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八王共治国政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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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后金八王共治国政制研究


明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后金(清)的建立,标志着明清之际的开端。虽然后金的各项制度尚属草创,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但努尔哈赤与皇太极对于政权建设的高度重视,仍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环顾十七世纪前期的中国大陆,除去后金(清)地方政权,还有明王朝、农民军以及准噶尔部贵族集团等各种政治力量。相较之下,后金(清)对政权建设所投入精力相对最大,成效尤为显着。这是清朝能够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在逐鹿中原中捷足先登,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努尔哈赤既是后金(清)的创立者,又是清朝统治者重视政权建设这一传统的创始者。在其进行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也曾出现过成功与失误并存之举,八王共治国政制度(以下简称八王共治制),就是突出一例。
后金八王共治制的提出与部分实施,是努尔哈赤在位期间作出的重大决策之一。迄今为止,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它的性质、作用等方面,对于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努尔哈赤之所以制定八王共治制的原因,八王共治制与皇太极继承后金汗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或析述不多,或尚未论及。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并就其历史作用作进一步分析。

努尔哈赤于明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以父祖遗甲十三副起兵,经过三十几年艰苦奋战,基本统一女真各部,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建立后金汗国。后金是努尔哈赤以其家族为核心,以八旗为基础而创建的政权。努尔哈赤在后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操生杀予夺之权,汗命即是法律。[1]他既是后金汗,又是后金全体臣民的父家长,“汗非一二人之父,乃举国之父也”,[2] 其统治是父家长制专权,并以贝勒大臣议政为辅助。
可是,天命七年(公元1622年)三月,努尔哈赤却在与诸子的谈话中,提出在他身后,实行八王共治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 以各掌旗贝勒即八和硕贝勒为八王。[3]
二,“ 继我而为君者,毋令强梁之人为之。此等人一为国君,恐倚强自恣,获罪于天也。”“八王同议,必然无失。尔八王中择其能受谏者即嗣父为国君。若不纳谏,所行非道,尔八王即更择其能受谏而好善者立之”。如果被更换者“不乐从商议,艴然作色而拒之,……则强行换之也。”据此,后金新汗将由八王中产生,八王具有选举、更换后金新汗的权力 。这表明努尔哈赤拟将自己对汗位继承人的决策权,转交给八王,以集体决策的方式,选立新汗。
三,“八王面君时,勿一、二人相聚,须众人皆聚之,共议国政,商办国事。”即八王与后金汗共治国政。
四,强调八王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牵制,试图通过集体力量,抑制八王的分权倾向(见下文)。规定平日八王须共同晋见国君;八王“因事他出”、“祭祀等事”,皆须“告众商议”,或“告于众而往”;“不记父汗训诲之言,不纳众兄弟之谏,竟行背逆之事”,定予惩罚,甚至“囚禁之”;八王中如有不称职者,“其余七人”“则当易之,择其子弟为王”。如“艴然作色拒之,亦强行易之也。”
五,继续实行后金各项收入及俘获所得,皆由八家即八旗均分原则,以强调在经济上八王与国君利益均分,后者并无特权。
六,“ 国君于每月初五日、二十日御殿二次。除夕谒堂子拜神后,先由国君亲自叩拜众叔、诸兄,然后坐汗位,汗与受汗叩拜之众叔兄,皆并坐一列,受国人叩拜 ”。这一新的朝仪,进一步反映出八王在政治上具有与后金嗣汗分庭抗礼之势。[4]
足见,八王共治制将使后金新汗的权力大为削弱,八王(八和硕贝勒,有时又称八贝勒或诸贝勒)的权力、作用则被突出,而后金新汗与八王之间、八王彼此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规定,以及保证八王实力均衡、权力相等的措施,也十分引人瞩目。
八王共治制自宣布后,即开始部分实施。如八旗贝勒定期“齐集八角殿(大政殿,努尔哈赤临朝处)审事”,“大事则奏闻于汗”[5] ;下级官员的任免,由上级官员“于诸贝勒集八角殿之日,乞请在案”;[6]八旗分别立一赏罚档案,各旗奖惩升降官员,“八册皆录”[7];八旗贝勒共同审案,结案后,大事亦须奏闻于汗;后金向汉人下达命令,“皆以八王之书颁发”[8];等等。
八王共治制的出台与实施,显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事实,即努尔哈赤本人对后金实行专权统治,但他为其继承人所设定的,却是八王共治的分权统治。换言之,当后金社会快速向封建制转化之际,竟出现带有浓厚氏族军事民主制与部落联盟色彩的八王共治制度。这一矛盾现象,是各种因素交互影响、作用下,出现的必然结果。

