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明代人口变动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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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代人口变动的考察


关于明代人口的官方统计数字,最完整的要算是《明会典》,该书卷19《户口总数》记载:洪武26年(1393年)全国人口为60,545,812;弘治4年(1491年)为53,281,158;万历6年(1578年)为60,629,856。清初编写《明史》,仍沿用这些数字。过去曾有不少人对这些数字持有怀疑态度。近十几年来,有关这方面探讨的文章不少,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如此,但仍欠全面和科学。笔者认为应当在深入发掘史料的基础上,多从制度方面入手,作些新的探索。本文将明代人口的变动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加以考察。
一、明初的人口数字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为了恢复封建秩序,遂于洪武3年11月26日下传“圣旨”,建立户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户帖制度,要求农民全家人口登记入册,以备“有司以时清核”。洪武14年正月,又令全国各地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户的人丁、土地、房屋、牛、车都要一一登记入册,每10年一造。黄册不仅成为征调徭役的依据,又成为人口数字的可靠来源。因之,有关明代人口数字的记载,都取材于此。明初政府非常重视黄册的编制工作,如出现漏失、隐瞒等舞弊行为,对地方官吏要严法惩办,往往处以斩首或极刑。例如洪武15年4月“户部言天下进赋役黄册多错误,宜逮罪。上曰:地广民繁,不无误也,命官给费再造,仍误则罪之。”[①]由此可知,在黄册大造之年的次年或稍后的时间中,户部一定要进行复核工作。所以在洪武26年出现的户口统计数字,有可能是洪武24年数字的核检数字,准确性较大。因之,《明会典》和《明史》都采用这个数字。
根据这个统计数字,洪武14年至26年的12年间,全国总人口才增加672,507口,每年平均只增加56,422人,这样低的增长率,值得怀疑。根据一些地方志的人口记载,都超过了黄册记载的数字,如成化22年编写的《河南总志》记载洪武24年河南布政司户为374,454,口为2,570,877。又如成化11年编写的《山西通志》记载洪武24年山西布政司户为652,408,口为4,873,946。这证明洪武26年的人口数字,也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明初人口的漏失,从制度方面考察,黄册之外的人口,应当是研究的重点。首先是驻守军卫的现役军人,军卫户口由兵部管辖,据《太祖实录》记载,洪武26年以后的军数,按卫所添设的数量(内外卫329,守御千户所65)[②]推算,应是1,915,200人。按明朝制度规定,每名在卫军士应有余丁1至3人,在军营料理生活,保证供应,家中还有妻子及儿女,这样每户若以5人计算,那么全国在卫人口应为950万余人,当中除去单身军人之外,在卫人口至少应有7、8百万人。其次。为宫廷、皇族服役的专业人户,人数也相当多,如明初在凤阳设置的皇陵祠祭署,属下有许多陵户,分布于各地,如凤阳太平乡的皇陵有陵户3342,凤阳白塔湾的诸王坟,置陵户293,在凤阳盱眙县津里镇的杨王坟,置陵户210,在凤阳宿州新丰里的徐王坟,置陵户93,还有在滁州的滁王坟也有陵户19,以上各陵共有陵户3957。[③]又如朱元璋优待李善长,“置守冢百五十户”。[④]尽管这些陵户“丁口日繁”,“有大户百丁,小户不下数十丁者。”[⑤]但州县地方官却不能掌握陵户的具体人口数字。其他专户,还有庙户、园户、坛户、藕户、窑户等等。其中有的专户人数还相当多,如上林苑蕃育署管辖下的畜养户就有2357家,良牧署的牧户也有2476家。[⑥]复次,明代法律规定,庶民之家不许养奴,洪武时期屡次不诏,“放奴从良”,严禁闽广“豪强之家,多以他人子阉割役使,名曰火者。今后有犯者,以阉罪抵之,没官为奴。”[⑦]而随朱元璋起义的许多将领,在明朝建立之后都受封列爵,“殆逾百数”,据《明史·功臣世表》统计,公36人、侯80人、伯11人、子12人、男10人,共149人。这些新贵族具有许多特权,享有厚禄,占有大量土地,更蓄养大批奴僮。