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历史-李志英、周滢滢:《环境史视野下的近代中国火柴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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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志英、周滢滢:《环境史视野下的近代中国火柴制造业》


(原刊《晋阳学刊》2012年4期,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史》2012年第6期)
【内容提要】 火柴的发明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19世纪70年代起,中国火柴制造业出现,至20世纪30年代达到高峰。大量外资和华资火柴厂共同致力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火柴。火柴的制造带来了生态环境问题和生产、生活环境安全问题。火柴梗的制造消耗大量木材,日本、沙俄帝国主义依仗侵略特权,掠夺式、破坏式的大肆砍伐中国森林资源,严重破坏中国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东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早期生产的黄磷火柴存在着严重的磷毒问题,污染生产环境,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还影响了周围居民聚居区的生活环境。随着技术的进步,黄磷火柴被弃用,磷毒的问题得到解决。但硫化磷火柴的生产依然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等安全问题。中国火柴制造业的发展史表明,环境问题的解决依赖技术的进步,但没有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工业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无法尽快、彻底解决。
【日期】2012-03-01
【关 键 词】火柴制造/火柴梗/火柴头/森林资源消耗/磷毒EE231UU8783151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12)04-0114-08
火柴制造业①是近代中国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发展与近代中国工业的进步息息相关。又由于火柴业的产品与民众生活紧密相连,其生产动向又直接关涉着民众生活的方便与健康。因此,火柴工业产生后,经济界、报界以及学界就给予了关注。1949年以后近代火柴业又成为经济史研究特别是工业史研究的一部分。
民国时期已经有学者开始关注火柴制造业的情况,出现了一些研究火柴业发展史的文章。1929年阮静如撰写了《中国火柴业之过去现在与将来》[1]一文,简单回顾了火柴的传入与中国火柴制造业诞生的历史。问渔的《中国火柴业的过去与将来》[2],介绍了有关火柴的简单知识,回顾了火柴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上述两篇文章为中国较早地叙述火柴制造业历史的论文,但其重点是对现实问题的阐述,它的历史学意义在于开中国火柴制造史研究之先河。1949年以后,学术界加强了对近代火柴制造业的研究。在资料搜集方面,彭泽益编纂的《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孙毓棠编纂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陈真、姚洛编纂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等大型工业史资料汇编均收集了不少有关近代中国火柴制造业的史料,各地文史资料也刊登了不少相关的回忆录。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辑的《刘鸿生企业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中收录了大量鸿生火柴公司创设发展的史料。