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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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


在清一代,官吏的铨选和除授例归中央,为吏部之责,然而,总督与巡抚作为地方一级的最高长官亦参予铨政。他们以保举和题补的形式,向朝廷荐举人才,升调属吏。因而,清代的地方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督抚选用的。这是清代文官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也是清代官僚制度的一个特征。
督抚管辖的属吏,除藩臬二司外,主要为道府以下的中下级官员,即从正四品至未入流,除道员而外,他们分别隶属府、州、县三级衙门中,由正印官、佐贰官和教职人员组成。有人作过统计,清代官员的总数,“京省大小之职,不啻二万有奇”,[①]而督抚所辖的地方官约占60%,其中州县一级的官员约有九千余人。[②]州县官当属于督抚有权选用的一级官员,即便督抚只掌握这部分人中三分之一的题补权,其铨选权限亦相当可观。本文拟从铨选制度入手,通过督抚对地方官的选用,探讨其在国家机器运转过程中的职能和作用,以再现清代官僚政治的一个方面。不当之处,祈望指正。

清代督抚参予选官的最初形式是保举。即督抚以保人的身分,向朝廷荐举某人出任某官。
众所周知,这种以保举选官的方式并非清代独创,自秦汉以来,历代间行,只是到了清代,逐渐制度化,且于“科举取士之外,荐举一途,得人称盛”。[③]
自顺治初年,清朝便开始实行保举制。其时,满族统治者入关伊始,急需各方面的统治人才,科举考试远远无法满足其求贤若渴的局面。于是,“首广罗贤才”,“乃诏廷臣各举所知。”[④]督抚作为朝廷大臣由此取得保举官员的权力与资格。当时,保人只须向朝廷题名、并被保人的履历,至于才品如何,社会地位与身分怎样,则无须过多考虑。但由于立法过宽,出现了滥举的现象,且所举多明季旧吏,不得肥遁隐逸之名士,清廷遂定保举连坐之法。规定,得人者赏,举人不当者,受连坐处分。可见,最初的保举还比较混乱,实行保举的目的主要在于收揽人心,解决由科举取士得人不足的矛盾。
由督抚保举属员,并形成制度,始于顺治末年。据《清史稿》记载:“自顺治十八年,停差巡按,乃定各省巡抚荐举方面有司、佐贰、教官员额。”[⑤]总督则与巡抚类同。保举的范围被限定在所辖府州县三级衙门的正印、佐杂和教职人员内。初制,督抚两年荐举一次,于升迁离任时再举一次,旋即,令督抚每年一荐举。所举员额,大省不得超过十人,小省限三四人。而后,又改一年一举为两年一举。由此,督抚保举属员与三年一次的大计卓异并行,成为常制。所谓“盖荐举之典,外行卓异保荐,内兴京察,相辅而行。”[⑥]此外,由知县行取科道,亦少不得督抚保举。
当时,督抚以荐举人才为职守,奉行不殆。如康熙二十一年,以廉能第一闻名的直隶巡抚于成龙在迁两江总督前,一次保举直隶守道董秉忠、通州知州于成龙、南路通判陈大栋、柏乡知县邵嗣尧、阜成知县王燮、高阳知县孙宏业、霸州州判卫济贤七人。适逢江宁知府缺出,奉诏命以通州知州于成龙升补。[⑦]
除了这种按例举行的常举之外,皇帝还经常颁发谕旨,命督抚“特举”。如顺治“十二年,以直隶保定、河间,江南江宁、淮、扬、苏、松、常、镇,浙江杭、嘉、湖、绍等三十府地方紧要,诏京外堂官、督、抚各举一人备简,不次擢用。”[⑧]又如,康熙四十年十月,谕令内阁移文总督郭琇、张鹏翮、桑额、华显,巡抚彭鹏、李光地、噶礼、徐潮等保举属吏,曰:“凡伊等所属道员以下、知县以上官员,有实心惠爱民生居官清廉者,虽有诖误降罚,俱不必论,着各具折开送内阁。其别省官员内有伊等所灼知者,即越省亦着列名奏闻。”[⑨]这种临时赋命的特举,被时人称为,“此又择人而畀以荐举之权者。”[⑩]
