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农业-清朝洪洞县的河渠灌溉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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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朝洪洞县的河渠灌溉与管理


李三谋、李震
清代山西洪洞县的引水灌溉活动程序和管理措施基本上是沿用明代的办法,采取了官督民办形式,即在官方宏观督导的原则下,由民间自筹资金,自行开办农田水利事业。并本着乡间自治的精神,通过公众选举,建立农村渠灌管理组织,进行实地工作。该组织率领广大用水农户努力维护和发展农田水利,利用传统的乡规民约--农村平均主义方法,开展公平、公正的公益性农业渠灌活动。
洪洞县位于山西省南部,境内河渠纵横交错,农田水利条件较为优越。唐代以来,该县水利事业有限较大发展,到清代已颇具规模。尤其是该县灌溉活动组织严密的,水利管理井井有条,较好地发挥了水的效益,对以后的水利工作影响很大。
一、渠灌概况
供洪洞县灌溉的水源主要有:汾河、涧河、涝河、沙河、霍泉、华池泉、普济泉及普润泉、宝泉等,“俱引流溉田”(1)。其中汾水在县城西门外一里许,从晋北转由赵城县而来,纵贯县南北,该县辛村、南玉、羊獬等村,百姓“导汾河水至临汾县北,溉田……”(2)。大涧水,名八十三川,由安泽县和沁源县分两路流来,归入洪洞县南面之汾河水。沙河水,在县城以北五里之官庄村,由赵城县候家奄发出,向西南流过洪洞县,沿途浇灌曹生湾、石桥堡、周壁、湾里等村土地。另外,霍山南麓霍泉,县城东十里处有华池泉,西二十里有普济泉,县城东二十五里有深泉、宝泉。皆为县民溉禾之水(3)。数水之中,霍泉之水流经地面较广,民获水利为最大,涧水、汾水次之。雍正年间,霍泉上有引水溉田的渠道五条:南霍渠、小霍渠、副丽渠、清水渠、丽泽渠(现皆统称之为霍泉渠),灌溉李卫、永宁、湾里等三十三村二万三千七百多亩土地(4)。在涧河上有引水溉田的晋源渠等十二条渠,溉蜀村、董寺、马家滩等村田一万五千二百多亩,在汾水上有通利渠、兴利渠(后并入通利渠),浇灌李村、马牧、公孙等村田六千九百多亩,其他引各小泉小河及洪水的溉田渠道五条,溉万安镇、西崔堡、中节村等二万多亩(此数条渠水量不稳定,有时仅能灌溉几千亩)。据民国初年《洪洞县水利志补》和雍正《校补洪洞县水利志》记载:康熙、雍正时期,洪洞县全县共有二十四条引水渠溉田六万九千亩(5),占全县总耕地面积六十三万亩的百分之十一多,可谓是农田灌溉的黄金时期。又据文献记载:乾隆时期洪洞县引水渠有三十条,浇地六万五千多亩,占总耕地面积六十万五千亩的百分之八(6),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道光中期。近代光绪年间,洪洞县引水溉田渠三十四条,浇灌面积为六万七千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六十万八千亩的百分之十点七(7),出现短暂的“水利中兴”。宣统末年,全县共有引水渠道三十七条,溉田面积五万八千三百六十一亩(8),占全县总耕的地面积的百分之九。从总体上看,清代前中期,灌渠虽不算多,但水量充足,浇溉成绩较为稳定:而到晚清时期,由于洪洞县水资源的有所萎缩,供水量不足(再加上其它复杂原因),虽以疏浚手段复开了一些旧废渠,使引溉渠道增为三十七条,但溉田数量不仅未能增加,反而还在减少。