上述史料建设,为近代中国火柴制造业历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其后,学界从洋火的输入、中国民族火柴业的产生发展、面对外商压力的爱国抗争、政府与火柴业的关系,以及火花、火柴商标等方面对近代中国的火柴业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研究室编纂了《中国民族火柴工业》(中华书局,1963年):“它的内容主要是说明民族火柴工业的产生,在旧中国的发展变化,和在解放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整个历史过程(1879-1959)”[3],其中生产技术改进一节,涉及了环境问题,但其着眼点在技术进步,而非环境问题。蔡博明主编的《中国火柴工业史》,叙述了从诞生到改革开放中国火柴工业发展的历史,第十五章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简单叙述了旧中国火柴生产技术的落后,以及给工人带来的巨大劳动强度。全书的着重点是1949年以后的技术革新和改造。林刚的《1927—1937年间中国火柴工业发展研究》(《西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6期)主要从生产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方面对此一时期的中国火柴工业的发展进行了研究。陶莉的《华中地区火柴工业的市场分析:1930—1936》(《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一文亦是对火柴工业的竞争与联合的市场分析。沈宁的硕士学位论文《20世纪20—30年代火柴工人的生存状态——以刘鸿生企业为例》主要分析了火柴业工人的来源,他们的生存状态以及由此引起的劳资矛盾。截至目前,从环境史的角度对近代火柴制造业进行研究论着的尚未得见,虽然有些论者从工人阶级遭受压迫方面进行过研究,也涉及了一些工厂的生产环境问题,但其关注点在工人运动上,研究之向度并非环境史之探究,因而缺乏环境问题的论证。
一、近代中国火柴制造业的产生与发展
火柴的发明和使用是近代化学工业发展的产物。19世纪上半叶,随着化学科学的发展,发明火柴的条件成熟,法国人查理·索利亚和德国人施罗德先后研制出黄磷火柴和赤磷火柴。1833年,世界上第一家火柴厂在瑞典卡尔马省的贝里亚城建立。其后不久,火柴传入中国。最初火柴是作为贡物首先进入宫廷的,“道光间,英所贡杂物,多瑶②巧好玩,中有自来火者,长仅盈寸,一端五色洋药,擦之而火爆发。士大夫见之莫不惊奇,叹为鬼物。”[4]5这时的火柴只是作为异域传来神奇之物令人把玩的,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并无太多的实用价值,自然不能进入民间百姓生活。作为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火柴进口始于1867年,进口量为79,236罗③,主要来自欧洲。以后,日本火柴开始进入中国,并且不断增加,到甲午战争前夕,日本火柴的进口量已经占到进口总额的88%[3]1。
随着进口量的不断增加,火柴逐渐进入民间。百姓“互相引用,成为习惯”[5]628。于是“吾国实业家,有鉴于漏卮日大,遂有起而自制者”[6]33。根据黄振炳、蔡博明等人的考证,中国第一家火柴厂为1877年出现于上海的制造自来火局。该局从外洋进口药料等原材料,自制火柴,产品商标为“马牌”,并宣称防潮性能好,且价格便宜[7]7-9。两年后,又有广东的巧明火柴厂出现,以手工生产“舞龙”牌火柴。以后,中国的民族火柴制造业发展起来,至1900年已有火柴厂16家。到清王朝覆亡,又增加到30余家[8]。进入民国以后,借资本主义黄金发展时期、“五四运动”和人民群众抵制外货之力,民族火柴制造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到1927年已有华资火柴厂113家;1930年底,在火柴业界的推动下,国民政府对进口洋火实施高额进口税,进口火柴税由7.5%提高到40%,遏制了洋火的大量进口,火柴工业再次获得发展生机。至1937年日寇全面侵华前,又新开设75家火柴厂[3]21、36-37。至此,除去倒闭以及合并的厂家外,中国国内实存华资火柴厂99家,年产火柴1,827,000箱[5]630-640。
外资在中国办厂生产火柴始于1880年,为英国人美查在上海开办的燧昌自来火局。甲午战争后,“日本获得在华设厂之权,更复大肆活跃,先后在我国各地设厂制造,”[5]628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共计设厂4家。大战后日资火柴厂迅速扩张,从1915年到1926年又开设16家,年产火柴22万多箱[3]24。到30年代上半期,又增加到23家[9]285-286。与此同时,瑞典火柴托拉斯大举进入中国,除了倾销本国产品外,还大肆在中国设厂。先是控制了日本的火柴工业,然后又通过日本在华火柴厂达到在中国设厂的目的。“在1926年,瑞典火柴公司与东北的吉林、日清两家日本火柴厂合作,控制了60%的股权,接着又收买了大连燐寸株式会社。……1928年它又收买了上海、镇江的日商燧生火柴厂。”[3]26通过收买各大火柴工厂,瑞典火柴商巩固了地盘,“又乘中国内乱广东火柴工业大半破产,乃侵入华南一带,至斯瑞典火柴势力已布满中国全境。”[10]831
