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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邹小站:民国三、四年间中国思想界对国家观念的表述
【原文出处】《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4期第165~176页
【作者简介】邹小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北京 100006
【内容提要】民国三、四年间,受袁世凯以国家利益为名大肆专制集权的刺激,思想界反思清末以来的国家主义倾向,发生个人权利的自觉。章士钊、张东荪、高一涵等力图打破“国家神圣,理不可渎”的神话,探究国家与个人的正当关系。他们提出:国家非自然而成的有机体,乃人为保障个人权利而造,其唯一价值在保障个人权利;权利为个人趋乐避苦与成就自我之条件,为社会进步的阶梯。这种探索,是“五四”个人主义与个性主义的前驱,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有其地位。
【关键 词】国家观念/个人主义/个性主义/国家主义
一、问题的由来
国家问题是近代政治学的核心问题。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里,国家观念不甚明晰。国家观念有对外与对内两个部分。对外,国家为对外之名词,近代国家观念的产生有赖于国际社会中“他者”的存在。传统中国独大于东亚大陆,士大夫有浓厚的以自我文化为中心的天下观念,“常把民族观念消融在天下或者世界的观念里,他们只把民族或国家当作一个文化有机体,并不存有狭义的民族观与狭义的国家观,民族与国家都只为文化而存在。”①这使国人于政治之学、国家之义,“皆若不甚分晓”。②近代以来,在列强的侵逼下,中国与中国文化均面临严重危机,抱持“民胞物与”观念的士大夫发觉,民与物均有国别之分,国家存亡直接关乎文化兴衰。戊戌时期,康有为提出保国、保教、保种的任务。张之洞认为,此三大任务中,保国为关键:“保种必先保教,保教必先保国。种何以存?有智则存,智者教之谓也。教何以行?有力则行,力者兵之谓也。故国不威,则教不循,国不盛则种不尊。”保教、保种之道即在保国。③自戊戌起,中国思想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国家富强的追求取代了卫教的文化关怀,大同理想让位于近代国家构建的政治诉求。
对内,近代国家建构的核心在处理国家与个人之关系,其最基本的问题是: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个人有参政的管道,并通过政治参与构建其国家认同;个人享有自由权利,此权利为国家权力的边界;国家之目的与职分,在维持公共秩序,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其正当性须经严格的拷问。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以君权天授为基?{,君主统治权来自上天,不需经国民同意;君则行仁政以慈惠其民,民则忠君以卫社稷;个人的概念在中国传统中是不存在的,正统思想“未尝离国、家而认个人之存在”④,人或民往往是整体性概念,而非个体概念,个人在国、家之中,无所谓权?利,其立言行事均当由其在国、家中的职分决定。
影响近代中国人国家观念建构的因素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恶劣的外部环境使得国人特别关注国家富强。在被强制性地卷入近代资本主义国际体系的初期,国人尚未觉局势之严峻。庚申之役后,有识者乃有中国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强敌的观念。洋务时期,国人习惯以“战国”一词描述国际局势,认为当时的世界还是一个各国以力相较的时代。戊戌时期,竞争进化论与社会达尔文主义输入,引起国人强烈的危机意识,竞争图存、优胜劣汰的观念深入士人心田。庚子后,帝国主义论输入。这种理论“谓世界者有力人种世袭之财产也;有力之民族,攘斥微力之民族,而据有其地,实天授之权利也。不宁惟是,彼等谓优等国民以强力而开化劣等民族,为当尽之义务,苟不尔则为放弃责任也。”⑤由此,“弱肉强食之恶风变为天经地义之公德”。⑥列强争夺世界霸权的剧烈斗争以及帝国主义论的强权逻辑,造成中国思想界深沉的危机感,不少人觉得,列强竞争的最终结果,世界上多数国家将消亡,能存立的只有几个势力最强大的国家。
第二,近代中国人建构其国家观念的主要思想资源来自西方,而当近代中国人构建其国家观念时,西方思想正经历深刻的变化。随着列强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型,资本日趋集中,日趋国际化,其内外矛盾加剧,自然权利的个人主义,已不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要求国家干预经济、保护劳动者权益、限制垄断资本过度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呼声高涨。越来越多的学者放弃人权天赋说,强?{国家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存在抽象的理性的利己主义的个人,个人的理性、精神、自由权利并非天赋,而来自社会;不再强调自由权利的绝对不可侵犯,而更多地从自由权利的实际功用解释个人自由权利的价值。限制国家权力的主张被抛?弃,积极的国家观念越来越有市场。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主义在欧美声浪渐高,即便号称自由主义祖国的英国,自格林(T. H.Green)开始的新黑格尔主义即强?{国家干预,里奇(D.G. Ritchie)、鲍生葵(Bernard Bosanquet)等则深受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影响,有明显将国家神圣化、绝对化的趋向。
