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雍正年间的邪教和邪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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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雍正年间的邪教和邪术


王志明
清帝国的意识形态十分强烈,任何影响政治安全的民间宗教信仰和崇拜形式都被贬斥为「邪教」和「邪术」。在「大一统」帝国的历史上,这些民间宗教和信仰形式在西北和华北地区往往与农民反叛相关,统治者视之如仇。在雍正时代,中国北部的社会秩序较为稳定,但运河沿线和南部地区的「邪教」和「邪术」却给「盛世」增添了一些隐患,本文试图根据雍正年间的官员奏折来考察这一地区的「邪教」、「邪术」案件。
一 运河风波
罗教是雍正朝最大的「邪教」。该教是佛教禅宗的世俗化形式,为山东即墨人罗孟鸿(即罗祖)于明正德年间创设,信众主要是戍边和运粮军人,运粮兵丁由运河沿线将罗教迅速传播到华北和东南各省。马西沙认为「清代北方罗教势力渐衰,而为八卦教等教派取而代之」1。但就雍正朝各「邪教」教案数量和传播路径分析,纯粹的罗教在南北各地并不多见,其传播中心仍然在山东、直隶一带,南方的罗教组织普遍比较散弱,而八卦教对帝国的政治安全则无甚影响。雍正年间以罗教为中心的各「邪教」教案简表如下(以查访时间为序)2:教 名 教 首查访时间、地点及信仰、组织和传播状况 出 处 顺天教 刘言基 雍正二年,直隶邢台县。由刘言基曾祖流传下来,供奉真空老祖、金公、无生佛母、黄婆塑像,每月聚众烧香。 《谕旨》李维钧,二年六月十二日,《四库全书》,册416,页555。 空子教李万禄等 雍正二年,山东省鱼台县、金乡县、单县。李万禄组织信众朔望焚香,传颂八卦歌口诀,闭目运气默念「真空家乡,无生父母」二语,谓「内承法」,不会此术谓「外承法」。会内承法者给予来生品级,交谢品级钱。一人入教,全家皆为信众。 《汇编》陈世倌,二年九月十二日,册3,页614-16。 大成教吴滔天女婿 雍正二年,江苏省邳州。吴滔天死后五十年未葬,传言金刚不坏,每年正月十三日、二月二十日、九月二十七日,四方信众前来拜香,谓之「朝祖」,后由其婿承传。 《汇编》陈世倌,二年九月十二日,册3,页614-16。 道心教范子盛 雍正三年,浙江省温州。范子盛供其教传自福建省城汤门,教主为张姓「弥勒老佛」,王文治为主倡者。范子盛以五爪金龙纸书姓,暗藏字眼,并有金银牌符和丹药,谣传天塌时可避祸。温州信众有五千余人。 《谕旨》甘国奎,三年六月初二日,《四库全书》,册419,页202-203。 道心教王文治、陈立昭 雍正三年,浙江省温州、处州。王文治之祖王还初从张姓传道心教,以铜锡小牌招人入教,被官方仗毙于福建省城。四十年后,温州人陈立昭冒称张姓教首,与王文治在浙江传教。 《汇编》满保,三年六月初三日,册5,页252-54。 罗教无 雍正五年,江苏省苏州府、长洲县运河沿岸。查出罗教十四个庵房,庵主皆供佛念经,与运河水手有往来。 《汇编》陈时夏,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册11,页531-32。 空子教,三元会牛三花拉 雍正六年、七年,山东省青州府,莱州府。牛三花拉经商、行医,为人超度三代宗亲,与三名女性崇拜者同居。其教无明确名称,有四句咒语:「正空家乡,无生父母,现在如来,弥勒我主」。信众每月交三个香钱,一年取一两次。   《汇编》蒋洽秀,六年八月十四日,册13,页194;《汇编》田文镜,六年九月初八日,册13,页404-406;《汇编》田文镜,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册15,页821-23。 罗教 罗明忠 雍正七年,直隶、山东、浙江、福建。罗明忠为罗教第七代传人,被捕后供出永平府、保定府、天津州、河间府、登州府、宁海州、苏州府、杭州府、汀州府、漳州府、泉州府等地的罗教信徒。 《汇编》费金吾,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册16,页461-63;《汇编》刘世明,七年十月十三日,册16,页917-20。 