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清末文献中的广东“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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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末文献中的广东“绅商”


马敏、谢放两位先生对近代文献中“绅商”两字连用的情况做了很有意思的研究。[1]两位先生都认为,“绅商”一词(或词组)的演变及内涵,包含有丰富的社会内容与文化意蕴,我完全同意他们两位这个意见。顺着两位先生的思路,本文专门对清末文献中涉及广东“绅商”的情况作些讨论。

谢放先生的文章提到,近代文献中的“绅商”多是分指“绅”与“商”,明确地单指“亦绅亦商”的“绅商”的例子极少,“尚未发现”无任何疑点的‘单指性’例证”。笔者在清末广东文献看到过一些“单指性”的例子,如:
1、《香港绅商刘学龄禀为办理育才书社学堂成效请咨立案由》。[2]这里刘学龄只有一个人,“绅商”当然是指他。
2、《督院张批示劝业道禀广州总商会选员赴日本实业会报聘请酌助公款缘由文》。其时日本实业家邀请中国实业家访日,劝业道禀称已选定广州总商会许秉榛、沈道生两人,并拟“函致香港东华医院再举绅商一员”。[3]这里也只是说一个人,而且是实业家,“绅商”自不会是分指“绅”与“商”。
但是,清末文献在提及广东“绅商”时,从字面看,常常很难判定是单指还是分指。下面举出一些例子:
1、《香港华字日报》的一篇“论说”谈到:“粤东绅商为振兴商务起见,倡立商会,始于省城而渐及于各都会,观其章程,不禁为我粤东祝。何祝乎尔?祝乎粤东风气大开,文明之进步,商业之发达,粤东人之名誉将为全国先也。吾言至此,吾敬绅商,吾爱志士,愿洒一腔之热血,为绅商鼓其雄心,吾愿决大海之洪流,为绅商助其浩气……”[4]
2、1906年初粤绅黎国廉因争路事,一度被岑春煊下令扣留,后岑迫于商民压力将黎释放。报纸报道说“黎绅国廉遵旨回家,八善堂绅董、七十二行绅商已开欢迎会。惟是日往南正局拥护者固多,而在总商会守候者仍不少。黎绅宜到总商会相见以慰众情,嗣以春雨泥泞不便再往。乃改于廿四日两句钟到总商会聚会。于是由总商会准备茶点,届时黎绅乘肩舆而至,与诸绅商行一揖礼……”[5]
3、上海粤籍商人团体广肇公所致广州总商会电,称谓为“广州总商会绅商钧鉴”。[6]
4、郑观应致粤汉铁路公司董事会的信说,“窃思本公司风潮之起,由于绅商不和,各自争功,人杂言庞,不由理说”。[7]
5、郑观应的《辞差函牍序》说,“丙午初春,余丁内艰寂处澳门,承广东省城七十二行、九善堂、总商会各绅商创办粤汉铁路代表员投筒公举余为铁路公司总办”。[8]
这5件资料分别涉及广州总商会、七十二行和粤路公司风潮。表面看来,所提到的“绅商”都可理解为分指。但是,可以肯定不是分指“绅”、“商”两界,因为在上面几件资料中的“绅商”不会包括非“商”的“绅”。如果理解为分指,那么,就是分指有功名职衔的“绅商”和没有功名职衔的庶民商人。但是,广州总商会是由善堂推举的正副商董和七十二行商董筹建的,广州总商会的总、协理和坐办都有功名、职衔,他们都是兼具两种身份的“绅商”。[9] 第1例的“绅商”,单指与分指,其实没有区别。第3例是受电人的称谓,对广州总商会头面人物的身份,广肇公所的发电人不会不清楚,所以,“广州总商会绅商”当为一种敬称而不是分指总商会里的绅与商。
第2例中“八善堂绅董”与“七十二行绅商”并称,从行文看,把“绅商”理解为“有士绅身份的商人”亦无不可。黎国廉是广东大绅,为粤省绅商士民争路而受累,声望正隆;按当时社交的惯例,参加茶会的当为七十二行中有功名、职衔的头面人物,一般地位不高的庶民商人未必能参与,所以,“七十二行绅商”说的应是七十二行的“绅商”,而不是七十二行的“绅”与“商”。
