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代地方官学的调整与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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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地方官学的调整与新建


地方官学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依中央的诏令而设立的府学、厅学、州学、县学、卫学。在传统王朝的教化体系中,地方官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教化、教育、礼仪、科举等多方面的职能。因此,历代统治者莫不重视学校的兴建。
但在王朝鼎革之际,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举措的得当与否与军事力量的强弱,此时的地方官学往往在战火中成为敌对双方的驻兵牧马之所而遭致极其严重的损毁。这一点在明末清初的大变局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自明代中后期以来,各地方官学即已呈现出衰败之象,一些学校由于年深月久不得修缮而日渐倾坏,而明末以来的干戈扰攘对于各地方官学更是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兵戈所及之地,交战双方常常将官学作为安营扎寨之地,践踏污损自是在所难免,甚且拆屋取薪,以致许多官学在战火之后已难复其旧。①人为的损毁与自然的侵蚀相交相迭,再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以致到清初时许多地方官学惟有踪迹可寻,而殿庑斋堂已无片瓦只木。
修明文教是天下太平之后的事情,文教昌盛更是经济稳定和社会繁荣的产物,所以清代地方官学的发展是同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政治统治的逐渐稳固和经济状况的日渐好转,全国大部分的地方官学到康熙中期时已经得到了初步的恢复和重建。在此之后,清政府在基本上沿袭明代地方官学布局的基础上,随着对原有行政区划的局部调整、对边远地区统治政策的变化以及疆域的扩大,逐渐对地方官学的建制进行了微调,并且新建了一批官学,使得地方官学的设置比前代更为广泛,分布的密度也更高了。
清代对于明代的一些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对于卫所制度的变动较大。卫所在明代主要的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同时兼具一些民事职能②。清初,卫所制度维持原状。自康熙、雍正以来,随着政治统治的日益稳固,卫所原有的特殊功能已经弱化,清统治者遂逐渐将明代设置的卫所改为普通的行政区划。大多数的卫所或改府,或改州,或改县,或并入临近的行政区划。与此相应的是,原有的卫学也就改为了府学、州学或者县学,还有一部分则并入附近的地方官学。如在直隶省,雍正九年1731 年 ,天津卫升为天津府,天津卫学随之改为天津府学。乾隆二年1737 年 ,山海卫改为临榆县,山海卫学随之改为临榆县学。康熙三十二年 1693 年 , 保安卫学并入怀来县学[1 ] 卷115 - 116《学校志》,第633册,P640 ,628 ,705 。又如在贵州省,平越卫学改为平越州学。
这些卫所,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疆域的扩展,其原有的军事地位和作用大为下降,到清代时遂改成为普通的民事单位。不仅内地的大部分卫学改为府学、州学或县学,即使是边疆地区的卫学亦是如此,其中贵州等地尤多。如贵州省,明代设置的安庄卫学、清平卫学、平越卫学、平坝卫学、都匀卫学、安南卫学、普安卫学、龙里卫学、兴隆卫学、毕节卫学、乌撒卫学、铜鼓卫学、偏侨卫学、五开卫学、敷勇卫学,到清代时都改为了府学、州学或县学。[ 2 ] 卷9《营建?学校》,P571在调整行政区划的过程中,部分原有的府州县及道被撤销了建制,与此相应,原有的地方学校随之变更。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 年 在承德设置了热河道学,但随着承德府的设立,热河道学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 年 改为承德府学。
又如直隶省永宁县于康熙年间被裁,并入延庆州,魏县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 年 被裁,并入大名县,其原有之县学不再是这一行政区划的官方学校,但是原有之学仍然予以保留,只是级别降低而改为乡学。在有些地方,虽然县的建制被撤销,并入了府、州或县,县学被改为了乡学,但是该学原有之入学名额、廪增及考贡名额均予以保留,同时由相邻学校的教官专门管理相关事务。[1 ] 卷115 - 116 《学校志》, 第633册,P619 ,710 ,692 这也就是说,该地在科举方面的实际利益并没有因为行政建制的改变而受到损害。如乾隆四十二年1777 年 ,安徽虹县并入泗州,原有的一切都保留不变,同时由泗州学训导专门管理该处生员。[3 ] 卷6《学校志》,P345清政府在调整原有行政区划的同时,在一些地区增设了新的行政区划,并随之设立了新的学校。清代新设学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在新开辟的疆土上设置行政区划,随之建立学校。
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清政府在部分新辟地区逐渐推行了同原有统治区域一样的治理原则,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设立地方学校。在统治者和地方官看来,兴建学校和政治统治是密不可分的,设学校行教化是最为完美的统治方式。此中的原因在《陆世仪答郁仪臣论学校书》中说得最为透彻:“儒治之所以不同于吏治者,只为起处不同,儒治从教化上起,吏治则从刑政上起。秦以前儒治也,秦以后吏治也,其原本在学校之兴废而已。”[ 4 ] 第75辑, 第749册,P1 新设学校一般先由地方官员加以呈请,经督抚上奏,由礼部议复,皇帝批准之后才得设立。学校一经设立,即选派教官进行管理,并给予该地一定的生员取进名额。但学校建筑,如文庙、明伦堂及教官公署等则由各地在获准兴学之后根据实际情形加以修建。
