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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获取的个案,对十八世纪 中国社会中的男性晚婚和不婚群体作了探讨。按照本项研究,在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社会 中,25岁以上未婚者在总样本量中占15.37%,晚婚比例接近六分之一;30岁以上未婚者占总 样本数的10.33%,40岁以上未婚者占总数的比例为3.27%;45岁以上未婚者所占比例为1.25% 。这些结果告诉我们,在当时社会,晚婚比例是比较高的。然而较高比例的晚婚却并不意味 终身不婚也是高比例的。在晚婚者中绝大多数为出身社会中下层者。晚婚男性主要集中在贫 穷家庭出身者中。经济困窘是其婚姻失时的根本原因,而男女性别比例在一些地区的严重失 调加重了其婚姻的难度。男性晚婚的高比例表明,在十八世纪的中国,人口的消极抑制行为 是存在的。它对社会中下层家庭的人口增长会起到一定阻滞作用。男性晚婚者的大量存在在 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正常婚姻秩序的冲击。由此使男女在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禁闭难以形成, 至少使严厉的男女“大防”松驰下来。它无疑对传统道德的维系产生了冲击和威胁作用。
【关 键 词】刑科题本/档案/晚婚/不婚
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人们关注较多的是早婚行为的普遍存在。客观上历史文献中这 类早婚记载比较多。最近,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通过查阅刑科题本(在清代,题本是 中 央和地方高级官员向皇帝报告政务的文书形式,刑科题本是有关刑事命案方面的题本)婚姻 家庭类命案档案时,获得大量有关婚姻内容的个案资料。具体来讲,我们所利用档案的时间 范围是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六年(1781—1791年)。这些档案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的供 词。其中对婚姻与否说明颇详。经过初步整理,我们发现,在当时社会中,女性的早婚行为 具有一定普遍性;而男性的初婚年龄存在着两极倾向,即一部分男性的相对早婚与另一部分 男性 的相对晚婚并存,其平均初婚年龄水平并不高。还有,根据档案资料,十八世纪中后期的清 代社会,在女性普遍早婚和部分男性早婚的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男性在命案发生时并未 婚配。特别是对其中25岁以上尚未婚配者,我们视其为晚婚或未婚人口群体。他们中大部 分人 在以后会进入婚姻队伍。即使如此,了解他们在15岁以上男性人口中或各个同龄组的比例状 态,不仅对于我们认识该时期的婚姻状况是有益的,而且可帮助我们认识当时的世代更替 。与此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未婚者会终生找不到婚配对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不婚人口。 对此加以研究,对于掌握中国传统社会晚期中国婚姻的全部内容是有重要意义的。关于女性 婚姻状况,笔者已有专文论及(注:见拙作《清代中期婚姻行为分析》,《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在此着重对男性婚姻,特别是男性晚婚和不婚群体进行分 析。十八世纪是中国传统社会晚斯的一个重要阶段,研究这一时期的晚婚状况将有助于认识 近代之前的中国婚姻特征。
一、未婚者在不同年龄段的构成
为了对个案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对供词中有明确说明其婚否的个案 作了统计(见表1)。在此,未婚是相对于有婚姻经历者而言。所以,当事人在案发时有婚姻 经历与有配偶的含义不同。前者不仅包括有配偶者,而且有丧偶和离婚者。我们觉得,只有 将丧偶和离婚者包含在已婚者之内,才能与没有婚姻经历者作全面比较。值得注意的是,从 个案来看,女性晚是比较少见的,这与其他历史资料的反映是一致的。所以在此我们所统计 的主要是男性当事人的状况。
晚婚年龄-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
在个案中,有一部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清楚的,但因其案发时的年龄不详,所以无法将 其划入相应年龄段,只好设立“已婚但年龄不详类”。