至于第4、5两例,必须知道,粤路公司的风潮并非“绅”与“商”的矛盾,而主要是广州七十二行的“绅商”与其他“绅商”就公司负责人的产生、股本的保存等问题发生的冲突。1906年4月24日(四月初一)参加选举粤路公司“权理人”(临时负责人)的“广东省城七十二行、九善堂、总商会各绅商”,是指善堂和各行的代表,郑观应在给潘飞声的信一一列举了当日九善堂以及63行的127名选举人的姓名。[10]在清末的广州,“善堂为行商代表”,[11]通常也由商人管理,如被称为“九大善堂之冠”的方便医院,“由七十二行商担任办理”,“递年推举两行为总理,两行为协理”。[12]善堂的活跃人物,多来自商界,因此,善堂的绅董也是绅商。
从以上几例,可以看出,在清末广东的文献中,即使是字面看来是分指的“绅商”,结合其语境,实际上主要也是指亦绅亦商的人物。在清末的广东,当提到“绅商”时,今人往往不易判断是分指还是单指,笔者相信,某些资料的作者(如上引1、2两例)在当时恐怕也无法弄清。但恰恰是这种情况,反映了“绅”、“商”两界的对流已十分普遍,文献在谈到某些集体行动时笼统地提到的“绅商”,往往不是指绅、商两界,而是指有功名职衔的“绅商”与庶民商人,而主要指亦绅亦商的“绅商”。
正如马敏先生所指出,在晚清文献中(尤其在公文中),对某个具体的有职衔的商人多称为“职商”,以别于庶民身份的商人。“职商”与“绅商”含义是相同的。但笔者在清末关于广东“职商”、“绅商”的史料中又发现,不少“绅商”(或职商)的士绅身份并非时时都会得到确认或重视。谢先生感到有疑点的例子,与下面的例子颇有相同之处。
例如,粤路公司成立后,股东内部风潮不断。广州七十二行商人不承认香港商人陈赓虞、杨蔚彬等为股东;而陈、杨等又以铁路公司账目不清,由部分外地股东推举为代表,要求查账。邮传部致广东铁路公局的电报称:“陈赓虞、杨蔚彬、盛景浚、朱秉章四员既经由股东公举,并已禀准粤督,应准该绅等前往查账”。[13]而稍后邮传部致粤督的电报则说:“顷据陈赓虞等电禀股本缓交缘由并请示办法,正拟转电尊处办理,复准农工商部转到俭电,知已准该商等入股……”[14]陈、杨等人都是“绅商”,但在不同的文件中分别被视为“绅”与“商”。
在同一件公文中也有把某个“职商”时而视作“绅”(称之为“该职”)、时而视作“商”(称之为“该商”)的,在此,再举出几例:
1、1907年夏,“职商”霍仲衡等申请往广西采购大米的执照,其呈文自称“职商等”,而善后局的批一次称“该商等”,两次称“该职商等”。[15]
2、1910年初,盐运使发给盐务公所的一份札,其中引录“职商花翎盐运使衔候选道陈宝琛、花翎候补同知孔宪相、花翎道衔邱鉴源、花翎员外郎衔贡生苏秉权、同知衔蔡文轩、花翎道衔萧颂澄、花翎员外郎衔苏秉纲、花翎提举衔贡生黄植森、花翎提举衔贡生贡生苏秉燊、五品衔选用知县林干材、提举衔梁瑞荣、三品衔裁缺连平营守备保洪寿”等的禀,在禀中陈、孔等人自称“职商等”,总督的批示称他们“该职等”,而盐运使司的札文则三次称他们“该商等”。[16]
3、1911年的《督院张批原办广澳铁路职商梁云逵禀报设立公司开收股本情形缘由文》。原禀6次自称“职等”,但总督的批示则3次称梁为“该商”。[17]
4、1911年的《督院批振华公司职商李鹤朋禀请转饬总商会债项一律匀摊缘由文》。商号朱富兰欠下华洋各债潜逃,总商会集议将其产业变卖清偿债主,振华公司职商李鹤朋认为广州总商会在偿还时歧视外埠债主,要求总督干预。在禀中李自称“职商”,总督的批则称李为“该商”。[18]
5、1911年的《督院张准农工商部咨核复职商陈炜南等制雪有限公司专办年限缘由行东劝业道转饬遵办文》。陈炜南等的禀自称“职商”,劝业道的详也称他们“该职商等”,但总督的批示则说:“查该职商等在广东省称创设制雪有限公司,自系为挽回利权起见……查制雪之法,非由该商自行发明,未便给予专利”。[19]
类似的例子可说是举不胜举。
为了进一步探讨,我们以粤商自治会会长陈惠普(即陈基建,店工出身的银号司理)为例作更详细的分析。他是一个有职衔的“绅商”,曾和其他几位商人合资承办煤矿。据《督院张批东劝业道详陈基建等承办增城县布格村煤矿补缴供结保单请咨核给开矿执照缘由文》,所引陈等申请办矿的禀单后附有“董事及领袖办事人履历”:“总理一名:陈基建,年四十五岁,顺德县人,同知职衔;协理一名:陈国淦,年五十一岁,顺德县人,监生;董事三名:朱文博,年四十五岁,新会县人,花翎运司衔候选道;卢赞华,年六十一岁,三水县人,都司职衔;凌继锦,年四十一岁,番禺县人,同知职衔。”但劝业道的详称:“前据矿商陈基建、陈国淦等禀……该商等……”[20]并没有反映他们的“绅”的身份。
