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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商人组织的概念分析——以18—19世纪重庆为例
中国商业历史悠久,商人组织历经变迁,形态多样,关于中国传统商人组织的性质判断是一个讨论已久仍难定论的问题。自1883年麦高温(John Macgowan)发表《中国的行会及其行规》(Chinese Guild and their Rules)之后,人们一直用“行会”概念来讨论中国历史上的商人组织①,而这个概念恰如邱澎生强调的,仅仅是学术界的“习用名称”,“不仅二十世纪之后的工商业团体不采用‘行会’这个名称,即使传统的工商业团体也不曾用过这个称谓”。在“学术着作长期自觉不自觉地以欧洲Gild为比附对象的影响之下,传统中国工商业团体的全貌已经被严重地扭曲”。② 认为欧洲封建社会存在“Gild”,中国封建社会就必定也有Gild的概念逻辑,忽视了中国与欧洲社会和历史文化发展的极大差异。本文以重庆为例,讨论清代商人组织研究的概念问题。康熙二十年(1681)清朝平定三藩之乱后,始着力四川善后,从战争废墟中恢复和重建重庆社会秩序,此后到1912年清朝结束共231年,中间历经川楚白莲教战争、太平天国战争等历次重大战乱,重庆辖境叠被波及,但重庆城区没有受战争影响。231年的和平环境为重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会,长时段、连续性的稳定发展,是长江沿江各大城市中所仅有的特例,也为我们以重庆为中心考察18—19世纪中国城市社会变迁的历史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历史标本。重庆工商业组织保留了中国传统工商业组织的原貌,行、帮、公所、会馆、会等不同的概念和组织形态在18—19世纪的重庆工商业领域大量并存,叠加发展;国家对待工商业组织的态度以及工商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也多种多样,这是任何单一的西方历史概念都无法概括的。18—19世纪重庆的工商业组织覆盖了城市所有的工商业部门和领域,举凡商业市场、社会服务、手工业生产以及脚夫苦力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比较明确的组织形式。可以说,18—19世纪的重庆没有一个行业可以外在于具体的组织;任何个人要在重庆获得稳定的谋生机会也必须加入一个组织,成为它的成员,并遵守它的规范和章程。
18—19世纪重庆的工商业组织规模差别很大,大型的组织往往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员,小型组织也许仅有数十人,近乎一种微型组织。目前从档案中可以看到的大型组织如八省会馆、脚夫行帮、船帮以及围绕牙行、字号体系建立起来的各个商业“行帮”;小型组织如“罗祖会”,是由在重庆从事修脚行业的手艺人组成;“豆芽帮”,是由在城市从事豆芽买卖的人员组成;在重庆阉割牲畜的手艺人组织也制定了他们的“公规”和“章程”;水果商贩们组成了“水果行”。大型组织的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地位高,影响面也很广泛。重庆最大的商业组织是由八省会馆组成的“八省公所”,他们既是同乡团体,又是跨省籍的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程度上扮演了政府的商业和市政管理机构的角色,全面参与城市社会生活,具有跨越全城的影响。光绪六年(1880),川东兵备道在札文中说:“渝城为川省第一码头……向来重件公事,议出八省客长会商,因客长等多年阅历,风土人情无不周知,客商亦皆信服。”③ 表明了八省公所在重庆公共事务中的独特地位。那些较小的商人组织往往经济实力弱,地位低下,影响面狭窄。如豆芽帮的成员除经营豆芽外,不得不另谋兼职弥补生活。光绪十二年(1886)牵连入重庆教案的张炳南是豆芽帮的成员,他因帮助教民罗保之家办丧事而卷入教案,他在供词中说,“小的请有十三人拿祭幛的,各自走了,并未在彼打伤人命,亦未领他工资”。同案金玉山也在供词中说:罗保之招呼了五六十人到他家帮办丧事,防范打教,其中“太平门张炳南招呼豆芽帮有十余人”④。王笛曾描述过晚清到民国间成都街头乞丐帮办红白喜事挣点儿饭食和小钱的事例。无论红白喜事,“前面总有一支很脏的小乞丐队伍,他们穿红戴绿,或其他引人注目的颜色,头上戴着奇怪的锥形帽子”。⑤ 该案中豆芽帮成员也从事类似工作,可见其生活之艰难,地位之低下。