上述中外火柴工厂均致力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火柴。中外各厂生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从设备条件看,除上海的外商美光火柴厂设有自动化的机器以外,其余的民族火柴工业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1)以电力带动排梗机、卸梗机、其余工序以手工操作。(2)完全以手工操作的工场手工业。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只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火柴厂,在户数上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其中绝大部分都集中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等地;其余占四分之三的工厂都属于第二种类型。在沿海各地的火柴业中,设备情况也极不平衡。如在解放前夕,上海20多家火柴厂中,有电力设备,以电力排梗、卸梗的只有6家。在青岛的19家火柴厂中,也只有7家有这样的设备。”[3]266-267因此,中国民族火柴制造业大都“土法手工生产效率低,不熟悉生产技术,火柴原料也要由国外采购,经营管理不善”[7]。
数量庞大的火柴厂在中国境内生产,一方面带来了就地采购原材料的竞争,并因此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装备落后,工厂的生产条件恶劣,又带来了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问题。
二、火柴制造的木材消耗与生态环境
火柴生产中的火柴梗和火柴盒制造需要消耗大量木材,其中消耗木材量最大的是火柴梗。制造火柴梗的最佳木料为产于高纬度的白杨木,因其色白而纹顺、不易折断而为上佳材选。中国“东三省、陕西北部、甘肃中部、四川嘉定及河南观音堂等地均产之。”[5]641白杨木之外,尚可用于火柴梗制造还有榀木、椴木、槿木、美杨等木材。最初,华资厂商无生产火柴轴木④的技术和能力,使用的均为日本进口产品。“火柴上所需用的木材……都赖日货接济。”[11]6“闻我国火柴业,其与制造原料上,如木材均向日本购入,”[12]在华外商火柴厂特别是日商火柴厂也使用日本产品。
但是,进口日产轴木并不意味着其原材料均来自日本。日本北海道属于高纬度地区,盛产白杨。最初,日产轴木确有一部分产自日本。清末民初,日本政府为了鼓励本国林木加工业的发展,曾一度限制木材进口,并提高了外材进口税。但日本人很快意识到日本“土地狭隘,木材需要甚多”,“由此观之,日本之木材及林业问题,前途有不堪设想者。”[13]1、285为了满足本国的木材需要,同时又保护本国的森林资源,日本政府改变了林业政策,严格限制木材出口,并大力进口木材。为此,日本将木材生产的重点转向中国,特别是与日本隔海相望的中国东北。
中国东北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质和气候条件,十分适宜树木等温寒带植物群落的生长。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中形成了浩瀚的原始森林。有清一代,清政府对东北地区实施封禁政策,康熙二十年(1682)又进一步在吉林省境内修筑了柳条边,形成了“禁中之禁”。清政府实施这些措施的本意是保护满族的利益,但在客观上保护了东北地区的森林,使得东北地区成为着名的“树海”,森林面积占了东北地区总面积的31%。
近代以降,清政府统治式微,东北林区开始遭到侵略者的掠夺和破坏。最早掠夺东北森林资源的是沙俄。1904年3月,沙俄利用修建中东铁路的机会,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黑龙江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原合同》[14]275,借此控制了黑龙江、吉林等地森林资源,中东铁路公司还可以自行任意砍伐划定区域内的林木。这就为沙俄砍伐中国森林取得了条约根据。其后沙俄组建了森林公司开始大规模公开采伐。1905年后,沙俄在日俄战争中失败,势力退出南满,但仍然保有巨大的森林采伐力量。直至1921年,沙俄在东北地区仍有林场16家,占有森林面积13995平方俄里[15]120。沙俄对东北森林的采伐完全是掠夺式的,根本不顾及森林资源的再生和发展问题。俄国人自己承认“最初三年,每年采伐数量与计划数量大致相符,计划数字与树木自然生长率接近,但是后来每年采伐的数量远远超过规定的数量,例如木柈超过7倍之多,枕木超过7.1倍,原木生产超过7.4倍。”[15]118在这样的滥砍滥伐下,中东铁路沿线50-100公里内昔日郁郁葱葱的森林转眼间砍伐殆尽。除此之外,中俄国境线上还有大量沙俄私人盗伐者,每年所获利润大约在一亿银元以上[15]122-123。
