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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地震救灾的社会目标——关于地震救灾的社会学思考(之一)
王子平; 陈非比; 王绍玉;
唐山工学院; 地震出版社; 开滦矿物局;
国际地震动态1988年 03期
对地震救灾进行社会学分析是地震社会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基于与唐山地震的血肉联系, 笔者对以唐山地震为代表的地震救灾问题进行了若千社学思考, 本文是其研究成果之一。
笔者认为, 为了卓有成效地进行地震救灾,首先应当明确地震救灾活动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社会目标。因为这对于制定恰当的地震对策,于地震救灾活动的成败, 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实现地震救灾社会目标的过程中, 受灾者即灾区人民的精神状态和由此表现出来的行为, 以及这种行为与完成上述目标的关系是又一个值得深人探讨的地震救灾的社会学问题。
本文拟结合唐山地震救灾的经验,对地震救灾的社会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灾民的地位和作用、自救与他救的意义等进行探讨。
一、 地震灾害的多重性
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 但当地震的发生危、及人与社会安全时, 就构成了灾害或祸患。地震是否形成灾害取决于一系列条件。其中主要有①地震有足够的强度, 微小地震对人类几乎没有影响②地震发生在有人类文明社会存在的地方,且愈是人群集中, 社会文明发达同样强度的地震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愈严重,③人们对地震的警觉性和防备程度低, 这既指震前无预报, 也指无足够的设防。
地震所造成的灾害是多方面的。首先, 地震造成的最直接的灾害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 包括人工设施或自然环境的破坏。其中, 尤以各种人工设施,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厂房、生命线工程, 以及共他人工构筑物的破坏最为严重。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很严重。如地裂山崩、喷水冒砂、高山为谷、江川改道等, 也是强烈地震后常见的现象。
人类生存的物质条件遭到破坏的直接后果便是造成对灾区人民生存的威胁。由于房屋建筑的大量倒塌及其他次生灾害, 一部分人被夺去了生命。对于另一部分侥幸活下来的人而言,一方面由于他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遭到被坏, 他们丧失了继续生存的客观条件, 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在地震中生理上受伤害, 心理上受摧残, 精神上勿币击, 又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继续生存的自身条件。因而, 震后幸存的灾民再一次面临着难以生存的困境。强烈地震造成的灾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社会结构与功能的破坏。人员的大量伤亡和建筑物的大批毁坏, 一必然引起社会控制的弱化, 社会关系的紊乱, 人的精神活动的逆向转变等等, 从而势必造成社会组织的瘫痪,社会结构的解体以及社会功能的失调。这一切必然导致人们生存的社会环境的恶化和社会条件的丧失。
总之, 地震灾害所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又包含客观物质环境的破坏和对人的伤害后者又包括生理、心理、精神等诸多方面,也包括对社会机体和社会功能的解体与破坏。
二、 地震救灾内容的广泛性
地震灾害的多重性决定了地震救灾内容的广泛性。这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
首先, 从地震救灾的任务来看, 可分为狭义救灾和广义救灾。既然地震灾害既包括对人身的伤害, 又包括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破坏,那么地震救灾也便有两方面的任务, 即对人的救护和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恢复与重建。前者构成了狭义救灾的内容, 具体可包括从倒塌的建筑物及其他危险处境中抢救生命, 救治伤员, 清理与掩埋遇难者, 及时提供维持灾民生命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资料等。狭义救灾的目的在于使幸免于难的每一个灾民活下去。广义救灾是在狭义救灾的基础上, 通过更为广泛、深入的救援活动, 重建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其内容包括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 恢复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 使灾区社会生活正常运转起来。广义救灾的目的在于使灾区人民获得独立生存的能力, 并最终摆脱“ 灾民” 地位, 走上自行发展的道路。
其次, 从救灾的手段或内容来看, 有物质救灾, 也有精神救灾。既然地震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破坏既包括物质方面, 也包括精神方面, 那么地震救灾的手段或内容就应当包括对这两个方面的救灾。物质救灾的目的是为灾民提供和重建生存下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如提供吃、穿、用、住, 以及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必需品等, 这是救灾的基础或前提。精神救灾的目的则在于, 为灾区人民提供生存下去并求得重新发展所必需的精神方面的条件。其核心任务便是, 唤起灾民的主体意识, 使之获得继续生存与战胜灾害的精神力量。为达到此目的, 就必须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和具体措施, 帮助灾区人民克服种种消极的灾民意识, 如生活信心的丧失, 消极等待救援, 行为规范的弱化,价值观取向的逆转等等。精神救灾与物质救灾相辅相成, 相得益彰, 二者缺一不可, 共同构成了地震救灾的全部内容。关于灾民意识与精神救灾问题的详细讨论, 将另文专述。
最后, 从地震救灾的对象来看, 又可分为对人的救护与对社会的救护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对人的生命的救护和重建人所必需的基本生存条件后者则指借助于一定手段防止地震后社会机体和社会功能的进一步解体。后一方面的内容包括重建各种和各级社会组织, 恢复社会公共设施, 加强社会控制, 防止各种越轨行为的发生等等。没有这种对社会的救援活动,对人的救护就得不到切实保证, 救灾的目标也不可能全面实现。
总之, 地震救灾是一场内容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 既有物质内容, 又有精神内容, 既要面对每一个灾民, 又要面对整个灾区社会。
三、 地震救灾的社会目标
地震救灾的内容虽然十分广泛, 但就地震救灾所应达到的总的社会目标而言, 却可概括为一句话, 即恢复和重建灾区人民被破坏了的基本生存条件。