中国历史上的工商业组织名称繁杂,组织关系错综,有“行”、“帮”、“会”、“公所”、“会馆”、“社”、“堂”、“铺”等等。上述各种名称几乎都可以在18—19世纪的重庆发现其踪迹,我们仅据目见资料整理出重庆商业组织的名称已多达216个,其中以行命名的32个,以帮命名的86个,有11家会馆、16个公所;还有58个神会;5个组织以庙命名,2个组织以寺命名,4个以铺命名,2个以房命名⑥。有的组织有一个以上名称,例如八省会馆与八省公所并列,咸丰会馆与咸宁公所共存,但是,即使有重复现象,这些组织概念的内涵还是有差别的。“八省会馆”是福建会馆、浙江会馆、江西会馆、广东会馆、湖广会馆、江南会馆、陕西会馆和山西会馆八大会馆的联合组织,而“八省公所”则是特指他们的联合办事场所,清末的“八省公所”还加上了云贵公所,成员省份达到12个。重庆的药材商人旧例分为“十三帮,各帮秤规不一”,在买卖药材时也难以统一标准,可见其组织之复杂。另据第21军政治训练部调查,重庆劳工组织内部分划特繁,比如山货捆制行的工人,民国组建工会前既有神会,内部又分为21帮半。重庆的大小木工从乾隆年间开始组建各种神会,近代工会组建之前有多达18个神会,由“九门铺户会统率全帮”⑦。又如重庆有大船帮19帮,在19帮之中的每一个地方群体都可以组成一个地方帮口。考虑到资料里大量明显有组织活动但没有留下具体名称的团体,18—19世纪在重庆活动过的工商业组织肯定在200个以上。第一种工商业组织是“行”。
清代重庆的“行”的概念有多层内涵。第一层也是最主要的内涵是指那些以领帖牙行为主的商业组织。《巴县志》记载:“至雍正二年(1724)于奏闻事案内请颁司帖一百五十二张”⑧。这152张行帖包括了山货、广货、药材、铁锅、磁器、布、纱缎、广货布匹、杂粮、竹木、青靛、姜蔴、油蔴、酒、猪、丝、西货、毛、大红、杉板、广鱼、纸、铜铅、典当、船等25大类。如果概括地说某某“行”,就是特指该行业中的牙行商人。乾隆时期的布行就是特指5家特许经销布匹的牙行。其他各“行”中只要有领帖的牙行存在,则这个“行”应该就是以牙行为主组成的商业组织。
“行”的第二层内涵是作为所有经营相同商品交易的同行的总称。在这层意义上的“行”组织往往带有全行业的性质。比如在档案中出现的白花行。清代没有在重庆颁发棉花牙帖,棉花交易一直由山货牙行代理。其中的白花买卖后来逐渐产生了一个专业行帮,称为白花行,也称白花帮。虽然“白花行帮向无专帖”,但是,“白花行交易客事重大,责有专任”,为了规范管理白花市场,重庆当局饬令八省客长议定章程,“凡渝城专卖白花之行,已凭八省领宪校准公秤者,听客自便。至未经请领公秤之行,断不许用行主私制之秤吊花,至乱行规”。而且,“白花行生意重大,公用冗繁,凡有新开行面专卖白花者,公议上行人帮,出银一百五十两,以作行帮历年整规等费……未入花帮各行,公所不得给秤,各行亦不得私自制秤”。是白花行无行帖之名而有牙行之实。他们坚持“贩货之商分帮,投行之货不分帮”的原则,即使客户以“花易货”,虽交易“听客自便”,但需“各归各行过秤”⑨。
“行”的第三层意思是手工业组织。如“打线行”由纺丝手工业者组成,乾隆年间经过四川、江南、江西、湖广、贵州等五省客长议定章程正式成立,期定开设丝线铺宿的人家均“不得自行打线,以三年之内,招一学徒。”⑩ “打线行”对重庆城的打线业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不仅丝线铺户不能参与打线,就是丝织作坊也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雇请打线匠师在坊打线。重庆的“点锡行”垄断了锡作生意,所有打造锡器买卖都要缴纳用钱入行,在铺内经营,否则就会被当成外来“野匠”,禀官驱逐11。手工业者相对更易受到外来匠人侵夺生意,所以这类“行”的垄断排外倾向突出。光绪二十年(1894)七月重庆火灾,数百家房屋被烧毁。巴县知县下令本城木、泥、石三行变通行规,允许外来匠人帮助受灾人民进行灾后修建工作,示谕中说:“渝城木、泥、石三行人工有限,各行均有会有庄,难保无藉端勒抑修户之举。是以剀切示谕,将各行帮规变通,任凭各乡场工匠来渝城做活,不准勒令上庄上行,过此以往,仍各还尔行规。”12 重庆的地方当局一般都认可手工业者的行业规范,并不认为手工业组织的行规具有“垄断把持”的性质。
第二种工商业组织是“帮”。
重庆的“帮”作为工商业组织概念主要也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地缘性的商业组织,这在船帮中非常突出。所有的船帮,像“三河船帮”、“大河帮”、“小河帮”、“渠河帮”、“长庆帮”、“遂宁帮”、“湘乡帮”等,都是依据河流航线命名的地缘性船帮。来自同一地区,经营同一条航线的船户、船工合起来就是一个“帮”。他们经营活动往来不定、流动性强,但是每个“帮”都有首事,有帮规,抽收会费办理神会,定期举行祭祀赛会,以帮为单位承担官府差徭。即使没有固定船户的“盐船帮”也有地缘性,仅仅对从犍为、富顺两厂装盐运载下游到重庆的盐船有管辖权。