二、地方政府的水利饬督之务
和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清朝政府认识到水利对农业的重要性,认识到了维持和发展农业对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故要求各级地方官员在劝督农桑的事务中,关注民间引水溉田活动,并加认真督导。那时,洪洞县有关水利的河道堤渠诸务归河东道统辖,平阳府知府兼管,并在府衙设有水利同知,负其专责,再责成洪洞县知县实力奉行(9)。河东道历年负责饬督和查核全道各府的渠灌等水利设施和河防事项,并要查勘重点工程。按清王朝中央政府的规定:河东道对于“……所属地方,一切干支可渠堰堤等项,当令水涸之时,责令地方官于境内逐一查勘,如有淤浅阻塞汕刷残缺之处,即报明该管道厅亲往确勘,督率州县务于春融时拨夫修浚,一律宽深坚实,结报核奏。……”(10)此道员是山西地方晋南地区最高的主管水利官员,他要向中央负责,理合奏报水利事项。倘若不实力奉行,就要受处。历任河东道均将洪洞县作为推行水政的重点地域,十分重视,每年年初皆指令该县疏浚河渠,申明标准。还委派官员不时察询其渠灌情形。
平阳府水利同知负责察督全府各县的水利之务,特别注重洪洞县的河渠灌溉,尤其是要亲自查核连贯赵城、洪洞、临汾三县的通利渠之水程和水规,视察该渠的阻碍情形或淤浅缺坏程度。有时还直接筹措其维修经费(11)。又设置了通利渠的主管长官,历年“经主管长官点验(渠长),督同(洪洞、赵城、临汾三县)各村沟首、甲首兴工治水,由上而下轮流浇灌。”(12)洪洞县知县负责全县各条引水渠道的浇灌,包括其河渠的修浚和防务。对于一些较大的工程--渠道防务、修筑渠口、闸门或开凿新渠等,还要僭同道员、同知巡视会勘,如康熙四十年(1701年),三级官员合勘通利渠旧址和新辟的通水线。一般较小的水利工程,由该知县勘明后动工,也有民间直接兴工,而事后告知知县者,知县除了直接指挥渠长之外,有时遇上有关全县的水利工程创新事宜,还直接招各村沟首赴县承命(13)。
出于传统的重农政策精神,从清初出来,河东道衙一直强调农田水利的工程的规划性,并于顺治年间根据所属各县的意见,详细规定了浚渠活动中的挖泥、运土、培岸工程和防汛活动中的筑堤、修闸等工程的施工标准,专案记载,严格执行。还于各处大中型工程的进行中和结束后,分别委派官员、胥史巡回视察、检查,一旦发现草率之举和隐患之点,立即责令返工,面儿上的工作不能疏忽。
从康熙、雍正到同治、光绪、宣统各代,洪洞县各县制定了一些渠道的水程,修订或批准明朝传下来的旧水程,批准、饬行各渠水册(包括旧水规旧水册),令由各渠渠长执行。有时还让乡地、保甲监督渠长的行为。这样,在广泛的意义上讲,洪洞县知县抽象地管理着全县各渠的溉田工作。不过,当时的官府管理是承袭明代的一种旧体制,尽管是多层次管理,实行垂直领导,但负责水利的官员都分管其它方面的工作,没有专职,工作起来很有限,只能是一种宏观的管理,习惯上称之为督饬或劝谕,难以深入下去。并且,一般是行政干预时候多,业务指导方面少。而实际上公认的官方所做的切合实际的工作,主要就是对民间水利纠纷或有关案件的处理,具有维护秩序和稳定局面的意义。
三、民间的渠道管理