雍正、乾隆以后,由督抚保举所属地方官更为皇帝所提倡,所谓“世宗御极,屡诏京外大臣荐举道、府、同、通、州、县”,敕总督保举三员,巡抚保举二员。“乾隆间,历行保荐之法,司道、郡守,多由此选。”[①①]而且,有明举和密举之别。明举,是督抚以题本的形式保举属员,通过各级行政衙门上达皇帝。密举,则是督抚亲书密折直接具奏皇帝。
雍正时,随着密折制度的广泛推行,督抚密举更加普遍。雍正皇帝常常指示他所信任的官员用密折保举或题补官员。如雍正元年三月,他谕令赴任湖广总督的杨宗仁说:“湖南湖北两省属员内,……如遇有为有守贤能之员,即行越格保题。”“其守令中,或有人地不相宜者,因材器使,更繁调简,原属善举,径具密折奏请,朕即饬部准行。”[①②]在雍正皇帝的倡导下,督抚凡遇越级升署,隔省题官,武职调文职等情况,均使用密折。正如广东巡抚杨文乾所说:“臣所有一二深知之员与例不合,已经另折密奏。”[①③]足见,密举已经成为当时督抚保举属员的主要形式,几乎完全取代明举。但时隔未久,便因密举中挟私妄奏之事较多,复行明举,以明举与密举并用。当时,有人针对保举中所发生的各种舞弊事件,论奏此法不妥,而雍正却不以为然。他说:“朕近有旨,令尔(督抚)等将贤能之员预保送京引见,遇有人地相宜缺出,再密折奏请,此事最善。”[①④]所以,“时明荐密保,更进迭用。”[①⑤]乾隆即位以后,仍然沿用此制。乾隆二年,以道府要职,令督抚藩臬各密举一二人,次年又命露章明荐。
随着保举选官制度化,保举制与官员的仕途联系得更加紧密,督抚在保举中的作用亦愈益突出。如康熙六年朝廷规定:生员、例监、吏员出身的官员,须经堂官、督抚保举,方许升京官及正印官。[①⑥]又如,乾隆四年议准,“在外官员,如荐举卓异一次,及督抚指缺保题升用正印官一次者,准其以保举注册,与应升京官及外任正印官人员一同较俸,照常升转,不必复行保举。”[①⑦]也就是说,在地方上,没有科举功名的下级官员,只有得到督抚的保举,才能改变出身的先天不足,出任京官和外任正印官。佐贰杂职人员,亦只有被举卓异,或被指缺保举者,才能取得升迁正印的资格。如果是以捐赀得官的官员,于到任三年仍无人保举,就将被视为劣员,随时可能被其上级或同僚奏参开缺休致。足见,能否被督抚保举,已经成为某些下级官僚在仕途上升迁的凭据,也是衡量其才守的标准。
除了下级官员,保举对于其他有一定地位的中高级官员同样重要,同样与他们的仕宦生涯息息相关。康熙二十五年六月,吏部议补鸿胪寺卿员缺,拟以江南学道田雯升补。在讨论过程中,持赞同意见的大学士明珠所提理由便是:汉大学士皆云“田雯在江南作学道甚优,总督于成龙曾行保举。”[①⑧]同年,知县行取科道,在三十六人中由康熙皇帝钦定二十人。按照常规,应按考试名次先后取用。但“郭琇系汤斌举荐者,居官实善。王焯系于成龙举者,居官亦善。”所以,虽名次不在二十名内,仍先于他人入选。[①⑨]
但被督抚保举的属员在整个地方官中实在是为数甚少,所谓“越次而选者,一省不过岁一人。”[②⑩]所以,保举制在清代铨政中所产生的影响,远不如由督抚指缺题人的题补制。需要指出的是,保举制虽然通行整个清代,但自雍正以后,督抚保举贤能已与题缺选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题缺选官,即题补制,是督抚参予铨政的主要方式。督抚于所辖地方官出缺后,以题本或奏折的形式,向朝廷题请由所属现任官员中择人补授。通常,地方官员出缺,有升署、调署、降职、革职、丁忧、病故、终养、告休等不同情况。凡属在外由督抚遴选各缺,如果是丁忧、病故人员,由督抚题咨开缺之日起,于一个月内题咨调补。如果是缘事议降、议革、升任、调任、终养、告休等官,由吏部于每月二十日截限时,行文知照各省,各省督抚以接到部文之日起,一个月内照例题咨调补。
督抚题缺,在康熙年间即已出现。据《清实录》记载: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吏部议复吏科给事中马士芳疏言,楚粤黔蜀逼近苗穴,最称难治,请将四省中,如黎平、茶陵、东川、平越等界连苗地府州县员缺,令督抚于本省中拣选题补,应如所请”。[②①]可以看出,这并非督抚题缺的开始,但督抚所掌握的题缺权限只限于个别地区。大约在康熙四十年以后,有关记载才逐渐多起来。如《起居注》载:康熙四十五年九月,“直隶巡抚赵弘燮题,三河县知县阎毅丁忧员缺请将知州孔毓璋调补,仍论其知州之俸升转。”[②②]康熙五十三年,“川陕总督鄂海请以原任宁夏同知、今升云南永北府知府王全臣就近调补平凉府知府,宁夏同知员缺,请将乾州知州白讷补授。”[②③]