重庆的脚夫力行全部以帮命名,来自四川、湖南茶陵和陕西的三大脚夫帮口,以原籍籍贯不同集聚起来,占码头、驻行栈、立帮口,成为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运输力量,也产生了非常多的矛盾冲突。清代重庆还常常把来自相邻地区的商人看成一个“帮”,典型的如西帮商人,原籍山西、陕西的以票商和当商为主,包括经营山广杂货、棉花、药材以及脚夫力行等所有的商人都属于“西帮”。重庆药材商人按照地缘关系形成组织体系,“川帮”是四川本地的药栈商人组织;江西药商形成了“临帮”;“广东帮”由来自广东的药材商组成;“浙江帮”垄断了重庆与苏浙之间的药材贸易;“怀帮”以来自河南怀庆县的药材商人为主;“陕西帮”以陕西药商为主;“汉口帮”主要来自汉口,经营重庆汉口间的药材运销13。几乎所有在重庆有输入、输出商品的领域都有地缘性帮口组织,强化了商人群体的地缘联系。白花行所谓“贩货之商分帮,投行之货不分帮”,强调了“行”关系与“帮”联系的不同。
“帮”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手工业者的组织。道光年间,经钮扣铺首事会议,将钮扣作坊按照工匠原籍及产品差别分成川帮和广扣帮,川帮工匠制造一系、两系钮扣发卖,广扣帮制造三系广扣发卖,“各做各会”14。道光二十一年(1841)广扣帮制定了《广扣帮公议章程》15。重庆的“金钩匠帮”按照属地不同分成了府、县两帮。草纸帮早在乾隆年间他们就分为上河细纸、下河粗纸两党帮工(又一说是朝天、储奇两党各分帮口),各自兴办“蔡伦会”祀神16。雕匠帮与油漆匠、小木工匠组织经常发生生意纠纷。道光十四年(1824)油漆铺户彭泰兴等人控诉雕匠帮紊乱行规,抢夺属于油漆铺户的“油饰工程。”17 直到1930年21军在重庆开展工会调查的时候,还发现该帮“曾与泥水木帮为侵夺工作问题,发生纠葛……三帮的工作界限,究应如何区分,迄今尚无明文规划。”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还没有得到缓和18。
“帮”的第三层含义为全行业性组织。与“行”作为同行组织的情况相似,同行商户联合组成行业性的帮口,对全行业实行管理。典型的如“票帮”,除了山西籍的票号之外,“票帮”还包括来自云南的“天顺祥”票号以及来自浙江的南帮票商。又如“白花帮”与“白花行”完全重合,在同一份档案文件中往往就会出现“白花行”与“白花帮”并称的情况,他们还建成了联合办公场所“白花公所”,会同八省客长制定同行的从业规范和质量、价格、秤量标准,要求全行业共同遵守19。
不过这种作为同行的“帮”组织界限并不完全统一,其内部往往根据商户的经营形式、规模大小、在贸易过程中承担的主要角色不同,可以再分为若干个子“帮”。比如领帖开行的称为“行帮”以有别于开设栈房的“栈帮”,行栈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重庆的棉花、山货、药材贸易中非常突出。行帮总是强调“货尽投行”的法律原则,不许买卖双方当面交易。而栈帮则不顾法律限制,往往利用住寓客商、代客存放货物的机会私行交易,收取用费。咸丰元年(1851)花帮整理帮规,规定买卖各帮兑换花包尽归行户吊称,收取行用。“开设花栈,买卖二家不得面议成交,自用私秤。”即使“以货易花、以花易货”,也要“各归各行过秤收用”20。重庆药材市场在康熙时期已经被来自江西的临帮药商所垄断,乾隆时期外省药商领帖开设牙行的逐渐增多,获利颇丰。后起的川帮药商只能开设药栈,“以简陋房屋供远地客商堆药、住宿,收取佣金。”他们没有“部帖”,“不能像牙行那样经营介绍业务,但却暗中介绍零星买卖,或替水客做代单子业务,收取佣金,影响了牙行收入。于是行栈之间矛盾日趋尖锐,不断发生相互争吵甚至斗殴”21。药“行帮”与药“栈帮”的区别显示了药商同行内部的组织和利益差别。许多手工业行业还存在“主帮”与“工帮”之分,《巴县档案》大量案例反应了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清代后期,原来比较侧重地缘关系的“帮”组织逐渐演变为行业性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重庆银钱业原分换钱铺和倾销铺两种,到清末逐渐演变成钱帮,光绪卅一、二年(1905-06)发展成为重庆着名的四大帮——盐帮、疋头帮、纱帮中最具实力的组织。“乃发起修建钱帮公所,以为办公处所和供同业经常聚会与按期举办神会之用。”建成后,“公所即为代表钱帮的集体组织”22。许多涉及重庆全市的重要商业建议和规范的提出,各行业都要以“帮”为单位出首,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抉择。例如,光绪十三年(1887),八省首事联合买卖十三帮首事禀请设立公估局,打击倾销铺私铸银。禀文写道:“具禀治城八省首事职员洪豫章、宁兴安、楚宝善、闽聚福、晋安泰、江安、关允中、广业堂,同禀买卖十三帮首事等,为私铸低银,协恳查禁。”23 光绪二十三年正月(1897),署理川东道发布了由重庆九大帮首事议定的《公议规条十六则》,示谕称:
案据花帮首事职员陈正泰森、唐元盛生、叶乾顺吉、黄和发兴,药帮首事蒋诒德合、邓荣发和,疋头帮首事杨忠顺仁、沙厚昌祥,布帮首事廖信善美、黄德顺润,蜡帮首事□□□□、沈义茂和,丝帮首事杨协泰昌、孔德顺谦,麻帮首事李聚兴泰、尹广□□,糖帮首事陈兴发寿、魏永义兴,磁帮首事刘兴顺、晏三泰等,为禁止盗卖盗买及知情故买,详议条规,公恳立案示禁。24
这是重庆各商业行业以“帮”为单位维护城市商业秩序的例子。“帮”成了各自行业组织的总代表,他们选举“帮”首事,与八省首事一起对城市商业秩序提出政策意见,报请官府批准施行。光绪二十九年(1903)重庆总商会成立,要求各行业以“帮”为单位参加商会,大的行业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帮”成员,帮的负责人成为商会“帮董”代表本帮利益。布匹行业在原来帮口基础上由“疋头帮”和“京缎帮”代表本行参加商会25。重庆钱帮公所也推举两家同业做值年会首,由重庆总商会选择一家值年担任帮董出席总商会会议。所有当选的总商会帮董都由总商会颁发给椭圆形图记一颗,“凡同业有事向总商会陈诉或请求时,必须经过帮董转呈,加盖帮董图章后,总商会才得受理”26。
可见,18—19世纪重庆的“帮”组织,经历了一个从主要是地缘性社会团体到业缘性同业组织的演变过程,越到后期业缘性行业组织的特点越突出,最后成为重庆主要的同业组织形式。
第三种类型是会馆。
重庆会馆发展具有深厚的移民社会背景。无论窦季良以坚实的实地考察资料为基础的研究,还是何炳棣的《中国会馆史论》都强调重庆的会馆属于移民会馆。尽管人们认识到“商业的发展,商业利润的增加以及贩运商人的占籍使商人得以在会馆组织的兴办中扮演主要的角色”27,却很少有人深入分析重庆的会馆在商业方面的组织功能。
从康熙年间开始,大量移居重庆的外来商人投资兴办会馆,以八省会馆为中心,重庆的会馆逐步融合,到咸丰同治时期,“八省会馆已经作了‘市政’大部的工作”,重庆重大地方行政事业几乎都要由八省会馆主持兴办。窦季良总结了八省主持的地方事业主要包括六大方面。1)警卫事项;2)慈善救济事项;3)公用事项;4)商务事项;5)征收事项;6)生产事项28。认为到19世纪中期,重庆已完全“是八省客商的重庆”29。重庆的土着居民甚至乡绅也只能专注于乡场里邻事务,根本无法与城市的外来客商组织相抗衡,也基本无缘参与城市社会事务30。这是同期的其他城市所没有见到的特殊现象。
重庆的会馆是由外来客商建设的、以商人为主体的社会组织,他们大量参与了重庆的市政管理特别是与商务有关的管理,可以说,18—19世纪重庆的一切商务活动都受八省会馆的影响。八省会馆之所以在市政方面发挥影响也是以商人资力为后盾的,“每当国家有事或者社会需要,八省绅商出而号召,辄巨资立集”31。首先,这些会馆基本都是由旅居商人建设的,从一开始就带有商人组织的特点。“在乾隆以前,重庆地方有所谓‘三栈’:即‘古冈栈’、‘顺德栈’、‘广南栈’是。这些商栈是广东同乡商人所组合的团体。由同乡商人自由结合,购地建栈……洎于乾隆年间才建立会馆,但三栈仍然残存。”这是广东会馆的源头。浙江会馆起源于湖州和宁波的商帮集资共建,“在乾隆以前,重庆的外籍商帮已有瓷器帮和药材帮。瓷器帮有一部分是湖州人,药材帮有一部分是宁波人。至乾隆年间,两帮同乡商人建立了‘湖宁公所’,亦名‘浙江馆’。”云贵公所“是归并了贵州绸帮的公产,更扩大集资重新建立的。其中捐资最多的还是云贵两省的商帮。”32 在重庆居民和会馆成员看来,会馆就是商人的组织。嘉庆六年(1801)的浙江会馆碑文是一份完整的行规文本,其序言称:“我湖列圣公所,自前辈偕宁府经营,百年于兹,所需公费藉货物之多寡,随斟酌以捐输,永定章程,咸称平允。第我湖贸易于渝者,磁器为最,杂货次之。粤稽渝城磁行牙帖有三,备载府志,既可任客投牙,又堪杜绝把持之弊也。”在这份碑文虫,浙江会馆把自己当成是一个调整磁帮贸易秩序的主要机构,规定“向来江浙磁货自豫楚及川,一体同照……凡磁帮公事,无分江浙,合而为一,永以为好,疏规照例”33。道光十九年(1839),有湖南攸县人韩庆余等禀控陈顺泰拖欠房租案,韩庆余供述,他们“祖辈来川,多年贸易,各捐厘金银两,置买太平门外地基……”34 显然湖广会馆也是一座由旅渝商人建设的会馆。八省会馆无一不是因为有深厚的商业基础才得以发展壮大。
