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儒家-《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
一 引 言
假使《周礼》真出于周公而是西周政典的话,也只有史料上的价值,作为我们研究西周历史的一种材料。假使它不是一部西周的作品,出于后人的伪托,我们当它是一部假古董,分析它、批判它,看它还有没有一些史料上的价值。其实,无论真伪,《周礼》本身不应负责任,从《天官冢宰》以至于《秋官》(《考工记》暂除外),没有一句话说到它是西周的政典,也没有说到它是周公的书。它开头说;‘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这是几句纲领性的说明,既没有指出武王或者成王来,也没有提到周公,它也没有说明是一部实际的政治典范,或者是一部理想的书。
把《周礼》一部书的问题当作政治史、学术史上的大问题来看,是由于经学今古文之争;而经学今古文之争基本上还是因为统治阶级本身的矛盾,造成思想上的纠纷。如果说孔子一派的儒家思想是封建领主阶级的反映,今文经学的产生反映着封建地主阶级的要求。在地主阶级起来以后,他们要求变,要求变更那已经腐朽了的封建领主制度,今文经学也正好代表这种要求。到西汉武帝以后,今文经学还是代表部分地主阶级的思想,来作推翻汉朝统治者的企图,所以从昭帝时起,社会上盛传“汉历将终”的说法,然而这种说法被王莽利用了,帮助他推翻了汉朝的统治,但新莽的设施对于地主阶级有更多的不利,于是部分地主阶级也在响应着农民起义。东汉建立后,政权完全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这时他们不再要求变了,他们要巩固政权,加紧剥削,力图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于是代表今文经学传统的变的哲学,遭遇到了个不要求变的场面,原来反映这种思想的阶级变了,他们放弃了这种思想体系,因之今文经学在学统上遭逢不利,而古文经学兴起。我们研究王莽夺得政权的经过,知道经今文经学给了他许多方便。然而后来的经今文学派,尤其是晚清的今文学派,硬说王莽夺得政权和古文学派有关,说是由古文学派所包办。康有为就是说王莽以伪行篡汉朝,刘歆以伪经篡孔学,二者同伪,二者同篡。他又说刘歆遍伪诸经,以《周礼》及《左氏传》为主,然后遍伪诸经以作佐证(均见《伪经考》)。这是缺乏根据的说法,古文经的出现及其发展,有其社会基础及历史原因,不是一两个人能够伪造出来并且使之发达的。这些经典也不可一概而论,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
一、整部全是古文经,它本身并没有今古文的分别,如《周礼》、《左传》;
二、部分的古文经,如《逸书》十六篇、《逸礼》三十九篇等;
三、传授上的今古之别.如《诗经》齐、鲁、韩诗是今文,《毛诗》是古文,《论语》鲁论是今文,古论是古文等。
第二类古文经已不可得,是真是伪可以不说,第三类古文经与今文经只有篇目或字句上的不同,也不是有什么根本上的歧异。只有第一类古文经书是非常突出的两部,虽然在西汉以前这两部书没有师法传授,然而却不是新莽时代伪造出来的。为什么这两部篇幅很多的书,在西汉惠帝以后,大举搜求遗经的时候,没有经师传授?这是当时和后来的人致疑于这两部书的重要原因。当今文经学最发皇的时候,本来提倡今文学的(如刘歆)为什么又推崇几部古文经?这也是使人怀疑的重要原因。《左传》是一部历史书,一般经师既不注意史学,也不了解史学,所以在《春秋》三传中,《公羊》有传人,《谷梁》有传人,这两部书注重所谓《春秋》的“微言大义”,它们鼓吹唯心论的历史哲学,它们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经师们可以“持以干禄”。《左传》纯粹是历史记述,虽然有时也讲些“义法”,在经师看起来是卑微不足道的。司马迁是懂得历史的人,他首先看重了《左传》,《史记》中关于春秋史和古代史的材料,很多取自《左传》,假使没有《左传》,《史记》的成书是不可想象的。司马迁就是《左传》的传人,不过他在政治上是一个失败者,一百年后,刘歆继承了司马迁的事业,又来表彰《左传》。《周礼》也是一部历史着作,是一部记载典章制度的书,并没有微言大义。西汉经师们不重视历史记载,也不重视典章制度,《周礼》所以没有传人,理由和《左传》相同。
今文经学虽然给王莽夺得政权许多帮助,但那里面缺少典章制度,少有可供王莽取法的地方,所以他重视《周礼》,也曾经取法《周礼》。王莽要以复古作维新,他要恢复领主封建制度,消灭和他争夺土地的地主阶级,《周礼》正好供给他一些材料。井田制也就是领主封建时代的制度,没有大地主,土地是国家的“王田”,农民是国家的农奴,所以王莽要尊重《周礼》,“以明因监”了。东汉以后,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希望社会能够安定,而古文经学是古代的历史与典章制度,这种学风至多只能造成讲章句的儒生,对于统治者会有帮助的,于是在东汉章帝建初八年,《周官》与《古文尚书》、《毛诗》等经同置弟子员。此后经师多是呫哔小儒,埋头于章句的钻研。由此知道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的兴起,各有其社会根源,虽然在不同的时间与条件下,它们全可以为地主阶级服务,然而彼此却长期地在斗争中。
二《周礼》中的社会经济制度
我们研究《周礼》中的经济制度,不是要肯定它是某一代的实际制度,只是要说明它是《周礼》中的制度。研究的结果如果和某一时代的制度相当,也不能说明《周礼》就是某时代的着述,因为当我们还没有判定它是一部实录或者是一部托古书以前,还不能遽下断语。就《周礼》的内容说,它有着奴隶制残余材料,但奴隶不是主要生产者。周礼中有“人民’可以买卖,证明这些“人民”不是自由人。《地官·质人》中说: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这上面的“人民”,自来经解全说成奴隶。在春秋以及战国时代有几种人是可以买卖的,一是俘虏,《庄子·徐无鬼》说南伯子綦的儿子梱遇盗,被刖而卖到齐国;一是妾,《檀弓》中记载子硕曾经请求卖他庶弟的母亲;一是犯罪的人,《国语·吴语》有:“王乃命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身斩,妻子鬻。”这全是处于奴隶地位的人。虽然奴隶的来源不一,然而最重要的来源是俘获,《秋官·朝士》说: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所谓“得获”,是指战争中的得获说,《左传》定公九年有云:“凡获器用曰得,得用焉曰获。”《公羊》昭公二十三年也有:“君……生得曰获,大夫生死皆曰获”的记载,这全是说战争中的得获。大的得获,即是说重要的物资和成年的人民,归于公家,小的得获,即不重要的物资和没有成年的人民,归于私人所有。
无论奴隶的来源如何,他们是罪人的身份,在《周礼·秋官》中有许多专管奴隶的机关,《司厉》说: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春稾。”
奴隶就是罪人,所以“罪隶”一名,几乎是专称了。《周礼·秋官》中有罪隶百二十人,是罪犯而罚作官奴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说:“裴豹隶也,着于丹书。”杜预注云:“盖犯罪没为官奴。”这是正确的解释。《鹞冠子·世兵》说:“百里奚官奴官。”也是指罪隶说。《周礼》中又有许多女奴,如《天官》中的女酒、女浆、女篷、女醢、女醯、女盐、女幂,《地官》中的女春枕、女囊,这些全是官奴婢。他们不从事主要生产事业,是家内仆役的性质。俘获奴隶的对象以外族为主,所以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职别,另外有罪隶,他们全归司隶所辖。司隶的职掌如下:
“司隶掌五隶之滨,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秋官·司隶》)。
这一机构中有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入,徒二百人,他们的任务多半是“烦辱之事”。一直到汉朝置司隶官,还是“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其余五隶也全是管些“烦辱之事”,或者管输送,如罪隶,或者看守王宫,如罪隶和蛮隶,而所有蛮隶、闽隶、夷隶和貉隶全管畜牧的事。这是些奴隶的头目,他们还管辖着许多奴隶。他们是俘自“四夷”的,“四夷“的经济生活,比当时中原地区为落后,中原是农业生活了,他们还过着畜牧生活,所以要他们来管畜牧。
研究上述关于奴隶的材料,我们初步可些得到如下结涂:
第一,这些奴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他们不从事主要生产事业,他们所管的事,或者是为了贵族的享受,如女浆、女酒;或者是看守门户?如罪隶、蛮隶;或者服贱役,如司隶的职掌;或者是管畜牧,如夷隶、貉隶;同时我们知道《周礼》中的主要生产是农业,奴隶而不从事于主要的生产,意味着这不是典型的奴隶社会。
第二,由于奴隶可以买卖,又因为小的奴隶可以归于私人,我们断定其中有私人奴隶的存在。因为这是一部叙述政府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的书,很少关于个人的记载,所以关于私奴隶的情形不详细,但我们推测私奴隶也不是从事于农耕的,因为尚有大批农奴存在。以下将要讨论到。
第三,关于奴隶的称谓,有几处是“人民”的记载,其意义就是奴隶但不能说《周礼》中的“人民”全是奴隶,“人民”仍然是一个广泛的称谓,包括着自由民、农奴和奴隶。
《周礼》中虽然有奴隶而不是奴隶制社会,从事于主要生产事业的是农民,在《周礼》中叫作“忙”,《地官·遂人》说: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错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彊予任甿,以土均平政。
“甿”和“氓”可以通用,《说文解字·田部》云:“甿,田民也。”正是农民的适当解释。“以田里安甿”,“以土宜教忙稼穑,以兴韧利毗”的“甿”,很明显是指住在田野而从事农耕的人。新来的农民按着土地的等级授地,可以免去征役。《地官·旅师》说:
“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媺恶为之等。”在春秋末以及战国时代,各国君主都希望招徕新的农民,增加他们的劳动力,增加他们剥削的对象。《孟子·滕文公上》说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日:‘……愿受一廛而为氓’”。《吕氏春秋·高义》也说:“墨子于越,欲自比于宾萌。”“宾萌”是客户的意思,也就是“新甿”。“甿”或者叫作“野民”,除了耕田以外,还耍担任许多力役,如战争和打猎,《地官·县正》说。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野民”就是住在田野的农民,他们的地位高出于奴隶,在《周礼》中往往把“夫家”(农民)放在“人民”(奴隶)的上面,《地官·县师》说:
“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
“夫家”,《周礼》注疏认为指“男女”说,既然放在“人民”的上面,可以解释“夫家”的地位比奴隶高。有什么证据可以说明“夫家’是农民了《地官·遂大夫》说。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以教稼穑。”
遂大夫稽查“夫家”数目的多少而教以稼穑,那末一定是农民了。
这些“夫家”全是授田的对象,《地官·遂人》说:“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晦,莱五十晦;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晦,莱百晦;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晦,莱二百晦,余夫亦如之。”
这上面的“夫”是指有妇的男子说,代表独立的一家,或称作“家”,《地官·大司徒》说: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晦,一易之地家二百晦,再易之地家三百晦。”
这是以“家”作单位。由此可以知道,无论是“夫”是“家”是“夫家”,全指农民说。这些农民以耕田为生而没有土地,要领主们择给他。这些农民的行动是不自由的,假使他们要徙于他乡,必须“为之旌节而行之“,没有旌节的,关上便须呵问,查出来是要下狱的(见《地官·比长》)。而孟子却把这种情形说成农民的美德,他说:“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
这说明了农村自耕农民的农奴化,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了。
《周礼》中关于田制的记载共有四处(《考工记》除外),计为:《大司徒》、《小司徒》、《遂人》及《大司马》、《大司徒》和《遂人》原文已如上引,《小司徒》说: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又《夏官·大司马》说:
“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以上四处记载,就内容来说,可以分作两类,《大司徒》和《遂人》是记载授田的数目;《小司徒》和《大司马》是一类,记载着每一家可供力役的人。据《大司徒》的规定,地有不易、一易、再易的分别,据《遂人》的规定,田有上、中,下和莱的差异。所谓不易就是年年耕作而地力不衰,等于上地;一易是一年耕种、一年休息,等于中地;再易是二年休息、一年耕种,等于下地;“莱”,据郑注是“休不耕者”。两种记载比较,《遂人》上地一夫田百晦莱五十晦是和“不易之地家百晦”有差异的,但就上下全文来通盘考虑,是可以解释的。《大司徒》一开头就说,“凡造都鄙”,可见所指是都鄙田制。都鄙,据各家注疏,全是说公卿大夫的采邑。就上下文来看,上面说建邦国封诸侯、下面说到设置采邑,也是合理的。《遂人》所说是六遂的制度。为什么《遂人》中上地百晦外,还有五十晦莱?原文没有说明,这可能在乡遂首先实行了三圃制耕种法。此外在《遂人》中有关于余夫的规定,“余夫”的解释虽然有种种不同,但惠栋以为“余子”(余夫)就是庶子的说法,最为正确,解释为一家已有正夫受田,尚有余子娶妇也可以受田,是讲得通的。晦数多少据原文应当是同于正夫,但孟子说余夫受田二十五晦,所以有人解释《周礼》中的“余夫”也应是二十五晦,不然与正夫相同,在许多方面不好解释。
说到都鄙,说到六遂,在王畿内还没有说到六乡。郑玄注《周礼·小司徒》以为六乡的制度与六遂同,那末王畿内的田制都说到了,侯国的制度是不是同于王畿?依照《周礼》封建诸侯的制度,其内部组织,大体是王畿千里的缩小,中央是封君的都城,周围近者为乡,乡的外围为遂,五等封的规模是:
公国,方五百里,有三乡三遂;
侯国,方四百里,有二乡二遂;
伯国,方三百里,有二乡二遂;
子国,方二百里,有一乡一遂;
男国,方一百里,有一乡一遂。
乡遂以外当然也有卿大夫的采邑,每一个诸侯全是一个具体而微的王国,所以它的井田制度也是相同的。
井田制度有完备的沟洫系统,专门讲求水利设施。《小司徒》记载道: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这上面说到井田与地方制度的规划而没有说到沟洫制度,《考工记·匠人》道: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
这可以补充《小司徒》的记载,但与《遂人》的说法不同,《遂人》说: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郑玄对于这不同的记载,解释一为采地井田,一为乡遂井田。然而这乡遂的沟洫制度就形式论不成其为井田,程瑶田就曾经这样说过,因为十夫受田千晦,不能成方。那末乡遂和采地的田制是否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我以为乡遂基本上是自由农民居住,不行助法,而采地是农奴居住,要实行劳役地租。沟洫制度,固然可以排除水患,也可以用来灌溉,增加农业上的收获。
这些农民有了自己的份地:有了比较完备的水利系统,生产会很发达吧?但他们一无耕牛,二无铁器,生产工具是很原始的,因之生产力水平很低。《地官·里宰》有道:
“以岁时合耦于耡,以治稼穑,趋其耕耨。”
所谓“合耦于耡”,即两人相助而耦耕。《论语》:“长沮、桀溺耦而耕。”和《诗经·周颂》,“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全是耦耕。一人的力量有限,必得两人合耜而耕,这是没有牛耕的证明。《周礼》中也曾有利用牛的地方,比如《秋官·罪隶》: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
这是指利用牛从事运输,而没有说到牛耕。《地官·牛人》关于牛的用途有较详细的说明道:
“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职人而刍之。凡宾客之事,共其牢礼积膳之牛。餐食宾射,共其膳羞之牛。军事,共其犒牛。丧事,共其奠牛。凡会同、军旅、行役,共其兵车之牛与其牵徬,以载公任器。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以待事。”
这里面的牛有三种用途;一是作为祭祀的牺牲,一是作为肉食,一是驾车。《诗·小雅·黍苗》。“我任我辇,我车我牛。”《书·酒诰》:“肇牵车牛远服贾。”也是说用牛来驾车。贾公彦的《周礼正义》就说《周礼》中没有谈到牛耕(原文是说周时没有牛耕,他以为《周礼》是周朝的作品)。
《周礼》中也没有关于铁器的记载,《地官》说。
“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
《秋官·职金下》说: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揭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
全是以金玉锡石并称而没有铁。关于“金”,依《说文解字》的解释,固然可以说作五金,然而这是汉人的说法。《周礼》以金、锡并列,正是青铜器时代的铜与锡,《周礼》中的“金”,解释为铜,没有丝毫困难,而没有铁的痕迹。春秋末年已经发现用铁,如鲁昭公二十九年晋国铸铁刑鼎,是很有名的故事.春秋末年也曾有过牛耕,比如孔子弟子冉伯牛名耕,司马耕字子牛,全是很好的证据。在春秋末年已经发现的事,《周礼》中还没有踪迹,这意味着二种事实,《周礼》的作者至少对于这两件事还不熟习。
农民的负担,就是说领主们对于他们的剥削程度如何,据《天官·大宰》的记载道: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
九种赋敛大体上可以分作两类,从“邦中之赋”到“邦都之赋”全是田赋。“邦中”指城郭以内说,“四郊”指近郊远郊说,距王城一百里以内;“邦甸”是六遂所在,距王城一百里到二百里地带;“家削”指距王城二百里到三百里地带,有公邑和采地;“邦县”指三百里到四百里地带,有公邑和采地,“邦都”指四百里到五百里地带,也有公邑和釆地。其余三种赋在性质上有些不同。“关市之赋”是“司市”、“司关”所敛的财贿。“山泽之赋”是山林川泽的地征,由“山虞”、“泽虞”,“川衡”、“林衡”来收敛。“币余之赋”是政府机关法定用款的余额,由职币来收敛。赋税的比率,据《地官·载师》说:
“凡任地,国宅无征,国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削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以上共分六级。国即城,国宅据郑玄说指官家宫室及官吏治所而言,不收赋税,“园廛”指城中与近郊的民居及场圃而言,“近郊”,“远郊”同属“六乡”,“甸、削,县,都”就是指“邦甸”、“家削”,“邦县”、“邦都”说,“漆林”的税率最重,因为它是天然长成,用力少而所得的利益多。这段说明了乡遂等区的自由农民比以外的农奴负担较轻。
综合起来说,这税率是重的,领主贵族们完全是剥削者,他们不出任何赋税,“国宅无征”的国宅,也包括领主贵族的私人住宅在内,是不出赋税的。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沈彤的话道。
“国谓城中宅,即公卿大夫士之所居也。……言所以无征者,于贵者优之也。”
贵者本来贵了,还要优待,这是封建社会最不合理的制度之一。其余除了园廛的二十而一以外,主要税收对象从近郊的十分之一到邦都的十分之二,税率是很重的。《汉书·食货志》引魏文侯时李悝的话,计算战国初年农民的生活情形,说农夫一家五口,耕田百亩,一年得粟一百五十石。除租税十五石,余一百三十五石。一人每月食一石半,五人每年共食九十石,余四十五石,每石卖钱三十,得钱一千三百五十。除祭祀赛会用钱三百,余钱一千零五十,每人衣服用钱三百,五人共一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疾病、死伤、天灾、赋敛等意外费用,都还不算在内。这是战国初年的情形,十分之一的租税,农民们已经负担不了,假使是二十分之三,或者是十分之二,负担加倍,农民的困苦又将如何。况且实际税率还不止此!