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三月,后金经过周密准备,一举攻下沈阳、辽阳,占领辽河以东包括辽东半岛在内的辽沈地区,不久又向辽河以西的广宁、锦州一带扩展。努尔哈赤当即做出一项重大决策,将后金的都城由赫图阿拉(今辽宁新宾)迁往辽阳,后又迁至沈阳。同时,绝大部分女真族成员也从世代居住地,移往辽沈地区。“克定辽沈”,“得盛京而定王业”[9] 。这标志着后金一个新时代的来临,也是天命后期(天命六年至十一年,公元1621-1626年)这一重要历史阶段的开始。
早在天命四年(公元1619年)萨尔浒之战中,后金大败明军,明王朝在与后金的军事较量中,从此由攻势转为守势。而后金进入明王朝经营达两个多世纪的辽沈地区后,除去在军事上继续保持不可遏制之势外,它所控制的人力、物力与财力,都有若干倍增长。换言之,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三月以后,由于后金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即综合国力的大幅度增强,一个即将控制中国东北全境广大地区,实力已相当可观,并还在继续发展的地方政权,已出现在明朝首都北京近旁,对之形成重大威胁,中国大陆的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正是在此情况下,后金明确表示出将与明朝争夺天下的意图。如天命七年(公元1622年)四月十七日,后金统治者“致书”辽东汉人:“尔辽东人勿存明国长久,我存一时等无趣之念。……以大为小,以小为大,乃自古以来循环之例矣。……我汗公正,蒙天眷佑,其南京、北京、汴京,原非一人独据之地,乃诸申(指女真人)汉人轮换居住之地也。”[10] 足见,在他们看来,无论女真族(满族)或汉族,都可统治中原,囊括天下,此乃天经地义之事。
另一方面,后金进入封建制度、封建文化已高度发展的汉族聚居区后,其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方面,受到汉族愈来愈大的影响,女真(满族)社会因之加速了由奴隶制后期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进程。
然而,由于后金统治者对汉人实行严酷的民族压迫政策,招致汉人普遍反抗与逃亡。对此,努尔哈赤却采取更为错误的“诛戮汉人,抚养满洲”方针 [11] , 激起汉人更大规模的反抗,致使天命后期,后金的生产遭到破坏,物资匮乏,满汉民族矛盾异常尖锐,社会动荡不安,后金统治遇到严峻挑战。与之同时,后金社会的阶级矛盾也在逐步激化。天命十年(公元1625年)正月,努尔哈赤指出:“我国内之盗贼已起,谁之牛录因偷盗而治罪者多,谁之牛录无因偷盗而治罪者,着查档案”,“五日后查完上奏。”[12] 表明隶属于八旗的广大奴隶因不堪忍受残酷剥削,众多诸申(女真族内部的自由民)亦因困于繁重的兵役、劳役,相继展开反抗斗争。同年五月,“时因粮荒,(后金)逃叛者纷纷作乱”。[13]
不仅如此,使努尔哈赤备感棘手的问题,还来自后金统治集团内部。八旗制度建立以来的发展情况表明,随着各旗实力的不断增强,八旗分权倾向开始显现,逐步对天命汗权形成一定压力。
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后所面临的全新局势及错综复杂、日益尖锐的内外矛盾,迫使努尔哈赤不得不采取措施,进一步集中、加强汗权,以便解决或缓和上述矛盾,巩固自身统治,为后金能够获得更大发展,扫除障碍。这成为天命后期后金政权建设的核心内容。
努尔哈赤加强汗权的举措,括及以下各个方面。
首先,借助天命观,系统阐述他的绝对权威,并强调父家长制绝对专权的合理合法性,以保证后金统治集团成员在政治思想上的统一。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正月二十七日,努尔哈赤对诸贝勒大臣说:“天子为汗,汗子为诸贝勒大臣,诸贝勒大臣之子即为民,主之子即为奴。”“汗以天为父”,“诸贝勒大臣以汗为父”,“民以诸贝勒大臣为父”,“奴以主为父。”汗顺天意。诸贝勒大臣“受汗之恩”,应顺汗意,否则将被褫职、削爵。民违贝勒大臣之法度,奴违主意,“而为盗贼奸宄强暴之事”,将灾祸及身,“刑戮相随也”。“汗与贝勒乃天所授”,应修道行善,以副天意,否则基业废矣。“大臣乃汗之所授”,应竭尽忠勤,“否则汗必罪之,其身败矣”。[14]
其次,按照以往女真人传统,“汗与诸贝勒大臣,日必聚议国民劳逸之事,军旅得失之计”,[15] “凡有所谋,必与执政诸贝勒大臣共议”[16] 。这是对努尔哈赤父家长制绝对专权统治的必要辅助。天命七年(公元1621年)三月宣布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制后,由八王为代表的努尔哈赤家族成员聚议、共治国政,严重削弱了上述传统。八王向努尔哈赤面奏或书面奏报其审议、决定之事,成为对努尔哈赤专权的更重要的辅助形式。汗与诸贝勒大臣共议国事这一女真族传统的逐渐被淡化,也就意味着汗权的进一步集中与加强 [17] 。
还须指出,努尔哈赤只是将一些相对较为次要事务,交与八和硕贝勒办理,以减轻己之重负,因他毕竟已年过花甲,精力渐衰。其实,早在天命初年,努尔哈赤即让4位年长子侄,即四大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掌理机务(见下文)。 尽管如此,努尔哈赤并不感到轻松。正如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九月诸贝勒所言:“为汗者,事务多矣,一切国政要事,尚且操劳不暇”。[18]可见,努尔哈赤勤政如初,对军国大事无不亲自处理,实行绝对专权。下述事例表明,他在后金依然拥有至高无上权威,无人可与抗衡。