直接的、具体实地的渠灌组织活动是在该县各村乡,由民间百姓进行的,即主要是由拥有水田并列入渠册的农户来进行的。他们按渠册所载“水例”去溉田,遵循着统一的制度。所谓渠灌管理,说到底就是由渠册(或称水册)规定的组织活动。在每个引水渠上都立有渠册,规定“水例”条款,即由民间制定乡规民约,有依条赏罚之作用--属于“自然法”制的性质。各村都存有渠册(水册)一部。每部渠册使用之始,皆要先呈知县衙门,通过知县验册,并由县衙钤印后,才可正式执行,从明朝至清代,该县一直如此(14)。册子损坏后要重修,一般不动条例,只做一些补充。至于新立渠册,仍须通过知县钤印才可使用。此处的渠册“水例”(乡规民约),完全产生于村镇的水田农户。在渠册范围内的水利活动是一种通过官府承诺的民间自治活动,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内容:
1、对参加渠灌活动人员的组织安排。
遵照渠册规定,于每条引灌渠道上皆设立渠长,以具体主持操办河渠公务,下设水甲(沟头)若干名,协助渠长工作。渠长和水甲皆由民选,按年轮换,属于一种差役,在汾西之普润渠上(从西崖堡引清泉水至杜戍村、南马驹),有关各村每年限时公举有德于之乡民一人为渠长,专司水利。“各村夫头(有水田的农户代表,也由公选,也称沟头)人等限二月初一日俱至某村某庙聚集,公举有德行之长为渠长,总管夫役,每年轮流更替。每村仍举甲头(沟头)二人,巡水三人,分管该项村渠事”(15)。一般渠上的组织机构皆为两个层次,即渠长、水甲(沟头)。由于各个溉渠的事务繁间不同,所以各渠的水甲和渠长的人数也略有差异:如涧渠上(在汾西之高公村、杨家庄,引用雷呜山山水,现废)有正副两个渠长,沟头、巡水各三名。而通津渠(枕山山涧水渠,已废)才仅有一名的水甲,两名“公直”--相当于副渠长。选举渠水、水甲,一般皆在正月初至二月初期间,而各渠还特别定有固定时日。渠长水甲有候选人,必须在特定的候选人员范围内选定。候选人员称为“夫头”,先由百姓选出(这些夫头必须是富户),然后再由夫头集会,选出渠长、水甲。有的地方只选夫头,而在夫头中通过抽签产生渠长、水甲。如在陈畛渠(陈珍渠)和通源渠上,“掌例”(渠长)在夫头中产生,即“必地多并有水地者充应,而先后俱系(在夫头中)公拈挨定(次序),至期不得推阻”(16)。其时还有跨县域的民间选举活动,如通利渠(在县城西北三十里处的,引用汾水,现为汾西渠一支)浇灌赵城、洪洞、临汾共十八个村的土地,选举渠长也就因之在此三县的十八个村内进行,官府不干涉,由民间自行活动,共选一名,“督渠长”(总渠长),再分别由三县各自独立选出一名分渠长。这在实质上是一种以渠道路线为纽带的三县农民的横向联系(17)。此渠的组织机构也较为特殊,有三个层次:总渠长、分渠长及各村设置(选举)的沟头。各个渠的渠长,统筹渠务,预先布置水利活动,应用物料要制备齐全;及时召集水甲及夫头集议渠事 ,安排河道、渠堰工程。水甲时常巡查渠道,看守渠堤工程,并将巡查情况汇报渠长。有无治水使水工程,并各处险要应如何设法预防,各水甲要按日专行题报。
每年开春,土地释冻之时,渠长要通过水甲或沟头组织水户(有水田的农户)挑浚河渠,清除淤泥,有的地方规定一年疏浚河渠两次。如在先济渠上(在县城东三十里处郭盆镇,引用涧水),每年二、八月间,沟头承渠长之命派拨众男子(夫)淘浚渠道两次(18)。在浚渠方面,各渠“水例”(制度)规定事项具细,组织严密。出夫定人,兴工定时定时定量,标准一致。润源渠渠规:定于每五年由渠口自上而下大淘渠一次,渠底宽七尺二寸,渠口宽一丈,深一丈。“每夫(几亩或十几亩定为一夫)每日拨夫(田劳力)二名”,限十日内淘完。本渠又定于“每年春初由城壕自上而下淘渠一次,每夫每日拨夫一名,限十日内淘完”(19)。各渠渠册一般皆载定:某渠总长多少,溉几村田,额定夫役多少,渠身各分几段,某村浚渠某段,各段长度分别为多少,何时完工,有条不紊。条规既定,通常不变。