当时,督抚不仅有指缺题人的权力,而且题补本身也已形成一些定例。如康熙五十四年三月,湖广江夏县知县出缺,总督额伦特奏请以通山县知县金廷襄调补,被吏部以“查此缺非调补之缺”驳回,而额伦特也因“定例,凡以不应调补之缺具题调补者,将该督抚照徇庇例各降三级调用”,险些受到处分。[②④]
然而,作为一项制度来说,督抚题缺在康熙末年仍属草创阶段,而且,只限于个别省份和特殊的地区。所谓“调补旧例,原为江南、浙江等七省中钱粮难征之一百一十余县而设,又边远烟瘴地方必调补熟悉风土之员。”[②⑤]
雍正即位以后,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十分注意地方官的使用,在指示督抚肃清吏治的同时,也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力。因而,在雍正初年,由督抚题咨升调之缺逐渐增多。如雍正元年议准,河南、河内、山东、江南各省内沿河之三十七“州县员缺,均令该督抚于本省现任州县内遴选调补,三年俸满保题升用。”[②⑥]雍正二年又议准,江南、浙江、山东、广东省内,沿海之四十七“州县员缺,均令该督抚于本省内拣选调补,”[②⑦]三年俸满,择优升转。除沿河、沿海地区外,陕甘等省也增设了题调缺。如雍正五年议准“陕西赤金、靖逆、柳沟,及安西、归德各厅卫所各官均作边俸升转,遇员缺,该督抚拣选具题调补。如在任五年,果能尽心供职,该督抚保题到日,即以应升之缺升用。”[②⑧]可见,督抚选用地方官的权力虽在不断扩大,但题缺的范围仍被限定在部分省份的个别地区,未及全国。
雍正六年,广西巡抚金(原字钅加共)上疏奏请,将督抚题咨选员的题补制通行全国,得到命准。据乾隆朝的大臣们追述,“雍正六年,九卿议复广西巡抚金(原字钅加共)条奏,将各省道府、同知、通判、州县各缺,分别冲繁疲难,除道府请旨补授,其同知以下,四项、三项相兼者,于现任属员内拣选调补。原恐初任之员贻误地方,是以分别办理”。[②⑨]但各省督抚最初的“办理”,主要放在繁简缺的划定上。因“州县缺分四项自此始,”[③⑩]而“从前所定繁简未确,奉旨令各省督抚详查据实具题。”[③①]直到雍正九年,这项制度才得以确立和实施。
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九年十二月“”[③②]这里,清廷在对金(原字钅加共)于雍正六年所提建议进行肯定并重申的同时,又就督抚题补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其一,督抚所辖道府一级的官员,乃皇帝钦定之缺,不归督抚选用。其二,各直省、包括沿海、沿河、苗疆、烟瘴等边远特殊地区,督抚以往的题补权限不变,即“一切应行题补之缺,仍照旧例遵行。”[③③]这不仅意味着,督抚在这些省份对州县一级官员的题补权限不变,即已定道府官员的遴选权亦遵守成规。如云南元江府等四府知府员缺,于雍正五年题准由督抚拣选题补,至是时仍归督抚选用。其三,除上述地区外,在那些尚未实行题补制的省份,地方官缺将分为繁缺、简缺,并以冲、繁、疲、难四项作为衡量繁简缺的标准,由督抚详查册报。繁缺也即要缺。四项兼者为“最要”;三项次之,为“要”;二项又次之,为“中”;一项为“简”,四项皆无为“最简”。督抚先就所属道府以下的同知、通判、知州、知县等缺分别四项,其中,被列为最要缺和要缺的四项缺、三项缺为督抚调补之缺,待出缺后,由督抚于现任属员中奏请调补。其余二项缺、一项缺,以及并非冲繁疲难之最简缺,悉归部选,由每月大选或急选的月选官中产生。由此,地方官的选用大体分为三部分进行,即请旨简授、吏部月选和督抚题补。所谓“所出之缺,有应在外题调、及请旨简放、归部铨选之不同。”[③④]督抚则掌握了州县一级官员择优、择要的决定权。