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和硕贝勒对于“不忠心效力,复为盗贼”的汉人判刑过轻,“不灭其族”,反而“杖释”,“与我诸申同等看待”。努尔哈赤为此大发雷霆,痛斥八和硕贝勒:”我殊为尔等忧虑,当唾尔等之面耳”。“尔等之审断,无从迂回,竟似牛骡一般矣”。[19] 已如前述,由于努尔哈赤推行极端错误的“诛戮汉人”政策,致使民族矛盾异常尖锐,对后金统治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八和硕贝勒的上述举措显示,他们对于这一方针显然有所保留,从而透露出后金统治集团内部新、老两代人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及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分歧。可是,在努尔哈赤的绝对统治下,诸贝勒只有被迫遵行父汗旨令,服从父汗的意志,别无选择。
其三,天命后期,努尔哈赤进一步加强对诸贝勒的考察与监督力度。 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二月汗谕,“于八和硕贝勒,设八大臣副之,以观察诸贝勒之心。”“如知其非,即责之,如不受责,则告于汗;”并“为每旗贝勒设四大臣”,向诸贝勒宣讲历代兴衰历史,有“知贝勒之过恶而不言者”,“论死”。[20] 进一步加紧对八和硕贝勒的控制,表明努尔哈赤于八旗分权倾向已颇有察觉。
其四,为适应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后,处理日益纷繁复杂的政治、经济、民族等事务的需要,从天命七年(公元1622年)六月起,努尔哈赤在八旗所属各个衙门之外,另委派八旗官员,专门负责有关审案、办理库粮、分拨田舍等方面事宜,并逐步形成5个行政部门,直接听命于他。这些行政部门虽然尚处于雏型阶段,却成为天聪年间皇太极设立六部的前奏。[21]此举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努尔哈赤加强汗权的意图。
天命后期,后金汗国既获得重大发展,又由于政策上的诸多失误,出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机,后金统治者经受了严峻考验。自然,这终究是后金在不断壮大、前进中遇到的困难,与同一时期明王朝千疮百孔,难以救药的窘状,不可同日而语。这是八王共治制出台之际重要的社会与政治背景,这一新的制度,恰是努尔哈赤为扭转当时后金局势而采取的诸多对策中,十分关键的组成部分。
努尔哈赤大力集中、加强汗权与八王共治制的出台及部分实施,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显然,只有进一步集中、加强汗权,在汗权十分稳固的前提下,努尔哈赤才能放手进行政权建设的大胆尝试,宣布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制。从表面上看,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提高了八和硕贝勒的权力,但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则是通过使八王互相监督、牵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他们的分权倾向,有利于汗权的加强与巩固。

抑制八旗(八王)的分权倾向,是努尔哈赤制定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制的一个重要目的,
努尔哈赤在其起兵后期,对女真氏族社会中的狩猎组织牛录加以改造,创建四旗,1615年即后金建立的前一年,又将四旗扩展为八旗。八旗是将后金“一国之众”即女真族全体成员及少数蒙古人、汉人和大量奴隶尽行编入,严格控制、管理的政治、经济、军事合一的组织,是后金统治的基础。努尔哈赤作为后金国汗,即后金全体臣民的父家长,拥有八旗的一切。他将八旗作为私产,赐与其子侄,使之充任各旗旗主,即八和硕贝勒。八和硕贝勒代替努尔哈赤分养国人,各旗全体人员,均为本旗旗主的属人,双方是主奴关系。各旗旗主掌握本旗军政大权,成为后金国汗之外的最具权威者,但他们的爵位、属人、财产和权力概为父汗所赐,也随时可被父汗剥夺或重新调配。他们之间互不统属,只听命于父汗。努尔哈赤对八旗的绝对控制,是其得以掌握后金最高权力,实行专权统治的重要基础。同时,后金的各种收入及一切俘获(包括人口)都由八旗均分;八旗不仅出兵作战,负责赡养旗下属人,还承担后金的各种劳役,以及各项财政支出。八旗实力基本相当,承担国家部分职能,具有相对独立地位,这是八和硕贝勒据以参与政务,并拥有很大发言权的主要资本,也为八王共治国政制的产生,提供了先决条件。
努尔哈赤的子、侄、孙中,大部分人均非掌旗贝勒,只是一般贝勒,他们分别隶属于各自父兄所掌旗内,仅领有少量牛录,受制于父兄,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不过,这些贝勒都参与议政,并时常率军出征,终究具有一定实力,因而又是牵制本旗旗主的力量。
在后金最终统一女真各部、对明作战及后金各项建设中,八旗都曾发挥重大作用。但另一方面,随着后金及女真(满族)社会的迅速发展,八旗的实力也在相应地增长,其相对独立地位所引发的分权倾向,日益突出。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三月,后金占领辽沈地区,八旗各自分得大量土地、人口与财物,其实力进一步增强的同时,分权倾向更为加大,八旗内部家族血缘关系的纽带作用,则在不断削弱。这一发展事态,不仅给努尔哈赤的绝对专权造成一定压力,构成对未来新汗的威胁,它对于后金的政权建设,尤其是对后金汗权向皇权的转换,也在产生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