如疏浚小霍渠(现并入汾东之霍泉渠),水册载定:该渠“母渠共五百五十八杆,由上水凭石至下水凭石为则,每年惊蛰节后,渠长择日破土后,即鸣锣起夫淘渠,因渠有高下宽窄、难易不同,各社(一村为一社或数社)照依旧规分定,各淘各渠。自上而下,东社夫十九名,淘渠五十二杆;北社夫十五名,淘渠五十六杆,堰北沟夫三十名,淘渠八十二杆;苗夫沟夫六名,淘渠五十二杆;……淘渠工竣,以三月清明节前,渠长择日传各夫兴工堵堰治水,引水入渠,挨次灌浇,不得有误,如此而己,有误科罚”(20)。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工程不仅存在包段分工的标准,而且还因地制宜地在每条灌渠上定有不同施工标准,掏渠有多深、多宽、坡度多大都有详细规定,严格执行。某年某时某段灌渠的挑挖者是谁也逐一登记在册,以备查核。不合工程规定标准的,要“罚工多做”。另外,如遇挑渠后渠壁很快塌方的,要由原承办人(作工者)马上返工重修,否则,若一旦由此而造成跑水、毁渠事故,则要通过渠长重罚承办人和未及时申报情况的水甲。
开新渠或修辅坏渠时,也要由渠长组织民力进行。其活动内容各处类同:在南霍渠上,除了随年养渠之例行淘挑浚外,遇有“天雨冲破渠堰,令道觉村沟头即使申复渠长(驻渠口),会集众夫开渠修理坚实,如过时分不行申复,罚白米一石,如夫一名不到,罚白米三斗”(21)。据乾隆《崇守渠渠册》记载,该渠遇到破坏之时,由巡水报知渠长(掌例),集众夫修理(22)。与其他各渠一样,督修事务全由水甲负责。在设有分渠长的通利渠上,由兴工渠长、治水渠长这两位分渠长专门负责修补的工程事项,沟头实地指挥夫役劳动。修复后,由分渠长亲自雇募的巡水人员,长期看守护卫。平常最易破坏的是河渠的渠口或“陡口”,以及各处的土堰,所以人们时常奔命抢修于这些地方。一旦出现事故,逐级追查责任,按情节轻重论处。如果责任在渠长或分渠长一方,而且事故重大,除了通过县衙处罚渠长外,还要进行临时特殊选举,更换渠长。
在通利渠上,渠长还要督催各村沟头完纳水地税粮,代替乡地保甲行事。在陈畛、南霍等渠上,各村沟头皆要承渠长之令负责收取用水农户所交公费及完纳渠租。
各渠渠长还要饬令沟头包括巡水,去查察溉田水程,即要监督用水农户的行为,防止其盗水、越界、重浇等弊病产生。一般各渠皆规定,由巡水严密监视被封闭的渠口不准擅自打开,在用水之时分班轮视,有时在水程吃紧时,干脆令沟头或巡水不分昼夜,驻扎陡口,坐地固守(23)。又令沟头全面查勘各支渠、毛渠的走水情形,随时检点母渠水流的开放和归收,若失其觉察者,按例罚沟头“百米一石”(24)。
沟头、水甲除了在一般的情况下协助渠长工作,听命渠长的安排之外,在特殊情况下,可越过渠长,直接听命于县衙,遇上有关全县的水利紧要之务,如遇渠堰抢修救护等事时就是如此。史称:县下有诸般文引,四季鼎力支持,官府紧急日期,拘集各村沟头,火讫前来,如有一名不到,照依渠例科罚白米二石(25)。即各渠长所属之沟头既有统一听命于渠长的一面,又有独立于渠长之外一面,可谓是一种有机的组织和谐。
各渠渠长所属之沟头拨派夫役,组织农户进行渠务活动,是依据''''''''夫簿''''''''分配劳力的,而“夫薄”又是按渠册的所载条款而订立的。一般“夫簿”是与渠册分存的,也有订在一块的,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崇宁渠渠册与“夫簿”被合订一本。各渠皆是先编夫立册,然后在派役兴工。而编夫的办法是按土地(水地)的数额来折算。普润渠上,每地三十亩编为一夫,按夫出役(当差)(26)。除珍渠,每地五亩编为一夫,应时当差。副霍渠,分二沟,共溉地一千二百五十亩,原每五十亩编为一夫,后又改为每十亩编成一夫,随时听沟头派拨,按夫均差(27)。以上各渠虽然因灌域差异,而在编夫上的折算田亩数额有所不同,但实质上皆是按农户的土地(水地)多少来派役,即采取按浇灌土地数量的多少均匀分配或调动劳动力的形式。受益多则付出人力也多;受益少,则付出人力也少,意在求得公平。“如地卖于人,即要明白供报,旧管开除,新收应役”(28)。即田主若将土地卖于别人,就将原来所当河渠差役取消,并要将买田者新收入册,继当夫役。如有卖一半田者,过割夫役也为一半。