大成教、三乘会 无 雍正七年,江西省南安、赣州、吉安、瑞州、南昌、抚州等府。信众在家吃素修行,皆不知其教源,其经卷杂引释道,有「净心苦工,去疑泰山,破邪伍部」等语。 《汇编》谢旻,七年十二月初六日,册17,页447-48。 罗教 周天祚、周士成 雍正十年,江苏省阳湖、江阴、宜兴、无锡、苏州、镇江、扬州、淮安、徐州等府县,安徽省凤阳、泗州、天长及浙江省山阴等县。教首周士成在天津传教,供称是第九代传人。该教沿运河传到江南地区,周天祚为阳湖县教首,信众供银皆交到天津总部。 《汇编》乔世臣,十年闰五月初一日,册22,页396-97;《谕旨》乔世臣,《四库全书》,册422,页171-72。 大成教、衣法教旗人董一亮等 雍正十年,直隶深州、滦州、衡水县、易州、饶阳县及河南省。这一区域的大成教、衣法教始于顺治年间,以轮回修善为名,吃斋念佛,其经有《老九莲》、《续九莲》等。 《谕旨》李,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册423,页393-94。 一柱香教,即愚门弟子教陈永顺、王弼公等 雍正十二年,山东省夏津县、肥城县、恩县、滋阳县。信众一日三时向太阳磕头,念持咒语,祈求降福消灾。 《谕旨》岳浚,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四库全书》,册424,页315-16。 三皇圣祖教黄森官 见本文〈封禁山的恐慌〉一节。
三乘会,即粑教潘玉衡 雍正十三年,安徽省南陵县、宣城县、无为州、合肥县、巢县、铜陵县。潘玉衡为捐监生,承其父三乘会衣,以念经治病传教,诱奸女信众多人。因用粑供佛,又称粑教。官方认为属罗教系统。 《汇编》赵弘恩等,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册28,页388-93。 政府大规模查封罗教,直接原因是为了保障北京漕粮的安全供应。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人口的增加,湖广和江浙皖一带的流民到运河粮船上谋生者较多。为了满人统治的安全,运河粮船由横行霸道的八旗兵丁掌管。汉族水手为求生计,借用大家都熟悉的罗教结成自己的秘密组织,「入其教者必饮生鸡血酒,入名册籍,并蓄有兵器。按期念经,则头戴白巾,身着花衣。往往聚众行凶,一呼百应。」有些罗教帮派还藉势营生,「包揽私货,以致载重稽迟,易于阻浅,不能如期抵通。及回空经产盐之地,又串通风客,受买私盐。」罗教帮派人多势强(每船头舵二名,水手八名,闲散二三名,而旗丁只有二名),旗人对他们无可奈何3。在运河两岸,罗教水手还有接应人员。雍正五年苏州巡抚陈时夏曾查禁运河岸边的罗教庵堂十余个,「各庵房屋不过数间,供三世佛诵经做会,非僧非道,每与粮船水手同教往来。粮船来南,多以米粮资其食用。或粮船水手有疾病流落者,各庵之人亦资其盘费。查粮船水手多有不法之徒,恃众打架,生事横行,何堪此辈布散各处狼狈作奸,助凶济恶。」这些庵堂的守护人除江苏省东昌、扬州、南通、清河等府县籍贯外,还有来自安徽省安庆、徽州、太平、宁国等府,更有江西、湖广和山东的远客4。在浙江省的杭州也有类似的接应庵庙,已为浙江总督李卫查禁在案5。由于运河水手的罗教组织危及供给北京粮食的生命线,全帝国都开展反罗教活动。有些地方大员还借查罗教的名义整肃治安,如署广东巡抚傅泰就以此借口部署属员往「饭铺酒肆庵庙寺院各处」,捉拿那些来自河南、安徽、浙江、福建和云南的江湖术士6。
综观各案情由,除运河水手和北方地区的罗教组织性较强外,南方的罗教组织大多处于散弱状态,官员对组织性不强的罗教信众也不多加干预。虽然各地罗教五花八门,但整体信仰层次高于其他民间宗教。当时天主教在各省都有发展,雍正严禁其自由传播,把各省的传教士驱赶到澳门一地居住,教堂全改为他用,如杭州北门大街的天主堂被李卫改为「天后宫」7,这样迫使本来在「天主堂吃本命斋」的信众改皈罗教8,以填补精神空白。
运河辐射到的广大地区文化较为发达,罗教信众分布广泛。但在南部沿海和山地,罗教影响渐弱,各种「邪术」畅行,于是统治者在南部地区又展开了反「邪术」的行动。
二 两广「散札」案