事实上,努尔哈赤之所以两次立嗣皆告失败,其关键是因实力不断加强但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八和硕贝勒,特别是四大贝勒,已不能容忍在努尔哈赤之后,再出现一位绝对专权的后金新汗,从而妨碍其本身政治、经济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四大贝勒分权倾向表现得最为充分者,莫过于阿敏。他在努尔哈赤去世,皇太极被推选为嗣汗之际,派人对皇太极说:“我与诸贝勒议立尔为主,尔即位后,使我出居外藩可也。”[22] 言外之意,是想率镶蓝旗另立门户,这自然遭到皇太极严辞拒绝。
需要指出,绝对统治的汗权,竟以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分权倾向的八旗为依托,这既是后金最高权力(天命汗权)结构的独特之处,也是其突出弱点,是后金政权还很不成熟、有待完善的集中体现。它是后金社会相对封闭,经济、文化很不发达这一客观环境的产物。后金最高权力结构的这种状况,只有当具备至高无上权威的父家长努尔哈赤在位时,方能存在。而后金新汗则无此身份,远不具备这一权威,因而也就不可能控制、驾驭八和硕贝勒,以有效行使汗权。八王共治制的提出,表明努尔哈赤已意识到,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八旗将出现尾大不掉之势,汗权将难以巩固,汗位继承人问题亦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八王共治制的制定与部分实施表明,努尔哈赤试图将后金汗国绝对专权的政治体制,在其身后转变为后金汗与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分权政治体制;通过使后金汗与八和硕贝勒之间,以及八和硕贝勒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的方式,以集体权威取代个人专断,防止八旗分权倾向的进一步发展,并解决汗位继承人问题。这实质上是在保持分权现状的前提下,对后金最高权力结构所进行的部分调整。
如果换一角度进行分析,八王共治制则是已入暮年的努尔哈赤,从其家族长远利益出发,在家族内部所实施的新的最高权力分配制度。他力图强调血缘关系对于维系、促进其家族内部团结,巩固后金统治的纽带作用,通过实施八王共治制,使后金统治的基础八旗制度得以加强,也使努尔哈赤家族对后金权力的垄断,进一步制度化与合法化。
已如上述,所谓八旗(八王)分权倾向,主要是指四大贝勒而言,因此,基本上可以认为,八王共治制是努尔哈赤为遏制四大贝勒的权势,调解他们因争夺嗣位引发的尖锐矛盾,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八王共治制规定后金的各项权力,由八王共同执掌,后金的一切收入,也由八王共享。这是努尔哈赤保证八王实力均衡,权力相等之举。事实上,八王也只有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在推选新汗时,不会受到某一强有力者的控制与操纵。然而,这只是努尔哈赤的一厢情愿,与后金现实并不相符。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并未能使八和硕贝勒真正达到实力均衡。
四大贝勒与诸小贝勒之间政治地位、政治权力相差悬殊的情况,由来已久。四大贝勒“皆长且才”[23],资历、贡献和威信,无不超过诸小贝勒。他们长时期跟随父汗征战,处理日常政务,是努尔哈赤最得力的助手,为后金的建立立下首功。后金八旗,努尔哈赤自将两旗,所余六旗内,四大贝勒即拥有五旗。[24]早在天命元年(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即命四大贝勒“共理机务”,[25] 六年(公元1621年)二月又令他们“按月分直”,“国中一切机务,俱令直月贝勒掌理”。[26] 况且四大贝勒与诸小贝勒在努尔哈赤家族内的地位,原本就有“父兄”辈与“子弟”辈的高下之分。“共理机务”与“按月分直”,必然使他们的地位与权力进一步增长,影响力更为扩大。这是由后金的历史特点所造成,并未随着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而消失。
当然,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客观上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诸小贝勒的地位,分散、削弱四大贝勒的实力,反映出努尔哈赤拟使八和硕贝勒相互牵制的意图。可是,事实上四大贝勒的权力仍然凌驾诸小贝勒之上。这在皇太极即后金汗位时与诸贝勒的誓词中,亦显现无遗。
天命十一年(公元1626年)九月初一日皇太极继汗位,翌日与众贝勒宣誓。后金汗皇太极誓曰“敬兄长,爱子弟,行正道”,对三大贝勒“不遽以臣礼待之”。
三大贝勒宣誓要“教养”“善待”子弟,并要求子弟听“父兄之训”,“忠于君上”,“力行善道”。诸小贝勒则宣誓不背“父兄之训”,“敬忠于上”。[27]足见,四大贝勒作为父兄,有责任教养子弟即诸小贝勒,而后者也必须接受父兄的管束,应尽“子弟”的义务与责任。
其实,四大贝勒的自身条件与威望,也存在较大差异。大贝勒代善性格较为“宽柔”,乏“威暴桀骜之势”,[28]天命五年(公元1621年)他的嗣位被废除,在政治上严重受挫。 二大贝勒阿敏是努尔哈赤之弟舒尔哈齐之子,非努尔哈赤嫡系,其性格乖张,很难与人相处。三大贝勒莽古尔泰是一鲁莽之人,为显示自己对父汗的忠诚,竟将获罪的生母富察氏杀害 [29] ,影响恶劣。较之上述3人,皇太极的综合素质较高。他兼具政治与军事才能,机敏果敢,“英勇超人”,深受努尔哈赤器重。当努尔哈赤向正黄旗固山额真阿敦秘密咨询汗位继承人选时,后者对皇太极的评价为“智勇俱全,人皆称道”[30],这一看法是比较客观的。