人的生存条件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其内容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逐步丰富。马克思曾把人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分为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西方着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论中, 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安全、归属、尊敬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 并且认为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构成了人的基本需要。本文所说的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便是指用于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条件, 大体上相当于上述生存资料或用来满足生理和安全需要的资料。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这种基本生存条件, 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条件, 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条件。后者如生存意志、维系人与人正常关系和生浩秩序的伦理观念及行为准则等。在一般情况下, 救灾活动主要不是满足人的享受与发展资料或高层次需要, 但是, 它应当为其提供某种基础或前提。
我们之所以把地震救灾的社会目标规定为“ 恢复和重建灾区人民被破坏了的基本生存条件” , 是因为强烈地震所造成的灾害归根结底是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破坏。一般来说, 地震本身并不能直接伤害人的生命, 它是通过摧毁人们赖以生存的各种条件, 包括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 客观条件与人的自身条件, 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等, 或伤害人体, 或摧毁人的精神世界, 或使人类生存的物质环境与社会环境急剧恶化等, 从而威胁人的生存。因此, 地震救灾总的社会目标就是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恢复与重建灾区人民被破坏了的基本生存条件。在此基础上, 使灾区人民获得自行发展的能力, 从而实现对灾民和灾区社会的彻底救援。
对地震救灾的社会目标作如此规定, 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 它告诫救灾活动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要想成功地组织救灾活动, 就必须及时、谁确地了解灾区人民的基本生存条件遭到何种程度、何等范围的破坏, 从而规定救灾的具体规模、内容、力量和措施等。其次, 救灾活动的展开, 必须依据人们生存需要的轻重缓急来安排, 既要全面地考虑人们所必需的基本生存条件, 又要依其具体内容来协调各种救灾力量和活动。最后, 救灾活动的成败也要由灾区人民基本生存条件的恢复程度来判定。
四、 地震救灾社会目标的实现
地震救灾活动所面对的是由人、自然、社会所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 地震救灾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是该系统各组成要素合理配置和协调运动的结果。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本文不拟全面论述。这里, 仅就灾民在地震救灾中的作用, 以及他救与自救的结合等问题, 谈谈我们的理解和看法。
地震致灾活动的目标指向是恢复和童建灾区人民被破坏了的基本生存条件。在这一目标的实现过程中, , 气始终是最活跃的因素。就地震救灾活动中的人而言, 大致可分为两大部分救灾者与灾民。从一般意义上讲, 前者是指来自灾区以外的救援人员, 他们是救灾活动的主体, 担负着救死扶伤, 抚灾济贫的神圣使命, 后者则是指灾区接受救援的人, 他们是救灾活动的受体, 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关心与救济。
然而, 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 任何社会角色都是相对的, 一个人可以有多种社会角色。总体说来, 灾区的人民都是受灾者, 都是需要救援的灾民。但除了那些因身体伤残只能等待救援的人以外, 其余的人则可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部分人把自己仅仅看作是灾民, 从而消极地等待他人救援另一部分人则不然, 他们同时也把自己看成是救灾者, 自觉地、积极地投入救灾活动。震后初期, 是他们率先投入从废墟中抢救生命的斗争在救灾活动的中期和后期, 他们更是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主力。他们既是救灾活动的受体, 同时又是救灾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人具有双重身份, 充当两种角色既是受灾者, 又是救灾者。由此可见, 相当一部分灾民就是处于这种双重角色相互重叠和相互替代的状态之中。明确灾民的这种双重身份, 充分调动灾民的主体意识, 对于减轻地震伤亡, 战胜地震灾害, 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唐山地震救灾的实践表明, 灾民,这种主体意识的建立与强化, 以及他们积极参与救灾活动的行为, 在地震救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据统计, 唐山市区90万人口中约有70%即63万人在震时被埋压在废墟中。当时便死去的约有3-5万人。有不足一半即20-30万人依靠自身力量从废墟中挣脱出来, 另一多半仍压在废墟下。震后初期脱身出来的人大都投入了抢救生命的斗争, 靠他们的力量从废墟下抢救出来的约有20万人。另外10多万人, 大部分相继死去, 剩下的一小部分约16000多人被陆续赶到的救灾队伍营救出来。也就是说, 唐山市被救出的人员中, 90%以上是靠灾区人民自己营救的。这一事实有力地说明, 处于被救援地位的灾区人民, 同时也是救灾的主体, 是实现地震救灾社会目标的过程中一支强大的、举足轻重的力量。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他救与自救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的问题。他救即社会救援, 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对灾区人民的救援活动, 它体现了国家、非灾区与灾区人民之间的血肉联系。这种救援活动规模宏大, 便于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协调行动, 能够从物质上、心理上、精神上给灾区人民以强大的支援, 是地震救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特别对于象唐山地震那样惨重的灾害, 社会救援是否及时、有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没有党、国家和全国人民的支援, 如果没有震后及时赶赴灾区的10万救灾部队, 2万医疗队员,10万各路民工的无私救援与协调行动, 唐山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是不可能的。灾区人民的自救活动也不可忽视。它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抢救生命, 生活上守望相助,恢复和重建基本生存条件。自救活动具有下述特征及时性, 当时当地投入救灾活动最及时有效自发性, 这既因为情况紧迫, 也缘自人们急人危难的道德风尚广泛性, 哪里有灾情,哪里有脱身出来的灾民, 哪里就有自救活动。一个灾区能否形成大规模的自救活动, 往往与人群居住是否相对集中, 邻里和街区人际关系是否和谐融洽, 民风、民俗及道德风貌是否良好等有关。自救活动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一场严重的地震灾害是难以靠自救度过的。
因此, 地震救灾社会目标的实现, 应当是他救与自救的结合。为实现这种结合, 既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 又要广泛宣传自救的意义, 充分调动灾民的主体意识, 使灾区人民在全社会的支援下, 逐步走上自行生存与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