清朝的官员凭证称「札」。但「札」作为一种民间方术和信仰形式,又有其特殊的符号象征意义。本文所述的「札」是用绢布或纸片制成,上面印有特别象征意义的符号或神像,并附有「元帅」、「千总」、「典史」等大小文官武将职名,有的还标有虚拟的年号。札是由得到神示或其他身份神秘的人创造的,数量有限,秘密散发,受札者要交付一定数额的银两。大部分人受札是为了避祸祈福,把札视为一种符术。既然札是在一定的人群中散布,受札者具有某种共同的暗示或行为,札就有了社会组织的功能。而且札上都注有职官等级甚至年号,其虚拟的组织功能极端膨胀,以致官方怀疑散札者有「谋不轨」的动机,于是在两广地区开始查拿散札「邪术」。
两广一带的社会剩余人口流动性较大,他们以卖药、看风水及为人画符念咒为业,在下层社会有一定影响力。他们在两广散札,聚众盗墓搜寻金银,甚至沟通盗匪,故而各处的散札案渐渐引起了官方的重视。许多散札案犯都供称与广东人李梅有关系,官方怀疑李梅是散札的首领,在各地方寻找案件线索。
广西泗城府官员拿获李天保等一批散札案犯,经审讯,认为他们是「游手无赖,借符水行医,诓骗银钱,勾结匪党」。他们每人都有阴阳二名,并「称开平伪号,罗平伪旗,雕印造札,……每张要银三两五钱,伪旗上写罗平字号,可解瘟疫,并避兵火,以惑众骗财」。据审,他们的首领是「盘王」李金星9。
根据有关线索,「盘王」李金星与土富州知州沉肇干关系密切,沉知州的妹妹是盘王的夫人。沉肇干因此被革职审查。
雍正九年,广东境内散札案牵出了陈美伦、曾合两名要犯。在广西省藤县五屯所白石寨的陈美伦家,查有大量散发广东的札符,札上「有罗平圣号字样,并八卦等图」。陈美伦供称:「湖广靖州绥宁县桃平村萧家湾有个唐太祖,名一清(有的同犯供为弈清),有道德法术。小的于康熙五十七年间归他的教,封为统御正人左相,领过符札。太祖死后,小的就顶认太祖,照式散札。」还供出有一同犯名曾合,也曾见过太祖,后来「自称玉龙太子,散中柱年号札符」。曾合是江西赣县人,于苍梧县拿获,供「先称玉龙王子,今改玉龙皇命,先系中柱年号,后改元亨,散有等通、大尧札符」。曾合还有木石二印,「俱刻当机牟尼宗乘教主玉极天道昆虚宝印」。陈美伦和曾合的散札组织较为严密,据署广东总督鄂弥达的审查报告,他们确实还有造反动机。
既然陈美伦、曾合散札被怀疑涉及到政治罪,广东方面的文武大员就要全力以赴了,抓人的千总、把总等下级武官有二十一人立功晋升,每人得赏银二十两,两广和云南地方的绿营兵也高度戒备,以防可能出现的盗匪叛乱10。
以上各散札案都是由名噪一时的「匪首」李梅引出的。经周密侦查,李梅又名王公,在广西省永福县活动,永福县知县亲自出马拿获。此犯可能是气功师,在收审时「闭目运气,声息全无,惟腹中鼓动。……因涂以秽物破其邪术,方始吐供」。原来李梅、王公都是化名,此人原名李赞韬,广东东安县人,当过本县书办,在广西并未散札,不过画符骗人「辱古窖挖银子」。因此案与谋叛无关,广西巡抚金请求皇帝宽大处理11。
由于有谋判罪的嫌疑,广东官员对散札事件一直很敏感,雍正十二年在潮州一带又查获了一起以王阿童为首的散符案。这其实是一起有预谋和组织准备的盗匪事件。王阿童不散札而散符,可能是因为札太引起官方注目,散符可避人耳目。但王阿童所散符与札的组织和象征功能极为接近,「符上钤盖木印,有天圆、泰宝字样」,「其纸符点画状显巫师邪术,符上木印与道士木刻印记相似。其所造布旗编立号数,潦草不堪。明系无赖棍徒岁暮无依,倡谋强劫。其领符各犯有实系同伙知情者,亦有无知乡愚惑于邪教一时误受者。」王阿童自己也供认「想抢劫棉湖寨富户,恐人不肯入伙,画此符帖,诓言此符行事之后可保平安,原是哄诱人入伙的」12。
雍正八年到十一年的散札案以两广地区为中心,并辐射到云南、湖南、四川一带,说明这一地理文化圈内的民间文化有某种内在关联。雍正年间这一带地方正值「改土归流」和西南用兵,社会秩序尚不稳定,有些散札案的首领还与土官有直接联系。由于信息沟通的障碍,帝国对两广地区的控制相对减弱,外籍流官就连广东话也很难听懂,很多政事只能依赖本地的幕僚和书办来料理,地方帮派势力较强,绅士、散札者、盗匪等活动的社会空间就相应较大。在广东和西南一带,文化教育比运河沿线落后,札、符等较低层次的民间信仰流行,散布札符者在民间社会具有一定的组织力和影响力。
两广散札案在雍正十一年告一段落。到雍正十二年,散札案件聚焦在江西、福建和浙江交界地区。
三 封禁山的恐慌
在江西、福建和浙江三省交界地带,绵延着数百里的铜塘山,因「唐季、明季群盗依为巢穴,是以历代封禁」,故又名封禁山。江西省上饶、永丰、玉山,福建省蒲城、崇安,浙江省的江山、常山,这七县在清朝都属于封禁山区13。雍正十二年,在这一地区发现有散札者,引起了官方的高度警觉,在闽、浙、赣、皖等省展开了一场大搜捕。
