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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马新贻与清代“东南三大政”
马新贻(1821-1870年),回族,字谷山,号燕门,别号铁舫,山东荷泽人。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进士,历任建平、合肥等县知县、庐州府知府、安徽按察使、布政使、浙江巡抚、两江总督兼通商大臣,成为清代回族知识份子以正途入仕,并担任封疆大吏的重要政治人物。
“东南三大政,曰漕,曰盐,曰河”[1](德庆《序》)。漕运、盐政和河工是江、浙两省行政事务中的重中之重,核心所在。那么,自同治三年(1864年)九月初三日被任命为浙江巡抚,马新贻成为独挡一面的封疆大吏,直至同治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遇剌身亡,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马新贻对此三大政做出怎样的调整,我们又该如何评价呢?本文即欲对此问题做一简单梳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主持完成浙江减漕运动
咸同之际,清廷内忧外患,统治遇到巨大危机。与军事活动相配合,清廷也着手推行政治攻势,大力施行收买人心的举动。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减赋运动。减赋运动曾广泛开展于诸多省份,虽时间不尽相同,但主要集中于核定地丁漕粮、裁革部分浮收。[1]
咸丰七年(1857年),湖北兴办减漕之后,户部即欲浙江照办,但遭反对,有人指出:“浙江情形不同,尚须从轻。江浙州县痼疾太深,亦恐非目今长官所能钤制。”表示只有由铁腕人物出面,浙江减漕才有成功的希望,“非欲迟也,盖有待也”[2](卷三《抚鄂公牍一》,《致钱萍矼枢密》)。同治二年(1863年),福建道监察御史丁寿昌奏称,浙江应乘机减赋,并建议各州县按应征漕米旧额永减1/3[3](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六月初三日,清廷发布上谕,着闽浙总督左宗棠通饬杭嘉湖三属,“将实在征漕税则详细确查,各按重轻分成量减。”[4](同治二年六月初三日)由于军事需要,左宗棠随即赴闽剿匪,减赋事宜由刚刚接任的巡抚马新贻承担。
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马新贻奏称:“浙西三府为财赋之区,贼之蹂躏亦深,数年之间,穷乡僻壤,搜括无遗,昔之繁盛村落,今则一片荒郊。”[3](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他首先对当年三府应征缓征免征钱粮进行分别请示。闰五月,他又会同左宗棠陈奏浙漕应征分数,即按8/30的比例,将浙江各属漕粮全部额减。共计浙省额征漕白米1147300余石,除南匠正耗133863石、白粮舂办米13039石不减外,应减米266765石,分别按等核减。[3](同治四年闰五月初一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根据马新贻咨送户部的浙江各属漕米细数清册,可知每州县减漕情况(单位:石)地名原征米数减征米数仍征米数仍征率附南米数杭州仁和53038.07479470.953443567.121382%108钱塘22400.25312894.519219505.733987%94海宁53387.42739247.497844139.929583%10961富阳6946.7126677.98706268.725690%710余杭11653.95841281.816510372.141989%1421临安6796.87941031.13155765.747985%82新城4169.8263577.53153592.294886%0于潜3029.9448327.39762702.547289%2昌化2142.9125226.15351916.75989%24小计163565.989625735.4880137830.501684%13402嘉兴嘉兴101344.028028351.488572992.539572%16124秀水85922.386028593.247257329.138867%14218嘉善97701.440