明政府还特别优待列爵者,如“帝(朱元璋)于公侯伯各赐卒百二十人为从者,名曰奴军。至二十三年,年老赐归,设百户一员,领其军以护卫之,给以印册,俾自耕食……时号铁册军。”[⑧]这样更助长了官僚养奴之风,后来明政府不得不加以限制,洪武24年6月规定,“王公之家(养奴)不过二十人,官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如有多余之数,与民一体当差。”[⑨]尽管明政府颁布法令,却限制不了勋贵地主的养奴,如郭英“私养家奴至一百五十余人”,[⑩]兰玉“家奴至数百”(11),李文忠之次子李增枝“多立庄田,蓄僮无虑千百。”(12)这些奴仆的来源,大部分是政府调拨来的,“明制,军中俘获子女及犯罪抄没人口,多分给功臣家为奴婢。”(13)洪武17年“令各处抄扎人口家财,解本处卫所,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军役,其余人口给与官军为奴。”(14)这说明功臣之家及卫所军官之家,是明初蓄奴最多的地方。而且这种类型的家庭都不列入黄册,因为卫所直属兵部。又凡列爵之家,“原不开籍”,并亲属“有在他处占籍为民及隶伍者,皆除其籍”。由此可见,明初军官及勋爵之家所收纳的大批奴仆,皆不列数于全国总人口之中。
洪武时期,由于重赋苛徭以及种种非法的“追捕”,在农村中遂出现了不少逃离本土的农民。朱元璋于洪武18、19年颁发的《御制大诰》及《御制大诰续编》中,屡次提到,要在农村中大力清除“逸民”、“逸夫”,“游食”、“无籍之徒”等。具体作法如“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见诰(后)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15)又在《太祖实录》中,记载着不少农民“亡入海中”,或“窜匿旁郡县”,或“潜伏深山之中”。明初在沿海一带,有不少家赀富有者逃至海岛、海外,如上元县的李凤鸣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李凤鸣,字时可,家马驮沙上,高皇帝时,瓜步渡江,遂出马驮沙,时可以米两千斛、牛羊数百头犒师,上亲幸其家,及上旋师,手诏借米二万斛,时可奉命推谨,无几何,时可遂挈其妻子并家赀,浮海而去,或传其子孙在琉球云。”(16)还有人逃至境外或少数民族地区,如洪武20年3月癸酉,曾“诏(高丽)归我流民358人”(17),更有大批农民为了避逃赋役,长期潜伏深山中,至洪武30年4月,朱元璋还“诏谕征西将军长兴侯耿炳文、武定侯郭英曰:陕川两省,壤地相接,自定天下以来,番汉顽民多潜谷间,不供征赋,不守法度。”(18)又如河南怀庆府的农“民逃匿太行(山)”。(19)全国各县都有程度不同的流民,至洪武24年2月,山西繁峙县逃民有300余户(20)松江府华亭县也有流民720户(21)。这些情况,都说明当时不入黄册的人口是大量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知明初有皇族、勋爵者,专为宫廷及皇族服役的人户,还有贵族、官僚及军官家中占有大量的奴仆等等,这些人不入民籍,也不在黄册上登记,更有驻守卫所的700余万现役军户及大量的农村流民,如果把以上这些人口与黄册人口加在一起,估计明初的全国实际人口当在7000万以上。
二、嘉靖、隆庆时期的人口
在永乐至嘉靖(1403—1566年)的163年中,人口变化很大,但从黄册的人口统计数字来看,人口数量始终处于徘徊状态,并没有增加多少。嘉靖41年(1562年)全国人口为63,654,248,仅比洪武26年的人口增加3,108,436,这个数字与实际人口差距较大,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主要是明中期政治逐渐腐败,统治阶级不重视人口的统计,因之典册的编制失实,人丁隐瞒。虽然黄册记载人口,但每次编造黄册,舞弊多端,往往是旧册的抄袭,仅依赖户部的复查,是无法得到精确数据的。所以王世贞说:“国家户口登耗有绝不可信者”,何也?“然则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皆仅儿戏耳。”(22)“总之册籍虽具,漫难恣据……生齿渐繁,户籍分合及流移附属,并脱漏不报者多,其数乃减于旧。”(23)茅元仪也说:“天下户口不入版籍,未有如今日之甚者也。”(24)“故(黄)册不过纸上之霜,户(丁)皆空之影。”(25)黄册失实就造成了许多不登册的人口。谈迁曾对明中期户口减少于国初的现象,作了如下论述,他说:“户口繁于国初减于今日,何也?国初给户帖,子女若干、岁减获若干、指田若干亩、屋若干楹、牛若干头?丝毫毋隐,否者立死戍,故版籍为盛。彻是以降,法令寝弛,势得以容其奸,凡登于版籍俱男不妇,主而不仆。虽详明之吏,不能家阅而户悉也……户口之不可问也,所由来渐矣。林林总总薮为私橐,安得严御如国初,顿洗其弊哉。”(26)据此可知,明中期不登户籍人数最多的是奴仆和妇女。
