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闾小波:公民话语与阶级话语的张力——1953年普选运动中的选民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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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闾小波:公民话语与阶级话语的张力——1953年普选运动中的选民资格审查


作者简介:
闾小波: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
原发信息:
《开放时代》2017年第5期。
【内容提要】在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的历史上,普选一直是其政治愿景及自主的制度安排。如果说西方普选运动的展开表现为“需求侧普选”,那么中国则表现为“供给侧普选”。1953年中国迎来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普选,作为供给侧普选,选民的资格审查有何特殊的标准和操作流程?审查的结果与顶层的预期是否一致?少数被剥夺选民资格者的极力抗争是什么动机?此次普选有何启示?目前学界相关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着重探讨此次普选运动期间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公民话语与阶级话语之间的张力。从限选到普选,是近代以来西方民主化运动展开的主线之一。西方在限选制盛行的年代,“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经过不懈的抗争,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先后实现了普选。晚清以来中国的民主化运动是仿效型的,选举制度的引入与争取普选的“劲头”主要来自精英或政党。在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的历史上,普选一直是政治愿景及自主的制度安排。如果说普选运动在西方之展开是需求驱动,表现为“需求侧普选”,那么在中国则是政党供给,表现为“供给侧普选”。1953年中国迎来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普选,作为一次典型的供给侧普选,选民的资格审查有何特殊的标准和操作流程?审查的结果与顶层的预期是否一致?少数被剥夺选民资格者的极力抗争是什么动机?此次普选有何启示?目前学界相关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着重探讨此次普选运动期间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公民话语与阶级话语之间的张力。一、从扬到抑:中国共产党对普选的认知1953年的全国性普选虽然是第一次,但在此前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议题中,普选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共一大政纲称:“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基础之一是阶级斗争学说,这一点也为早期共产党人所认同。“《共产党宣言》自第一页到最末页都是解释阶级战争底历史及必要的讲义。”“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不许有产阶级得到政权的意思。”1922年6月,中共中央发表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将“采用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列为“目前奋斗的目标”。中共二大决定“实施革命的议会行动”。“本党一切议员须利用议员不可侵犯的身份权,参与议会外一切群众运动和违法的组织。每次示威运动发生,本党议员必为示威行列的领袖,跑在群众的前面。”中国共产党的这一行动方略同样取自苏俄。列宁号召俄国社会民主党,“根据普遍的……选举权,立即举行市杜马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以便当无产阶级组织程度还不够高,士兵和工人的关系还不够密切,农民运动还不够开展……以工人代表苏维埃的‘政府’代替这个政府的时机还没有到来的时候,在那里建立起革命中心”。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取得了脆弱的执政权。按照1930年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指示,要强化阶级斗争话语下的普选。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被剥夺选举权的对象作出规定:“(一)剥削他人劳动的(富农包括在内)。(二)靠土地、资本的盈利为生而自己不劳动者。(三)商人资本家及其代理人、中间人和买办。(四)各宗教的教师、牧师、僧侣、道士、地理阴阳先生及一切以传教为职业的人。(五)国民党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参加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派。(六)有神经病的人。(七)经法院判决有罪,而在犯罪期间的人。(八)一、二、三、四、五各项人的家属。”苏区实施的是供给侧式的普选,其实现程度当然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中央巡视员陈毅在检查了江西各地选举运动后发现:“省选的空气在各地非常沉寂,群众还不晓得有这一回事,还没有动员起来把分土地、分谷物、打土豪等斗争与省选联在一起,群众还不懂得从这些斗争中物色自己应该选举的人,以及自己怎样从斗争中争取自己在选举中的地位。”苏区的普选实践虽未达到一个理想状态,但它是中国共产党实施阶级斗争话语下的普选制的第一个样本,对精英和民众来说都有着深刻的集体记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实施了民族主义话语下的普选策略。“我们所主张的民主共和国,便是全国所有不愿当亡国奴的人民,用无限制的选举方法选举代表组织代议机关这样一种制度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在其实际管控的各根据地实施“三三制”的选举,广泛吸纳包括剥削阶级和国民党成员参加选举,选民的阶级属性让位于民族属性,或者说突出“人民”的民族性,淡化其阶级性。