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说“狐”“狼”
——“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首发)
单育辰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一、说“狐”
甲骨文曾出现一个比较特别的动物形:
(1)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乎王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虎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A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0220 宾组)
A作下形: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或“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的字,其“八”下所从与A亦是同一种动物,这裏依上面所揭的Ⅰ、Ⅱ、Ⅲ型的顺序把字形类比如下:
Ⅰ型:
G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字,这个字的左旁是一壶形,右从“瓜”,田河、董珊先生几乎同时把它读爲“壶”,[4]“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的右旁也是以“瓜”做爲声符的。
据前所述,上揭的A形就是“狐”字。其在(1)辞裏很可能是就做“狐”义讲的。
而那个旧释爲“霾”的字应改释爲 “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这个字的辞例如下:
Ⅰ型:
(3)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隹(唯)B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㞢乍(作)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3469 宾组)
(4)贞:兹雨隹(唯)C1?
贞:兹雨不隹(唯)C2? (“合”13467 宾组)
(5)己酉卜,争贞: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㞢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乍(作)E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9738 宾组)
Ⅱ型:
(7)贞:翌丁卯酒,丁F?允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3468 宾组)
(8)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G,来(?)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8859反 宾组)
Ⅲ型:
(9)癸卯卜,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王占曰:其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H。甲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3466 宾组)
可惜这些辞条不是太简单就是残缺过甚,很难把字义落实,从仅有的完整卜辞(4)、(5)看,似乎有“雨下的过多”的意思。当然,它具体的意义还需以后发现更多更完整的辞例来推究。
同理,那个旧隶爲“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或“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的字,[6]也应改释爲“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其辞例如下:
Ⅰ型:
(10)癸亥卜,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祸?一日G甲子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8787 宾组)
(11)癸酉卜,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七日K己卯雀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8554 宾组)
(12)癸亥卜,史贞:旬亡祸?一日L甲子夕,燮大爯,至于相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8793 宾组)
(13)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卯㞢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M庚申亦㞢设,㞢鸣雉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贞:旬亡祸?旬N壬申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失)[7]火,帚(妇)姓子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死),甲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7066 宾组)
(15)贞:王勿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狩)从O1?
贞:王勿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狩)从O2? (“合”10939 宾组)
Ⅱ型:
(16)丙午卜,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贞:乎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视㞢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冓(遘)若,兹卜隹(唯)其匄(害)。二旬又八日P壬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Q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8799 宾组)
(18)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五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R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8797 宾组)
(19)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S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允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只(获)麋八十八、兕一、豕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三十)又二。 (“合”10350 宾组)
(20)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贞: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视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㞢一日T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3712 宾组)
