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崎-广州十三行与长崎会所的初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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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广州十三行与长崎会所的初步比较研究


摘要:清代的广州十三行于一七五七年至一八四二年为当时清政府赋予进行对外贸易权利的机构。日本的长崎会所在江户时代的中后期是德川幕府控制下的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两者存在诸多不同,但同时在性质、职责、背景等各方面二者存在着可供研究借鉴的一定的相似性。
关键词:十三行;长崎会所;对外贸易
中图分类号:K249;K313;F752.9 文献标识码:A
广州十三行在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到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是当时中国满清政府唯一特许经营海外贸易的机构。长崎会所肇始于江户时代中期,终于1867年(庆应三年,即同治六年)是德川幕府控制下的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两者存在诸多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十三行与长崎会所在性质、职责、背景等方面存在着可供借鉴研究的一定的相似性。本文将就二者进行初步的比较研究。
一、广州十三行简述
从设立市舶司到牙行,广州自唐宋以来一直是国内对外贸易的重要商业城市。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厉行“海禁”,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开禁,准许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口通商。到了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清政府只允许广州一口通商。为限制外商在华活动,设立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年代争论较多,据《广东十三行考》所说:“粤海关设立之年。可确定以有十三行,第当时行数实不过数家,而名曰十三行者,则或诚如《粤海关志》所云‘沿明之习’耳。” [1]但都同意梁嘉彬先生所说的早于粤海关设立之年,所着《广州十三行考》考证早于十三行是经营对外贸易的专业商行,又称洋行、洋货十三行等。清政府规定广州十三行对官府负有承担和缴纳外洋船货税饷、规礼,传达官府有关法令及管理外商等义务,并享有对外贸易特权,所有进出口商货都须经由十三行买卖。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十三行专营外贸的特权逐渐丧失,十三行特俗的贸易制度随之渐趋瓦解。
二、长崎会所简述
长崎会所的出现源于日本德川幕府时期的锁国政策,“幕府的锁国政策是逐步展开的。。。。。1616年即所谓元和2年禁令只是禁止外船(除明船外)在平户、长崎两港以外靠岸 。。。。。。。” [2] 当时的明朝政府也深刻关切日本锁国一事,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写到:“二百余年,兢兢墨守,专以锁港为国是,终德川之世,惟长崎开港,许中国与和兰通商而已。”[3]从此长崎成为外贸最重要的港口之一,逐渐负担起江户时代日本政府的外贸主要收入,并且“宽永16年(1639)幕府发布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锁国令。全面禁止外船来日。。。。。。幕府于1634年令长崎富商25名在长崎市南端填海筑成一扇形小岛,名‘出岛’,让葡商集中岛上。葡人被逐后,1641年迫使居留平户的荷商迁来岛上,锁国后这里成为日本唯一的外贸港口。” [4] 从此长崎将日本的外交和贸易全部置于其地域管辖之下。开启了日本的“长崎贸易时代”。 1604年(庆长九年),在长崎本博多町设立丝割符仲间。1675年(延宝三年),移址于八百屋町,改称为市法会所。1698年(元禄十一年)废除丝割符会所,设长崎会所,长崎会所之中“职员设有调查处理职、监察职、审核职、出纳职等,除药种外尚办理十几种项目,与中国、荷兰通商具有密切关係。主要办理租税征收工作,贸易利益分配工作,及决定输入品的评价等。” [5]