近代中国人国家思想的最重要的思想资源不是英国、法国的自由主义,而是经由日本思想解释的德国思想。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较英、法晚,当英国、法国资产阶级国家已经建构完成时,德国面临的任务还是实现国家统一,建构民族国家。因此,近代德国国家思想有浓厚的重国家、轻个人的倾向。萨拜因(George Holland Sabine)曾指出,个人权利的理念在近代德国人的政治觉悟中所具有的作用,远较英国人和法国人低;近代德国人对于维护私人判断和个人行动自由以对抗国家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近代德国的政治统一、经济现代化和经济扩张,不像英国、法国那样,由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而来,而是在强烈的政治指导下实现的。⑦日本近代化以德国为师,而日本又是近代中国接受西方思想的重要中介,德国模式、德国思想通过日本,对中国思想界发生了重要的影响。
国际环境的压力与外在思想潮流的变化,使生息于本就缺乏个人主义传统的近代中国人有比较浓厚的国家利益至上的趋向。此种倾向在政治思想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政治理论上有明显的国家主义、国权主义的倾向,在国家理论上则表现为国家有机体论有广泛的市场。关于国家起源,西方有契约论与自然论,与之相应,关于国家性质有机械说与有机体说。契约论以为,国家非自然而成之物,乃人为保障自我权利而创造的机械。自然论则认为,国家非人所创造,非国民的简单堆积,而是因着人类的社会本性,在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有机体。国家有机体论有两种趋向,其一是斯宾塞的国家有机体论,以国家发达有赖于构成国家之各分子即人民个体的发达,发达国家的途径就是减少国家干涉范围,发达个体之能力。严复之鼓吹开民智、新民德、鼓民力,梁启超之鼓吹新民,皆据此种国家有机体论。斯宾塞之意在卫护个人自由权利,而严复、梁启超之目的则在藉个体之发达,求国家之发达。另一种有机体论是伯伦知理为代表的德国学者的主张,认为国家是有机体,是一个有其自身之目的与意志的人,此论意在为国家主义张目。后一种国家有机体论在清末民初影响很大。梁启超反复鼓吹国家之第一目的在其自身之利益,第二目的才是国家构成分子即国民个人之利益;当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冲突时,只能牺牲人民利益,不能牺牲国家利益,其理据即是国家有机体论。无论持哪一种国家有机体论,梁启超关注的焦点都是国家。
近代中国的国家有机体论者,强?{国家作为有机体,就不能逃离优胜劣汰这一有机体竞争图存的法则。他们强调国家的对外功能,认为国家非因保障人民权利而起,而因对外竞争而起,是群体对外竞争的工具。梁启超说,国家起于人类竞争图存的斗争,国家是人类的最高级的组织,?国家间的竞争是人类竞争的最高形式。为着对外竞争的需要,国家不能不先求自身之发达。⑧梁启超所谓对于一身、对于世界、对于外族而知有国家,康有为所谓当以列国并立之势治国,都强?{国家为对外竞争的工具。梁启超强调放眼世界,中国所处为唯大国、强国能图存的帝国主义时代,必须“以国家为本位”,建立所谓“世界的国家”。⑨其他诸多主张国家利益优先的人士,也无不从严峻的国际局势立论,认为必先谋国家之自由,方?能讲个人之自由。杨度主张金铁主义,即首先从“中国今日所处之世界”论金铁主义之合理性。
清末民初的国家主义者还反复以中国的历史与国情为据,论国家利益为先之必要,认为:近代欧洲政治变革所以重自由平等,乃因革命前各国社会上下悬隔,个人权利常任统治者蹂躏,故其民有强烈的追求自由权利的意识,此为近代欧洲政治革命之基本动力。而中国则古有自由平等之实,所缺者其名而已。中国自汉以后,已去封建,人人平等,可起布衣为卿相;刑讯到案,则亲王宰相,与民同罪;租税至薄,贵贱同之;乡民除?{税诉讼外,与长吏无关,享有人身、营业、所有权、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教等各项自由。“法国革命后,所得自由、平等之权利,凡二千余条,何一非吾国人民所固有,且最先有乎?”中国政治革新,非因求个人自由权利而起,乃因求国权之伸?张而起。革命后,当务之急是落实政治革新的最初目标,谋国家之发达。⑩此种说法,道出了一个事实:近代中国人的国家观念建构与政治革新,首先因求国权而起,非因求个人权利而起。