1907年,陈基建等人倡建广东戒烟总会,在禀中陈基建等称:“……商等用体宪意,于本月十七日设戒烟总会于西关文澜书院”,倒是护理两广总督的批示则称:“该绅等在文澜书院设立戒烟总会……”[21]
因为陈基建是粤商自治会的会长,所以,由他领衔、具名的文件常见于报端及收录进《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但现在看到的所有以陈领衔(不管是以粤商自治会、慈善团体还是七十二行的名义)的文件,他从来没有列过职衔;可见,他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并没有强调自己是“绅”。
有正途功名的“绅”也并没有认同陈基建。广州总商会协理、代理总理区赞森(举人)密禀官府:“陈惠普即自治会之陈基建,本市井无赖,目不识丁,悖缪无识,素为诡谲奸徒所利用,惯受报界愚弄,时以危词惑人。凡有攻击政府、欺凌社会、排挤同类之事,如西江捕权、澳门勘界、扣留梁诚等电,十居其九由陈基建出名。”[22]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自我认同还是社会认同来看,陈基建的士绅身份基本上没有被重视。
清朝官场极为注重名分、称谓,但在以上例子中,官府对很多“职商”的士绅身份似乎并无予以特别重视,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
清末的广东大概是单指性的“绅商”特别多的省份。[23]亦绅亦商亦善亦政亦学者颇不乏人。某个绅商,可能还是善董、谘议局议员、学堂监督,他在从事不同社会活动时,“绅”、“商”两种身份的认同情况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作为善董,他的是绅身份会被强调,如前文所引陈基建之例,他在创办戒烟会时以商人身份具禀,但官府确认他士绅的身份。但如果在纯属商务的情况下,某个绅商的士绅身份就不一定被重视了。
此外,在清末,同商人打交道,各级官府碰到不少新问题,官员们往往对公文程式、称谓等不知所措。1907年初,南海县令为奉命查究囤积谷米事致函广州总商会,要求商会调查后“据实禀报”,公函的语气是命令式的,来函的信封竟写“总商会老爷钧启”。按规定,总商会在地方只对督抚用“印禀”,对其他衙门都用平行的公文“照会”,而且总商会的总、协理的职衔都高于称“老爷”的官员(任过广州总商会总理的左宗藩是头品顶戴候补四品京堂,继任的张振勋是头品顶戴侍郎衔太仆寺正卿;任过协理的郑观应是二品顶戴尽先补用道,继任的罗光廷是花翎补用知府;坐办之一的黄景棠是候选道。按惯例他们多应被尊称为“大人”。而“老爷”是对低级官员的尊称)。所以,总商会的复函毫不客气地表示“本总会事务纷繁,实属无暇旁及”,要南海县令自己去调查。[24]总商会头面人物几乎都是通过正途获得功名或任过实缺官员的“绅商”,南海是首县,肯定经常同与广州总商会打交道,尚且会出这种公文程式的差错和称谓的笑话,那么,官员们对一般绅商的称谓不确定就不足为怪了。
一般而言,如果是从科举或任过实缺官员而获得的“绅”的身份,那时随时会被官府以及社会承认的。但如果是捐纳而来的“绅”的身份,则大不相同。例如,《各省谘议局章程》关于选举权的资格,就有“有贡举生员以上出身者”、“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未被参革者”的规定,[25]特别要求“曾任实缺”,就是要排除数量甚多的通过捐纳而获得虚衔者。