三、十三行与长崎会所异同点比较
获得政府贸易特权的渊源比较
广州十三行与日本长崎会所都由政府授权成立,是具有政府赋予的特许经营对外贸易权利的商人行会。十三行获得政府特许贸易特权的渊源主要是明代的牙行。长崎会所获得特许贸易特权的主要来源主要有朱印船贸易、奉书船贸易、丝割符仲间等。
1.牙行。 明代设牙行主管对外贸易,牙行商人要进行贸易需向明政府申请“牙帖”方可。其基本依赖于明政府的行政权力支持,相伴随的是需要代为明政府征税、购买官办用品,充当政府与客商交易的中间人,并决定价格与中介工作。商品交易需通过牙行的手,牙行还提供外地客商住宿。牙行的这些职能,“正是封建政府用来控制商业活动和进行征税的有利工具,因而就很自然地被移植到对外贸易的领域中来。早在明代废弃由市舶司提举直接管理经营对外贸易时,便已由牙行来取代了。清代仍然“沿明之习”。广东十三行”的业务也确是如此。”[6]牙行发展到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开南洋之禁,番舶来粤者岁以二十余柁为率,至者劳以牛酒,牙行主之, 所谓十三行也”[7]。“二十五年(1686年),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桢、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定,将原牙行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洋货行专门经营对外贸易。”[8] 从此开始了十三行时代。
2.朱印船贸易。 朱印船贸易是指“德川幕府的将军颁发给商船“异国渡海朱印状”,[9]允许其进行海外贸易的制度。‘异国渡海朱印状’是指盖有将军红色大印的出海许可证,拥有这种朱印状的商船则被称为朱印船。” [9] 朱印船贸易始于室町时代,丰成秀吉时形成定制,1600年(庆长五年)关原之战后,德川幕府奠定了在日本的统治地位,基本继承了丰成秀吉的对外贸易政策,朱印船贸易成为其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制度。贸易地包括了台湾、安南、吕宋、暹罗等地,输入生丝、鹿皮等,输出银、铜、刀剑等。起初,岛津、松浦、锅岛等西南地方大名也参与其中,一度贸易商达到120家。后因禁止天主教、东西方势力冲突、伪造朱印状偷渡等事件不断,德川幕府在1635年发布第三道锁国令:“一、严禁派遣日本船出海;二、不许派遣日本人出海去他国,偷渡者死罪,其乘坐的船只扣押没收。” [10] 朱印船贸易由此瓦解。
3. 奉书船贸易。奉书船贸易是对朱印船贸易的改进和补充,1631年(宽永八年)幕府决定海外贸易船除以前发给的朱印状外,还应携带老中颁发的奉书。“这样使得以前将军和长崎奉行个人可以左右的朱印船贸易,现在则被置于以老中为最高领导的幕府官厅组织的控制之下,结果加强了锁国的趋势。” [11] 同时加强了政府对贸易的控制力度。
4.丝割符仲间。丝割符仲间是1604年(庆长九年)德川幕府命京都、堺、长崎三地的贸易商人组成的。“所谓丝割符,是指在日本商人中,由德川幕府任命的特定的年寄,对于葡萄牙船运到长崎的生丝,以一定的价格垄断地一并收购;然后,将收购的生丝在各地商人间分配的制度。” [12] 开始时只以葡萄牙为对象,后来中国和荷兰也纳入其中。1631年(宽永八年)后增加为五个地方的商人集团。1655年(明历元年),实行相对贸易法,丝割符一度废止,1685年(贞亨二年)又恢复,一直延续到幕府末期。但随着国产生丝的发展和输出的增加,进口生丝减少,丝割符逐渐有名无实,1698年(元禄十一年)废丝割符会所,设长崎会所。
政府控制下商人共同体组织比较:
十三行与长崎会所的商人都有一个商人共同体组织,以权衡内部利益,协同对外。清代十三行行商成立了公行,长崎会所商人则组成了役人共会所,之后发展成为市法公社。
1.公行。十三行成立伊始,由于弛禁尚不久,十三行内部权益分配不规范,利益纠葛众多,同时行商与行外商人也存在诸多矛盾,为权衡利益,达到一定的公平和规范化以便于政府控制十三行合理有序开展对外贸易,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设立公行。公行的成立对于行商是有利的,既有效防止了内部倾轧以影响贸易,又联合行商力量以对抗行外商和外商,尤其是皇商的竞争,利润迅速增加。由于不利的一面迅速扩大,行外商和外商便极力阻止公行活动,“英国大班诉至两广总督以停止买卖相要挟, 加上收受英国东印度公司1万两白银贿赂的行商潘振成之斡旋 公行成立的第二年便自行解散,但行商以组织的形式垄断贸易之状5年之后即恢复。”[13] 1775年(乾隆四十年),公行重新确立,清政府发布十三行制度的规定:“
外国商船抵粤时先须在十三行行商中选择一人为“保商”,保商对于该外船及其船舶水手之一切行动即负完全责任。外商只能将货物卖给公行。除将货物原装运回外,决不能将货物卖给公行以外的商人。外商不须自行收买货物,应俱由公行代为办理。