雍正十二年正月十一日,衢州府知府杨景震为建造通判衙署,亲往江山县察看地形,此时县民王攀云向杨知府告发了侄儿王益善家藏有札符,官府立即循此线索在江山县查获一批散札和受札者。据供,江山方面的散札头领是周果达,号称「扁头王」。周果达造谣说封禁山里有同伙千余人,花钱受札可以入伙,得到庇护。县民陈星用二两银子领了一札,监生徐世六拒绝领札,但怯于周果达一伙的威慑,还是交了二十四两银子。封禁山主要防守汛地在江西,既称山上有匪,南昌总兵陈王章就有失职罪,他连忙向皇帝述职,说这一带布防严密,每月都有千总和把总巡逻,根本没有发现匪类的踪迹。浙江和福建方面也加强兵力查山,皆未发现匪迹。虽然查无盗匪行为,江山县王益善案还在深入追查14。
浙江散札案犯供说他们的最高领袖是江西省城斋堂主人黄森官,于是案情的重心转到江西。江西各地都在奉命查获疑犯,那些流动人口,特别是没有地缘和血缘保护的游方僧道,往往成为怀疑和打击对象,游方行医道人朱一如就因为携带符术牌木和「禁书」而受到严审。几经周折,「要犯」黄森官终于在丰城县拿获。用过夹棍重刑后,黄森官供说自己原因开店折本,于雍正十年在江西省城创斋堂,设「三皇圣祖教」,又称「圆敦大乘教」。其父黄廷臣称「天老爷」,黄森官自封为「弥勒佛紫薇星」,「不但入教男妇借奉为教主,即伊胞叔亦甘心下拜,其后附和者众。」该教有九运堂、五云堂等分部,据「堂口簿」载,信众有男六百十名,女一百九十八名,「有一家大小男女总入簿内者」,「有初生幼童亦入簿内以图好养者」。但黄森官否认与散札事有关。浙江信徒吴士荣供认出于自己的构思以「文阳王」的名称散札,并「奉黄森官为主」。为推销札符骗钱,他们造谣说封禁山有匪,得此札可以避灾。在江西玉山县有吴士荣散札团伙,浙江江山县境内的「扁头王」周果达散札情由也大致与此类似15。
因案情在浙江省首先发现,江西拿获的大批散札疑犯应解往浙江审判。江南总督赵弘恩怕江西地方官回护失察罪而不认真办案,又怕大批罪犯解浙会走漏风声,故而将这批江西案犯解往江宁亲自审查,然后解浙会审。雍正十分重视此案的审理,特派左都御使徐本往浙江结案。浙江按察使认为案犯由江宁解浙延误时日,后来江西疑犯就直接拿解浙江16。
在封禁山南麓的福建境内,官方也在搜捕散札犯,并追查他们是否与江西和浙江的案犯有组织关系。建宁府首先发现了王廷璧在浦城一带散札。据讯,王廷璧原籍湖广,自幼父母双亡,十岁随叔父居温州,妻死后来福建教书经商,雍正三年做和尚,雍正六年还俗,靠卖字写状为生。因生活贫穷,「想去骗人家两把银子,拿了一条褥子,当了一百二十文钱,买了四尺绫子,剪做三段,写了三张札符,印是用豆腐干雕的。……官衔是《三国志》里看来的。」王廷璧自填一札为「长史」,曾填造「威远将」、「镇远将」等名目的札符售与人,或与人抵帐17。
在建宁查获的另一散札案犯是还俗僧人徐大鋐。徐大鋐自幼在建宁县青佛庵出家,还俗后捏称古田县高万清姓名,散「万清总督」札符,职名有「总兵」、「知府」、「千总」等,札内写有「逢店饮酒,遇库支粮」字样。他还仿制青佛庵「佛法僧宝」、「祈福保安」二印,连同札符一道出卖。
福建两起散札案是各自独立的,组织规模很小,但主谋散札者都如同广东李梅一样,照谋判罪斩决,「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18。这一带的散札者几乎都散布封禁山有匪的谣言,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人们缺乏地缘安全感,对满族统治存有恐慌心理。两广和封禁山区域的札符都具有社会组织功能,散札者散布反政府的谣言,又以政府职官的称谓散札,虽说受众是「被愚惑」,但他们在意识深处都充满着皇权和神权主义思想。
鉴于封禁山散札案,江南总督赵弘恩加紧了对其辖区内(江苏、安徽和江西三省)信仰和会党组织的查封,拿获了抬天尖刀会、三乘会、五岳会、探花会、大刀会等会党人员数十名19。
四 臣僚与皇帝的态度