但上述选官权限的划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往往会被各省因时因地奏准的特例而改变。如“乾隆三十七年定,道府各缺,如原系请旨简放及部选之缺者,俱不准改为在外题调。至原系部选之缺,或因地方情形今昔不同,令该督抚随时具题,准其改为请旨简补注册。”[③⑤]道府员缺的选用,自乾隆元年即分权予吏部,议准冲繁疲难四项、三项缺仍为请旨缺,二项、一项缺归于吏部月分铨选。在进入乾隆中期以后,督抚便取得了根据地方情形变化,对部选之道府缺奏请改动的权力。而且,督抚所掌握的道府题缺,已由苗疆、沿海、烟瘴之省份扩大到其它各省。如乾隆二十九年,安西府知府改为题缺。[③⑥]乾隆三十三年,淮徐道“令该督拣选谙练河务者具题引见补授。”[③⑦]可见,督抚题补的权限在不断地扩大,至乾隆中后期,大多省份的督抚,逐渐取得了对道府一级官员的题补权。如嘉庆十年,皇帝在上谕中称:“各省道府员缺,除请旨简放外,其由部铨选及在外题调皆有定制。”[③⑧]
而督抚题补的范围,还远不止道府及其以下的正印官,各省的佐贰杂职及教职的遴选和试用,清廷也一并交予了督抚。雍正七年三月,广东总督孔毓珣疏请将琼山县县丞移驻海口,雍正皇帝当即命准,并颁旨说:“各省佐贰微员,有地方执掌紧要者,亦有新设新移正需料理者,必须于众员中拣选才具稍优熟练事务之人方可胜任。着各省督抚将佐贰紧要之缺查明具奏,交与该部注册,遇有缺出,该督抚拣选题请调补。如本省乏员,或将别省见任之员题补,或请旨拣选,永着为例。”[③⑨]雍正皇帝不仅以谕旨的形式,将各省佐贰要缺的题补权交与督抚,而且下令“永着为例”,不得更改。雍正十年,又进一步规定,应升知县之佐贰官员,由吏部按俸次最深,任内无参罚案件者截取后,交由督抚察验,选出年力才能可胜民牧之人,出具考语,给咨赴部,与月选官一同考试升选。[④⑩]
当然,清廷对督抚题缺是有严格控制的,并有法令制约。从官员选用的去向看,督抚题缺主要是本省,但也有京官和外省官。出任京官之途,在乾隆朝之前主要是知县行取科道,带有保举的性质。出任外省官则多为要缺而又乏人之地。通常是外省督抚以需员奏准朝廷后,本省督抚奉旨拣选题补。如雍正九年正月,“甘肃巡抚许容疏言,甘肃省地方员缺冲要居多,且办理军需,俱须干员,请于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四省见任同知、通判、州县内,令该督抚各拣发才具优长、办事勤敏者五员,咨送来甘,委办差使,遇有要缺,即行题补。得旨,着照所请行。山东见有赈恤之事,正须干员经理,不必拣选咨送。”[④①]也就是说,督抚题补外省员缺,必须得到朝廷的命准。题补的主要权限在本省。
就本省题缺而言,可分为升补和调补两项。升补,是指地方官出缺后,督抚由低于此缺的官员中择人补授。调补,则是同一级官员的横向调动,多为由简调繁,亦带有升迁的性质。但无论升补还是调补,被题之地方官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须待俸满,地方官升补须历俸五年,调补须历俸三年;二是不得有参罚案件。乾隆元年议准,凡题升题调人员有降级降职、革职留任、及承追督催停升征收之案者,一律不准保题。由于官员们很难达到此标准,乾隆中期不得不为此项规定进行修改,定为地方官于任内有参罚案件在十项以上者,不准督抚保题。
此外,督抚在题缺时,还有一些必须注意的事项。如督抚将官员奏请升补,只准以应升之职题补,不准越级保题。又如“知县题调要缺,准以奉旨前往、及曾任实缺候补,并进士即用人员酌量请补,其劳绩保举、初任候补人员,概不准请补。”再如,“首府首县缺出,于通省正途人员内拣选。”[④②]而且,当地方官出缺之后,督抚还要依照题升、题调的先后序次具折保题。通常是,“应题缺出,先尽候补人员题补,无人,以应升人员题升,再无人,于现任人员内拣选调补。”
