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昊-“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33项证据(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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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33项证据(或理由)


1972至1987年,郑州市博物馆对郑州市东北郊大河村遗址(面积40多万平方米)进行了21次发掘,揭露面积5641平方米。这里文化层堆积厚达12.5米,文化内涵特别丰富,共有21个自然层,考古学家将其分为10期,包含仰韶、龙山、二里头和商代四种文化遗存。大河村遗址面积之大、文化层堆积之厚、文化内涵之丰富、延续时间之长,是黄河流域数千处遗址中的佼佼者。苏秉琦先生针对大河村遗址说过这样的话:“你说二里头遗址重要不重要?重要。但河南可以拚凑一个二里头,却拼凑不了一个大河村。河南唯一能与大河村相比的,只有淅川下王岗,但下王岗的地理位置,又远远不如大河村重要” (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郑州大河村》594页,科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大河村遗址的发掘,确立了仰韶文化的大河村类型。“据目前所知,大河村类型的分布范围大致在崤山以东,开封、周口以西,南阳、驻马店以北,新乡以南。其代表性遗址有郑州大河村、西山,洛阳王湾,长葛石固,荥阳青台、点军台和禹县谷水河等。” 大河村类型可分为早、中、晚三期,其绝对年代分别为距今7000—6000年、距今6000—5500年、距今5500—5000年,大河村遗址第一、二期文化可归入大河村类型中期,第三、四期文化可归入大河村类型晚期(杨亚长《略论“郑洛文化区” 》,《华夏考古》2002年第1期)。苏秉琦先生将仰韶文化分为三个区系:中支主要分布在沿陇海铁路以宝鸡——华县——陕县为中心,宝鸡到陕县是仰韶文化的中心地区,仰韶文化的主要特征文化因素在中心地区经过了从发生到发展的全过程;西支以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为代表,东支可以大河村——王湾为代表(苏秉琦着《中国文明起源新探》28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北京第1版)。苏秉琦先生所说的仰韶文化中支是典型的仰韶文化,主要有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我们已论证它们分别为炎帝文化和黄帝文化,西支暂不管它,东支即学界所称仰韶文化大河村类型。大河村类型几乎完全分布于河南境内即中原的核心地带,又是仰韶文化的一个重要类型,如果我们把仰韶文化概言为炎黄文化的话,大河村类型显然属炎黄文化系统,与炎帝、黄帝有一定关系,那么大河村类型在传说时代的古史体系中应该对应于哪一位传说中的帝王呢?我们认为,仰韶文化大河村类型中期正对应于颛顼文化、
晚期对应于祝融文化(后者已有学者论证)。以下我们对此说略作论证(大河村类型早期暂不管它)。
苏秉琦先生对大河村类型(仰韶文化东支)的描述是:“它们已缺乏中心区系特征因素中的大部分和其间的紧密联系,它们可以直接同中心区系对照比较的一种特征因素是玫瑰花图案彩陶盆,但并不完全相同……” (苏秉琦着《中国文明起源新探》28页)。玫瑰花图案彩陶盆是庙底沟类型的特征性器物,说明大河村类型受到庙底沟类型的影响。杨亚长先生说:大河村文化中期,洛阳与汝河上游以及南阳盆地等地区均可见到为数不多的双唇瘦口长尖底瓶和分体釜灶,彩陶图案中有不少勾叶圆点纹,这些器型和纹饰显然应与来自福临堡文化之庙底沟类型的深刻影响密切相关,而且“似乎以庙底沟类型对大河村文化中期的影响最为突出”(杨亚长《略论“郑洛文化区” 》)。