参与大规模砍伐东北林木的还有日本。早在日俄战争期间,日本人左腾精一就随军到达东北,并于1906年以日金三万元在长春设立广仁津火柴公司,开始利用中国东北的森林资源生产火柴[7]27-28。日俄战争后,日本在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中特别规定:“中国政府允许设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木植。”[14]341随后日本即挟战胜之威大举进入东北林区,占领了沙俄的木材采伐中心安东。日本还以《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为依据,于1908年5月强迫中国政府订立了《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划定鸭绿江右岸,自帽儿山起至二十四道沟止,距鸭绿江江面干流六十华里内为界(另由奉天省派员会同日本委员勘划立标为界),界内木植归中日两国合资,经理采伐事业。”[14]499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林业资源的控制和采伐变本加厉。根据1928—1929年的调查,日本总计在东三省有林业公司180家,控制了辽东半岛森林资源的75%[9]255-257,“不但东三省一带所需用之木材,全归其支配,即我国内地乃至日本所需要之一部分木材亦无不受其支配。”[16]173日本每年从中国出口的木材,至1926年已高达498万元之多[17]36。
虽然中国民族企业生产火柴所需的轴木自日本进口,但由于“东三省之森林及锯木厂皆为日人所有”,因此“木之本身并非产于日本”[18]。而所谓进口的日本轴木,完全是日本利用中国森林资源进行深加工的结果。
日本对东北森林资源的采伐也完全是掠夺式、破坏式的。日本人在采伐过程中全采鲜树,并无任何规程约束。看中哪棵就伐哪棵,架挂不倒放弃再伐,材质稍差放弃不要。稍头木不利用,伐树站着拉锯,伐根有的超1米。采伐后的山场倒木横躺竖卧,架挂歪斜,狼狈不堪,甚至黑熊走路都费劲[19]311。采伐中的浪费也极其严重,日本人要求原木的材身和断面上都不许带一点腐朽,小头直径必须达到日本尺寸十足尺寸7寸以上(约等于现行公制22厘米)。有一点腐朽和小于这个尺寸的木材一律扔在伐区里不往外运[20]298。在交通便利的铁路沿线和河川两岸则采取“剃光头”、“拔大毛”[21]301式的“清扫采伐”,使得原本植被茂密的山林在不长时间内就变成了荒山秃岭。
没有任何顾忌的侵略式采伐速度是非常快的。所以,日本在东北的森林采伐量非常大,仅1923年日本从东北地区掠夺出口的木材就高达100万石[17]50。“另据统计,在日伪统治的14年间,日本从东北掠夺优良木材1亿立方米,平均每年掠夺700万立方米。破坏森林面积600多万公顷,平均每年破坏43万公顷。”[22]41
日本掠夺的这些木材,除了用于制造修建铁路枕木、造纸和建筑用材外,很大一部分就用于火柴轴木的制造。因为轴木主要用白杨、榀木、椴木、槿木、美杨等阔叶木生产,而日本人砍伐最多的就是阔叶木,“经过采伐之后减少了阔叶树,”有的地区甚至只存在着针叶树的纯林了[17]51。
华资火柴制造厂也是造成东北地区森林蓄积量不断下降的力量之一。为了抵制日本火柴工业对木材原料的垄断,中国民族火柴工业奋起自给。最早动议自己生产火柴梗片的是丹华火柴公司,“于民国五年在奉天安东开设分厂……并在吉林设立林业事务所,以为采木之准备。”[23]8随后其它华资火柴厂纷起效仿,“自日人提出二十一条,全国高唱抵制日货,于是上海燮昌火柴公司经理邵尔康氏因发起设立华昌梗片厂于上海董家渡,所用原料梗子皆白杨、榀木、美杨。”[18]6-7“广东的东山、昆明的丽日、沈阳的惠临,都是在设厂的同时就设有制梗设备,”[3]20“梗片业鼎盛之时,全国共有二十余厂。”[18]7这些梗片厂使用的木料,均以“我国安东一带所产之白杨、白松、椵木为佳。故尚不假外求”[23]4。有的亦使用本地原料,如直隶荣昌火柴公司使用的木料,“分为榀木、杨木、松木三种,榀木产于日本,松木产于奉天,杨木产于本省各地。”[23]8但华资火柴厂的原料主要还是来自东北。
