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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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


在辛亥革命史的人物研究中,着名的女革命家秋瑾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学界已有大量的相关论着,较为详细具体地探讨了秋瑾的生平及其革命事迹,这与秋瑾在近代中国革命史上的影响与地位是相称的。秋瑾以一介女流而为革命事业献身,曾经具有广泛轰动性的舆论效应。近年有人主要以所谓“最具商业化特征而最少政治派别色彩的大报”《申报》的报道为基本资料,对于秋瑾之死的舆论影响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着重探讨了当时舆论的反应、处理秋瑾案的相关人物的结局、安葬秋瑾的善后事宜以及关于秋瑾的文艺形象塑造等问题。(注:夏晓虹:《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晚清社会与文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48页。)这对深化秋瑾这个历史人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以往不少相关研究所使用的资料多为有利于革命方面的一面之辞。这就情感与政治立场而言似亦无可厚非,但就理性的学术研究来说则难免有偏颇之嫌。本文试图在以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不但充分注意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时报》、《申报》等报刊言论,而且尽量顾及清朝官府主要当事人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等人的声音,以求得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
一、秋瑾案激变之肇因
1907年,光复会首领秋瑾、徐锡麟分别在浙江、安徽加紧进行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7月6日,徐锡麟借安徽巡警学堂学生毕业典礼之机,在安庆率先发难,刺死安徽巡抚恩铭,徐被捕就义。此事震动朝野,尤使官府恐慌不已。徐案事起安徽,随即祸及浙江。徐锡麟籍隶浙江绍兴,清政府严厉清查了他在绍兴的亲属,查抄了他的家产,使绍兴笼罩在一片恐怖之中。“越郡谣言四起,谓尚有人曾与徐道同学同谋,均须查拿。而学界尤受影响,恐被株连,栗栗自危。”(注:《浙江绍兴府查抄徐锡麟家属株连学界捕戮党人始末记》,女报社编印:《越恨》,转引自浙江省辛亥革命史研究会、浙江省图书馆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9-460页。)7月13日,因受徐锡麟案之牵连,浙江官府逮捕了时任绍兴大通学堂附设体育会教员的秋瑾,并于15日将其在轩亭口斩首。秋瑾案发生,全国尤其江浙地区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官府,致使官府惊恐万状,穷于应付。
秋瑾案本是徐锡麟案之余波,何以能一石激起千层浪,而使江浙舆论界产生那么巨大的反响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据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办理此案的档案资料以及当时上海媒体的舆论报道,秋瑾案的基本案情是清楚的。徐锡麟案发后,其所创办的绍兴大通学堂自在官府清查之列。其时,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从金华府知府电禀得知“武义县获匪供系大通学堂学生勾结起事”,而两江总督端方也电称大通学堂“徐匪死党必多”,因即电饬绍兴知府贵福查办。贵福又得乡绅胡某、袁某密报,大通体育会女教员秋瑾与会党首领竺绍康等密谋于六月初十日(7月19日)起事,有党众万余人之多,当即星夜赴省城请兵。张曾yáng@①派杭州新军第一标标统李益智率兵两队前往绍兴,协助贵福逮捕了秋瑾等人。因贵福平时与大通学堂多有来往,甚至曾认秋瑾为义女,审讯时又被秋瑾指为“同党”,遂恐祸及己身,乃电禀张曾yáng@①请将秋瑾“先行正法”。贵福在得到张氏“秋瑾即行正法”的电谕后,即迅速处死了秋瑾。(注:张曾yáng@①电奏稿及其与贵福往来函电,见故宫档案馆辑《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87-190页。相关报刊资料有:《记大通学堂秋瑾被杀事》、《徐锡麟株连案余闻》,1907年7月21、24日《时报》;《越郡党祸风潮纪实》,1907年8月2日《南方报》;《株连秋瑾女士确耗》、《新军骚扰学堂之罪状》、《秋瑾冤杀之原因》、《秋瑾女士冤杀之历史》、《越郡罗织党案余闻》,1907年7月20、22、23、28日、8月5日《申报》。)就这样,秋瑾试图在浙江密谋发动的会党起义被扼杀在萌芽状态。
此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张曾yáng@①以谋乱罪为前提对秋瑾案采取了“就地正法”的措施,这在晚清中国本是很自然的。例如,徐锡麟被“就地正法”后,孙宝xuān@②日记称:“徐当场被擒,讯实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铭)焉。”(注:孙宝xuān@②:《忘山庐日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6页。)这至少从字面上看不出有何惊诧之意。但另一方面,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据考证,晚清“就地正法之制”始于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之时,本是非常时期的非常制度,曾经起到了维护王朝统治的成效,但此法的推行,破坏了清王朝固有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是死刑上报中央刑部复核、皇帝亲自裁决的制度”,削弱了皇权,增长了地方督抚的权力。此后,由于社会不稳定因素并未消除,地方督抚权力日渐增大,此制于终清之世未能废除。(注: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就在秋瑾案发生的前一年,即1906年,清廷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分别为司法行政和审判机构;在地方,则相应地设立高等审判厅,负责司法审判,以按察司负责司法行政,各省按察司与高等审判厅直属中央法部与大理院。这样便剥夺了地方督抚的司法权,引起了张之洞等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封疆大吏有保境安民之责,而司法审判之权是能够有效控制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张之洞特地从镇压地方叛乱的角度提出了反对所谓“司法独立”的理由,他认为:“方今革命党各处蠢动,沿江沿海伏莽繁多”,如果督抚不能与闻司法审判,而裁判官有独立判案之权,那么“每遇拿获逆党,必将强引西律,曲贷故纵,一匪亦不能办。不过数年,乱党布满天下,羽翼已成,大局倾危,无从补救。”(注:张之洞:《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天津袁宫保》,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77页。)张之洞所派在京参与官制改革的代表陈夔麟还专门向总核官制大臣上了一份说帖,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他说:“军兴以来,各省本有就地正法之条,督抚膺疆寄重任,凡扰害治安如会匪、土匪,决不待时,巨案获犯后,一面讯明审判,一面专案奏咨,历来如此办理。近年来各省照此办理者尤指不胜屈,非故重督抚之权也,诚以变起仓猝,众情惶惑,非就地即行正法,不足以震慑民心,消弭巨患也。”他提议应将“就地正法”一条列入官制总则,“仍由督抚主持”。(注:《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初六日京陈道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稿》第1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档案(以下简称“所藏档”),甲182-444。)结果,虽然在1907年7月7日公布的地方官制改革方案中并没有写进这一条,但事实上,所谓“司法独立”在清末并没有很好地付诸实施,地方督抚也没有真正地放弃“就地正法”之权。如《清史稿?刑法二》所谓:“疆吏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可见,晚清时期地方督抚不但非常看重“就地正法”之权,而且也实际上拥有这个权力。
晚清处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法制改革虽已进行,但尚未完成,新法未能健全,旧法依然存在。张曾yáng@①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他对于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仿照西法而将刑法改重为轻的法制改革思想颇不以为然,而是坚持主张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法律观念。在关于沈家本等人新订《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讨论中,张曾yáng@①是坚定的反对派。他说:“中国礼教功用远在法律之上,是以尊亲之义,载于礼经。汉儒说《论语》,亦谓纲常为在所因,此各省所同,浙不能异者也。浙西枭匪出没,浙东寇盗潜滋。治乱国用重典,犹惧不胜,骤改从轻,何以为治?此他省或可行,而浙独难行者也。”(注:《张曾@③传》,《清史稿》第41册,第12539-12540页。)因此,张曾yáng@①在处理秋瑾案时坚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