第二,对国家职能、政府权力正当范围的认识,国人有较普遍的强有力政府与“保育政策”的主张。庚子后,政治革新成时代大潮,国人认为民族危机的根源在腐败的政治,挽救危亡之道在改造政治,建立新政制,构造良善政府。对政治革新的途径与良善政府的制度建构,各派人士认识上虽有歧异,但大都以为政府而良善,即可赋予巨大的权能。由此,民元、民二间,“强有力政府”成了“最有势力之舆论”。(11)汪馥炎描述民初思想称,“国基初奠,党派鸱张,世风凉薄,民德未纯,议论以意气争持,行事则阴相讦诟,朝野倾轧,不可终日。于是,国中号称忧时之士,知放任之不能为治,遂日以强善政府与保育政策相标榜,以为政府达于强善,政策取其保育,始能策驭民治,而起社会之沉疴也。”(12)鼓吹强有力政府的人,赋予政府强大的权能。梁启超称,此强有力政府当能完成整合国家的任务,“将国民打成一丸”,“将使全国民如一军队之军士,一学校之学生”,构成一个“其分子?{和,其结合致密,能持久而不涣”的所谓“完全国家”。(13)
对于政府权力扩张的必要,主张“保育政策”的人士有系统的阐述。他们认为,第一,从国际局势看,中国处列强竞争的时代,放弃自由放任政策,提倡国家干涉,在欧美已成“万国之通义”,中国不能逆潮流而动。第二,政策取干涉还是放任,取决于国民程度。国民程度越低,越需要国家干预。中国“民多愚塞,渺不知政治为何物”,政府不能只担当“守夜人”,任由国民自谋其福祉;中国需要“父母政府”,政府对国民应如父母、师傅、保姆之抚育教养儿童,事事为之筹划,处处为之谋福利,对国民之不当行为,则时时矫正之。第三,中国新当大乱之后,外之,中央权力疲弱,地方各自为政,党争无序,政治无由统一,且地方秩序不宁,边疆危机不断;内之,鼎革后,传统信条崩解,明无礼教,幽无鬼神,国家社会有解体之忧。当此,需首先以强大的政治权力整顿秩序,为此须赋予政府广泛的权力。第四,中国当改革之后,有建设良政府之机,若有良政府,国人不必过分担忧干涉政策的弊端。(14)这是梁启超为代表的所谓“国权党”人的言论。同盟会—国民党一派人士,虽不公然主张“父母政府”,但也主张强大有力的国会,认为国会强有力,即人民强有力,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国会而产生并监督的政府,其施政不会与人民利益相冲突,国人尽可赋予政府巨大的权能,使之能恢复秩序,领导国家建设。
民初的国权主义、强有力政府论的负面作用很快就表现出来了,政治思想上的此种倾向,成了袁世凯专制集权的舆论基础。敏锐的人们发现,民国建立以来,国门布告莫不以“国利民福”为词,人们鼓吹政府万能主义,欲以万能政府谋国利民福。然政局日非,民生憔悴,国家危亡,所得适与国利民福相背;(15)政府强则强矣,未见其善,保育沦为压制、剥夺。(16)当局所提倡,举世所风,皆“谓国家神圣,理不可渎”,谓政苟能致国于富强,则人民牺牲利益,忍受暂时之痛苦,亦无所顾惜。然所得不过人民利益受损,不仅国家富强渺不可及,甚且偕亡之叹闻诸道路,有国不优于无国之念潜滋暗长。(17)为何思想潮流提倡国家主义,举国“环之而走”,结果却“举步愈急,竭蹶愈甚”?(18)对于国家主义的反思,对于国家问题的“自觉”,即由此而起。这是民国三、四年间中国思想界探究国家观念问题的由来。此种自觉,乃是对国家存在之价值、目的与意义的拷问,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自觉。“自觉”者包括章士钊、张东荪、高一涵、陈独秀、李大钊等,他们以《甲寅》以及《青年杂志》为主要阵地,对国家观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此种探索是“五四”个人主义、个性主义思潮的前锋,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值得大书一笔。
二、国家起源及其目的
国家起源与国家目的,本为两个无必然关联的问题,但一般的学者往往把它们联系起来,从国家起源论国家目的。民初探究国家问题的人士也是如此,他们了解天赋人权说不足以解释人的权利的起源,国家成于契约也只是传说,但为捍卫个人的自由权利,他们常常不自觉地回到契约说。章士钊在民元、民二间曾批评天赋人权论为“十八世纪不可通之旧说”,主张民权为国家所赋。(19)但到《甲寅》时,他又专门为文捍卫天赋人权说,肯定社会契约说。(20)他认为,国家“组织之起原,必也,一群之人自谋其固有之利,而谋所以保之,同时又认保之之法,莫如结为一体,立为规约而共守之。”(21)高一涵亦称:“国家者何?自由人民以协意结为政治团体,藉分功通力,鼓舞群伦,使充其本然之能,收所欲祈之果,及以自智自力,谋充各得其所之境者也。”其目的在保护个人权利,使其天赋才能得尽量发挥。(22)陈独秀亦持此种观点。
高一涵明确否定国家有机体论。他指出,国家乃事,非物。物之生与长,纯因自然,而国家本质上不过“人类所部勒之一制度,用为?{藉,以求人生之归宿者也”。而制度并非自然生长,乃是人为着一定的目的而设。“一国之建也,必有能建之人,与夫所建之旨……固非漫无主旨,而自然生成也者。国家为事而非物,一事之起,必有其所以起之因,事客而所以起之因乃为主。”(233)国家之成,“必基于人民之自觉”,当人们对于成立国家有“契合一致之感情意志”时,乃制作典章,设立机构,故“国家之设,乃心理之结影而非物理之构形”。因国家权力机关“常易于攘国家权力据为己有”,人们乃制宪法以限制国家机关之权力,此近代文明国家之由来。(24)