(21)癸未卜,祝贞: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日U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死)。 (“合”26804 出组)
Ⅲ型:
(22)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贞:□□卯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一日V丁亥王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18791 宾组)
除了第(15)例的“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应用爲地名外[9],其他的“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都用在几日和干支之间,比如(11)的癸酉过了七天就是己卯(此七天的数法应算上起始日“癸酉”和终止日“己卯”);(12)癸亥过了一天就是甲子(此一天的数法不应算上终止日“甲子”)等。这样看来,“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应该表示“到了某日”的意思,但它能否与传世典籍的什麽字相当,现在还难以落实。
在甲骨文中,有三种动物与狐相比,字形上有些相类,我们把这些字形列举出来,在与“狐”形相较之后,可以使我们更好的认识甲骨文“狐”字的识别特征:
兔:Ⅰ型: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辞例如下:
(23)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于丁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用。 (“合”10254 宾组)
(24)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用。 (“合”10255 宾组)
(25)戊午卜,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贞:我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狩)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之日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狩),允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只(获)虎一、鹿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四十)、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百六十四、麇百五十九、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小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四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 “合”10198 宾组)
(26) □寅卜:王其射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湄(弥)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 (“屯南”86 历组)
(27) 叀又(有)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射,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 (“合”28317 无名组)
(28)戊王其田于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大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合”28319 无名组)
(29)其从犬口,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又(有)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兹用。允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 (“合” 28316 无名组)
(30)丁亥卜,翌日戊王叀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引吉。兹用。王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三十)又七。 (“合”28314 无名组)
(31)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贞:王田于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引吉。兹孚,只(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八十又六。 (“合”37471 黄组)
(32)戊申卜,贞: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王占曰:吉。兹孚,只(获)兕六、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一。
壬子卜,贞: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王占曰:吉。兹孚,只(获)兕一、虎一,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七。
戊午卜,贞:王田朱,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王占曰:吉。兹孚,只(获)兕十、虎一,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一。 (“合补”11288=“合”37363+前2.39.4+明后2760 黄组)
(33)戊戌王卜,贞:田 弋,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王占曰:大吉。才(在)四月。兹孚,只(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十又三。
壬寅王卜,贞: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王占曰:吉。兹孚,只(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八,鹿一,麇六。 (“合补” 11295=“合”37364+“合”37473 黄组)
(34)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擒)?兹孚,只(获)兕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四十),鹿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一。 (“合”37375 黄组)
(35)辛子(巳)王卜,贞: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王占曰:吉。只(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三、鹿二。 (“合”37417 黄组)
(36)壬申卜,贞:王田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只(获)白鹿一、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二。