皇太极的另一重要优势,是得到诸小贝勒拥护。
诸小贝勒积极靠拢皇太极,有多方面的原因。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发展个人政治、经济实力的企图,受到父兄即所在之旗三大贝勒的压制,因而将实现这一目标的希望,寄托在继承汗位的可能性日益增长的皇太极身上。后者深谋远虑,因势利导,与之结成小集团,以扩大自身力量。
可见,努尔哈赤虽然提出八王共治制,但又承认八王之中四大贝勒的实力大大超过四小贝勒,以及四大贝勒亦有高低之分这一现实,并未采取改变这种格局的任何措施。而这种态势必然导致的结果是,无论努尔哈赤身前或身后,在八王共治制(部分)实施过程中,四大贝勒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后金新汗的推选,也会由他们所操纵,新汗将从他们4人中产生的可能性也最大。

众所周知,努尔哈赤在解决汗位继承人问题上曾连续遭受挫败,长子褚英、次子代善先后失去汗位继承人地位。[31]这其中固然有二人本身的原因,但以四大贝勒为主的众贝勒的攻讦,则是症结所在。所以,努尔哈赤不得不重新考虑立嗣方式,以免重蹈覆辙。还在废除代善嗣位时,他已表露出这种意向。
据《旧满洲档?昃字档》记载,天命五年(公元1620年)代善嗣位被废时,努尔哈赤曾说:“此后立阿敏台吉、莽古尔泰台吉、皇太极、德格类、岳托、济尔哈朗、阿济格阿哥、多铎(、)多尔衮八王为八和硕贝勒。……政务上汗不得恣意横行,汗承天命执政,任何一位和硕贝勒若有违犯扰乱政治的罪行,其余七位和硕(贝勒)集会议处,该辱则辱之,可杀则杀之。生活道德谨严,勤勉政事者,纵使治国之汗出于一己私怨,欲罢黜降等,其他七旗对汗可以不让步。”[32] 努尔哈赤这番话虽然还未涉及八王选举新汗及共同理政问题,却已提出限制后金新汗的权力、八王对新汗的监督,以及八王之间相互制约等新的设想。
一年后,另一事件再次给努尔哈赤很大震动,对八王共治制的出台起到推动作用。
据朝鲜史籍记载,努尔哈赤曾向其从弟、正黄旗固山额真阿敦秘密咨询众子中可为嗣汗者。阿敦先是向努尔哈赤对以皇太极,后又向代善秘通消息,称皇太极与莽古尔泰、阿济格“将欲图汝,事在机迫,须备之。”代善遂于父汗前泣告,努尔哈赤“即招三子问之,自言无此”。[33]于是,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九月,阿敦“因挑唆大贝勒、莽古尔泰贝勒与四贝勒不和,诋毁国政,并用谗挑唆其他小贝勒”,被“缚以铁索,囚禁于牢中”,后被处死。[34] 这从一个侧面显示, 努尔哈赤废除代善嗣位后,起初并未完全放弃再立嗣汗的打算。
阿敦事件表明,四大贝勒之间,尤其是代善同皇太极之间矛盾已十分尖锐。代善虽然遭到很大挫折,但实力犹存, 被皇太极视为获取汗位的最大障碍,必欲除之而后快。甚至连朝鲜人也认为,皇太极与代善“位次相逼,猜忌必深”;[35] 皇太极“虽英勇超人,内多猜忌,恃其父之偏爱,潜怀弑兄之计。”[36]
阿敦事件使努尔哈赤认识到,如果再立嗣汗,无论所立何人,这一举措只
会起到火上浇油作用,致使诸子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发展,乃至威胁到后金的统治。因此,必须另辟立嗣新路。
下述史实,同样表明当时后金嗣位问题的复杂程度及其牵连之广。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十一月,都堂达尔汗侍卫向济尔哈朗、斋桑古、岳托、硕托4位贝勒索取财物,并盗取缎疋、财帛一事被揭发。努尔哈赤惩处达尔汉的同时,还严厉斥责济尔哈朗等人:“尔等行贿,或欲塞上面诸嫂(原档残缺)之口;或图勿使上面诸叔兄长为汗,而自谋汗位而已。……”“遂治其罪,……监禁三日三夜。汗亲往禁三(四?)贝勒之处,痛斥诸子,唾其颜后,乃遣回家。”[37] 此事详情已无考,但反映出连诸小贝勒也卷入争夺嗣位的漩涡。努尔哈赤为此苦思焦虑,忧心忡忡,其急于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心情,乃不言而喻。
由此可见,八王共治制也是努尔哈赤在吸取两次立嗣失败,以及前述事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逐步形成,并于天命七年(公元1622年)三月最终确定。

八王共治制与皇太极继承汗位之间所具有的内在联系,迄今为止,尚未被人们所揭示。
天命后期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在客观上成全了皇太极,使他在这一制度的监督与“保护”下,如愿以偿,相对顺利地登上汗位。
八王共治制出台时,皇太极已是八和硕贝勒中汗位竞争力最强的一位,但另一方面,他骄纵揽权、拉党结派的倾向,也愈益明显。换言之,他既具备争取汗位的才能与实力,又存在突出缺点。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促使他收敛了骄横作风。
努尔哈赤宣布八王共治制之际,明确指出嗣汗人选的范围以及汗位继承人的标准:“继我而为君者,毋令强梁之人为之。此等人一为国君,恐倚强自恣,获罪于天也。……尔等八固山王中,有才德能受谏者,可继我之位,若不纳谏,不遵道,可更择有德者立之。”[38] 即后金新汗应由八王之中选出,努尔哈赤的子侄和孙辈皆有资格当选,但必须是德才兼备,又能虚心纳谏者。
努尔哈赤所称“强梁之人”,主要是指类似褚英之人。褚英身为努尔哈赤长子,战功卓着,在诸贝勒中本已独占鳌头,成为汗位继承人后,权势更为增长。可是,褚英心胸狭窄,不能容人,对不服从他的四大贝勒及努尔哈赤所重用的五大臣,强行压制,并以即汗位后将予诛杀相威胁。[39] 于褚英不能团结众贝勒大臣,反而引起双方的尖锐对立,其嗣位终于被努尔哈赤废除。此后,他不思悔改,竟生叛逆之心,于后金建立前夕被父汗处死。[40]