由表1可见,当事人中已婚者占决大多数。为了更清楚地表现已婚和未婚的比例状况,将表 1 作如下处理。
晚婚年龄-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
由表2可以看出,当事人中未婚者所占总比例为18.59%,接近五分之一。我们认为,对当事 人未婚和晚婚的考察重要性不在于考察其总比例,而是分年龄组未婚比例。分年龄组未婚比 例是以某一年龄未婚人数与某一年龄男性数量相比。
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如果说男性在20岁以下结婚是相对早婚的话,那么20—24岁结婚也应 属 于比较正常的结婚年龄范围。因而,在这一年龄段,即使有未婚者,也不应将其列入晚婚之 列。况且,24岁以下各年龄段当事人在总数中所占比重不大,共有240例,占总数的12.46% 。
值得注意的是25岁以上年龄段。按照传统观念,25岁以上未婚者肯定应进入晚婚行列。 在25-29岁这一重要年龄段,未婚者在296人中有97人,所占比例为32.77%,接近三分之一 ;。至少从这一年龄段上,未婚比例是比较高的。至30-34岁年龄段,未婚者占26.85%,较 前一年龄段有所降低,然而仍在该年龄段总数中占到四分之一以上。至35-39岁,未婚比例 为22.67%;40-44岁年龄段为22.16%。但25岁以上未婚者(296人)若同全部15岁以上全部当事 人相比,在总样本量中占15.37%。这意味着若将25岁视为晚婚的低线的话,晚婚比例接近六 分之一。
我们认为,若从晚婚角度来看,对30-44岁当事人的观察更有意义。这三个年龄段共有个案 数为721件,占总数的37.44%;而在有具体年龄说明个案中占48.23%接近一半。其未婚数为1 75件,占同年龄段当事人的24.27%,占总个案数的11.71%。30岁以上未婚者为199人,占总 样本数的绝对未婚人数10.33%。较25岁以上年龄段明显降低。40岁以上未婚者有63人,占总 数的比例为3.27%;45岁以上未婚者为24人,所占比例为1.25%。
值得指出,我们对25-40岁未婚者使用晚婚一词意在表明即使他们以后婚配也是晚婚行为, 而现时他们实际是未婚者。另外,他们有可能会在将来进入已婚行列,但并不能肯定其都能 成为晚结婚者,一部分人则有可能成为终身不婚者。
那么,这些数据能否用来考察当事人的不婚比例呢?正如上面所言,通过当事人的供词,我 们所能得到的只是当事人已婚和未婚的说明,而非不婚状态的说明。因为事实上,即使30岁 以后各年龄段有如此高比例的人未婚,而他们中恐怕没有抱终身独身观念者,只是由于客观 条件的限制,使之不能及时婚配,只要有机会他们仍会以婚姻作为最后归宿。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十八世纪中后期同其他历史时期一样,高性别比(一般在115以上)和一 夫多妻制一定程度地存在,对部分家境较差男性的婚姻形成了制约。他们中总有一部分人不 得不终身不婚。实际上,年龄越大,其婚配的可能性越小。一些学者将40岁以上未婚者作为 考察传统社会不婚人口群体的低线(注:郭松义:《清代人口问题与婚姻状况的考察》,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还有学者以40岁和50岁两个标准来分析未婚人口比例 (注: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2 ,45—46页。)。若从档案资料来看,40岁以上才获得婚配机会的男性虽然少,也有一些,间或也有50岁 左右才进入婚姻之列者。不过总体上看,45岁以上再去寻求配偶的男性,其在婚姻市场上的 机会已经很小了。所以这里不妨将他们视为不婚群体,看看其在个案中所占份额如何。
根据我们对初婚行为的统计,在352件有男性初婚年龄的数据中,31岁以上各年龄段初婚男 性有47件,占总数的13.35%;而40岁以上年龄段初婚男性有12件,占3.4%,说明40岁以上初 婚男性虽然有,却已降至很低的水平。进一步看,45岁以上初婚男性为4件,占1.14%;50岁 以上初婚者只有一件,占0.28%。由此我们觉得将40岁作为不婚的初始年龄显得过低,因为 在40-44岁年龄段的确还有一定数量的晚婚男性开始进入婚姻之列。而在45岁以后,男性初 婚已成个别现象,即大部分男性若此时尚未婚配,则很有可能保持不婚状态。
表3 男性31岁以上初婚比例
年龄段 个案数 % 31—35 23 6.53 36—39 12 3.41 40—44 8 2.46 45以上 3 0.85 50岁以上 1 0.28 小计 47 13.35 总数 352 100.00
这样,若以40岁以上为界,未婚者有63人,占总数的比例为3.27%;45岁以上未婚者为24人 ,所占比例为1.25%。若以50岁为界,未婚者为5人,所占比例降为0.26%。可见上述三个年 龄 段的未婚比例并不高。
