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博弈与均衡——清代两淮盐政改革》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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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博弈与均衡——清代两淮盐政改革》结论


在清朝历史舞台上,两淮盐政的历次变革,虽然前赴后继,异彩纷呈,相对于那个跌宕起浮、惊心动魄的时代,却并不能称为波澜壮阔,最多只能算是其中的一个个小插曲。然而,如果,如果仔细梳理这其中的每一个步骤,我们都不由自主地想起一个个特定时期的特定历史人物:陶澍、陆建瀛、曾国藩、李鸿章、马新贻……正是这些活生生的人物,掌握与实施了历次变革,引导了两淮盐政前进的步伐,这也正是历史演化的动人之处。
清前期的财政体制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即在既定的当事人的谈判能力条件下,没有人能够从改变现有的制度中获得好处,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帕累托最优状态”[1]。然而,制度均衡只是在现有约束条件下的一种较佳状态,但相对于人们的“目标模式”而言,并非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制度非均衡状态的出现,是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但制度的非均衡不一定导致制度创新,因为制度创新的充分条件是,一定的制度非均衡状态具有不可持续性,只有在有关的经济主体具有了实际的创新动机和能力时,一定的非均衡状态才具有不可持续性。诱导性制度创新产生的普遍收益性,是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这种制度创新是一种制度的“帕累托改进”;制度创新绩效的高低,决定制度是否认可与推广;先前的制度选择,从经验上影响行为人,在有限的制度空间中,选择最优制度的预期收益及预期成本。
制度创新不仅使创新主体受益,也会使其他阶层受益;不仅使创新者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大于冲突利益,而且会使创新者的绩效倍增。在行为人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时,就会产生制度创新的需求;如果实现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高于实现制度创新的成本,创新的动力会大大增强。只有当潜在利润(一种在已有制度安排结构中,无法获取的利润)超过预期成本时,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使存在于原有制度安排外的潜在利润内部化,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新制度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制度创新主体对制度创新收益和成本的分析,是从经验得来的。经验对于中国这种人口流动性小、安土重迁的社会尤其重要,且愈是经过前代生活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留。根据以往的经验与实践,行为人从中会判断,新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收益是否会大于成本,以便衡量改革的绩效性。
纲法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对现存制度有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继续获得他们的隐性制度收入,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哪怕新的制度比现存体制更为有效。这种制度的锁定效应,即制度的路径依赖模型。靠自发的需求诱导制度变迁,是不能够实现从现行制度到新制度的转变的,这种锁定状态的打破必然引进政府行为。换言之,盐税改革前,盐政的最大弊端,并不应该是官吏之中饱与扰民,而应该是政府税收的不足;而改革盐税的最大障碍,并不是新的税源得不到有效保证,而是来自庞大既得利益集团的竭力反对。
制度创新的成本,可以由以下图表得到说明:
制度创新-《博弈与均衡——清代两淮盐政改革》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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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图中,横坐标表示时间T,纵坐标表示制度总收益I。假设盐法制度的边际收益随时间递增,而新制度的收益(社会总净收益)大于相同时间实施后的现存制度的收益。即在实施时间相同的t1和t0下,新制度的总收益I1大于现行制度的I2。在现行制度实施时间t大于t*后,由于这种收益会大于新制度刚开始实施的收益,也就是存在着制度创新成本,基层中就不会产生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因此这种锁定状态的打破必须引进政府行为。
纵观有清一代的两淮盐法变革,无非是在纲法与票法之间游走。票法之精髓,当在商人持票运盐,自由竞争,不得世专其利。故票法之利,利在小商小贩,小商多则大商不能垄断,商无垄断权力,恶习必少,官场积弊亦少,浮费得以减轻,本轻利厚,因而运销两旺,官府、商人与民众各得其所。一旦成本加重,小商小贩之资本不足以支撑经营活动,小商少则大商必然乘势而起,独擅其利。这正是票法本身的致命缺陷所在。有学者称,“票法是优于纲法的一种商专卖形式”[2],未必尽然。事实上,早在道光二十年,即有人指出,随着淮北票盐验资的盛行,“票本增重,渐为票法之害”[3]。引申一步说,纵使无太平天国等事件的打断,随着票法推行时间的加长,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大商吞并散商、逐步垄断盐利的局面。而晚清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诸多方面都在为大商排斥散商、重掌垄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反观陶澍、包世臣等人的主张与行为,我们不能不体味到沉重的历史悲哀感。
另一方面,不论是陶澍、陆建瀛,还是曾国藩、李鸿章等人,他们所推行的两淮盐政改革,都是因事因时而引发,虽然效果迥异,但都始终围绕着政府、商人与民众这三方面,改革利益主体所涉及的利益分配格局而进行调整。陶澍、陆建瀛的废纲改票,系在相当程度上,通过借助市场的力量,降低成本,调动普通商贩的积极性,来平抑盐价,提高销量,最终达到确保和增加盐税的目的。曾国藩之所以保价轮售,当是为了确保商人的利润,来保证政府的厘金及税收收入,而不要小商人是为了便于控制,不让其违法犯禁。李鸿章的改革亦因时而起,尽管它反对撤销藩篱,限制盐商,推行引岸,画地为牢,但其出发点亦不过是确保盐税。马新贻等人的改革,亦不过是为配合这一历史进程。由此可见,在利益面前,任何高尚的口号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说盐法的变革是两淮盐政的交响乐,道光年间陶澍的淮南盐政改良和咸同时期的就场征课、川盐济楚等事件,则是其间穿插的协奏曲。它仍然不过是各利益主体为争夺利益而引发的冲突与调整。
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整体回顾清代自陶澍以来的历次盐政改革后,我们不难发现,在政府、商人与民众这当事三方的博弈过程中,各自的力量对比是完全不平衡的。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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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其中,专制中央集权下的政府处于核心地位,在这场关系三方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它才是绝对的主导利益集团。商人和民众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尽管它们也有着自己的话语渠道及反抗途径,但毕竟都受制于政府的强力控制。因此,在一个政府行政力量过于庞大、市场机制极不完备的条件下,不能寄希望于主导利益集团的“良心发现”,靠自身的反思来推动改革。所谓的制度创新成本,从根本上说,仍是以政府的利益为最终核算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当主导利益集团的核心利益受到损害,改革才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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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帕累托最优状态”是指资源配置应达到这样一种状况,无论作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也就是说,经济运行所达到的效率已经使一部分人处境改善必须以另一些人的处境恶化为代价。
[2] 吴慧、李明明:《中国盐法史》,第299页。
[3]《清宣宗实录》卷三三四,道光二十年五月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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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0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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