应当说,努尔哈赤宣布八王共治制时,有资格当选为后金汗的八王,即八和硕贝勒当中,尚不存在褚英这种强梁之人。不过,尽管努尔哈赤并未立嗣,但四大贝勒都已具备很强实力,而皇太极尤为突出。因此,努尔哈赤不得不密切关注四大贝勒,特别是皇太极的言行,并想方设法,防止他们步褚英后尘。
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六月,大贝勒代善揭发了牵涉到皇太极的乌尔古岱事件。代善的揭发,反映出三大贝勒,尤其是代善本人与皇太极之间在汗位继承问题上的激烈较量。
天命七年(公元1622年)八月,都堂乌尔古岱额驸接受汉族官员馈赠的黄金,随即将此事请示可能正在“按月分直”的皇太极。后者指示他“不如暂留此金,以待事发。”此事只是皇太极和三小贝勒岳托、济尔哈朗、德格类知悉,他们不仅对三大贝勒封锁消息,亦未禀报努尔哈赤。[41]这一事件反映,代善丧失嗣位后,皇太极在后金最高统治层内部的势力逐步增长,并已争取到三大贝勒的子弟,即代善之子岳托、阿敏之弟济尔哈朗、莽古尔泰之弟德格类的支持,彼此关系极为密切。皇太极的这种做法表明,他的揽权已达到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程度,他与三大贝勒之间的矛盾,因此进一步加深。八王共治制部分实施后,皇太极仍如此行事,自然引起努尔哈赤的高度警觉。
乌尔古岱事件发生后,努尔哈赤严厉指责皇太极:“尔若贤良,则凡事秉公从宽处之,兄弟之间皆平等以待,相互敬爱。尔……超越他人而行,置众兄于不顾,尔欲为汗乎?聚朝而散时,尔送众兄,则众兄之子必报尔,送尔至家,此方合礼仪耳。尔不送众兄,而众兄之弟送尔,尔何故默然受之?尔之贤明何在?”“四贝勒乃余爱妻所生之唯一后嗣,故不胜爱悯。尔之贤哲何在?何其愚也?”于是为此“悲之。”。[42] 努尔哈赤认为,皇太极为谋求汗位,拉拢诸小贝勒。对兄长傲慢无礼,并非象人们所赞誉的那样“贤明”、“贤哲”,因此还够不上是位“有德者”。他的斥责中,除去失望与忧虑,还有恨铁不成钢的关爱之情。这对皇太极既是一个打击,也促使他重新考虑在争夺汗位中的策略。
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八月二十日,努尔哈赤与诸贝勒谈话中指出:“尔等皆有过失。……(按,是何原因促使努尔哈赤这样说,《满文老档》未载)”翌日,代善、莽古尔泰与皇太极分别上书父汗,对各自所犯过失表示悔恨。皇太极的奏书中写道:“我之过,乃在于我获罪于父,若引退而居,则恐斥之尔何故竟然退之。……”。努尔哈赤览毕3人所奏后说:“倘尔等皆能修心为政谋之终生,则乃父之所悦也。东珠涂之其光仍发,善人获罪其心可得。知过必改,岂能谓之不善。”[43]此言对皇太极更具有针对性,说明在努尔哈赤看来,只要改过,即可将“力强”[44] 与“有德”相统一而兼备之。
此后,皇太极吸取教训, 遵循八王共治制的有关原则,改变骄横作风,处事较为谨慎,成功地改塑了自己的形象,从而博得汗父的认同,并多少安抚了三大贝勒。这显示出皇太极具有很强的随机应变能力与超出众贝勒的权术,他在争夺汗位的斗争中,也因此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显而易见,如果皇太极不再出现重大过失,那么,努尔哈赤身后八和硕贝勒推选嗣汗之际,他将成为众望所归者。
依据八王共治制,努尔哈赤应将有关汗位继承人的决策权移交给八王(八和硕贝勒),但实际上他于这一后金政权命脉所系之事,仍异常关注,对汗位继承人的选择意向,依然起有决定性作用。从努尔哈赤去世时“为国事、子孙,早有明训,临终遂不言及”[45] 来看,他已默认汗位将由皇太极继承这一必然结局。如果皇太极不中其意,努尔哈赤当会采取有效措施,以排除其继承汗位的可能性。但他没有这样做,也就说明皇太极继承汗位比较符合其心愿,他对皇太极在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以后的表现,是基本满意的。
事实证明,八王共治制部分实施后,最大获益者是皇太极。这一制度所营造的天命后期的政治氛围,使最具实力的皇太极免于成为众矢之的,同时,也有助于他消除主客观不利因素,为其登上汗位创造了条件。其后的势态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据《清太宗实录》载,天命十一年(公元1626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努尔哈赤去世,当晚,代善父子决定推选皇太极为汗位继承人,并于翌日上午取得阿敏、莽古尔泰及诸小贝勒的认可,汗位推选在当天下午结束。九月初一日皇太极正式即后金汗位。[46] 太极的继位自然不会如此顺利。在此期间,阿敏曾企图率镶蓝旗“出居外藩”,另立门户,但未能得逞。另外,明人、朝鲜人的有关记载中,也反映出当时各贝勒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与斗争 [47] 。但从总体上看,应当说此次汗位继承是相对顺利的,没有出现类似皇太极去世后的继统危机。
足见,在努尔哈赤的绝对统治下,八王共治制对于考察、锻练、培养汗位继承人,具有一定效果,不失为建储的一种特殊方式。 同时,八王共治制使四大贝勒因竞争嗣位而产生的矛盾,有所缓解,从而促进后金最高统治层内部的团结,维护了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后的统治地位。

除去抑制八旗(八王)分权倾向,解决汗位继承人问题外,还有其它一些因素,对八王共治制的出台起有促成作用。这里仅举其一。
八王共治制是女真(满族)社会变迁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严重滞后的具体反映。