与章士钊、高一涵等持契约论不同,张东荪以奥地利社会学家LudwigCumplowicz(今译路德维格·龚普洛维奇)的社会冲突理论解释国家起源。龚普洛维奇认为历史就是各种社会群体之间连绵不断的利益冲突的历史,国家是在强大部族对弱小部族的征服过程中形成的。据此,张东荪认为,国家起源于暴力征服,统治权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支配权。国家虽起源于暴力,但暴力统治只是古代国家的特征。古代由暴力征服而来的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因为社会分工、经济发展,原本以武力结合的团体,结合逐渐紧密,不可复散。“国家之成,虽以统治为导线,然实为经济所驱使,心理宗教所养成。”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被统治分子不断发达,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人们乃认识到暴力不足以?{和国家内各种利益冲突,近代国家乃逐步形成。(25)这种理论,较契约论、有机体论要有说服力一些,它从社会历史进程中寻求国家的起源,寻求国家由古代专制国家发展为近代国家的原因,并且明确将国家起源与国家目的分开阐述。可以看出,张?东荪从国家发展历史,主张近世国家之目的在?{和各种利益冲突。
国家目的何在?章士钊、高一涵、陈独秀等从国家起源,论国家之目的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陈独秀断然否认国家在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外,还有别的目的,“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26)章士钊称,国家存于“公道”(justice),公道不存,国家毫无意义。他说,“国家者乃自由人民为公益而结成一体,以享其自有而布公道于他人者也。”“享其自有,谓权利也;布公道于他人,谓己之权利,必以他人之权利为限。”(27)功利主义以为,国家之善,在谋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而幸福应是个人日常经验能够感受的,是可以计算的,不存在超越人们日常经验之外的所谓幸福。高一涵以此论述国家目的:“国家者建筑于人民权利之上者也”,“非离外人民权利,别能空建一国家于无何有之乡也”。所谓人群幸福,“非以其分享权利之程度计之,亦殊不成意味。”“所谓民福,必合一国全体人民享有权利者之总数计之,乃为有当。”(28)
高一涵评述西方各家学说关于国家之目的论述,称关于国家目的,西方有道德幸福说与保障权利说两大类。柏拉图、黑格尔“皆以道德说为国家之绝对蕲向”;“亚里士多德以幸福为国家之绝对蕲向”。鉴于道德说、幸福说之弊,陆克(今译洛克)、康德、韩鲍德(Humboldt,今译洪堡)、斯宾塞尔等,乃提出保护权利说,“缩定国家蕲向之范围,以限制国家对于人民之干涉,但以确定小己权利,及以法律维持秩序等事,为国家唯一之蕲向。”道德幸福说之弊是道德、幸福究竟为何,“皆无至当之畛域”,“以道德幸福之责,托诸国家,则国家权力,泛然无所限制”;“凡人民对于国家之行动,举莫逃出道德幸福之范围者,即举莫逃出国家之干涉,势必损人民之自由,以为国家之刍狗。”高一涵指出,最能直指道德幸福说之弊,而能说明国家真目的者,“厥惟保护权利说”。(29)
此期探讨国家观念的人士,去除了国家主义者涂抹在国家身上的油彩。章士钊说,“国家者,质而言之,乃政治学者所用之符,以诂某种社会者也。其本身之价值,殆与图腾番社同科。”国家并非天生神物,不过人造出来为保障自由权利的工具,“国家者非人生之归宿,乃其方法也。”(30)
三、个人欲求的意义
仅仅从国家起源出发阐述国家目的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实不足以服人。人为何要有自由权利?自由权利的价值何在?个人有自由权利,能挽救民族危亡么?国家社会能因此发达么?这是主张个人自由权利的人们必须回答的问题。为捍卫个人权利,他们首先为个人欲求正名。
近代个人主义,最初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将人设想为天生的理性的利己主义者,肯定人的自私自利的欲求,并以此为其政治学说的基础。霍布斯、洛克都是如此,他们认为支配人的行动的有两大准则,一是自我保存、自私,二是理性,在此基础上,人们构建了社会,以保护个人权益。但人性自私说很快就遭质疑,批评者提出,决定人的行为的主要因素不是理性而是情感,也不存在抽象的人性,人性在很大程度上由人所处的社会决定。因此,功利主义不再将政治学说的起点放在人性自私的假设上,而放在人有趋乐避苦的天性的假说上。民初探讨国家观念的人士,以人性自私说与人天性趋乐避苦说,为人的欲求正名。他们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人生目的就在追求自身幸福。所谓幸福,即趋乐避苦。此种动机源自天性,为人奋斗的动机。只有幸福的人生才有生趣的、值得去过的人生。判断一切制度、行为善恶的标准就看它是否有助人们趋乐避苦。由此,他们为人的欲求正名,批评中国古代以克己、窒欲、奉公为大训,视个人正当的欲望为大戒的道德为“逆性之道德”,主张进行道德革命,建立新道德。
章士钊将探究并顺应国民真实心理与真实欲求看作解决国家根本问题的第一要着。他说,“人生于世,从其大多数言之,所欲率不出于日用饮食之间,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人的真实心理就是追求这些看似低级的欲求的满足,绝非公而忘私。这种种欲求,是一般人的奋斗动力,“自置妾当别论外,此种自奋之动机。并无不合”。近世国家所以为文明国家,就是承认人的这些欲求,并以“提振人民体质上之欢娱”为其唯一之职志。欧美文明之发达得益于此。中国传统漠视人的真实欲求,倡导克己与公而忘私,历来的学说“皆略心理潜滋之势,而崇伦理矜持之义,举世习焉而不敢以为非,既不敢以为非,而又无法以通其欲,公私不得其平,驰张一无所当,而国家根本问题坐是无由了处,而真正之和平幸福,举冥冥堕毁于名分经制诗书礼义之中。”(31)欲求国家社会之安宁与人生之乐利,必自承认并顺应个人的欲求始。他主张对儒家伦理观念进行根本变革,以趋乐避苦为道德准则。(32)
