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女传-汉晋时期妇女的守节与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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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汉晋时期妇女的守节与再嫁


中国古代的妇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地位十分低下,始终处于社会的底层,但这并不妨碍古代学者对妇女研究的重视。在颇为丰富的古代妇女着作中,既不乏有关妇女生活事迹的具体记载,也不乏理论方面的阐述。尽管这些研究的思想倾向一般均以男性为中心,但仍然为现代学者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的贞节问题提供了最基本的资料。研究妇女贞节的现代学者,较有代表性的是陈东原。其后,董家遵、柳立言、章义和和陈春雷等人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1]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拟全面讨论妇女贞节问题,而只就妇女改嫁进行论述,时间上则局限于秦汉时期。
秦朝历史较短,有关妇女改嫁的资料也十分稀少。秦始皇公元前210年的会稽刻石最具代表性,也经常为学者所引用:“饰省宣义 ,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 咸化廉清。” [2](卷六《秦始皇本纪》)根据这条资料,陈东原和曹大为先生均认为秦始皇比较重视贞节。[1]实际上,上述刻石是针对男女双方而言的,即双方都对对方负有一定义务。妻子“有子而嫁”或背夫私逃另嫁固然应受到惩罚,但丈夫在外淫泆,妻子“杀之无罪”。应该说,对男人的处罚丝毫不轻于妇女。所以,秦始皇会稽刻石的真正用意并不是要求妇女重视贞节,而是通过强调男女双方互负的义务,达到维护家庭安定、巩固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秦始皇在其他地方的刻石也始终以此为主题,泰山刻石云:“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静。”[2](卷六《秦始皇本纪》)碣石门刻石云:“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 [2](卷六《秦始皇本纪》) 这两次刻石和会稽刻石相同,对男女双方同时提出要求,而不是像宋朝以后的政权,只强调妇女对丈夫负有的义务,但对丈夫却很少提出甚至不提出任何要求。有学者认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为高”。[3](p81)应该说,这一结论与秦朝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秦始皇既强调“有子而嫁,背死不贞”,那么,无子而嫁,也就不存在“不贞”的问题了。从这一角度理解,秦朝起码并不限制无子寡妇的改嫁。而且,秦朝对背夫私嫁在特殊情况下并不加以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也就是说,男女之间尽管已存在事实婚姻,但这一婚姻如未经官府认可,妻子背夫私逃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经官府认可的婚姻,妻子背夫私逃再嫁他人,女子要被黥为舂。而娶逃妻的男子在了解情况后,如不与逃妇离弃,也要受到与女子同样的处罚,即黥为城旦。[4](p222—223)逃妻既背夫私逃,又再嫁他人,比男子仅娶逃妻的罪行更为严重,但二人所受处罚却完全相同。这说明,处罚逃妇并不是为了惩罚其不贞,而是因为其在没有解除与前夫的婚姻关系下再嫁他人,扰乱了社会秩序,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与现在的重婚罚要受处罚的精神实质相同。所以,无论刻石还是秦简,主要思想倾向都是强调家庭中的男女双方互负的责任,而不是反映政府对妇女守贞的特殊要求。