从元末到明末的300年中,女真(满族)社会经历了从氏族制瓦解到奴隶制,又到封建农奴制的转变。其速度之快,跨越时段之大,实为罕见。然而,女真(满族)社会这一超常速度的发展,并不意味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各种制度习俗,也在发生相应变化,相反,后者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状态。后金汗权具有浓厚的父权家长制特征,以及鲜明的家族血缘关系色彩,是一明证。因此,努尔哈赤对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汗位继承人产生方式及抑制八和硕贝勒分权倾向问题的思考,无法脱离这种政治文化背景所设定的框架,只能主要依据本民族历史所提供的有关经验,从满族旧有政治传统、习俗中,找寻答案。他的价值观与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受到后金社会特定文化模式的影响与束缚,而满汉两种文化的激烈冲撞,又更加促使他坚持满洲旧制,以抵制汉文化的浸染。正是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他试图以氏族推选酋长或共议事务的方式,解决后金汗位继承人及最高权力分配问题,提出八王共治制。可以说,同八旗制度、贝勒大臣议政制度一样,八王共治制是氏族制习俗及其思想残余在后金社会的又一次反弹。
因此,八王共治制的出台,绝非偶然。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后所面临的新的形势、努尔哈赤大力加强汗权之举、日益增长的八旗(八王,主要是四大贝勒)分权倾向、解决立嗣问题的迫切需要以及努尔哈赤本人的诸多心理因素与思想动机,共同构成它的催生剂。
勿庸讳言,八王共治制的拟定与部分实施,是努尔哈赤在后金政权建设中一次既有成功之处,也留有严重遗患的尝试。
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后,女真(满族)社会在加速其封建化进程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暴露得更为充分。因此,促使后金汗权向皇权转化,乃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后金经济,缓和社会矛盾所必需,是为最终战胜明王朝并取而代之的决定性步骤。然而,努尔哈赤却决定在其身后实施八王共治制,将后金的最高权力分散化,使后金汗权向清朝皇权的转化过程中,出现一个较大回漩。从这个角度看,它无疑是一重大决策失误,其恶果在皇太极时期充分暴露。
八王共治制在努尔哈赤去世后的全面实施,使后金的最高权力大为分散。皇太极在天聪时期(公元1627-1636年)不得不以主要精力解决后金最高领导层内部矛盾纷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金各方面的发展。直至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四月,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建元崇德,正式称帝,实现天聪汗权向崇德皇权的转变,八王共治制才被基本废除。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学者们已多有论述,此不复言。
还须指出,八王共治制客观上是对后金议政制度的肯定和发展,从而使“议政”的观念在满洲统治集团成员头脑中更加根深蒂固。清朝入关后,下五旗诸王贝勒仍坚持这一“祖训”,以此作为维护自身特权的依据,并通过“国议”的形式,抵制清帝的乾纲独断,成为清初诸帝集中、加强皇权的一定阻力。
八王共治制在汗位继承方式上对清朝后世也产生了一些影响。
第一,顺治帝福临的继位,同样是通过诸王贝勒的推选,尽管当时满族统治集团中权力分配、权力制衡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已与努尔哈赤去世时大不相同。
第二,努尔哈赤曾先后立其长子褚英和次子代善为汗位继承人,而八王共治制的出台,表明努尔哈赤已改变初衷,决定生前不再立嗣,由八王在其身后推选。事实上,清朝秘密建储制度中不公开立嗣与择贤而立的原则,与此有着密切的传承关系。
总之,八王共治制对于努尔哈赤统治后期抑制八旗分权倾向,维护后金最高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进而顺利解决汗位继承问题,巩固后金的统治,都起到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为皇太极继位后改变八王分权模式,集中汗权,巩固统治,加速后金汗权向皇权的转变,造成很大障碍。仅从天命后期这一局部而论,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功大于过,然而从清朝入关前后的整体历史审视,这一制度实与后金不断学习、接受汉族封建文化,逐步与中原社会接轨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其较快被历史所淘汰的结局,亦无从避免。因此,对于八王共治制不可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应当根据它在不同时期对后金社会产生的客观效果,进行具体分析与评估。
八王共治国政制是女真(满族)社会以超常速度向封建制转化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中的独特现象。它的出台、实施与消亡,带有时代的鲜明印记,为我们观察、分析后金政治与社会,提供了最佳窗口。
注释:
[1] 参见李民寏 :《建洲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第45页;《天工朝臣工奏议》,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卷上,第9页。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版,上册,第559页。