应该说,张曾yáng@①作为封疆大吏,实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但问题是,秋瑾案发生在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yáng@①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这正是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
二、民间舆论攻击之要点及其压力
秋瑾案被舆论攻击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案件的性质问题。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二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或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不合法制。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于其有悖宪政精神,这是正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难以承受的压力。
首先,关于秋瑾案的性质问题,
浙江官府以秋瑾案为谋乱或通匪案,民间舆论颇不以为然,官府与民间关于秋瑾案性质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秋瑾身份认定的歧异。
一方面,民间舆论为秋瑾树立了一个学界爱国新女性的形象,并对秋瑾的惨死表示深切的同情。秋瑾作为清末革命女性的先驱人物,其行为确有不同寻常之处,且不论其主动与丈夫离异、只身赴东洋留学等惊世骇俗之举,即是日常生活方式,也颇为引人注目。“女士平日乘马驶骤,且作男子洋装,或送以目,或称为奇事也。”(注:《越郡党祸风潮纪实》,1907年8月2日《南方报》。范文澜先生的回忆可为佐证,他说:“我所看到的秋瑾总是男子装束,穿长衫、皮鞋,常常骑着马在街上走。”(《女革命家秋瑾》,周芾棠等辑:《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其时,秋瑾虽然秘密加入了光复会、同盟会等革命组织,并在积极联络革命力量,加紧进行革命活动,但是,她的公开身份则主要是以归国留学生资格而出任绍兴明道女学堂、吴兴南浔女学堂、绍兴大通学堂及其附设体育会教员等职,并在上海创办《中国女报》杂志,明确标榜“以开通风气,提倡女学,联感情,结团体,并为他日创设中国妇人协会之基础为宗旨”(注:秋瑾:《创办中国女报之草章及意旨广告》,《秋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表面看来,秋瑾最多不过是一个女权主义运动者,而很难说其与政治革命和种族革命相关。因此,秋瑾案发后,一般民间舆论多以之为爱国新女性,因被徐锡麟案株连而惨死,大都深表同情。如《申报》云:“秋瑾女士曾至日本游学,程度颇高。近被人指为徐锡麟党羽,遂被拿获,立予斩决。闻者莫不@④@④。”(注:《查封徐锡麟家产学堂之骚扰》,1907年7月18日《申报》。)秋瑾“殊负新学名誉,此次惨被株连,无不同声叹息”(注:《皖抚恩新帅被刺十一志》,1907年7月21日《申报》。)。《南方报》称:“学界中人以秋女士实为女学界不可多得之人,名誉卓着,咸皆惨惜。”(注:《越郡党祸风潮纪实》,1907年8月2日《南方报》。)《时报》相继发表秋瑾生前好友吴芝瑛的来稿《秋女士传》和《纪秋女士遗事》,说明秋瑾是一个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一样的女权革命者。“女士平时持论谓:女子当有学问,求自立,不当仰给男子,今新少年动曰‘革命,革命’,吾谓革命当自家庭始,所谓男女平权是也。”作者甚至郑重地表示:“愿以身家性命保秋氏家族,望当道负立宪之责任者,开一面之网饬属保全,勿再罗织,以成莫须有之狱,诬以种种之罪状,使死者魂魄尚为之不安。”(注:吴芝瑛来稿:《秋女士传》、《纪秋女士遗事》,1907年7月21、25日《时报》。)《申报》还刊登了秋瑾身着和服及男子洋装的照片二幅,其一有题称“女界流血者秋瑾”(注:秋瑾和服照及男子洋装照分载1907年7月23、27日《申报》。),并登载秋瑾的一些遗诗、遗文。在发表《秋瑾之演说》时,编者特写文前按语称:“秋瑾女士以徐锡麟案株连,被杀于轩亭市口,论者冤之。然是非黑白,局外之人亦不能赘一辞。惟闻女士自幼通经史,工诗词;及长,痛心国难,每于新报新书中见外侮侵迫,则横涕不可抑,大有‘四十万人齐解甲,并无一个是男儿’之感。”该按语认为秋瑾所主张的革命乃“男女革命”,所谓“汲汲焉提倡女学,以图女子之独立”,其实并不是“种族革命”,而“今乃以种族革命见杀,论者所以冤之也”。(注:《秋瑾之演说》,1907年7月22日《申报》。)可见,在一般舆论看来,秋瑾案显然是一桩由官府有意误办的冤案。
诚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时报》刊载明夷女史来稿《敬告女界同胞》称:“秋女士平日之宗旨,或主革命,或以他故而波及,俱不能深悉……至于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求之吾中国四千年之女界,秋瑾殆为第一人焉。则秋瑾之死,为历史上放光明者,良非浅鲜。欧学东渐以来,国民渐知民族的国民主义,大声疾呼,以救危亡,然皆出于男子,而女界无与也。女界之愚弱,仍如故也。故新学之士动谓我二万万同胞为无用,动谓女子为男子累。今则以巾帼而具须眉之精神,以弱质而办伟大之事业,唤起同胞之顽梦,以为国民之先导者,求之吾中国二万万之女界,秋瑾又为第一人焉。人皆谓秋女士之死,阻我女界之进步,而不知适所以振起二万万人之精神也。则秋瑾之死,为社会之影响者,尤非浅鲜。盖秋瑾之革命虽未见实行,而政府杀之也以革命故,则秋瑾即非革命党,而亦不得不革命,何也?政府加之,人民即不得不公认之。然则秋瑾果系革命与否,不必深辨。而秋瑾终不能辞革命之罪,即亦不能辞革命之名……吾知继秋瑾之后者将闻风接踵而起,崇拜之,欣慕之,女界革命之传播,必速于置邮而传命,今日者特其起点而已,政府诸公果能举二万万之女子而尽杀之斯已耳,否则,民智大开,禁闭乏术,人人可以革命,即人人可以为秋瑾,是不啻杀一秋瑾,而适以生千百秋瑾,一秋瑾易杀,而千百秋瑾难除也……愿我二万万同胞人人心中有秋瑾之铜像,人人脑中有秋瑾之纪念,则秋瑾虽死欲生。”(注: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1907年8月10日《时报》。)在这里,秋瑾是否属革命党的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当时爱国新女性的代表人物,所谓“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以巾帼而具须眉之精神,以弱质而办伟大之事业,唤起同胞之顽梦,以为国民之先导者”。秋瑾被政府以革命罪惨杀,因而成为中国历史上不世出的女界英杰,她的死应当成为新时代女性觉醒的契机。
另一方面,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的同时,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的暴行。秋瑾是否是革命党的问题,是民间舆论与官府分歧的关键。一般舆论认为,浙江官府之所以认定秋瑾是革命党,其实只是杀人凶手李益智、贵福、张曾yáng@①等浙江官吏借以邀功请赏和谋求升官发财的口实。《申报》发表《论绍兴冤狱》说:“中国党祸多矣!官场拘捕似是而非之革命党亦多矣!然未有惨酷悖谬假公报私如近日绍兴冤狱之甚者也。”该文明确地指出:“贵福者,恩中丞之中表也。杀革命党者,升官之捷径也。以杀革命党为言,则任杀百数十无辜之人而人莫敢讼冤,以讼冤者亦可指为革命党也。事苟能泄私忿而遂吾功名富贵之大愿者,又奚恤他人生命为?故吾敢断言之曰:必有李益智之横酷,而后有贵福之罗织;有李、贵之残杀,而后见张中丞之任用群小。嗟乎!官吏者,所以维持人民治安者也。今不特不能维持,而反扰乱之,使祸逮于妇人孺子。充张中丞及李标统、贵太守之心,或者不愿浙江自后有东渡之女学生习体操之学堂,而后引以为快乎?抑以雷厉风行之手段,使浙中父老尽驱其子弟悉数勿入学界,而始高枕无忧,奏肃清学界之伟功乎?”(注:《论绍兴冤狱》,1907年7月23日《申报》。)《时报》发表《时评》称:“我今乃知天下有以弱女子之血,为人希恩固宠、邀名猎誉之资料者……秋瑾之死也,令人百思不得其故。苟稍涉文明法律者,莫不讼其冤。”(注:《时评》,1907年7月19日《时报》。)该报还借西方报纸的言论,痛斥官府处理秋瑾案的野蛮行径。其转载《文汇报》言论云:“视中国政府近来待女子之办法,终不若西国之文明。即办理女教员秋瑾一事,在中政府以为该女子暗通革命党,故必如是办之,然他国断无此等办法。若论世界进步各国,惟在一千八百年以前则或有此野蛮办法。”(注:《西报论中国待女子之办法》,1907年7月21日《时报》。)这对于正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来说,无疑是当头一击。
其次,关于秋瑾案的程序问题。
据各报披露,秋瑾被害一案并无确实的口供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这是民间舆论敢于大胆攻击官府的要害之处。对此,浙江官府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
秋瑾被捕后,绍兴知府贵福会同山阴、会稽两县令会审。“秋瑾始终无口供。山阴县令问:女子何以要讲革命?秋瑾答:是男女平权的革命,非政治的革命。又令其将平日作为用笔书写,秋瑾但书一‘秋’字。又诘之,又书‘秋风秋雨愁煞人’七字。”(注:《记大通学堂秋瑾被杀事》,1907年7月21日《时报》。)舆论以为,秋瑾无辜被杀,显示了浙江官吏的暴戾,尤其是绍兴知府贵福和新军标统李益智,更是罪魁祸首。
贵福平素与秋瑾多有来往,大通学堂的创办即得到他的支持,“开学之日,郡守及山、会两邑令皆莅堂致颂词,郡守贵福并赠瑾对联一联曰:竞争世界,雄冠地球。瑾于是益得畅所欲为。”(注:陶成章:《浙案纪略》中卷,1916年铅印本,第19页。按:秋宗章记贵福赠秋瑾联与陶成章所记略有不同,为“竞争天演,雄冠地球”。又,1907年7月22日《时报》之《时评》所记与秋宗章相同。)秋瑾“虽恶其人,然利用其昏庸,免为革命阻力,故亦虚与委蛇”(注:秋宗章:《六六私乘》,《秋瑾史料》,第50页。)。贵福本系满人,故自谓“卑府籍长白,必不为彼党所容”(注:秋宗章:《大通学堂党案》,《秋瑾史料》,第102页。),因此他对革命是极端仇视的。当贵福与山阴、会稽县令会审秋瑾时,竟被秋瑾当堂指为“同党”,使贵福颇为难堪,因而向浙抚“危词耸听”,主张立斩秋瑾,“为己脱卸地步”,并将同情秋瑾的山阴县令李锺岳撤职,“以绝后患”。(注:《越郡罗织党祸余闻》,1907年8月5日《申报》。)