刘翠溶在明清家族的未婚人口研究中分别考察了40岁以上和50岁以上两种未婚人口的比例 。根据她的研究,以年满40岁以上为准,未婚者占2.2%;以年满50岁以上为准占1.5%(注: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2 ,45—46页。)。由 于 我们的分析对象与刘翠溶的分析对象不一样,很难作精确比较。不过粗略来看,两项研究结 果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表现出40岁以上未婚者比例较低的特征。
男性要等到40岁以后才婚配,显然不是来自富裕之家,而绝大多数是出身贫寒之门。
如乾隆四十六年直隶保安州案犯武发供:山西太原县人,48岁,在案下做工度日,乾隆四 十二年娶涂亮女人武氏为妻。同案人涂武氏(本地人)供:28岁,先嫁涂亮,乾隆四十二年十 二 月,涂亮因穷苦,养活不过,凭人说合得了12千大钱身价把小的卖给武发做女人,带有八岁 一个女儿。小的到武家生过一儿(议政大臣英廉,46.3.14)(注:括号中的官衔和名称为题本呈奏官员的官职和名字,数字为题本呈奏时间,如46.3.14代 表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同。)。由此可知,武发的身份为佣 工,其结婚年龄为44岁。
浙江余杭县冯德昌供:46岁,单身,佣工度日。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小的凭媒用财礼钱1 8千娶王学秀妾阮氏为妻。王学秀供:小的因无子息,用价20千钱娶阮氏为妾,不想阮氏呆 愚,口舌不清,又无生育……将其嫁卖与冯德昌为妻(浙江抚福菘,48.8.20)。结婚时年龄 为45岁。
我们在个案中看到许多晚婚男性与丧偶女性婚配的事例。由于他们在年龄上已没有优势, 再加上其家境和本人身份地位的制约,绝大多数年轻未婚女性不会将他们视为首选婚配对象 ;而丧偶女性出于谋生等迫切考虑,不得不屈就。这种男性的年龄及地位劣势与丧偶女性生 存需求容易建立起联系,促使此类婚姻成功。所以在清代中期,只要有机会,晚婚男性多以 结婚作为归宿。
四川达州胡明登供:湖南湘阴县人,55岁,父母已死,来川多年,木匠生理。彭氏(43岁) 原是向新琥的妻子。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因听得其夫在外病故,彭氏自愿主婚改嫁小的, 凭媒议财礼四千文,交彭氏收受接娶过门(议政大臣英廉,46.10.11)。男结婚时51岁,女再 婚时39岁。
陕西石泉县许万免供:53岁,湖南巴陵县人,在石泉县开米铺生理。小的先没娶妻,乾隆 四十五年凭同乡做媒娶已故余孔雄的女人刘氏为妻,出财礼银32两(议政大臣英廉,47 .2.28)。51岁初婚。
或许可以这样说,在十八世纪中后期,男性中的晚婚比重是比较高的,而终身不婚比例则 在一个相对低的水平。这就告诉我们,在当时的清代社会中,一方面具有较高比例的男性不 能 适时婚配,然而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并未由此失去婚配机会。他们设法寻求婚姻对象,并最终 找到眷属。另一方面,我们由此获得这样的认识:在这一历史时期,男性婚姻的纵向历程是 比较漫长的,从十几岁到约五十岁,都会有人不断进入婚姻队伍。婚姻时间的延长也会使生 育的时间相应延长。即晚婚引起的生育损失很可能通过延长生育时间来得到补偿。
二、晚婚及未婚者出身状况
在传统社会,男性能否适时婚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家庭经济状况所决定。子女的婚姻基本 上由父母操持。因而对男性来讲,其个人品行、生活能力,甚至相貌不起主要作用,真正的 决定因素取决于家庭是否具有财力为其完婚;这是人们的一般认识,那么档案中对此又是如 何反映的呢?由于当事人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说明并不详细,我们难以对每个当事人的出身有 准确把握。这里只好依据其身份职业对未婚者的状况作一分析。由于当事人24岁以下已婚或 未婚基本都属于正常范围,故对其不予观察。
从表2中,我们知道25岁以上未婚和晚婚的个案汇总数为296件。而这其中有相当部分当事 人身份不能准确确定。能辨明身份者有143件。
从总的比例来看,家境稍好的自耕农以及店主共有18件,占总数的11.044%;其余的佃农、 佣工、工匠、商贩等有职业者虽身份不同,但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比较接近,列为一个大类 , 有134件,占总数的82.21%。还有无业乞丐11人,占6.75%。可见,在晚婚者中绝大多数为出 身社会中下层者。
表4 晚婚未婚者出身及职业构成统计
