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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汉代公田救灾方式与产权变迁
段 伟
转引自:中华文史网
许多学者认为汉代“公田”包括苑囿陂湖、园池山泽和散在三辅和郡国各地的官有土地[1]。本文研究的公田仅指以耕地形式保有的国有土地。近些年许多学者对公田的假税问题作了研究,但由于没有注意到公田在经营过程中的微观变化,使得在研究假税形态的转变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实际上,汉代政府利用公田救济贫民使得公田经营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可以说汉代公田的使用方式是政府制度创新的结果。当发生战争或自然灾害后,百姓衣食无着,社会生活资源希缺。为了解决这个矛盾,稳定社会,政府需要重新配置社会资源,公田就成为赈济贫民的重要配置资源。国家对公田的支配和经营,一般认为主要有四种方式:(一)赏赐给贵族、官僚和有功之臣。(二)实行屯田。(三)将田高额出租给百姓。(四)假民公田,收取普通赋税。(五)把“公田”“赋予贫民”或“赐贫人”[2]。本文研究的是与救济灾民有关的上述(三)、(四)、(五)三种公田经营方式。
一、赐民公田向假民公田的转变
汉代政府掌握着大量公田。这些公田主要有四种来源:(一)“故秦苑囿园池”。(二)武帝时因杨可“告缗”没收的“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史记·平准书》)。(三)离宫别馆天子不常居处的垣外空地,也每辟为公田,即令离宫卒耕种。(四)凡兴修水利开渠筑路所新得的两旁肥地和陂池郊野以及无主的土地,也多辟为公田[3]。西汉时期财政收支实行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相分别的制度。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有:一、田租,二、算赋,三、更赋,四、算訾及算缗,五、算车船,六、算马牛羊,七、盐铁专卖的收入,八、榷酤的收入,九、均输的收入,十、卖爵的收入[4]。国家财政负责统治天下运转。帝室财政收入主要有:一、山泽之税,二、江海陂湖之税,三、园圃之税,四、市井之税,五、口赋,六、苑囿池籞的收入,七、公田的收入,八、献物及酎金,九、铸钱等[5]。帝室财政则是负责皇帝个人生活运转。这些公田如果赋与百姓,则田租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但汉初,人口稀少,荒田遍野,百姓贫困,帝室财政支出并不多,国家为了恢复生产,争取更多编户齐民,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开始向无地或少地的百姓赐田。《汉书》卷一上《高帝纪》高祖二年十一月“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田之。”到武帝和昭帝时,政府也曾赐田。《汉书》卷六《武帝纪》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汉书》卷七《昭帝纪》始元三年:“秋,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但这些赐田是为了徙民陵墓,是吸引移民的措施,故给与移民私有权,与汉初的目的有所不同。
公田的经营方式到武帝时期已经有所变化。武帝时期,公田数量扩大,或属于帝室财政,归少府、水衡管辖,或隶属国家财政,归大司农管辖。此时期,武帝奢侈无度,多次出击匈奴,四处修建水利,救济灾民,导致国库空虚。为了增加国库收入,政府开始从公田获取利益。公田多数属于帝室财政,为了将收益归入帝室财政名下,政府就不能再赐民公田,只能向百姓出租公田,保留所有权,百姓拥有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这样,假民公田应运而生。《盐铁论·园池篇》载大夫云:“诸侯以国为家,其忧在内。天子以八极为境,其虑在外。故宇小者用菲,功巨者用大。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供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任田官以赡诸用,而犹未足。今欲罢之,绝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殚,困乏之应也。”可见,实行假民公田的目的在于营利,以补财政收入之不足[6]。
假民公田如何经营,众多学者论述不同。有学者认为假民公田经营应该有两种。租佃型“假民公田”有专门的农官主持,假田者不论是内地贫民还是边郡徙民,都要缴纳高于郡国田租的租谷。授田型“假民公田”是以国有土地授之于民,不征收高额地租。它包括文献中给予贫民、流民的“假民公田”和“赋民公田”。他还认为“赋民公田”和“赐民公田”有区别。“赋民公田”是授田性质,“赐民公田”是将土地所有权赏赐于民[7]。但实际上,“赋民公田”和“赐民公田”是一样的,都是将土地所有权授予民,政府收取普通地税,这一点已经有学者证明[8]。