尤其是,在清末,要通过捐纳取得一个功名、职衔,实际上所费无多。光绪初年曾规定,由监生、附生捐贡生要银144两,由增生捐贡生120两,由廪生捐贡生108两;由俊秀捐监生108两,由附生捐监生90两,由增生捐监生80两,由廪生捐监生60两。捐职衔的,道员5248两,知府4256两,盐运司运同3840两,同知2000两,通判1600两,州同等官300两,州判等官250两,县丞等官200两,县主簿等官120两,从九未入流80两;捐花翎三品以上2000两,四品以下1000两,蓝翎500两。[26]但在清末,捐纳的价格一降再降,虚衔越来越不值钱。实际价格往往只为原规定的几分之一甚至不到十分之一。如在广东开办的江西赈捐,“封衔、贡监照例银折收一成,续减为九厘;十成贡监按照例银折收二成二厘,续减为一成八厘;推广大衔按照例银折收一成二厘,续减为一成;花翎四品以下折收实银一百八十两,蓝翎减半”。[27]据说还要低,宣统元年度支部奏:“翎枝一项,非军功劳绩不与”,但“在各外省收捐私减至一百三十余两”。[28]这样的价格,对于很多广东商人来说是不难承担的。当时究竟有多少广东商人通过捐纳获得功名职衔,现在已无法找到确凿、全面的数据。但以广东重视功名的社会风气以及广州商人的财力,可以肯定,人数会相当多。
据1910年印行的《广东财政说明书》所列,广东捐纳的实收数,光绪三十四年是217573 .092两,宣统元年是921464.097 两。[29]从这两个数字,也可以估计那两年通过捐纳获得职衔的人数不少。如果加上在广东以外捐纳的(外省人也可能在广东捐纳,但从财力的比较来看,应该是广东人到外省捐纳的更多),二三十年加起来,数字就很可观了。当然捐纳者并非全是商人,但其中商人占相当大比例,大概是没有疑问的。前文提及陈基建申办煤矿时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商人,但他们全有职衔,于此可见一斑。捐纳的职衔既然如此多且滥,那么,无论官府还是民间就不会认真看待这些“绅”的头衔了。
《官场现形记》里上海一个捐了候选道头衔的“绅商”在宴会里说:“我不过在这里做生意,算不得什么;不过常常要同你们诸位在一块儿,所以不得不捐个道台装装场面。我这道台,名字叫做‘上场道台’:见了你们诸位道台在这里,我也是道台;如果见起生意人来,我还做我的一品大百姓。”[30]这大概是一般捐虚衔的商人的普遍情况。
实际上,由于科举与捐纳制度,“绅”与“商”的对流早就存在。有清一代,广东一直是商业特别繁盛的省份,无论是“由商而绅”还是“由绅而商”,在广州早就出现。在19世纪中叶,广州已经有一批有功名、职衔的大商人,而且,十三行商人潘、易、梁氏,一直到清末都是亦绅亦商的大家族。[31]不过到了清末,不仅在大商人,而且在中小商人中也出现了不少“绅商”。而在士绅当中,涉足商业或从商业中得到收入者,也更加普遍。
关于清末广东“由绅而商”的情况,笔者也无法提供全面、确凿的数据,不过从所看到的史料,可知当时广东的很多大绅都与商业有联系。而总商会的总、协理,其“绅”的身份无一从捐纳而来。一些正途出身的士绅甚至远渡重洋去涉足商海。例如,广东番禺、南海、顺德旅美三邑会馆(旅美广州籍商人的团体)从1875年到1927年的司事(主席)共15人,其中功名不详的1人、广东法政学堂毕业的1人、进士3人、举人9人、廪生1人。[32]而在省内各商务分会总理中,更有不少人可以确知其有正途的功名。
第一部分我们举了很多事例,讨论了有功名、职衔的商人“绅”的身份认同问题。现在我们回过头讨论某些从商的士绅。
担任过督抚藩臬的许应骙、邓华熙、梁鼎芬这些超级大绅,即使是他们的家族也从事商业活动,他们自然只被视作“绅”。清末在广州绅、商、善界都十分活跃的在籍二品衔翰林院编修江孔殷,出身茶商世家,参与了粤商自治会的筹建。1907年初,因家人在戏院争座位的细故,江利用大绅的地位,诬称港商黄亦葵妾为私娼,并亲自带人把黄夫妇拘捕,还加黄以“抗拒大绅”的罪名。《广州总商会报》对此连续报道并加按语,视为绅士欺压商民的事件,对江大加揶揄、抨击。[33]可见,尽管江孔殷也直接间接经营商业,甚至向一般商人靠拢,但社会只注重其“绅”的身份。