尽管一切「邪教」都是非法行为,但只要不触及帝国的政治安全,官员也都默许其存在。官府对「邪教」的查拿,主要靠绿营最基层单位「汛」的把总出力捕人,文官也要配合谋划。访查「邪教」是秘密进行的,一般是派人打入教会内部摸底,然后由把总和千总逮捕疑犯。主要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仗责、流放甚至极刑,而一般信众则勒令「改邪归正」,并由里甲监督改造。可见查禁「邪教」对各级官员来说是十分费力的事,而雍正年间各项改革雷厉风行,官员的日常行政事务应接不暇,即使发现了「邪教」,各级官员都还有「失察罪」,因而大家对追查「邪教」、「邪术」大多应付了事。如两广散札早在雍正初年就已流行,「向因地方官并不察究,一经事犯,或匿不具报,又或据实具报,而上司反加呵斥,以为好事,随亦互相隐讳,草率完结」20。苏州巡抚陈时夏发现运河上的罗教帮派组织后,推托给漕运总督张大有料理,雍正深知张大有不会尽力办此事,批曰:「张大有如何能办此事,错了。」21宜兆熊在直隶总督任时,也不认真访察罗教,雍正对其心腹李卫说,宜兆熊查罗教「乃漫不经心,未副朕意」。李卫是以缉拿盗匪着称的宠臣,深知皇帝对政治安全的敏感心理,在任浙江总督时不遗余力查禁有盗匪嫌疑的罗教组织,任直隶总督时也严查罗教,深得雍正欢心,说他「甚为可嘉之至」22。
雍正时期全帝国的政治秩序较为稳定,皇帝励精图治,主要精力用来施行各项改革,对「邪教」、「邪术」事件的处理并不大张旗鼓,更不愿此事过份扰民,因而在雍正朝《实录》、《起居注》等官方文件中未见到关于上述案件的记载,也未曾见到过雍正对查「邪教」、「邪术」不力官员的公开批评,这与社会矛盾激化时代的干隆帝大为不同23。有些高级官员误解了「上意」,不遗余力查办「邪教」和「邪术」事件,把案情不断扩大以迎合皇帝,反而遭到雍正的批评甚至斥骂。江西南赣总兵刘章在雍正二年奉密旨查罗教,他细查了每一兵丁,皆无入教者,又遍查了南昌、赣州和吉安三府百姓,虽是「习尚罗教」,但都是在家念经的良民,于是刘章「查经收卷,令其改邪归正」。当他向雍正报功时,却得到了「原可不必苛刻纷扰」这样的批覆24。福建巡抚刘世明可谓是访查罗教的积极份子,在得知福建省曾有万姓、王姓二人在北京德胜门罗教庵内活动之后,他立即「密令各府选差干,投于各处城郭乡村及深山僻壤、古庙庵院等处」查拿这两名罗教信徒。虽然万、王二人未获,但却查出不少天主教和罗教的信奉者。尽管这些信众并无首领和组织,刘世明还是强令他们不得吃斋,并在一个月之内「改邪归正」,若有不放弃信仰者,「甲邻不禀首官司,一体坐罪。现在省城行之,着有成效。」但雍正批评刘世明说「只可禁邪教惑众,亦未有禁人吃斋之理」,并骂他上奏的是「胡说之折」,「直不知自身以绝敬诚」25。当吏部尚书署陕西总督查郎阿要求严保甲「查邪教匪类」时,雍正说:「如欲借严保甲以稽察匪类,只宜谕属员相机为之,不时留心体访,一有拿获,即示以奖劝,如斯而已。况正在军需之际,事务浩繁,无故又申一番功令,是岂宁帖地方之道?朕实为汝等忧之,随波逐流,毫无定见,如何,如何!」26署江西按察使凌燽认为地方官视查禁「邪教」为具文,「臣查地方官不禁邪教,例降一级调用。又律载师巫邪术,里长知而不首,笞四十」,他要求按法办事,地方官、乡保不查「邪教」而被告发者,应「严定处分」,他的主张被皇帝斥为「妄谈之论」27。由此可见雍正是以折衷的态度处理「邪教」和「邪术」,既要把「谋叛」消灭在萌芽之中,又不愿过份扰民,动摇政本。
注释
1 马西沙:《清代八卦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页20。
2 本文资料主要取自雍正朝朱批奏折。雍正朝朱批奏折经雍正、干隆朝官方编辑的有两千余件,名为《朱批谕旨》(以下简称《谕旨》),收录在《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雍正朝朱批奏折保存下来的共有数万件,此处采用的是《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91)。
3 《汇编》励廷仪,元年十二月初七日,册2,页363。
4 《汇编》陈时夏,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册11,页531-32。
5 《汇编》张大有,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册11,页111。
6 《汇编》傅泰,八年三月十七日,册18,页194-95。
7 《谕旨》李卫,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四库全书》,册423,页321-22。