还有学者将上述(三)、(四)两种方式都称之为假民公田。即假民公田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经常经营“公田”的方式。国家设有专门官吏主持工作,在三辅地区、内郡、西北边郡都有这类公田。这类公田所有权属于国家,租民要缴纳高额租谷。另一种经营方式是专为优待贫人、灾民、流民的“假民公田”。这种经营方式直到宣帝时期才出现[9]。
分析作者所举的高额地租的事例:1、《汉书·沟洫志》载武帝曰:“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作者疑心左、右内史掌管的“公田”的地租比四方诸郡“公田”的重。但据周国林解释:汉武帝所说的大意是,兴修水利本是为着备旱,保证农民无谷丰收,可是“内史”地区却借机增加租额,高于各郡,是不当的,应该减轻。这里“内史”与“诸郡”比较,并非因采用不同土地制度而并论,而是因地区分布不同而相提[10]。故此这里不能作为租民要交高额地租的证据。2、《后汉书·文苑传·黄香》:“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千斛。”此条确实反映了高额地租。 3、《水经·河水注》:“苑川水地为龙马之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这里,马援出租“公田”,剥削率为50%,反映的也是高额地租。但这属于“民屯”。黄今言先生已经指出:“屯田制与假田制,仍有不同,两者不好完全画上等号。因为这种‘民屯’实际上是‘军屯’的延续,是国家有组织的耕垦活动。‘屯田民’与‘假田民’(豪强除外),乃至在物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11]。所以这一条不能作为普通假民公田材料研究。4、《居延汉简》:“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三O三·七甲一五八五),“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二十一石八斗”(三O三·二五甲一六一O)。分别反映地租率为40%和34%。周国林考证,此两简反映的田租不是所谓高额地租,作为赋税,它应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所纳土地税,田租的负担者是些具有土地所有权的人[12]。从上面四点分析可以看出,真正有价值反映政府将公田租与百姓收取高额地租的现象出现在东汉。笔者尚未见到西汉政府假民公田收取高额地租的史料。
按照作者所列的经营方式,还会得出缴纳低额租税的公田经营到宣帝时才出现的结论。实际上,收取低额租税的公田经营方式早在武帝时期就已出现。《史记》卷一百二十六《滑稽列传》载,武帝乳母上书曰:“某所有公田,愿得假倩之。”武帝曰:“乳母欲得之乎?”将公田赐予乳母。昭帝时也有假田。《盐铁论·园池篇》:“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膳。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结合这两条史料,可知武、昭时期都有假田,而且假田租税不会很高,这样,武帝乳母和富豪假田之后再转租给民众才有利润。从而我们可以得出,至少从武帝时期开始,收取低额租税的假田已经出现。但是不是只有贫人才能假田,史料没有说明,我们不得而知。《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载赵过行代田法“令命家田三辅公田”。韦昭注曰:“命谓爵命者。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由此推断当时能够假公田的可能不是没有爵命的贫民。
假民公田意为百姓向政府租借田,既然是租借,百姓可能还须缴纳部分资金。《九章算术·均输》有道算题:“今有假田,初假之岁三亩一钱;明年四亩一钱;后年五亩一钱。凡三岁得一百,问田几何?答曰:一顷二十七亩四十七分亩之三十一。”此题具体数据我们不必深究是否反映当时现实,“值得注意的是它为我们提供了假田要交一些钱的信息”[13]。国家与百姓之间公田的使用权的交易活动需要百姓付出一定的交易费用。北魏时的一条材料间接说明了租赁公田的费用比自耕地费用高。《魏书·食货志》:“孝昌二年终,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公田租赁费用要比普通田租高一倍。
可能就是因为假田需要一定的交易费用,才使贫民甚或普通百姓没有假田的机会,豪强趁机假田,再转租给真正需要土地耕种的百姓,谋取利润。不论此交易费用是否存在,豪强假田转租的事实是存在的。《盐铁论·园池篇》:“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膳。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由此,假田制度引出两种后果:(1)公田多为豪强所假得,豪强再将公田转租给贫民,收取高额租税,贫民没有享受到假田制度的利益,国家收益也不大。(2)由(1)导致贫民在耕种转租自豪强手中的公田时,不愿精心劳作,生产效率低下,出现 “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的现象。这两种后果又会使农民不堪剥削重负,容易流浪他乡,影响到社会稳定。