华资火柴厂采自东北的原料,多来自民人承领的国有林场。民间进入东北林区采伐早在清中期就已出现,至光绪初年已形成一定规模。为了控制东北的森林资源,清政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开始允许民人承领国有林场。踵清政府之后上台的北洋政府继承了清政府的管理传统,于1912年12月公布了《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令》,以后又于1914年8月和1920年6月两次修订并公布。这个规则规定,“东三省国有山林,除国家直接经营外,得发放之。”“承领森林以中华民国人民,或依中华民国法律成立之法人为限。”根据规定,承领人承领森林时只要缴纳勘测费100元,执照费200元,即可领到为期20年、最大200方里的森林,之后每年仅需缴纳验照费10元,即可持续开采承领的森林。这些承领人在领到的林地上并没有植树的义务,只要“每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至三株”[24]422-423即可。从后来发放的承领报告书看,承领人在林地上从事的基本上都是伐木及运销。如1920年由李芳、杨毓峰写具的承领书就明确写出其采伐计划为“采伐木柈、火柴、大方板片等类”[24]470,说明此类伐木组织中相当部分是为火柴工业提供原料的。至1919年,此类伐木组织已由1914年的456个增加到675个,占有的林场面积由1914年的2,158,496亩增加到16,998,746亩[13]66。
由于不断采伐,特别是沙俄、日本等侵略者的掠夺性开采,东北地区森林积蓄量下降非常快。1929年以前东北地区尚有森林面积36,461,128公顷,森林蓄积量4,204,100,000立方米,到1942年森林面积下降到30,471,000公顷,蓄积量下降到3,736,000,000[15]128,仅仅十几年的时间,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就分别下降了17%和12%,其速度之快令人瞠目。上述1929年的数据还是东北森林已经遭到破坏的数据,如果从侵略者涉猎森林采伐算起,则东北森林资源的损失就更大了。
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使得东北地区的地貌发生很大了变化,“蛟河县的近山变成了荒山秃岭,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原始森林濒临绝迹的边缘,昔日‘红松之乡’、‘白山林海’的蛟河县已是名存实亡了。”[25]379长白山的“许多地方成了树木绝迹、岩石裸露的荒凉之地”[22]。
地貌的改变带来了生态环境的失衡。由于林地面积迅速缩小,森林涵养水分、调节气候的功能不断减弱,灾害性天气出现的频率加快了。以吉林省为例⑤,“吉林省在1800年以前洪水灾情比较小,平均5年1次水灾;1801—1900年间不仅水灾频次增加,而且水灾量级也加大了,平均3.5年发生1次;1901—1990年平均达到2.8年发生一次。”显然,水灾在20世纪大大增加了。从旱灾看,有清一代,“有据可查的旱灾有27年。……民国时期的旱灾记载有19年。”清朝一共存续200余年,而民国仅存续了30余年,旱灾密度的加大显而易见。再从病虫灾害看,从金大定元年(1161)至清末,有文献记载的虫害共6次,而民国时期短短的三十余年则高达10次,病虫害频次的增加也十分显着[26]。
总体而言,19世纪以后,吉林的水旱灾害呈现出快速增加的态势,同时伴随以前很少出现的病虫害,各种灾害叠加在一起不断出现并且加剧。这种态势的出现显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生态恶化的表现。当然,这些灾害的频发并非仅仅是火柴制造业的木材消耗所致,但火柴业的快速发展及对森林资源的大量消耗显然是重要诱因之一。
三、火柴制造的药料配制与生产、生活环境
火柴的药料配制包括两部分:一种系药头,即药料涂在火柴梗头上,内系可燃性的药品,以作发火之用,为火柴药料配制最重要部份。另一种是摩擦剂,为粗糙物品,用以供火柴擦火[27]40。火柴生产药料配制带来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火柴头药料的生产上。
早期的火柴主要有黄磷、赤磷、硫化磷等几种不同的药料配置。受资本和技术力量的限制,中国民族企业最初只能生产技术含量低的黄磷火柴。如1879年创办的广东巧明火柴厂生产的就是黄磷火柴。即使清末民初华资火柴业中规模最大、资本力量最强的燮昌火柴厂也不断生产黄磷火柴。“这个厂制造的黄磷火柴,有毒性,又容易自燃,使用不安全,在国外早被淘汰,可是生产过程简单,成本低廉,适合当时农村需要,所以我外祖父靠它发了家。”[28]14至1926年,中国生产黄磷火柴的厂家仍然有80余家之多[29]。