巩启明先生对大河村遗址是这样描述的:“前二期和前一期文化遗存的特征,既有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后岗类型的因素,又有本地自己的特点,可视为后岗类型或豫中仰韶文化的一个早期类型。大河村第一期和第二期文化遗存的特征与庙底沟一期、王湾一期二段相近,应属庙底沟类型。第三期文化遗存的特征与秦王寨、王湾二期相近,应为秦王寨类型。第四期文化遗存属于从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的过渡性质” (巩启明着《仰韶文化》130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巩启明先生的描述,按照我们的思路简单地翻译一下就是:先有炎帝族人、蚩尤族人战败自西向东逃到河南东北部黄河两岸,然后有黄帝后裔大肆东进并发展(大河村类型中期即颛顼文化),后来东夷文化西进,在郑州地区形成秦王寨类型(即祝融文化),再后来祝融部南下、苗蛮北上,郑州地区的文化逐渐向龙山文化过渡。石兴邦先生早在1960年代就认为三门峡地区以东,洛阳—郑州地区的仰韶文化与庙底沟类型有较多的相同因素,它应该是庙底沟类型在东方的一个变体(石兴邦《有关马家窑文化的一些问题》,《考古》1962年第6期)。黄怀信先生进一步认为它们“很可能就是庙底沟类型人们的一支向东发展,与当地居民结合而发展起来的一个地区文化”(黄怀信《仰韶文化与原始华夏族——炎、黄部族》,《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4期)。这些认识归结起来即是:大河村类型中期是受到庙底沟类型的重大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可以被视为是庙底沟类型的一个变体。仰韶文化这两个类型的关系与传说中黄帝与颛顼的关系正是非常吻合。《山海经·海内经》说:“黄帝妻雷祖生昌意,昌意降处若水,生韩流。韩流擢首谨耳,人面豕喙,麟身渠股,取淖子曰阿女,生帝颛顼。”《初学记》卷九引《帝王世纪》:“颛顼,黄帝之孙,昌意之子,姬姓也。母曰景仆,蜀山氏女,为昌意正妃,谓之女枢。金天氏之末,瑶光之星,贯月如虹,感女枢幽房之宫,生颛顼于若水。”《吕氏春秋·古乐》:“帝颛顼生自若水,实处空桑,乃登为帝……”《史记·五帝本纪》亦言黄帝妻嫘祖生昌意,昌意降居若水,娶蜀山氏女,曰昌仆,生高阳,“帝颛顼高阳者,黄帝之孙而昌意之子也”。这些资料都说颛顼是黄帝后裔,在蜀山、若水、穷桑这些地方出土、成长、登而为帝。在古史传说中,颛顼为少昊养大,少昊属东夷文化,因此蜀山、若水、穷桑这些地名当与鲁西豫东有关,而不可能是指今日的四川境内。四川地区史前文化无缘与颛顼、少昊这些在中国文化和古史传说中影响深广的神帝、人王拉上关系,因此作为“黄帝之孙”的颛顼文化只能在河南东部、山东西部一带去寻找。与庙底沟类型黄帝文化结合起来看,颛顼文化应与大河村类型相关。
在古史传说中,一方面颛顼是黄帝之孙,另一方面他又为少皋所养大。《山海经·大荒东经》说:“东海之外大壑,少昊之国。少昊孺帝颛顼于此,弃其琴瑟。”《世本·帝系篇》说:“颛顼母浊山氏之子,名昌仆”(张澍按:浊山氏,即蜀山氏也。昌仆,《帝王世纪》作景仆,名女枢,是为阿女,所谓淖子也。感瑶光于幽房而生颛顼,见《含神雾》)。《初学记》卷九引《帝王世纪》说:“(颛顼)生十年而佐少昊,十二而冠,二十而登帝位。”从年代上看,颛顼应略晚于黄帝和少昊;从亲缘关系上看,颛顼继承了黄帝的血统,但是他又受到少昊的抚养,而后又继少昊而“登帝位”产生影响。我们视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为黄帝文化,大汶口文化前段为少昊文化,而在年代上略晚于二者、在文化关系乃至地理位置上介于两者之间的正是大河村类型中期,即颛顼文化。在仰韶时代早期阶段(前5000年—前4000年),西部的仰韶文化与东部的北辛文化已有交流,当然这一阶段的交流以西部对东部的影响较大。在仰韶时代中期阶段(前4000年—前3500年)之初,西部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在战胜半坡类型之后已经变得强盛起来,在关中、豫中豫西乃至北方地区迅速扩张,而东部北辛文化已发展为大汶口文化,“这一时期,两地之间的交流与影响呈现逐渐加强的态势”,而大河村类型的成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豫中地区中期仰韶文化(即大河村类型中期,为庙底沟类型之东方变体)受到东方大汶口文化的影响“表现在陶器上,主要有鼎、豆等器类。