明朝中期,勋戚、官僚家中蓄奴很多,弘治时,“在京各驸马皇亲及天下王府,并王亲仪宾之家,蓄养奴婢、家人之类,比之旧制,或多逾十倍。”(27)官僚如张懋家有“侍妾百余人。”(28)徐阶“家人多至数千”(29),还有些衣冠人物及举人为了显示身分,在宴会或外出时,往往带家僮、随从,少则三、五人,多则二、三十人。(30)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地主阶级大量占有土地,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从事耕作。所以江南地区养奴之风盛行,如“吴中风俗大家僮,多至万指。”(31)中小地主也役使僮奴耕作,据吴逾《匏翁家藏集》记载:吴父母共同“开拓产业,佣奴千指”;(32)常熟县徐南溪,“率其僮奴服劳农事,家用再起”。(33)长洲县李端其“益督僮奴治生业……家卒赖以不坠。”(34)明代中期江西地区养奴很多,“江西多豪右之家,藏匿流移之人以充家奴。”(35)成化5年,江西临江府新淦县有恶霸土豪置田庄20余处,大量招“纳吉安府等州府属县逃民、并军匠人等,分布各庄住坐,无异仆隶”,除耕作外,还充当轿夫和随从。(36)以上这些人家中所蓄奴仆,全系“大户苞荫者”,皆不登户籍,黄册中无名,当然也不计算在全国总人口数字之中。明中期人口减少的另一原因就是妇女不附籍。不仅黄册如此,不少的地方志也是不登记妇女。如康熙《嘉兴府志》卷9《户口》记载:
在上表的统计数字中,万历时海盐、平湖、石门、桐乡四县,皆不登籍妇女人口,结果每县的人口几乎都下降一半左右,而嘉兴府的总人口也由宣德时期的80余万降至万历时期的50万余。除此而外,各级政府隐瞒人口不上报,也是明代人口减少的一个原因。在江南这种现象较为突出,大概因“江以北以丁定差者,尚有真户籍,而江南则以田定差,概无实口数。”(37)陈全之也说:“民间口之籍者,十漏六七”。(38)其隐脱户口数字之大,实令人吃惊!成化16年2月,四川巡抚孙仁奏称:“户口不清,有三四姓朋一户者,有八九姓朋一户者,有人丁三四百者,丁八九百丁者,止报五、六、七丁入户者有之,二、三十丁入户者有之,其余丁口,悉皆隐漏。”(39)总之,明朝中期由于奴仆与妇女的不附籍以及户口的大量隐瞒,结果使黄册登录人口与实际人口差距加大。
在明朝中期人口的消长过程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北增南减的现象,据《明会典》记载:万历6年北方五省(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的人口较明初增加了1100余万,而南方各地的人口却减少了960余万。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人口减少更多,如浙江减少500余万,江西减少300余万,松江府与湖州府的人口都几乎减少了一半。至于所减少的大量人口的去向,这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明初的历史来看,江南的苏州、松江两府官田比例大,赋税沉重,科索繁杂,早在宣德时就出现了大批流民外逃的现象。这些逃民有的充当官绅的人丁,有的投靠地主作为僮仆从事耕作,有的隐藏于军卫和寺观,作为军官役使军丁和僧道的执役,人数最多的还是走向新兴的市镇,弃农从商,或从事手工业生产。随着货币、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江南市镇经济蓬勃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这就促使农村人口大批脱离农业,投入到市镇从事工商业。明中期出现的江南市镇,市的规模较小,居民大多存百户至千户左右,镇的规模较大,一般居民约在千户至万户左右,现选择苏州、松江、湖州三府人口较多的市镇列表如下:
这些市镇都是吸收大量的破产农民,从事工商业,而统治阶级往往把这些人称之为“髡黥之徒”,在他们眼中的市镇居民,完全是“氓隶杂处”、“土着流民错而居”。当时,这些逃民畏惧地方官追捕,“往往匿姓名,托佣”于各种作坊之中。市镇人口大增,隆庆时松江何良俊曾感叹说:“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业者,三倍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矣。”(40)随着市镇人口的骤增,嘉靖时湖州人茅坤也说:“至于市镇,如我之湖,归安之双林、菱湖、琏市、乌程之乌镇、南浔,所环人烟小者数千家,大者万家。即其所聚,当亦不出中州郡县之饶者。”(41)这些人麇集市镇,隐瞒户口,使农村失掉了大量人口,这就出现了江南地区人口大减的现象。