由以上的叙述,我们知道农民是《周礼》中讲到的主要生产者,是领主贵族生活的担当者。〈周礼〉中共讲到哪些贵族?他们中间分成多少等级?他们彼此间的关系如何?在〈周礼〉中除了周天子和他的卿大夫以外还有许多封建诸侯,诸侯的名称是:公、侯、伯、子、男。名称有五,是不是分成五等?讨论这些问题,要牵涉到王莽、刘歆和康有为。《汉书·王莽传》有这样的话:
“莽乃上奏曰:‘明圣之室,国多贤人,故唐虞之时,可比屋而封。……今制礼作乐,实考周爵五等地四等,有明文。殷爵三等,有其说,无明文。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臣请诸将帅当受爵邑者爵五等,地四等。奏可。”
康有为在《王莽传辨伪》内说:
“用饮《周官》说也。按孔子之礼,则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分土唯三。《孟子》、《王制》俱同。《春秋公羊》说,则伯子男同等,爵三等而已。’
康有为这些话,在好多地方有问题,他最疏忽的地方,是王莽的“爵五等、地四等”的制度,根本和《周礼》不相干,而康有为说他是本于《周礼》。《周礼》记载诸侯封土有两处,一处说:
“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地官·大司徒》)。
这明明是封地五等。另一处说:
“凡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方四百里则六侯,方三百里则七伯,方二百里则二十五子,方百里则百男” (《夏官·职方》)。
这也同样的是封地五等。全部《周礼》内并没有周爵五等地四等的记载,想不到康有为这样疏忽。在《周礼》内不特不是封爵五等地四等而且是封爵三等地五等。《公羊》的爵三等是公一位,侯一位,伯、子、男同一位。《周礼》不同,它以公为一位,侯、伯为一位,子、男为一位。《周礼》中关于诸侯的等位,莫不以此为标准,如《春官·典命》云:
“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骑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骑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骑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周礼》中的所谓“命”,等于魏晋以后的“品”。那末,公为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正是爵名五而三等。此外关于诸侯的礼仪,也莫不等别为三。过去也曾经有人看到这一点,《周礼正义》引陈君举的话道:
“……虽周亦三等也。……大抵公一位,侯伯一位,子男一位。司服有公之服,侯伯之服,子男之服。掌客有公之礼,侯伯之礼,子男之礼.行人叙诸伯,则曰如诸侯,诸男则曰如诸子。而司仪赞见,公于上等,侯伯于中等,子男于下等;则亦三等,校然着见矣。”据此,《周礼》中的爵分三等,是没有疑问的了。其中诸侯等级就表面上看,唯一可以区别为五的地方是《春官·典瑞》:
“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圭,男执蒲圭。”关于此,《周礼正义》卷三十五引易氏的话道:
“上公九命,故桓圭九寸,侯伯七命,故信圭躬圭七寸,子男五命,故谷璧蒲璧五寸:皆命数也。”
以圭壁与命数相配合,见于《周礼·秋官·大行人》原文,易氏的话是正确的,这依然是爵三等,并没有例外。因此我以为新莽分封爵土是本于《孟子》和《王制》,全是封爵五等,地四等,虽然《孟子》、《王制》和新莽的制度大同而有小异,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以上这些诸侯全是领主,有支配其封内土地和农民的叔力,虽然在政治上要接受周天于的制裁,在经济上对周天王有纳贡的义务。关于纳贡,《秋官·小行人》记载道:
“令诸侯春入贡,秋献公,王亲受之,各以其国之藉礼之。”
贡物的种类在大宰和大行人中有较详细的记载。朝贡以外,正常的赋税,直接从农民身上剥削得来的劳动果实,天子和诸侯又如何分配?《地官·大司徒》道:
“诸公之地,……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广…。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其食者四之一。”
这是有关于赋税的处理也分作三级,据郑众的意见,“其食者半”,是“公所食租税,得其半耳”。余以此类推。而郑玄则以为,“大国贡重,小国贡轻”,“其食者”云云,是指周天子说。先后两郑的意见,正好相反。清代的江永赞成郑众的意见,他说:
“先郑(郑众)谓其食者为诸侯,后郑(郑玄)谓其食者为天子。以文势言之,‘土其地’、‘制其域’,凡云‘其’者,皆指侯国,则‘其食’亦当指侯国,先郑之义为长”(孙诒让《周礼
正义》引)。
孙诒让也赞成江永的说法。其实这种说法也没有什么证据。只是就文法构造上立说。而《左传》昭公十三年说:
“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
列尊者贡重,相反,列卑者贡应薄,正和后郑的意见相同。顾颉刚先生曾经对春秋时代的职贡有很好的说明道:
“春秋之世,王纲解纽,齐、楚、晋、秦、吴、越各争为伯主,其所以争者,非特以会盟执牛耳为荣也,亦以便于榨取弱小。襄二十九年《传》记晋女叔侯之语曰:‘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史不绝书,府无虚月。’昭十三年《传》记郑子产争于晋曰:‘行理之命无月不至,贡之无艺,……贡献无极,亡可待也!’鲁与郑皆服于晋,而不胜晋之诛求,月必有贡,鲁郑贡之无艺,晋人府无虚月,质以《周语》之文,是直以王者待晋而以侯服自待。鲁郑如此,同时他国之服属于伯主者,何莫不然,此伯国之所以日侈而小国小民之所以不堪。襄二十七年弭兵之会,子木谓向戊‘请晋楚之从交相见也’。谓晋所属国亦贡于楚,楚所属国亦贡于晋,易言之,两伯既志在争贡以兴战祸,弱小诸国,惟有双方纳贡以求弭患耳。故是时季武子使谓叔孙以公令曰‘视诸滕’,杜注;‘两事晋楚则贡赋重,故欲比小国。’即据此一事观之,弱小之受经济侵略,其严重宁可言耶!”(《浪口村随笔》卷二)
《周礼》中所描绘的天子,高于春秋时代的伯主,那末周天子对于诸侯的榨取情形,诸侯和天子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可以得到有力的说明,而当时伯主属国,愿下比而不愿上同,也足见大国贡重之一斑,结合到《周礼》食贡的分配,当以郑玄的说法较为合理。
三 《周礼》中的政法制度
在上一节中,我们研究了《周礼》中的经济制度,适应于这种社会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政治与法律,是这一节研究的对象。根据上一节研究的结果,这种经济制度和春秋时代的实际情形相当(尤其是齐国)。在春秋末年,因为生产力有了进一眇的发燕尾服,社会经济制度也起了变化,领主阶级 逐渐走向衰亡。这些是《周礼》的作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事。即便是看到了,也不愿意这种情形在《周礼》中出现,在《周礼》中仍然维持着领主阶级的地位。铁器,《周礼》的作者也许知道了,但没有记载,牛耕也在拒绝着。没有土地的买卖,而奴隶的买卖仍然流行。这不是春秋末年以后的情形。虽然我们说过,即使能够证明《周礼》的制度和某一个时代相当,也不能就说它是某一时代的实录,然而明确了它的经济制度,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其中的思想体系。作者既然以封建领主制作为基础,那末所描绘的上层建筑,是否适应于这种基础?虽然他也许意识不到一定的上层建筑必须适应一定的基础,毕竟是存在决定了意识,《周礼》的作者被领主封建的社会意识所支配着,在其菱中所表现的思想,各封建领主制不能相违。这就是我们研究了经济制度,继续研究其中政治和法律的原因。
《周礼》中最高统治者是周五,政府中的官制,有所谓天、地、党委会、夏、秋、冬等六官。六官的长官,有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在表面上看,六官好似平列,实则天官地位要高出五官。《周礼·天官·大宰》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这六典是无所不包的。原文说:
“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
以上教典即地官职掌,礼典即春官职掌,政典即夏官职掌,刑典即秋官职掌,事典即冬官职掌。六官职掌全统于天官,天官的职务实统辖其余五官。
《周礼》六卿兼军将的职务,《夏官·司马》说。
“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
这里面有两件事可以和春秋时代的制度相印证,一是“军将皆命卿”的制度,与晋国的制度相同,也和齐国《管子》“因内政寄军令”的制度相同。二是王六军、大国三军等制度和《左传》的记载相合。《左传》襄公十四年说:
“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
关于军队的组织形式,《夏官·司马》道:
“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为上士。二十有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
依此类推,则五师为军,军一万二千五百人,六军共七万五千人。自基层上数,五伍为“两”,“两”就是兵车一乘。古代兵车一乘,甲士十人,步卒十五人,甲士二伍,步卒三伍。选强壮武勇者为甲士,又选其尤勇者,居车上三人,左持弓矢主射,右持矛主击刺,中间主御,是为甲首。《左传》所谓“获其“……甲首三百”(桓六年)与“甲首三千以献于公”(哀十一年},甲首就是甲士之首。其余甲士七人,居于车的左右,步卒十五人在车后。这二十五人为一乘的制度与春秋及春秋以前的制度相合,孙诒让说;
“以二十五人为一乘,按之诸书皆合。方叔南征,车三千乘,每乘二十五人,三千乘得七万五千人,是王六军之制也。《春秋》襄十一年作三军,明以前无三军。《诗》言公徒三万,僖公时止二军也,二军二万五千人,言三万举大数也。……每乘二十五人则千乘适二万五千人,是为二军,并将重车者计之,适三万也。《孟子》言武王虎贲三千人,是甲士三千,每乘车甲士十人,故革车三百两也。《韩非子》言武王素甲三千与纣战,亦一证也。又《左氏》闵二年传云,师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管子·乘马》云,一乘四马,白徒三十人奉车两,皆无不合”(《周礼正义》卷五四)。
周王统辖着一支庞大的武装部队,所以对于诸侯掌握制裁的大权。这一点和春秋时代的周天子徒拥虚名者不同。《大司马》所载“九伐之法”,即为对于诸侯的制裁: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凌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弒其君则残之,犯令凌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这不是徒拥虚名的天子能够有的权力。为了加强王国与诸侯间的关系,更有朝觐会同等礼仪。《大宗伯》说:
“春见曰朝,夏见日宗,秋见日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頫曰视。”
四时朝觐是诸侯照例到京都拜见周王的礼仪,四时以外的会同是周王临时的召见。《秋官·大行人》更记载朝觐会同的内容道:
“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
四时的朝觐主要是布置和检查,时会是战时发布“九伐之法”,殷同是大会诸侯发布政令。朝觐的次数,据《大行人》的记载,依九服距离的远近而有不同。《周礼》中的诸侯,因距王畿远近而有九服的划分。九服或称为九畿,《夏官·大司马》说道: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这里称作“九畿”,《夏官·职方》则称之曰“九服”。侯服中的国家每岁一见,甸服二岁,男服三岁,采服四岁,卫服五岁,蛮服六岁。除了朝觐以外,周王为了加强统治,尚有巡守,《大行人》记载道:
“十有二岁,王巡守。”巡守的时候,究竟作些什么事情,没有明白记载,《夏官·职方》说:
“王将巡守,则戒于四方,曰:‘各脩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教戒,国有大刑。”
这恐怕是一种实地检查,所以先诰诫四方,要注意自己的职守,如果不谨慎,国家是有大刑的。除了巡守以外,每隔一两年王与诸侯间总会有些来往的,在《大行人》中有着详细记载。诸侯对于周王除了朝觐会同,接受制裁,还要纳贡,这在上节中已经有了说明,另外在《天官·冢宰》及《秋官·大行人》中也可以看到关于贡的类别。
以上我们考察了《周礼》中有关政治的制度,并且作了一些说明。《周礼》中的周王不同于春秋时代的天子,那时天子实在等于“千朔之饩羊”对于封建一分为二不特没有制裁的大权,而且常被强大的所胁持。战国时候更不成样子,地位等于三等以下的小诸侯了。《周礼》的作者要建立起一个有机体的封建帝国,虽然在九服以内分布着许多大小不诸侯,然而这些诸侯在周王的统辖下,他们不是独立国家的群主,一切生杀予夺凶大权全操在周王手内。《天官·大宰》说: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
此所谓“驭群臣”,不仅指王朝的群臣说,诸侯及诸侯国的卿大夫也包括在内。一方面周王有授爵封侯的大权,另一方面也有制驭和诛杀的大权。八柄,归纳起来就是赏罚二柄。《韩非子》的《二柄篇》说:“今人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矣。”《周礼》八柄即《韩非子》二柄的前身。在《管子》中有“六秉”的说法,《小匡篇》说:
“管子曰。‘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谨用其六秉,如是而民情可得,而百姓可御。’桓公曰:‘六秉者何也?’管子曰:‘杀生贵贱贫富,此六秉也。”
六秉就是六柄,《国语·齐语》记载这段话就是六柄。从管子起一直到李斯,许多法家都有这种主张.他们提倡中央集权,提倡君主专制,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国家也就不容许有许多独立侯国存在,这是先秦时代大一统思想的起源。这一种思想,这一种要求,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兴起不可分,这代表了他们的要求,为了商业上的便利,希望全国统一起来,为了巩固既得利益,希望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当然也希望一个地主阶级中的大地主来作他们的君主。这种统一的要求,是合于大多数人民愿望的,也是合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春秋中叶以后的社会发展,正朝着这个方向走,到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意味着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要求的实现。这种愿望和这种思想萌芽于春秋,那时新兴地主阶级抬头了。到战国时候,这个阶级的势力越发膨胀起来,这种思想的影响也日益扩大。《周礼》的作者在经济基础上虽然顽固地维持领主制的封建社会,在政治体系上却队伍于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这是《周礼》本身的矛盾,是过渡时期容易发生的矛盾。由大小领主们组织起来的政府,怎么能够出现强有力的政权?那些大大小小的领主们各有各的军队,各有各的土地和人民,所有的诸侯全会变成独立的王国,哪里会接受周王的制裁?领主阶级崩溃了,新兴地主阶级组织起来的政府,军队统一,兵刑分开,才能够有统一的集权的中央政府。但在《周礼》的经济基础上打算有那样的政府,岂非南辕北辙?
因为《周礼》的作者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而中央群主可以掌握大权,所以在,《秋官·司寇》中表现的是一个严刑峻法的国家。那些法律条文,没有一一举出来的必要,我们只是举出它的几个要点来。首先,每年正月大司寇要颁刑法于天下,《大司寇》说: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这不是一件平常的事,春秋晚年才开始公布刑法。第一次是公元前五三五年郑子产铸刑书,第二次是公元前五一三年晋赵鞅铸刑鼎,都曾引起当时人的反对。在公布刑法以前,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个诸侯或者采邑主手下有兵就可以用刑。新兴的地主阶级还没有兵权,当然是处于受刑的地位,他们不满于兵刑不分,要求公布刑法,这对于旧的领主是不利的,所以晋大夫叔向说;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也说道:
“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这是站在领主的立场说话。在兵刑不分的时代,礼和法也是不分的,非礼就是犯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是用兵。兵刑分开,礼法也分开了,这是一件事的两面。《中庸》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仪是礼,威仪是刑,所以《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二千五百,“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依《汉书·刑法志》说,《周礼》五刑二千五百为中典,《吕刑》五刑三千为重典。《周礼》作者是严刑峻法的主张者,解释《周礼》五刑为中典,实在有些牵强。《秋官·大司寇》曾主张“刑乱国用重典”。所谓轻、中、重三典,实指运用说,不是指三种不同的刑法。
此外,由《周礼》中为了防止农民暴动,规订出许多特殊条文,如《秋官·禁暴氏》职掌:
“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乱暴力正”,“挢诬犯禁”,凡是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举动,都在重刑禁断之列。农民暴动,的确是领主的心腹之患,要时常加以防备,《地官·族师》道: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这是很严格的监视农民制度。《管子·立政》有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和《周礼》的意义相同,同一编户的人员,要彼此共同负责,可赏可罚的举动,大家有分。又《禁藏》云:“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这更表现出古代中国专制主义的特色。把农民严密地组织起来,互相监视,他们被束缚于乡里土地,逃亡无所,这是领主对于农奴的统治。同时我们也更会知道,防备农民,是封建时代法律的最大特色。表现在当时的法律面前,领主贵族和农民也是不平等的,《秋官·小司寇》说: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命夫命妇全是贵族,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小司寇》又说:
“以八辟丽邦擦,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对于这八种特殊人物,全有包庇的办法。所谓“亲”、“故”、“贵”、“宾”,全是贵族,其余“贤”、“能”、“功”、“勤”,也是属于贵族阶级的,庶人中的贤、能、功、勤,是很少被人重视的。领主很少有受刑罚的可能,所以说“刑不上大夫”。《周礼》的作者虽然在努力维持旧的阶级秩序,然而旧秩序已经日趋崩溃了。由领主贵族降为庶人或奴隶的史不绝书,《周礼》作者也没法抹杀这种事实,于是他空想出一条不合实际的法律,《秋官·司厉》说:
“凡有爵者,……不为奴。”
这当然不会有效。于是他要求对破坏秩序者处以极刑,这类条文是随处可见的。
四 《周礼》中的学术思想
这一节首先谈的是历法问题。因为农业的进展,要求有更精密的历法,于是在春秋以后有许多新的历法产生。如果我们弄清楚《周礼》中的历法,对于解决《周礼》的年代问题,也有莫大的帮助。中国历法发达起来是很早的事,根据甲骨文的记载,殷商历法已经不是创作,渊源所在是可以考索的。在相传古代的历法中,黄帝、夏、殷、周、鲁五术全是承袭周制,托名分化,不是真正的古历。《颛顼历》,根据近人研究,存有占术的成分最多,且与殷代历法有密切关系,本来面目和祖甲以前的历制,大体相合。所不同的地方,不在基本的法制而在于三正问题,即《颛顼历》用夏正,以建寅月为正月,殷代提前一月,以建丑月为正月,后来的宗周,更提前一月而建子。三正的不同本来无关于历法的基本内容,但“改正朔,易服色”,是封建王朝欺骗人民的手段之一,所以三正问题,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学术史上纠缠不清的疑问。“三正’最早见于《尚书· 甘誓》,原文说:
“大战于甘,……王曰:‘……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相传这是夏启征伐有扈的誓词。这三正如果是建子、建丑、建寅三正,顾颉刚先生曾有意见道:
“五行与三正对举,简直是汉人的易服色改正朔的论调。试问夏为寅正,商才改用丑正,周才改用子正,无论伐有扈的是谁,总是夏王,那时尚没有商周二正,他的誓文中怎么已说了三正呢?就算照了董仲舒的曲解,说建寅、建丑、建子三种历法是夏以前本来有的,夏、商、周不过顺了三统的次序循环沿用,但是夏王用的只是寅正,有扈氏如有不奉正朔之罪,也只能讨罚他的怠弃寅正,怎能说‘怠弃三正’呢?而强迫他连过去及未来的丑正、子正也一齐奉守了呢”(《五德始终说下的政治和历史》)。
这真正有些费解,所以顾颉刚先生有此论调。梁启超在《阴阳五行说之来历》中不说《甘誓》本身有什么问题,而解释原文为“威侮五种应行之道,怠弃三种正义”。其实“三正”在春秋时代已经成了一专用名词,它代表着通行的三种历法,也意味着三种正确的历法,说有扈氏的罪过“怠弃三正’是讲得通的。不过这不是夏初应有的观念,《甘誓》是后人的追记,把后来的命题放在古代了。至少在春秋时代,社会上盛传三正说,《左传》昭公十七年梓慎说:
“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夏数得天……”
这里面各有一月的差异,就因为有三建的不同,孔子也曾经说过:
“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论语·卫灵公》)。
这也同于“夏数得天”的论调。所谓夏历,春秋时代的晋国曾经实行过,当时宋用殷正,杞用夏正,晋以姬姓国也用夏正。晋国的历法显然和周、鲁不同,在《左传》及《竹书纪年》中都可以看到。春秋和春秋以前,因历法本身也不断在发展中,曾经有过不同的历法是没有问题的。在科学不发达的时代,一方面改进不能彻底,同时历法也和迷信顽固地结合,以致新的历法有了,旧的还不能去掉。而且这些历法的产生也有地区的不同,所以同时可以有几种历法存在。
从春秋往上推,殷周两代改进历法的情形,还可以看得出来。周文王三十五年之正月,犹奉殷代正朔,武王即位,遂有新历的制定。我们参考武成月日,在一二月伐纣时所记用殷正,到殷正三月乃改为周正四月,由此可知他们的月建不同。殷代历法也曾经根据更古的历法而有所改进,这种更古的历法,实在是后来传说的《颛顼历》,也就是夏历,这种历法的特点是:
(一)以晨初为一日之始,这是《颛项历》的特点之一,六历中黄帝、夏、殷、周、鲁,皆以冬至为岁首,朔旦为月首,夜半为日首。
(二)以正月台朔立春为历元,黄帝等五历皆以中气冬至为历元,《颛顼历》独以节气立春为历元,此亦其特点之一.