2、筹支渠灌经费。
无论是开渠还是筑堤打堰,一概全县水利工程,所需经费,皆由渠长自筹,百姓均摊,例不动用国家库款。故清代文献记载道:山西省“各厅州县堤堰河道甚多,均系民捐民办”(29)。只有省城岁修汾河堤堰才准动用政府库款。或者是民间河渠遇有特大工程,需款浩繁,百姓负担不起时,才可通过府道官员核实,由布政使、督抚奏明朝庭,动用国库之款。此即所谓遇有“工段绵长、民力不济者,亦即据实详报,酌量请旨动项(国库款项)办理,……”(30)。通常情况下,所兴水利工程,俱为用水农户集资自兴。有时农民自行组织进行,也有的时候官府劝谕发起或督率组织。如时人所言:民出其资,官发其令。各渠所在村庄,除了均出夫役外,渠道所需和备用工程物料、雇募用款,又皆要在百姓中摊钱。如康熙《润源渠渠册》记到:有关本渠“凡遇公事使用,各村公摊,不得使一敛十”(31)。陈畛渠、普洞渠、副霍渠等各渠上,皆实行履亩贴费或称量田使费--公摊钱财。如清水渠所在之李卫村,在同治年间通谕用水农户:“所有渠上祀神八大祭十二小祭,动工演戏,渠长帮贴项,巡役工食等各项公费,统从三十夫数(每七亩为一夫),按地均摊”(32)。同样,我们曾见光绪 《通利渠渠册》、光绪 《通津渠渠册》等也有类似的记载--出办祀神及其他渠需物品费用,俱照水田分摊(33)。在各类渠册上皆 一律载明,全渠共溉土地若干亩,每一民户各有若干亩,坐落何处,有条不紊,以此为筹集渠费的依据。按田亩交纳的渠用经费,从渠册上看是田主承当,但在实际上并不一律,有的地方是自耕之田由田主出渠钱,而佃耕之田则由佃户出钱。如副霍渠,“帮贴渠长,旧规,在本夫三十亩之内,每地一亩帮银二钱”,后改为帮钱一线。“其银出自佃户,应帮之地议免本年夫役祭奠”(34)。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河渠堤坝之经费,除了按亩均摊外,有时一些官吏、绅士也捐献钱物。他们或用钱事先将拟筑堰开渠之土地买回,捐作公物;或捐钱充作维修渠道之费--公益费用。如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因地震之故,通利渠被湮,民间亢旱数年,康熙四十年(1701年)平阳府知府秦棠捐出养廉银一百六十四两,在赵城县购买地基,“令民另开渠路,洪洞县得灌溉”(35)。乾隆《润源渠渠册》记到:县民乔而严,急公尚义,向本渠捐银二十两。光绪《山西通利•水利》记载:同治八年(1869年),涧水泛滥,沿岸洪洞县渠堤破坏,“知县张维潘捐集绅邑钱(一)万二千缗,重加修复”。不过,这些捐款,仅仅是各渠偶尔的辅助性、附带性的例外经费。而最基本最重要的常例经费皆是上述向农户照田摊征的钱财。
河渠所用各项经费如购置渠用物料款、祀神款等,皆是由沟头征收,农户随时应付,普遍摊交,一年数次。只有渠长帮贴或津贴一款,具有包供的性质,由部分固定的农户包纳,完此一款后,既免各费又免夫役(36)。此款,既属渠租渠费,又有代役钱的性质,是二者结合,并且津贴渠长一款在支用方面,又具有包干的性质。此款的一部分用于河渠开支,另一部分归渠长个人,即由渠长自己掌管--渠长用此款办完公共事务后,余数归己。此款并非如今意义上的职务津贴费,它是“作为津贴渠长并雇觅巡水潜之款”(37)就象当时官员的养廉银一样,额领包支。其它各项经费则是量出为入、由支数定征额的,没有包干的性质。