明朝中期,全国实际人口究竟有多少?现根据《明会典》记载洪武26年及万历6年的全国人口统计数字,加以推算:
洪武26年、万历6年全国各行政区人口统计表
根据上表的数字推算:洪武26年至万历6年,北方五省(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增加人口11,238,377,南方九省(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人口减少9,604,243,出现了北增南减的现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明朝中期,北方的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人口增加应属正常现象。而南方地区,自然条件好,社会经济发达,人口更应当有较大的增长,但由于户口统计数字不实,才出现了减少的情况。
为了求得明中期,尤其是嘉隆时期人口已达高峰的真实数字,再根据上表数字推算如下:①洪武26年(1393年)北方五省人口为15483709,经过186年至万历6年(1578年),该地区人口增至26722086,每年平均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为0.0029382,所用计算方法如下:
②洪武26年南方九省的人口总数为45062102,如果以此数乘以北方人口的年均自然增长率(即0.0029382),所得数为77769050,即为万历6年南方九省的实际人口总数。严格说来,这个数字仍是偏低,因为南方生产水平高,社会经济较北方发达,相应人口增长率也比北方高。另外,南方各地的地方志记载说:“生齿日繁”,人口成倍增长,如湖广光化县,“今之户数比于国初加一倍以上。”(42)又如浙江“嘉善县,自成化以前,户不过三万,至弘治、正德,则渐广矣,要以不过三万四千耳。愚近于册外求之,阴得四万二千有奇,则又加广矣。”(43)再以常州府的人口增长为例,洪武24年人口为623202(44),至万历31年,人口增为1255895(45)。按此江南各地人口成倍增长,总人口当为90124204。为了更接近事实,应取以上两种数字(77769050+90124204)的平均数,即83946627,这个数字就是万历6年南方九省的总人口数。③万历6年全国的总人口数,即为83946627(南方九省人口数)+26722086(北方五省人口数)+290972(万历6年贵州布政司人口数)+10000000(包括军卫户口及其他漏登人口数)=123959685。这个数字大致上能代表万历6年以前嘉隆时期的全国总人口数,也是明朝人口的最高记录。
三、明朝末期的人口
万历在位48年,天灾人祸交加,京师地震13次,久旱不雨,全国发生大的饥荒20余次,水灾、蝗灾也屡次发生,到处饥民充塞。万历9年4月张居正奏云:“今江北淮风及江南苏松等府,连被灾伤,民多乏食,徐宿之间,至以树皮充饥,或聚为盗,大有可忧。”(46)15年7月刑部外郎李懋松奏疏:“今天下民穷财尽,所在饥馑,山西、陕西、河南等处百姓流离,僵尸载道。”(47)同年,申时行奏:“山西饥民,在册者六十余万人。”(48)万历20年以后,灾情漫延,范围更为扩大,已成为全国性的。冯琦疏奏:“数年以来,灾儆蔗至,秦晋先被之,民食土矣,河洛继之,民食雁粪矣,齐鲁继之,吴越荆楚又继之,三辅又继之,老弱填委沟壑,壮者展转就食,东西顾而不知所往。”(49)30年以后的灾情已成为多年连续性的发作,万历32年林熙春疏云:“往者荒犹一岁而止,今则无岁不荒。往者荒犹一处而止,今则无处不荒,甚至汝南、淮徐之间,骨肉无亲,人畜相食,疾疫枕籍,恶少揭竿,势已岌之矣。”(50)万历晚年,辽东发生战争,明军失利,“辽民避难入关者至二百余万……至山东登莱一带辽民,亦有数万。”(51)这给直隶、山东地区人民也造成了灾难。
天启、崇祯间,频仍的灾害和饥荒,使粮价高涨,许多人被饿死,天启元年春,京师旱,秋顺天府蝗灾,天启3年5月,黄河失口,睢阳、徐州、邳州百五十里悉成平陆,4年秋黄河决口、徐州水深一丈三尺,7年,河南蝗、旱灾,浙江大水,宁夏地震百余次,城垣、边墙、墩台悉圯。崇祯元年,浙江海啸,溺死数万人,陕西大旱,延安府全年无雨,人吃蓬草、树皮,死者枕籍,不少县成外掘大坑,每坑可埋数百人。(52)以后十余年,该地旱、蝗、霜、雪等灾,连续发生,灾难特重。延安、榆林地区,崇祯7年斗米七、八钱,至10年以后踊至一两余,至14年,中部县斗米至3两。关中地区,崇祯13、4年,天降大饥,“四方男妇奔走就食者、携者、负者、死于道路者,不计其数”,物价奇涨,如稻米、粟米每斗二两三钱,小麦每斗二两一钱,……谷糠一斗一钱。