“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解放战争初期,“三三制”的普选仍在延续,但在实践中逐渐收缩。1947年10月,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建国方略。进入1948年,中国共产党明确以“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名称取代“三三制”。6月30日,在华北局发布的《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中,其“选举办法”已删除了“普选”,出现了“联席会议推选”“指定选出”等概念,而此前常见的“竞选”也删除了。概念的增减不只是选举策略发生了变化,更是变化了的政治生态的反映。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填补权力真空,快速建立强有力的新政权,通过以协商为主选举为辅的策略建立各级政权,以确保党的意志得到人民代表会议的高度认同。在政权鼎革之际,普选一度成为一个“形式主义”的代名词而受到贬斥。1949年9月4日,毛泽东起草的《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要求“必须反对形式主义”。195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在给北京市委有关选举工作的批示中明确要求:“召开选举大会时,暂时一律不要票选,用举手方法选举,较为简便。”“迄今中央对于如何具体实施普选,尚无成熟意见,故各地目前不轻用普选口号为妥。”1951年2月28日,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在北京市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有关普选的权威论断。“说到选举,有些人就常常想到‘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这句老口号。无疑问,过去在蒋介石反动的独裁政权底下,提出这个宣传口号去反对蒋介石的独裁政权,那是有它的进步意义的。但是这个口号如果拿到今天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底下要求立即实行,对于中国人民目前的实际情况则是还不完全适合的。”这里肯定了在革命时期将普选作为合法性反对的临时性工具是合适的,但其属性仍是资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的旧民主主义者是注重这一套形式主义的办法的,他们也常常满足于这一套形式,以便他们能够在选举中加以操纵,假代表人民之名来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之实。”“中国大多数人民,主要是劳动人民还不识字,过去没有选举的经验,他们对于选举的关心和积极性暂时也还不很充分,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就来普遍的登记选民,机械地划定选区,按人口比例一律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来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我们过去在若干地区实行过的经验,这样的选举反而是形式主义的。”新中国成立之初,普选的口号虽然很少提及,但中国共产党并未放弃对普选制的追求。在其政治话语中,普选正由“现在时”转换为“将来时”。周恩来说:“关于普选,本来应该做到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不记名的投票,但这对中国现在的情况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刘少奇认为:“‘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还不能因而也不应该一下采用。这只有在各种准备工作均已做好,中国大多数的人民经过了相当长期的选举训练并大体识字之后,才能最后地完全地实行这种选举方式。”“选举训练”和“大体识字”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此时中国共产党尚无实施普选的时间表。二、提前普选:刘少奇访苏与斯大林的建议事实上,中国并没有经过“相当长期”的等待就迎来了普选,普选的时间窗口于1952年底打开。1952年12月24日晚,在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第43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党中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为了适应新时期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文教建设的需要,必须实施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会者表示这一建议“是完全正确的,适时的,符合于全国人民要求的”。“适时的”,恐怕只是官方话语中的一个政治修辞,其实内部不乏对提前普选的质疑之声,诸如“群众觉悟还不够”,“群众文化不够”,“人民代表会议还有些未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条件不够”等。对此,周恩来在《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问题》(2月1日该讲话稿送毛泽东、刘少奇审阅)中做出解释:“普选的关键决定于人民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并不决定于人民的文化程度,更不决定于国家的经济状况。”“人民迫切需要实行普选,好把自己所真正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出来,代表自己去参加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家的事务和与自己有关的事务,而把自己所不满意的和认为无必要的人撤掉。我们没有理由,更无任何权力去反对或推迟实现全国人民迫切需要行使的这种基本权力。”