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袁博:民国时期女性的自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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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袁博:民国时期女性的自杀现象


文章来源:《团结报》2015年10月29日第7版
民国时期的自杀现象甚是严重,全国各地普遍出现自杀潮,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都有数量惊人的自杀案件发生,以致时人称其为“当前最严重之社会问题”。
女性自杀人数超过了男性
女性自杀更是受到了普遍关注,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报道,知识分子对其进行评论,政府对其进行统计。多方统计资料显示,这一时期很多地区的女性自杀人数都超过了男性。如顾德曼研究了1929年上海自杀者的性别比,认为有10个男性自杀就有16个女性自杀。其他的调查统计也表明,在考虑男女两性人口比例之后,20世纪三十年代上海男女自杀性别比例为1:1.67,即每有3个男性自杀就有5个女性自杀。除此之外,在其他城市甚至是偏远地区,关于女性自杀的消息也不绝于耳。那么,民国时期的女性为何自杀?自杀方式是什么?又为何大大多于男性?
民国时期自杀的女性,除有毛剑佩、艾霞、阮玲玉等为大众所熟知的明星人物外,更多的是普通民众,包括学生、记者、舞女、公务员、职员、教师、农妇等各色人群,其中不仅有接受过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还有依旧生活在封建礼教下的传统女性。尽管这些女性的出身、职业、生活环境各不相同,但却有两个重要的共同点。第一,她们选择的自杀方式都较为一致,且略不同于男性。据统计,男性主要倾向于上吊、自刎等致死程度较强的自杀方式,而女性采用激烈方式的比例仅占总数的30%左右,她们大多采用了服毒、投水、吞金等比较温和的方式。如在1934年《申报》的相关报道中,101位女性自杀者中有70人选择服毒,占总数的69.31%。在服毒者中,吞鸦片、铅粉、火柴头的案例较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这些物品价格便宜,比较容易购买和获得。另一方面还可能与这种方式救活率较高相关,因为很多女性只是利用这种手段以达到其要挟对方的目的。第二,她们拥有相近的年龄和同样悲惨的结局。自杀的女性普遍集中在17—35岁左右,以二十几岁的青年女性为主,呈现出一种年轻化的特征。在人生最美好的时光却选择自杀来结束生命,其中的各种原由不能不发人深省。
自杀是个体现象,更是社会现象。民国时期女性自杀者较多,与民国时期的社会环境、社会制度密不可分。当时人就深刻认识到:“自杀者之所以自杀,其最根本原因,是由于不良的现社会制度造成的。”具体来看,民国女性自杀的原因主要是来自婚恋、家庭以及生活生计等方面。
婚恋不自由
婚恋的不自由是女性自杀的重要原因,“现代青年的苦闷,当以恋爱与婚姻最为严重”。传统的封建婚姻制度是包办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力。五四运动后,人们的思想初步得到了解放,更多的女性也开始追求恋爱婚姻自由。但家长不都是开明的,传统的旧制度和旧风俗还是根深蒂固。新旧婚姻观念时常发生冲突,引起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当这种矛盾不可调和时,女性便会选择自杀的方式来反抗。
1919年11月,湖南长沙的赵五贞因不愿嫁给开古董店的富商为妾,不服父母包办的婚姻,出嫁之日便在花轿里用私藏的剃刀割喉自杀。悲剧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反响,各界人士纷纷发表文章,矛头直指“万恶的婚姻制度”。毛泽东也认为:“这事件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思想的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申报》、《大公报》等报刊关于类似案件的报道可谓数不胜数、屡见不鲜。仅1934年《申报》报道的461起自杀事件中,男女情侣因婚恋不自由而自杀的有25起,占5%,人数占11%。可见,当时社会环境中的青年人依然没有真正的婚恋自由。
家庭感情不和
其实,民国还有很多女性是因为感情受挫、恋爱纠纷等原因而选择自杀。在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冲击下,“爱情”成为新知识分子追求的目标,甚至拥不拥有“爱情”成为区分“旧女性”与“新女性”的重要标准。因为女性天生的感性和认真,爱情成为她们追求的唯一价值。但当失去爱情后,女性则感到倍受打击且一无所有,自杀也就成为其最好的解脱方式。1928年发生在上海的马振华自杀事件,便是因其与王世昌发生关系后被抛弃而痛苦自杀。最着名的事件应该还是民国影星阮玲玉因为被唐季珊玩弄和张达民欺骗而自杀,那句“人言可畏”的遗言不知被多少人所引用。恋爱中的女性是非常敏感和脆弱的,易把对方当成自己的全部和情感寄托。当这种情感寄托丧失,女性就会失去归属感和安全感,对生活丧失希望,产生轻生的念头。不管是马振华还是阮玲玉,作为文人或演员的她们都活在想象的世界里,憧憬着美好的爱情,但同时又具有传统女性对男性和家庭的依赖感,缺少独立精神,承受不了任何打击和挫折,所以当她们被骗或被抛弃之后,爱与恨交织在一起,失去了精神支柱,就会悲观失望而最终自杀。