434405.857663295.582865%17996海盐54657.974912187.782842470.192178%10036平湖56923.170016542.997440380.172671%10876石门51742.780714941.146636801.634171%8843桐乡43984.321010393.780933590.540176%7957小计492276.1010145416.3010346859.870%86050湖州安吉8541.7154845.38117696.334390%0归安98118.373831369.385066748.988868%9648乌程114515.880938960.606475555.274566%16291长兴54945.26647803.217147142.049386%5072德清56132.491415042.983541089.507973%1101武康12313.01201592.269910720.742187%249小计344576.739995613.8430248962.896972%53合计1000418.8305266765.6320733653.198573%32414资料来源:《浙江海运漕粮全案新编》卷1《减漕事宜》。
清廷完全同意马新贻的意见,谕令立即将减漕之事“刊刻誊黄,遍行晓谕”[4]( 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浙江减赋运动遂告一段落。
早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浙江就有很严重的浮收问题。马新贻于减漕之外,又乘机主张裁减漕粮浮收。他所主持的浙江减定浮收章程,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点:一、正额照常征解,惟杭嘉湖漕米额征数依谕旨酌减。二、一切陋规概行禁革,对浮收加以裁减,仅酌留平余为办公费。三、严禁大小户之分。这些规章均能与裁减浮收相辅而行,故都获得了良好的结果。[5](卷一,《核减杭湖二属浮收钱粮数目折》,同治四年四月十二日)。四年九月,马新贻与藩司蒋益沣、粮道薛时雨等人,访查各州县征收漕南旧规,除酌留耗余以为办公之费,其余悉改新章,其中以裁革海运津贴所省最多。通过核算,杭州府可减浮收64653石,嘉兴府可减285387石,湖州可减136866石,合计减浮收米486906石。另外,漕南统征分解,米款向以征剩漕米归南,“多系疲玩,小户历来折钱完纳,今一并核减”,三府南米,共计减浮收钱247千余串。[3](同治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马新贻主持的这场声势浩大的减漕运动,成果有目共睹。它极大减轻了浙江省业已存在的漕粮赋重危机,为清廷重新实施海运提供了坚实基础[2]。有学者言,减漕运动“主要是为了适应该地区大地主集团的要求,以利于满汉大地主贵族集团进一步勾结”,所以愈到后期,便愈有名无实,而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清政权转危为安以后,“核减浮收的措施就再也推行不下去了”[6](第321页)。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种结论恐有失偏颇。
二、最终确立两淮盐法规制
经陶澍和陆建瀛先后推行票法,清代的两淮盐法改纲盐为票盐,盐制为之一变。[3]自同治三年起,两江总督曾国藩整顿两淮盐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票法为之一变;经后任者李鸿章之改行循环票法于淮南,票法制度再变。
七年九月,马新贻被任命为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自马新贻接手两淮盐政以来,他随即着手进行了一些调整。七年年末,他即因场商疲乏,令运商预缴五成盐价。关于预付盐价一事,马新贻称,盐价本运贩应付之项,如垣商资本不充裕,多付一成之价,即可多收一成之盐,“实至公不刊之论”。每年湘鄂西岸及食盐各岸,尚可运三十四、五万引,通泰二十场产数不过四十三、四万引,产数之多于销数者,计只八、九万引,合八折上下。如各场各垣皆有八折可销,则所占搁者仅止二成,“岂场商绝无资本,不应稍有余盐存堆耶”!究其原因,无非是可以抢售甲年之盐,而售及乙年之盐,以致苦难得售者,乙年犹未售甲年之盐,“不公不平,莫此为甚”。所以,非查计额产,派给重照不可。故须确查各场总盐数,分十二个月,按月划给。如遇畅销,则提给一月,如遇滞销,则缓给一月,此外不得丝毫通融。惟本年入夏以来,场盐日跌一日,运商几以意外之赢,为固有之利,“一旦令归绳墨,遵章缴价,必不遂其私愿”。故惟有严定扣缴之法,使场商无可脱空。