高层意在营造一个强势的、不可逆的普选舆论,而事实上底层民众对普选的需求并非那么迫切,非中共人士更担心选民不选举他们而要选中共党员。其实,1953年全国性的普选既非制度的成长使然,亦非中国共产党自主设定的政治议程。1952年10月,在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访苏期间借机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等征询斯大林的意见。10月20日,刘少奇致信斯大林:全国选举的准备工作也还有些不够,因此,我们考虑在明年春夏之间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到三年以后去召开。在中国党内有人提出了制订宪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制订宪法就应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在中国是否要急于制订宪法也还可以考虑。因为中国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它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均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订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改变,不过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加以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订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显然,在立国建政方面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时间表,而征求斯大林的意见,乃是中国共产党奉行“一边倒”的政策所致。10月24日,“斯大林同志先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即国会。刘答:是国会,但更接近于苏联的最高苏维埃,不过有资产阶级的代表参加。斯说:如果你们没有准备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暂不召开,而开政治协商会议。但政协不是人民选举的,这是一个缺点。”10月28日,斯大林在会见刘少奇时明确建议中国尽快启动普选与制宪: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经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也可以说你们国家没有法律。鉴于中国尚不具备制定社会主义宪法的条件,斯大林提议先搞个“粗制品”。“有一个宪法,比没有要好。在宪法中,你们可以规定这样的条文:第一,全体人民包括资本家富农在内均有选举权。第二,承认企业主和富农的财产权……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我认为这样做,对你们是有利的。你们可以考虑。”斯大林的建议虽然是供中共领导人“考虑”,但基于其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独尊地位,中共高层对斯大林的建议格外重视也在情理之中。其实,中苏高层对中国通过普选-制宪,进而建立合法的政权是有共识的,只是对何时打开这一政权建设的时间窗口有不同的考虑。中共领袖的考虑是现行体制既有权威,治理绩效也非常突出,过渡时期(新民主主义阶段)的阶级关系还在调整之中,尚不具备条件制定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中共中央高层更多是从现实的有效性出发,而斯大林的考虑是,西方阵营总是指责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不民主,不经过普选的政权,就是建立在刺刀上。斯大林的建议看似基于政权的合性法,其实还有其他考虑。他觉得中国的“联合政府”在社会主义阵营中是一个另类。“你们现在的政府是联合政府,因此,政府就不能只对一党负责,而应向各党派负责。这样,国家的机密就很难保障。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的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员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的政府。其他党派落选了,但你们在组织政府时可给其他党派以恩惠,这样对你们更好。”斯大林是希望中国共产党建立“一党的政府”,扩大其政治空间与主导权,在中国建立一个名符其实的社会主义政权。斯大林还说:“阿尔巴尼亚是落后的,现在也有了宪法并实行了选举,中国不应比阿尔巴尼亚落后。波兰最近进行了选举,选民投票者有百分之九十五,杜鲁门当选总统时,才得票百分之四十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选民没有投票。”刘少奇对斯大林当即表示提前普选“没有特殊困难”。毛泽东说:“困难总是会有的,但是比起我们已经做过的几件事情来,困难要少一些……经过我们的努力,训练好干部,安排好工作,是可以克服这些困难的,是可以把选举工作搞好了的。”中共中央高层商讨斯大林建议的过程尚不得而知,明确决定接受斯大林的建议是在1952年12月1日。是日毛泽东主持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并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出通知:“中央认为,现在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并拟于1953年9月间实行召开。”1952年12月25日,周恩来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问题,并将普选方针概括为:全党参加,政府出面,训练干部,发动群众,深入宣传,认真选举,以达到民主建政的目的。1953年《人民日报》发表《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的元旦社论:将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通过宪法与继续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和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列为该年的三大任务。