李益智是浙江新军第一标标统,其与学界结仇,事出有因。此前浙江拟练新军两标,分别由李益智、蒋尊簋(伯器)任第一、二标标统,到金、严二郡征兵。据说一标军弁素质低劣,军纪极差,二标则优。一标先回省城杭州,无声无息;二标回省,各学堂举行了盛大的欢迎会,场面风光无比。“不迎一标迎二标,舆论所在,判然扬蒋而抑李。是日自高等学堂以下,凡二十余校,欢声雷动,观者如堵,府县警官,皆至观礼,极一时之盛。不知学界对于二标欢欣鼓舞之时,正一标对于学界@⑤刃寻仇之日。时一标中相约不出营,某军官扬言曰:浙若有事,先杀某报馆,次杀学界。闻者鄙其言,然隐为学界危。不图未逾二旬,而杀机果大动也。”(注:瘁民:《浙江之危机》,1907年8月13月《时报》。)李益智部下奉派到绍兴搜查学堂,“大有藉此报复之意”,他们肆意殴击甚至枪杀学生,并有意栽赃陷害秋瑾,在押解途中,“某兵将手烟〔枪〕二枝掷于道旁,遂指为由女子裤中落下”。李益智为了掩盖所部暴行,“恐一经详细讯问,与己不便,遂危词耸听,致女士遂罹奇祸也”(注:《新军骚扰学堂之罪状》,1907年7月22日《申报》。)。
秋瑾被害后,舆论哗然,各界人士纷纷上书,质问、谴责有关当局。据报载:“某四女士以其并无供词实据,深痛女界之摧残,特函致张抚询问:秋瑾女士究竟因何定罪?持何证据?”(注:《徐锡麟革命之余波》,1907年7月27日《申报》。)“越郡士绅以秋女士并无叛逆证据,亦无口供,联名上控嵊县;各学堂亦以无故查抄枪毙学生,禀请赔偿名誉。而贵知府则置之不理,现亦须分投上控矣。”(注:《秋瑾女士冤杀之历史》,1907年7月28日《申报》。)“留东全浙学生致浙抚电:皖案逮捕株连,显背去年谕旨,祸及学界,尤恐酿成巨变,乞大帅主持。”(注:《秋瑾冤杀之余波?留东全浙学生致浙抚电》,1907年7月31日《申报》。)“浙省同乡京官将奏请昭雪。”(注:《越郡罗织党案余闻》,1907年8月5日《申报》。)甚至有人电告即将进京入枢的湖广总督张之洞,认为“越案株连太多,刑讯太酷,人心摇动,恐激事端”,希望他出面“主持”。(注:《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温州孙(诒让)主事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稿》,所藏档,甲182-418。)
迫于民怨鼎沸的压力,张曾yáng@①在无奈之际,一面先行择要电奏朝廷,一面发布安民告示,宣称秋瑾在徐锡麟创办的大通学堂,与武义、嵊县匪党勾结,密谋起事,已派兵破获,查获秋瑾亲笔悖逆字据及枪弹马匹多件,业将秋瑾正法。“奸谋已破,匪党散走,除仍严拿各首要外,其误信邪说并不知逆谋实情者,无论何项人等,概不拿究。”(注:张曾@③电奏稿及告示稿,见《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第187-188、189页。)一方面向朝廷保证继续严拿逆党,另一方面要求所属人民安居乐业。
张曾yáng@①此举遭到舆论的严词辩驳,被斥为欺上瞒下。《时报》发表两篇署名“胡马”的社论,直言“绍兴残杀之惨剧,起于贵守,成于张抚”;指责浙抚安民告示“支离诞谩”,电奏稿“愈益虚无荒谬,海市蜃楼,不可究诘。欺罔天威,草菅民命,肆无忌惮,闻者发指。”社论首先从法制的角度立论,“夫法也者,立国唯一之元素也”,认为无论是民主共和,还是君主立宪,都应以立法、守法为急务,即使专制国亦不可无法,甚至认为“专制之国其视守法也,乃较之共和、立宪之政体为尤重”。从法制的角度来看,绍兴冤狱只能证明清朝官府的“野蛮”。社论接着驳斥了浙抚告示与电奏指称秋瑾“为匪”与“通匪”的谬论。就“为匪”论而言,大通学堂虽然是徐锡麟所创办,但并不是徐锡麟的私产,“浙江之有大通学校,此固与皖案风马牛不相涉者”,且该学堂的创办曾得到地方官吏的批准和支持,如果其教员秋瑾与学生有“从逆”之罪,那么地方官吏更难免干系。就“通匪”论来说,指责秋瑾与武义、嵊县会党勾结,均没有确实证据,只是诬蔑之词,“试问搜出之证据果为何物?枪弹马匹均何所在?”“以一弱女子与十余未及壮岁之学生公然在郡城谋叛,已属千古未有之奇闻。直至逆迹暴露,大兵入城,乃犹夷然无事,一如平日,既不能先发制人,又不肯遁逃图免,并其所恃以谋反之后膛枪三十枝,尚束之高阁,以坐待擒获,世宁有此理耶?”社论最后强调,政府因害怕革命而无端制造党祸,事实上将起到加速革命进程而适得其反的后果。“自皖乱既起,内而公卿,外而疆吏,内政外交,悉置不理,而惟以搜捕党人为先务之急,不知革命潮流,自属心理问题,而非政治问题,严刑峻法,滋长乱耳。”(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7月27日、8月1日《时报》。)
留东女界也投稿《对于秋瑾被杀之意见书》于《时报》,以秋瑾为“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式的中国女界英杰,认为“秋瑾之死,不过当道人为希恩图宠邀名猎誉之资料者”。随后逐段驳斥了浙抚张曾yáng@①的电奏,以为“浙抚电奏之案,不过欺君罔上之辞”。该文既认为“曾无有一事可以揭示其罪状”,而又强烈要求浙抚拿出确实的证据,“揭示秋瑾之罪状”。(注:《对于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9月1、2、4日《时报》。)其目的显然是要与浙抚为难。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浙抚张曾yáng@①正苦于不得确实证据,忽听信人言,以绍兴尚有军火藏匿,“显有不轨情事”,当即派候补道陈翼栋前往查办。陈翼栋到绍兴后,又据匿名揭帖,“遽调防军突至同仁学堂及戏捐公所,前后围守,入内搜查,并无犯禁之物;复又再四抄寻,虽地板概皆揭起,墙垣亦均打开,仍无他物,当将校员、所董等五人,拘至县署收押。观者如堵,谣言蜂起,阖城震惊。”(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同仁学堂无端受累,学校财物被抢劫一空,职员被拘,学堂监督禀请浙抚伸冤,禀称:“职等兴学,几费经营,败坏只在数刻,似此凭空诈陷,国宪何在?虽蒙府县讯明无故,恩予释放,然以办学之人,受兹奇辱,职等有何面目再任校务?且以陈道之轻信,设若辈奸徒预藏军火,散布谣言,彼时搜有实据,百喙难辩。”(注:《同仁学堂呈请澈究诬陷》,1907年8月7日《申报》。)浙抚张曾yáng@①批词冠冕堂皇地宣称:“查拿匪徒,搜起军火,原为保卫地方治安。”他以秋瑾案为例,认为秋瑾与竺绍康、王金发等“纠党谋乱”,幸亏先期破获,否则,“数日之内,绍城之糜烂,讵堪设想?”对于陈翼栋骚扰同仁学堂事,他只是轻描淡写,认为“陈道委奉办匪,虽有搜查军火之权,轻信揭帖,未免操切”。他甚至还认为同仁学堂监督的禀词“意近挟制”。与此同时,绍府贵福也发布了两道安慰民心和学界的告示。前者宣称:“秋竞(瑾)图谋不轨,在在确有证据,此次正法并无冤枉,民间均多误会意旨”,并悬赏捉拿在逃的竺绍康、王金发。后者宣称:“大通学堂勾通匪类,确有悖逆证据,实属咎由自取;其余城乡学堂,亟应一体保护,暑期假满,即须照章开学。”(注:《浙抚批同仁学堂监督之禀词》、《绍兴府安慰民心之示谕》、《绍兴府安慰学界之示谕》,1907年7月31日《申报》。)浙抚绍守的批谕,进一步引起了舆论的普遍不满。
《申报》发表专文驳论,认为:“秋瑾因株连而死,既无口供,又无证据,时人莫不冤之。盖始则株连无辜,为升官发财之计;继则锻练周纳,为文过饰非之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棰笞之下,无求不得。今观浙抚对于同仁学堂监督之批词,绍府对于士民之示谕,强辞夺理,护短饰非。此虽足以上欺九重,而不足以下欺黎庶。”随后该文便将浙抚绍守批谕逐条驳斥,认为秋瑾只是一个弱女子,万无通同竺绍康、王金发纠党谋乱之理,即使有之,也只能拘拿秋瑾一人而已,而不应株连大通、同仁等学堂,使绍兴全城人心惶惶,并一再强调秋瑾案只是一个“莫须有”的罪案。“总之,秋瑾一狱,浙吏势成骑虎,莫可挽回。在浙省绅商学界恐被株连,不肯干涉。夫秋瑾之死不足惜,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政府不派大员为之调查,以败坏预备之基础为足惜。秋瑾之死无足异,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地方之绅商学界竟不发一言以讼其诬,致败坏预备之基础为足异。”(注:《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8月1日《申报》。)
江苏教育总会特地发表致浙省绅商学界的公开信,对于浙抚批绍兴同仁学堂监督禀词中所谓“绅商学界亦自有公论”的说法,颇不以为然,认为这是浙吏有意借“公论”之名,掩盖其“前此所杀、所查抄、所拘系”的暴行,“而此公论二字,已为行政人所利用,则虽谓浙人自杀之、自查抄而拘系之亦可也。如是则凡浙抚之示告陈奏,皆不啻为绅商学界通公论之邮。所谓先期败露,保全绍郡绅富,而不至糜烂,浙抚之功且不可没,即绅商学界公论之功亦不可没。”他们认为,“浙省绅商学界公论而果以绍郡之案为情真罪当,则毋宁宣暴于众,所谓国人杀之也”;否则,“公论”不宜被少数人所利用。他们建议,江浙绅商学界应该联合行动起来,承担起宪政体制下绅民应有的责任,将绍兴案情弄个水落石出,以昭示天下。“兹事已亟,似宜开一临时谈判会,请稍晓法律者数人,先事研究,再行调查,终事报告,使天下晓然于此事之真相,不徒以空言相磨砻。”(注:《江苏教育总会致浙省议长议绅谘议官学界诸君询问绍案公论书》,1907年8月5日《申报》,又见1907年8月6日《时报》。)
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证据,“密授意于李益智、贵福、陈翼栋等,张大其词,谓此案与金华匪乱相通,以实被杀者之罪,而洗诬杀人之过。故自秋瑾被杀后,贵守、陈道及李益智部下军弁,肆意在绍兴各学堂暨民人住宅穷搜,务欲得一二疑似通匪之证据,然日久未遂其欲。近又密议授意金华等处已获之匪,诬攀绍兴学界中人。故浙抚、绍守所出安民告示,皆含混其词,欲以绍事与金华匪乱牵合为一。”在此过程中,官吏弁兵借机敲诈勒索,给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带来无穷的灾难。“绍兴之狱,凡衙署差役及李益智、陈翼栋带来之兵,无不以‘发洋财,三字(发洋财者,为军队掳掠民间之隐语)互相庆贺,途中遇有举止轩昂或衣服稍洁者,必挟之入茶馆,曰:汝是土匪,又是革命党。勒索洋十元至二十元不等。倘无所获,即执之见官。”有绍兴人孙德卿家颇饶裕,“亦被指为革命党,拘往会稽县署”。县令竟然对他说:“此次省台派兵来绍,供给一切,糜费颇巨,预算不下二万金,殊为焦灼。”言下之意,不言自明。“现绍人见其手段过辣,恐有罗织之祸,凡有家产二千元以上者,均已纷纷迁徙,恐慌之象,殊不下于发逆扰乱时。”(注:《浙省大吏骚扰绍郡汇闻》,1907年7月25日《申报》。)