如康熙二十二年1683 年 ,清政府将台湾正式纳入版图之内,很快就在该地采取了兴学措施,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 设立台湾县学、凤山县学,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 设立台湾府学,康熙二十五年1686 年 设立诸罗县学。此后,随着行政区域的变化,新设学校也逐渐增加,到台湾设省之后,台湾共有3 府学、10 县学,计有学校13 所。下表是台湾建学的具体情况:[5 ] 卷11《教育志》; 第31册, 卷5《教育志》

清代-清代地方官学的调整与新建
从上表可以得知,台湾建学所经历的过程是比较漫长的,是随着政治统治的稳固以及新的行政区划的设置而逐步建立的。在开始建学的过程中,地方官员在其中起了主导作用。一些地方官员认为兴修学校是临土治民的根本要义,于是将兴起学校作为自己处理地方政务的重要举措之一,如诸罗县令季麟光说:“不崇学校无以敦弦诵,不行考试无以励功名,则学宫与学官不可不设也。”[6 ] 卷10《艺文志》, P713~714 尽管在建学的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开始时大多因陋就简,仅设官奉祀而已,而且建设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官员的捐俸,但台湾的地方学校终于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了。一旦学校得以设立,则该地在科举考试中就有了单独的生员取进名额、廪增名额及出贡名额,读书人的科举利益就有了保障,这样就可以慢慢地在地方上培养起来一个绅士阶层③。虽然在台湾设学之后,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冒籍生员,主要是福建沿海一带泉州府、漳州府、兴化府等地的士子东渡考取生员,挤占了台湾儒学的取进名额,妨碍了台湾士子的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设立学校对于培植台湾的文风以及增强台湾对于儒家思想的认同,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同时,通过科举制度将台湾士子纳入到清政府的官员选拔系统当中,有利于维护清政府对于该地区的统治与管理。可以说,通过设学这种方式,使得地方绅士成为了维护儒家文化和中央统治的主要力量,而地方绅士也从和学校的联系中获得了文化上的权威地位以及日常生活中对于地方事务进行管理的资格,并且在日后的兴学活动中成为主要的捐助者与参与者④。这样,就使得地方绅士通过文化上的认同维护了地域上的统一,通过对于礼仪的遵循体现了对于中央的服从。
其二,在原有的统治区域因增设新的行政区划而设立新的学校。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财赋充足、人口众多、文化发达或者事务繁杂的地区,尤其在江苏省最为明显。为此而采取的办法往往是将一个县分成两个县,如江苏长洲、新阳、昭文、震泽、奉贤、娄县、南汇、福泉、阳湖、金匮、荆溪、阜宁、甘泉、铜山、镇洋、宝山等县即是如此产生的。在这些县,有的常常是两县同城, 如长洲与元和, 常熟与昭文即是如此。[7 ] 第7册, 卷24 ,雍正二年九月甲辰,P379 在这些地方,开始时并没有在新设县建设新的学宫,而是两县共有一所学宫,需要做的只是在原有官学门前的匾额上增加几个字,添上新设县的名称而已。在教官方面亦不增设新缺,仍由原来的两位教官进行管理,不同的只是由原来的两位教官共同管理一学变成了两位教官分管各学,一般是将训导分出来专门管理新成立的县学事务。如元和县和长洲县共学,分长洲学训导管理元和县学事务,又如新阳县和昆山县共学,分昆山学训导管理新阳学事务。[8 ] 卷87《学校志?学宫一》, 第509册,P462 这样,通过增设行政区划而分设学校的方式,就可以增加该地区的入学额数,从而缓解该地科举名额紧张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中,有的地方在时间久了之后,也有自己单独设立学校的。如江苏省金山县系雍正四年1726 年 从娄县分出,之后三十余年间,金山县学春秋丁祭都和娄县在一起举行,但是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 年 时,经该县知县黄坚禀请、巡抚陈宏谋题请而得以单独设学。[ 9 ] 卷31《学校志》,P694 ; 卷14《学校志》, P613~614 又如安徽省凤台县系雍正十一年1733 年 从寿州分出,凤台县学并未单独建立学宫,而是与寿州学共有同一学宫。同治三年1864 年 ,随着县治移往下蔡,知县斐峻德开始营建新的学宫,经过先后几任知县及其他官员的努力,到光绪十八年1892 年 时大体上建立起了完整的庙学规制。[10 ] 卷13《学校考》,P1903 还有的地方新设学校是因为该地的重要性增加了,例如承德即是如此,在清代,承德不仅是皇帝避暑和进行木兰秋á的场所,而且皇帝常常在此会见各族首领,承德成了京师之外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政治中心,于是设学以体现统治者的尊孔崇儒、兴起文教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规模与建制尤宜宏隆以壮观瞻,遂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 年 设立了热河道学,乾隆四十三年1778 年 该学又因热河道改为承德府而改为承德府学。