其次,会馆主要为商人服务,在管理城市工商业方面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功能,为重庆商业的繁荣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从很早时期开始,重庆的会馆就向着跨地区、跨省籍、跨行业,面向整个城市社会的方向发展。他们制定了主要行业的行规和度量标准、管理市场秩序、调处商事纠纷,他们联合采取行动,为重庆的市场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制度环境。乾隆三十六年(1771),重庆靛行因银色秤斤不一产生纠纷,上控四川布政使,后来官府发给铁制校准正秤、撒手离锤,厘定靛行秤量标准。以后每当山客与行户产生冲突,巴县总是饬令八省客长参加调处。嘉庆六年(1802)九河绅客吕应荣等与行户发生矛盾,巴县“批仰八省客长协同行户等议复夺。”35 咸丰六年(1856)白花行栈之间发生纠纷后,巴县饬令八省调处。重庆白花行“自嘉庆二十二年(1818)立建八省公所以来,凡凭八省客长、西黄两帮值年、买卖客商公议成规,叠经前各宪示谕刊碑垂久。”“一切行规,悉以公所刊立示碑为断。”36 重庆各行各业都有行规,遇有商务纠纷,均以行规为调处依据,地方当局把解释行规的权力交给了八省会馆。八省会馆取得代替政府行使工商行政管理的角色。几乎所有的商业纠纷,都要经过八省调处,即使最终需要官府判决的,也往往遵循八省提出的方案裁断。八省会馆成为一个跨省籍、跨行业的市政和工商管理机关,具有超越地缘小群体意识的、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中心的社会团体的性质。
第四种工商业组织是公所。
许多研究者认为,会馆主要具有地缘性或者是地缘与行业相结合的产物,而公所则主要是行业性社会团体,近代中国商人组织发展经历了从会馆到公所的演变过程37。或许由于重庆僻处西部,这种演变的趋势并不明显,会馆与公所同时存在并行发展。重庆那些称为“公所”的组织更多的是强调它的办事场所性质,这是“公所”概念的第一层含义。上文所述嘉庆二十二年(1817)始建的八省公所应该就是一处八省会馆联合办公的场所。其他的例子如建于乾隆八年(1743)的浙江会馆也称为“列圣公所”,遇有重要事件,磁帮众商“齐集公所,从长酌议。”嘉庆六年(1801)浙江会馆因会首李安亏空公项事件,磁帮众商“在公所查理”38。其他公所如湖宁公所、咸邑公所、江南公所、云贵公所等等都具有与会馆在功能上、组织上高度重合的特点。
公所的第二层意义类似于同业组织。嘉庆二十二年(1817)在八省会馆主持之下调处白花行的纠纷,这年建设位于朝天门过街楼的白花公所也是一个办公场所,平时由西黄两帮轮流值年,并代表八省管理花帮事务。在当年议定的章程中规定:
一、花平砝码及吊花针秤,具系八省花帮值年公用较准。凡新开花行应照公平砝较制,并由公所给秤,编号登簿以便稽核,未入花帮各行,公所不得给秤,各行亦不得私自制秤,致酿争端,违者议罚。
一、每月初二、十六日,花行所领公秤俱赴公所较制,免至轻重……39
“白花公所”具有同业组织的性质,是一个专门管理朝天门、千厮门一带花行事务的专业机构。其余的如六宝公所、盐帮公所、钱帮公所更是明显的专业组织。但是,即使在行业组织的角度上,“公所”这一概念也还在强调其办公场所性质。六宝公所是来重庆贩卖米粮的江北米商联合兴建的一个公共活动场既,“虽设巴县城内,原因江北米贩每遇担米赴市出售,无所栖止,在于各铺户外面摆设,或不能粜售,寄存多失。是以,据厅民蹇如山并该绅粮黄慎徽等倡首募捐银两,在巴县都邮街置买房屋一院,作为六宝公所。”40 光绪六年(1880)七月,为协调药材行帮、栈帮之间的矛盾,巴县饬令八省客长集议划分药材行、栈各帮的买卖额度与收缴厘金的权力。“廿八日,客长齐集两造在药帮公所议明,自今年以后,仍照旧章……”规定药栈帮经营零星小货也要“照向例帮课,所卖之货必报明公所抽厘帮用,以遵定示”41。所谓“药帮公所”乃是重庆药材行帮、栈帮、客帮、经纪等公同组成的同业机关,设于火神庙,对药业各帮行使管理权。光绪十五年(1889)左右,重庆设立了“重庆丝业保商公所”,要求所有来重庆的丝商务必投公所买卖。“公所设立公称一架”,执行统一的秤量标准和价格标准,并按照规定交纳厘金,承担差费,“意外别无需索”。这种做法改变了过去“丝行作合,买卖两家不能见面”的做法。按照他们对公所的解释,“公所,公地也,设丝市于公所,俾买卖丝商,各得其所……重庆丝业公所,立在龙王庙内,以正殿为摆丝所,以两廊为交易所,以后殿为寄丝所,宇则宏敞,地则适中。”特别强调公所的公共场所性质42。重庆各工商业组织只要经济条件许可,就会建设“公所”为办公场所。光绪五年(1879)议定的《川帮力夫条款单》规定:“有差有贸,必有公所,家具什物等件……所有公所存贮香炉、花屏、桌围、椅披、桌椅、板凳、大彩灯屏,各样什物,照单清出点交,大众面交柜账、值日、办差夫头人等收放经管,日后会期交还之日仍由大众移交接办大柜人等收执。”43该条款对于公所的界定突出其办公场所性质。既然“公所”的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办公场所,能不能说从“会馆”到“公所”的演变就是地缘性组织向业缘性组织发展,并且这一发展代表了中国商业组织变迁的基本趋势?
