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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评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
评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
吴奇浩
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班研究生
2002 年8 月中旬,「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九届中国社会史年会于上海召开。冯尔康先生于会中总结了中国社会史研究的数个特点:重视跨学科研究;愈来愈多地成为一种思维、範式;整体史研究的概念。而冯贤亮所着之《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一书,正符合这些特点的研究,以跨学科的方式,进行整体史的论述。
此书所探讨之明清江南地区,既有之研究成果已相当丰硕,日本、中国、台湾等地的学者在此领域中皆有极高水平的成就,其中包含的研究议题也相当多样。冯贤亮之作即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试图以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为主轴,结合多项研究议题,并引用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之理论概念,使其成为一更具解释性、也更为全面的研究。换言之,此为一跨专题、跨学科的整合性研究。
作者认为过去之研究虽丰,但未将环境变动和社会控制两者结合进行研究。所以他由此着手,将环境分为自然的与社会的、常态的与变动的,检视社会控制在常态的与变动的环境下所呈现的运作模式。其具体的研究对象则是中央政府、地方官府与民间三者之间的互动关係。
在结构方面,此书每个章节各探讨不同的研究专题,而着重其中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关係,首先讨论常态环境下的社会控制,包括基层系统控制、疆界错壤问题;其次再论述变迁环境下的社会控制,包括城市重建及防护体系、弭盗与地方防护、水旱大灾与地方应变、意识形态控制与民间信仰秩序。而以变迁环境下的社会调整、控制机制,为其研究之重点。
此书取材广泛,包括各类志书、文集,以及大量的二手研究。时间断限方面以明、清两代为主。而其所界定之「江南地区」较为广泛,是指长江下游南岸的太湖及其周边地区,包括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等五府与太仓直隶州,以及大部分的镇江府和杭州府的余杭、海宁二县。
虽然各章皆与主旨有关,但是彼此的关联性甚弱,故以下逐章简述各章之主要论点。作者首先于第一章与第二章介绍江南的地理环境、人文景观与行政区划,文中叙述南宋以来江南繁荣的社会经济概况,以及政府基于赋税徵收与行政管理的因素,划分行政区之沿革。接着进入主题,由第三、四章论述常态环境下社会控制。第三章说明各府各县之地方基层组织:县—乡—里—都—(区—图—扇—)圩,由明到清的发展情况。作者比较明、清两代的水利发展过程,指出明代的基层组织仅是田赋、水利系统,偶尔监管地方事务,但不普遍;清代则不仅是田制体系,还是地方阶层管理体系。而此系统正是国家对乡村地区进行渗透、管理的有效途径。第四章则论述嘉兴府之嘉兴、秀水、嘉善三县的争田事件,说明嘉兴县分县后,因疆界错壤,引起国家和地方之利益冲突。田地欺隐的问题日益严重而浮上檯面,地方官员虽欲清丈却不得行,甚至引起民变,有数百民人到衙门前「鼓噪」,反对田地清丈,知县还因此请求罢职。此事件最后虽以官方强制力平息而收场,但是地方人民为了保护利益而不惜违法,这乃是国家控制失控的产物。