黄磷火柴主要用氯酸钾和黄磷制成药头,然后用树胶粘在火柴梗上,用于引火。其生产工序有混合工程、浸渍工程、干燥工程和装匣工程等四道主要工序。在混合工程阶段,主要是将黄磷以及其它物质放在水中,然后搅拌,使之熔化,以利于火柴头的制作。这道生产工序的“屋子都很小,也没有特种的换气设备。磷蒸气从混合液的表面上放出来,空气里就充满了好像大蒜那种的臭气。从没有防止工人吸入这种蒸气的方法”[29]。在这道工序中,工人是直接接触有害气体的,但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混合工程完成后是浸渍工程。这道工序主要是将已经准备好的轴木浸入已经混合好的药液中,需要工人手工操作将轴木放到用火烧热的药液中去。这些药液放置在一个扁平的槽中,工人待轴木放入后将药液刮开,使之均匀地敷于火柴头上。“工人在每次浸渍后,去刮平浆液的时候,向着槽上伛着,简直不去管他的嘴离槽很近。手上也因为时时接触槽中的浆液,粘着少许而发出同样的烟雾。”在这道工序中,工人不但要在有害气体中生产,还要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浸渍之后,生产工序进入干燥阶段,就是将已经浸渍的火柴烘干。这道工序的生产车间“空气很热很热,磷的臭味也特别强烈”。然在烘干的过程中,工人并不留在室内,而是等到烘干后才进入,因此这道工序对工人身体的危害稍稍小一些。但是,在有的工厂,“这种房间与其它正在工作的地方相通连,也没有别种换气的方法。”因此,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会直接进入其它生产车间,污染其它车间的空气,从而危害工人的健康。
最后一道工序是装匣,也就是将生产成品装入火柴盒中。在这道工序中,生产工人大部分是女工和童工。“童工年龄都在五六岁以上,都是用手去装的,工作很敏捷。做工若干时后,在手上就觉着有很强烈的磷臭。在他们洗手的水里,可以收回多量的磷;当然至少还有一部分,常在用没有洗过的手吃东西的时候,送入口中。空气中也充满了磷的臭味,一部分是因为干燥的火柴,仍继续蒸发出磷蒸气的缘故,但大部分还有别的原因。装匣的时候,因摩擦而其自燃的事,也不是不常见的,这个时候,全匣的火柴都烧去,烧后就生出重沉的磷氧化物的白色烟雾,全室的空气于是就成朦朦胧胧的了。”[29]
纵观火柴头生产的各个环节可以看出,每一道工序都会产生大量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有害气体和剧毒物质,从而严重污染生产环境,损害生产工人的身体健康。
但这种危害的存在并非完全来自技术水平低,厂方制度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工人在生产中受到的危害,厂方一般没有具体的防护措施。1920年有人调查天津丹华火柴厂时写道:“该厂房屋不大,空气不甚流通,毒气弥漫全室,容易致病,又未加相当预防之法,殊非卫生之道。”[30]293在大中华火柴厂,厂方“甚至连一个口罩也不肯发”[31]206,工人只能裸露在有害气体中劳动。厂方对于工人的生产不但没有起码的防护,甚至无视基本的生产安全规则。“工人们最感困难的是吃饭问题,不论天冷天热只好在露天地里吃冷饭,甚至有的连热水都喝不到。许多工厂更实行连续上班制度,中午不休息,工人们只好在工作中抽空隙匆忙地把饭吃掉。如果工资是计件的,他们为了多干活,只好把饭放在一边,装盒的女工就把干粮放在满布散乱火柴和灰尘的案板上,干一起活,咬一口干粮。”[5]162干粮随便放在车间中,不但会落上灰尘同时还会落上布满车间的有害物质,工人一边干活一边吃饭自然也会把粘在手上、落在食物上的有毒物质也一同送入口中,这样势必加剧工人受害的程度。
长期多量接触这些有毒物质,“会诱发一种疾病,叫做磷质骨疽,就是人们的上颚或下颚骨之腐坏。这种病症颇多发生在厂工作之人,尤其不健康的工人,患者更多。”[27]在火柴大王刘鸿生的厂中,“火柴工人生活的痛苦,并不在他们的待遇,而是在一种硫磺,硝酸、磷的气味,这种气味,不仅是难闻,而且是大有害于身体的健康。而火柴的原料,就是硫磺、硝酸、磷几种。火柴工厂里工人,除了梗片科而外,谁也免不了这一种‘浩劫’。因此,火柴工厂里工人,大都是有肉无血,黄皮骨瘦的。”[31]295天津社会局1930年的调查显示,丹华火柴厂成立“将近念载,而因齿病伤害之工友已不下20余人”[23]14。有的工人甚至因此丧失了生命[31]296、322。
