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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考古资料再看汉代列侯的爵位继承制度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列侯,作爲汉代二十等爵的最高一级,存在时间很长,等级演变也相对複杂,一直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对当时及后世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学界有种传统的认识,一般认爲“东汉无制度”。所以,关于汉代的列侯,学界着重探讨的是西汉的情况,多认爲东汉制度沿袭西汉。我们认爲,这样的看法可能还值得商榷。[1]若我们在仔细爬梳、条理文献史料的同时,再充分结合简牍、碑刻等出土文献,便会发现一些以前我们还不甚明了的历史情节以及前后汉的制度差异。本文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重视使用简牍、碑刻等考古资料,尝试运用比较研究与动态研究的方法,对不同时期袭爵制度的离合变化进行比较和剖析,希冀在“运作过程”中去动态把握汉代列侯爵制演进的规律、王朝政策选择的多样性及其深层原因,谬失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一 考古资料所见汉代列侯爵位的继承对象与位序
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流行的是以嫡子继承制爲基础的家系继承制度,汉代亦不例外。但不同历史时期继承制度的某些方面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变化,如爵位的继承对象、袭封的优先顺序等,我们有必要结合考古资料与传世文献对两汉不同时期列侯爵位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比较。
秦政府就很重视对继承人即“后子”的选择,何谓后子?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保留有这样的记载:
官其男爲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爲大(太)子,皆爲“后子”。(简72)[2]
也就是说,后子应当是经官方认可的具有合法爵位继承身份的男子,以及臣服于秦王朝的少数民族首领所选立的太子。总体上说,秦简中保留的关于爵位继承的信息比较少,我们还难以藉此全面了解爵位承袭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特点。韩国学者尹在硕认爲秦王朝依旧延续了两周以来施行的嫡长子继承制。[3]若我们将秦简较爲简单的记载与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置后律》、《傅律》等史料相互参看,确实可让我们对尹在硕的论断充满信心,同时也爲我们了解汉初的爵位继承制度提供了更多的研究资料。
湖北省江陵县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保留有反映汉初袭爵制度的珍贵资料,这些细緻、具体的第一手材料与史籍相结合爲我们较爲清晰地呈现了西汉初年的爵位承袭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有多条简文直接与继承制度相关,《户律》、《傅律》中也记录有与西汉爵位继承制度有密切关联的一些法律条文。《置后律》曰: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爲彻侯,其无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爲关内侯,卿侯〈后〉子爲公乘,【五大夫】后子爲公大夫,公乘后子爲官(简367)大夫,公大夫后子爲大夫,官大夫后子爲不更,大夫后子爲簪褭,不更后子爲上造,簪褭后子爲公士,其无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简368)[4]