[3] 因努尔哈赤始终没有明确指出"八王"之名,所以,除去四大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等4人肯定是在"八王"之内外,另外4 人即"四小王"具体是指何人,目前尚无定论。从努尔哈赤去世后,总计15人共同推选新汗等事实看,所谓八王并非是一确定之数,而是指"八家",即八旗,包括八个掌旗贝勒以及他们的亲兄弟,或其年长之子。他们均为努尔哈赤的子、侄、孙。参见《清太宗实录》卷一,天命十一年八月庚戌、辛亥。
[4]《满文老档》上册,第345-348页;另参见《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4,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载《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74-375页。
[5]《满文老档》上册,第379-380页;第308页。
[6]《满文老档》上册,第467页;第479-480页。
[7]《满文老档》上册,第480页。
[8]《满文老档》上册,第550页。
[9]《乾隆御制文三集》卷九,《开国方略序》。
[10]《满文老档》上册,第377-378页;又参见第370页。
[11]《清太宗实录》卷六四,崇德八年正月辛酉。
[12]《满文老档》上册,第623-624页。第631页。
[13]《满文老档》上册,第631页。
[14]《满文老档》上册,第404至405页。
[15]《满文老档》上册,第171页。
[16]《清太宗实录》卷七,天聪四年六月乙卯;《清世祖实录》卷八九,顺治十二年二月壬戌。
[17]参见《满文老档》上册,第467、558、571、635页。
[18]《满档老档》上册,第559页。
[19]《满文老档》上册,第492页。
[20]《满文老档》上册,第411-413页。
[21]《满文老档》,上册,第382至383页,436至437页;参见李洵、薛虹主编:《清代全史》第1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至197页。
[22]《清太宗实录》卷四八,崇德四年八月辛亥。
[23]《清史稿》卷二二五,《列传》12。《额亦都等传论》。
[24]李民寏 :《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第42页。按,天命前期掌领八旗的具体情况是,努尔哈赤自掌两黄旗,代善掌两红旗,莽古尔泰掌正蓝旗,皇太极掌正白旗,阿敏掌镶蓝旗,褚英长子杜度掌镶白旗。见王钟翰辑录:《朝鲜〈李朝实录〉 中的女真史料选编》,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第284页。
[25] 《清太宗实录》卷一。
[26]《清太宗实录》卷五,天聪三年正月丁丑。
[27]《清太宗实录》卷一,天命十一年九月庚午,辛未。
[28] 李民寏 :《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第45页。
[29]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卷二,《后妃》。
[30]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册,第3145页。
[31]参见《满文老档》上册,第19-23页;第133-138页。
[32](日)冈田英弘:《清太宗继位考实》,(台北)《故宫文献》第3卷第2期,转引自李鸿彬:《皇太极继嗣的几个问题》,《历史档案》1981年第3期。
[33]王钟翰辑录:《朝鲜〈李朝实录〉中的女真史料选编》,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第283-284页。
[34]《满文老档》上册,第241-242页;第478页。
[35]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册,第3137页。
[36]《满文老档》上册,第241-242页;另参见王钟翰辑《朝鲜〈李朝实录〉 中的女真史料选编》,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第284页。
[37]《满文老档》上册,第247页。
[38]《满洲实录》卷七,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另参见《清太祖实录》卷八,天命七年三月己亥;《满文老档》上册,第345-346页。
[39]《满文老档》上册,第20页。
[40]《重译满文老档》,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太祖朝第1分册,第21页。
[41]《满文老档》上册,第505-509页。
[42]《满文老档》上册,第505-509页。
[43]《满文老档》上册,第553-554页。
[44]《满文老档》上册,第345页。
[45]《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四,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庚戌,载《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92页。
[46]《清太宗实录》卷一,天命十一年八月庚戌;九月庚午。
[47]《明熹宗实录》卷七六,天启元年九月丁酉;(朝鲜)李肯翊:《燃藜室记述》卷二七,载《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37页。
(资料来源:《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