(三)以无节之日为置闰标准。
(四)闰月置于岁终。这些特点是《颛顼历》的本来面目,在殷代历法中还可以考出它的痕迹。西周时代,据《逸周书。周月解》的记载,在某些方面也在使用夏历,《周月解》说。
“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易械,以垂三统,致于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焉。”虽然没有更有力的证据,然而在春秋时代,的确有人在为夏历宣传,或者有的地方在应用它。即以《春秋》经传而论,经所载晋时,每后传两月。《竹书纪年》是三晋的产物,也用夏历,杜预以它和《左传》比较说:
“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周礼》中的历法正和《周月解》的记载相同,有夏正和周正同时存在着,《春官·大史>)说:
“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
据《尔雅》说:“夏曰岁,周曰年。”戴东原的意见,以为“夏数得天,故殷周虽改正朔仍兼用夏正,周用夏不用殷,故举岁年不及祀。岁也者夏时也,以建寅为孟春,年也者周以建子为正月也”(《戴东原集》卷一),有正岁和正月的歧异,是因为有建子 建寅两种历法的不同。弄清楚西周以至春秋历法不统一的现象,自然容易解释,然而后来解经的人,对此仍然有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说法:
(一)正岁是夏正,正月是周正说。这是比较普遍的说法,郑众、郑玄都这样主张,贾公彦疏《宰夫》说。“先郑亦以正岁为夏之正月。”
(二)正岁是周正,正月是夏时说。这正和以上的说法相反,《周官心解》卷三《凌人》条说。“此经时月皆夏正,《汲书》、《周月解》所谓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者也。唯正岁为周正子月,凡正月皆寅月为夏首春。”
(三)正岁、正月皆周正说。《周礼正义》卷四引吴德芳的话道:“郑康成每以正岁为夏正建寅之月,正月之吉为周正建子之月。窃以为不然。周以建子为正,凡事皆用本朝正朔,若知有不可行处,依前参用前代正朔,则不必建予可也。经中言岁终,则继之以正岁为建寅,则岁终非建亥,周家自废其正朔矣。若以岁终为建亥,即始终有接续,无缘住两月也。正月之吉为周正一岁之始无疑,事有非朔日可行,故云正岁,不拘朔日亦可。”
(四)时从夏,月从周说。夏忻在《释周礼时月》文内说:“向治《尚书》、《春秋》,雅不喜蔡九峰商人不改月,胡文定夏时冠周月之论,亦不喜刘质夫改月不改时之说。及读《周礼》;见时皆从夏正,月皆从周正,一似周实改月不改时者。细绎其故,……《周礼》六典,是为礼书,礼非周公独造,皆渊源唐虞二代,朝觐、祭祀、.田猎、稼穑之类,古人悉以建寅起数,变从周时,即为不顺。”
(五)夏时、夏月或周时、周月说。毛奇龄《经问》说:“问三正递改,宋儒俱谓但改正朔而不改时月.先生谓时月俱改,历引其说于《尚书》、《春秋》诸传中,可谓详且尽矣。”
(六)《周礼》夏时不可信说。万斯大《学春秋随笔》:“诸家之周正者,有民俗用夏时之说,多本《汲冢书》所言。……及《周礼》有正月、正岁与周诗时月皆夏时为说。愚谓既改正朔,则普天率土,民俗咸遵,无周民用夏时之理。……《周礼》多伪不足凭。周诗时月皆周正,以为夏时者,后儒之理也。”
以上这六种说法,可以归纳成两项来研究,一个是正岁与正月的问题,一个是时与月的问题。在《周礼》中既然有正岁和正月的分别,当然有它的不同意义。关于这一问题,我同意先后郑的意见以为正岁是夏正,而正月是周正;这正月和《春秋经》“春王正月”的意义相同。《周官心解》内蒋载康把它掉转过来实在牵强得很,他说《周礼》中的时月全是夏正,正月是建寅的正月,而正岁则是建子的正月,他并且解释道:
“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屑观治象,则建子之月,在此正月之前两月,令官先观于前,而后令民观之,亦一定之次第” (《周官心解》卷二)。
他根据这么一条不很充分的证据,就下了结论,结果他遭遇到许多困难,而没法解释。按《周礼》行文的惯例,总是先说正月,次岁终,次正岁,比如:
“乡大夫之职,……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地官·乡大夫》)。
“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地官·州长》)。
如果正月是建寅,正岁是建子,为什么这样颠倒?岁终如果是亥月,为什么放在寅月后面?岁终如果是丑月,为什么放在寅月前面?这些矛盾,他没有方法解决,于是他说有些正岁是刘歆的伪造,他在《天官·凌人》条说:
“按正岁二字刘歆所增,当删去。此经时月皆夏正,《汲书》、《周月解》所谓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者也。”唯正岁与周正子月,则致伐于商,改正易械,以垂三统之义耳。故此经唯正岁为子月,与《春秋》,更以正岁为夏正,见此官十二月斩冰,谓周十二月即亥月始冰时,未可以斩,遂肆笔于十有二月上,增窜正岁二字。意谓必如此方是周之丑月,而岂知正为周之亥月乎?迷谬颠倒至此,歆之罪大矣。”
这些话说明蒋载康自己的错误,他先有了正岁是建子的前提,于是说:“正岁十有二月”是周的亥月,等于夏历的十月,水始结冰,哪里就能够斩呢?于是他说这是刘歆作鬼,其实是他自己糊涂了。在《地官·大司徒》条他又说:
“正岁子月,此节二十七字当在岁终十一字之前,断属刘歆妄易。”
他因为说《周礼》是夏时、夏月,岁终应当是丑月,丑月不应当在正岁子月的前面,于是只好说刘歆妄易。在《周官心解》内这种例子很多,非常专断而没有理由。他这样专断,反而可以说明正岁一定是建寅了。因为正月是子月,岁终是丑月,正岁是寅月,所以行文之际,总是“正月、岁终、正岁”这样排下来,上下连贯,是没法更动的。
由于有正月和正月的不同,使我们知道《周礼》中有两种不同的历法。然而这两种历法是怎样运用的?时与月究竟是从周还是从夏?宋儒有三正递变,但改正朔而不改时月的说法,秦历就是如此,《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可以作证。清朝学者则有时从夏,月从周及时月俱改的两种说法,上引夏炘的说法是前一种,而曾钊的《周礼注疏小笺》云:
“钊谓周初改正朔,实未改时,此经岁终实为夏之季冬,……经言岁终每与正岁相连。又《天府》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媺恶。’则岁皆为夏名可知。周曰年此曰岁者,正所以别乎周之年也。……《天官·司裘》:‘中秋献朗裘,王乃行羽物。’……《虞书》、《月令》皆用夏时。”
这同于夏折的意见,王引之也有类似的见解,他们全以为《周礼》中的春夏秋冬仍然是根据夏的历法,没有什么改变,比方说夏历一、二、三三个月是春天,《周礼》的春天也是这三个月,春天的中气有惊蜇、春分、清明等。那末《周礼》中的月是什么月?夏忻以为是周月,曾钊没有明说,王引之说:
“盖周以建子之月为正月,其二月则建丑之月,而夏之岁终,其三月则建寅之月,而夏之正岁也。故正岁、岁终用夏时之名,而先岁终而后正岁,则周月之次序也”(《经义述闻》卷八)。
他以建子之月为正月,是一年的开始,同于夏忻的说法。这是有道理的。假使以夏正岁作为一月,十一月是周正月,十二月是岁终,排列的次序应当是,正岁→正月→岁终。而这是和《周礼》的次序不合的,所以我们说这种说法有其道理。然而在周历中有一条记载却是这种说法的大障碍,《天官·凌人》说:
“凌人掌冰,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三其凌。”
这所谓十二月是以正岁为首的十二月,换句话说,是夏正的十二月。《周礼》中既然明白地有夏正十二月,可见《周礼》是夏时又是夏月。清人的说法是否无一是处?我有另外一种看法,如果《周礼》中仅有一种历法,通篇是夏时夏月,《凌人》条尽可以不必标出“正岁十有二月”来,既然标出,反而证明另有周月的存在。以此我以为在《周家属区》中有两种历法存在,这不同的历法表现在岁首和月份上有所不同,而不表现在四时的划分上。完全把《周礼》中的月当作周月或者是夏月,都不合《周礼》的事实。由于这种不同的历法,也可以证明这是出自春秋 末年或者是战国时期的作品,秦汉以后再没有两种历法并存的时代,如果出于刘歆、王莽的伪造,他们不会伪造出两种历法来。春秋战国时代是有这种情形的,《左传》中就有许多例证。《诗·七月》也有两种历法存在。《周礼》的作者一方面在遵循周的正朔,一方面又通行夏历,根据事情、内容的不同,历法也随之而异,比如说斩冰,周正十二月;开始结冰,还不能斩,所以特别标出夏正十有二月来。我们既然可以证明《周礼》中存在两种历法,关于清人所主张的时月俱改说,也就不攻自破了。
此外,《周礼》中的宗教信仰,也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在氏族社会中已经有了自然宗教的产生,在殷商以后,有了至上神的崇拜,就是说,在阶级社会形成后,反映在宗教上也是不平等的。殷商贵族以为至上神就是他们的始祖,所以天神崇拜也就是祖先崇拜。到了西周,祖先崇拜和上帝崇拜分开了,虽然也崇拜祖先,但祖先只是配享上帝,正如《诗·周颂·思文》所谓:“思文后稷,克配彼天。”这在宗教史上是一个很大的变迁。这变迁的原因,在殷商奴隶社会形成后,社会上分为贵族奴隶主,自由民及奴隶等不同的阶级,反映在宗教界也分作这些阶级,贵族的祖先是至上神,自由民的祖先是一般天神,奴隶的祖先就是天神的侍者了。西周封建社会形成后,在这一个庞大的封建国家内包含着许多不同的部族,在这不同的部族内原有不同的信仰,各有各的祖先,也就是说各有各的上帝。如今统一于一个封建国家内,如何来安插这些不同的上帝?作为统治者的周人当然不会说殷人的祖先是他们的上帝,他们也不愿把自己的祖先说成是殷人的上帝。周朝统治者,如何把宗教信仰作为他们统治的工具,如何来改革宗教上的观念以适应新的环境,是颇费斟酌的。从西周初年起,他们已经把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分开,这种划分是和大的封建国家之建立不能分的。天上的组织形式不过是人世间国家机器的反映。在战国时代,齐、秦曾一度称为东帝、西帝,社会上也盛传着古代五帝说,以为在夏商以前,曾经有五帝统治人间,于是反映在宗教上也有着五帝存在。上帝是西周原有的,五帝是后来增加的。这五帝和上帝的关系如何?他们是否也是上帝?究竟有几个上帝,是一,是五,是六?曾经引起郑玄和王肃的激辩(不同时的争辩),永远也辩论不出结果来,因为这是毫无依据的事,不过是宗派之争罢了。