高一涵也为个人的欲望正名。他说,“道德之基,既根于天性”,“所谓天性,乃得诸亶降之自然,不杂于威势,不染夫习惯。……忿也,欲也,己也,私也,既为吾性之所涵,即当因势利导,致之于相当之域,俾各得其发泄致用之机,不当惩之、窒之、克之、制之,使无可排泄之余地,而溢而横流也。”切实可行的社会规则,必立足于人趋乐避苦的天性。中国传统道德,以“惩忿窒欲”、“克己制私”、“守分安命”为道德格言,倡导“牺牲主义”、“慈惠主义”,要求小己为他人做出牺牲。此种道德要求,“不得人情之中”,难于久行;且助长一部分人不劳而获的思想,使这部分个体才性不能发挥,无由成就其自我。此种道德,按诸国家原理与世界潮流,“无一不形其抵触”。他倡导“以小己主义为基础”的“自利利他主义”。(33)
李亦民以功利主义为武器,积极肯定人的欲求,倡导“为我主义”。他认为,人生天地间,求其个体之生存、快乐、幸福,是其天然权利与“人生唯一之目的”。人若无欲求,人生即了无生趣,没有目标与动力。对于人自利自爱的本性,正确的态度应是“顺人性之自然,堂堂正正,以个人主义为前提,以社会之义为利益个人之手段。”近代欧美趋乐避苦的人生目的说兴,其势力“浸淫磅薄,至于今日已举一切政治法律、风俗、习惯,而受其支配,社会群众各向所谓幸福快乐之途而奔驰”。结果人皆“富于独立自尊之心”,民族精神勃发,国家强盛,社会文明。中国不肯堂堂正正地承认人的欲求,“讲道德,说仁义”,“惩忿窒欲之说,入人最深。凡事涉利己者,皆视为卑不足道,必须断绝欲求,济人利物,乃能为世崇仰”,而“绝不容有为我之念,存于胸中”。结果,人皆失其为我,而合群公益“尽变为涂饰耳目之名词”,“虚骄诈伪之习,乃日益加剧”,社会生机停滞,与欧美相比,遂瞠乎其后。他希望青年人“其速决汝大方针曰‘为我’,以进于独立自主之途;其速定汝大目的曰‘快乐’,以遂汝欲求意志。”“各扩其为我主义,至于最大限度,则全国无不适之我,斯无不适之人。所谓黄金世界者,舍此皆为梦想也。”(34)
西方早期个人主义承认人的欲求,是从彻底的个人主义出发,而民初探讨国家观念的人士,则一面为人的欲求大声疾呼,一面又将顺应个人欲求与国家昌盛联系起来。其原因大概有二,一是国家富强本来也是他们心中的诉求,二是他们必须响应社会对于国家富强的热望。
四、自由权利的价值
关于人的自由权利,早期自由主义以人权天赋论为据,但自然法理论崩溃后,自由主义者,从边沁、密尔到格林、霍布豪斯,更多地从自由权利能够带来的好处论述其价值。他们的解释,约有两种思路:第一,从利益的角度论,认为社会利益首先是各个个体的利益,个体追求自身利益,一方面落实个体本身的利益,同时在理性的指引下,个体追求自身利益会导致社会利益的和谐。而自由权利则是个人追求私利的前提。不仅如此,个人有自由权利,也能将个人的意见贡献于社会,给社会带来益处。第二,从人格完善、人的自我实现立论,强?{自由不仅为个人追求幸福的前提,也是个人人格完善、才能发挥、“自我实现”的条件。个人的自我实现本身就是最大的善,因此自由不仅是私人的善,也是公共的善。
民初探讨国家观念的人士,也主要从个人自由权利的功用阐述自由权利的价值。他们提出个人自由权利所以有价值,乃因其为个人追求幸福的前提。他们说,人们的苦乐之感虽有共通处,但对自身的苦乐,个体的感受最切,其自谋幸福才最可靠,“所谓苦,乃己之所谓苦,非他人所能想象也。所谓乐,乃己之所谓乐,非他人所能代谋。”个人欲追求幸福,必须享有自由权利,“无权利不足以避苦而趋乐”。个人无权利,则己之苦乐为何,趋乐避苦之策何在,即不能自定,只能由别人代定。结果极有可能是,此为己之所苦,而人曰此为尔之乐,彼为己之所乐,而人曰彼为尔之所苦,人之施为将与己之欲求相背。如此,所谓国家不过猪圈,个人不过意志不得自由的奴隶,谈何幸福的人生。(35)
个体各自追求私利与社会利益之关系如何,是个人主义颇受重视社会利益的人士质疑之处。对此,高一涵说,社会由多数小己构成,“社会利益,乃根基于小己利益之上……欲谋社会之公益,必先使一己私益,着着落实,乃克有当”;“不谋一己之利益,即无由致社会之发达”。个人在其“自利心”的驱动下,谋求私利,一方面使其个人利益落实,另一方面他也在谋私利的过程中,发挥了自己,成就了自我,为他人与社会做出了贡献。真的自利,并非“夺他人之利益,据为己有”,而是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认识出发,一面借社会分工以遂己生,一面尊重他人利益,且通过完成自己在社会分工中的职责,赞助他人和社会利益。只要尊重他人利益,个人“各尽性分,以图事功”,则其所为“果为自利,抑为利他,举莫能辨”,自利即利他,利他即自利。但自利利他应以“小己主义”为基础,以发挥个人才性为最终目的。(36)
主张建“父母政府”,行“开明专制”的人士,强?{中国人程度低下,不能自谋其幸福,需在上者为之代谋。此期探究国家观念的人士指出,此种说辞,不过“以人民为无权利能力者”,将人民看作“发育不完,心神丧失”的未成年、废疾者、皂隶。(37)其实,个人不但对自己的欲求感受最真切,且?有自谋幸福的能力。张东荪提出,人自谋幸福的能力来自天赋,有适合的条件,此种能力即能自然发达:“人民之知识能力,正如春草,不必播土布种,而后始生,但去覆于上者,则自然而茁,是谓自然发展。一国之人民,皆有自然发展之力,不仅历史所示,抑亦事实所证也。”“民之向上,惟恃自竞、恃放任”。国家对于人民,“非若抚难驯之儿童,必束缚其野性。需知国民愈压制则愈弛,专制之下,民德曰堕,盖以此耳。”(38)只要个人有自由权利,他就有自谋幸福的能力。若照开明专制论、“父母政府”论所言,由国家、政府代人民谋幸福,则“人莫不自私,而有权者尤莫不欲滥用其权以自恣,以是一国之人较然划为治者与被治者,其中绝无连环可以交通情感,互?{利害,则以全国之福利供一人或一团体之牺牲,实人类劣根性必生之结果”;不仅人民权利被侵,且必贪腐泛滥,引发人民反抗,政局因而不宁,革命迭起,致公共秩序崩塌,公共利益遭毁灭性冲击。(39)