……………
(2) 十三行行商应连带担负对外人债务及政府课税责任。若外国船员水手犯罪案件,十三行行商亦须负责。”[1]144-145
公行1771年再度被解散,1782年再度恢复,最后直到1842年十三行瓦解,上述十三行制度一直伴随公行而不衰。
2.役人共会所。1672年(宽文十二年)幕府颁布《市法货物交易法》,规定将长崎、摒、京都、江户、大坂的五地商人组建一个“役人共会所”的机构。五地商人按照资本等情况被分成小商人、中商人、大商人三级,“规定各阶层相应购入贸易品的额度,再用摇彩的方式分配购买量。役人共会所最初设于博多叮,延宝三年移到八百屋町的“七所屋敷地”。” [14]
3.市法会所。德川幕府于1673年(延宝元年)设立管理对外贸易的“市法会所”。 “役人共会所”和“市法会所”存在不同之处,根据1698年(元禄十一年)颁布的《长崎贸易改正令》,市法会所成为德川幕府直接统制下的商人组织。根据加藤荣一所说:“市法的第一特性,与此前的相对商卖时代和锁国前后的丝割符制度相比,在货物对象、评价方法、商人构成及统制等方面都显着扩大和强化了”。[15]市法会所的建立,是长崎会所的直接源头。
隶属机构比较
十三行与长崎会所都有所隶属的上机机构,负责指导贸易、税收、管理等行政事宜。十三行隶属于粤海关,长崎会所隶属于长崎奉行所。
1.粤海关。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康熙宣布解除海禁,设置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粤海关。粤海关分为七个总口和各属的众多小口。“道光年间,粤海关共有口岸七十五处,其中正税口三十一处,挂号口二十二处,稽查口二十二处。”[16]。粤海关的关税征收分为:船舶税、货物税和附加税三个方面,制定了不同的征税法则。
2.长崎奉行。以江户幕府的职制而言,是老中直属的远国奉行之一。所谓远国奉行,是管辖江户以外的幕府直辖地的役职。1621(元和七年)平户荷兰商馆馆长将长崎奉行长谷川权六形容为“将军的买物挂”(所谓挂,即为负责某事之人),而其管理贸易的范围并不仅限于长崎,荷兰人称之为“总管平户、长崎以及日本其他地方货物的首席奉行”。除了管理贸易之外,长崎奉行还是幕府政策的有力推行者,《日本切支丹宗门史》中称,“有马、大村以及长崎町都在长谷川权六的苛政之下”。1627年(宽永四年)的《平户荷兰商馆日记》称竹中采女正为“皇帝的长崎奉行兼日本南部的检察官”。
性质比较
十三行隶属于粤海关管辖,粤海关是清政府的官办机构,并不与外商采取直接联系,委托十三行与外商进行贸易往来。这使得十三行具有鲜明的官商性质,第一点体现在上述的“公行制度”上;第二点体现在“保商制度”上,保商制度即行商负责外商在华的一切事务包括贸易、外交等方面。“外洋夷船到广,俱先投省行认保”。[17]担保方式的形式为“出具甘结。。。。。。无鸦片甘结。。。。。。无夹带纹银甘结。。。。。。不独该夷商照新例惩办,并保办洋商亦于斥革治罪。。。。。。总商等咎亦难辞”,17 行商因此背负着重要的职责,替清政府管理控制外商。在官商这点上与长崎会所相同。1698年 (元禄十一年)德川幕府发布了《长崎贸易改正令》,宣布成立长崎会所,长崎会所在长崎奉行的领导下为幕府进行对外贸易,“它将“定额贸易”产生的利银控制起来,将“定额”之年的贸易以交纳‘运上金’为条件予以特许,铜的输出也承包给交纳‘运上金‘的桔梗屋,从而形成了幕府长崎贸易的“利银收公”体制。” 14长崎运上金成为幕府的财源,长崎会所的官商性质毋庸置疑。但不同之处在于十三行在利益意志上常与清政府背道而驰,例如在与外商书信交往、境外投资、铁路投资等方面具有自身的利益趋向,民商性质也很突出,具有独特的半官半商性质,正如学者黄纪阳所说“十三行经营的外贸是中国封建社会官营外贸中政治色彩最淡薄,官营程度最低,商品经济程度最高的外贸,这种外贸达到中国封建社会官营海外贸易的最高峰”。[18]
对外贸易中的政治地位及权力比较
十三行与长崎会所在对外贸易中的政治地位具有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具有官办性质的贸易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贸易中对外商的管理包括贸易、传达政府与外商间的贸易信息等。但上诉两者的权利方面存在差异,如上所述,清政府采取“以商制夷”之法,规定了十三行的保商制度。在管理外商贸易同时,还要负责外商在华的一切事务。长崎会所1689年成为幕府控制下处理对外贸易事务的机构后,“会所也被当作将长崎贸易官营化并与幕府的财源直接连结的划时代的机构。”[19]长崎会所这种直属官商机构与十三行半官半商性质、充当清政府与外商之间中介人的属性相异。