总之,在雍乾年间,随着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日趋巩固,官僚政治制度亦日趋完备。由督抚指缺题人的题补制,便作为清代官吏铨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确立下来。它虽然是以吏部铨选的补充形式出现的,但其意义与作用却不容忽视。
自明代以来,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功名特权完全渗透到职官选举中,进士几乎占据了中高级官员及下级官员中繁缺、要缺的全部或大部。明万历年间,为了杜绝铨选官吏中的行贿请托恶习,吏部尚书孙丕扬等又创立了掣签法,即官吏候选人以掣签定其任职的地区,而有资格参加掣签的,只能是进士和经过考选的举、贡、监的前三名。这样,便把偏重功名的取士方法,又放到铨选过程中,并增加了平等竞争的原则。但如此一来,不仅非进士出身者被排斥在外,连进士中的杰出人才也很可能被埋没在这听天由命的掣签中。
清代的铨选制度,则完全承袭了掣签法,所谓“今乃以掣签为典要,非特初授掣签,候补亦掣签,推升亦掣签”,[④④]官吏的命运完全由掣签而定,以致于埋没人才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有识之人于顺治年间就疏陈其弊,康熙初年,“各省督抚郎廷佐等纷纷入告,不约而同,”亦就掣签铨选提出了异议。[④⑤]
所以,雍正确立督抚题缺的外补制,可以说是清代官僚政治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一次自我调节,也是对传统铨选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这是其一。
其二,外补制,或者说题补制的最大特点,是把各省道府以下官员的要缺、繁缺,完全交由熟悉地方事务的督抚控制和掌握。因而,当这些官缺空出之后,督抚便可将本省现任简缺中经验丰富、阅历较深的同级官员横向调补,由此产生的简缺空位,再由没有实际经验的月选官补授。在这一过程中,“分发截取,则选繁缺由长官定之。”[④⑥]督抚不仅掌握了繁缺、要缺的择人选员,而且督抚拣选的标准,也偏重于官员的才干。如乾隆四十四年,直隶省三河县知县因病解任,总督周元理即奏请以监生捐纳知县的姚迈德调补,理由为姚迈德干练有为,堪胜此要缺。而姚迈德所出之缺,仍请以监生捐纳县丞的赵廷(原字穴下加采)升补。[④⑦]足见总督周元理选官,并不重科举功名。
总而言之,督抚题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以功名出身取人的弊端,使选官的重点转向了官员的实际才能和为官经验,官员的选拔,不再为循资迁转的旧习所束缚。而督抚不仅可以借题缺之机对通省官员进行个别的调整,以达到“人地相宜”的用官准则,同时也可将饶有才干之员荐于朝廷。雍正年间的李卫、田文镜,乾隆年间的杨景素、李世杰等,以佐杂埌跻开府,成为政绩卓着的封疆大吏,无疑是改革铨政,贯彻题补与保举制的结果。而正因如此,督抚题补制始终为清朝统治者所倡导,终清一代未被废黜。乾隆皇帝在其晚年曾经说过:“各省督抚奏请调补升署人员,有与例不符,经吏部议驳者,朕或因其人地实在相需,特降旨仍如该督抚所请行。”[④⑧]

清代重视保举制,并将督抚题补纳入地方官吏的铨选系统,从而给清代的封建官僚制度带来新的生机,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保举制与题补制,从根本上说仍然属于封建官僚政治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官僚政治的流弊。而对地方官选举具有重要影响的督抚题补制,弊病更多。
首先是督抚题缺选员条例不能如制实行。