主张国家利益优先的人士,其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国家不存,民且亡国为奴,谈何自由权利,故个人自由权利之有无及其范围,必先从国家存亡荣衰的角度考虑。中国面临紧迫的民族危亡,个人自由权利有妨碍国家利益时,就只能牺牲人民之利益以殉国家。此种说法,以国家总体利益为词,在迫切寻求救亡之道的近代国人心中颇得多数人的认可。于此,民初探讨国家观念的人士指出,国家本身并不能挽救其自身面临的危机,并不能实现所谓国利民福,拯救危机、求国利民福,而“惟恃全国人士聪明才力各相进发”。(40)但这必须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梯阶”。没有权利,个人只是意志不能自主的奴隶,“欲以剥尽权利之国民结成一权利张皇之国家,是犹聚群盲以成离娄,集群聋以为师旷”。(41)国家利益只有在个人谋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民利不张,国利胡有,民力不坚,国力胡生,民求民利,即以利国,民淬民力,即以卫国。”(42)“总集人民之权利,虽不能即成国家之权利,然建筑国家之权利,必端赖握有权利,富有自治能力之人民,以人民必先能确保一己权利者,乃能高建国家权利”。(43)国家主义者称,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着国家利益,个人应当做出牺牲,此谓爱国。于此,章士钊指出,“爱国决不在牺牲所有,而在致其所有者于相当之位”;(44)“人立于一国,公私相与之际,有其相宜之位置焉,能保此相宜之位置,适如其量,即是爱国之道”。(45)高一涵指出,爱国不是牺牲个人权利,恰恰是扩张个人权利:“吾人爱国之行为,在扩张一己之权利,以搘拄国家。牺牲一己之权利,则反损害国家存立之要素,两败俱伤者也。小己人格,与国家资格,在法律上互相平等,逾限妄侵,显违法纪。故国家职务,与小己自由之畛域,必区处条理,各适其宜。互相侵没,皆干惩罚。美其名曰爱国,乃自剥其人格,自侪于禽兽皂隶之列,不独自污,兼以污国。”(46)
“在现代伦理哲学中,个人主义有两种不同的陈述方式:一是倾向于利益的伦理学,二是倾向于责任的伦理学。第一种可以以边沁的说法为代表,即‘个人利益乃是唯一真正的利益’;第二种则可以以康德的原则为代表,即对人的尊重(也就是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乃是道德的实质之所在。”(47)后一种思路,与中国传统的“尽性”的思想有相通处,颇易为中国知识分子接受。章士钊、张东荪、高一涵等,在论述人的自由权利的价值时都提到,自由权利的根本价值在于它是个人充分发挥其天赋才性、养成独立人格、成就自我的前提。高一涵说得很彻底:国家非人生之归宿,乃人们为保障自由权利而创造,而自由权利也不是人生的最后归宿,乃是个人发挥其天赋才性、成就自我的条件;成就自我,才是人生的根本归宿。他说,共和国民其人生之“蕲向”,乃在以国家为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之“?{藉”,“俾得以自力发展其天性,进求夫人道之完全”,小己之天赋才性“充发至尽”、“完全发展”,即“社会之一员,完全独立”。有了独立自由的个人,社会、国家即得安固之基。(48)李亦民称赞格林的“自我实现说”,对个人社会之关系的?阐述“尤为剀切了亮”。他引述格林的话称:个人与社会息息相关,故“个人求自己之满足,同时不可不求社会全体之满足。求社会全体之满足,不必有他妙巧,但发挥自我之天才,遂其向上发展,自能达其目的。恰如人身诸部之机关,但能自保健康,即于全身福利,有所贡献。理无二致也。”(49)这样,个性发展与社会利益就统一起来了。
主张个人权利的个人主义与主张成就自我的个性主义,在民初探讨国家观念人士心中,几乎具有同等的地位,刻意区分其问的轻重,似不必要。
五、国家之职分
国家职分何在?民初探讨国家观念的人士认为,国家职分不是代人民谋国利民福,而是:第一,承认个人追求幸福的行为的正当性;第二,相信人民有自谋幸福的能力,不干预,不越俎代庖;第三,为个人之追求幸福、成就自我,创造宽松的条件,保障个人自由,当国民利益存在冲突时,保持利益与道德的中立,充当裁判,维持秩序。高一涵说,国家职务,“不在代行人民权利”,而“在致民于各得其宜”,“国家对于人民,其活动之正当范围,除国防、公安而外,均立于?{护维持之地位,持其大力,鼓起人民之参政能力,引发人民之政治趣味,就其本能所近,区处条理,使各适其宜,并藉此群策群力之动,兴其自觉自励之情,以求夫自利自安之果。”至于“斟酌若者为利,若者为害,若者为吾群所安,若者为吾群所?苦之标准”,并“自为趋避之计”,以图个人之幸福与本群之利益,则由国民个人自主之。如此,则个人幸福可谋,国家可得长治久安与日趋进步之道。(50)