第五章到第十章则是探讨变迁环境下的社会控制。第五章以明末江南的大灾荒说明自然环境变迁下人类社会的反应,指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民间势力共同投入应付灾荒、赈济救荒等事务,展现各种社会控制的相互协调与合作。第六章也是讨论自然环境变迁下的社会控制,以水利建设与溇港管理为讨论重心,说明除了国家力量以外,以乡绅为首之民间力量在其间的协助和配合,是水利事业得以成功的重要关键。第七章则论述社会环境变迁中,城市的重建与防护体系;即面临倭寇之乱时,在国家的主导与地方社会的支持下,城防体系得以加强的过程。第八章亦探讨社会环境变迁下的社会控制,由明末嘉善县的盗匪之乱,观察政府之各项举措,并指出行政区化的交错地带或自然边界区,是政治的边陲地带,政治控制与民间力量皆难以发挥,而成为盗匪多发之区。第九章则是论述非农行业的生活与互济行为,由公所、商馆的发展变迁中,可见到商业团体不仅会相互救助,而且在面临危机时,会共同对抗胥吏或官员的虚索。政府也会为其提供必要保障或调整,使各行各业得以稳定发展。第十章则以宗教信仰的问题来呈现社会环境变动中的社会控制;此章以国家权力对于佛教寺庙与民间信仰的干预,呈现国家力量与宗教势力在民众意识形态上的争夺,国家不断涉入宗教信仰之相关事务,试图展现其正统权威。
透过前述的论证之后,作者归纳得到两项特点,并称之为「社会控制模式」:(1)在变动的环境下,官方往往无法独立解决问题,需要仰赖地方力量的配合援助。(2 )中央、地方、社会在明清江南地区有良好的协调机制,故能应付、适应常态的与变动的环境;因此江南地区虽然曾经受到灾荒动乱的破坏,但是仍然能很快的复甦,始终都是中国最为繁荣稳定的地区。
诚然作者企图以一个大规模的论述来涵括各个主题,而且以一个颇具解释性的论点来贯串数个议题的研究成果。这样的尝试是値得肯定的,但是书中的诸多问题与限制,使其成果不如预期。以下笔者仅提出几点共同讨论之。首先,就时间之断限而言,此书各章研究专题的时间断限皆不一致。例如:第五章论明末的灾荒,第六章比较明、清两代的水利建设,第七章论明代的倭寇,第八章谈明末的盗匪,第十章再论明、清两代的宗教信仰。即便在同一章中的相同问题,也有时间断限不一的问题,如第九章论述行业社会保障的表徵之处 (页364-372) ,米业是从康熙到民国初年,麻油业是由明末到清中叶,皮革业与竹木业只谈清代,织造业是康熙到同治朝。如此以个别的历史片段来论述整体现象的方式,不仅有代表性的问题,而且将削弱其解释性。
其次,作者对于书中几个关键词语的定义也不清楚,如「社会」一词,姑且不论其可能含有之複杂的社会学内涵,其书中论述发动「社会控制」的「社会」有时指中央政府,有时是地方官府,有时是乡绅或商人,有时是一般庶民,有时则是相对于「环境」的所有人类。「地方」一词也有同样的问题,有时指地方政府,有时指乡绅为首的民间力量,有时则难以区辨所指为何。而对于「社会控制」这一主要概念,作者也无界定到底是何者施予控制,何者接受控制。又,作者于结论处认为行业组织、家族系统、民间会社团体可以与政府抗衡,故可视其为「社会最高的控制型态」(页502) ;而后又随即论述政府对于寺庙管理、民间信仰的积极干预,这些努力「也是社会控制的最高形式」(页505) 。这些所谓的「最高控制型态」与 「社会控制的最高形式」似乎是作者论述的重点之一,但是却未对其多作说明,实不易解其深意。
此外,作者所定义的「常态环境」中的社会控制也有问题,其所举之例证,是由明初到清末基层系统控制的发展,也就是说这段时间是属于稳定的「常态环境」。倘若明初到清末这五百余年都可算是「常态环境」,那么怎会有其后所论之「变迁环境」?而另一个「常态环境」下的例证:疆界错壤引起万曆年间的民间变乱,乃是一件较短时间的变乱问题,将此事件划归 「常态环境」下进行讨论,又似有不妥。简言之,作者对于「常态环境」和「变迁环境」并无明确的划分标準,其间的时间、地点、事件相互交杂,使读者莫衷一是。
作者之目的之一在呈现常态环境与变迁环境中,不同社会控制的运作机制。如此理应选择同一事件或专题,讨论其在常态与变迁时,各种力量在其中运作的情形。但是作者所选择用以代表常态环境与变迁环境的事件全然不同,代表常态环境下的社会控制者包括基层系统控制、疆界错壤问题;变迁环境中的社会控制则包括城防体系、弭盗与防护、灾害应变、民间信仰。如此以不同事件、不同现象中运作的各种机制相互比对,而得到的结论—变迁环境中政府需要民间力量支持,是需要再商榷的。
再就探讨议题的选择与全书主旨——环境变迁与社会控制——而言,笔者发现某些章节之论述与全书主旨有若干不符之处。如作者在第十章对于国家权力与宗教信仰关係的探讨中,认为此是社会环境变动下,社会控制运作的情形。但细观其内文,导致宗教发展变动的似乎是国家权力的干涉。结果此章成为论述社会控制造成环境变迁,而非此书之主要目的——探讨变迁环境下的社会控制。又如第八章论述政府对盗匪之乱的处理,显示政府对某些地区盗乱的控制力薄弱,而作者着重的「地方力量」也无法在这些控制力薄弱处发挥影响。如此显示出之国家控制力与地方权力皆不及的「断层」,盗匪祸乱情况相当严重,此与结论所描述之江南地区,有中央、地方、社会三者在常态与变态环境中协调控制的稳定情形,有相当的出入,甚至是作者所谓之「社会控制模式」的反证。