当然,1953年的普选与先前革命时期所倡导的普选在意涵上略有区别。董必武是这样解释的:“有些人一谈到普选,就把普选与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等原则相提并论。实际(上)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等原则的实现,都有一定的条件。但现在我们的条件, 还不可能完全做到。因此,在选举问题上心急也是不对的。”三、保障公民权利:有关选民资格的三个文本确定选民资格是实现普选的前提,顶层颁布了三个相关的文本。文本一是1953年2月11日邓小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二是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三是1953年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四、精神病患者。”邓小平在对《选举法》所作的说明中表示:“这几种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分子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这就是说,我们国家的选民,将占全国人口很高的比例。我们的选举是名符其实的普选。”显然,选民占人口总数的高比例是此次普选运动设定的一个政治目标。邓小平特别强调:“选民登记中的最大问题,是关于选民资格的确定。”因为无论城市或农村,都在一系列的民主改革运动中,遗留了一批尚待解决而在这次普选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对于地主阶级分子,需要确定那些是经过五年以上劳动改造而又完全服从政府法令、没有任何反动行为应依法改变成份并给以政治权利的,那些是尚未具备上述条件不应改变成份的。对于地主阶级的青年子女,需要确定那些是没有参加过直接剥削而又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应给以政治权利的,那些是没有具备上述条件不应给以政治权利的。对于富农分子,一般并不存在有无政治权利的问题,他们享有政治权利,但在老解放区,对于旧富农分子有无政治权利的问题,需要按照政务院1950年8月4日的决定加以甄别和确定。对于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也需要经过一次严格的甄别和清理,区别出那些是需要继续管制的,那些是改造较好可以缩短管制期限或取消管制但尚不给以政治权利的,那些是改造更好可以取消管制并给以政治权利的,那些是管制错了而应恢复其政治权利的。同时,在选民登记中,如果查出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必须加以管制,并剥夺其政治权利。邓小平强调,剥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是一件极其严肃的工作”,基本原则是两个“不能听任”:“我们不能听任一个反动分子或未经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非法窃取了庄严的政治权利,我们也不能听任一个公民被错误地剥夺了庄严的政治权利。”邓小平反复提到的“政治权利”就是指公民权利。邓小平反复使用了“极其严肃”和“严格”,意在强调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为此,中央选举委员会特发布《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以防基层在选民资格审查时随意剥夺一个人的选民资格。关于地主阶级分子,“就是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人。在地主家庭中,凡是不依靠土地剥削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而是从事其他职业劳动的人,或常年参加农业劳动而不是居于地主家庭支配地位的人,以及在土地改革完成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尚未成为地主家庭中的实际支配人的地主的子女,皆为地主阶级出身,而非地主阶级分子。开明士绅即地主阶级中某些个别的人,曾经反对蒋介石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侵略,以积极行动赞助人民民主事业,并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赞助土地改革者,不以地主阶级分子论。”这里将“地主阶级出身”与“地主阶级分子”区别开来。对于地主阶级分子,也不是一概剥夺其选举权。“地主阶级分子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法定手续改变其地主成份后,应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主阶级分子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参加劳动,倚靠子女或其他收入生活,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无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法定手续改变其地主成份后,应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成份兼地主,即是依靠其他职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即照其他成份待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当资本家或自由职业者的以资本家或自由职业者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土地改革完成后,地主阶级分子无论其是经营工商业,或是在工厂、矿山作工,或是从事其他职业劳动,一般皆应连续五年以上,才应改变其成份和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如因其劳动生产特别积极,一贯遵守政府法令有显着进步,虽未满五年,经法定手续,可改变其成份,并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主