第五种类型的商业组织是会庙寺等。
会、庙、寺等概念明确昭示它们是行业性或者地方性的宗教性组织。21军调查报告准确地概括了这类组织的性质就是“神会”,并把现代工会组织建立之前的时代称为“神会时代”。神会只能依附前述各类工商业组织而存在和发展,向工商组织的成员征收祭祀敬神和其他办会费用。工商组织又利用这类宗教组织的祀神、演戏等群体性的活动对组织成员灌输群体意识,增加组织的凝聚力,并借助宗教信仰的力量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
重庆的神会由两个不同的象征体系构成,一个是乡土神体系,另一个是行业神体系。
乡土神体系主要依附于会馆,围绕地方先贤或者能够代表地方信仰的神祇组成。八省会馆中每个会馆祀奉的神都属于乡土神,他们是移民们在寄居地的一种“集体象征符号”参加祭祀这些乡土神的活动,是移民与家乡在感情上建立联系的重要途径。于是,“湖广会馆祀禹王,名‘禹王宫’;江西会馆祀许逊,名‘万寿宫’;福建会馆祀林妃,名‘天后宫’;广东会馆祀六祖,名‘南华宫’;浙江会馆祀吴大夫伍员和吴越王钱镠,名‘列圣宫’;江南会馆祀準提,名‘準提庵’;山陕两省会馆均祀关羽,陕西的名‘三元庙’,山西的名‘关帝庙’。”此外在各会馆中的府县分会馆也祭祀本府县的神,如黄州会馆祀“帝王”,长沙会馆祀“李真人”等。44 八省会馆加上云贵公所,省馆范围已经包括了12个省,附设在省馆中的府州县会馆,也分别奉祀本地的乡土神,形成了馆中有馆,会中有会的格局。湖广、江西、江南等省会之下都有“府会”或者“县会”,福建会馆中有“鄞江会”,江南会馆中有“徽州会”,湖广会馆中的咸邑公所祀奉朱公(晦庵),各自祭祀本府本县的乡土神。“府会”和“县会”的堂台,“大都附建在省会大庙里面的左右或后面,与大庙共走一个山门”,“一个省会馆里面附设府会馆或者县会馆愈多的,庙堂也愈多。湖广会馆的庙堂多至十几处”,反映了湖广会馆内部地方神会之多。45
中国社会的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神,以行业神体系为中心形成商业组织的又一种形式。重庆的各个行业都祭祀自己的行业神,建设自己的神会。有些神会与行业组织完全重合,成为行业组织实行内部管理、强化行业规范、沟通组织成员之间的精神和感情联系的工具。乾隆三十三年(1768)孙化成、张正逵在禀状中说,他们是“各省良民,来渝与张登元同修脚生理,设立一罗祖会,以免紊乱行规”46。罗祖会是修脚工人组成的行业组织,容纳了所有来自各省各县的同行手艺人。重庆的建筑工匠多组成鲁班会或者鲁祖会。重庆的板箱铺户和工匠早在乾隆年间就建有“鲁班公会”,制定了行规。道光元年(1821)新定的重庆《板箱铺行规》重申了乾隆年的行规,对新加入的人征收会钱,开铺之家要按照行规招收徒弟并收银入会,对紊乱行规“看情私串大小木师营工板箱者,查出不许入会;定将□□□之人黜出会外。”道光二年(1822),鲁班会的罗光宗等发现有张老五等人私开新铺、私招徒弟等情形,就将张老五等人控诉到巴县知县。有意思的是,巴县知县认定罗光宗乃“不法工匠”,“计图把持垄断独霸不遂,纠众立会,私议条规”,对罗等施以“掌责”的处罚。但是,这位知县又根据行规,要求张老五等人缴纳徒弟“入会银一两二钱。”并发布告示:“断令嗣后凡有新开板箱铺者,出钱四千八百文,新招徒弟一名者,出银一两二钱,□入鲁班工会之内,以为焚献之资。”示谕板箱业工匠“务须遵照新断章程,永远奉行”47。不仅承认了神会的合法存在,而且通过告示的形式加强了神会对同行业的控制权。
嘉庆元年(1796)的《胰染绸绫布匹头绳红坊众师友等公议章程》强调,“胰染绸绫布匹头绳红坊染匠一业,先起自立禹王庙,兴会百多余年,并无紊乱行规。”“每年会期已到,祀神演戏,整理行规,凭众公派,每人抽取厘金钱五百文,不得推诿。倘有扭拗不遵派出厘金钱者,反为滥行规之人,凭众革除,不得入行做艺,永定章程。”48 神会活动成为对同行手工业者进行严格控制的重要手段。
信奉行业神和举办行业神会,并不意味着所有同行都加入同一个组织,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使人们更加注重利益关系,如果遇到同行竞争非常强大或者有利益上的冲突的时候,“神会”也往往会分裂,建设不同的组织,各自办会祭神。重庆丝织业者中崇奉天主教者组成了自己的行业—宗教组织,另外的工匠则组成三皇会;重庆纸帮设立的蔡伦会也是一种行业神会,但是分裂成为上下两帮,各自祭神办会。川帮药材商人因为与控制药材牙行的临帮商人冲突,建立了自己的“药王庙”,而临帮药材商人则在江西会馆中附祭“药王”49。光绪七年(1881),重庆药帮中的南阳帮、略阳帮、栈帮相互控诉,巴县知县饬令书差查核,书差报告说:“两造委因行帮请有示谕,药尽入行,不准外售,实于客、栈两帮有碍,始立南阳帮”,该南阳帮就办有药王、财神、王爷三个神会,每年演戏酬神。该书差称,这些神会均“兼有查厘公用”的性质,祀神又是“祀典所关,此会似难停止。”50 承认了神会的合法性。嘉庆七年(1802)经营棉花铺的湖广商人在诉状中说:
蚁等具系楚民,投渝棉花铺生理,设有帝王会,先年共制一彩,敬神演戏。乾隆二十九年同行集议,分出生、熟花铺,蚁等熟花铺得彩捐资,补出生花铺得钱。蚁等熟花铺余钱六百文,交与首人掌放。生花铺人另设财神会,各分坊厢、各归各会。51
分会往往伴随着市场分割。生花铺与熟花铺分立后,双方之间的市场冲突在档案中留下了大量记载。“神会”也是工商业者筹办同乡或者同行福利的一种措施,如福建会馆天后宫中又有“文华会”,“合省公置行房一所,放佃收租,以资每年能延师、考课、奖励,并单寒士子赴省乡试路费”52。湖广会馆上清寺置买义地举办义冢,为同行客死异地的人提供安厝之所,带有福利性质53。