就史料的解读和运用而言,本书似乎有一些过度解释,以及推论与实情不符之处,尚可提出讨论。作者于第六章指出士绅在水利建设的参与,表明士绅在东南地区力量的强大和地位的上升,而且对地方事务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页285-286) ;尤其是湖州的溇港的管理,更显现士绅阶层在东南地区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细观作者之举证,仅有乡绅吴云提出的《重浚三十六溇议》受到官府重视而採纳实行,至于水利防护与溇港修治之管理、建设、规划、执行等方面,皆不见士绅之投入。若仅以一士绅之建议受到採纳,即认为士绅阶层对此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国家在某管理和控制方面需要这种「民间力量」的配合才得以完成 (页286),如此之推论不免过于牵强。又,在第七章城市防护工作的论述中,朝廷为了修建石城,对地方加派,提高赋税。然而作者却将此一政府对人民增加赋税的现象,解释为地方政府需要借助地方社会的力量,而且可见「社会力量」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页325-326),这样的说法实有过度解释的问题。第九章提到苏州府普济堂曾收到商人捐助 (页374-375),作者将此解释为商人参与社会慈善事业,是出于 「互济」的需要。但是由行文之间,实在无法明了商人捐助慈善事业与商人互济这两者之间有任何关联。且作者再论各行业与公所,是由「绅商阶层」为公共利益所建立,但文中却没有任何有关「绅」之论述。
此外,作者对于一些历史现象的认知与解释,也有可议之处。例如在第五章,谈论明末陈龙正于崇祯十三、十四年在嘉善县主持的社会救济,竟将此作为「地方政府」控制措施之例证 (页232-234) 。当时陈龙正虽为朝廷命官,但係请假回乡,在家乡推动社会救济事业,此现象应属乡绅等民间力量的表徵,而非地方政府的代表。又如讨论明末江南土地的集中情形时(页270) ,认为是因为地主的「非城居化」与科派,促成了照田派役的推行。然而明代乡居地主不断向城市集中,而出现大批「城居地主」,乡村几乎没有地主的现象,早已是学术界的普遍认知。然作者对于其所提的地主「非城居化」并无多加叙述,未能了解其意涵。
最后,笔者另有一个对于其模式与解释的问题。作者认为明清江南地区因为有政府与民间的协调、控制,而形成全国最为稳定与繁荣的地区。但此书所提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措施,以及乡绅、商行、寺庙等民间力量,并不是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所特有的。在此之前的中国历史上的许多时期,以及明清同时期的其他地区,都可见到作者提到的基层系统、灾害应变、水利建设、城市防护、盗匪防御、商行互济、信仰控制等现象。那么为何中国历史上的其他时期,或是其他地区,没有出现如作者所言之明清江南长期稳定的繁荣景象。换言之,作者提到的这些历史现象,可能无法完全解释为何中国的江南地区,在明清时期发展达到如此繁盛之程度,而这个问题或许需要由更多方面去探寻。
事实上,整合性的研究并非仅是部份的结合,不是一加一即等于二的直接呈现。整合性研究之品质不仅在于各个专题对于中心主旨的诠释,更关乎于各个专题之间的关联,以及各专题联结之后所呈现的新面向、新论点。但是此书各章的研究议题各不相关,毫无联繫,结果出现了前述所言之种种问题,而成为多个专题的总汇集。诚然,此书作者企图以环境变迁与社会控制的互动关係,串连明清江南之研究成果,以呈现更宽广的研究视角。但如前文所述,此书之论述受限于诸多问题,因此在这一方面之突破性仍是有限的。
原载)《明代研究》第七期,2004 年12月,页 1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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