阶级分子为烈军属,在土地改革完成后未满五年者,一般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如其政治上表现积极,经法定手续,可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主家庭中的女子嫁与工、农、贫民,或地主家庭中的男子入赘于工、农、贫民家庭,或地主家庭中的子女过继与工、农、贫民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中国成立前,工、农、贫民家庭中的女子嫁与地主者,如其生活不与地主同等,而与工、农、贫民同等(即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过同等生活不满三年者,依原来成份不变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中国成立后,工、农、贫民家庭中的女子嫁与地主者,其原来成份不变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中国成立前后,工、农、贫民家庭中的男子入赘或其子女于新中国成立前卖与地主者,可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老解放区的旧富农分子,应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三年以上者,应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只限于本人,不得株连其家属、戚友。”因此,凡未参与共谋反革命活动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乡的伪军政人员,如未经依法宣布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遵守政府法令,没有反动行为者,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反动党团分子或一般反动会道门分子,在其向人民政府登记或申明后,一贯遵守政府法令,没有反动行为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按照选民的居住情况划分选区,各选区设一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站,选民登记站设一选民资格审查小组(由乡选举委员会组织任命),在选区的选民参加之下,负责选民登记的同时,审查选民资格。“凡属公认或经当场评议确定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当场填发选民证。凡属公认或经当场评议确定其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则予当场说明,不发选民证,并告以如不同意,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凡属当场不能确定其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则由审查小组提到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上述三个文本对被剥夺选举权的人作出了限定性的规定,意在防止将被剥夺对象扩大化,从而达到此次普选是“普遍的”“广泛的”这一政治目标。剥夺三种人(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选举权是基于阶级斗争话语,给予绝大多数人以选举权则是基于公民话语,即强调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但是,地主阶级分子的“政治表现”的好坏、相关人员有无“反动行为”的提法,则在审查选民资格时给基层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四、“划清敌我界限”:主流媒体营造的普选舆论经由普选,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制定宪法,这对顶层来说,着力点是理顺并畅通权力关系,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和对国家事务的控制力;而基层的着力点是政治秩序的重建与整合。普选,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严格依法(选举法)进行;但作为一项政治运动,通常依据文件、规定、讲话等展开。如此,普选依照双重逻辑展开:一个是制度安排的普选,一个是政治运动的普选。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健全的法律及法律救济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初,司法机关尚在重建之中,法律供给与司法机构尚不完善,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司法救济很难及时到位,这也使得作为制度安排的普选不得不大打折扣。政治运动的普选则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讲话等及《人民日报》对它的阐发、舆论动员,主流媒体制造的舆论也就成为指导基层普选运动的重要依据。1953年,普选运动进入国家的政治议程,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着力营造普选舆论。普选的伟大意义、民众广泛参与的重要性等固然成为舆论的主题,而甄别选民资格与评估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则构成了此次舆论动员的时代特征。《人民日报》发表元旦社论,号召:“从现在起,就应当在人民群众中间进行最广泛的宣传,告诉人民认真地准备这次选举,以便把人民所真正满意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做代表和人民政府的委员,而不要让任何坏分子混入人民的政权机关。”如此,普选不只是吐故纳新,更重要的是一次干部队伍的再识别。因此,普选的意义也就附加了更多的政治功效:“这就是大大提高人民的革命积极性,这就是大大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这就是大大加强经济建设的力量,这就是大大加强抗美援朝的力量。”《人民日报》特别强调要对候选人的政治立场进行严格的甄别:在选举中,对于一切爱国者,我们都要团结;对于不爱国的、反革命的分子,则必须坚决加以揭露和驱逐。