8 《谕旨》蒋洽秀,六年八月十四日,《四库全书》,册425,页804-805。
9 《汇编》鄂尔泰,八年四月二十日,册18,页514-17。
10 《谕旨》鄂弥达,十年正月十六日,《四库全书》,册425,页370-71;《汇编》黄文炜,十年正月十六日,册21,页674-76;《汇编》金,十年四月十六日,册22,页145。
11 《汇编》金,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册24,页568-71。
12 《谕旨》鄂弥达等,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四库全书》,册425,页431-32;《汇编》范毓诗,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册25,页806-807。
13 《汇编》万际瑞,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册26,页316-17;《汇编》凌燽,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册25,页782-83。
14 《汇编》陈王章,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册25,页808-10;《汇编》万际瑞,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册25,页886-88。
15 《谕旨》徐本等,《四库全书》,册422,页481-82;《汇编》宋筠,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册25,页951-53;《汇编》凌燽,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册26,页163-64。
16 《谕旨》赵弘恩,十二年三月初一日,《四库全书》,册425,页524-25;《汇编》赵弘恩,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册25,页909-10;《汇编》赵弘恩,十二年四月初六日,册26,页173-75。
17 《汇编》郝玉麟,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册26,页47-49。
18 《汇编》郝玉麟,十三年六月初二日,册28,页508-11。
19 《谕旨》赵弘恩,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四库全书》,册425,页583。
20 《汇编》鄂尔泰,八年四月二十日,册18,页514-17。
21 《汇编》陈时夏,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册11,页531-32。
22 《谕旨》李卫,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四库全书》,册423,页393-94。  
23 参见孔飞力(Philip A. Kuhn)着,陈兼等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页277。
24 《谕旨》刘章,二年二月十二日,《四库全书》,册422,页784-85。
25 《汇编》刘世明,七年十月十三日,册16,页917-20;《汇编》刘世明,八年二月初三日,册17,页845-46。  
26 《谕旨》查郎阿,八年三月十三日,《四库全书》,册424,页452-53。
27 《汇编》凌燽,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册26,页164-65。
王志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二十一世纪》网络版,二○○三年一月号,总第 1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