在舆论的压力下,绍兴知府贵福将秋瑾全案刷印传单公布。主要内容包括:浙抚张曾yáng@①一密函三密电,秋瑾、程毅、蒋继云口供,大通学堂搜获枪弹清单,秋瑾诗稿、文稿如《革命论说》、《伪军制论》、《皇〔黄〕帝纪元大事表》等。(注:《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16、17、18日《时报》;又见《绍兴府贵寿@⑥宣布秋瑾罪案》,1907年8月17、18日《申报》。)但当时舆论根本不相信贵福公布的秋瑾等人口供的真实性。此前,《时报》即登载绍兴友人来函称:“该省官场因外间人言啧啧,群为秋女士讼冤,大吏痛恨山阴县之不能刑迫口供,拟以事奏劾之。又授意某某求秋女士书函等件,仿其笔迹,造通匪等函件,以掩饰天下耳目。”(注:《徐锡麟株连案余闻》,1907年7月24日《时报》。)该报在发表贵福呈报浙抚的秋瑾口供及程毅、蒋继云供词时,特加编者按语于后,称:“此供词数日前业经访员寄到,记者以秋女士向无口供,今忽发布,深属可疑,故未敢骤登,继而思该口供既为贵守所呈报,则亦适成为贵守所发表之供词而已。”(注:《杂纪》,1907年8月15日《时报》。)当贵福公布秋瑾全案后,《时报》又发表了署名“蒋藻女史”来稿的驳论文章。首先,该文认为秋瑾案是一桩极大的冤案。“秋女士之死,相识者冤之,不相识之各报记者亦冤之,读各报之稍有一知半解庸陋如余者,亦莫不同声冤之,即此穷乡僻壤目不识丁之妇孺,闻女士之死,见女士之像,亦莫不交口冤之,甚至有闻而唏嘘欲泣者。此亦足见公道之自在人心,有非可以强令从同者矣。”其次,该文将贵福公布的秋瑾案主要内容进行了逐一驳斥。其一,关于张抚一函三电。张抚密函与第一电并无一字提及秋瑾,第二电仅列秋瑾之名于竺绍康、王金发之后,因而对秋瑾为革命党头目的指证表示怀疑;第三电以徐锡麟之弟徐伟供词称徐“与秋瑾同主革命”,因徐锡麟供词并无同党,“于株连之徐伟,始严讯而轻信之”,其实并不足信。其二,关于秋瑾口供,疑点有七:一是口供只字不提秋瑾生有子女二人;二是口供言秋瑾光绪二十九年游学日本含糊其词;三是口供云徐锡麟、赵洪富、竺绍康、王金发、程毅皆与相识,而惟独不及蒋继云是否相识;四是口供云“堂内开枪兵勇”所指不明;五是口供云当时拿获仅有手枪一枝及论说稿数纸、日记手折一个,并无大宗军火,与官场报告搜获枪弹、马匹若干数目不符;六是口供始终未及大宗枪弹,“官场所开此项快枪子弹,其即官场诬害秋瑾之铁证”;七是“秋瑾稿底不过作诗、作文、作论说而已,其间狂悖之语虽有,然并无承认为浙江革命党大头目,及手下有何羽党,约同何时起事,并与武义聂李唐等是否一起,与皖案徐锡麟是否知情一切明文”,结果“含混收场”确实可疑。其三,关于程毅、蒋继云口供,疑点有三:一是程、蒋供称“革命党各省均有大头目,浙江的大头目要算秋先生了”,“要算”之说仅是“一面之词”,其实“毫无确据”;二是蒋供称“前年北京炸弹是秋先生同谋”,而秋瑾口供并无与蒋相识确供;三是“程毅、蒋继云全供,的是一派诬陷之话,全为秋瑾而设”。其四,关于大通学堂搜获枪弹,疑点也有三:一是仅有枪弹、马匹若干不能为秋瑾革命之罪证,如果秋瑾真是浙江革命党大头目,“叛期已迫,羽党必众,必有特别可凭,如旗帜、册籍、伪示、伪印之类,或来往匪函,可以执为铁证,岂仅此枪弹、马匹而已哉?”二是此项枪弹来源及其数目令人怀疑;三是所谓学堂里有“马五匹,鞍辔齐全”,不能为秋瑾起事之实据,“言之殊堪发嘘”。最后,该文完全否定了秋瑾案为“匪案”的性质。“综观全案,秋瑾之死,死于何罪,仆实不能了然于心。如以为秋瑾之死,死于通匪耶,则张抚之密函既如彼,而武义之匪供又如彼;如以为秋瑾之死,死于为匪耶,则当日亲供既如彼,学堂之证据又如彼。然则秋瑾之死,不死于通匪,亦不死于为匪,特死于几篇诗文论说之稿底乎?”可见,秋瑾案“不过一文字之狱而已”,秋瑾之死确系“冤狱”。“官场宣布之罪案,曰女匪秋瑾,吾等女界中,必请官场将秋瑾是匪首、是匪党、是通匪、是为匪、是何亲供、是何确据,一一指示大众,庶可以暝死者之目,而平社会之心。若仅此几篇诗文论稿,几句摇动供词,几杆不知从何而来之枪枝,吾知其曷足以塞悠悠之口,曷足以告无罪于天下乎?然而亦足见浙中官吏草菅民命矣。”(注:蒋藻女史稿:《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6、27日《时报》。)
就这样,浙江官府在秋瑾案上处处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舆论之所以能够如此大胆攻击官府,是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已公开标榜预备立宪。“庶政公诸舆论”(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是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预备“仿行宪政”上谕中的说法。可以说,这是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得以发扬的冠冕堂皇的依据。前引江苏教育总会致浙江绅商学界的公开信,就曾以“煌煌谕旨既曰庶政公诸舆论”为据,而说明绅民理所当然应该承担参与论政的责任。(注:《江苏教育总会致浙省议长议绅谘议官学界诸君询问绍案公论书》,1907年8月6日《时报》。)浙江官府在处理秋瑾案上的种种作为,在民间舆论看来,均是野蛮的专制制度下的产物,根本不合宪政制度下的法制规范。民间舆论对于浙江官府制造的秋瑾案,从证据到性质,都进行了根本的否定:一方面认为秋瑾是一个学界爱国新女性而不是革命党,另一方面认为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不仅如此,舆论甚至认为,即使秋瑾确系徐锡麟党羽而有革命党之嫌,因尚未有发动的事实,按理说也不应该如此草率办案。“浙省之秋瑾与大通学堂,故无论是否果为徐党,就令确为徐党,亦不过在预备阴谋之列。以常事犯论之,只有预备阴谋、未至措手实行者无罪,所谓只问行为、不问意思,刑法无诛意之条,与道德宗教判然殊也。以国事犯论之,预备者比措手实行者减一等,若阴谋未至预备者减二等,此文明国对于国事犯之办法也。”(注:《论皖抚与浙抚办理革党之比较》,1907年7月24日《时报》。)但浙江官府并没有按照“文明国对于国事犯之办法”来做,却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夫(秋瑾)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今国家虽预备立宪,而新律未编,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见〕宣布,而遽以‘秋风秋雨’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也。故今日之争,不必问秋女士之革命真与不真,但当问官吏之杀我同胞当与不当。女士当杀,杀之宜矣;乃杀之而于法律未当,是不啻杀我无罪之同胞矣。”(注:《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1907年8月25日《申报》。)在此,民间舆论的立足点已经超越秋瑾革命与否的界限,而充分关注了宪政题中应有之义的法制问题。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举措,正是无视法制规范而肆意践踏人权的野蛮行径,完全剥夺了人民的基本人权甚至生命权。“此次之党狱,政府官吏之对于我人民,可谓侵削生命权之甚矣。欲杀则杀,欲捕则捕,欲搜查则搜查。不必有证,不必有供,不必按律。匿帖可信,罪名可诬。一切敲诈之事,乘此而大起。人有旦夕之恐,士无一线之安。行旅不得自由,居处不得自由,书信不得自由,一切营业不得自由。世界普通所有之人权,大概尽为所侵削,而复日处生命危险之地位。”(注:《论生命权》,1907年8月2日《时报》。)这是与以发扬民权为根本精神的宪政理念背道而驰的。由此,民间舆论便进而怀疑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真实性,并对其宪政前途深感疑虑。“就今日皖变观之,毕现政府专制野蛮真面目,而后知乌头可白、马角可生,立宪竟不可期也。呜呼,政府将以此终古耶!”(注:彦农来稿:《论政府今日不可强立征服地位》,1907年8月11日《时报》。)民间舆论从抨击秋瑾案出发,转而质疑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前途,这是日暮途穷的清政府实在难以承受的巨大压力。
三、清朝官府之恐慌及其应对举措
徐锡麟、秋瑾在安徽、浙江的革命活动虽然没有获得成功,但因此而造成的革命声势及其影响却是巨大的。一方面,革命风潮给清朝官府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另一方面,民间舆论的渲染进一步给清朝官府施加了更大的压力。这期间,清朝官府的表现及其应对策略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徐锡麟刺杀安徽巡抚恩铭,犹如一枚投向清朝官场的炸弹,使各级政府官员惊恐万状,惶惶不可终日。据《申报》报道:“皖抚恩新帅被刺后,内而政府,外而疆吏,无不@④@④危惧。闻江督端午帅昨日致张香帅函有云:先防康梁党,后防革命党,继防留学生,今又防及候补道,实令人防不胜防,时局如斯,惟守‘死生有命’一语,庶坐卧可以稍安也。”(注:《皖抚恩新帅被刺十四志?附武昌访函》,1907年7月24日《申报》。)秋瑾案发后,绍兴城里更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阖郡居民,莫不惊怖”(注:《皖抚恩新帅被刺十一志》,1907年7月21日《申报》。)。举国上下,一片惊恐。时论以为:“自徐锡麟刺杀恩抚,而一班官场除满族外无一而非革命党矣;自秋竞雄因株连而死,而一班女界学生亦无一而非革命党矣。弓影疑蛇,闻弦落雁。是以外省官员入觐,而使内阁代为验看,则政府之心目中,几以男者人人为徐锡麟,其女子人人为秋竞雄。”(注:《论消除革命在实行立宪》,1907年7月27日《申报》。)徐锡麟、秋瑾事件带给清末官府的恐慌可想而知。