其三,在满洲的龙兴之地———东北地区增设学校。自清朝立国以来,满洲统治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所谓龙兴之地,一直对于东北地区实行特殊政策,禁止关内人民随意进入,同时强调清语骑射乃满洲之根本。所以东北地区同内地相比,在文化上发展较慢,学校较少,且主要集中在辽宁地区。但是科举对于八旗子弟同样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随着政治统治的稳固与经济的发展,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逐渐增加,所以在东北地区增设学校十分必要。从康熙中后期开始,清政府在东北地区也开始增设学校。在辽宁, 康熙四十四年 1705 年 设锦县学, 乾隆九年 1744 年 设义州学。[11 ] 卷21《学校志》 在吉林,乾隆七年1742 年 设吉林学,康熙三十二年1693 年 设宁古塔学,道光二年1822 年 设伯都讷旧城学,同治十一年1872 年 设长春府学,同治十三年1874 年 设伯都讷厅学、双城厅学,光绪十九年1893 年 设宾州厅学。[12 ] 卷46《学校志三·学宫》
其四,在原来设学较少的西南等边远地区大量设学。如贵州省,在康熙中期出现了一个兴学的高潮,巡抚田雯和王燕曾先后题请建学。清统治者对于地方学校的兴建持鼓励态度,进行军事征服与占领的同时,亦强调文化上的归顺与向化。兴学的官员往往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将兴学作为政治统治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而且是一种美政。贵州巡抚田雯上《请建学疏》说:“臣忝任抚黔,以敦崇学校为先。盖学校之关系,乃风俗人心之根本,礼明乐备者,犹将踵事增华,简略因循者,曷可不乘时兴举?”[13 ] 卷38《黔书》, 第1324册,P399康熙三十八年1699 年 ,贵州巡抚王燕上《添设学校以弘教化疏》说:“各州县卫,有未设学宫者,有有学无宫而附试他庠者。无学宫则不获观俎豆声容之盛,而陶淑无由;附试他庠,则不免跋涉险阻之劳,而单寒致沮……黔地民苗杂处,加以鼓舞作兴则士气既奋,而蛮夷亦得观感于弦诵读书以柔其犷悍之心,诚渐被遐荒之要道也。”[2 ] 卷35《艺文志·奏疏》第572册,P234经两任巡抚的努力,贵州在这一时期建立了相当一部分学校。自雍正朝开始,清政府又对广西、湖南、西南等边远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此后,这些原归土司统治的地区成为了同其他地区一样的普通行政区域,派官设学自然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些地区,学校的设立不仅标志着清政府统治政策的变化,也反映了清政府对这些地区的统治日益稳固。军事上的征服仅仅是占有土地,学校的设立则标志着教化的推行与文化的扩展,也标志着该地的归顺与向化,而这种局面是尊奉儒家思想为政治原则的王朝统治者最希望看到并乐意接受的。
经过调整与增设,清代学校的设置同明代相比,更为广泛、普遍和完善了,一般在采取府县制管理的每个行政区划内都设有学校,并派教官进行管理,只在少数边远地区,虽设行政建制,但因该地人口稀少,文化较为落后,读书之人甚少,故没有专设学校,但是仍然以府学教官或者附近学校的教官兼管该地之文武生童。如直隶省的滦平县、丰宁县、平泉州、赤峰县、建昌县、朝阳县都没有建立单独的学校,但仍为之设立单独的生员取进名额、廪增名额,并给予出贡资格,相关学校事务归承德府学教官管理,又口北三厅亦未单独设学,其中张家口厅的学校事务归临近的万全县学教官管理,而独石口厅、多伦诺尔厅的学校事务则归临近的赤城县学教官管理。[1 ] 卷115~ 116《学校志》, 第633册, 619~620 ,712 通过这种文化统治的方式,清政府可以将儒家的思想通过士子逐渐地传播到民众的头脑中,从而培养民众内心中对于统治者的膜拜与服从以及对于权威的尊崇。这种控制人心的统治手段自然是一种极佳的统治手段,不仅成本低,而且可以持久,效果显着。
注 释:
① 明末清初,地方官学损坏之情形甚重,兹举两例,以一斑而窥全豹。如河南省邓州学明末已残损,清初又遭拆毁。《邓州志》卷6《学校志》记:“明末虽残毁,而大规犹在。顺治三年毁,撤屋为薪,以备巡逻燔燎之用。”蒋光祖修,姚子琅纂《邓州志》,乾隆二十年刊本,成文出版社,1976 年版,第188 - 189 页 又如广东省南海县文庙在顺治初年被兵士占据。《广东通志》卷137《建置略·学校一》记:“顺治七年,平靖两藩克复广州,驻兵城内,学宫庑舍混居兵弁,两楹之间至以牧马。”阮元等修,陈昌齐等纂《广东通志》,商务印书馆,1934 年版,第2611 页。
② 有关明代卫所方面的研究论着,参见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1988 年第2 期 、《明代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 年第4 期 、《明帝国的疆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 年第3 期 、《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1989 年第5 期 。
③ 地方绅士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对于维护地方的统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的论述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 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年版 及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 。
④ 关于地方绅士在兴修学宫中的作用,参见许云《清前期台湾学宫建设研究》2004 年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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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1卷, 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