来自家庭的矛盾或压力也常常导致女性选择自杀,这其中既包括夫妻间的冲突,也包括家人间的人际冲突。根据内政部1935年在全国各大城市的调查统计,仅3月份,妇女自杀的数量达七百余人,其中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308人,占40%之多。夫妻间的婚内冲突主要是由于家庭琐事引起的偶然冲突和夫妻感情恶化带来的家庭破裂。很多女性都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走上绝路,有时会因为一把雨伞、一双鞋子而自杀。再加上包办婚姻、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所导致的夫妻之间年龄、地位、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夫妻间的感情不牢固,容易恶化。同时,传统中国社会的伦理观念、道德约束在民国时期依旧存在。旧式家庭中的“三从四德”使女性完全依附于家庭,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成为婆婆、丈夫等压制、虐待的对象。近代社会的新思想冲击着陈腐的旧的家庭观念,但封建家长制仍占重要地位,媳妇在婆媳、姑婆冲突中仍是主要的受害者。如“(奉天)大北宽心胡同住户某姓之媳,因屡受其姑虐待,加以家道贫寒,伊夫又患心疾,日昨与夫反目,竟投井自尽……”当家庭人际关系出现裂痕时,没有独立能力的妇女深陷痛苦之中,面对矛盾和压力而难以找到解脱之路,死亡便成为简便易行的解决方法。
经济社会压力
民国时期落后的经济状况导致女性的社会生存、生计压力巨大,致使贫困因素成为女性自杀的重要原因。社会的动荡使下层民众的日常生活异常贫困,一些女性甚至是全家由于无法生活而选择了自杀。即使在大城市,部分女性获得了就业机会,但所承受的职业和心理压力不亚于男性,更何况在资本主义经济仍旧落后的民国时期,使大批的女性拥有稳定的工作、获得足够的收入也是不现实的。根据《内政年鉴》中的记录,1931年女性因为生计困难自杀的33人,1932年是58人,1933年则高达107人。在广大的农村社会,由于贫困而自杀的女性更是不计其数。1934年《大公报》曾报道一位老妇因生活断绝,厌世轻生,典衣当得一圆大洋,购买鸦片,服毒自尽。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受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民国经济陷入低谷,工厂纷纷倒闭,大批工人失业。经济的不景气势必给家庭造成影响,使民众陷入恐慌,处于日益颓败的家庭中的妇女,生活更加悲惨,如无钱读书、无钱医病以至于无钱维持日常生活,失去了生存的信心与期望,自杀也就成为她们迫不得已的选择。据当时的报道,福州市警察局督查员的妻子都因物价高、生活难而自杀,可见平民百姓的生活生计有多困难!
表面上民国女性自杀是由婚姻、家庭、社会等因素导致,这背后又有着错综复杂的诱因,如两性感情的破裂、夫妻不合、婆媳冲突、女性就业困难、生活艰难等。但归根结底,民国时期女性自杀问题如此严重是由社会的不稳定与进步的不完全造成的。
民国社会处于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时期,新旧杂糅,各种社会矛盾、伦理纷争日益激化。这使女性生活在爱与恨、新与旧的矛盾之中,“当此封建势力未荡尽之时,而新思潮又复澎湃的时候,社会到处呈现着矛盾现象,而妇女们处于这新旧交战的矛盾环境中。”在民国时期,即使较为开放的上海、北京等大城市,普通民众也并没有彻底摆脱传统道德、封建思想的束缚。整个社会仍然以男性为中心,男性继续用礼教束缚着女性的发展,使女性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无法得到提升,不能获得应有的权利和保护。但长期处于被压迫状态的女性则因为接受了新教育,接触了新思想,希望走出家庭,开始产生独立的人格和自尊心,有了反叛精神和自由理想。当然,这个理想是不健全的,是违背传统伦理和传统道德的,因此会受到男性、家庭乃至社会的强烈谴责。同时也因为女性自身的旧思想、旧道德尚有遗存,新旧意识的并存使她们发生思想冲突,陷于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境地而不能自拔。面对各方面的批评与抨击,对生活丧失了希望与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自杀成了多数人的选择。而对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虽然也受到西风的影响,但男尊女卑的封建守旧思想仍根深蒂固,传统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也相当牢固,女性依旧严格遵守着“三从四德”,封建势力运用礼教的观念把女子的生活圈子限制在家庭的小范围内,使她们得不到教育,得不到见识,得不到安慰,得不到鼓励和帮助,更得不到社会力量的支持与保护。一旦生活遭到严重的困难,或精神受到不能自解的打击,便用自杀来结束自己的愁苦。总之,正因为民国时期的女性既不是完全的传统文化遗民,也不是完全的新时代思潮的积极倡导者,内心才会充满着矛盾,才会将自杀作为抗争或解脱的手段。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似乎可以回答为什么民国时期自杀的女性以青年为主这一问题了。除了年轻人容易冲动、难以冷静的客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年轻人易于接受新事物和新思想,但又没有摆脱传统的制约,反而成为生活在新兴的社会意识和旧时的生活格局相互碰撞之中的女性。年纪较大的女性则不同,她们思维大多处于停滞状态,世界观、人生观已经定型,不易去接受新思想、新知识,也就不会陷于矛盾之中。加之她们多数已经成为母亲角色,孩子的存在会使她们找到一定程度的安慰和希望。
在新旧交替的民国社会里,面对爱恨情感的纠葛和新旧思想的冲突,女性成为这夹缝里的牺牲者。要想彻底改变或减缓这一现状,必须从社会制度方面进行彻底改革,实现妇女的完全解放,也只有在经济与文化充分近代化乃至推翻旧制度、清算封建旧思想后,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保障。时人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整个的社会制度没有获得彻底改革,在全体被压迫的妇女没有获得完全解放之前,妇女自杀的现象将无法消减。”因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一个经济繁荣的局面、一个男女平等的环境,才是减少女性自杀现象的根本所在。(作者单位系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