徐锡麟、秋瑾事件,是革命党势力在内地蔓延的信号。徐锡麟、秋瑾等革命党人能够轻易地潜伏政界、学界,既表明了清政府政治控制力的削弱,又为其继续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固埋下了无穷的隐患,可以说实在是防不胜防。当然,就个人而言,最好的防备办法就是尽量减少与人接触的机会。但是,对于一个政府来说,要做到这一点真是谈何容易!清政府最初本能的防备措施,也恰恰是这样做的。上自朝廷,下至各级政府要员,都在想方设法以自保。清廷甚至改变官员引见礼制,其谕旨称:“嗣后各衙门引见人员,暂归内阁验放”(注:《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3册,第96页。)。此举正是迫于革命党势力威慑的结果。据孙宝xuān@②日记称:“自恩中丞遇害,凡达官贵人,皆有危心,朝廷则更甚,至引见之礼废,改为验放。革命党人之势焰,岂不盛哉!”(注:孙宝xuān@②:《忘山庐日记》下册,第1050页。)所谓“引见之礼”,是指由皇帝亲自接见臣下以示恩宠的礼制。按清制,京官五品以下,外官四品以下,初次任用、京察、保举、学习期满留用等项官员,均须朝见皇帝一次,文官由吏部、武官由兵部分批引见。清廷改引见为内阁验放的用意是十分清楚的。根据上谕,内阁王大臣“极为慎重”地拟定了验放规则:“(一)凡当差之人均带门牌;(二)验放人员不得逾百人;(三)验放人员每十人为一排;(四)验放人员由内阁前门进,后门出,秩序不得紊乱;(五)由某部请验人员先期开单知照验放之王大臣。”(注:《王大臣拟定内阁验放规则》,1907年7月28日《申报》。)同时有人还奏请慎防召见官员:“朝廷日见多数官员,其中恐有匪类匿迹,应请于召见外起官员暨圣驾出入,均宜慎密严防。”据说,此奏上后,“两宫甚为嘉纳,因之内廷官员出入,近日十分戒严”。(注:《杨学士又请慎防召见官员》,1907年7月30日《申报》。)皇帝不敢召见官员,这是中央政府的状况。
各省督抚也在纷纷采取防备措施。一方面,他们也有意减少与部属接触的机会。如湖广总督张之洞不仅通令督署及全省官署一律戒严,而且他与藩、臬、学三司均不见客,即使他被升授体仁阁大学士,司、道各官拟赴省辕道贺,他也只接见三司四道,并面谕:“此后如有面陈事件,可由电话传递,不必来辕,以免意外之变”。他还要江夏知县制作腰牌二百面,分发给督署内办事人员及杂役佩挂,无此牌者,均不准轻入。(注:《鄂都张中堂之恐慌》,1907年8月2日《申报》。)另一方面,他们还主动出击,着力清查革命党人。如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特传藩、臬、学三司至署,“谕令速拣干员数人,密查政界、学界有无革命党潜匿其间,随时将查明情形逐一面呈,惟所派委员务须严密,切勿泄漏风声,致滋惶惑”(注:《粤省密查政学两界有无党人》,1907年7月30日《申报》。)。两江总督端方致电江苏巡抚陈夔龙,要求他“将全省大小文武候补人员,无论有无差缺,及各学堂监督提调人等,详细调查,有无徐锡麟同党。如有形迹可疑者,立即撤差查究,并须严饬各员,各具同乡互保切结,方准委差。”陈夔龙即札饬藩、臬、学三司,妥议办法。(注:《电请调查官场有无徐锡麟同党》,1907年8月5日《申报》。)据报载,江苏某大吏接见僚属时非常慎密,“非有紧要公事概不接见,如必须面禀者亦不得近身接洽。出见时,必以多数之戈什哈及护勇人等各持手枪,四面围绕,并先期传谕各员,一切公牍不得如从前之置于靴统内,如接见时有以手探靴者,则护者不问情由,即当开枪。是以僚属之诣辕求见者,咸预相儆戒。”(注:《苏省大吏接见僚属之慎密》,1907年8月6日《申报》。)还有人甚至采取了一些可怜而可笑的措施。如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札饬提学司禁止开设体育会,南京有巡警学堂监督竟坚持不给学生发放用于训练的枪械。(注:《浙省议长议绅请酌改饬禁体育事》、《警察总监不敢给枪与学生》,1907年8月25日《时报》。)社会上并有政府饬令各省邮政“凡人民往来私函,必须检视”的传闻,对此,《时报》发表《时评》予以辛辣的讽刺:“吾为朝廷筹所以弭乱者,久之乃得一正本清原之策,敢贡诸当路曰:凡天下士民不许识字,自宰相以至庶人,敢有识一字者死。”(注:《时评》,1907年7月23日《时报》。)封疆大吏不敢接见僚属,这是地方政府的状况。
如果说清朝官府上述各项措施主要在于消极防范,那么以下一些举动相对来说就可以算是较为积极的应对了。一是加速进行满汉平权。徐锡麟是坚定的排满革命者,他在供词中明确地宣称:“我只拿定革命宗旨,一旦乘时而起,杀尽满人……我蓄志排满已十余年,今日始达目的。本拟杀恩铭后再杀端囗(方)、铁囗(良)、良囗(弼),为汉人复仇,乃竟于杀恩铭后,即被拿获,实难满意。”(注:《皖抚恩新帅被刺七志?巡警会办徐道锡麟供词》,1907年7月17日《申报》。)徐锡麟刺死皖抚恩铭后,社会上不时流传着有满族大吏被刺的消息,满人最感恐惧。“道路传闻,江西之瑞(良),新疆之联(魁),皆遭不测。事之有无,尚在疑似,政府顾皇皇然不可终日。”(注:孙宝xuān@②:《忘山庐日记》下册,第1055页。)满汉矛盾是清末革命兴起的重要原因,也是满族统治者无法回避的紧迫问题。在清王朝面临危急存亡的关头,统治者不得不关注满汉平权问题。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在召见军机大臣时面谕:“筹议宪政,当先实行满汉平权办法及严禁大员徇私,以立宪政基础,则革命风潮庶几亦可渐息。”(注:《两宫注意满汉平权》,1907年8月6日《申报》。)随后,清廷发布了有关满汉平权的上谕,称“我朝以仁厚开基,迄今二百余年,满汉臣民从无歧视;近来任用大小臣工,即将军、都统,亦不分满汉,均已量材器使。朝廷一秉大公,当为天下所共信。际兹时事多艰,凡我臣民方宜各切忧危,同心挽救,岂可稍存成见,自相分扰,不思联为—气,共保安全。现在满汉畛域,应如何全行化除,着内外各衙门各抒所见,将切实办法妥议具奏,即予施行。”(注:《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3册,第133页。)时人以为,清廷此谕“欲混合满汉,不分畛域。盖鉴于革命党之事也。虽然,党人岂少休哉!”(注:孙宝xuān@②:《忘山庐日记》下册,第1059页。)真可谓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清廷此时实行满汉平权的原由与用心,并对其实际效用深表怀疑。
二是加紧进行司法改革。徐锡麟、秋瑾案最受舆论攻击的一个要点就是司法程序问题。当时,正值清政府法制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与西方近代法制接轨,其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修改旧律,即修改旧刑法中的残酷、野蛮、落后的部分,如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禁止刑讯逼供等不良司法行为;另一方面是制订新律,即制订《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等新的法律。法制改革终清之世未能完成,但一些近代法制观念已被不少先进人士所接受。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然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刑律既已减轻矣,枭首、凌迟、戮尸等律已删除矣,何以皖省之变起而徐锡麟有剖心之事?何以徐锡麟之案发而绍兴大通学堂之秋瑾女士有不得口供而冤杀之事?徐之罪诚当死,而剖其心得不谓之滥刑乎?秋瑾女士既指为〈非〉徐之同党,何以不明暴其罪于天下,而贸贸然杀之,得不谓之滥刑乎?且大通学生程毅、吕诚等五人,既已讯无供词,而火练火砖,血肉糜烂,今顾非热审时乎,得不谓之滥刑乎?”(注:《论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事》,1907年8月10日《申报》。)《申报》还译载《字林西报》上的英人论说,指责清政府处置徐锡麟案的“野蛮手段”,认为“彼官吏既杀徐而又取其心以祭死者,果已野蛮矣;竟又株连其亲族朋友。此等手段,徒使吾外人增轻视华政府之心耳……夫徐刺皖抚,其罪果不容赦,然而政府以此野蛮族类之行为处置之以为报复,亦尚可恕乎?”(注:《西报论徐锡麟被刑之酷》,1907年7月19日《申报》。)清政府在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上的滥刑与野蛮行为,与正在进行中的法制改革精神颇相违背。于是,法部拟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至外省州县滥用非刑,尤须一律严禁,倘有阳奉阴违者,定予从重惩办”,并拟将刑事上应用刑具详定章程,“通咨各省俾有遵守,不至滥用酷刑,以重民命”。(注:《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1907年8月6日《申报》。)对此,舆论以为:“今日之天下,非实行立宪不足以挽回之。严禁州县之滥刑,洵立宪之要政也。”(注:《论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事》,1907年8月10日《申报》。)立宪始终是舆论关注的中心问题。
清政府在想方设法防范革命党的同时,迫于民间舆论的压力,也适时地做出了一些政策调整,以期适应立宪的新形势。
民间舆论借徐锡麟、秋瑾案攻击官府的中心旨意在于推动宪政改革的进行。首先,舆论认为,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的作为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如《时报》发表社论《论办理徐锡麟案之与立宪相反》,针对徐锡麟被惨杀和秋瑾被株连而惨死的事实,痛斥清朝官府的残酷与野蛮,认为此案株连之惨“比之戊戌政变为尤酷,即比之汉口庚子之役为尤酷”,“以预备立宪之时代而株守此野蛮之刑法,则前数日之谕旨煌煌,所谓官民各负责任者,果何语乎?如在上者肯负责任,则对于徐锡麟一案,当以文明之刑法治之,不当以野蛮之刑法治之,方足以坚天下之信,而促立宪之进行。”作者还在文末特地附录日本现行刑法关于国事犯治罪条文,“俾我国民之留心此事者对照而参观之,则当道处置此案之是非自灼然见矣”(注:天池:《论办理徐锡麟案之与立宪相反》,1907年7月19日《时报》。)。
其次,舆论认为,清廷预备立宪的诚意有问题。《时报》社论认为:“朝廷近年举行新政,实非出自本心,不过刺激于内忧外患之频仍,不得已而姑出于此,聊以涂国民之耳目,饰友邦之观听而已。是故日言融合满汉,而种族之界限益严;日言预备立宪,而中央集权之谋益亟;贡举既已全停,而崇奖科名之积习犹在;地方声言自治,而士民预政之例禁犹严。至于学堂与学生者,则尤政府之所侧目,而与地方官吏分据于极端反对之地位者也。”该社论认为清廷预备立宪徒有其名,而无其实,如果实行真立宪,也许可以挽回国运。“吾敢为一言以正告吾国之政府曰:诸公而果有志于立宪也,则请尽去其瞻顾之私、忌讳之见,君臣上下同心合志,以从事于改革之前途。神州厄运,庶犹可挽。”(注:胡马:《论搜捕乱党》,1907年7月23日《时报》。)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舆论认为,立宪可以消除革命。革命党人的暗杀风潮,使清朝官府惊恐异常,实行立宪可以平息暗杀风潮。“故不立宪亦立宪,原今日之势,非立宪更无第二着足以息暗杀之风潮……暗杀之风潮,至今日而可谓极矣。以无量数之炸弹军火,无非欲破坏专制之萧墙,排满之主义,其所持以为间接之手段者也。无量数之炸弹军火,无非欲期望立宪之成立,破坏之主义,其所持以为建设之前提者也。故立宪苟能实行,则革命之风潮自息。”(注:《论政府处于两败之地位》,1907年7月19日《申报》。)革命风潮起于满汉矛盾,实行立宪可以化解满汉矛盾,平息革命风潮。“政府不欲实行立宪则已,果欲实行立宪,非先平满汉之界,其道未由。政府不欲消除革命之风潮则已,果欲消除革命,非先除满汉之界无由着手。故早一日实行立宪,即早一日弭革命之祸;早一日平满汉之界,则早一日成立立宪之局。”(注:《论消除革命在实行立宪》,1907年7月27日《申报》。)清政府当时面临着革命与列强侵略两方面的所谓内忧外患的威胁,“自表面上观之,则革命之祸急,而列强之祸缓;而自实际上观之,则列强之祸大,而革命之祸小”。两者都足以使清王朝覆灭,惟一的挽救方策只有立宪:一则“革命之发端由于立宪之不能成立,故不立宪则革命何自消除”;二则“非实行立宪则不足以消除革命之祸,革命之祸不消则列强之害亦终不能去”。(注:《论今日中国之两大害》,1907年8月25日《申报》。)这是清政府无法回避的现实压力。