我们应该把国内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有代表性的、对人民事业具有热忱的、对待人民群众态度正确的人选举出来;尤其应该把广大人民群众中有显着成绩的英雄模范人物选举出来。此时《选举法》还在起草阶段,上文提到的三类“好人”、三类“坏分子”并非法律用语,在日常生活中也很难界定一个人是否“爱国”,“坏人”与“好人”的提法其实是阶级话语的通俗表达。这类百姓易懂的语言在《人民日报》上被反复提及。“谁应该当候选人?谁不应该当候选人?要划清的主要界限,就是好人坏人的界限。”《做好基层选举的准备工作》一文的基调意在动员民众在普选运动中要严格识别敌我。华北人民政府在一本指导乡级选举的小册子中强调,在选民资格审查时,“必须向群众讲明政策,教育群众,把敌我界限划分清楚”。普选既然是政治识别,也就理所当然地纳入新中国成立以来各项政治运动的链条,具有政治运动的特征。选举就是一场政治斗争。《人民日报》号召:“为实现我们的选举法而斗争,是我国人民在今年中的重大任务之一。”1953年3月,各地开始乡级普选试点。《人民日报》在相关报道中提到,在审查选民资格时要鼓励民众检举揭发,划清敌我界限。“主要的就是划清敌我界限——政权主人和专政对象的界限。划清界限的主要问题,实际就是清理过去历次社会改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在普遍进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教育中,使群众划清敌我界限,发动群众积极参加普选工作。”山西省政府在下达有关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说:“普选运动是一个严重的政治斗争。首先表现在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的审查与确定上,这是划清敌我界限,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步骤,也是保证做好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向干部和群众反复讲明政策,慎重进行审查。要使干部和群众分清人民内部与人民外部的界限,特别注意分清地主阶级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与其家庭成员的界限,对地主与旧富农分子的改变成份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政策原则与群众意见认真审查确定,绝不应简单地看年限到了就可改变。在甄别管制分子时还必须严格区别出那些是需要继续管制的。”在山西省太谷县朝阳乡,“(普选)工作组发动群众讨论了为什么要审查选民资格,让坏分子混进人民内部有什么坏处等问题。经过酝酿讨论,群众揭发出许多问题。如五选区揭发出李四娃以前和地主李二娃勾结,欺压群众,强奸妇女,图财害命等罪恶……群众要求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并把他们管制起来”。天津市经过资格审查,群众进一步划清了敌我界限。“特别是对地主阶级分子,过去很多久居城市的人不了解地主的凶恶本质,经过划清敌我界限的教育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使群众对地主有了清楚的认识。据统计,在三千八百八十二件人民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地主、反革命的就有二千五百二十七件,经审查大部属实。”天津的情况表明,民众的敌我意识、检举反革命分子的积极性激发出来了。
五、阶级话语的释放:基层的选民资格审查进入基层选举试点阶段后,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即出现了一些“左”的做法。山西省在审查选民资格时,“部分群众主张把一些平常在作风上有毛病的人,也不给选举权”。江西省明确要求试点单位“在确定选民资格时,必须遵照中央规定进行,防止‘左’右倾向,并必须结合审查成份和管制工作,对群众关于选举权的申诉也必须作严肃认真的处理”。在选民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右的倾向固然存在,但更为突出的是“左”的倾向。(一)各级选举工作报告中披露的选民资格审查问题1954年2月21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情况报告指出:“从若干已完成基层选举工作的地区检查出一些选举工作遗留下来的‘尾巴’。如东北、华东一些省检查出:选民资格上错给、错剥了的尚未纠正。”东北出现的所谓“尾巴”早在普选试办阶段就存在。对于改变地主、旧富农分子的成份问题虽然中央有相关的规定,但基层在审查选民资格时为阶级斗争思维所主导。“干部和土地改革时的积极分子,多数主张不给他们(地主、旧富农分子——引者注)公民权利;对在反动政府做过事的地主更不愿给改变;对那些常犯小毛病、打仗(打架——引者注)骂人的,也不愿给改。”中南局报告的情况除了有些地区参选人数比例很低(信阳专区个别乡镇只有30%的选民参加就进行了选举)外,也存在剥夺选举权过于随意的问题。“对选举权的剥夺面比较宽:如湖北黄冈专区有的乡剥夺面在10%左右,麻城县有一个乡就剥夺了184人。有的把聋子、瞎子、跛子甚至平日作风不好、爱说怪话的人都剥夺了选举权。江西某地竟有把对母亲态度不好的人也剥夺了选举权的。”“死人事件继续发生,计湖北、江西各一人,河南栾川县死了一个乡委员,淮阳死了一新迁入的居民。”江西省的情况其实要比中南局的报告中提到的严重得多。“余江两个镇、七个乡被剥夺选举权利的即达18周岁以上人口8.2%;德安中学和第一完小41个教员不给选举权的即占11%以上;玉山板桥乡在宣传中说:‘当过伪保甲长一律没有选举权’。”江苏省选举委员会在给中央选举委员会、华东行政委员会普选办公室提交的《关于全省第一批基层选举中审查选民资格工作的报告》中提到,试点阶段产生了“查漏划地主成份、追挤反革命分子材料的偏向”,“部分地区在试点中一度产生的二次土改的谣言,发生过的自杀事件”。常州、泰县(今泰州市姜堰区)两地各发生一起自杀事件。“武进一个妇女因技术人员粗心漏发了她的选民证,她丈夫误会她没有选举权而要离婚。常熟县南吴乡材料不实,错剥了王剑勋的选举权利,王急得痛哭流涕。”“在处理地主家庭妇女的选举权利问题上,对其女儿媳妇界限比较明确,容易处理,而对地主阶级分子的老婆妈妈则界限比较模糊,一般的剥夺面亦比较大。”“徐州市文亭选区被剥夺四十个妇女中就有二十六个不服申诉的,她们说:‘男人享福女人受罪,家务活挺重,要带几个孩子,说不劳动真冤’。据我们检查组调查了十三名,除其中四个应剥夺外,其余九名不应剥夺。”江苏省选举委员会报告的情况,在地方志中也得到佐证。江苏省江宁县在确定选民资格时,涉及对历史旧案的处理,有些乡要被挂(指暂不确定有无选民资格)者“打证明”、写“坦白书”,且方式方法简单生硬,人为造成空气紧张,因而发生2人自杀、4人逃跑的政治事件;在选民登记摸底中,还因为找漏划地主而引起“二次土地改革”等诸多谣言;一些明显有选举权的人被“挂”起来,等于被剥夺了选民资格。后来,有关乡镇都对这些“旧案”作了正确处理,但仍有少数干部思想上不理解,纠错不彻底。例如,永平乡人大主席拒不执行区委指示和乡选举委员会决定,将一位有选举权的许姓选民的选民证扣押40天,直到选举大会开始前数小时才下发。