磷毒带来的更为严重的危害是给童工和女工的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由于资方追求高利润以及火柴生产的非重体力性,火柴厂雇有大量女工和童工。根据国民政府1933年的统计,在火柴厂中,童工、女工常占到工人总数的50%以上,江南地区的火柴厂的比例更高,可以达到70%以上[3]160。许多童工都是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未满十岁的幼童。这些童工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对于有害物质和气体的抵抗力相对较差,更加容易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并影响其进一步的身体发育乃至今后的生育。女工的情况更糟糕,不但政府法定的例假经常被克扣掉,还被迫不断加班,加重了身体的负担。女工有抚育孩子的使命,但厂中根本没有托儿所和哺乳室,“如果家中有人照顾还好一些,否则就要把孩子锁在屋里或关在门外;有的女工把孩子带进厂里,年龄稍长的帮着母亲干活,襁褓中的婴孩则用个箩筐盛着,放在满布灰尘的桌案下面。”[3]162将孩子带进工作场所的做法,使得本不是生产工人的孩子同母亲一道整日生活在有害环境下,孩子幼小的身体因此遭到了腐蚀。同时,由于母亲长期在有害环境下生产,其乳汁也必然会带有有毒物质,以此哺乳又给孩子的身体带来不良影响。
火柴头的药料生产还给工厂周围的居民带来了不利影响。火柴厂生产过程中会排出大量含有磷毒的有害气体,还有梗枝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木粉尘。这些气体不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如果火柴厂设在居民区附近,则其有害气体就会给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影响。中国的火柴厂大都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重庆、苏州、青岛、厦门、太原、南京等城市附近,并不远离居民区。以火柴业比较集中的青岛为例,至上世纪20年代末,青岛共有华资、日资火柴厂各5家[3]295-301。可以考察到具体厂址的有日商青岛磷寸公司,位于曹县路;日商山东火柴工厂。位于华阳路;日商华祥磷寸公司,位于诸城路;华商明华火柴公司,位于沧口[32]94。这四家火柴厂均位于青岛市核心区北部,其中明华火柴公司位置比较偏僻,其余三家均距离居民聚居的东镇区非常近,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气体很难不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发生影响。如果遇到北风盛行,则处于其下游的青岛市核心区也会受到影响。
有关有害气体对居民区居民健康影响的史料,由于彼时尚乏环境意识,记载很少,但可以从相关记录中窥一端倪。据《胶澳志》政治志·卫生记载,1924、1925、1926年和1927年青岛全市齿疾患和口腔疾患的患者分别为1515人、945人、839人和884人⑥。患呼吸道疾病的人数分别为6132人、3874人、3520人和3811人[32]623-624。上述两种疾患的就诊人数,除1924年外,其余三年均大大高于由于卫生条件差、而在当时十分常见的肠道寄生虫的患病就诊人数⑦,其问题的严重性显而易见。当然,齿疾、口腔疾患以及呼吸道疾患的人未必完全是由于火柴有害气体的影响所致,但与火柴生产产生的有害气体不无关联。
由于黄磷火柴存在严重的毒性,1906年被日内瓦国际公约宣布禁止生产和使用[7]4。上世纪20年代以后,黄磷火柴在中国市场上也逐渐不受欢迎,市场需求量下降。1923年3月,北洋政府农商部公布《暂行工厂通则令》,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工厂内于工人卫生及危险预防,应为相当之设备,行政官署得随时派员检查之。”[33]39这就从政策层面对危害工人健康的有毒物质生产给予了限制,加之工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工人运动风起云涌,火柴工业生产黄磷火柴已经变得日益不得人心。于是,火柴工业加紧了研制无毒火柴的步伐。由于外商对中国技术保密,中国只能高薪聘请外国技术人员,刻苦攻关,终于在20、30年代之交研制成功赤磷火柴,并逐渐淘汰黄磷火柴。
实际上,无毒火柴早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在欧洲问世,分别为红磷火柴和三硫化四磷火柴。前者以黄磷的同素异形体赤磷(亦称红磷)为生产原料,解决了火柴药头的毒性问题。由于其性能比较稳定,又把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分开,大大增加了火柴生产和使用中的安全性,因而被称为安全火柴。三硫化四磷火柴又称硫化磷火柴,其发明晚于安全火柴,但同样无毒,使用方便,随处可以擦燃,但安全性较差。由于这两种火柴投入生产,火柴工人的生产环境因此得到比较大的改善,身体健康也有了一定保障。