曾任广州总商会坐办、铁路公司协理的黄景棠,其父黄福是在新、马承包赌税与工程的富商。黄景棠青年时回国求功名,1897年考取拔贡,入京朝考受知县,后来加捐到候选道,也算是正途出身的士绅。他的诗集《倚剑楼诗草》有大量士大夫生活的描写,但却没有任何关于黄本人商业活动的纪录。尽管黄景棠的实力与地位主要来自“商”(他在七十二行很有影响),在铁路、码头、房地产、新式商业等方面都有巨额投资,但他的自我角色意识是绅而不是商。在1911年6月黄景棠策动广州商人反对清廷的铁路国有政策时,粤督张鸣岐在告示中一再对他威胁、警告,但一直把他称为“该绅”。[34]可以这样认为,由于他的正途功名,官府在所有场合都认同他的“绅”的身份。不过,一个拔贡出身的候选道,在大绅如林的省城广州的绅界中不可能有很高的地位。但他本身是个大富商,而且是商人团体粤商自治会的创办人之一,因此,在广州商人眼中,他是“商”的代表;他在商界的影响远远大于绅界。
一个绅士,在大多数情况下,自己都会承认其“绅”的身份并被社会确认,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这种身份也可能会被掩盖。1911年,一项广州省城城区居民的职业分类统计情况如下(单位:户):官宦1086,绅士454,军界739,警界1109,学界10408,报界93,商贾15028,航业74,贩业11482,工艺19390,佣工2260,盐务246,司事521,馆幕464,美术642,医业1128,方技434,种植360,畜牧246,差役2320,代书115,优伶497,挑夫2316,轿夫5320,厨役418,看守79,书办523,牙保178,巫道416,更练85,司祝803,僧人178,粪夫520,乞丐129,尼姑889,娼妓2758,瞽姬218,出洋1602,信教102,闲居5471。[35]在广州城,绅士按理应数以千计,[36]但在职业统计中却只有区区454户。这说明,随着科举的废除、官制的改革,靠士绅的身份已经很难取得经济收入,绝大部分士绅从事各种职业,他们申报职业时就只能列进“学界”、“报界”、“商贾”等项中了。

本文所讨论的只是清末广东文献中“绅商”的含义与某些涉及“绅”、“商”身份认定的问题。这些资料反映出,由于“绅”“商”对流,在清末的广东,已经形成一个人数众多的亦绅亦商的群体,这类人在当时,特别是在后来被称为“绅商”。不过,那些“正宗”的士绅,多少还会把捐纳的商人视为异类;而商人尽管买了个功名职衔,但未必就认为自己与士绅已经完全合流。“绅”、“商”的界限还是很清楚的。下面,我们讨论一下反映清末广东“绅”、“商”界限的史料。
1910年初,两广总督袁树勋咨报宪政编查馆的《粤属地方绅士办事习惯事宜》列举了如下事项:“一、管理公业,二、倡办善举,三、分管公业,四、兼理商业,五、绅士与商家联合之事项,六、绅士与商家分任之事项,七、绅士与商家之畛域界限,八、绅士与商家之嫌疑意见,九、绅士与商家冲突竞争之习惯 ……”[37]从清末10余年关于广东“绅”、“商”的资料,可以清楚看出,“联合”的事越来越少,而“竞争”的事却越来越多。
1900年,广州商人以 “省城行商街众”名义向粤督禀请抽租捐设巡警,原禀称:“非长官督率于上,则纪纲断不能齐;非绅士参议其中,则下情必不能达;非殷商经理于下,则奉行必不能久。故立法之始,务当官为之倡,汇集绅商,合力以图之。”由商人自己所定的章程虽有“用人行政事宜,悉俟绅商会议禀官核定”,但商人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经费,主管总局、分局都是由“商董”推举出来的士绅。[38]可见,在两个世纪之交的广州,绅与商联合办事时,界限还是分明的。“绅”处于主导地位,“商”处于从属地位且缺乏自信,要求“绅”作为自己利益的代表。当然,商董所推出的士绅未必不是“绅商”,但他们是以“绅”的身份出现的。
但是,在几年之后,情况就已经大变。1906年粤路公司的成立,也可以认为是广东绅、商两界联合办成的一件大事。粤路招股册的小引一开始便说:“公启者:粤汉铁路我全粤绅商争回自办……”。[39]但“绅”、“商”两界的地位颠倒过来了。商界迅速集股成功以及罢市的威胁,是使岑春煊改变态度,释放黎国廉并转而支持商办的主要原因。商界通过此事大大增强了自信。广州最有实力的银号商人,在办路的建议中称,“今日铁路,系我七十二行、八善堂商人倡办”,号召商人改变以往“放弃责任、互相推诿”的积习,由七十二行和善堂担任创办的责任。[40]后来,粤路公司就是以“广州商务总会、广州城七十二行、九善堂”作为“创办人”向农工商部注册的。[41]尽管主其事者多有功名职衔,但他们只是“商”的代表。