张东荪认为,国家行干涉政策的前提是“国家确为众善之源”。然国家并非天生神物,主政者亦非道德、知识、能力卓越于国民。所谓完备的国家,其基础在国民有优秀之道德,而国民道德、能力之进步,“必赖其自然发展与自然竞争,决不能以一大力者挟之而前驱也”。因为国家未臻完善,近世文明国家制治之第一根本就在严格区分国家与社会,使二者各有界限。他说,近世国家,“必区分公善与私善。公善之事,国家掌之,私善之事,听国民自为之,不为越俎代庖焉。故近世国家非使国家如教师,国民如生徒,国家对于国民一切行为,皆干涉之、督策之、率领之、惩责之,乃使国家如公司,国民如股东。凡公司之事,国家掌之,其不涉公司而为各股东自身之事,则由国民自为之,无与国家也。实则,国家与国民,其行为之途径,其事业之范围,各有严密之分界,互不相越,国家既不能侵及国民之领域,国民复不越占国家之事务。此非政制,亦非国体,乃制治之根本也。”此“近世国家之精髓”、“近世文明之根本”,欧美国家强盛,文明发达,皆源于此。张东荪特别提到,古代人所争为参政之自由,今人所争则为国家不得干预之自由,所谓自由首先是防止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此盖近世文明之渊源”。(51)这种区分,在民初显得十分珍贵。
民初探讨国家观念的人士坚持消极国家的理念,反对扩张政府权力。他们认为,国家职分,首在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使国民个人“各展才能,无所曲抑”,凡有寸长,即“举而贡献之于社会,无所谦退,亦无所夸张”(52)。所谓良政制,“不外乎能启发民志,使聪明才力皆得自用,情感利害咸足自安。……使全国聪明才力之最高量得以表现于上,全国情感利害之最低度得以相安于下。”“使人民有自然发展机会,自由运用之作用”,(53)能“尽天下之才,随其偏正高下所宜,无不各如其量以献于国”。(54)他们将国家看成范围各种不同情感、利益、意见的政治组织,认为一国之内,人们情感、利益、意见歧异,“彼之所以为康乐,此或以为怨苦;彼受如斯待遇而已足,此或受之而不能平”,(55)乃社会常态,只要是非利害不相凌越即不妨碍其为国家。对国人种种是非利害的冲突,国家不是直接介入,选边站,以一部分国民之是非利害为是非利害,而罔顾他部分国人之利益、情感,亦非在国人是非利害之外,寻求国家自身的所谓善,强挟国人以趋。国家所要做的是,承认国家、社会是非、利益分化的客观现实,在此基础上,使国家成为各种是非、利害互相交流、妥协的平台,使各种意见、情感能有充分表达的畅通管道与平和协商的恒常机制,使人能是其所是,非其所非,张其所利,屏其所害。张东荪比较近世国家与古代国家,说近世国家有五大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与社会判分为二,国家超然独立于上,不为社会分子所利用;第二,凡社会分子,其利益以法律为之认定,不致受压既久,有横决迸裂之虞;第三,于国家范围以内,听各分子之竞争,不加抑止;第四,国家为公正不党之物,兼容并包一切党派;第五,此兼容广漠之国家,即由各分子各势力之相互?{和退让而组织之,组成之后,此国家又为彼此共同恪守之范围。总之,他认为近世国家为各种利益、意见调和的平台,当不偏不党,超然于各种社会势力之外,不为某一或某些社会势力所掌握,而以调和利益冲突、保障人民自由、维持社会秩序为职?责。(56)
由此,他们提出?{和立国论与对抗论,以为国家建构的准则。国家既由情感、利益、意见不同的人们组成,则为政设制,必循此而行,使一国之利害情感能够相安,人民之聪明才智能够发挥,其自利之心能够有所寄托。政治上应允许不同政治势力的存在,一方面使最?大多数之意见、利益能够直接影响政治决策,一方面其持不同利益、意见之最少数之人甚至一个人,能有合法的管道表达自己的诉求,能对多数之意见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政治应当有“流通性”,“国家之机关,不容一党派一势力所永久盘踞也。”因为一旦如此,则“不徒反对之势力、相异之党派、对立之意见,为其压制无余,抑且与彼对抗者,皆得以力征服之,于是国家变公有为私有矣。”为此,社会之人应明?{和立国之理,认识政治对抗力存在的必要与价值,去其好同恶异之兽性,“有敬重少数意见与独立意见之雅量,不得恃多数之威势抹煞异己者之主张”。(57)欲调和立国,欲养成健全的对抗力,其前提又在个人享有自由权利。
六、结语
人有多重身份:个人、家族成员、国民、人类之一员。思想对人的身份的认识,有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以家族为本位的家族主义,以国家为本位的国家主义,以世界为本位的世界主义。中国传统以天下主义(接近于世界主义)与家族主义为主,而无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近代以来,因强烈的外在压力的催逼,传统的天下主义崩解,国人乃对外部世界而知有国家,了解有所谓国家权益,深切感受到国家存亡对于个体、对于文化的意义,乃急求国家之繁荣强大。故自庚子到民元、民二间,中国思想有比较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思想界从国家主义的角度要求打破家族对于个人的控制,使个人从家族成员变为国民,杨度即将清末刑律修订中的礼法之争概括为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之争;又从国家主义的角度,对于世界而强?{国家的对外功能,强调国家生存高于个人自由权利。然而,以求国权之伸张为目的的政治革新,其结果,国权未得伸张,而个人权利受侵压,国事日非。由此,思想界乃反思国家主义,发生个人权利的自觉。五四新文化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由对国?家主义的批判,深入到对传统社会、传统道德的批判,从个人主义的角度要求将个人从家族制度中解放出来,要求个人对于社会的权利。