民间舆论从立宪的角度攻击官府,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清政府自1906年9月1日宣布预备立宪以来,进展缓慢,实不尽如人意。在民间舆论看来,徐锡麟、秋瑾案正暴露了清廷预备立宪的诸多问题。革命风潮之所以盛行,是因为清廷没有实行真正的立宪。“欲消除革命之祸,屏绝恐慌之患,非实行立宪,其道未由。”(注:《论革命恐慌之结果》,1907年8月6日《申报》。)这种观念直接影响了某些政府要员,甚至影响了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促使其下定决心,加速实行立宪。以立宪消除革命,本是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初衷之一,因此要清政府认同这种观念并不困难。如在徐锡麟事件发生后,两江总督端方致电铁良称:“吾等自此以后无安枕之一日,不如放开手段,力图改良,以期有益于天下。”(注:《京师近信》,1907年7月26日《时报》。)无独有偶,刚刚进京入枢的张之洞在觐见慈禧太后时也以速行立宪对奏:“问:出洋学生排满闹得凶,如何得了?对:只须速行立宪,此等风潮自然平息。出洋学生,其中多可用之材,总宜破格录用。至于孙汶,在海外并无魄力,平日虚张声势,全是臣工自相惊扰。务请明降恩旨,大赦党人,不准任意株连,以后地方闹事,须认明民变与匪乱,不得概以革命党奏报。旨:立宪事我亦以为然,现在已派汪大燮、达寿、于式枚三人出洋考察,刻下正在预备,必要实行。对:立宪实行愈速愈妙,预备两字实在误国。”(注:《八月初七日张之洞入京奏对大略》,《时务汇录?丁未时务杂录》,所藏档,乙F99。)可见,端方的“放开手段,力图改良”与张之洞的“速行立宪”主张,既是迫于排满革命风潮压力的结果,也是清政府试图缓解和消除这种压力的积极应对举措。对此,慈禧太后也别无选择。据《时报》报道:“太后因韩皇让位刺激脑筋,特面谕军机大臣从速实行立宪。”(注:《电报一》,1907年7月25日《时报》。)显然,慈禧太后赞成速行立宪,主要是着眼于大清王朝政权统治的稳固问题。
在此前后,出使大臣陆徵祥、钱恂在参加海牙国际和平会议时,有鉴于中国国际地位的危机,而奏请朝廷“赶速立宪”。他们认为,中国虽已宣布预备立宪,“明知此时程度未足,非逐渐预备未易实行。然立宪宗旨不妨再行确实宣布,以示决无更动,其一切条目自可从容酌议。如此则列强起敬,邦基乃巩。”(注:《陆钱两使奏请速行立宪以救危局》,1907年8月8日《申报》。)河南巡抚林绍年(赞虞)在被清廷召见时,也奏请“从速宣布实行立宪年限,俾各省认真预备,朝野有所遵从”(注:《林中丞奏请宣布实行立宪年限》,1907年9月6日《申报》。)。清廷一面催促第二次出洋考察宪政大臣汪大燮、达寿、于式枚迅速启程,“以便归国后采择施行,勿任久为延缓,致生阻力”(注:《两宫谕催考察宪政大臣启程》,1907年9月17日《申报》。),一面加紧实行立宪的步伐。1907年9月20日,清廷谕令设立作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9月30日,正式宣布预备立宪以君主立宪为宗旨,“前经降旨预备立宪,原以君主立宪为吾国政体所最宜。薄海臣民,咸当确切辨明,免涉误会;内外百官俱有长民之责,尤须认真讲明,以示趋向。着在京各部院、在外各督抚,迅即将君主立宪国政体,博考各国成案,慎选名人论说,督率所属各员分班切实研究,务期宗旨纯正,事理明通。”(注: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5742页。按:此谕由军机大臣袁世凯主稿,经张之洞“笔削而成”,慈禧太后“垂询及此,始决意宣布”(《宣布君主立宪原因》,1907年10月8日《申报》)。)10月19日,又谕令各省设立与资政院相对应的具有地方议会性质的谘议局。君主立宪宗旨的正式宣布,再次选派出洋考察宪政大臣,尤其是具有议院性质的资政院与谘议局的设立,无疑是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一年来最具实质性的举措,表明清政府确实加快了预备立宪的进程。
四、张曾yáng@①出处进退之尴尬
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是秋瑾案的主要当事人,是他下令对秋瑾“就地正法”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张曾yáng@①是处死秋瑾的主凶。但对张曾yáng@①个人来说,他并没有因此得到什么好处,反而还断送了自己正常的仕宦前程,以至晚景难得安宁。这不是一句“咎由自取”或“罪有应得”所能简单了结的。其实,张曾yáng@①内心精神世界的困惑及其现实境况的尴尬情形,才是更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张曾yáng@①(1842-1920),字小帆(又作筱帆),又字渊静,直隶南皮人。同治七年(1868)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湖南永顺知府、广东肇庆知府、福建盐法道、福建按察使、福建布政使、广西布政使、山西巡抚、浙江巡抚等职,民国后以遗老寓居天津,抑郁而终。(注:《张曾@③传》,《清史稿》第41册,第12538-12540页;陈宝琛:《皇清诰授荣禄大夫建威将军山西巡抚兼提督张公墓志铭》,卞孝萱、唐文权编:《辛亥人物碑传集》,团结出版社1991年版,第667-668页。)
张曾yáng@①是一个由儒家传统培养出来的才具平庸、循规蹈矩、谨慎保守的旧官僚。1905年10月,63岁的张曾yáng@①由山西巡抚调任浙江巡抚,很快便感到难有作为。浙江地处沿海,得风气之先,在清末应属先进省份。其时的浙江,新政开展有年,立宪思潮高涨,民气发达、民权高扬,这使并不开通的张曾yáng@①几乎无所适从。他到任后不久,即对浙江的现状深表不满,并已萌生退意。这在他当时与友朋往来的书信中多有表露:“浙事败坏,匪夷所思,无事无弊,无人不作弊,竟至不可收拾。”(注:《复定庐主人》,《张曾@③浙江巡抚任内信件?发信原稿甲》,《张曾@③档案》第15函,所藏档,甲192-14。)“浙中吏治顽敝,公所深知。思欲整饬纪纲,稍清仕习,无如药轻病重,沉痼难苏,竭蹶经年,都无少效。财政窘手,亦视各省为难,虽由提拨太多,实由经理不善……至浙人新知竞发,各挟一地方自治之思,发言盈庭,互为同异,苟非熟精新学,证明其是非,未易服群情而杜流弊。”(注:《致瞿鸿jī@⑦》,《张曾@③浙江巡抚任内信件?发信原稿甲》,《张曾@③档案》第15函,所藏档,甲192-14。)“静历官七省,政事之坏,未有如浙江者也。到任已将半年,竭尽心力,逐事整顿,属吏始则软抗,近似稍知法纪,放纵已久,微加约束,有怨心而无悔心,宦习不改,百事无由着手。至兴学、练兵两事,尤难措注。固由浙之无财无人,实由于静之不材不学。现在筹画略有端绪,拟实事求是,不敢铺张,终究办不到好处。近时内则中央集权,外则地方自治,疆吏实不易为。而浙中尤难者,绅士视官如仇雠,新政各事,不能用外省人。浙绅之明理者,当不以静为非,然终不能副其责望。而留学生议论横生,动辄邮函干预。浙事如此,何必待情见势绌而去哉。”(注:《致鹿传霖》,《张曾@③浙江巡抚任内信件?发信原稿乙》,《张曾@③档案》第15函,所藏档,甲192-14。)张曾yáng@①在浙抚任内深感“同舟者不尽共济之人,益觉力不逮心,心不副志”(注:《致瞿鸿jī@⑦》,《张曾@③浙江巡抚任内信件?发信原稿乙》,《张曾@③档案》第15函,所藏档,甲192-14。),又加上年迈而体弱多病,于是便在一年之内因病两次奏请开缺,均“奉旨慰留”。当时,浙江各界也力予挽留。有全浙留日学生700余人致电北京同乡官“恳留”(注:《地方新闻?政界?浙抚电奏乞假》,1907年7月27日《时报》。)。浙江士绅还致电枢府,得复电“允为坚留”,使张氏颇为尴尬,“不惟欲罢不能,并升调亦无望”。(注:《致四舅》,《张曾@③浙江巡抚任内信件?发信原稿乙》,《张曾@③档案》第15函,所藏档,甲192-14。)
那是1906年下半年的事,张曾yáng@①本拟到1907年初再作打算。不料时光荏苒,秋瑾案发,时局大变。作为封疆大吏,他有保境安民之责,当此革命风潮涌动之时,任何风吹草动,他都不敢等闲视之。徐锡麟案发后,很快波及浙江。浙抚张曾yáng@①正破获金华会党起事,得悉其与徐锡麟创办的绍兴大通学堂有关,即派兵前往查办,并将“首要女匪”秋瑾正法。张曾yáng@①如临大敌,急忙向外请兵购械。他致电湖广总督张之洞称:“若仅以此小丑,尚易了结,诚恐多处蜂起,浙江兵力实不足以制之。”“浙江党匪如林,群盗如毛,若无劲旅,后患方大”,请调总兵吴元恺“添招外省勇队数营,以资镇慑”;并向湖北枪炮厂订购快枪1200枝,每枝弹千颗。(注:《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三、八、十五日杭州张抚台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第85函,所藏档,甲182-187。)与此同时,张曾yáng@①还在浙江全省进行了严密的部署,甚至将防线设到了上海。据《申报》报道:“浙抚张筱帅有密札到沪谓:绍兴事发,革命党逃在上海者必多,务即多派侦探在小码头守候,凡中拱宸桥开至上海之小轮,当加意稽查,遇有形迹可疑者,即尾随至所落栈房,查系属实,即行拘捕。”(注:《浙抚饬查杭州抵埠小轮》,1907年7月23日《申报》。)
可是,秋瑾案发后,立即受到民间舆论的大肆攻击,其中首当其冲者自然是张曾yáng@①。这时,张曾yáng@①采取了两手策略:一方面是托病请假;另一方面是借机暗中运动调离浙江。前者乃官场故技,明眼人一目了然,当时报纸多有披露。如《申报》称:“浙江巡抚张曾yáng@①,因此次查抄绍郡各学堂,暨严惩秋瑾女士,颇遭物议,渐自引咎。故于日前托病,奏请乞假二十天,所有公务悉委藩、学、臬、运四司分办,员绅往谒,概不接见。并闻张抚假满后,尚望续请展假,如绍事竟干查办,则即须乞恩开缺。”(注:《徐锡麟革命之余波?浙抚冤杀秋瑾后之近状》,1907年7月27日《申报》。)其实,后者才是他的真实用意。他致书在京的李符曾:“今则切望菘公(鹿传霖——引者注)援手,但求离此,无适不可,弟为我力图之。”(注:《致京李符曾》,《张曾@③浙江巡抚任内信件?发信原稿甲》,《张曾@③档案》第15函,所藏档,甲192-14。)可见,张曾yáng@①虽然表面上已有退意,但终究是于心不甘;他坚决要离开浙江,但还是希望另有归宿。