地区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合计 % 自耕农 3 3 4 1 11 6.75 佃农 7 7 3 3 1 21 12.88 佣工 10 20 16 9 5 2 62 38.04 商贩 8 6 3 3 1 21 12.88 工匠 6 6 2 2 16 9.82 教读 0 1 1 0.61 脚夫 1 1 1 1.23 船工 1 1 3 5 3.07 屠夫 2 2 1.23 店主 3 2 1 6 3.68 杂役 1 1 0.61 游丐 6 2 2 1 11 6.75 剃头 2 2 1.23 合计 50 47 33 22 9 2 163
若从不婚角度来看(以40岁为界),共有个案33个件,而自耕农,店主中只有2件,占总数(1 63)的1.22%;佃农、佣工等为30件,占分项总数的18.40%;无业者为0.06%。另外,若在40 岁 以上不婚者内部比较,佃农和雇工为20件,在33件中占60.61%;自耕农和店主2件,占6.06 %;商贩、工匠、船工9件,占27.27%;屠夫、游丐2件,占6.06%。自耕农和佃主以外者共有 31件,在33件中占93.94%。
若以45岁为界,共有11件未婚,占总数的6.75%。其中佃农和佣工8件,占同一年龄段11件 中 的72.73%;自耕农和店主2件,占18.18%;商贩1件,占9.09%。自耕农和店主之外者佣、佃 、商贩等为9件,在同年龄段中占81.81%。
若以50岁为界,共有2件,占总数的1.94%,其身份均为佣工。如安徽霍山县涂秉阳供:52 岁 ,父母故,并无兄弟妻子,佣工:度日(安徽抚朱珪,56,7.13)。
总之,在晚婚和未婚者中,佣工和佃农出身的下层当事人都是各年龄段的主体,其比例都 在8 0%以上。
三、晚婚未婚状况的地区差别
根据对清代中期性别比的考察,虽然各省份之间总体上都显得偏高,然而,彼此之间的差 异也是十分明显的。按照人口学原理,性别比过高,就会对同期人口的婚姻带来影响。当然 晚婚和不婚除了受性别比的作用外,还受当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制约。而在十八世纪这一历 史阶段,可以肯定,人口群体中有意识的晚婚和不婚(除个别僧道尼姑之外)基本上不存在。 因而晚婚和不婚基本上可以视为由于社会环境和家庭条件的限制,一些人不能及时婚配。在 前面,我们已经从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方面作了分析。而对地区之间晚婚和未婚人群进行 比较,可以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有所认识。
晚婚年龄-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
根据表2的分析结果,全国水平的晚婚比例(以25岁为晚婚低线)是15.37%。若按地区看,差 异是比较显着的。北方省份总体水平较低,只有陕省高于全国水平。其余除河南外,均在10 %以下南方的江浙地区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高于20%。意味着该区域 的晚婚个案数超过样本的五分之一。浙江、江西和福建更高达25%以上,超过个案数的四分 之一。其中的福建又处于全国最高水平的地位,晚婚比例为36.73%,超过个案数的三分之一 。湖广两省处于全国中等偏上水平。西南地区仍然是云南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四川和贵州 只有10%左右。两广地区晚婚比例最低。奉天、吉林和京师因样本量小,不作具体分析。
30岁以上晚婚者比例较25岁以上晚婚者有明显下降。区域差别与25岁以上部分有相似之处 。北方地区稍低,只有陕西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江浙五省都在全国水平之上,福建为26.5 3%,仍为全国最高水平:浙江为23.46%,超过和接近本省个案总数的四分之一,表明该区域 晚婚具有一定普遍性,湖广的湖南高于全国水平,而湖北则降至平均水平之下。西南地区的 云南高于平均水平,其他省份则在5%左右。
40岁以上不婚者全国水平降至3.27%。地区差异也十分显着。北方省份除河南以外,均 在平均水平之下,江浙地区普遍较高,其中浙江升至全国最高位,达13.58%。江苏、江西和 福建也在6%以上。湖广的湖南高于全国水平,而湖北则处于很低的水平。西南地区均在3%以 下水平。两广的广东为1.79%,而广西则没有这个年龄段的未婚样本。
至45岁以上,不婚比例较高地区仍集中在江浙地区。不过,除浙江(7.41%)和江西(4.21%) 外,其他有45岁不婚数据省份比例都不高。更有10余省没有45岁以上不婚样本。但这并不意 味着没有样本就没有不婚者。这是因为45岁以上者介入命案的比例相对较低,并且在各地分 布也不一样。若把个案对象作为动态样本,那些40-44岁未婚男性肯定会有一些进入不婚之 列。 然而,个案中江浙那些45岁以上不婚比例高的地区肯定有其实际不婚现象存在的基础。