工商业者举办神会,期望得到同行祖师或者其他神灵的护佑,使同行众人能够在变化难测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胜利,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很多行业在祭祀行业神的同时纷纷建设财神会的目的。茶陵脚夫设有“财神会”,“先年来渝置买房屋收取佃租,以作小的们财神会敬神费用”54。“财神”成为多数行业组织和会馆都要祭祀的神灵之一,这也反映了重庆作为商业中心城市的文化特点。江西人在重庆的影响很大,商业资本雄厚,素有“江西会馆银子多”的说法。他们在会馆中建有“永连会,分设关帝、真君、雷祖、中元各会……置有朝天坊正街铺房一座,放佃收租,以作每年四会庆祝之需”。他们还组建了“财神会”同样置买房屋,放佃收租办会55。钱帮中的倾销铺建立了老君会,除了供奉老君之外,还祀财神,每年逢老君和财神诞日都要演戏娱神。其他钱铺建成至公会,祭祀福禄财神。光绪末年钱帮公所成立之后,即在下陕西街建设钱帮公所馆舍,也供奉财神,举行酬神、演戏、聚餐等活动。56“会”是中国传统的一种公共活动形式,每逢“会期”,酬神演戏,少长咸集,既是一种共同文化和思想观念的沟通过程,也是直接的交往方式。重庆各个工商业组织以会这样的活动形式实现了聚合同人、联络感情、重申组织规范和弘扬本组织在社区生活中的影响的目的。
传统中国的工商业组织很难用一个确定的现代西方学术概念加以概括定性。“行”、“帮”、“会”、“会馆”、“公所”、“庙”、“寺”等各有侧重,相互交错,行中有帮,帮中有帮,无论从地缘、业缘条件划分还是以人际关系定位,包括基于相同信仰范围等形成的概念,都不能概括全部组织类型。从总体上看,重庆的商人组织呈现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市场交往领域,行以货分,以不同的商品大类分为若干行,这些行往往以领帖牙行为组织中心;帮从人缘,或者以同行相互联系,或者以同乡相互纠结,强调的是商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中有帮,有帮必有神会,神会起初为同行或者同乡的联合祭祀机关,后来逐渐成为以神会祭祀为核心的定期或不定期集会组织。行、帮、会大致构成了三者之间的交错联系。另一个层次主要是合作办公的场所,会馆、公所、神庙寺院等都可能成为办公场所,而且这些地方在空间形式和功能上都会重合交织。这些特点对研究中国传统工商业组织带来一定的难度。童书业先生曾精辟地概括说:清代的“‘帮’是一种行业的和地方的比较强固的组织,有相当高度的团结性。‘会馆’本是地方性的组织机构,后来和工商业联系起来,也变成一种地方性的和行业性的组织机构。‘公所’大体是‘会馆’的分支,行业性较显着些,但也有地方性。行帮和会馆、公所实是一事的两面:行帮是组织,而会馆、公所主要是机构;行帮的组织设立会馆、公所的机构,来处理事务”57。因此以“行会”或者其他任何西方学术概念来概括中国历史上的商人组织,都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对中国历史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误读和曲解。
“行”、“帮”、“会馆”、“公所”、“会”、“庙”、“寺”等,都是在中国文化传统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概念,这些概念既与特定的组织体系相联系,也与特定生活内容相统一,是社会和文化的创造物。组织的成立演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建构过程,是中国城市发展的经验事实。他们塑造了中国的城市史和商业史,塑造了历史中的人们如何生活和感受生活的基本模式。历史研究要贯彻“中国中心”的原则,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就中国事例框套近代西方的学术概念,而要把中国的历史事象真正放在中国社会文化环境中加以考察,用符合中国社会结构的模式来解释中国社会问题。这也是使用西方近现代学术概念分析中国社会历史现象的时候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① 朱英《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对相关研究有全面介绍。
② 邱澎生:《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国立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90年,第1—2页。
③ 《光绪六年二月药材帮首事监生陈泰来等为串卖获讼严究事情》,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全宗,6-6-3544-32。
④ 《帮凶张炳南口供》,《凶手金玉山口供》,四川大学历史系编:《四川人民反帝斗争档案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64、63页。
⑤ 王笛着,李德英等译:《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82—283页。
⑥ 数据来源包括《巴县档案全宗》(下文简称全宗)以及《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简称《汇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简称《选编》)、《四川人民反帝斗争档案资料》、《重庆海关1891年报告》、《四川文史资料选辑》、《重庆文史资料选辑》、《重庆工商史料》、《同乡组织之研究》和《重庆市各工会调查报告录》等。
⑦18 国民革命军第21军政治训练部编:《重庆市各工会调查报告录》,1930年。
⑧ 王尔鉴等:乾隆《巴县志》,卷3,税课。
⑨ 《咸丰六年十月初二日黄泰茂等为恃强把持假公济私事情》,全宗:6-4-909-19。