《周礼》中记载五帝的祭祀共有九处:(一)《天官·大宰》,(二)《天官•掌次》,(三)《地官?大司徒》,(四)《地官?充人》,(五)《春官?小宗伯》,(六)《春官?司服》,(七)《秋官?大司寇》,(八)《秋官?小司寇》,(九)《秋官?士师》。近代学者有人以为祀五帝的典礼兴于秦,因而说《周礼》的着作年代在秦以后,这是很机械的说法,也可以说为《周礼》的记载在前,而秦的祀典是接受它的影响,我以为五帝的祭祀和五行的观念也有关联,而五行的学说,恰好先盛行于燕、齐一带。《周礼》是齐国的作品 (详见下文),它奉行五帝的祀典,不是意外的事。有人以为先有了祭祀五帝的事实,才能够见之于典籍,是片面的说法。如果说秦祀四帝是五帝的起源,那末秦的四帝,又是从哪儿来的?是秦的土着?也是由东方传去的。先秦祀典,或者是《周礼》中的祀典,许多是古代传留下来的自然崇拜与迷信,如《春官?大宗伯》说:
“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
这是较为原始的自然崇拜,也是相生的五行说,这就是五方帝的起源。在殷商的甲骨文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五方的观念,如帝乙、帝辛时卜辞说:
“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王□ (占)曰:吉
东土受年;
南土受年;
西土受年;
北土受年”(《殷契粹编》九O七)。
这是有关于东、西、南、北四方受年的记载,也有关于“中商”的记载,武丁时卜辞说:
“戊寅卜,王,贞受中商年。十月”(《殷虚书契前编》八,十,三)。
中商就是商,拿来和东西南北四方并列,使我们知道当时有中、东、南、西、北五方的崇拜。这是五行学说的主要来源之一。在战国时代五行学说的系统中有五方帝说,如《墨子?贵义》说:
“帝以甲乙杀青龙于东方,以丙丁杀赤龙于南方,以庚辛杀白龙于西方,以壬癸杀黑龙于北方。”这是和五方帝有关的五行神,《史记·封禅书》谈到了五方帝:
“秦襄公既侯,居西垂。自以为主少皡之神,作西畤,祠白帝。……其后十六年,秦文公东猎汧渭之间,卜居之而吉。文公梦黄蛇白天下属地,其口止于鄜衍。文公问史敦,敦日:‘此上帝之征,君其祠之。’于是作鄜畤,用三牲郊祭白帝焉。……作鄜畤后七十八年,秦德公既立,卜居雍夕后子孙饮马于河,遂都雍。雍之诸祠自此兴。……其后(德公以后)四年,秦宣公作密畤于渭南,祭青帝。……其后(缪公以后)百余年,秦灵公作吴阳上畤,祭黄帝,作下畤祭炎帝。……栎阳雨金,秦献公自以为得金瑞,故作畦畤栎甲而祠白帝。”
这样已经有了四帝,到汉高祖二年立黑帝,而五帝俱全。这是和东方的影响,方士的宣传分不开的,当然也是秦的社会具备了这种条件。《史记·封禅书》说:
“邹子之徒论着五德终始之道,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
五行学说由于邹子之徒的进献,五帝的祭祀也和五行学派有关。因此我们不以为《周礼》的祀典受有秦人的影响,反过来说,秦人有受了《周礼》影响的可能。
五帝的祭祀既然是由五方的崇拜演变而来,所以祀五帝于四郊是当然的结果。《周礼?春官?小宗伯》说:
“兆五帝于四郊。”四郊指都城的东、西、南、北郊而言,和《吕氏春秋》的东郊迎春,南郊迎夏,西郊迎秋,北郊迎冬的说法近似,全是和五行学说分不开的。我们不能把五方帝和四郊的祭典分开,而以为分郊祀五帝,除《周官》及《吕氏春秋》有相类似之说外,更无切实可靠的证据,因而说《周礼》是接受秦的影响,说《周礼》祀五帝在秦祀五帝以后。《周礼》除了五帝祀典外,还有“吴天上帝”的祭祀。上帝的崇拜由祖先崇拜游离出来以后,有了至上神的祭典,还有五方帝的祭典。在原始自然宗教的演变上,到阶级社会形成后,反映出至上神的观念,而因为封建国家的成立,封建割据的存在,在上帝外又有五方帝的产生。从思想系统本身的发展来说,五方帝又是和五行的系统分不开的。这在上面已经加以分析。《周礼》中的吴天上帝,或简称曰天,或日上帝。《春宫·大宗伯》说:
“以礼祀祀吴天上帝。”
又《春官??司服》说:
“祀吴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可以知道祀吴天上帝之礼和五帝礼之相同。这是调停两种祀典还没有整理出来新的系统的结果。到秦汉以后这两种是分出高下了。由此也可以说明《周礼》的相对年代。
因为《周礼》中存在着两种月建,有两种历法,所以在《周礼》中也有冬至祭和立春祭,这和既祀上帝又祀五帝是同样性质,它一方面接受官家的历法,实行冬至祭,一方面保存民间的习惯,而行立春祭。周人祭天本在冬至,《礼记?郊特牲》云:
“周之始郊日以至。”这是说冬至祭天。而郑玄注《周礼》还有不同的说法,《春官·典瑞》郑注云:
“玄谓祭天,夏正郊天也。”《魏书?礼志》又引郑玄的话道:
“圜丘祭吴天在冬至,南郊祭受命帝在夏正月,二者不同。”
此所谓受命帝应指五方帝说,如汉为赤帝子,秦为白帝子等说,也就是谶纬书中的感生帝。《周礼》在两种月建中实行两种郊天的大礼。如果说这是《周礼》本身的矛盾,不如说这是客观现实的反映。由此可以说明它的时代性,也可以说明它不是刘歆、王莽的伪造,因为在王莽时代,这些问题已经不存在了。
除宗教和历法以外,我们再来分析《周礼》中的思想体系。先从五行学说谈起。过去我以为《周礼》是苟子学派所为,而苟子这一派是反对五行的,这就遭遇到阻碍。《周礼》中是有五行学说的,它是齐国的产物,齐国是五行学说的中心地带。我们研究《周礼》的宗教崇拜时,已经涉及书中的五行思想;在其他方面也有明显的五行说。五行说的盛行,是战国晚年的事,在《吕氏春秋》中有完备的五行系统,以前除了邹衍外,有系统的五行说还不多见。《周礼》是《吕氏春秋》以前的着作,我们在书中当然找不到有系统的五行学说,因为五行学说本身的发展还没有达到那一阶段。到王莽、刘歆时代,五行学说大盛,所以两汉时代的着作,除非是反五行者,无不侈谈五行。就这一点说,《周礼》也不会出自歆、莽。在西汉的政治制度上,到处有五行说的色彩,其体系之完整是远出《周礼》之上的。在《周礼》的一些制度上没有羼杂许多五行说,正好说明它的时代性。
《周礼》中有它的五行说,比如《天官·疾医》有云:
“以五味五谷五药养其病,以五气五声五色眠其死生。”后来的注疏即完全以五行学说来解释。如上引《疾医》条贾公彦《正义》说:
“病由气胜负而生者,谓五行之气,相胜则为病,即五行传五诊之义。”
又云:
“案《月令》,春祭先脾,夏祭先肺,中央土祭先心,秋祭先肝,冬祭先肾。”
这种解释是否合乎《周礼》原义,当然有问题,因为早期的五行说还没有这样完备的系统,但《周礼》这一段话不能说没有五行说的意味。我们通盘检查《周礼》中的五行学说,实在是近于《管子》而稍前。如《周礼·春官·大宗伯》云:
“以苍壁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
这上面缺了一个中央黄色,季夏祀中央黄帝的说法,似乎在《周礼》成书时代尚未完成,所以《周礼》作者未及采用。我们拿《管子》中的五行说和《周礼》来比,正好作这样的说明。《管子》中的五行说是早期的一种,就五行说的配合上来说,它好象《十二纪》和《月令》的开创者,全书中和五行有关的篇目是《幼官》、《幼官图》和《五行》等三篇。三篇的内容合在一起,正相当《吕氏春秋·十二纪》或《礼记·月令》的全篇,而组织不完密,系统不分明,如果出自《吕氏春秋》以后,它一定会抄袭得很完善而不会这样了草。但拿来和《周礼》相比,它却比《周礼》的五行说为完备,《管子》已经是以黄后处中央,青后处东方,赤后处南方,白后处西方,黑后处习匕方,虽然没有五神和五后来配合,但比《周礼》是周密多了。不过《管子》的成书年代究竟和《周礼》相差不远,而且他们也都是齐国的作品,所以它们在五行说和政治制度方面有相同的地方.《管子·五行》篇说:
“昔者,黄帝得蚩尤而明于天道,得大常而察于地利,得奢龙而辩于东方,得祝融而辩于南方,得大封而辩于西方,得后土而辩于北方,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蚩尤明乎天道,故使为当时,大常察乎地利,故使为廪者,奢龙辩乎东方,故使为土师,祝融辩乎南方,故使为司徒,大封辩乎西方,故使为司马,后土辩乎北方,故使为李.是故春者土师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马也,冬者李也。“在五行说的系统中而有六相的说法,是较为奇怪的,但以之和《周礼》相比,却有许多近似的地方。这和《周礼·大宗伯》的记载相似,《大宗伯》礼天地四方,《管子》也有天地四方之官。六官好象独立于五行说之外,实际是在五行说中。虽然《管子》的六官和《周礼》不完全相同,然而时间相近,地方相同,彼此发生过影响是不成问题的。我的意见,《管子》的出现还应当稍后于《周礼》。
《周礼》也是一部杂家书,它虽然有着五行说,也有法家的气息,而一般法家是不谈五行的。在前节中我们已经谈过《周礼》中的严刑峻法,在这里不妨稍作补充。《周礼·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屡次讲到关于法令的公布。如《天官·大宰》: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又《地官·大司徒》:
“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
又《夏官·大司马》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