总之,根据个案,全国总的晚婚比例(以25岁和30岁为界)是比较高的,但具体到各个地区 差异是十分明显的,特别是这种高低差异表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其中的江浙五省普遍较高, 而且高出全国水平很多,进而对全国晚婚的高比例起到带动作用。北方地区只有个别省份较 高,总体水平处于全国低位。而两广地区的晚婚比例在全国是最低的。当江浙地区晚婚率在 20%以上时,两广则只有5%左右。地区差异之大可见一斑。不婚比例(以40岁和45岁为界)虽 然全国总的比例不高,而在部分地区不婚率则处于较高水平。江浙地区以40岁为界的不婚率 基本上在6%以上,这对全国的不婚水平起到重要影响作用。其它相当一部分省份不婚率则在 2%左右。若以45岁为界考察不婚水平,也只有江浙地区保持相对高的水平,而约一半的省份 没有这方面的样本,即不婚率为零。当然实际情形不大可能会是这样。不过它至少表明,依 照个案,当时社会的不婚比例是比较低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认识是,在十八世纪中 后期,中国婚晚婚比例是比较高的,不婚比例是较低的,而地区差别是十分显着的,形成一 部分地区晚婚、不婚的低比例与另一分部分地区晚婚、末婚的高比例的反差。
李中清、王丰曾对清代和近代部分地区的晚婚和未婚状况作过统计:其数据见下表。
从这个表中也可看出各地晚婚和不婚水平的差异。而且同一省份也有时期的差异。由于取 材 时期和对象不一样,所以难以作严格比较。就个别数据而言,两者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 处。表7安徽省1750-74和1800-19两个时期与我们所选的十八世纪中后期时间比较接近。在 表6中安徽30岁以上晚婚比例为12.87%,表7两个时期数据分别为16.1和12.6。可见二者虽有 差距,但差距不大。另外,从总水平上看,表7中1900-25年30岁未婚比例为13.7,表6为10. 33,两者也有相近之处。然而40岁以上年龄段,二者差异比较明显,表6为3.27,表7为6.7 。另外,按照个案,无论晚婚比例还是未婚比例,中国南方(两广除外)均显示出比北方总体 水平高的特征,而表7结果则相反。当然由于时期不一样,尚不能作出判断,这里也只能作 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它有待今后更多的研究来加以说明。
表6 中国有关地区男性未婚百分比
时期 地区 30岁时 40岁时 样本量 1700—24 安徽 8.2 不详 1040 1640—1900 北京 13 7 1103 1750—74 安徽 16.1 不详 1949 1774—1973 辽宁 20.4 16 3547 1800—19 安徽 12.6 不详 2353 1820—39 安徽 14.1 不详 2567 1929—31 中国北部 11.5 7.9 21560 1929—31 中国南部 7.7 3.9 24874 1900—25 全国 13.7 6.7 6538
资料来源:见James Lee Wang Feng:Malthusian Modelsand Chinese Realities:The Chin ese Demographic System 1700—2000,载《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s》25(1) :33-65(March 1999)。
四、男性晚婚的社会影响
从人口变动的角度看,晚婚会对人口的生育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引起生育率的变动,最 终对人口自然增长起到抑制作用。这种状态在人类采取有意识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时代才会出 现。马尔萨斯称之为消极抑制,或预防性抑制(注:(英)马尔萨斯:《人口原理》中的有关章节,商务印书馆。1996年。)。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至少在十八世纪 ,虽然人口增长对生存的压力不少官员和有识之士已经感受到了,但却不曾有以晚婚、减少 生育来缓解生存压力的观念,普通民众更不具有这种意识和行为。所以,当时社会的晚婚现 象完全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使一些人不能适时婚配的表现。但无论晚婚的原因如何,男 性晚婚行为的存在确实在贫穷阶层中产生了抑制人口增长的效果。实际也是消极抑制的表现 形式。通过以上对晚婚群体的观察,我们必须承认,在中国十八世纪,晚婚对当时的人口增 长会起到抑制作用,至少使中下层出身者家庭人口的增长受到抑制。
进一步来看,当时的晚婚不是男女青壮年都有的行为,而是男性单性别的婚姻特征。社会 上这样一批想得到婚配对象而又无法实现目标的男性的存在,会在当时社会有什么样的表现 呢?