该地区这一时期的鼎,主要有小口釜形鼎和大口盆形鼎两类,均与大汶口文化有密切关系”,两类鼎器的源头均在大汶口文化、北辛文化(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与中原的关系》,《考古》1996年第4期)。鼎在史前考古文化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器类,我们在讨论半坡类型、后岗类型、庙底沟类型、大司空类型等文化的来源或关系时都不能不重视鼎器(参见第23、第30项证据或理由),亦有学者认为“就豫中地区而言,解决原始文化的年代、分期问题,首先应该注意的是鼎而不是尖底瓶”,在豫中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陶器群中“最突出,最具代表性的典型器,就是创造这种原始文化的部族集团用作炊具的鼎”(廖永民《简谈豫中地区新石器时代的主要炊器——鼎》,《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2期)。田昌五先生说:“大汶口文化早期墓葬中随葬器物组合为鼎、钵、釜,中期墓葬中随葬器物组合为鼎、豆、罐(或壶),其形制变化序列与洛阳地区同类器物形制变化系列相似”,因此认为“豫中以至豫西的仰韶文化都接受过大汶口文化的影响,更不要说豫东以西至洛阳地区都有大汶口文化的遗存了”,而且“大汶口文化对大河村类型的渗透和影响并非从其三期才开始的”(田昌五着《华夏文明的起源》70页,新华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栾丰实先生总结仰韶中期东方大汶口文化对中原地区的影响说:“在仰韶时代中期阶段,中原地区与东方海岱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趋向,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两地区交流不多,从小口釜形鼎的扩散来看,似乎东方对中原的影响稍占优势”,之后才是“中原地区对东方的传播和影响急剧扩大” (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与中原的关系》)。
在我们看来,仰韶时代中期之初东方大汶口文化“对中原的影响稍占优势”特别是大汶口文化、北辛文化的鼎器在大河村类型中的传播和存在正是“少昊孺帝颛顼”的一种史实背景和象征。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是一种兄弟关系(炎、黄),大河村类型是庙底沟类型的一种变体(在古史体系中则反映为颛顼与黄帝之间的血缘关系),其主要炊具鼎器来源于大汶口文化、北辛文化(在古史传说中则反映为“少昊孺帝颛顼”即少昊抚养了颛顼),古人把古代文化、部族之间的关系通过亲缘关系记忆和传承下来,不仅是一个聪明之举,而且极为贴切,令人拍案惊奇!但是少昊虽然养育了颛顼,颛顼却并不高兴和领情,要“弃其琴瑟”,而且很快取代少昊“而登帝位”。表现在考古学上便是仰韶中期继初始时期大汶口文化“对中原的影响稍占优势”之后,“中原地区对东方的传播和影响急剧扩大,明显占据优势,并很快达到其高峰,其年代约在距今5800—5500年之间。这一时期恰恰是以庙底沟类型为代表的仰韶文化最为发达、辐射能力最为强劲的辉煌时期……相反,大汶口文化对中原地区的影响在此时比较微弱,在双方文化交流的趋向上,显然处于从属地位”(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与中原的关系》)。栾丰实先生这里所说的“庙底沟类型”应主要指本文所说“大河村类型中期”,庙底沟类型对东方大汶口文化的影响是通过中原地区大河村类型来实现的。中国古史体系和神话传说的真实历史背景及其精妙之处,于炎帝、黄帝、蚩尤、少昊那一组人物及关系可以体会,于黄帝、颛顼、少昊这一组人物及关系仍可得证,但切不可据颛顼“生十年而佐少昊,十二而冠,二十而登帝位”去计算颛顼、少昊等距今的年代以及“在位”的年代。