爲县官有爲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爲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爲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简370)以大母与同居数者。(简371)[5]
这两组简爲我们展现了两种不同情形下爵位继承人的选立原则。一是所谓“疾死”者,即因疾病而自然逝去者;二是所谓“死事”者,即战死殉国者。第一组简记载的便是关于“疾死置后”的相关规定。简367的残缺部分,整理者依《置吏律》简222:“彻侯得置孺子、良人”,认爲当爲“子、良人”三字,[6]全句即爲“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爲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在此,简文道明了“嫡子优先”的继承原则。列侯因疾而薨,在有嫡子的情形下,须以嫡子来继承爵位;若无,方能由孺子之子与良人之子来承嗣。关内侯及以下爵位的拥有者与列侯类似,皆当以嫡子爲第一继承人,其他如下妻子、偏妻子等庶子只充任无嫡子时的袭爵递补者,故有学者将上述继承原则简称爲“以嫡子爲主以庶子爲弥补的继承制”。[7]
第二组简反映的是爵主爲国捐躯后的置后情况。其继承位序爲:子男、子女、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妻、大父(祖父)、大母(祖母)、与同居数者。其中,子男即逝者的儿子,他们处于第一继承人的位置。在没有子男的情形下,国家本着优待抚恤、鼓励效死的原则不中止爵位传袭,允许爵主其他的戚属依次爲嗣。第一组简“嫡子优先”的原则在第二组简中依然有效。尹在硕将子男这一项又进行细化,具体分爲:嫡长子、嫡长子之弟、后妻之子或弃妻之子、妾之子,[8]明确将嫡长子的置后次序排于第一位。我们认爲这样的认识是允当的,在“嫡子优先”的大原则下,嫡长子应当具有较余嫡子更爲特殊、优越的承嗣地位。如《傅律》曰:
当士(仕)爲上造以上者,以适(嫡)子;毋适(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简361)[9]
据上,我们大致明晰了汉初爵位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嫡子都处于第一继承人序列,其中嫡长子的优先顺序最高。在爵主爲国捐躯的情况下,无子继统时,女儿、父母、兄弟、姐妹、妻、祖父母等都可能成爲袭爵者,其优先顺序依次降低。那么,西汉中后期的情况还依然如此吗?有无发生一些变化?《居延新简》云:
中国爵位-从考古资料再看汉代列侯的爵位继承制度同产子皆得以爲嗣继统
中国爵位-从考古资料再看汉代列侯的爵位继承制度
中国爵位-从考古资料再看汉代列侯的爵位继承制度……(E.P.T5:33)[10]
囿于简文残缺,我们还难以知晓在何种情形下,同产子即逝者的侄子也能承袭爵位,抑或是除了兄弟之子外,还有一些爵主的亲族成员亦能承嗣。但在袭爵者的资格名单中,同产子的出现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问题,因爲在《二年律令•置后律》所反映的西汉初年“疾死置后”与“死事袭爵”的继承者名单中,我们并没有发现同产子的身影,只出现了男同产,其继承位序爲第五,假设随时间推延,同产子得以跻身于置后的大名单,其位次应也不高,当远低于嫡长子的袭爵优先权。
那么我们不禁会问,这枚竹简反映的究竟是汉代什么时期的袭爵情况呢?关于居延汉简的时代,陈直先生曾做过专门的考证,认爲它始于武帝太初三年(102年),止于东汉光武帝建武九年(33年),绝大部分属于西汉时。[11]具体到这枚简,它出土于甲渠侯官遗址(破城子)第五探方,我们检核该探方出土的全部三百多枚简牍发现,这批竹简的简文中总共出现过十个年号,按时代早晚依次是:宣帝的五凤,元帝的永光、建昭,成帝的建始、阳朔、永始,哀帝的建平、元寿与王莽时的始建国、地皇。最早的纪年是宣帝五凤四年(前54年),最晚的是地皇三年(22年)。所以我们推测,这枚简的年代应大致在这个时间区段内或稍后,即西汉的中晚期,西汉晚期的概率可能会更大一些。