两件都是广州城“绅”、“商”联合办理的事。前者关于警务,士绅自然会作用大些;后者属于商务,商人更能显示其力量,作对比时应该考虑以上情况。但笔者所注意的是商人的言论、行动所反映的心理。在阅读清末广东的文献时,我们会看到,在粤路公司成立后,商人越来越不怕士绅,甚至越来越不怕官府。粤路公司成立后,时人甚至认为,在广东,“总商会、九善堂、七十二行,此先声夺人之名词也,凡办公事而欲号召同类者,非此三者不为功。三者之中,尤以七十二行为声势最大。”[42]这时,商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绅。在1911年武昌起义后,广东的“绅”、“商”两界都争取策动广东“和平独立”的主动权,但最后占上风的是七十二行商人,作为“绅”界大本营的谘议局,在广东独立的过程中基本不起作用。[43]这与其他省份很不相同,但如果看看清末10年间“绅”、“商”地位的消长,就会觉得这种结果几乎是必然的。
关于“绅”、“商”的认同,不仅对具体的人,而且对社会团体,都有问题可讨论。在清末的广东,主要社会团体的头面人物,大概都是“绅商”。但这些团体属于什么“界”,社会上是有大致共识的。比粤商自治会早13天成立的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虽然成员中也有同商业有联系的,但不占主导地位,因此,自治研究社被视为绅界的团体。[44]而粤商自治会的会长陈惠普(同知职衔)、副会长李戒欺(生员)虽也有功名职衔,七十二行的头面人物如行首,也很可能有功名职衔,但有商人的广泛参与,两者都被视为商界的团体。[45]
至于广州总商会,尽管它是商人团体,但因为主持这都是有正途功名或任过实官的“绅商”,总商会因保守、腐败和缺乏活力而常被一般商人所批评。总商会的会董名义上有50人,但开会时“到者不过十人左右,终席者常三数人而已”。[46]在总商会时时可以看到“绅”、“商”竞争的事例。广州总商会协理、代理总理区赞森攻击粤商自治会会长陈惠普事,已如前述;而七十二行商人则在1910年发起一场把区赞森驱逐出商会的运动,在传单称“区赞森平日藉善藉绅藉商,无恶不作”。[47]1907年11月19日成立的粤商自治会,其动因就是部分商人认为总商会被巨绅大贾操纵,有新思想的商人“欲于总商会有稍新之作为,无从措手”。[48]粤商自治会在清末广东社会的影响远超过总商会,时时出头批评官府,为商民说话,而被绅界目为“杀头会”。[49]由于“绅”、“商”的竞争以及与总商会平行的商人团体七十二行、粤商自治会的存在,广州总商会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也远不及其他大城市的总商会。
从笔者看到有关清末广东绅商(既包括“绅”与“商”,也包括“绅商”)的资料,得到的印象是“绅”、“商”的对流、联合已非常普遍,确实形成了一个人数颇多且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的“亦绅亦商”的群体;但“绅”与“商”远未合流,两者的界限与竞争也是很明显的。总的来看,很可能界限和竞争更是主要的方面。“绅”、“商”关系变化的大体趋向,就是胡汉民说过的“商人渐有势力,而士绅渐退,商与官近至以‘官商’并称,通常言保护商民,殆已打破向来习惯,而以商居四民之首。”[50]
最后,必须说明,此文并非对马、谢两先生提出商榷。两位先生不仅对某一地区、而且对全国的情况都作过相当细致的研究,而我的视野只局限于广东一隅(主要还是广州地区),所以,即使我的看法与两位先生的观点不重合,我也不能以偏概全。很多学者都会想到,要研究晚清的社会变迁,“绅”、“商”时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社会群体,而研究“绅商”,广东又应予以特别注意。但民国以来,广东历经战乱,有关社会、经济的文献大量散失,今天我们只能用各种零散的资料,以重建史实,所描绘的图景是远不完整的。笔者往往强调广东的某些特殊性,但也明白,其实“特殊”背后也有共同的东西。鉴于广东在近代中国的重要地位以及两位先生在研究中利用广东的材料不多,我所希望的,也只是这篇文章可以作为马、谢两位先生研究的补充而已。