个案中所反映的倾向是:这些晚婚当事人往往采取偷情、嫖娼,甚至强奸等措施来得到性 的 满足。我们认为,无论偷情、嫖娼还是强奸都可视为一种性方面的越轨行为。由此我们感到 ,即使在传统社会所谓男女大防严格的环境中,由于晚婚男性队伍的存在,社会秩序受到了 很大冲击。下面我们对个案中那些因奸情而引发的命案作一具体统计。
晚婚年龄-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
将上表简化如表8。
晚婚年龄-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
在上表中,“不详”是指当事人究竟已婚还是未婚,身份不能确定。对于奸情命案中的死 者(男性),尤其如此。虽然一定数量的“不详”案例的存在会影响我们全面把握当事人婚姻 状态与奸情的关系,但却不会影响对其基本轮廓的认识。
(一)先看男性与已婚妇女之间发生的偷情、诱奸及强奸关系。这里的偷情和诱奸是比较复 杂 的。其中有一部分是真正的婚外关系。而另一部分则是和物质利益有关的行为,甚至丈夫知 而纵容,变成实际上的卖奸。他们的共性是一种双方协商的行为,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自愿 。而强奸则是在没有默契和女方非自愿情况下的行为。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命案中的奸 情绝大多数发生在男性和已婚妇女之间。在和已婚妇女的奸情关系中,偷情和诱奸又占78.6 7%。我们觉得,最有意义的是分析男性身份中已婚和未婚者所占比例。在这一部分,未婚者 占到总个案数的一半以上。如果将“不详”部分剔除,那么这一部分的个案数由568件减 为398件,其中已婚为104件,所占比例为26.13%;未婚为294件,比例为73.87%。在未婚者 中,又有几个类别,“一般未婚”为他们未婚身份是能够确定的。但却不知其具体年龄,数 量不大。24岁以下男性占11.22%,他们可不被视为晚婚者。而25岁以上男性占绝大多数,比 例为79.93%;30岁以上者占56.12%。按照个案,这些晚婚男性为获得女性非婚性伴侣,多以 物质引诱作为手段。当然其中有一部分是丈夫因穷而纵容,而多数是在丈夫不知情况下发生 的。而无论哪一种情形均易引发冲突。丈大纵容时,以妻子作为生财、糊口的工具,而要价 过高,奸夫不能满足,丈夫要禁止妻子与其往来。这时,或者奸夫视其丈夫为障碍而欲除之 ,或者妻子与奸夫已生感情,合谋杀之。若是在丈夫不知情况下发生的奸情,一旦丈夫觉察 、发现,则极易以捉奸和其他暴力方式去处置。下面几例个案可对其有形象说明。
案例1:四川乐山县张氏供:45岁,李俸陇是丈夫(56岁)。今年(乾隆四十六年)丈夫与简潮 贵合伙贩糖,在家同住。丈夫出外时,与简成奸。丈夫发觉后,常打骂小妇。简对小的说将 夫毒死,以便久处。小的应允。后将夫吊死。同案犯简潮贵供:贵州龙泉县人,34岁,父母 故 ,并无兄弟妻室,早年来四川谋生(川督文绶,46.7.28)。
案例2:山东乐陵县张现武供:38岁,庄农度日。并没娶女人。平日和邻居王可义的儿媳张 氏时常玩笑。乾隆四十八年四月的一天,知她婆母男人都在外边做工,起意奸她,拿200钱 送她,调戏成奸。到了秋天,小的和张氏商量,叫她改嫁小的。她说有翁姑男人,这事如何 行得。八月,她男人工满回家,害起病来,整日躺炕上。小的不能和张氏行奸,嫌她男人 碍眼。十二月,小的起意和张氏商量把其夫毒死,推作病死,奸娶她作女人。张氏应允,在 烧 饼中放入毒药,让其夫吃下而死(山东抚明兴,49.5.27)。
案例3:云南阿迷州李国柱供:32岁,母死父在,不曾娶妻。小的卖肉生理。与铁匠田老三 妻(33岁)张氏通奸。小的因田老三常在家里,不能通奸,起意将其害死(云南抚刘秉恬,50. 10.8)。
案例4:江西德化县徐尚文供:48岁,安徽寿州人,父母俱故,兄弟二人,小的第二,并未 娶妻,在德化县剃头生理。与岳遇垅同乡交好。因他家贫,小的时常帮助。他妻子王氏素不 避忌,后成奸。岳遇垅撞见并不禁阻。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小的与岳遇垅共租王万相的空屋 三间搬去同住。常与王氏奸宿。她家食用都是小的照管的。五十年四月小的生意淡薄,无钱 帮忙,岳遇垅夫妇就要搬开另住。小的屡次劝阻不依。五月初五日岳遇垅不在家,小的在堂 屋内看见王氏又向劝留。王氏反骂小的养她不起,小的回骂;互殴,伤其身死(议政大臣阿 桂,51.3.24)。