经费的筹支活动的,在一定程序上讲是连续性的,一般没有经费的统一储存阶段(小财库中仅有些极小的剩余之款),通常是征收回款额后,即刻交由支款人一次领支,即现征现支。如在润源渠上,凡入册(水册)使水者,公验红契,交纳渠钱(渠租)。“本渠凡有纳到渠钱并石灰钱,许各村公直(水甲)即刻登账,备买渠上稻草、石灰等物用”(38)。特别是一些在祀神、巡役工食等常例用费之外的特修用费,常常是临用款之时才开始紧急筹征--兴一筹一款(39),款子一旦完征,便归支用。并且是甲征甲支,乙征乙支,没有对应的连接环节。即沟头征沟头支(只是在个别有关全县性的大渠上,才是由沟头征款,由渠长掌握支款)。更为明显的是渠长帮贴一款,它的收、支两项活动内容是并为一个过程或一个步骤的。如通利渠,“值年有渠长之村,分夫十二名,每名作钱四千五百丈,就近尽数交给渠人,作为津贴渠长并雇觅巡水夫的款,……不准误期缺交”(40)。补贴渠长部分钱由其本人拿走,而“雇觅巡水夫”又是由渠长办理,因此,该项经费的收入之时便又是领支之时,同为一体。 各渠经费一般是由沟头兼理(有时渠长兼理),大体上没有专职管理财务者。只是在通津渠等个别渠上,才设有一位管财者(41)(只统计收支数目,不保管经费)。在各项经费中,帮贴渠长一项是额征额支(包干),没有余缺之说,而其它款项,在每年支销后,若有节余,则依常例“告众公存”(42),告众公存者不仅有货币,通常也有一些剩余之物料。不过数量很小,往往是几根木头或几吊钱。

3、使水水程及有关事项。
当地民间浇灌土地的,采取计日轮浇或计时使水制。如同治《小霍渠渠册》讲:堰北沟与官庄社共用水程九日的,后改为十一日,前者五日,后者六者,由前至后依次浇灌,周而复始。先济、南霍等各渠皆是如此,每渠各处用水时日的划分是按土地均定的,即总计各溉田面积而平均计算。如小霍渠在同治时规定:全渠共溉“一千四亩有奇,因照现在地亩(1872),以四社三沟酌定分水,每年渠长于四月初一日各分水程,照规例轮环”(43)。有的灌渠,表面上是按“夫”分水记日,但在实质上仍是照亩计日轮程。如南霍渠,先按亩编夫,然后以夫计日,每夫平均使水二日。其中冯堡村一十二夫,使水六日,周村十夫,分水五日。每年“自二月初一日的从下冯堡村为头使水,如满日交割下次村分”(44)。先济渠等各渠也同样的是名义上照夫计日使水,实依田分水轮程。也有的地方既酌量水田数量又参考土地位置,将各村庄土地依次编号,分为数段,每段水田起止分明,用水时月固定,从第一节轮到最后一节。
各渠所属村庄之各段水田灌浇时,一般皆要轮使牌照,称为水牌,谁使水时谁将此牌子立于界区,无牌不得浇,因为当时溉田是尽渠水所及而灌田,而是只灌在册水田,不当夫役不纳渠租未入渠册之近水土地不得浇,立界牌就是防止水入不在册之地,也有防止用水之户不依次序引水的作用。为了不出意外,还刻有水印,在使水农户中传递。如丽泽渠规定:“本渠上起置木牌一面,长二尺,厚二寸,阔一尺。木印一颗,长八寸,厚五寸,”渠水,流到时刻,并行水牌、水印、水历,预先交付(45)的。有的灌渠是用“沟棍”代替水牌,名词不同,但作用一样。如润源渠渠规规定,“本渠,九村轮沟使水,凭沟棍、渠印、支帐每定卯时交递,自上而下,”(46)崇宁渠上的使水执照甚为简单,只有“沟棍”一根。
各渠渠例皆禁止水(越)过地界,也不许卖水、重浇 、私自截水引水,违者皆罚。在引用霍泉水的各条渠上,“各村浇过地亩并渠角须要打讫灰印”,作为闭封记号(47),意在防止重浇。在汾水各渠上规定:各村执牌浇灌时日,本渠上游村庄的各陡口一律洒灰盖印,予以封闭,意在防止擅自截水。