又《秋官·大司寇》: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不同的机构在正月各自宣布不同的法令;这事在周初如果已经实行,当子产铸刑书、晋人铸刑鼎的时候,就不致引起叔向和孔子的讥评了。因为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对于刑法的观念也逐渐在变化中。原来所谓刑法,掌握在领主阶级手里作为他们统治农民的工具,这工具可以随着他们的喜怒而有所变动。在春秋以后,新兴地主阶级出现,当他们逐渐抬头而掌握政权的时候,为了巩固他们的政权,要重新树立刑法的威信,建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因之在战国时代有许多“立信”的故事,《吕氏春秋·慎小》篇记载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而徙表立信,《韩非子·内储说上》篇也记载吴起令民徙一车辕及一石赤菽的故事。不久在秦国便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吴起、商鞅都是有名的法家,他们知道由于领主贵族之一贯不讲信用,农民对于他们所公布的法,有着不信任的思想,这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是不利的。他们要建立威信,向农民表示他们是言出法随的,不信你来试试!
法令的公布,如上所说,是新兴地主阶级抬头的表现,因为在公布法令以前,他们也受着领主阶级的压迫。他们通过公布法令,取得和贵族平等的地位,而商鞅、吴起变法的本意也正是如此,要剥夺领主贵族的特殊地位。在这一点上,领主阶级和地主阶级是有矛盾的,而且不断地在斗争着。这些变法的提倡者大多是死在领主的手里。地主阶级一方面向领主争取法令上的平等,一方面向农民表示,他们必须信仰法令,遵守法令。这公布了的法令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是再清楚没有了。新兴地主阶级主动公布法令,法令提高了他们的地位,因而他们更加重视法令。这就是法家的主要精神,也就是法家阶级性的表现。
虽然《周礼》中有浓厚的法家思想,但这近于荀子学派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也随处流露出来。《地官·大司徒》说:
“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智、仁、圣、义、忠、和。二曱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日六艺;礼、乐、射、御、书、薮。”所列举的“乡三物’,几乎全是儒家的道德思想。又《天官·大宰》说:
“四日儒,以道得民。”
这上面的“儒”,虽然不一定是儒家的儒,但即使是泛称的儒,和儒家也是有关系的。《周礼》的作者实在是和儒家接近的法家,所以有人以为出于荀子学派,虽然这还有问题,然而学风拉近,是没有疑问的。
五 成书的时间与地点
自从王莽表彰《周礼》以后,东汉章帝建初八年,《周礼》、《古文尚书》和《毛诗》同置弟子员,以后传授渐广。但今文经师何休之徒,还是竞相排斥,到唐朝赵匡的《五经辨惑》、陆淳的《春秋篡例》并谓《周礼》是后人的附益。宋元诸儒对于《周礼》的意见更多,清代今文家如康有为辈,遂谓《周礼》为歆、莽所伪。汪中以为在汉前《周礼》的传授源流皆不能详,所以为诸儒所排斥。实则在东汉以前,《周礼》的传授源流虽然不详,但不是没有入学习并且引用,作为一个很早的证据来说,《大戴礼·朝事》篇说:
“天子为诸侯不行礼义,不修法度,不附于德,不服于义,故使职方氏大行人以其治国,选其能功。”
这可能就是本于《周礼·夏官·职方》:
“王设其牧,制其职,各以其所能。”
当然有人可以说这是《周礼》抄袭《大戴礼》,正好是《周礼》晚出的证据,然而《史记·封禅书》说:
“诸儒釆封禅《尚书》、《周官》、《王制》之望祀射牛事。”
这里明明提出《周官》,司马迁的话也不可靠吗?他们说不可靠,崔适的《史记探源》说:
“此书(指《封禅书》)录《汉书。郊祀志》而去其昭、宣以下也。”
《史记》不是《史记》而是后来的《汉书》,这是崔适等人片面主观的说法,他们有一种成见,以为西汉前所见的古文经说全是歆、莽以后的伪造,所以《史记》中的古文经说会来自《汉书》。《汉书》中的古文经说就全是伪造吗?比如《汉书》的《郊祀志》记载匡衡的奏疏道:
“臣闻郊柴飨帝之义,扫地而祭,上质也。歌大吕、舞《云门》以竢天神,歌太蔟、舞《咸池》,以竢地祇。”
这本于《周礼·春官·大司乐》:
“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
“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
如果说这也不可靠,他们伪造到匡衡的奏疏,似乎太深文周纳了。完全相反,这一系列的证据,正好说明在歆、莽前《周礼》已经出现并且流传着。这是一部记载典童文物的书,为历史学者所推崇,所以它的命运也就同于〈左传〉,作为历史学派古文经学的重要经典。
假使我们想念崔适等人的说法,认为《周礼》出于刘歆、王莽等伪造,则交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因为王莽本人对于《周礼》还有许多误解,假使是他们自己的伪造,他们自己还有不懂的地方,这真是不可解释的矛盾。最显着的有下列几点:
(一)“三孤卿”问题;《周礼·天官·掌次》云:“孤卿有邦事,则张幕设宴。”这所谓“孤卿”,汉以后注疏,皆以“三孤”来解释,实则《周礼》中并没有说过孤卿三人,大家都沿袭了王莽的错误。《周礼》中说到三公时全表明出三的数字来,假使孤卿也有三人,也一定会明白说是“三孤”。通考全经说到“孤”的地方共二十一处,没有一处说到“三孤”,可见孤卿不一定三人。此误始于一王莽,《汉书·王莽传》说:“置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位皆孤卿。”这是王莽以为孤是“三公之佐”,于是置三公司卿来仿效。班固《汉书》沿袭此误,而以少师、少傅、少保为孤卿。此后《五经异义》、《伪古文尚书》等皆仍此说而未改。假使王莽等人自己伪造了《周礼》,他们不会这样来了解的。
(二)“大合乐”问题。《周礼·春官·大司乐》云:“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王莽对于此事的了解也有问题。《汉书·郊祀志》载王莽改祭祀说。“《周官》天坠之祀,乐有别有合。其合乐日‘以六律、六钟、五声√乙音、六舞大合乐’,祀天神,祭坠祇,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凡六乐,奏六歌,而天坠神祇之物皆至。四望,盖谓日月星海也。:三光高而不可得亲,海广大无限界,故其乐同。祀天则天文从。祭坠则坠理从。三光,天文也。山川,地理也。天地合祭,先祖配天,先妣配坠,其谊一也。天坠合精,夫妇判合。祭天南郊,则以坠配,一体之谊也.……此天坠合祀,以祖妣配者也。其别乐日‘冬日至,于坠上之圜丘奏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乐八变,则坠祇皆出’。天坠有常位,不得常合,此其各特祀者也。”案莽说以大合乐为遍奏六乐,与下文分乐以至六乐六变诸文为一事,并为孟春合祀天地于南郊之乐。这种说法是很有问题的,在礼制上没有天地合祭的道理,所以孙诒让说;“说甚不经。”下文分乐诸文,与大合乐也不相干,王莽主观地合在一起,是很荒谬的。
(三)“五等爵”问题。关于《周礼》中的五等爵问题,第二节中已经有所说明,现在可以再作一些补充。考《汉书·王莽传》,王莽关于封爵封地的措施,共有两处,一处是他当摄皇帝时的居摄三年,他说:“周爵五等地四等有明文,殷爵三等有其说无其文。……臣请诸将帅当受爵邑者,爵五等,地四等。”康有为针对着这些话而有所论辩,但康有为的话错了,王莽并没有本《周礼》制爵封。另一处是王莽始建国四年莽至明堂,授诸侯茅土,下书曰:“州从《禹贡》为九,爵从周氏为五。……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众户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附城大者食邑九成,众户九百,土方三十里。”仍然是封地四等,而且更加明确了。这种制度不同于《周礼》,而大体同于《礼记·王制》,《王制》说,“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和新莽制度稍有歧异者是侯的地位及附庸问题,然而和《周礼》比较,则出入颇大。假使《周礼》是王莽伪造出来的政典,不会有这种歧异。
此外关于“屋粟”问题,“夫布”问题,王莽的设施和《周礼》皆有出入。虽然王莽等有误解《周礼》的地方,但不能说他们不重视《周礼》,在许多方面,他们采取了《周礼》的制度,尤其是关于经济方面的设施。我们说《周礼》的制作时代,是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抬头的时代,然而《周礼》的作者却主张维持领主封建制度。事实也是如此,一直到王莽时代,领主阶层和地主阶层还有斗争,王莽改制就是这一种斗争的具体表现。王莽取消了大土地所有制,但他并没有减轻对于农民的剥削,他禁止奴隶的买卖制度,但并没有取消奴隶制度的残余.他是要恢复领主封建制的,所以他尊重《周礼》。但因为《周礼》在过去流传不广,在许多章句问题上,他们还弄不清楚。王莽等人和《周礼》的关系如此而已。
刘歆、王莽哪然不可能是《周礼》的作者,那么《周礼》究竟是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的作品?根据以上的研究,我们知道它应当是战国中叶前后的作品,可能出于齐国。