案例5:江西上饶县吴徐氏供:27岁。已死吴经纶为丈夫,生有三子,与刘梦邻近居住。小 妇人向不避忌。四十六年八月丈夫外出,刘与小妇成奸,当给小妇人2000文钱。次日丈夫回 来见钱查问,妇人据实告知。丈夫并不作声。以后乘便奸宿,每次给四五百文。丈夫贪他帮 助,知情纵容。后因刘无钱,丈夫就不许他来往。为此,刘愤恨丈夫,与夫斗殴,伤夫身死 。凶犯刘梦供:31岁,父故母存,并未娶妻……(议政大臣喀宁阿,51.7.28)。
案例6:江苏如皋县陈三供:父母已死,并无兄弟妻子,与陈进才同姓不宗,与他妻时氏见 面无忌。四十八年十月,其夫外出,成奸。后被其夫撞见。时氏告诉小的说,他丈夫时常吵 闹要把她嫁卖,恐不能往来,叫小的帮同把陈进才勒死。趁其睡时,合伙勒死其夫(33岁, 时氏29岁)(议政大臣阿桂,52.5.21)。
案例7:云南普洱府他郎厅徐氏供:23岁,小妇嫁与约得(22岁)为妻七年了,没生儿女。与 白克先(28岁,无妻)同寨。乾隆四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山割草时与其通奸。后被夫觉察, 嚷骂说小妇做人不好,要把小妇杀死。小妇想不如先把夫致死,可与白往来无碍。四十九年 十一月十四日,与白一起将夫砸死在山上(议政大臣阿桂,50.6.21)。
案例8:江苏通州萧玉廷供:40岁,父在母故,并无妻室,与夏文通相识。乾隆二十九年上 ,小的与他妻马氏通奸,时常帮补柴米,住在他家已将二十年了。其夫知情纵容。近来他儿 子夏二长大了,时常抱怨父母不该做这没脸的事,不容小的在家同住。恼恨夏二,后将其勒 死(19岁)(议政大臣喀宁阿.49.11.13)。
相对而言,在个案中,当事人强奸已婚妇女所占比例较低,约为总数的五分之一。具体来 看 ,若将“不详”个案除去,共有107件身份比较明确者。其中已婚为43件,占40.19%;未婚 为64件,占59.81%;而25岁以上未婚者有43件,占未婚者总数的67.19%;可见,在强奸已婚 妇女案件中,未婚男性,特别是晚婚男性是主流。相对于诱奸和偷情,强奸更易引发命案, 其表现形式往往是女性或者因受辱而自缢,或者其家人去找强奸者报复。这无论从哪一方面 看,都是对当时社会秩序的干扰。
案例1:湖南郴州李得臣供:小的裁缝生理,朱氏为妻,生一子一女,俱幼小。乾隆五十一 年二月内小的出外缝衣,止有妻子儿女在家。后有人来告知,妻在家被堂兄李华光调戏…… 小的回家,妻要寻死,小的解劝。不料妻羞忿莫释,自缢身死。强奸犯李华光供:42岁,父 母 俱故,弟兄三人,久已分居,并未娶妻(湖南抚浦霖,51.9.13)。
案例2:湖北广济县潘胜加供:36岁,父故母在,弟兄三人。小的没娶。潘能是无服族弟。 住居相近,与其媳陈氏并不回避。小的因见陈氏年轻久欲图奸,无隙可乘。乾隆五十五年六 月十二日听说潘能要往湖里割草,乘空前往调戏。陈氏拒绝,喊骂。小的害怕逃走。陈氏羞 忿自缢(议政大臣阿桂,56.7.8)。
案例3:奉天开原县杨进山供:24岁,李氏为妻(22岁)。小的家和陈文富同屯居住。乾隆五 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晚,小的未在,陈欲奸妻李氏,不从,喊骂,被母听见,陈跑走。小的女 人投井身死。强奸犯陈文富供:30岁,父母在,两个兄弟。小的没娶,种地度日(奉天府尹 宜兴,56.11.8)。
(二)根据个案,男性当事人与未婚女性发生的各种奸情关系是比较少的,其数量只占总数 的5%多一点。具体观之,男性与未婚女性偷情和诱奸所占比例要明显少于强奸比例,这不同 于第一部分中的比例构成。
在偷情和诱奸类中,已婚男性只有2例,约占15%;未婚者14例,约占85%。而未婚者中24岁 以上和25岁以上男性各占50%。
在强奸类中,若将2例“不详”摒除,身份明确者共有24件,其中,已婚7例,占29.17%; 未婚17例,占70.83%。在已婚者中,25岁以上者9例,占52.94%。