(53)崇祯年间,河南也是重灾区,崇祯3、4、5年连续大旱,“道路无独行之客,虽东西村,亦不敢往来,其颠顿死于沟壑者,群聚而割之,顷刻而骨骸相撑矣。”(54)3年,黄河以北汲县一带,旱、蝗灾连岁大作,籽粒无收,老百姓“冻饿交加,死亡过半。”(55)同年,内黄县,斗麦价钱六百文,斗米价七百文,斗豆价四百文,至14年,斗米价一千七百文,斗麦一千六百文。15年猪肉每斤钱二百五十文,大牛价七千文,小牛四千文。(56)崇祯末年,大旱遍及全国,各地物价都在上涨,在东南沿海各地也是如此。14年5月,苏州鸭蛋一枚十五文,后加至二十三、四文,至6月米价已逾三两,切面每斤卖三十六文。(57)浙江湖州府,“总计,奇荒三载(崇祯13、14、15年——引者),没者十三,存者十七。”“近时(崇祯16年)物价,豆饼一钱止买七斤,油价六、七钱,鸡、鸭、肉、鲞俱上钱许,鳗、鳖、蚌、虾,俱上五、六分,鸭蛋每个二十文,……此皆非但目之所未击,亦耳之所未闻也。(58)又在浙江的嘉兴府,于崇祯13年,大雨滂沱成灾,米的价钱由一两涨至二两。14年,米价涨至六两,15年大鸡一只价钱一千,猪一口五两至六、七两,“若小厮妇女,不过钱一千二,又安见人贱而畜贵耶!”(59)明末饥荒,全国饿死人很多,但无法计算其数字。
明末农民战争、统治者的镇压及清初的统一战争,又使全国人口遭受了一次严重的伤亡。“明代之亡,实由流寇。……甲申岁,皇清定鼎……由是王师往讨,次第荡平,历十有八年,剪除殆尽。四方屠戮,惨不可言,天未厌乱,杀运循环。”(60)战后各地都是人口奇缺,如清初的陕北,“户口十不存五六,往往数十里无人烟,平畴旷野,荆刺满目。”(61)河北中部从静海到临清之间,“人民饥死者三,疫死者三。”(62)山东济南、兖州、东昌三府,“人死八九分。”(63)河南境内,更是白骨纵横,流亡载道,获嘉县“百不存一二,长垣县人丁原数七万七千五百九十五丁”,至崇祯14年8月,仅存尚不满2万,上蔡县“遍野青磷,成阜白骨,间有鹄白鸠形,奄奄待死者。”(64)南召县“明太平时居人千余家,乱后只有二三十家。”(65)南方各地更是缺人,清初江西无民耕地,江西抚巡董成学说:“官虽设而无民可治,地已荒而无力可耕。”(66)清初的四川地区,情况更为凄惨,康熙7年11月29日户部题本说:“民无遗类,地尽抛弃,……舍招集流移之外,别无可为裕国之方。”(67)顺治9年12月山东巡抚夏玉说:湖广、江西、河南、山东、陕西钱粮缺额数多,原因是荒地多,有十之三四者,有十之五六者。估计明末清初,全国人口损失约在1至2千万左右,所剩人口仍在1亿以上。
通过明代人口的研究,可知人口的增长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几乎是同步前进的。明初已有人口7千万左右,由于明政府推行了许多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政策,使耕地面积逐渐扩大,由明初的4百万顷至16世纪已增加到7百余万顷,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以及甘薯的传入,都大大增加了粮食产量,再加上将近200年的长期稳定的社会条件,促使人口迅速增长,至嘉靖、隆庆时,人口已达1亿2千余万,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突破一亿大关。这样雄厚的人力资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明朝中期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的发达,商品经济的发展,江南市镇经济的兴起以及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都与人口的增长有直接的关系。明朝末期,由于自然灾害延续时间长、范围广、腐朽的明政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灾情,最后导至农民起义和清朝入关,尤其是明统治者对农民军采取的残酷镇压政策和清统治者在统一战争中所实行的野蛮屠杀手段,造成明清之际的“浩劫”,使人口大量死亡。虽然如此,但由于人口底数大,损失1千万至2千万人口,仍能保持1亿左右的人口,给清朝人口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总之,明朝在中国人口发展史上所占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
注释:
① (17) 《国榷》卷7、8。② ⑦ ⑨ 《明太祖实录》卷223、13,209。③ 《明会典》卷90。
④ 王世贞《名卿绩记》三。