同样在西汉晚期,汉平帝的元始元年(1年)诏书似乎与该简所传达的信息具有密切的关係。诏书曰:“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爲嗣。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这裏也出现了“同产子”,颜师古注曰:“子同产子者,谓养昆弟之子爲子者。”[12]关于“孙”,杨光辉解释爲庶孙,[13]程维荣亦持此议,[14]但笔者认爲也许还有嫡孙存在的可能。因爲某人若无子,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一直都没有子嗣,也有可能他早先有子,但早逝而致使现今无子。如《汉书·张安世传》载:
(张)贺有一子蚤死,无子,子安世小男彭祖。彭祖又小与上同席研书,指欲封之,先赐爵关内侯。故安世深辞贺封,又求损守冢户数,稍减至三十户。……明年,复下诏曰:“朕微眇时,故掖廷令张贺辅道朕躬,修文学经术,恩惠卓异,厥功茂焉。《诗》云:‘无言不雠,无德不报。’其封贺弟子侍中关内侯彭祖爲阳都侯,赐贺谥曰阳都哀侯。”时贺有孤孙霸,年七岁,拜爲散骑中郎将,赐爵关内侯,食邑三百户。[15]
张贺因无子而继养弟张安世之子张彭祖,并不是因爲他一直没有子嗣,而是曾经有子,可能还是张贺之嫡子,惜早卒而已。张贺的孤孙张霸,应当即是此早逝之子的子嗣,其还有可能是张贺之嫡孙。所以过去有子,不排除还可能是嫡子,自然也存在有嫡孙的可能,嫡子已逝,未必嫡孙不存。故上文诏书中的“孙”,笔者以爲,準确来说当是爵主之孙,既可能指的是庶孙,也可能是嫡孙。
元始元年诏令说王、公、列侯、关内侯无子时,可以由其孙或者继养的兄弟子嗣爵。这表明至少在西汉晚期,列侯之孙以及继养的兄弟子皆具有袭爵的资格。那我们不禁要问,这种继承方式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发生的?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显示“死事者”置后时,在无子的前提下,父母、兄弟等都可能嗣爵,如鲁侯奚涓死于战事,因无子而由其母袭爵即爲显例。[16]刘欣宁认爲,《置后律》中“死事袭爵”的规定并非具文。[17]这种继承规定应当是在汉初战乱频发的大背景下,中央对于爲国捐躯者在爵位继承上所给予的特殊优待措施。但对于该制度是否还实行于西汉中后期,刘欣宁没有给出答复,“然西汉一代亦未见王侯死事时因‘无子’、‘无后’而国除者,缺乏讨论之有效证据”。[18]对于这样的处理,我们认爲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刘氏所言的“未见王侯死事时因‘无子’、‘无后’而国除者”确属事实,但所加的限定条件较多,既要满足列侯爲国捐躯,还要求其无子。西汉初期具备这样的条件,中期武帝朝的某些时期也可能具备这样的条件,但此外的大多数时间裏,大规模战争并不多,产生列侯死于战事而无子的概率无疑减少了很多。所以,即便这种优待措施在西汉中后期还依然有效,死事袭爵时,由父母、兄弟等继承爵位的可能性应该也很小。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置后律》中“死事”者无子而由其他戚属嗣爵属于不间断的爵位继承方式,即不存在“无子国除”的情形,这相较于东汉列侯“无嫡子即国除”的规定,显得非常特殊与罕见。倘若我们将刘欣宁关于列侯死事时因“无子”、“无后”除国的限定条件撤去,就会发现西汉列侯除国的情况将是另一番情景——无嫡子而绝封者很多。所以,日本学者牧野巽称西汉王侯继承制度之最大特色是“只有亲生之‘实子’纔具备继承资格,无子或子亡之时,即便有孙或以兄弟子爲养子,依旧难逃无后国除之命运。” [19]所以,我们基本认爲西汉的大多数时间裏,“嫡子袭爵”与“无嫡子即国除”的规定获得了严格执行。既然除亲子外,其他人员在连续传递的爵位继承过程中难以获得嗣爵的机会,他们若想袭封或被立爲爵后,就唯有在发生“国除”的间断性爵位传袭中实现了。所以,居延新简中的那枚竹简与平帝元始元年诏所反映的以同产子、孙与继养的兄弟子嗣爵的规定当爲绍封情形下的制度规定。[20]表面上看,这与汉初父母、兄弟等得立爲爵后的制度有不少相同之处,如二者均是在无子的前提下发生的,袭爵者均是爵主的亲族成员,其继承位序也有先后之别。但二者间存在一个关键的不同,就是爵位的传袭过程是否出现过中断。前者曾因“无子”或“坐罪”而绝封了一段时期,后者则是连续的爵位传递过程。前者体现的是统治者对“嫡子优先”继承原则的严格尊奉,后者则彰显出王朝对战死疆场的臣子及其家属的慰恤眷顾,二者的出发点与性质截然不同。