陕西泾阳县在选民资格划线上,“有给半地主式富农、富农和个别45岁以上老年及作风不好、爱骂人的人未发选民证”。比较而言,城市居民拥有选举权的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略高于农村。1954年6月19日,邓小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提供了如下数据:全国登记选民总数为323809684人,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依法剥夺选举权的人数(含精神病患者)占进行选举地区人口总数的1.64%,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2.82%。1953年6月,上海市的总人口数为6177162人;经选民资格审查,选民总数为3820553人,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为45291人,精神病患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为1816人,两者共计47107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1.25%。但在审查选民资格时,上海同样存在一些极端的案例。自1953年10月,上海市选举委员会陆续收到各区在选民资格审查中发生的17起自杀事件的报告。为此,中共中央和华东局向各地发出指示,要求对选民资格的审查须与土改和镇压反革命严格区别开来。“要坚决防止在选民登记工作中,企图重新划分阶级成份,或顺便达到清理组织以至镇压反革命的目的。凡属嫌疑分子和在思想改造或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尚未作出结论者,以及五类反革命骨干分子中解放后已经坦白或登记过,但未予判处而本人亦无现行反革命活动者,我们一般地均应给予选举权利。”(二)安徽文教系统对选民资格的审查1953年5月,安徽省文委党组在给省委及华东局的报告中反映了学校在选民资格审查中出现的问题:“在典型试验的登记选民和审查选民资格中,初步发现了大中小学校教职员的若干问题。本省各大中小学教职员思想改造工作业已全部完成,小学教师思想改造除五直属市已完成外,各专区均仅进行了典型试验。经过思想改造的地方,教职员工的政治情况虽已基本查清,但进行组织处理的只不过是极少数首恶分子,许多反动党、团、军、政组织人员以至骨干分子仍然留在校内。这次选民登记时,群众反对他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他们即因此恐慌。”同时建议:“应剥夺选民资格人数的比例可以以县为单位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为宜。”华东局回复,对反动党、团、军、政组织中的骨干分子,如系“恶迹甚多,民愤甚大,在思想改造中坦白不彻底,思想改造后也无明显转变”者,应剥夺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为了避免被动起见,在剥夺这些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前,应首先由群众提出控告,然后由政府按其情节依法加以判处并宣布剥夺其政治权利,而不是简单地“由选委视其情节公开宣布剥夺其此次普选中的选民资格”。中共中央对此件的批复如下:一、在普选工作中,对于选民资格的确定,各地均应严格遵照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选举法》及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办事,不得随便增添或更改。二、对于审查选民资格的工作,须与土改、镇反严格地区别开来。要坚决防止在选民登记工作中,企图重新划分阶级成分,或顺便达到清理组织以至镇压反革命的目的,因为这样做,势必引起社会上很大的波动和混乱,对我极为不利。因此,对于反动党团军政组织人员以至骨干分子的处理,一般均应在过去判处的基础上审定,不应以其在思想改造中坦白是否彻底,作为给予或剥夺选民资格的根据。三、凡属嫌疑分子和在思想改造和镇反运动中尚未作出结论者,以及五种反革命骨干分子(指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打击的重点对象: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引者注)中解放后已坦白或登记过,但未予判处而本人亦无现行反革命活动者,我们一般地均应给予选举权利。只对其中个别恶迹甚多、民愤甚大,并有确实证据且能据以判刑的人,则可依法判处,然后依法剥夺其选举权。四、对现有被管制分子,应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公安部门负责,予以严格甄别和清理后再作处理。五、选民登记工作,应根据上述意见,实事求是地掌握处理。安徽所提出的规定剥夺选举权者控制数字的办法极易发生偏差,因而是不妥当的。针对安徽省群众希望从严审查学校教职员工的选民资格,三级党组织给出的意见大体上是层级越高,对选民资格的审查越宽松。这也反映出普选运动中公民话语与阶级话语张力的两个面向:一是上层倡导的公民话语与基层操作中的阶级话语的张力;二是法律文本与政策执行的张力,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阶级斗争话语被过度执行。除了安徽,江苏省个别地方也有不执行中央文件精神的现象。“对小学教职员的选民资格审查处理也有不按中央7月22日关于审查大中小学教职员选民资格的指示去做的,海安李堡区即挂了16个政治上有嫌疑的小学教师。”(三)普选与“新三反”从结合到分离普选运动与“新三反”运动从结合到分离,反映出上层对基层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左”的偏差的警觉。在20世纪50年代,高密度的政治运动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前后运动的交叉或衔接,二是同一时段各种运动的“连横”,以达到不同运动之间相互促进的功效。