这肯定不是假民公田制度的创造者所愿意看到的。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重新鉴定产权,制定规则,防止假田过程中出现豪强获得暴利。当时有人要求直接“赋归之于民”,但没有得到支持。宣、元政府最初是通过限定假田对象的方式来阻止豪强获利,政府多次下诏限定假田的对象是贫民、流民。《汉书》卷八《宣帝纪》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民田”,《汉书》卷九《元帝纪》初元二年三月:“诏罢黄门乘舆狗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东汉时仍有这种“假民公田”,但次数很少。《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永初元年正月“禀司隶、兖、豫、徐、冀、并州贫民。二月丙午,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公田假与贫民。”为了吸引贫民、流民重新投入农业生产,政府还贷给他们种、食,甚至免除他们的算赋和徭役。宣帝地节三年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14]元帝永光元年三月诏:“其赦天下,令厉精自新,各务农亩。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15]
有学者认为针对贫民、流民的“假民公田”征收的是低额地税。其理由分为三点:(一)假田者为流民、贫民,(二)公田好多是未开垦的草田,相当长时期内产量不高;(三)这里的“假”和地租型“假税”的“假”不同,应作“临时给与”解[16]。我们认为,首先,尚未见到有文献提及这些专门优惠贫民的“假民公田”与以前的“假民公田”租税的区别。作者的分析只是臆测。其次,既然“假民公田”是临时给与贫民耕种,其所有权就属于国家,而不属于贫民。该作者已经明确提出了地租与地税的区别:“地租的征收主要是基于经济上的土地所有上,是无地农民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地税的征收主要是基于政治上的强制,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17]。作者因为国家向贫民征收的是低额租税,就认为是地税,其理由欠妥。实际上所有假民公田不论其目的如何,都是国家向百姓出租土地,租税额虽有高低不同,低者与三十税一的田税相同,但都属于地租而不是地税。
二、由假民公田向赋民公田转变
将公田赋予百姓,贫民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与政府分享收益权,汉代称之为赋民公田或赐民公田。综合《汉书》、《后汉书》所载,两汉发布假民公田的诏令并不多,更多的是赋民公田或赐民公田。赋民和赐民都是给与之意,即政府将公田赐与百姓。在宣、元时期,为了帝室财政盈利和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社会稳定,多次颁布假田与贫民的诏书。但政府限定假民公田的对象不能阻止豪强“搭便车”获得利益。成帝“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18]当时后戚通过关系将少府假与民众的田说成是草田,并将其卖与国家,此事最终虽被发现,但毕竟反映了民众假公田得不到保障的事实。王莽言西汉“豪民侵陵,分田劫假”[19],据研究,也是指豪民劫夺国家“假民公田”之“田”,再租佃出去[20]。由此,政府通过假民公田来吸引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回归田亩促进生产发展的制度安排效率不高。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怎样才能更好地吸引百姓发展生产呢?无疑,将公田赋与百姓,给与所有权,将会大大减轻百姓的负担,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赋民公田涉及到帝室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利益。据加藤繁研究:“至汉末,或谓元帝之际,少府、水衡的剩余钱超过了大司农,其收入甚至与大司农匹敌。大司农的收入自国初以来大致是不断增加的趋势,但随着形势变化其支出经常大增大减,严重影响了收支的平衡。元帝之时大司农有四十万万余钱,这种状况当然不可能长期持续,实际常有收入不足之时,……当时国家财政发生困难,而帝室财政却很富裕,拥有巨额的剩余钱。虽有以内帑补国用之事,但这毕竟是稀少的。平常情况,纵使大司农财政穷乏告急,少府并不受此牵累,富裕的财政照常运转。至前汉末期,对于帝室财政和国家财政相互区别的财政组织的根本问题,虽没有提出异议,但节俭宫廷费成为突出问题,如贡禹、翼奉、谷永等为此而上疏的大臣很多。”[21]从元帝开始,帝室财政收入已经非常富足,公田收入对其影响不大,而国家财政却有捉襟见肘之时,故谷永曾上书:“愿陛下勿许加赋之奏,益减大官、导官、中御府、均官、掌畜、廪牺用度,止尚方、织室、京师郡国工服官发输造作,以助大司农”[22]。所以在此期间,政府除了假民公田,也曾将部分公田赋与百姓。《汉书》卷六十三《武五子传·广陵厉王刘胥》:“(宣帝时)相胜之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汉书》卷六十八《霍光传》载霍山曰:“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以公田赋予贫民,发扬大将军过时。”宣、元之后,政府有时也对贫民赐田。《汉书》卷十二《平帝纪》元始二年:“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同年“遣执金吾候陈茂假以钲鼓,募汝南、南阳勇敢吏士三百人,谕说江湖贼成重等二百余人皆自出,送家在所收事。重徙云阳,赐公田宅”。但在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并存的情况下,这类现象毕竟屈指可数。