此外,长崎奉行是建立在幕府直辖地——长崎之上,其地位与其他藩属地位相同,其直属的长崎会所自然地位很高。相异的是十三行却时常收到清政府官方的苛税、勒索等,处处受气。粤海关的税收颇丰,“海关所征税收的税饷,有百分之九十是经行商承保输纳的 。” [20] 由十三行上报户部,1749年(乾隆十四年)征收正额羡余等银达二十一万六千余两,此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额度高于正税的杂税。其次,行商每年要向皇室上贡 “以示孝心。。。清代之措办官物系供御用,向由行商共同购办进呈.”[21] 再次,每年广东各地地方政府向朝廷进贡,除少部分钱由其自付外,基本由行商买单。最后,各级政府和贪官的敲诈勒索也使行商们有苦难言。上述的现象使得十三行的政治地位较于长崎会所是很低的。
四.结论
广州大学十三行研究中心冷东教授提出:“在中国走向世界的进程中,广州十三行是一项具有世界意义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具有国际意义的学术研究领域。”[22]笔者认为十三行和日本德川幕府时期的长崎会所都是东亚国家封建时代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外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利润锐减、政府勒索加重、行商债务愈来愈重等经济社会条件下,随着鸦片战争爆发国门洞开,广州十三行“一口通商”的畸形贸易体制终于瓦解,宣告了中国真正的走向世界。而在日本,在美国、英国等欧美列强的侵略下,日本也遭到空前的社会危机,幕府控制下负责对外贸易的长崎会所于1865、1866年相继失去了海产品的独占权及铜的配给,1867年,长崎会所也结束了历史使命。二者各自在中国和日本的封建时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近代经济贸易制度和封建时代末期的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虽然二者都相继告别了历史舞台,但十三行和长崎会所分别是中日两国封建时代末期的重要转折点,是两国结束贸易闭塞、走向世界舞台的重要阶段,在各自国家的近代经济、外交史等进程中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对研究封建时代各国尤其是东亚封建国家后期的社会、经济、文化转型等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国内对于十三行的研究渐趋兴盛,例如广州大学设立了十三行研究中心,2011年承办了“广州十三行与清代中外关系”国际学术研讨会,硕果颇丰。日本国内对于长崎会所研究亦是方兴未艾,但国内学界对于长崎会所的研究成果较为少见,资料极少,需要加以重视和研究。
Preliminary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Thirteen-Hong of Canton and Nagasaki Trade Institution
Chen Xu-nan
(College of Humanities,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Guangdong,China)
Abstract:The thirteen hongs of Canton in Qing dynasty was the only franchise overseas trade organizations in 1757 to 1842. Nagasaki Trade Institution, Japan, where the Edo period in the late Tokugawa shogunate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management of foreign trade organizations. Two,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ut at the same time in all aspects of the nature, responsibilities, background, two reference for the study of a certain similarity.
Key words: the thirteen hongs of Canton ;Nagasaki Trade Institution;foreign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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