如果联繫东汉王朝对“死事”功臣封爵继承的应对举措,我们就能更加明了这二者的相互区别以及“重嫡”思想在两汉强大的影响力。《后汉书·祭遵传》载颍阳侯祭遵于建武初年常从征伐、屡立功勋。“(建武六年春)从天水伐公孙述”,“(八年秋)复从车驾上陇”,“及公孙述遣兵救嚣,吴汉、耿弇等悉奔还,遵独留不郤。九年春,卒于军”,等等。祭遵的战功勋劳与忠孝节气,光武帝是颇爲认可与推赞的。“至葬,车驾复临,赠以将军、侯印绶,朱轮容车,介士军陈送葬,谥曰成侯。既葬,车驾复临其坟,存见夫人室家。其后会朝,帝每歎曰:‘安得忧国奉公之臣如祭征虏者乎!’遵之见思若此。”[21]比之西汉初年,若依《二年律令》的条款,祭遵无疑属于“死事”列侯,其爵位继承原则应当是:有子则子嗣,无子亦不除国,而由女、父母、兄弟、姐妹、妻与祖父母等依次袭爵。然而东汉朝廷对祭遵这样位列“云台二十八将”的元功勋贵,其最后的处理结果竟是“无子国除”,这与西汉初年列侯“死事袭爵”的爵位继承规定相比,呈现出了巨大的政策反差。这种强烈的反差显示出,东汉王朝在执行“嫡子袭爵”的继承规定时,非常严格,即便是立有卓越功业的臣子也难以动摇“无子国除”的基本原则。
史载祭遵有兄祭午与从弟祭肜,但两人均无缘继承祭遵之爵。“遵卒无子,帝追伤之,以肜爲偃师长,令近遵坟墓,四时奉祠之。”祭遵生前,“同产兄(祭)午以遵无子,娶妾送之,遵乃使人逆而不受,自以身任于国,不敢图生虑继嗣之计。临死遗诫牛车载丧,薄葬洛阳。问以家事,终无所言。任重道远,死而后已。”[22]祭午预先安排,欲爲祭遵娶妾以求子嗣,祭遵自言不敢以私废公,“图生虑继嗣之计”。这些都表明,当时以亲子袭爵、无子便会绝嗣的继承原则众所周知,爲当时通行之继承法则。而这样的继承制度应当不会是东汉初年纔制定的,最大的可能是西汉时便有。
《赵宽碑》中便保留有反映西汉中后期侯爵传袭的珍贵史料,铭文曰:
(赵充国)外定强[夷],即序西戎;内建筹策,协霍立宣,图形观□,封邑营平。元子卬,爲右曹中郎将,与充国并征,电震要荒,聝灭狂狡,让不受封。卬弟爵,至孙钦,尚敬武主,无子,国除。元始二年,复封曾孙藄爲侯。[23]
由碑铭来看,赵充国卒后,其爵位应由嫡长子赵卬继承,但赵卬让封不受,所以封爵传给了赵卬之弟。《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载:赵充国“以后将军与大将军(霍)光定策功侯,千二百七十九户”,“本始元年八月辛未封,二十二年薨”,“甘露三年,质侯弘嗣,二十二年薨”。[24]据上可知,袭爵的赵卬之弟名赵弘。那么,赵充国逝后的侯爵承袭情况真如碑文记载的这样吗?《汉书·赵充国传》:“初,破羌将军(辛)武贤在军中时与中郎将(赵)卬宴语,卬道:‘车骑将军张安世始尝不快上,上欲诛之,卬家将军以爲安世本持橐簪笔,事孝武帝数十年,见谓忠谨,宜全度之。安世用是得免。’及充国还言兵事,武贤罢归故官,深恨,上书告卬泄省中语。卬坐禁止而入至充国莫府司马中乱屯兵,下吏,自杀。”[25]由此看来,赵卬不袭爵的原因并非是让封于弟,而是坐罪自杀。仅凭坐罪一项,赵卬便极有可能失去了爵位继承权,加之自杀,其父的爵位只能由其弟赵弘来继承,赵弘很可能是赵充国的嫡次子。可见,碑铭此处的记载是不确实的,故李樯谓:“碑文讳言此事,故以‘让不受封’掩饰之。”[26]
《汉书·赵充国传》载:“(赵充国)年八十六,甘露二年薨,谥曰壮侯。传子至孙钦,钦尚敬武公主。主亡子,主教钦良人习诈有身,名它人子。钦薨,子岑嗣侯,习爲太夫人。岑父母求钱财亡已,忿恨相告。岑坐非子免,国除。元始中,修功臣后,复封充国曾孙伋爲营平侯。”[27]又,《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载赵弘卒后承嗣情况曰:“建始四年,考侯钦嗣,七年薨。阳朔三年,侯岑嗣,十二年,元延三年,坐父钦诈以长安女子王君侠子爲嗣,免。”[28]以上两段记载可以看作是对《赵宽碑》铭文的详细解释,碑铭中赵钦逝后“无子国除”的真实情形应当是:赵弘死后,营平侯国并未绝封,营平侯爵由赵弘庶子赵岑诈伪得嗣。直至成帝元延三年(前10年),赵岑非嫡子的身份被曝光,这纔被免爵除国。后来在平帝元始二年(2年),赵充国的曾孙赵伋[29]又被朝廷绍封爲营平侯。