大河村类型中期为颛顼文化,可进一步据“共工振滔洪水”、“与颛顼争为帝”神话证之。古代神话说“共工与颛顼争为帝”、“共工为水害,故颛顼诛之”、共工又“与高辛争为帝”,“颛顼氏衰,共工氏侵陵诸侯,与高辛争而王也”,这些说法是把颛顼、高辛视为正统王朝的代表和象征而产生的,也许意味着颛顼、高辛当踞于中原而拥有和统治天下,所以颛顼、高辛的地望可在陕西与山东之间的黄河两岸去寻找。晋南、豫西庙底沟类型为黄帝文化,豫北冀南先后为后岗类型蚩尤裔文化、大司空类型共工文化,东方为大汶口少昊文化,颛顼、高辛理当踞于黄河南岸的河南境内。大司空类型共工的年代当在颛顼与高辛之间,大司空类型的年代约为前3500年—前3000年,所以颛顼的年代约当早于前3500年(高辛的年代则当在前3000年前后)。年代和地望结合,正好是大河村类型中期与之吻合,而且大河村类型中期在同时代文化中的影响(西部庙底沟类型“黄帝”除外)足以与“颛顼”在古史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相称。大河村类型中期的年代下限当晚于前3500年,比如大河村遗址第二期的年代估计为前3500—前3100年(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郑州大河村》上册585—586页,科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而大司空类型的年代上限可能早于前3500年(在豫北冀南常常发现大司空类型遗存与后岗类型晚期共存但无叠压关系),同时大司空类型还对黄河南岸的大河村类型产生了一些影响(参见第31项证据或理由),所以共工“与颛顼争帝”在考古学文化上是可以吻合的。共工与颛顼争帝神话并不必然要反映为考古学文化上的互相渗透和影响,因为共工怒触不周山、天倾西北、地不满东南明显是为解释天文现象和地理现象服务的。在黄河中下游,距今6000年以降至大禹治水时期,一直为洪水肆虐之地。每当有洪水到来,古人就认为是共工氏在作乱,要争夺天下,这是很自然的。或者,中原古代部族领袖为了统治的需要,也可能有意传说、加害于共工,共工在古史传说中声名、形象之恶劣,也正如蚩尤一样。
《山海经·大荒南经》说:“有季禺之国,颛顼之子,食黍。”又说:“有国曰颛顼,生伯服,食黍。”《大荒北经》又说:“有叔歜国,颛顼之子,食黍……”、“有国曰中辐,颛顼之子,食黍。”颛顼之国、颛顼之子食黍,可见颛顼文化当于黄河流域去寻找,而不当在其他地方。《吕氏春秋·尊师》、《山海经·海内经》郭璞注等资料还说颛顼师伯夷父、颛顼学伯夷父,伯夷父为氐羌。这种说法可能也是有原因的:如果黄帝族与东方的少昊族联姻,即古代文献所说“娶蜀山氏女”、“降处若水”等,则必然只能有少数人到达豫东、鲁西一带。待黄帝族后裔即“颛顼”长大成人后为发展所需,很可能从豫西、晋西南、关中一带老巢请一些经验丰富的老政治家指教,这些人便是伯夷父。即使不存在这种联姻关系,庙底沟类型的人口发展到豫中、豫东一带与早期大汶口文化居民接触,两种文化的融会、交流必然意味着双方都要发生一些改变(事实上这在考古学上已经得到证实),庙底沟类型黄帝后裔也可能从西部请一些老政治家教导。总之,“伯夷父”之说表明颛顼的老家在西部,颛顼出自庙底沟类型(即黄帝)。伯父指父亲的兄弟,姨父指母亲姊妹的丈夫,说明“颛顼”的父母均在西部,而颛顼与少昊却没有亲缘关系,只有“抚养”关系,古人把这一点分得很清楚。这个案例或许再一次证明古人的严谨以及古史体系、神话传说的真实素地及内藏的玄妙机理。
最后,可以判断颛顼“实处空桑”之空桑当指河南陈留一带,而不会是指山东曲阜北,而所谓“若水”、“蜀山”也当在豫、鲁之境。田昌五先生说:“‘颛顼降居若水’,本指今河南汝水,后来颛顼之苗裔有迁居今四川省,若水就搬到四川去了”(田昌五着《华夏文明的起源》110页)。故大河村类型中期为颛顼文化无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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