西汉前期有关妇女改嫁的资料也相当有限,但就现有资料,我们还没有发现限制妇女改嫁的事例,相反,妇女改嫁均有相当自由。现把汉宣帝以前有关妇女改嫁的资料简举于下:景帝皇后的母亲臧儿先嫁王仲为妻,生一男两女,王仲死,臧儿改嫁田氏;[5](卷九十七上《外戚·孝景王皇后传》)武帝姊阳信长公主因其夫平阳侯曹寿有疾,与曹寿离异,又改嫁大将军卫青;[5](卷五十五《卫青传》)宣帝外祖母王媪始嫁王更得,更得死,复嫁王迺;[5](卷九十七上《外戚·卫太子史良娣传》)苏武之妻因苏武被匈奴拘禁,在有一子二男的情况下,改嫁他人;[5](卷五十四《苏武传》)朱买臣之妻因其家贫,弃夫另嫁;[5](卷六十四《朱买臣传》)户牖富人张负的孙女曾五次改嫁,最后嫁与陈平;[5](卷四十《陈平传》)外黄女子因其夫平庸无才,自求贤夫,改嫁张耳。[5](卷三十二《张耳传》)这改嫁的六人中,不但有民间妇女,也有官僚如曹寿、苏武之妻,这与隋朝政府规定“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6](卷二《高祖纪》)的硬性禁止政策有根本区别。张负的孙女屡次改嫁,而臧儿改嫁也不影响其女成为汉景帝皇后,更为典型的是,卫青位至显宦,仍娶曾为人妻的阳信长公主为妻,说明改嫁为当时社会风气,并不会受到歧视,无论官府民间,均不以改嫁为嫌。
汉宣帝神爵四年(前58年),宣帝颁发“贞妇顺女帛”诏,[5](卷八《宣帝纪》)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份以政府名义鼓励妇女守节的诏令。妇女守节包括许多内容,夫死不嫁显然是守节的一个方面,但政府鼓励妇女守节不嫁,未必就反映民间风气如此。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正因守节不嫁者少,政府才对此种行为加以褒扬。实际上,宣帝以后妇女改嫁与西汉前期一样自由。元帝皇后之母李氏女先嫁王禁,后以妒被弃,又嫁苟宾为妻,生一男,苟宾卒,元皇后复令其父王禁召还。[5](卷九十八《元后传》)元皇后的做法虽可从亲情方面加以解释,但身为皇后,令父亲复纳已改嫁他人的前妻,毕竟说明当时人对改嫁的妇女在心理上可以接受。不独元皇后如此,汉成帝也曾将寡居的敬武长公主改嫁高阳侯薛宣。[5](卷八十三《薛宣传》)薛宣贵为丞相,纳一寡妇为妻,可能有攀缘权贵之意,但成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却令公主再嫁,无疑是对宣帝诏令的破坏,其在全国的影响不容忽视。王莽执政时,平帝王皇后时年十八,刘氏被废后,“常称疾不朝会”,王莽“敬悼伤哀,欲嫁之”。王皇后坚决不从,此事最终不了了之。[5](卷九十七下《外戚·孝平王皇后传》)上述改嫁的三个例子说明,宣帝鼓励妇女守节的诏令在皇室也没有得到执行,只是一纸空文,其在民间所起作用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实际上,宣帝以后,民间也有改嫁的情况,如元帝傅昭仪的母亲,在其夫卒后,又嫁与郑翁为妻。[5](卷九十七下《外戚·孝元傅昭仪传》)
值得注意的是,西汉妇女有的主动与其夫离异。像前面的阳信长公主、外黄女、朱买臣妻等女性,或因其夫身有恶疾,或因其夫平庸,或因其夫贫穷,便主动离婚,另嫁他人。即使在不要求妇女为夫守节的现代,这种种行为也会受到人们的谴责。但上述三位女性并未受到当时人的鄙视,而且阳信长公主和外黄女以离婚之身,分别又改嫁给比前夫地位更尊贵的卫青及比前夫更有才的张耳,说明当时人并不认为她们的行为有悖社会道德。苏武出使匈奴长久不归,其妻在有一男两女的情况下,亦改嫁他人,这与后代丈夫死后,妻子守节不嫁,孀居长达数十年的事迹迥异。
与丈夫离婚的行为既为社会所接受,丈夫死后,无论有无子女,妻子改嫁他人自然更被视作理所当然。因此,西汉时期,无论是高官显宦之妻,还是民间妇女,守节不嫁的事例十分稀少,仅平帝王皇后一例,这大概还与她母仪天下有关。另外,西汉宫庭淫泆之风十分盛行。汉武帝之妹馆陶公主寡居,私宠董偃,武帝不仅不以为非,还称董偃为“主人翁”;[5](卷六十五《东方朔传》)武帝之女鄂邑盖公主寡居,与丁外人私通,当时的皇帝昭帝与执政者霍光不仅不加谴责,反而诏丁外人侍长公主,大臣上官杰甚至还请求朝廷封丁外人为侯。[5](卷六十八《霍光传》)与寡妇再嫁相比,妇女与男人私通是更加不贞的行为,但皇帝、大臣却不以为非,甚至有支持此种行为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自然不会强调妇女为夫守节。所以,西汉人对妇女为夫守节与否并不重视,已婚妇女离婚改嫁有相当自由,所谓“女不再醮”、“从一而终”的观念在当时人的头脑中十分淡漠,而不像曹大为先生所说,是“强化妇礼和贞节观念的重要阶段”。[1]