大规模的赐田是在东汉。光武帝将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统一起来,公田收入也归国家,为赋民公田的实行扫除了所有权的障碍。东汉前中期,土地较为宽裕,为政府赋民公田提供了资源。政府对公田的经营方式变为:一、为了吸引流亡的百姓重新投入生产,优待贫民,政府变假民公田为赋民公田,彻底给与百姓所有权,有时还有给与种、粮等优惠政策。《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建武十六年“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十三年:“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诏以上林池籞田赋与贫人。”《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元和元年:“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后汉书》卷三《章帝纪》载元和三年章帝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永初三年三月:“己巳,诏上林、广成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后汉书》卷三十二《樊准列传》“永初之初,连年水旱灾异,郡国多被饥困,准上疏曰……太后从之,悉以公田赋与贫人。” 为了稳定社会,后代政府也借鉴了汉代的赋民公田制度,不再对豪强假与公田。《梁书》卷三《武帝纪下》大同七年(公元541年)诏曰:“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创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能假与豪家,以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
二、为免除豪强“搭便车”获取利益,政府将公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百姓时收取高额租税,如前面所引《后汉书·黄香传》,或者根据土地肥瘠定租税,不让豪强牟利。如《后汉书》卷七十六《秦彭传》:“建初元年,迁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东汉时期公田收取高额租税不是偶然的。在公田已经属于国家财政管辖下,国家一方面要拥有部分土地以备不时之需,如赐田等,另一方面又不能让土地荒芜,就只能将土地租借出去,国家充当地主。如果政府借鉴西汉假民公田的办法,实行低额租税,那么可能还会出现豪强“分田劫假”的现象,所以,政府在租借土地时索性采取与地主田租相同的高额租税,截断豪强转租的利润。这一制度使政府得到更大利益,豪强也不愿再转租公田,以后的封建王朝继续坚持了这种征收高额租税的假民公田制度。根据考古发现的《嘉禾吏民田家莂》,蒋福亚先生论证了三国时吴国是模仿当时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来配置这些国有土地的[23]。特别是吴国对“余力田”的征收租税,更反映了政府对国有土地征收高额租税的坚持,所以蒋先生认为“余力田是荒地,租佃者耕种时投入的成本高,收成及亩产量可能也会低于二年常限,且不如二年常限有保障,极可能其剥削率也会合常限田差不多。封建政府对这样的田也征收地租,应该说是十分残酷的”。[24]当然事情不是完全绝对,政府为了保存公田,又不愿过分侵害农民利益,也可能实施低租额的假民公田。但为了避免豪族乘机“搭便车”,政府有时会下令“假民公田”只针对贫民。如梁武帝大同七年(541年)诏曰:“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创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25]。有时政府放松了对这种低租额假民公田的管理,豪族为了利益,“分田劫假”现象重新出现。
三、结论
汉代统治时间长达四百余年,政府掌握的公田各个时期数量不等。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政府会制定相应的公田经营制度。汉代自然灾害众多,自然灾害或战争导致许多农民贫困化甚至背井离乡,汉武帝时还出现过“关东流民二百万口”[26]。贫民、流民都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延缓社会进步。政府为了安定社会,促进社会生产,不得不采取措施吸引流民重归田亩,在这种情况下,赐民公田、假民公田逐渐成为西汉政府吸引贫民的制度。假民公田在实行过程中虽然多次强调受益者是贫民、流民,但制度疲软后,豪强“分田劫假”仍然存在。为了贫民、流民更多收益,减少豪强的利润,东汉政府更多强调赋民公田,或者在将土地出租时收取高额地租。经过产权的变更,土地更多的私有化,土地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较之政府占有广袤的公田出租,社会效用有了很大增值。