以上的组织管理(称为“渠例”),是官府督导下的民间行为,是建立在乡规民约基础上的一项互利、协作的经济活动,实质上乃属乡村人民的自治范畴。它以分配公平为原则,以机会均等为要义。并通过这两个关键性内容来启动、运行和维持当地的农田水利活动。如此方式,如此经验,是农村长期以来流行的一种传统办法,是一种高度统一的一刀切的管理手段,这种手段没有灵活性,只针对一般情况行事,未能顾及特殊问题,因为如此管理措施是以均平、均等为核心的,带有某种绝对性,并没有别的附加条例给予补充。不过,这种管理制度的存在在当时具有一种相对的合理性。它是农村自然经济的产物,它是建立在较为原始的古代封建社会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基础上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它长期以来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并早已成为维持民间水利活动秩序,推动农田灌溉事业发展的有力杠杆,在古代特别是清代曾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直到今天仍具有参考价值或借鉴作用。
清代洪洞县的水渠大多为前代开凿之老渠,但是民间修葺疏浚,很有经制,掏挖定次及时,保渠养渠,不遗余力。渠规严密,组织有效,与全省其它各县相比,甚为完善。洪洞县的水田面积与太原、榆次等县相比,虽不算多,但渠水多为河水,泉水、山水为少,供水有常,百姓获水利较厚较稳定(与榆次县相比)。可谓是利民之渠,模范之农。
注解:
(1)(2)(3)(明)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第2册,卷41。
(4)雍正《山西通志》卷30;雍正《洪洞县志》卷2。
(5)雍正《校补洪洞县志》卷2。
(6)乾隆《平阳府志》卷13;民国六年《洪洞县水利志补》。
(7)光绪《洪洞县志》卷2。
(8)地方档案:(民国)《山西省各县渠道表》上册。洪洞县。
(9)(10)(29)(30)光绪 《晋正辑要》卷30,工制,水利。
(11)(17)(23)(40)光绪 《通利渠渠册》,渠例。
(12)民国《临汾县志》卷1,沟渠考。
(13)(21)(24)(47)雍正《南霍渠渠册》,浇灌。
(14)(15)(26)康熙《普润渠渠册》,浇灌条款。
(16)(39)(41)(42)乾隆《陈珍渠渠册》,浇灌。
(18)(32)(33)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先济渠,清水渠、通津渠。
(19)(28)(31)(38)(46)康熙《普润渠渠册》,水例。
(20)(43)同治《小霍渠渠册》。
(22)乾隆《崇宁渠渠册》,水例。
(25)乾隆《南霍渠渠册》,条规。
(27)(34)同治《副霍渠渠册》,条规。
(35)光绪 《通津渠渠册》,条规。
(36)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清水渠、南霍渠、通利渠等。
(37)光绪 《通津渠渠册》,条规。
(44)雍正《南霍渠渠册》,条规。
(45)雍正《丽泽渠渠册》,条规。
(资料来源:《农业考古》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