1952年底“三反”运动结束,次年1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由毛泽东起草的《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指示,全国开始了“新三反”运动(重点在县、区、乡)。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应处极刑”显然是典型的阶级斗争话语,反映了毛泽东对形势的判断。1953年3月8日,在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秘书长的邓小平作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普选)与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相结合,把人民群众所极不满意的分子从各种基层岗位剔除出去,把人民群众所爱戴的联系群众的人选出来。”邓小平的主张是对毛泽东有关“新三反”的指示精神的具体落实。普选与“新三反”一旦结合,客观上助推了普选运动中的敌我意识。1953年4月9日,中南局针对基层干部“产生束手束脚情绪”,“干部胆小不敢管,苦恼,工作难于推动”,特向中央建议:“在农村普选工作中,结合‘新三反’的要求,不能过高,以免在实际上挤掉生产这个中心任务,造成今后的极大困难。”“明确以普选为主,适当结合反强迫命令、违法乱纪,主要着重教育干部、发扬民主,提倡群众路线作风。”邓小平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批转中南局的意见是:“在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提名这些环节上去适当地结合‘新三反’,而不应在选举期间内以‘新三反’为主,以免影响选举的如期完成和农业生产的进行。”1953年7月28日,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刘少奇在中央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邀集各大区、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选举工作座谈会上说:“至于结合‘新三反’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的问题。乡村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这一点应该肯定,否则我们的基础就动摇了……‘新三反’的口号在乡村选举中提不提,可以考虑不提。”此次选举工作座谈会的综合报告由中共中央于1953年8月21日印发各级党委,成为指导基层普选的重要文件。文件明确要求基层选举不应结合“新三反”运动。在乡村干部中,除开极少数严重违法乱纪、须给以刑事处分的分子外,其他的若干思想作风问题,就只是人民内部的问题了。乡村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这一点应该肯定。在这次选举中,不应把他们大部分选掉,不应该片面地对待他们的错误和缺点。至于少数坏分子被选掉,个别组织不纯的落后乡相当大的一部分干部被选掉,这是合理的、需要的,也正是我们发扬民主的目的之一。总之,必须要充分发扬民主,发动群众,把好干部选出来;对另一部分干部,在给以批评之后,再选出来;把少数坏分子及人民群众很不满意的分子选掉。这样的选举就算成功……所以,“新三反”的口号,在基层单位中可以考虑不提。该文件还建议:“机械地规定一个剥夺选举权利的控制数字,会限制和影响干部实事求是地去结合具体情况,正确地考虑政策。因此,以不规定为宜。” 同日,中共中央还转发了西北局关于少数民族地区选举工作的意见:“根据目前情况,在游牧地区各部落进行宣传时,不要过分强调民主一点,特别是不要提及当地封建统治压迫问题,不得发动群众‘诉苦’,以免引起当地上层疑虑,增加不必要的阻力。”其主旨也是强调不能将选民资格的审查变成一场充满阶级对抗的政治运动。六、结论考察基层对选民资格的审查可以发现,阶级话语或阶级斗争思维在此次普选运动中占有主导地位。自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阶级斗争学说成就了中国革命,在立国建政之初一系列以阶级斗争为主题的政治运动(土改、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也收到了巩固政权之效。第一次全国性普选运动虽与阶级斗争有关联,但顶层的制度设计更强调公民话语,追求“使参加基层选举的选民人数达到最高比例”,彰显中国民主选举制度的优越性。然而,到了基层,普选运动与阶级斗争之间产生了磁吸效应,民众的阶级斗争思维与集体记忆很快得到释放,在审查选民资格时划清敌我界限的弦始终紧绷,导致基层出现了随意剥夺个人选民资格的情况。可以推断,顶层一旦发出阶级斗争的信号,哪怕是微弱的信号,在向下传导的过程中往往会越来越强烈,阶级斗争的扩大再生产在审查选民资格的过程中得到印证。普选运动期间,中央下发的一系列相关文件表明,针对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左”的偏差,中央在不断地进行纠偏。相关的研究表明,在土改、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基层均出现过“左”倾化的现象,也曾导致上层不断发文件矫正。新中国成立初期“左”倾的冲动主要来自基层,而上层对此一直保持谨慎,并不断为政治生活中的“左”倾化踩刹车。在审查选民资格时,被错误地剥夺选民资格者的拼死抗争与其说是为了获得投上神圣一票的权利,不如说是出于对个体政治身份的焦虑甚至恐惧。抗争者主要不是为了政治参与,而是为了政治生命的延续。考察普选与“新三反”的关系,从年初的“结合”到数月后的“适当结合”乃至“考虑不提”,不仅表明刘少奇、邓小平与毛泽东对“新三反”的理解和敌情的判断有一定的差别,同时反映出当“新三反”冲击普选及农业生产时,以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务实高层拥有一定的政策调控空间。提前而至的普选对刚刚主政不久的共产党来说,的确“没有特殊困难”。这表明共产党对全国性的事务具有很强的可控性,但这种可控性也是相对的。作为一项民主的制度安排,其品质远不如顶层预期的那么完美,而完成基层普选的时间一再推迟,也表明顶层对城乡、地区间的差异性以及在基层开展普选的难度估计不足。此外,斯大林对此次普选的影响,不只是时间上的提前,还有理念及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