[1] 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43页。
[2] 参考张荣芳《论两汉的“公田”》,《秦汉史论集》(外三篇),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1—34页;周国林《战国迄唐田租制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17页。
[3] 参考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8页。
[4] 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上古秦汉卷,中华书局,1993年,第379—380页。
[5] 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上古秦汉卷,第378页。
[6] 周筠溪《西汉财政制度之一班》,《食货》第三卷第八期,中华民国二十五年,第13页。
[7] 高敏《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8] 参看杨生民《汉代社会性质研究》,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103页。
[9] 张荣芳《论两汉的“公田”》,《秦汉史论集》(外三篇),第32页。
[10] 周国林《战国迄唐田租制度研究》,第216页。
[11] 黄今言《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第30页。
[12] 周国林《战国迄唐田租制度研究》,第52—53页。
[13] 周国林《战国迄唐田租制度研究》,第218页。
[14] 《汉书》卷八《宣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249页。
[15] 《汉书》卷九《元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287页。
[16] 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45页
[17] 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47页。
[18] 《汉书》卷七十七《孙宝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258页。
[19] 《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1143页。
[20] 王彦辉《汉代豪民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2—123页。贺昌群先生认为:“‘分田劫假’的正解,应作政府计口假与(赋与、班与)贫民的口分田,实际都被豪强劫夺去了,故王莽下文说,政府的国赋虽名为三十而税一,但豪强既劫夺了政府假与劳动农民的分田,从而收其什五(即二五对分)的私租”(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贺昌群文集》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61页。)这里,贺先生将汉朝政府假民公田与赐民公田、赋民公田同等看待。但实际上,“假”为租赁之意,假民公田是要收税的。贺先生自己也说“秦、汉的公田借(假、藉)与贫民是要征税的,与春秋以前‘藉而不税’不同。”(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贺昌群文集》第二卷,第571页。)而作为授田制下的口分田缴纳给国家的是租赋,没有额外的税。
[21] 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之一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上古秦汉卷,第382页。
[22] 《汉书》卷八十五《谷永传》,第3471页。
[23] 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页。
[24] 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第380页。
[25] 唐·姚思廉《梁书》,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86页。
[26] 《史记》卷一百三《万石张叔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27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