张曾yáng@①暗中运动的对象主要是军机大臣吏部尚书鹿传霖和湖广总督新任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张之洞,其中重要的中间人是李符曾,他们都是直隶同乡。李符曾是前军机大臣李鸿藻的儿子,据说李鸿藻这位乡贤前辈曾经很器重张曾yáng@①(注:陈宝琛说是“李文正公深器之”,见《皇清诰授荣禄大夫建威将军山西巡抚兼提督张公墓志铭》,《辛亥人物碑传集》,第667页。),张曾yáng@①与李符曾交往颇密。张之洞是张曾yáng@①的同族曾叔祖,张曾yáng@①还曾从张之洞问学,因而自称“受业侄曾孙”(注:《致张之洞》,《张曾@③浙江巡抚任内信件?发信原稿甲》,《张曾@③档案》第15函,所藏档,甲192-14。)。而鹿传霖又是张之洞的姐夫。张曾yáng@①利用的就是这些乡谊加亲情的关系。
鹿传霖与张之洞对张曾yáng@①的出处问题也确实非常关心。当张之洞即将进京入枢时,鹿传霖甚至建议张之洞推荐张曾yáng@①继任湖广总督,他曾致电张之洞称:“今探询世相,慈圣微露召公入枢意,鄙见宜择替人,如举不避亲,浙抚当可遵守成规,请密筹备。”(注:《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十日京鹿中堂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稿》第3函,所藏档,甲182-446。)后来,清廷谕令调张曾yáng@①为江苏巡抚,不意引来一场更大的麻烦,激起江苏士民的拒张风潮。
江苏与浙江为邻省,在秋瑾案上,江苏士民的关注程度甚至超过浙人。上海《时报》曾发表社论,对于浙江士绅“独缄口无言”的表现颇为不满。(注:《论浙吏罔民事再敬告全浙士绅》,1907年8月16日《时报》。)江苏教育总会发表公开信,也敦促浙江绅商学界行动起来,并表示要破除省界,认为“省界之说,乃行政人之区域,非国民之区域”,希望采取联合行动。(注:《江苏教育总会致浙省议长议绅谘议官学界诸君询问绍案公论书》,1907年8月6日《时报》。)《申报》发表《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一文,认为:“若我同胞士绅,今日对于浙省,论地势虽有省界之分,论人民则全国皆为一体,同舟救溺,义不容辞。若竟因浙绅之不问而亦漠然置之,不思一实行对付之计画,非特于心不安,恐泰西各国将讪笑我同胞无人心无气节矣。岂不大可羞哉?”(注:《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1907年8月25日《申报》。)表示上海士绅应尽立宪国民之责任,为秋瑾案谋求切实的解决办法。在江苏士绅看来,秋瑾案虽然发生在浙江,但这不仅仅是浙江一省人民的事,而是理所当然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国民的事。此可谓清末民权观念之发达的一个重要表征。
其实,浙抚张曾yáng@①办理秋瑾案,还曾直接影响了江苏。某日,江苏巡抚陈夔龙得浙抚张曾yáng@①密电,以松江医生韩半池及其子凤苞“与嵊县逃匪竺绍康认识,均系革命党徒”,即派盐捕中营到松江搜查韩家,结果虽非事实,但造成了异常恐慌的气氛。(注:《越郡党案牵涉医生之谣传》,1907年8月27日《申报》。)对此,江苏士民颇为愤慨,认为:“今因竺绍康一役无端而波及于松江之韩医,夫浙与苏既属两省,而韩与竺素不相知,尚有匿匪被查之冤。以是而欲搜查则无家不可以搜查,以是而欲陷害则何人不可以陷害。”他们进而申明,既然查不属实,则不能不了了之,而应该将诬告之人治罪,更应该将轻信诬告之人治罪(注:《论浙抚密电搜查韩医家事》,1907年8月29日《申报》。),将矛头直接指向了浙抚张曾yáng@①。江苏教育总会为此还特地上书苏抚陈夔龙,称:“查诬告反坐律有明文,韩半池一案既蒙大公祖明察,深知其诬,应请电咨浙抚帅,请宣示告发人姓名,并实行反坐之罚。”(注:《江苏教育总会为请办诬告事上苏抚陈筱帅书》,1907年9月2日《申报》。)此事在江苏人心目中影响极坏,也是此后他们拒张入苏的一个重要原因。
1907年9月5日,清廷上谕:“张曾yáng@①着调补江苏巡抚,迅速赴任。”(注:《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3册,第177页。)消息传出,舆论大哗。次日《时报》发表《时评》连连诘问:“张抚之由浙而移节于苏也,独何故欤?其以张抚之在浙有功而升任之乎?抑以在浙为有不善为之迁地乎?如谓有功,则浙与苏曷异高下?如谓有不善,则不善于浙者,宁独善于苏?岂以不善于浙为不当,必不善于苏乃当耶?绍兴之役,天下所共为不韪也。然事出于浙,而舆论独先于苏。苏人方以舆论为浙冤,而政府即以舆论所谓冤者,一试于舆论所产之地。意者此即所谓政府采择舆论之初步欤。韩半池家之无端被扰也,浙之祸已渐及于苏矣。然幸苏之抚尚非浙之抚也。今即以浙之抚抚苏,则今之韩半池者,安知他日之不即秋瑾耶?苏人何辜,必舍彼以易此?我尝闻之,秋瑾之狱之方兴也,苏人曾以忍受冤治秋瑾者为浙绅咎,今冤治秋瑾者且来苏矣,无能之浙绅可告无罪于浙土矣,而苏人何如?”(注:《时评?其二》,1907年9月6日《时报》。)对于张曾yáng@①调苏之举,明确地表示了非常不满的意见。随后,江苏士绅联名致电都察院,公开拒张入苏,电称:“张曾yáng@①近因绍兴党狱,纵兵枪毙无辜学生,又派员搜查学堂,更肆骚扰。苏浙接壤,舆论已哗。近更波及江苏,本月十七日复有盐捕营奉张曾yáng@①电饬以兜拿竺绍康为名,搜捕松江医生韩半池之家,松民骇惧……是张曾yáng@①在浙怨声已播于苏,韩半池一案现正咨查,张曾yáng@①遽即来苏,人情汹惧。为此迫切沥陈,伏乞据情代奏。”(注:《江苏绅士致都察院电》,1907年9月8日《时报》。)并有御史江春霖奏劾浙抚张曾yáng@①:“张心怀固执,不洽舆情,且办理大通学堂种种荒谬,苏浙接壤,既不宜于浙,岂能利于苏,且苏省民智已开,断非边省可比,若令固执不化之张曾yáng@①前往,深恐激成事端,实于国计吏治大有关系。伏乞宸衷独断,即予罢斥,或派大臣查办之处,统乞圣裁。”(注:《江御史奏参浙抚之内容》,1907年9月29日《申报》。)不仅反对调张入苏,而且还建议罢斥张曾yáng@①,甚至派大臣查办。折虽留中,但张曾yáng@①入苏已不太可能了。
事实上,张曾yáng@①对此也早有心理准备。在清廷谕令张调补苏抚的当天,他即致电张之洞称:“今阅调苏之命,病躯亦难胜任,拟假满乞退。”(注:《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杭州张抚台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稿》,所藏档,甲182-418。)他在给长女的信中也说:“我眩晕、自汗等症总未轻减,于前月廿四日请假一月,拟假满即请开缺。廿八日得调苏电,我退志早决,正好趁此归去。能否如愿,不可知也。”(注:《致大女》,《张曾@③浙江巡抚任内信件?发信原稿甲》,《张曾@③档案》第15函,所藏档,甲192-14。)因此,尽管上谕要求“迅速赴任”,但张曾yáng@①仍迟疑观望而畏缩不前。时论以为:“筱帅来苏迟早,又须视江苏绅学界之有无动静,始定行止。”(注:《张中丞未能即赴江苏新任》,1907年9月10日《申报》。)“张筱帅俟卸篆后即当以眷属等移至八旗会馆暂住,因恐调补苏抚别有阻力,故尚未能遽定行止也。张中丞虽曾专人赴都尽力运动更调,今得调补苏抚之电,虽有‘迅速赴任’字样(此四字大有深意),仍恐苏人士与之反对,大为踌躇,盖知苏学界曾因绍案而持公论也。”(注:《浙抚奉电调任近情汇纪》,1907年9月11日《时报》。)结果,张曾yáng@①因顾虑苏人排拒,而终未赴苏抚之任。
经此风潮,年迈体衰的张曾yáng@①对仕途似乎已心灰意冷,于是,他继续托病请假,但是,当时仍有不少传闻,说他还在继续暗中运动他调。如《申报》报道说:“筱帅以苏省士绅曾干预绍事,近复因松江韩医生家搜捕竺匪事,颇多訾议,深恐苏人或有不洽,爰又以病未就痊等词,电请军机处代奏,求请开缺,俾可再行运动他缺。”(注:《调补苏抚张中丞奏请开缺传闻》,1907年9月11日《申报》。)“苏人议论咸以公电都察院拒阻之力,张中丞或则设法改调他省。”(注:《张中丞续请病假纪闻》,1907年9月17日《申报》。)甚至有“张筱帅即当调往东三省”和“与朱家宝对调”的传说。(注:《张筱帅定期入都奏请陛见》,1907年10月5日《时报》。)
10月5日,清廷发布“张曾yáng@①着调补山西巡抚”的上谕。(注:《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3册,第202页。)据李符曾通报,这是鹿传霖与张之洞运动的结果。“公调苏,请假以后即无办法。嗣经菘公(鹿传霖)屡次侃侃正论,又得旁人助力,委曲婉转,始有调晋之举。”(注:《李符曾致山西抚台张筱帅电》,《张曾@③档案》第1函第3册,所藏档,甲192。)张曾yáng@①虽然非常感激鹿传霖、张之洞的良苦用心,但已无心恋栈。为此,他致长函于李符曾,吐露了自己伤感而无奈的心情,并坚定地表示了告退的决心。他说:“至八月病体愈加重,遂决退计。吾弟电称‘菘公尚欲设法别调,壶公(张之洞)亦表同情’。兄覆电有‘请两公勿为费心,无材无学,不敢再作外官’之语,有无丝毫冀望别调之意,吾弟知之。嗣又调晋,乃菘公雅意系维,非我始求之而继避之也……自思一生侥幸太过,下台时痛受诟谣,理亦宜然。彼新党诋讥要人,实堪憎恶;自反无愧,亦不足介怀。若两公疑我反覆变诈之意,则不能无戚于心,深望吾弟为我证明也。兄本非疆寄之材,待罪五年,时刻思退,吾弟之所知也。今秋病作,到此始服药廿余剂,怔仲、喘汗、头眩、腿软等症,均未稍减。医云‘须防暴仆’(西医亦曾言之)。十步之外需人扶助,衰病若此,更何能为国效力?而令两公为我操心,虽愚不敢出此。乞退折假满即发,当可立邀允准。”(注:《张曾yáng@③致李符曾函》,《张曾@③档案》第1函第3册,所藏档,甲192。)可见,张曾yáng@①在调苏被拒之后便放弃了谋求“别调”而“再作外官”的念头。