清代对地方官升迁的条件规定得十分明确,一要俸满三年或五年,二要参罚案件不超过十件。看起来要求似乎并不高,但实际上,“州县升调各缺,难得合例人员。”对此,早在乾隆初年,即条例制定未久,便有不少言官和督抚纷纷上疏陈情,要求放宽地方官升迁标准,声称官员题补难以如例执行。当时,各省地方官的普遍状况是,“俸满者,才非干练,干练者历俸未久。”于是,各省督抚多就州县由简调繁,请“不拘三年俸满之例。”
乾隆皇帝鉴于要缺不得其人,原议年限又扦格难行的现状,于十四年十一月命大学士、九卿等会议商讨。经过朝廷大臣们的讨论,得到这样的答复:“各省三年准调、五年准升之例,应照旧办理。至员缺果系紧要,非干员不能胜任,而年例不符者,准该督抚将实在相需之处详悉声明,专折奏闻。”[④⑨]此项决议,虽说意在维护原定的题补条例,升调官员之历俸年限“应照旧办理”。但是,由于准许督抚遇紧要员缺,可以以人地相需为由专折奏请,便给原有的题缺条例打开了缺口。而后,督抚在升调属员时,多以“年例未符”专折疏奏,相率成风。据《宫中档乾隆朝奏折》记载:在乾隆四十四年三月这一个月中,各省督抚有关题缺的奏折约有13件,其中,因历俸未满五年奏请升署、历俸未满三年奏请调署的专折,就有6件。此外,还有一件是将部选缺题请以试用候补人员补用。[⑤⑩]由此可见,由督抚题请升调的地方官,能够符合原定历俸年限的还不到50%。
除历俸年限的问题,“难得合例之员”外,还因为地方官中被参罚之人过多。嘉庆年间,曾任福建巡抚的汪志伊在其《敬陈吏治三事疏》中分析了福建省地方官的状况。据他统计,“闽省知县一缺,共六十二缺,除降革离任外,现在以钱粮处分应停升转及命盗盐课杂项处分在十案以上者,共三十九员;其甫经到任历俸未满者十三员;又部选题补等项尚未到任者十员。”[⑤①]三者加在一起,刚好是62员。也就是说,闽省通省知县官无一合例之员。而在这些未合例的人员当中,以受参罚者为最多。所以,汪志伊说:“往往出一应调应升之要缺,臣会同督臣及两司公同拣选,拟以守法才优、官声最着者升调。迨查核处分,辄以降级停升碍难办理”。[⑤②]而在这些被参罚的官员当中,多半属于因公处分,如汪志伊所说,“地方疲难,民情犷悍,任事多而罹难亦多。”[⑤③]所以,其中自然不乏才守兼优之人。然而,由于朝廷三令五申,“在十案以外,虽系能员,不准入于拣选”。“傥已逾十案,违例陈请,将该督抚请旨分别议处。”[⑤④]这样,督抚遇属员出缺而又合例乏人的情况,便只能以“年例未符”、即历俸未满之员专折奏请。
其次是督抚滥举滥题的现象十分严重。
督抚取得题官择人的权力,便意味着他们可以把握地方官的政治生命和仕宦前程,特别是对州县一级而言。这种利害攸关的上下级关系,更助长了封建官僚政治中无法杜绝的钻营请托的弊病。
早在康熙年间,督抚借保举之机,徇私舞弊。提拔私人之事就已屡见不鲜,康熙皇帝曾经在大学士议事时,揭穿某些督抚营私的伎俩。他训斥说:“更有督抚所欲扶持之人,每岁暗中助银,教彼掠取清名,不逾二三年,随行荐举,似此互相粉饰,钓誉沽名,实属不肖之极。”[⑤⑤]然而,比起这种培值私人、沽名钓誉的行为,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掩饰在其背后的行贿纳贿。当时,令举朝轰动的山西大(原字宓下加皿)县知县许晋贿调被参一案,行贿开银至一万数千两之多。类似的情况,各省皆有。雍正元年,出任湖广总督的杨宗仁上奏说:“臣查得从前湖广州县缺出,每多钻营委署,上司贪其贿赂,不计地方远近,任意批委,因受苞苴,曲为遮饰。”[⑤⑥]更有甚者,是督抚在题缺作弊时往往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比较典型的是,“以保题烟瘴边缺为名,俾得速于升迁,仍将其人委署近地,展转留滞,而本任竟属虚悬,是以紧要之缺转成闲旷之所。”虽经朝廷多次降旨申斥,也只是“州县正印官不敢仍蹈故辙,而同知、通判等员则闻尚有借委署他处之名,不到本任,延至数年俸满居然得以升迁者。”故而,雍正七年,皇帝颁诏严厉警告说:“此等弊端,甚有关系,嗣后着严行禁止。傥有应行署理之处,着该督抚就近差委,不得使属员巧为规避之计。傥有仍前营私作弊者,经朕查出,定将该督抚并本员一并从重议处。”[⑤⑦]