戊辰卜,贞:王田于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往)来亡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灾)?只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七。 (“合补”11291=“合”37449+“合”37480 黄组)
以上我们只举了一些比较重要的卜辞,甲骨文中有关“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的卜辞爲数甚多,大家可以查看《殷墟甲骨刻辞类纂》,这裏就不一一列举了[12]:
“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字早期研究甲骨文的学者如罗振玉、王襄、商承祚、唐兰、黄然伟等都把它释爲“狼”,其考虑是“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从“亡”得声,“亡”,明纽阳部,“狼”,来纽阳部,二字声韵甚近;而说文小篆“良”即从“亡”。而叶玉森始创释“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爲“狐”,其立论爲:卜辞之亡均读若无,无声与狐声韵近(无,明纽鱼部;狐,匣纽鱼部),故“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可读爲“狐”,又古人田游,以获狐爲贵,以其皮可製裘也。其后柯昌济、郭沫若、陈梦家、张秉权、姚孝遂、丁骕均从之,他们认爲“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非“狼”的意见我们总结如下:1、卜辞有说“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鹿”的,“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鹿”自是“狐鹿”,狼与鹿不能同时获得(郭沫若说);2、殷墟出土骨骼没有狼骨,故把“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释爲“狐”(陈梦家说);[13]3、契文别有“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非狼可知(丁骕说)。[14]
其后,陈伟武先生又把此字读爲“貘 ”,其依据是从“亡”声(明纽阳部)与“莫”声(明纽铎部)有通用的情况,故陈先生认爲“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可读爲“貘”。[15]
不过叶玉森把“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读爲“狐”,放到实际生活中考虑是不太可能的。因爲据“合” 10198记载一次捕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多达一百六十四只,其他如“合”37471记载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八十六只,“合”28314记载获狐三十七只,我们没举出的捕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数量在几十只之内的也还有一些,由此看来这种动物一次捕获量是很大的。然而狐是非常狡猾的动物,一次猎获这麽多是不可能的。另外,根据杨锺健、刘东生所鑒定的安阳殷墟动物群的骨骼遗存,狐骨骼数量所占很小(10以下),这也是与卜辞记载猎获“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量很大是不相符合的。[16]前面又已考证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读爲“狐”的可能自然不存在了。
陈伟武先生把“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读爲“貘”,从金文图形文字来看,“貘”写作上莫下犬之形,[17]我们知道,金文图形文字是非常原始文字,而到了秦汉时,“貘”字还是从“莫”而不从“亡”,这个“貘”字的写法有悠久的历史与传承,似不容于中间插入一“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字,故甲骨文中的“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和“獏”还是应该有区别的。
如果从声韵的角度考虑,“亡”,明纽阳部,“狼”,来纽阳部,二字同部,且明来二纽关係极近。把“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读爲“狼”,显然要比把“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读爲“狐”或读爲“貘”更直接一些。以往研究者所说的“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不能读爲“狼”的理由,其实是不成立的:
1、在动物行爲学上看,鹿是狼最主要的猎取对象。因此,有狼的地方就会有鹿。并且,狼和鹿都有成群活动的习性,故此一次猎取多达一百六十四只狼,是可以想见的。在古书中,也有鹿和狼同时捕获的记载,如:
《国语·周语·祭公谏穆王征犬戎章》:“王不听,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自是荒服者不至。”
《穆天子传》卷五:“仲冬丁酉,天子射兽,休于深雚,得麋麇豕鹿四百有二十,得二虎九狼,乃祭于先王,命庖人熟之。”
《国语》所载狼、鹿同获之例可参看卜辞例(25)、(33)、(34)(35)、(36)等;《穆天子传》鹿、虎、狼同获之例可参看卜辞例(25)等,且卜辞例(26)有“白狼”、例(36)有“白鹿”,也与典籍所记颇近。
2、陈梦家所言殷墟出土骨骼没有狼所依据的是《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补遗》这两种动物骨骼鑒定报告。[18]不仅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这两篇文章裏没有狼出现,即使在2000年发表的《河南安阳市洹北花园庄遗址出土动物骨骼研究报告》中,也没有狼的身影。[19]这似乎是“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不应释爲“狼”的明证,但这个理由其实是不成立的。下面我们将参考动物考古学家对狼骨鑒定的有关意见来说明这个问题:
武仙竹先生说:
当我们把狼同其他体型相近的食肉类分开之后,更重要的是,我们还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把它同狗(家畜)分开。狗是从狼驯化来的,但在动物考古学中,目前尚缺乏对狗或狼单个标本进行测量数据的测量值、变量值对比研究。在我国乃至世界动物考古学中,关于家畜狗的鑒定,常常还需要借助考古学文化现象来进行推测。因此,当在考古中发现单个标本,尤其是不完整的单个标本时,準确鑒定是相当困难的。[20]
袁靖先生也说过:
在判断考古遗址出土的动物骨骼是否属于家畜时……对考古遗址出土的动物骨骼进行测量和观察更是动物考古学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但是,在探讨各种家畜的起源问题时,如果有条件首先从考古学文化现象的角度进行判断,然后再对骨骼牙齿进行测量及观察,对测量数据进行统计和对全部资料进行考古学的思考,则可能更具有说服力。因爲在家畜的起源阶段,我们往往很难通过动物的形体特征进行区别……以色列学者主要依据狗和人埋葬在一起这种考古学的文化现象,认定距今12000年以前的纳土芬文化中出现家狗,然后,确立最早的家狗的测量数据,对我们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啓示。[21]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在现有条件下,区分狼和狗的骨骼(尤其是缺残不全的骨骼)是非常困难的,而殷墟是人类活动密集区,所以动物考古学家在做鑒定时,他们首先会从人类文化的角度考虑,把所有狼狗类的骨骼都认定是家畜狗的骨骼。其实,这三种动物鑒定报告都提到了狗骨,所以狼骨在殷墟中并不是不存在的。杨锺健、刘东生曾根据当时发掘到的动物遗骸推测狗的总数在100以上,而鹿的总数也在100以上,在卜辞中看“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狼)的捕获量要少于鹿,但如果考虑当时狗也有一定数量,则狼、狗相加,其量与鹿的数量正应相当。我们希望,随着动物考古学的发展,殷墟动物群的骨骼将有机会得到重新鑒定,狼的骨骼或许有办法从狗的骨骼中区别出来。