在我们所接触的个案中未婚女性被强奸极易引发命案。被强奸者或者激愤自缢,或者其家 人 找到强奸者采取报复措施,形成冲突。
除了男性与女性之间发生的各种奸情命案外,在婚姻奸情档案中,还有一定数量发生在男 性之间的鸡奸案。我们从中收集了40件个案。其中主要当事人为已婚者有6件,占15%;未婚 者为34件,占85%。未婚者中,25岁以上者有32件,占94.12%。可见,鸡奸犯中晚婚男性占 较高比重。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是重视伦理道德约束的时代。而社会上一支晚婚男性队伍的存在 ,他们以违法的方式来弥补非婚生活的缺陷,这无疑会对当时的社会秩序、婚姻秩序形成某 种冲击。从档案中可以看出,至少在社会中下层家庭中,男女之“人防”并不是那么严格的 。这很大程度上与婚姻失调的状况有直接关系,即男性晚婚者的普遍存在,时刻会对正常的 婚姻关系起到某种瓦解作用。
结 语
由上可见,在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社会中,晚婚在男性中的表现是比较突出的。按照个 案数据,25岁以上未婚者为在总样本量中占15.37%;这意味着若将25岁视为晚婚的低线的话 ,晚婚比例接近六分之一。
若从晚婚角度来看,对30岁以上当事人的观察更有意义。30岁以上未婚者占总样本数的10. 33%,40岁以上未婚者占总数的比例为3.27%;45岁以上未婚者所占比例为1.25%。
这些结果告诉我们,在十八世纪中后期,晚婚比例是比较高的。然而较高比例的晚婚却并 不意味终身不婚也是高比例的。45岁以上未婚者有可能成为终身不婚者。按照个案,全国水 平的不婚者只有1.21%,这个比例是比较低的。
而晚婚和不婚行为在不同阶层出身者中有明显差异。晚婚者中自耕农、店主占11.04%,佃 农和佣工等占82.20%,无业者占6.75%。可见,在晚婚者中绝大多数为出身社会中下层者。 晚 婚男性主要集中在贫穷家庭出身中,经济困窘是其婚姻失时的根本原因,而男女性别比例在 一些地区的严重失调加重了其婚姻的难度。以至他们中不少人将婚配目标选定在丧偶妇女身 上。由此,丧偶女性在再婚活动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晚婚和不婚的地区差别也很显着。若以30岁为界,相对于全国晚婚水平(10.33%),北方地 区稍低,只有河南和陕西接近和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江浙五省都在全国水平之上,福建为 30.23%,浙江为26.39%,超过本省个案总数的四分之一,表明该区域晚婚具有一定普遍性。 湖广和西南地区的湖南和云南高于平均水平,其他省份则在10%以下。40岁以上不婚者全国 水平为4.21%,地区差异也十分显着。北方省份除河南以外,均在平均水平之下;江浙地区 普遍较高,其中尤以浙江、江苏和江西为高,均超过8%,浙江更高达15%。湖广和西南地区 则处于中等以下水平。至45岁以上,不婚比例较高地区仍集中在江浙地区。不过,除浙江(8 .33%)和江西(5.33%)外,其他有45岁不婚数据省份比例都不高。
总的来说一方面全国的总的晚婚水平较高,另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和中下层出身者中又有更 突出的表现。
男性晚婚的高比例表明,在十八世纪的中国,人口的消极抑制行为是存在的。它对社会中 下层家庭的人口增长会起到一定阻滞作用。
男性晚婚者的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构成对正常婚姻秩序的冲击。他们设法通过违规行为来 打破禁区,弥补未婚生活的缺失。既然因此酿成的命案如此至多,想必其他未引发冲突、命 案的奸情不在少数,由此使男女在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禁闭难以形成,至少使严厉的“大防 ” 松驰下来。它无疑对传统道德的维系产生了冲击和威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