当然,马新贻亦表示,无论如何,不能占搁商人的资本太多,鄂、湘、西、皖各岸,均应自领咨之月起,以半年为限,由总局确查花名引数,及领咨月分,凡已逾半年限期之商,即令照章预缴盐价3两。未到半年限期之商,谕令到限即缴,违者将引扣除。如此量予区别,可场、运两便。[7](卷一百二十,《两淮二十一·运销门十一·配运》)
同治八年正月,正阳督销局知府王治覃称,因商贩有谓公行不便者,遂令各归各行买卖,但由公行成交立票,委员监盘。公行为杜弊恤商而设,乃行之积久,商贩不以为便,应请即行停撤,“免为行户假托、商贩藉口”,故申请将正阳关公行裁撤,这一建立立即得到马新贻的批允。[7](卷一百二十七,《两淮二十八·运销门十八·督销六·淮北督销》)
寓票于纲的做法,也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同治八年三月,两淮盐运司方濬颐称,鄂、湘、西、皖四岸,运商循环额引,经过曾国藩与李鸿章的先定改定,“意美法良,诚为至当”,乃办理未久,各商贩纷纷禀请更名,大都先系全本,继思分伙,亦有始用伙名请运,后复改归本商本名者。此种情形,更名之后,原足以昭核实,但其中亦有不知顾忌,以票牟利,旋买旋卖,更而又更,“致有循环之名,转失循环之实”。前经核议,必须实非卖票、情理可原者,准于开纲时取保更名,于册内注明,第二次环运不准复请更易。而且,当时李鸿章还特别强调,凡更名之商,只准于开纲一月之内上报备案,迟则一概不准。嗣后虽初定循环之时,各商贩或纠资合运,或合伙出名,其更名之事,均属情有可原。现在鄂岸已环运1次,湘岸、皖岸各已环运2次,西岸更是已环运3次,其中应行更改名商历数次环运,自必早经分晰清楚,“乃各商仍请更名不已,难保无卖票顶替情事”。考虑到环运章程,原欲“收散漫而归于齐整,由票法而渐复纲规”。似此每纲必更直以引票为射利之具,因而借票争控之案层见叠出,“转为商累”。现在鄂、西、皖三岸,业经先后禀请开纲,而赴局禀更存记之商已不下数十户。若不重申禁令,明定章程,将更而又更,伊于胡底!所以他向马新贻建议,要将更名之案永远停止。当然,各岸运商不皆尽在扬城,若遽令停止更名,似嫌太骤,应分别办理,以昭公允。故除鄂、西、皖三岸新纲环引已据各商呈请更名,由局查核详请外,其余各商如实有应更原委,仍请照旧限一月内呈明。至三岸下纲环引及湘岸戊辰春秋两纲,如有应更之商,请限两个月呈明核办。这一提议得到马新贻的批准。[8](运司方濬颐,《申报鄂湘西皖运商停止更名文》,同治八年三月)
取消验资之法后,旋因小逻堡堤工需款甚巨,盐商借机要求独断盐利之权。同治八年九月,据署海分司许宝书称,淮北票贩久营盐业,自同治三年曾国藩厘定新章后,“元气稍舒”。但利之所在,趋之若鹜,验资之法生,结果携资之人,“率皆外来之户,仅图卖号之利”,即如本年之验资,流弊极大,不特票贩借资认利,成本加增,新商得引之后,亦大多抬高引价,“卖号而不办盐,甚有携挟厚赀,专放重利,旬日获利数千两者”,此自然系利归中饱之现象。淮北盐商要求按实运花名册引数,将来年接运正额派分。为此,他们公同筹议,共同捐银30万两,以供小逻堡堤工之需。报效之银,分为两批交纳,先交现银一半,另一半则随课完缴。对于此次报效,“不敢仰邀奖励,惟恳将前奉批准循环转运章程恩赐,查照现运花名引数”,“准予递纲循环,免再按纲验赀”,希望清廷能予以永久特权,以后不再滥招新商。当然,如盐商有误运误课之事,则不在此例,仍可随时补充。
马新贻同意盐商的意见,并于九年二月上奏相关事宜:“北鹾收效之捷,全在删除溢引”,盐无壅积之虞,商获转输之益。惟盐务向为利薮,销路一畅,盐商往往趋之若鹜。近年来每值开纲之进,苦于商多额少,不得不验明赀本,减折派运。唯此中弊窦,颇难枚指,故自己上任之初,即与年曾国藩面商,停止验赀之法,就旧纲花名,准其承运新纲,试办年余,商情称便。此次兴修运河堤工,各票贩踊跃输捐,尤着成效。故经过讨论,嗣后应责成原运各贩,“循环转运,以清弊源而垂久远”。[7](卷一百十七,《两淮十八·运销门八·商运四·循环给运》)
