通文馆志》卷3,转引自《长白丛书,朝鲜文献中的中国东北史料》,第193页。
[35]《通文馆志》卷九,见《朝鲜文献中的中国东北史料》,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29页。
[36] 朴趾源:《热河日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页。
[37]《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初八日。
[38]《备边司誊录》英祖二十二年丙寅十月二十九日。
[39] 时朝鲜铜钱二两值银一两。到光绪初年,朝鲜官方汇率为银一两值钱四两,光绪末年,银一两值钱六两。
[40]《备边司誊录》正祖元年丁酉六月十一日。
[41]《备边司誊录》正祖二十一年丁巳二月二十二日、六月二十四日。
[42] 以上分别参见《备边司誊录》纯祖二十八年戊子六月初五日,纯祖三十二年壬辰九月初三日,宪宗七年辛丑正月二十四日,宪宗十三年丁未八月初一日。清咸丰元年(1851),改税率为“每斤税以四两为定”,共“税钱十六万两”。见《备边司誊录》哲宗二年辛亥八月二十八日、闰八月二十三日。
[43]《备边司誊录》哲宗二年辛亥八月二十八日:“第以当初创设,职为象译辈聊赖之资,而一转而为湾商贸迁之货,再转而为私民资生之业,三转而税额渐增,至补经用,而居然为一国之大政矣。”
[44]《备边司誊录》哲宗十二年辛酉七月十八。
[4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2,礼部,第11878页。
[46]《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十四年戊寅正月初五日:“而中古,则日本不与中国相通,所用燕货,皆自我国莱府转买入去。……自雍正年间,中国直通倭国之长崎岛,故倭银之出来我国者甚少,而又自被执人参之见塞,倭银元无出来者。”
[47] 清道光年间,朝鲜义州府“创出私税”,名其为“阖眼税”,交纳此税,税官们大概就对走私违禁视而不见了。见《备边司誊录》宪宗十二年丙午十二月二十二日。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8434.html
以上是关于朝贡贸易-宗藩关系下的贡赐与贸易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