在交卸浙抚抚篆后,张曾yáng@①便离开杭州,拟经南京、汉口北上进京。途中,他接到了调补山西巡抚谕旨。10月14日,他在谢恩折中表达了请求“陛见”的愿望。(注:《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八日调补山西巡抚张曾@③谢恩折》,《张曾@③档案》第1函第3册,所藏档,甲192。)张曾yáng@①自光绪二十九年(1903)首次出任山西巡抚后,任封疆大吏近5年间,未有“陛见”机会,有此想法,实属当然。但据《时报》:张曾yáng@①“入都奏请陛见,复欲剖白办理绍案之并未草率,故将全案公牍概行抄录带往,且李益智亦在都中,即可传讯作证,并倩幕宾拟就条陈新政奏折,以期内用。”(注:《张筱帅定期入都奏请陛见》,1907年10月5日《时报》。)实际上,他谋求“内用”的可能性不大。他在进京前曾致函鹿传霖、张之洞,说明近来身体状况极为不佳,表示“现即改授京官,亦实难就,万不得已发折乞休”(注:《致北京李符曾代呈菘公、壶公函》,《张曾@③档案》第10函,所藏档,甲192-9。)。至于张曾yáng@①为自己办理秋瑾案的行为辩白,就心理而言,其有此想法不足为怪。秋瑾案发后,他不但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且政府似乎也不甚满意。据《申报》报道:“自浙抚奏保秋瑾案内出力人员折到京,已片交政务处议奏。闻军机大臣对于此案颇以不开保举为合,而醇邸尤极力反对保案。故现已决议仅仅准保千总两名而已。”(注:《政府不以绍狱保案为然》,1907年10月8日《申报》。)甚至还有政府将派大员查办以平反越郡冤狱的传闻:“或谓张筱帅曾奉都中密电,须将此案平反,俾息清议,如贵守及山、会二县,均当议处,并闻不日即由都中特派大员来浙查办。”(注:《平反越郡冤狱之希望》,1907年9月8日《申报》。)本来,张曾yáng@①镇压秋瑾起义于萌芽状态,对清政府来说应是功臣,但事实上他却成了清政府平息民间舆论之“清议”的牺牲品。对此,张曾yáng@①真是百口莫辩。当在京师的李符曾电告“浙事邸甚不以为然”的情形时,张曾yáng@①禁不住回函辩称:“邸不以我为然,缘因甚多,知之甚悉。浙事则不知何指?若指秋瑾案,似稍知大义者,皆当信其为国家为地方,而非昏暴嗜杀也。若执以为罪我,复何言耶?”(注:《李符曾致山西抚台张筱帅电》、《张曾@③致李符曾函》,《张曾@③档案》第1函第3册,所藏档,甲192。)半是愤懑,半是无奈,可见张氏心中实在是十分的委屈。
可是,张曾yáng@①进京后,并没有获得“陛见”的机会。因而,纵有万般期待,也便瞬即化作泡影。1907年12月3日和1908年1月23日,张曾yáng@①两次奏请开去山西巡抚缺,理由是“假期已满,病仍未痊”,得到清廷的批准。(注:《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张曾@③奏假期届满病仍未痊吁恳开缺以免旷误折》、《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张曾@③奏假期已满病仍未痊吁恳开缺折》《开缺山西巡抚张曾@③谢恩折》,《张曾@③档案》第1函第3册,所藏档,甲192;清廷上谕见《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3册,第322页。)就这样,65岁的张曾yáng@①最终并未再就山西巡抚之任,便黯然离开了沉浮数十年的晚清政坛。
五、余论: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之发达及其政治影响力
清末民间舆论表达的基本渠道主要是报刊媒体,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报刊言论自由的程度大致就是民间舆论发达的标志。当时,清政府为了加强舆论控制,也曾颁布了严厉的《应禁报律》九条:“一、诋毁宫廷;二、妄议朝政;三、妨害治安;四、败坏风俗;五、内政外交秘密者,不得揭载;六、词讼未经定案,不得妄下断语,庇护犯人;七、发人私隐,毁人名誉;八、错误失实,即须改正;九、欲开报馆,须呈报总厅批准再开。”此律颁布后,立即遭到报界的抵制。《申报》在刊载此律时,特加按语认为:“九条中除三、四、五及八、九等条为报馆所理应遵守外,余条均与立宪国言论自由之意大相刺谬,容着论以发明之。”(注:《本馆接警部颁发报律九条专电》,1906年10月13日《申报》。)第二天,该报便发表专文,对其中第一、二、六、七条进行逐一驳斥。如驳第二条称:“此条禁律,犹是专制国大臣之态度,而不知报馆事业与政治有至大之关系也。报馆记者经营职业,观察国政,于其方针及行动,得表明其反对与赞成之意,故其身虽立乎政府议会以外,而大要在发挥舆论,评议国是,务期改良政治而后已。”再如驳第六条时特别强调了对待政治犯(即国事犯)的问题,认为:“政事犯因公获罪,大半为贤者之过,故逃往外国,外国皆有保护之例。夫他国对于政治犯日原情以拥护之,而吾同业恐牵连,反袖手而冷视之,世间宁有公道之论乎?”。总之,该文认为立宪国家应当正视舆论的作用,保障言论、出版的自由,以推动政治与社会的进化。(注:《论警部颁发应禁报律》,1906年10月14日《申报》。)有人对清末报律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认为尽管清政府制订报律的首要目的是钳制报界以维护王朝统治,报律条文规定也较为严厉,但在清政府自身日趋衰落和报界的抵制下,实难以生效,因而对报刊舆论的实际约束力并不大。(注:参见王学珍《清末报律的实施》,《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的确,在清廷预备立宪谕旨所谓“庶政公诸舆论”的口号下,清末民间舆论确实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扬。
秋瑾案可谓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发达及其影响清朝官府政治作为的典型例证。“大通之狱虽成,各方舆论,当加非难。沪上报纸攻击尤力。‘即编氓小户,街谈巷议,亦罔不太息,痛恨于官吏之无良,谤书盈箧,民实可畏……夫舆人之诵,本无权威,笑骂由人,好官自我,司空见惯,何足为奇。大通党案之被祸者,第一为弱女子耳。就令冤蒙不白,惨飞六月之霜……何况张曾扬者,南皮张之洞(时官大学士)之族人;贵福又为jué@⑧胡之族类,奥援既厚,驱逐綦难,乃以文字之鞭挞,口舌之声讨,竟产生不可思议之效力。虏廷卒亦不得不酌予量移,以慰民望。此诚胜清一代破天荒之创举,而民权之膨胀,亦有以肇其端矢!”(注:秋宗章:《大通学堂党案》,《秋瑾史料》,第102、103页。)民间舆论借秋瑾案,将矛头直指清朝官府,竟然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这在专制时代确实是不可想像的事。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政府加快宪政改革的步伐,表明预备立宪时期渐趋发达的民间舆论已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时论公然声称:“廿世纪之中国不可行野蛮之专制。”(注:没趣来稿:《徐锡麟论》《续》,1907年7月26日《时报》。)可见,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空间的拓展,业已将封建专制体制冲开一个缺口,民权思潮因此而奔涌勃发。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一点是,由《时报》、《申报》等上海报刊媒体表达的民间舆论,主要是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徐锡麟案发生几天后,上海预备立宪公会会长郑孝胥为两江总督端方草拟折稿,“请速将宪法及皇室典范二端提议编纂,布告天下”,主张从速立宪以消除革命,所谓“今宜利用多数希望立宪之人心,以制少数鼓动排满之乱党。各省所立立宪公会,如主持得人,则宗旨甚正,朝廷宜加考察,量与扶助,使信从渐广,亦可暗销乱党煽惑愚氓之力,”(注: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2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099页。)这与《时报》、《申报》等上海媒体的言论基本一致。
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从秋瑾案的有关舆论来看,立宪派虽然主张以立宪消弭革命,但清政府的表现却使他们颇感失望。“自去年立宪之诏既下,革命党人之暗潮乃日炽一日,吾侪方尽然忧之,以谋其消弭之策,而不意衮衮诸公,乃日虑党势之微弱,扬汤止沸,亟亟焉以反动之力,速其传播,而广其范围也。呜呼!今而后吾乃知政府之果弃吾民也。”(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1907年7月27日《时报》。)事实上,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就已经开始批评甚至怀疑清政府的立宪诚意了。他们愤然指责其“立宪其表,专制其里”;“但侈立宪之名,阳迎而阴拒之”。(注:胡马:《论搜捕乱党》,1907年7月23日《时报》。)立宪派虽然迫切希望清政府真正地走上立宪的道路,但清政府却时有犹疑观望,使立宪派极感痛心甚至失望。
从《时报》、《申报》等上海媒体表达的民间舆论看来,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与革命派并不完全对立,甚至也有同情之处。他们认为革命党并不那么可怕,建议清朝大吏不要庸人自扰:“诸公今日之恐慌,为革命党也;然亦知愈恐慌而革命党之气焰愈张乎?……今当外患日侵,内祸日亟,诸公当放手救国,以赞成立宪,推赤心,披肝胆,以图国之富强,则革命党亦人耳,其肯再行其暗杀之手段乎?”(注:《敬告畏死之大吏》,1907年8月17日《申报》。)他们甚至认为革命之所以兴起的原因就是官逼民反,其对此前不久发生的萍浏醴起义的看法可以为证。“曩者萍醴之乱,杀人如麻,村落丘墟。而报功奏捷之章,夫固曰‘革命党人之暴动也’。然以记者所闻诸湘赣士绅之谈,则大有异于官书奏牍所云云者。盖始也苛捐重敛以竭其脂膏,继也米珠薪桂以绝其生理,终也匿灾讳报以逼其铤而走险而斩木揭竿。不旋踵而骈首就戮者,皆闾左不识字之愚氓,初不审‘革命’为何语者也。既蹙其孑遗之生,而又实之以莫湔之罪,当其抚膺吁天嗷嗷待哺之时,固大吏所眈眈虎视,以为奇货可居,而预卜后来珊顶雀翎之左券者也。”(注:《论浙吏罔民事再敬告全浙士绅》,1907年8月16日《时报》。)立宪派起初可能并不赞成革命,但当清政府不可救药而革命不可避免之时,他们的选择其实并不难。
总之,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便已时显貌合神离之象,最终的分裂是难免的。当清政府不能满足立宪派的要求时,则很容易弃之而去。立宪派在武昌起义爆发后能够迅速转向与革命派合流,可谓渊源有自。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扬的繁体
@②原字王加宣
@③原字鱼加建
@④原字目加示
@⑤原字虫加瓜
@⑥原字车繁体加可
@⑦原字礻加几
@⑧原字石加块右
(资料来源:《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 中华文史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