⑩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龚三福等哀状》,《夏德顺等禀状》,《选编》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48页,第337页。
11 《乾隆五十六年巴县禁止外来锡匠游街包揽案》,《汇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265—267页。
12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九日巴县正堂陈为再行示谕事》,全宗:6-6-3640-5。
1321 朱君南等:《四川药材在重庆经营史略》,《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32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
14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莫信成等供状》,《选编》上,第243页。
15 《道光二十一年广扣帮公议章程》,《选编》上,第242页。
16 《道光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王茂林等告状》,《道光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江光明等诉状》,《选编》上,第246—245页。
17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彭泰兴等禀状》,《选编》上,第336页。
19 《咸丰六年十月初二日黄泰茂等为恃强把持假公济私事情》,全宗:6-4-909-19。
20 《咸丰六年十月初七日汪聚源等供状》,全宗,6-4-909-13。
222656 刘闻非:《重庆钱帮公所的由来》,《重庆工商史料选辑》第5辑。
23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八省首事洪豫章等禀》,全宗:6-6-3985-2。
24《署川东道赖为据情示禁以恤商民事》,全宗:6-6-3642-32。
25卓德全等:《重庆布匹商业的早期情况》,《重庆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
27王日根:《中国会馆史》,第192页。
28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第112页。
293132444549窦季良:《同乡组织之研究》,第31页、第32页、第22—26页、第45页、第31页、第56页。
30Bradly W.Reed, “Gentry activism in nineteenth- century SiChuan: The three- fee Bureau”,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2December 1999:103—104.
33 《嘉庆六年五月浙江会馆碑文》,《选编》上,第251页。
34 《道光十九年韩庆余等供状》,《选编》下,第80页。
35 《嘉庆六年四月初七日八县告示》,《选编》上,第238页。
36 《咸丰六年十月初二日行户黄泰茂等禀》,全宗:6-4-909-17。
37 吴慧:《会馆公所行会:清代商人组织演变述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3期。
38 《嘉庆六年浙江会馆碑文》,《嘉庆六年章景昌禀状》,《选编》上,第251—252页。
39 《咸丰六年十一月初四日八省客民洪豫章等禀》,全宗:6-4-909-9。
40 《同治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重庆江北理民府蒋示谕》,全宗:6-5-1256-1。
41 《光绪六年八月初五日药材行首职员杨万利等禀状》,全宗:6-6-3608-1。
42 《重庆丝业保商公所报告》,巴县档案全宗:6-6-3526-32。
43 《光绪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职员董义盛、王高泰等禀》,全宗:6-6-3606-1。
46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五日本城民孙化成、张正逵登禀》,《汇编》,第246—247页。
47 《道光元年十月板箱铺行规》,《道光二年九月罗光宗等人供状》,《道光二年十二月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23—324页。
48 《嘉庆元年胰染绸绫布匹头绳红坊众艺师友等公议章程》,《选编》上,第236页。
50 《光绪八月初九日房书吴沛霖经书朱达三为遵理禀复事》,全宗:6-6-3544-38。
51 《嘉庆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曾义和等诉状》,《选编》上,第338页。
52 《道光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陈华应等禀状》,《选编》下,第61页。
53 《乾隆五十八年三月丝棉行公地义冢碑序》,《选编》上,第250页。
54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阳福顺等供状》,《选编》下,第26页。
55 《道光九年六月十八日刘志贵等禀状》,《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任宝善等供状》,《选编》下,第60页,第62页。
57 童书业:《中国手工业商业发展史》,中华书局2005年,第266页。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