3、丁骕所谓的“狼”字,查更爲清楚的“前”6·48·4,做“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读爲“狼”。因爲“花东”的字形常有特异之处,且具有早期字体特征。在不同的刻手群中,出现两个不同的字形来表示一个字,是并不奇怪的。
《周礼·天官冢宰·兽人》提到:“ 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可见狼在商周是很重要的一种经济动物。《周礼·天官冢宰 ·庖人》:“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 郑玄注:“郑司农云:‘六兽,麋、鹿、熊、麕、野豕、兔……’玄谓兽人冬献狼,夏献麋。又《内则》无熊,则六兽当有狼,而熊不属。”其所言的六兽“麋、鹿、麕、野豕、兔”再加上一个“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正都是甲骨文中最大宗兽类猎物,因此可见把“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释“狼”是很稳妥的。
那麽,古人捕获如此大数的狼是做什麽用的呢?我们从典籍中看到,狼一可作爲肉类食品,二其毛可制衣裘:
《礼记·内则》:“不食雏鳖,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乙,鳖去丑。”
《礼记·内则》:“肝膋:取狗肝一,幪之以其膋,濡炙之,举燋其膋,不蓼。取稻米,举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与稻米为酏。”
《礼记·玉藻》:“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士不衣狐白。”
当然,不见于典籍记载的狼之用途我们也可以猜想到一些,比如,狼骨似乎可以用爲骨器原料,而狼筋似乎还可以做爲筋胶之用。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越来越多的是把由狼驯化而来的家畜“狗”做爲肉类食品,而狼皮爲裘似乎也不再流行,更重要的是,由于人类活动的加剧,中原地区早已没有了狼群的存在,慢慢的,因爲经济用途而猎捕狼的活动就消失了。
图一:“续存”上723之字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与甲骨文“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爲一字说》,《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二辑,中华书局,2000年 7月,第275-177页。
[8] 与此同文例的“合”17681“午”字字形更爲清晰;“兹”字据“合”17055反补。
[9] 据与之同文例的“合”10942、“合”10944做“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用爲地名。
[10] “兔”字形的Ⅰ型常与“麇”字混释;Ⅲ型常被误释爲“兕”;Ⅳ型常被误释爲“㲋”;Ⅴ型常被误释爲“ 象”。这四型“兔”字相比兔的真实形象都有所省略和讹变,但商周图形文字的“兔”还是比较象形的,或以Ⅳ型的张口形而爲疑其不爲“兔”,但此张口形是由商周图形文字讹变而来的,其图形可参看王心怡编,高明、王宁、季旭昇审订:《商周图形文字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10月,第312-316页。有关甲骨文中的兔和其他动物的具体考证可参看单育辰:《甲骨文所见的动物》。
[11] “麇”即“麕”,即“獐”,此字常被误释爲“麑”,具体考证可参看唐兰:《获白兕考》,燕京大学历史学会编辑:《史学年报》第四期,1933年6月,景山书社,第121页;毛树坚:《甲骨文中有关野生动物的记述——中国古代生物学探索之一》,《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第73页;陈秉新:《释
甲骨文-单育辰:说“狐”“狼”——“甲骨文所见的动物”之二”的卜辞是选录的,省略者甚多。
[13] 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 “狐”条,中华书局,1999年12月,第1580-1582页;又可参看松丸道雄、高嶋谦一:《甲骨文字字释综览》,第1196号,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93年3月,第284-285页。其中黄然伟说见《殷王田猎考》(中),台湾大学文学院中国文学系:《中国文字》第十四册,1964年12月,第1667-1669页。
[14] 丁骕:《契文兽类及兽形字释》,台湾大学文学院中国文学系:《中国文字》第二十一册,1966年9月,第2468页。
[15] 陈伟武:《说“貘”及其相关诸字》,《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五辑,中华书局,2004年10月,第251-255页。
[16] 杨锺健、刘东生:《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中国考古学报》第四册(中国科学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十三),商务印书馆,1949年12月,第145-153页。又可参看本文末所附的表一、表二。
[17] “獏”的图形可参看王心怡编,高明、王宁、季旭昇审订:《商周图形文字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10月,第673-675页。
[18] 德日进、杨锺健:《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中国古生物誌丙种第十二号第一册),实业部地质调查所、国立北平研究院地质学研究所印行,1936年6月;杨锺健、刘东生:《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中国考古学报》第四册(中国科学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十三),商务印书馆,1949年12月,第145-153页。
[19] 袁靖、唐际根:《河南安阳市洹北花园庄遗址出土动物骨骼研究报告》,《考古》2000年第11期,第75-81页。
[20] 武仙竹:《长江三峡动物考古学研究》,重庆出版社,2007年12月,第57-58页。
[21] 袁靖:《中国新石器时代家畜起源的问题》,《文物》2001年第5期,第52页。
[22]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602-1603页。
[23] 此表根据《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二文绘製,“已知种类”指《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一文所鑒定的种类;“新加种类”指《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一文所鑒定的种类。
[24] 此表根据《河南安阳市洹北花园庄遗址出土动物骨骼研究报告》一文绘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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