由于马新贻延续了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在两淮盐政改革上的思路,在淮北地区也实行“循环给运”,结果导致票盐名称虽存,实质上已是纲法的复旧,“大利尽归于商,而司鹾政者反不得操进退盈缩之权”[7](卷一百二十四,《两淮二十五·运销门十五·督销三·西岸督销》)。有票者恃循环制度为恒业,藉票本问题为根据,以垄断两淮盐利,与纲商之窝本无异,变相复纲,仍蹈专商引岸之覆辙,票法精神消息殆尽至此,两淮方面的盐政制度已经基本定型,鲜有变化。有学者评论:“自此以后,淮北亦继淮南而变相复纲,两淮票法精神于是完全破坏”[9]。
三、积极投身河工
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元宵节,刚刚赴任浙江巡抚不久的马新贻,即上疏陈情“水利宜急兴修”,指出浙江海塘关系紧要,必须加大力度。[5](卷一,《缕陈浙省应办事宜六条折》,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随后,他于正月二十六日离开杭州,带领督办塘工之前臬司段光清、杭嘉湖道苏式敬等沿塘履勘。经调查得知,自李家汛至尖山,150余里的地段,石塘缺口不下百余处,大者二、三百丈,小者亦数十丈,其中,以翁汛最为险要,“潮宽势猛,潮汐洗刷,片石无存,塘内沙土淤垫,民舍深埋”。若再不加紧堵筑,则更加不可收拾。由于经费有限,又缺乏石料,此段地区只能先筑柴坝。但这里土性松浮,虽加以柴坝木桩,只能堵浸润之水,不能遏冲激之浪。马新贻决定在省城设立海塘总局,饬委藩司蒋益沣、运使高卿培筹备工需,与苏式敬等人认真饬办:凡石塘之倒塌者,建筑柴坝以御急湍;塘脚漏水、桩木朽烂者,于塘外修筑柴埽以保护之;塘后附土低陷残缺者,亦即填实培厚以免坍卸。整个工程于二月初四日开始兴工,制定好相关章程。并由翁家埠设立分局,由段光清、苏式敬驻工监督。虽然现在经费奇缺,亦“不敢因经费艰难,稍存漠视”,如实有不敷,“于藩关各库,酌量筹拨”。[5](卷一,《勘明海塘工程酌筹办理情形折》,同治四年二月十四日)他还绘制了海塘缺口图上陈朝廷。
此后,马新贻“每月巡视塘工,审官吏之勤惰,察工料之坚窳,栉风沐雨”,所到工地,并不通知属员,故人几不知。[10](同治五年条)五年正月,马新贻奏称,修筑海塘的难度超出想象,经过自己的多次实地考察,“益知工程关系之重,雇夫储料之难,未能迅速集事之苦,实有不寒而栗而者”。本来经费已经不敷,加之太平军起后,浙江各地人口稀少,所需之木柴砍伐无人,“虽经委员入山设法招募,现采现装,每月不过二十万石上下,实不敷用”,每致减工待料,抢筑未能应手。即如所需桩架,原来当地人烟稠密,所需之数百副,一呼即至,现在则只能弄到二十余副。总之,各种困苦情形,难以一一描述。他称自己自去年夏秋以来,“辗转于中,每至午夜彷徨,寝馈俱废”。为解决缺乏木材的难题,他决定派员赴严州山内购买山树,“调派兵勇前往砍伐,运济工用”[5](卷三,《海塘经费支绌现尽力筹办折》,同治五年正月二十日)。
柴坝仅为权宜之计,难以持久,故萦绕于马新贻心中的,仍然是想修筑石塘。海宁州之绕城石塘,久已坝坏,“贴近城垣数十步外即属巨浸,正当潮势顶冲,朝夕震憾”,较之他处更为险急。五年八月十九日,马新贻亲临该处,周历目观,认为修建难以再缓,决定先行在此处开工。九月初九日,马新贻在海宁州城内设立专办石塘分局。根据以往的经验,从前兴修海塘石工,以采购塘石为最难。而此处坍毁旧塘,除碎小之石多已陷入沙底外,其大块塘石未尽陷没,可以抵用。故马新贻决定雇集夫船,分头打捞,以节经费,如旧石实在不敷,再行设法采办。石塘、坦水、盘头、石堵各工,约需银24万余两,虽然较以前所需价格倍蓰,但“欲求工归实际,不能不按照时价确估购办”。整个工程于十月初六日开工,马新贻又再次到海宁州,率同在工各员,“恭祭潮神”。[5](卷四,《开办海宁石塘绘呈图说折》,同治五年十月十一日)
就在马新贻上陈兴办海宁州石塘之际,他收到了朝廷寄来内阁侍读学士钟佩贤的奏折。钟佩贤称,海塘关系东南大局,“此项工程非用数年人力、数百万帑金不足以臻巩固,若为苟且补苴之计,岁费仍不下数十万两,而工之能否无虞,仍不敢必”。[4](同治五年九月十三日)马新贻乘机上奏称,柴坝与石塘相为依附,并与土塘互为表里。现在所兴办之石塘工程,即以柴坝作为后盾,层层保护,“未办石塘,柴坝固难延缓;既办石塘,柴坝亦难中止”[10](同治五年条)。
同治六年正月,马新贻陪同新上任的闽浙总督吴棠巡阅海塘,逐段勘验工程。两人从仁和县李家埠起,沿海宁州尖山绕行至海盐,察看海塘140余里,“于潮汐来时亲立塘上,亲加察看”。自开工以来,浙江海塘已堵缺口2258丈余,计筑柴坝2957丈余,又完成埽工、埽坦等4724丈余。因为在水中作业,一日两潮,旧有的灌灰浆办法无法干透,每多渗脱,故他们用严州所产之茑萝捣浸和灰,参以米法,层层灌砌,复于临水一面用桐油、麻绒仿照艌船之法,加工艌缝,“此现办石塘较之历办章程,格外讲求实在情形也”。考虑到浙江全境之石塘兴办,所需非用七、八百万、费十余年时间不可,他们决定,拟于丝捐及盐货各厘局内,每年拨银80万两,并佐以海塘捐输,专备塘工之需。马新贻还表示,自己“惟当督饬在工各员,视如家事,各矢慎勤,成功不厌其精,求用款务归于核实”。[5](卷五,《会勘浙省海塘要工筹拨厘款分别办理折》,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五日)