⑤ 《帝乡纪略》卷10、1、38、5。⑥ 《枣林杂俎》《逸典·上林苑》。
⑧ 《明朝小史》,卷2《洪武纪·铁册军》。
⑩ (12) (62) 《明史》卷130《郭英传》,卷126《李文忠传》,卷275《左懋第传》。
(11) 《日知录》卷13《奴仆条》。(13)《明会要》卷52。(14) 《枣林杂俎·国初抄扎法》。
(15) 《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16) 都穆《都公谭纂》卷上。(18)《太祖实录》卷255。
(19) 《西园闻见录》卷33《催科》。(20) (21) 《太祖实录》卷208,231。
(22) 《龠山堂别集》卷18《户口登记之异》。(23) 《客座赘语》卷4《湖册口数》。
(24) 《野航史话》卷1。(25) 《古今治平略》卷1《国朝田赋》。(26) 谈迁《崇祯海昌外志·食货志》。
(27) 《孝宗实录》卷19。(28) 《武宗实录》卷122。(29) 于慎行《谷山笔尘》卷5。
(30) (40)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35、13。(31)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3。
(32) (33) (34) 《匏翁家藏集》卷52《先世事略》,卷58《徐南溪传》,卷62《李群信墓志铭》。
(35) 《宪宗实录》卷281。(36)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禁约私债准折田土等项例》。
(37)康熙《嘉兴府志》卷9《户口·附国朝郡守表论》。(38) 《蓬窗日录》卷3《户口》。
(39)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50《四川地方添设扶民官上司擅委别事听巡抚按挐问佥书官吏》。
(41) 茅坤《与李汲泉中丞议海寇事宜书》,《茅鹿门先生文集》卷2。
(42) 正德《光化县志》卷1《户口》。(43) 正德《嘉善县志》卷1《户口》。
(44) 成化重修《毗陵志》卷7《食货》。(45) 万历《常州府志》卷4《户口》。
(46) (47) 《神宗实录》卷111、188。(48) 《皇明从信录》卷35。
(49) 《明经世文编》卷440冯琦《为灾旱异常……以收人心以答天成疏》。
(50) 《林忠宣公全集》《掖垣疏草·元旦风霾摘陈时政疏》。(51) 《明经世文编》卷462叶向高《条陈要务疏》。
(52) 《明季北略》卷5马懋才《条陈大饥》。(53) 《陕西历史博物馆》藏华县出土《感时伤悲记》碑。
(54) 《豫变纪略》吕维祺《清免河南粮》。(55) 乾隆《汲县志》卷1《舆地志·王国宁:莫控歌》。
(56) 刘如仲《〈荒年志〉碑记载的明末河南物价》,《平淮学刊》第一辑(1985年)。
(57) 《启祯纪闻录》卷2。(58) 《补农书》附录《灾荒》。(59) 民国《乌青镇志》卷2《祥异》。
(60) 顾公燮《丹午笔记》276《明末杀运循环》。(61)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70《名官七·劳启》。
(63) 《兵科抄出刑科石给事中左懋第题本》《明清史料》乙编第十本。
(64) 康熙《上蔡县志》卷9杨廷望《许永禧官篆传》。
(65) 李柏《槲叶集》附《南游草》卷1《南召》。
(66) (67) 《明清史料》丙编,第7本第653页《户部题残本》,第10本第1000页《户部奏题本》。
【参考文献】
1.王守稼等:《明代户口流失原因初探》,《北京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
2.葛剑雄、曹树基:《对明代人口总数的新估计》,《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3.韦庆远着:《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版。
4.梁方仲编着:《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51—67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5.王育民着:《中国历史地理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1章、第7节(明代户口的升降》。
6.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19、20,中华书局,1989年版。
(资料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