注释:
[1] 马敏《“绅商”名辨》,1998年7月提交在香港大学举行之“第二次商业史学术研讨会”;谢放《“绅商”词义考析》,2000年7月提交在湖北十堰市举行之“经济组织与市场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
[2] 《育才书社禀请经费》,《香港华字日报》1906年11月28日。
[3] 《两广官报》第16期(辛亥年八月),“实业”栏。
[4] 思救世斋主:《粤省商会章程书后》,《香港华字日报》1904年12月5日。
[5] 《黎绅赴茶会演说》,《香港华字日报》1906年2月20日。
[6] 《旅沪粤人赞成自办铁路电文》,《香港华字日报》1906年2月14日。
[7] 《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11页。
[8] 《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39页。
[9] 关于广州总商会的筹建见《申报》1903年11月29日的报道《商会肇兴》;关于广州总商会的总协理、坐办,见《光绪三十四年农工商统计表》之“商务会总表”,第9---10页。
[10] 《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46---748页。
[11] 《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广州1908年出版,第1页。
[12] 邓雨生编:《全粤社会实录初编》,广州,1910年印行,“方便医院”篇,第1---3页
[13] 《查究混称总商会入禀之人》,《香港华字日报》1907年1月16日。
[14] 《邮传部致周督认陈杨股本电文》,《香港华字日报》1907年1月24日。
[15] 《请领往西购米执照何得漫无限制》,《广州总商会报》1907年8月13日。
[16] 《运宪札发盐务公所原文》,《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1月24日。
[17] 《两广官报》第12期(辛亥年闰六月),“实业”栏。
[18] 《两广官报》第20期(辛亥年八月),“实业”栏
[19] 《两广官报》第21期(辛亥年八月),“实业”栏。
[20] 《两广官报》第9期(宣统三年闰六月),“实业”第62---64页。
[21] 邓雨生编:《全粤社会实录初编》,广州,1910年印行,“广东戒烟总会”篇,第4页。
[22] 《区赞森密禀当道》,《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7月27日。
[23]根据马敏先生按相同的标准(商会会董人数)估算,广东是(单指)绅商最多的省份。见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24] 《南宰因奉查究屯米事致商会函》,《广州总商会报》1907年4月12日。
[25]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672页。
[26] 《光绪朝捐纳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印本,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80辑,第59---78页。
[27] 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财政说明书》,1910年印行,第8类“捐输”。
[28] 刘锦藻编:《续清朝文献通考》,卷九三,“选举”十。