然而,尽管朝廷屡屡诫饬,督抚中一意孤行,滥题滥举的现象仍很严重。如乾隆年间,陕甘张掖县知县陶士麟告病,总督勒尔谨以崇信县知县陈澍奏请调补。然而,陈澍虽然有委署崇信县知县之名,却未曾到任,被吏部以违例驳回。[⑤⑧]又如,贵州黎平府知府缺出,巡抚图思德亦因题缺与例不合被驳。按制,黎平府系苗疆要缺,例应督抚题补。但图思德先以历俸未满之普安州知州德永奏请升署,被吏部驳回、咨令另行拣补后,又以思州府知府高兆煌题调,而高兆煌仍系历俸未满之人。这其中固然有合例人员难寻的苦衷,但也不乏徇私作祟的隐情。
督抚利用题缺之便、任意安插私人的现象,至清后期更为严重。在嘉庆初年,曾出现了督抚题缺,不经咨部,任意择人、高下其手的事件。五年,嘉庆皇帝再一次尖锐地指出:“朕闻近来,各省督抚于州县缺分,往往计其肥瘠,辗转调署,以致各州县多非本缺。其中为公事通融者亦所时有,而上司爱憎所属,为人择缺者居多,势必本缺署缺皆易生手,两有贻误,于吏治大有关系。此弊各省皆有,而广东尤甚。”[⑤⑨]
嘉庆七年,广东督抚吉庆与瑚图礼又因题请“将海阳、潮阳、揭阳、饶平等县四缺,不拘年限拣员调署。”被皇帝指斥为“殊属非是”。谕曰:“若如吉庆等所奏,遇有海阳等四县缺出,辄将年限未符人员保题调署,纷更旧制,又安用吏部为耶?且各省州县皆有要缺,傥俱照粤省纷纷陈请,是各州县升迁调补,督抚皆可任情更易,适足开(原字亻加幸)进之阶。吉庆、瑚图礼所奏不可行,并着传旨申饬。”[⑥⑩]对于督抚题缺违制的后果和实质,嘉庆皇帝的认识不可为不深刻。这不仅关系到地方吏治能否澄清的问题,而且隐含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
但督抚滥题滥委的现象,并未因此而收敛。道光年间,皇帝又就州县正印官不得滥委佐杂人员署理,多次发布谕令。如道光二年谕曰:“向来督抚以佐杂委署正印,止于季报册内声明,并不专咨报部,办理未为周备。嗣后各督抚如有必须将佐杂委署州县者,即将委署缘由详细声叙,随时专咨报部,以凭查核。其有违例调署委署者,除不准行外,仍将该督抚奏请议处。”[⑥①]道光三十年又谕曰:州县官“近日纷纷调署,虽云为缺择人,恐其不免为人择缺。一存调剂之见,便闻奔竞之风。此种积习,于地方大有关系,至佐杂微员,遽令署理正印,尤易贻误地方。着各直省督抚力加整顿,破除积习。……其有实在人地相需,必须调署委署者,务宜各按定例,秉公办理,毋稍瞻徇,以杜夤缘而肃吏治。”[⑥②]可见,督抚心存玩易,任意保题私人的现象,始终没能杜绝。
督抚滥题,却屡禁不止。其原因从根本上说,仍是官僚政治的弊病。嘉庆皇帝说过这样的话:“向来外省督抚往往因州县员缺紧要,将与例未符人员专折奏请升调。有发交部议,经部臣照例指驳、而朕仍准所请,并将该督抚处分宽免者。亦有不交部议,当即降旨准行者。此朕随时斟酌,并非着为成例。”[⑥③]然而,人治的随意性,必然冲淡了法制的严肃性。这些在皇帝看来“非着为成例”的例子,便成了督抚们的可援之例,违例题缺,形成故套。“明知部议必驳,部驳之后仍可邀准,而一经恩准,处分亦无不宽免。”[⑥④]在封建官僚制度下,人治永远大于法制。
其三,督抚于题缺择员时重才轻守,致贪酷者多得升迁。
御史贾允升在其《请除外省积弊六事疏》中,讲到各省遴选官吏的弊症。他说:“上司保题考语,或云才情练达,或云办事勤能,往往声名平常之人,亦滥登荐牍。甚有甫经送部引见,而所属百姓亦来京控告”。[⑥⑤]形成这种局面,大致缘于三种情况:一是某些督抚因簋(原字竹下加甫下加皿)不饬、婪索纳贿,转而为人曲饰通融,致庸才劣员得以跻入高位。二是,两耳不聪,玩忽职守,为属员的表象所迷惑。三是,相当一部分督抚在择人时存在着严重的重才轻守思想。
按例,凡督抚所属题缺,皆为冲繁疲难兼三兼四之繁缺、要缺,理当自简缺中推举,拔擢于练有为之人,督抚首先考虑的也当是堪胜其任的官吏。但封建官僚中,虽不乏练达的能吏,却不多德才兼备之人,这就难免造成督抚在题缺时的顾此失彼,以致于升调官僚中被参劾者大有人在。如顺治二十年,川陕总督金砺所荐布政使黄纪、兴屯道佥事白士麟,“旋被巡按陕西御史王继文特参贪污,赃私累累。”[⑥⑥]金砺被奉旨罚俸。同时,又有偏沅巡抚袁廊荐举永兴知县周浑。然而,荐牍甫上,便有士民执词赴诉,以致袁廓不得不始荐继参,具题检举周浑,发其“纵蠹”等事。其事皆发生在顺治诏令督抚荐举属员之始。