东汉时期,情况发生了显着变化,政府和民间开始强调妇女守节。安帝元初六年(119年)下诏“赐人尤贫困、孤弱、单独谷,人三斛;贞妇有节义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7](卷五《孝安帝纪》)在受赐的几类人中,贞妇受赐数额最高,说明政府对贞妇褒奖的力度最大。才女班昭所作《女诫》是一篇教育妇女守节的理论着作,其中第五诫专门向妇女灌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夫固不可离”等观念,[7](卷八十四《列女·曹世叔妻传》)说它是一篇从理论上确定妇女卑贱地位的宣言书确实毫不为过。除班昭的着作外,东汉另有荀爽《女诫》、蔡邕《女诫》、《女训》等理论着作问世,这说明东汉时期,至少在理论上对妇女守节的重视确实达到了相当高度。
与《女诫》等理论着作相并行,有关东汉妇女为夫守节不嫁事例的记载开始出现,这其中尤以范晔的《后汉书·列女传》最为典型。班昭《女诫》即赖《列女传》的记载而得以流传后世。范晔是第一个在正史中专门为女性立传的学者,但却不是历史上作《列女传》的第一人。《汉书》卷三十六《刘向传》载:“向睹俗弥奢淫,而赵、卫之属起微贱,逾礼制。向以为王教由内及外,自近者始。故采取《诗》《书》所载贤妃贞妇,兴国显家可法则,及孽嬖乱亡者,序次为《列女传》,凡八篇,以戒天子。”[5]刘向生活在西汉末期,作《列女传》的宗旨是颂扬“贞妃贤妇”,这说明东汉重妇女守节有思想上的渊源。不过,范晔《列女传》名称虽与刘向《列女传》相同,宗旨却并不完全一致。按范晔自己所说,入传的标准是“才行高秀,不必专在一操”,[7](卷八十四《列女传》)即《列女传》的主人公特色各异,并非专为守节妇女所作。如贞妇徐淑“动合礼仪,言成规矩,毁形不嫁,哀恸伤生”,范晔“不齿”;蔡琰“载诞胡子,受辱虏廷,文词有余,节概不足”,见于《列女》。唐人刘知几因此对范晔横加指责,认为他是非不明确,使后代史家无所凭依。[8](p529)其实,《列女传》本非《烈女传》,范晔自无必要舍蔡取徐。认为《列女传》应专载贞女节妇,这是唐代人的观念,以此标准责备范晔,毫无道理,况且《列女传》中也不是没有涉及到守节妇女。
范晔为守节不嫁的妇女立传,也有褒奖之意,但从三位夫死不嫁的贞妇事迹分析,东汉妇女改嫁仍有相当自由,而且当时社会观念亦不以改嫁为非。吕荣嫁许升为妻,许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荣父积忿疾升,乃呼荣欲改嫁之”。吕荣不肯,曰:“命之所遭,义无离贰。” [7](卷八十四《列女·许升妻传》)说明丈夫操行不端,妇女也可离婚再嫁,这与西汉妇女以各种原因与夫离婚再嫁颇为相似。桓鸾之女嫁刘长卿为妻,长卿卒,遗一男。刘氏为防父兄逼之再嫁,不肯归宁。以后儿子病卒,刘氏担心难以避免再嫁,遂刑耳自誓。[7](卷八十四《列女·刘长卿妻传》)如果当时社会不存在夫死改嫁的风尚,刘氏实无必要自残形体。荀爽之女荀采嫁与阴瑜为妻。生一女,阴瑜卒。荀爽将荀采又许与郭奕,荀采遂自缢身亡。[7](卷八十四《列女·阴瑜妻传》)荀爽着有《女诫》,又为海内硕儒,精通《三礼》,对《礼记》强调的“夫死不嫁”应该不会陌生,但他不仅没有成为这一观念的身体力行者,反而带头践踏了这一观念。而郭奕不以娶荀采为辱,更可反映一般人对妇女改嫁的态度。
桓谭对父兄逼令寡妇改嫁行为曾预以谴责,[9](卷五p277)说明夫死改嫁是当时的普遍社会风气。值得注意的是,桓谭将这一部分内容归入《断讼》。事实上,因寡妇守节不嫁父兄诉诸法律的事情在东汉确曾发生过。杜预《女记》就记载了徐淑寡居不嫁,父兄逼之未果,遂将之告官的事例。[10](卷四百四十一p2031)另有贡罗,夫死无子,其父将其许配同郡何诗,贡罗不肯。其父遂令何诗告官。刺史令当地政府逼嫁贡罗。贡罗上诉,得以守节。[11](卷十上《先贤士女总赞论》)父兄理直气壮地将守节妇女诉诸官府,并且能够胜诉,说明无论官府还是民间,对妇女改嫁不以为非,甚至持赞成态度,尽管如桓谭所说,父兄逼令改嫁的目的“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9](卷五277)
我们也可以找到正面的例子说明东汉时期妇女再嫁的相对自由。光武帝姊湖阳公主新寡,光武帝欲将其嫁与大司空宋弘,宋弘以“糟糠之妻不下堂”为由加以拒绝,[7](卷二十六《宋弘传》)这是皇室公主改嫁的例子。邓元义之妻被休后,改嫁应顺,应顺官将作大匠,[7](卷四十八《应奉传》)这是高官愿娶再嫁妇女的例子。桓帝邓皇后的母亲初嫁邓香,生皇后,改嫁梁纪,[7](卷十下《桓帝邓皇后纪》)这是民间妇女改嫁的例子。至于名垂于世的蔡文姬,先嫁卫仲道,后嫁匈奴左贤王,生二子,再嫁董祀。[7](卷八十四《列女·董祀妻传》)其父蔡邕虽作《女诫》、《女训》,但丝毫没影响蔡文姬一嫁再嫁。