同治六年十二月,海宁绕城石塘即将竣工,马新贻又奏请续开西防石工。经查,西防石工总计须建复、折修条块鱼鳞各石塘总共约估银386780余两,又有移建盘头裹头等项,共计约需银489000余两,其中包括了酌加二成例价,其原因在于,“兵燹后百物昂贵,不得不按照时价确估”。[5](卷五,《海宁石塘将竣接办西防石塘勘估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在这一奏折得到清廷的批准后,西防工程于同治七年正月十八日开工。[5](卷六,《兴办西防石塘开工日期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兴建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恐怕则是善后了。为此,马新贻特奏陈中、西两塘已竣柴坝的善后章程:一、西中两塘已竣柴坝仿例保固以专责成。由于工程较大,按完工先后,相关各员负责保修两年。二、岁修经费筹拨专款。本次共建成之5574丈余,仿道光年间办法,每年拨工用银65000两。三、抢护险工随时勘估赶筑。四、已竣柴埽各工责成厅备加意防护。杭防道每月巡查一次,厅备十日巡防一次。每年每兵循例种柳树100株,“以期盘根入土而固塘基”。五、岁修领银不得扣减。六、岁修柴木宜早筹备。七、西防十二堡已竣柴坝盘头应加抛块石。[5](卷六,《拟护中西两塘已竣柴坝各工善后章程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可见他对此问题的考虑是相当周详的。
此后,马新贻被任命为闽浙总督,后因并未上任即被提升为两江总督,在离浙交待相关事宜时,他奏称,海塘除西中两防柴坝及海宁绕城石塘均已奏报完工外,截至四月止,东防柴坝未办者尚有900余丈,西防埽工埽坦未办者亦有900余丈,中塘埽工埽坦未办者1100余丈,核计原估工段已办七成以上。[5](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均与原定计划相符,可见他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
除了海塘,马新贻还注意加强对日常河道的维修。湖州之乌程、长兴两县滨临太湖,凡泄水入湖之处大多淤塞不通,同治五年九月,马新贻新临查勘,饬令湖州府除就地筹捐外,由省局拨费兴办。[5](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五年十一月,马新贻奏请勘办绍兴闸港疏浚淤沙。[5](卷四,《勘办绍兴闸港疏浚淤沙并借拨经费折》,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六年十一月,马新贻奏称,仁和县属艮山门至海宁州一带,河道称为运盐河,上接省垣,下达苏郡,从前河路通畅,商贾流通,聚为一大市镇。兵兴之后,大受打击。此段河长七八十里,分属于海宁与仁和,河被沙淤,几与岸平,农商均为不便。该处兴修虽然经费较巨,“然既于农田、民食、商贾均有裨益,自应设法开浚”。至河内所起沙土,即以南岸民地堆积,河成之后丈量占地若干,请免两年钱粮,两年后如可栽种桑麻木棉,再行奏闻。[5](卷五,《仁和海宁属运盐河淤塞借款开浚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绍兴府之东西江塘为山、会、萧三县保障,同治四年五月,冲决几及千丈,其余坍缺不一。马新贻举办亩捐并垫借钱十万串,工程于七年二月完竣。经逐段查勘,“尚无草率偷减等弊”。[5](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这些皆可圈可点。
马新贻调任两江总督后,即于七年十二月奏称江南河工情形。他奏称,江南河务以修筑运堤为最要。自淮河改由运河出海后,岸堤日形吃重,加之裁撤南河后,东西两坝年久失修,再值夏秋之交,险工迭出。在赴任途中,自己即沿途履勘小罗堡等处,发现西堤水势甚大,难以施工,惟有先将东堤择要兴办,“总期于今冬明春水涸时赶先修筑完竣”[5](卷七,《酌拟应办事宜六款折》,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可见他仍然以河工水利为急务,保持了自己的一贯作风。