但是,问题并未因此完全解决。黄磷火柴遭摒弃后,硫化磷火柴的生产占了相当比例。这一方面与硫化磷火柴的工艺水平低、易于生产,而民族火柴工业技术力量薄弱有关。另一方面则与市场价格有关。由于生产成本低,硫化磷火柴的价格明显低于安全火柴。1933年,最高等级的丙级安全火柴的售价为每箱50-52元,甲级和乙级分别为41元左右和30-34元,而硫化磷火柴的售价,乙级仅为15-20元,甲级则更低至14-17元左右[3]44-45,两者价格差异十分悬殊。低价的硫化磷火柴自然会对贫苦百姓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尤其是在经济相对更加落后的北方地区,硫化磷火柴更是市场的宠儿。
硫化磷火柴的安全性较差,一样会给工厂的生产环境带来比较大的危害。爆炸起火等工伤事故常常发生,“1927年1月北京丹华火柴厂起火,全部厂房被烧得精光。”[3]1611936年河南郑县打包厂因使用不安全火柴发生火灾,烧毁房屋8间,棉花600余担,造成了两万余元的损失[34]。另外生产车间肮脏、空气污浊的问题也并未随着黄磷火柴问题的解决而解决。因此,工人此前遭受的此类问题亦未解决,“不但在药房容易遭受毒害,就是在杆子部也因吸进灰尘、木头粉末等,很多工人因此生病。”[31]296总之,磷毒问题的解决只是一部分生产环境问题的解决,火柴工人的生产环境依然十分严峻。它的比较彻底的解决是在1949年之后。
四、结语
火柴工业是近代新兴的工业行业,它的出现确实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因此引发了环境问题。这种环境问题的产生,一方面与工业技术的缺陷有关,另一方面与外资在中国的掠夺性生产有关。因此,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工业技术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会找寻到更好的发展途径,实现经济进步与环境的和谐一致。黄磷火柴被安全火柴所代替,解决了火柴生产中磷毒问题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但是,技术的进步与民族的独立解放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民族的独立解放,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无法尽快地、彻底地解决。安全火柴在欧洲早已发明,但中国却迟迟不能享受人类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福祉,这完全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技术保密、企图因此长期压迫中国经济发展造成的。另外,中国东北林区生态的破坏与日本帝国主义、沙俄帝国主义的极端自私自利的破坏性、浪费性开采有直接关系。如果没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没有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将侵略势力赶出中国大陆,东北的林地生态将会持续恶化。
注释:
①本文将近代中国的火柴业称为火柴制造业,因为本文的研究指向在于火柴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故而不称为火柴工业或火柴业。
②应当为“淫”字之笔误。
③每罗144盒,每50罗等于中国火柴旧制一箱。
④火柴梗在火柴生产中的专业术语。
⑤吉林是近代森林采伐业比较典型的地区。
⑥口腔和呼吸道疾患的就诊人数1924年最高,以后三年基本持平的数字,并不表明患病人数下降。因为从就诊总人数看,后三年也是呈下降并持平的态势。也就是说,就诊总人数下降了,患齿疾和口腔疾患的总人数随之也下降了。然总人数的下降并非完全可信。《胶澳志》的编者承认,表中的数字有统计不全之虞,并特别提出普济医院的统计不完整,故而未统计在内。编者还征引了《青岛概观》的就诊人数以为佐证:1924年4月至1925年3月就诊和住院的人数总计为12万人,1926年全年就诊和住院的人数总计为13.7万余人。这表明患病的总人数并未大幅下降,明显是《胶澳志》的统计存在问题。《胶澳志》统计数据之问题还有一明证,即所有疾患的女性患者均低于男性患者。这显然与社会常态不符。由于女性身体的特殊性,女性就医率一般都高于男性。而此时女性就医率低,则显然与女性的社会地位低、经济不独立而无法就医有关。
⑦四年的就诊人数分别为1440人、510人、506人和393人。参见《胶澳志》政治志·卫生,第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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