东汉时期,一方面父兄逼妇再嫁的事情屡屡发生,反映此时妇女再嫁仍被社会普遍认同,另一方面,在父兄逼迫下,矢志不嫁,为夫守节甚至自杀的妇女亦所在多有。前面所举荀采为显着事例,另外,《华阳国志》卷十《先贤士女赞》记载了大量类似的事情,这在西汉是不曾发生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与西汉相比,东汉妇女自愿改嫁的很少,就现有资料,我们只能发现上述四例,与西汉相比有所减少,其中湖阳公主的例子还是发生在东汉初期。至于像西汉阳信长公主、富黄女、朱买臣妻因夫有疾、不贤、家贫等主动与丈夫离异另求新夫的事情,东汉更是闻所未闻。东汉妇女夫死不嫁及不肯与丈夫离异,其理由或是“守一醮之礼”,[9](卷五p277)或是“命之所遭,义无离贰”,总之,都透露出后代理学家的迂腐语气。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东汉重视妇女守节的观念在逐渐加强,《女诫》、《女诫》等宣扬妇女守节的理论着作对当时的妇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妇女改嫁的行为。当然,为夫守节的观念并没有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响应,班昭的《女诫》甚至在家庭中也没有得到普遍支持,其小姑曹丰生就曾着书加以反驳。特别是男性,对妇女守节与否并不十分重视,否则,就不会有如此之多的不义“父兄”甘愿受舆论谴责,逼迫妇女改嫁,也不会有如此之多的高官显贵及平民百姓愿娶再嫁之女了。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东汉妇女改嫁有相对的自由,但“从一而终”的观念也开始形成,在社会上发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陈东原先生说“汉代不过是贞节观念由宽泛向严格的一个过渡时代”,[1]的是确论。
通过对秦汉妇女守节与改嫁的讨论,可以发现,自秦至东汉,对妇女守节的要求逐渐加强。秦朝的守节观念是针对男女双方而言,对妇女并无任何特殊要求。西汉政府第一次以诏书形式褒奖守节妇女。到了东汉,民间出现提倡妇女守节的理论性着作,反映妇女守节的观点已开始系统化;同时,史书也开始为守节妇女立传。与贞节观念加强成反比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改嫁的自由相对减弱。西汉妇女思想相当开放,改嫁不受任何限制。班昭博学多才,以女性身份现身说教,其言行自然会被许多妇女奉为圭臬,东汉因此出现开始为夫守节,自残形体誓死不嫁的现象,但父兄逼嫁的情况也广泛存在。
但是,贞节观念的提倡与妇女守节事迹的宣扬,并不代表贞节观念在社会舆论中已占主导地位,更不代表当时人在行为上会严格遵守这一观念。从另一角度分析,提倡、颂扬妇女守节不嫁,可能恰好反映了妇女改嫁的普遍性。因为如果“女不再醮”成为当时社会的普遍风尚,那些不嫁的妇女也就失去了典型性,史家没有必要为其立传,学者更无必要进行理论着述,喋喋不休地阐述守节的重要性。政府和民间所颂扬的人物和事迹,可能恰恰就是社会中最为缺少的。西汉妇女改嫁的自由自不必论,即使在贞节观念得到加强的东汉,父兄逼嫁的现象仍广泛存在。唐代妇女李德武妻裴叔英在读到《列女传》中守节不嫁的事迹时,大惑不解:“不践二廷,妇人之常,何异而载之书?” [12](卷二百五《列女·李德武裴叔英传》)其实,秦汉时期,“践二廷”的妇人相当常见,而被裴叔英视之为平常的“不践二廷”在当时倒是一种异常现象,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也是当时政府和重视守节的学者极力搜求的例子。裴叔英对此感到不解,只能说唐代的贞节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妇女守节不嫁的现象比之秦汉可能更为普遍。但即使在唐代,妇女再嫁的权利仍然没有被剥夺,唐律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 [13](卷十四p265)祖父母、父母既可逼嫁,从常理推断,妇女自行改嫁政府应该不会加以限制。所以,秦汉时期,政府和民间追求的妇女守节不嫁在现实中从没有得到认真实现,只是以一种理想存在于社会中,现实与理想始终存在着极大背离。不能因为现实社会中出现了要求妇女守节的观念或理想,就遽然断定妇女守节已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因为理想转化为现实有赖于多种条件的出现,也绝非朝夕之功可以完成,这是研究妇女贞节问题不能不预以注意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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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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