而后,康熙年间,随着保举制的盛行,某些督抚的择人权限发展到题缺选官,可以就所属州县官中廉能并着者破格请调。然而,督抚中“有秉公而调者,即有徇私而调者。”凡假公济私者,“皆借整治地方为名,简拔贤能为说。既不拘历俸之深浅,复不论参罚之有无,巧为朦胧,意成捷径。”[⑥⑦]一经选用,即刻败露。比较典型的,有山东历城县知县管承宠、江西南昌县知县王廷对等,均在由简调繁后,或以贪污索贿革职,或以亏空钱粮被参。[⑥⑧]
雍正以后,特别是乾隆年间,在被督抚题调升补的官员中,因贪酷、亏空被参革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尤其是仓储亏空案。如乾隆五十一年,浙江学政窦光鼐疏参浙省十一府七十余州县,多有钱粮亏空之情。浙江为钱粮征收重地,而作为州县繁简缺的划分,首先是根据钱粮之多寡而定。所以,就地区而言,华中、华南各省几乎都是繁缺。浙江正是繁缺最多的省份之一。窦光鼐还特别指出,嘉兴府属之永嘉、海盐二县、温州府之平阳县亏空尤多,三县缺额逾三十万余。其中,平阳县知县黄梅为弥补亏空,肆行借谷派捐等侵渔之事,“以小民之脂膏,肥其欲壑,婪索不下二十余万”。[⑥⑨]可见,在这些出任要缺的能吏中,贪墨者远远多于廉洁者。
综言之,督抚作为一省的最高长官,不仅负有察吏之责,而且具有题缺择人的权力,由此决定了督抚与地方吏治的关系非浅。清人有过这样的评论,“督抚之贤否,视其所举而了如矣。”“吏治不清皆由举劾不当”。雍正皇帝也认为:“遴选属僚之贤能者,委任得宜,则振纲饬纪。”[⑦⑩]因而,研究清代地方吏治,便必须注重督抚的选官职能与作用。
①《清经世文编》卷17,吏政三,储方庆《铨政》。
②据《清史稿·职官志》统计。
③ ⑤《清史稿》卷109。
④ ⑥ ⑩ ①⑤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荐举。
⑦《清史稿》卷277,于成龙传。
⑧ ①① ④⑥《清史稿》卷110。
⑨ ②① ⑤⑤《清圣祖实录》卷206,第11—12页;卷195,第5页;卷215,第3页。
①② ①③ ①④ ⑤⑥《雍正朱批谕旨》第2册,21页;第4册,63页;第4册,63页;第2册,26页。
①⑥ ①⑦ ④⑩《大清会典事例》卷71。
①⑧ ①⑨ ②② ②③ ②④《康熙起居注》第2册,1503页;第2册,1556页;第3册,2014页;第3册,2105页;第3册,2159页。
②⑩《清经世文编》卷17,吏政三,陆陇其《选政策》。
②⑤《清经世文编》卷20,吏政六,田从典《请禁滥调疏》。
②⑥ ③⑤ ③⑧ ⑤⑨ ⑥① ⑥②《大清会典事例》卷63。
②⑦ ⑥⑩ ⑥③《大清会典事例》卷65。
②⑧ ③⑥《大清会典事例》卷66。
②⑨ ③①《清高宗实录》卷289,第16页。
③⑩《清史稿》卷292,金(原字钅加共)。
③②《大清会典事例》卷61。
③③ ③⑨ ④① ⑤⑦ ⑦⑩《清世宗实录》卷113,第15页;卷79,第9页;卷102,第13页;卷81,第18页;卷3,第2页。
③④ ④② ④③ ④⑧ ⑤④ ⑥④《大清会典事例》卷59。
③⑦《大清会典事例》卷64。
④④ ④⑤《清经世文编》卷17,吏政三,任源祥《铨法》。
④⑦ ⑤⑩ ⑤⑧《宫中档乾隆朝奏折》47辑。
④⑨ ⑥⑨《清高宗实录》卷352,第10页;卷1261,第36页。
⑤① ⑤② ⑤③《清经世文编》卷16,吏政二,汪志伊《敬陈吏治三事疏》。
⑥⑤《清经世文编》卷16,吏政二,贾允升《请除外省积弊六事疏》。
⑥⑥ ⑥⑦ ⑥⑧《清经世文编》卷19,吏政五,王命岳《论吏治不清皆由举劾不当疏》。*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199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