[29] 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财政说明书》,1910年印行,第8类“捐输”。
[30]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下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579页。
[31] 参看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5---396页。
[32] 区宠赐:《1850---1974年旅美三邑总会馆简史》,美国三藩市旅美三邑总会馆1975年印行,第170页。
[33] 《河南戏院争座之实情》、《河南戏院争座之谈判》、《指拿私娼理应辨诬》,《广州总商会报》1907年2月27日、28日、3月9日。
[34] 请参看拙文《黄景棠和他的倚剑楼诗草》,《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6期。
[35] 《省城户口职业分类表》,《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9月11日。
[36] 1906年1月,因两广总督岑春煊扣留广东绅商争取粤路商办的代表黎国廉,绅、商各界纷纷集会抗议。15日,“在广府学宫明伦堂集议,绅士到者数千人”。见《申报》1906年1月28日报道。
[37] 《看看所谓地方绅士办事之习惯》,《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3月17日。
[38] 《行商街众请抽租捐设巡警原折》,《博闻报》(广州)1900年7月16日。
[39] 《粤路招股册小引》,《香港华字日报》2月28日。关于广东绅商同粤督岑春煊的冲突以及粤路公司的创办,1906年1---3月的《申报、》、《香港华字日报》等都有详细的连续报道。笔者在《黄景棠和他的<倚剑楼诗草>》(《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6期)作了简单的概述。
[40] 《银行献议之密切》,《香港华字日报》1906年2月14日。
[41] 《宣统元年农工商部统计表》之“光绪三十四年公司注册表”。
[42] 《七十二行之相》,《广州总商会报》1907年8月24日(转录香港《循环日报》)。
[43] 关于广东独立,可参看拙文《广东商人与辛亥革命》(收入《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44] 关于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可参看贺跃夫:《广东士绅在清末宪政中的政治动向》(《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
[45] 关于粤商自治会,可参看拙文《辛亥革命时期的粤商自治会》(《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3期)。此文写于80年代初,所利用的材料有局限。
[46] 《粤省行商集议预备选举会董情形》,《申报》1910年12月10日。
[47] 《七十二行商众集议驱逐区赞森传单》,《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11月24日。
[48] 李蘅皋、余少山:《粤商自治会与粤商维持公安会》,《广州文史资料》第 7辑,1963年出版,第 21---24页。
[49] 《广东七十二行商报廿五周年纪念号》之《六十年广州社会稗史》(牧公着),第 50页。
[50] 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辑,台北,正中书局1958年再版本,“胡汉民自传”第44页。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