八年六月,运河东西两堤工竣,马新贻亲往验收,途中中暑,“咽喉肿痛,甚至饮食不进”[10](同治六年六月条)。八年,他又乘冬令水涸,奏明由盐务筹捐,赶修小罗堡西堤工程。又安徽各属堤岸被水冲决,亦与安徽官员面商筹款兴修之法。九年三月,他亲赴小罗堡等处河工巡视。据奏称,他逐行上堤,“逐段锥试,尚属饱满”。[5](卷九,《会勘运河堤坝工程完竣回省片》,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值得注意的是,马新贻虽然重视水利,却绝不好大喜功,不做“形象工程”,不做无用功。同治八年十一月,针对已经并无多少实际操作可能的修复运河通漕事宜,他明确指出,运河工程浩大,黄河泛滥,“人力难施”。[5](卷八,《江北冬漕先筹河运折》,同治八年十一月初六日)九年六月,针对翰林院编修蔡则云等人恢复淮河故道的建议,马新贻又奏称,欲挽淮归故,必先大浚黄河。但这样一来,非数百万金不能成功,当此国家多难、饷需支绌之际,势难筹此巨款。只能分别缓急,次第兴工,期以数年或有成效,“不求速效,但求实际;不求利多,但求患减;为得寸得尺之计,收循序渐进之功”,明确反对盲目乱上项目。[5](卷九,《筹浚淮水故道折》,同治九年六月初七日)
简言之,马新贻虽然在江、浙封疆大吏任上的时间不长,但他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三大政”方面都做出了不少实质性的工作。虽然他的所作所为没有突破传统政治体制的范畴,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值得肯定。作为一个以回族身份入仕的清朝高官,他忠实地完成了一个传统士大夫的使命。
参考文献:
[1]江藩等.嘉庆重修扬州府志[Z].嘉庆四年刻本.
[2]胡林翼.胡文忠公全集[M].光绪十四年铅印本.
[3]军机处录副奏折[Z].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上谕档[Z].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马新贻.马端敏公奏议[M].光绪二十四年闽浙督署刻本.
[6]刘克祥.十九世纪五十至九十年代清廷的减赋和清赋运动[A].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七辑)[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7]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Z].民国九年铅印本.
[8]方濬赜.淮南盐法纪略[Z].同治十二年刊本.
[9]刘隽.咸丰以后两淮之票法[A].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2卷第2期),1934年5月.
[10]马新祐.马端敏公年谱[M].光绪三年刊本。
注释:
[1]因湖北等省份之减赋与清代漕粮海运的关系不太,故只简单列出减赋时间表:省份主持人开始时间完成时间资料来源湖南骆秉章咸丰五年十月咸丰八年四月《骆文忠公年谱》卷上。湖北胡林翼咸丰七年三月咸丰八年六月《胡文忠公遗书》卷二三、三0。江西曾国藩、沈葆桢咸丰十一年十月同治元年七月光绪《江西通志》卷八五。安徽曾国藩、乔松年同治二年五月同治二年九月《东华续录·同治朝》卷三四。[2] 晚清漕粮海运的情况,参见Harold·C·Hinton: 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of China (1845-1911), 1970,East Asia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及拙着《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4月版。
[3]参见拙着《博弈与均衡——清代两淮盐政改革》,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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