一战的爆发及其恶果,又使思想界从世界主义的角度反思国家主义之弊,批评竞争进化论,否定国家为人类之最高团体,强?{人不仅为一国之民,且为世界人类之一员,“无论何国人皆当自觉为全人类一分子而负责任”,(58)这使五四时期的民族主义思想有了明显的世界主义的面相。国人的国家观念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有了比较大的调整,此两方面的努力,在中国人国?家观念建构中具有正面意义。民国三、四年间,中国思想界对于国家观念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受袁世凯专制集权的刺激而反思国家与个人之正当关系,从而批评国家主义,主张个人自由权利,是五四时期中国人国家观念?{整的一部分。章士钊、高一涵、张东荪等人在批评国家主义理论、主张个人自由权利方面进行了比较丰富的阐述。这些阐述有其存立的价值,值得学界关注。注释:
①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9页。
②王栻主编:《严复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45页。
③张之洞:《同心第一》,《劝学篇》,光绪二十四年菁华报馆监印。
④光升:《中国国民性及其弱点》,上海:《新青年》,第2卷第6号。
⑤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第32页。
⑥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10,第13页。
⑦(47)萨拜因:《政治学说史》,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36~337页;第431页。
⑧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23,第44页。
⑨(13)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丈集之28,第40~46页。
⑩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29,第97~100页;康有为撰,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14页;雪玉:《说国权》,北京:《震旦》,第3期;少少:《旧国情与新宪法》,北京:《震旦》,第1期。
(11)徐傅霖:《强有力政府之效果》,上海:《正谊》1卷8号。
(12)(16)汪馥炎:《社会与舆论》,东京:《甲寅》,1卷4号。
(14)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28,第50页;康有为撰,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第309~330页。
(15)(22)(28)(37)(50)高一涵:《民福》,东京:《甲寅》,1卷4号。
(17)(18)秋桐:《国家与我》,东京:《甲寅》,1卷8号。
(16)秋桐:《国权与民权》,上海:《独立周报》,第10期。
(20)秋桐:《读严几道〈民约平议〉》,东京:《甲寅》,1卷1号。
(21)(42)秋桐:《自觉》,东京:《甲寅》,1卷3号。
(23)(29)(41)(43)(46)(48)高一涵:《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上海:《青年杂志》,1卷4号。
(24)高一涵:《民约与邦本》,上海:《青年杂志》,1卷3号。
(25)东荪:《宪法与政治》,东京:《甲寅》,1卷9号。
(26)独秀:《爱国心与自觉心》,东京:《甲寅》,1卷4号。
(27)(35)(39)(44)秋桐:《国家与责任》,东京:《甲寅》,1卷2号。
(30)秋桐:《复辟评议》,东京:《甲寅》,1卷第5号。
(31)秋桐:《自觉》,东京:《甲寅》1卷3号;《功利(朱存粹)》,《甲寅》,1卷5号“通讯”。
(32)《功利(朱存粹)》,东京:《甲寅》,1卷5号“通讯”。
(33)(36)高一涵:《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上海:《青年杂志》,1卷2号。
(34)(49)李亦民:《人生唯一之目的》,上海:《青年杂志》,1卷2号。
(38)(40)(51)(56)东荪:《制治根本论》,东京:《甲寅》,1卷5号。
(45)秋桐:《爱国储金》,东京:《甲寅》1卷8号。
(52)高一涵:《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上海:《青年杂志》,1卷2号。
(53)东荪:《政制论(上)》,东京:《甲寅》,1卷7号。
(54)秋桐:《政本》,东京:《甲寅》,1卷1号。
(55)秋桐:《政力向背论》,东京:《甲寅》,1卷3号。
(57)秋桐:《?{和立国论》,东京:《甲寅》,1卷4号;东荪:《制治根本论》,东京:《甲寅》,1卷5号;高一涵:《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上海:《青年杂志》,1卷1~4号;张东荪:《中国之将来与近世文明国立国之原则》,上海:《正谊》,1卷7号。
(58)《发刊词》,北京:《改造》(原《解放与改造》),3卷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