第一,就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制度来看,具有领主封建社会的特点,这还是封建社会初期,有原始社会制度的残余,有奴隶制度的残余,而以封建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为主流.这时主要生产者是农民,即所谓氓,领主们分配给农民以土地,但地主阶级已经产生,要求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因素有了萌芽,因之表现在《周礼》本身也呈现不可消除的矛盾。这是春秋中叶以后才发生的现象,在《周礼》中得到了反映。此外在宗教崇拜上、在五行说的系统上,全不是战国以后的体系。又因为《周礼》中存在着两种月建,这一方面反映了春秋战国时的真实情况,一方面说明它不可能是秦汉以后的伪造。
第二,《周礼》中有些法令、习惯是战国时风行的,如《秋官·衔枚氏》云:
“禁□呼叹呜于国中者,行歌哭于国中之道者。”
经解家惠学士《礼说》解释道:
“衔枚氏掌司□,□则乱,乱则师由失律。……狐援谏齐湣王而不用,出而哭国三日,王谓吏日:“哭国之法若何?”吏曰:‘斮。’王曰‘行之。’明哭国者斮,无道之行,盖起于战国欤? ”
惠士奇的说法,不足证明这种法令起于战国,但在战国有禁哭国的法令是事实。又《天官·玉府》云:
“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
“复’是招魂,《楚辞》及《礼·士丧礼》皆有招魂的记载,《檀弓》孔疏遂谓招魂是战国时的风俗。《周礼》的记载也是这时的情形,当然这和禁哭国的法令一样,可能在战国以前已经存在,而在战国以后就不流行了。这些全可以帮助我们说明《周礼》的时代性。
第三,根据其中的一些记载,成书的迆点应当是齐国,如:(一)《大司寇》说:“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禁民狱入钧金,……然后听之。”这是齐国的法令,见于《管子》和《国语·齐语》,《齐语》说:“管子对曰:‘……小罪谪以金分,……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其后《淮南子》也有类似记载,当亦本于齐法。(二)《小司寇》说。“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司刺》:“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辠。”这和《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的意义相合。《吕刑》虽然还不能说出自齐国,但齐、许、申、吕全是姜姓国,彼此有密切的关系。(三)《周礼·司盟》说;“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这也是齐俗。《墨子·明鬼下》曾记载一个故事道,“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殪之盟所。……着在齐之《春秋》。”惠士奇《礼说》以为《周礼·司盟》所谓“使之盟诅”之礼如此。我很同意这种说法,这也是齐俗。
以上说明了这部书和齐国的特殊关系,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周礼》和《管子》有深厚的渊源,这在上节中,已有论述,今再作补充,比如:
(一)《周礼·地官·族师》有云:“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管子》也有这种记载,《立政》篇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又《禁藏》篇云:“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这种组织,在当时来说,还是原始社会的残余。我们研究春秋以及战国的历史,有这样一种认识,齐国的社会和东方各国有所不同,它的原始制度的残余特别浓厚,《管子》和《齐语》中的乡村组织,是由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这也许因为它是东夷地区的缘故,在西方各国如三晋,没有这种条件,也没有这种组织。
(二)《周礼·夏官·司马》云:“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这实际是“因内政寄军令”的办法,乡遂大夫以下皆为军吏。虽然详细制度和《管子》及《齐语》的记载还有不同,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三)《周礼·地官·旅师》云:“旅师掌聚野之劝粟、屋粟、间粟而用之。”惠士奇《礼说》以为《管子》相壤定籍,法本《周官》,“上壤者上地不易之田百亩,是为正夫,故曰韧粟。下壤者,下地再易之田三百亩,是为三夫,故日屋粟。间壤者,中地一易之田二百亩,在上下之间,故壤曰间壤,粟日间粟。乡遂分上中下授田,故旅师亦分上中下敛粟。”这种解释是有理由时,因而说《管子》和《周礼》有关也是有理由的。
此外凡说到《周礼》的军政、军赋的法令,注疏家往往以之和《管子》相比。在一些字句和琐碎的记载中,《管子》和《周礼》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都可以说明《周礼》和《管子》的密切关系。《管子》虽然不是管仲的作品,但和齐国有关是可以肯定的。
齐国在春秋初年是一个较为落后的国家。齐地本属东夷,东夷在社会发展史上说,落后于住居在它以西的部族,当西方各族已经进入封建社会的时候,东夷可能仍然是氏族社会。齐国迁到东方来应当是周公东征以后的事,东迁以后,封建主义在东夷地区内也起了作用,在这个氏族组织内也建立起封建国家,但这是早熟的,以至王齐国到后来一直保存着氏族公社的组织,没有经过成熟的奴隶社会,奴隶制的残余也存在着。《周礼》正是这一种情况的反映。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在西周以后,疆域扩大,包含的部族加多,彼此的历史条件不同,地理环境不同,在社会史的发展上也不一致。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点,才能够认识中国古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否则会混淆了问题,而得不到解决。《周礼》虽然不是一部实录,然而它反映了春秋时伐齐国的现实。当然也有大部分是空想的,不切合实际的,要我们分析批判,使其中真实部分,化为有用史料。
六 小 结
原来的经学虽然不分今古,但子思,孟子一派的学说成为今文经学的不□之宗,他们提倡五行,荀子所谓‘“子思唱之,孟轲和之”,即指此。稍后邹衍更是五行说的大师,他受有盂子一派的影响,所以他的五行学说是先讲相生而后讲相胜的。相生说的政治主张是儒家的王道政治,这不被时王所重视,于是邹衍改变主义而提倡相胜说,主张暴力,这合乎一般统治者的要求,于是这种学说时兴起来。刘邦自从起事以来就利用了它,他的子孙也一直利用它作为巩固政权的工具.但当某一些人取得了政权而宣称取得“一德”后,他要防备没有得到政权的人正在设法取得另外“一德’而推翻他。西汉自昭、宣以后,人民生活越来越痛苦,.要推翻汉家统治者越来越多,没有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也希望混水摸鱼,于是“汉历将终”的流言越来越盛行。王莽是一个注视着汉家天下的人,他利用着自己的社会地位、政治条件以及汉家天子的幼弱,并且鼓吹着五行学说,从而夺取了政权。
王莽虽然利用今文经学作为夺取政权的工具,但古文经学可以供给他采用的制度,他要以复古作维新,恢复领主封建社会,于是他重视《周礼》。王莽的时代正是农民与地主阶级矛盾尖锐化的时代,为了缓和这种矛盾,王莽采取了限制大地主阶级而加强王室的手段,他仿效《周礼》的井田,实行了王田制,农民全是他的农奴,并禁止奴婢的买卖。古文经学尤其是《周礼》,是在这种情形下兴起来的。自从《周礼》得到表彰以后,这部书的真伪及其成书时代,成了中国学术史上的一个存在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给《周礼》这部书一个适当的评价,我想是应当的。我们先从经济制度说起,在《周礼》内虽然看到了奴隶制的存在,但主要生产者是农民,已经不是奴隶社会了,这些农民每人使用一份土地,在他们的上面有层层贵族在统治着、剥削着他们。他们既无耕牛,又无铁器,生产力的水平很低,负担却很重。我们知道在春秋末年已经有牛耕铁器,而《周礼》中没有反映,这不是《周礼》成书时代的一个佐证么?
就学术思想而论,最突出的是《周礼》涉及的历法,其中有两种历法通行。在一个国家内同时通行两种历法,是春秋战国时的特色。在祀典中,它也表现出矛盾,既有昊天上帝的祭祀,又有五帝的祭祀,这说明封建国家内部族的复杂,不能以一族宗神作为全国的上帝。在五行学的系统中,它近于管子学说而时代稍前。这一切全说明它不是战国晚年的作品。《周礼》虽然近于杂家的作品,然而也有它的中心思想,是一部重视刑法而有儒家气息的书,因此有人以为出于荀子学派,这虽然有待证明,它出于齐国有儒家气息的法家是可以肯定的。
总结以上的论述,《周礼》可能是一部战国中叶左右齐国的书,《大戴礼》曾经引用过它,司马迁、匡衡也引用过它,无论如何不是王莽的伪造。其中记载也不完全是理想,而有着现实的反映,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齐国的社会,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事实。
(资料来源:《山东大学学报》一九五四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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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儒家-《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