《赵宽碑》中也存在一些失实的记载,这主要是由“子孙讳言”所致。而上引《汉书》的记载也有矛盾之处,《赵充国传》中“主教钦良人习诈有身”的记载表明,诈冒嗣子乃出于敬武公主所爲;《外戚恩泽侯表》却说赵钦诈“以长安女子王君侠子爲嗣”。在这裏,我们暂不追究《汉书》中哪一种记载是正确的,我们来看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岑坐非子免,国除”。[30]赵岑因不是赵钦的嫡子,所以赵钦或敬武公主爲求国祚延续而欺瞒朝廷,真相大白后,赵岑即刻就以非嫡子的原因而遭免爵除国。凡此种种,再结合上文引用的居延新简与平帝元始元年诏,我们推测,至迟在西汉晚期就已存在“嫡子袭爵”、“无子国除”的规定,而且王朝也在严格地遵守与执行。
同时我们还想说的是,以上的论述并不是说东汉连续的爵位传递中就一定不存在非嫡子袭爵的情况,我们想阐明的是,“嫡子嗣爵”乃是此时代的基本原则,在这大原则外,也有极少数特例的存在。
《后汉书·来歙传》载来歙死后,“子褒嗣。(建武)十三年,帝嘉歙忠节,复封歙弟由爲宜西侯。褒子棱,尚显宗女武安公主。棱早殁,褒卒,以棱子历爲嗣。”[31]观上可知,征羌侯来褒之子来棱因早卒未得嗣爵爲侯,来褒的爵位遂直接传给了孙子来历。同卷还记载来历是公主之子,则他应当是来棱之嫡子、来褒之嫡孙。原则上,嫡孙也应享有袭爵的资格,但在东汉,这样的例子实际非常少。东汉,在绍封的情形中存在以孙或其他亲族成员继绝的实例,但在封爵的连续传递中,嫡孙直接承嗣的实例似乎唯有来历一例。这表明,东汉非常尊重“嫡子袭爵”的继承原则,儘管嫡孙享有一定条件下的袭爵资格,但在故侯无嫡子时,王朝更多时候仍是採用“国除”的处理方式。而且,来历得以袭爵似乎更多的是凭藉公主之子的特殊身份。“(来历)少袭爵,以公主子,永元中爲侍中,监羽林右骑。永初三年,迁射声校尉。永宁元年,代冯石爲执金吾。延光元年,尊历母爲长公主。二年,迁历太僕。”[32]可见,来历仕进之畅达、起家之清要,皆与公主子的特殊身份有极密切的关係,来历获袭祖父封爵应当也得益于该身份之助推。
除嫡孙袭爵外,偶尔还可见兄终弟及者。《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孙程传》载,永建三年(128年),孙程临终前,“遗言上书,以国传弟美。帝许之,而分程半,封程养子寿爲浮阳侯。……(永建)四年,诏宦官养子悉听得爲后,袭封爵,定着乎令”。[33]这裏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承袭孙程爵位的是其弟,而非其养子,而且爵位的传袭并未发生中断,这确实是东汉侯爵继承中非常特殊的现象。其中的原因也许有多种,但最主要的恐怕是孙浮只爲孙程养子,当时得令宦者侯传爵养子的诏令还未颁行;同时,顺帝得立,孙程爲谋首,故顺帝对其格外优宠,对其奏请往往也应允照準,不光接受了孙程传国于弟的请求,同时还推恩封其养子爲侯。
二 王朝袭爵政策的多样性及其原因
通过前文的梳理,不难看出汉政府在大多数时期相当重视“嫡子袭爵”的继承原则,不过在有的时期执行得非常严格,如东汉,在某些时期则有所鬆动,变通机制较爲发达,如西汉初期。我们不禁好奇,如果逝去的列侯没有嫡子存在,那王朝的爵位继承政策该如何择定?这些选择又体现出什么样的深层原因呢?下文拟对这两个问题试作探讨。
通常说来,在无嫡子的前提下,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多会採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无子国除与支庶袭封。前一种方法就是要令列侯绝封,以严格遵守“嫡子袭爵”的原则;后一种措施就是允许支庶承嗣,以保障爵位的连续传袭。
以上两种处理措施相比,“无子国除”的方式严格限制了列侯继承人的选择,若不符合条件,即行除国,该政策选择显然对中央有利。故有学者评论:“分封与爵位世袭制度的本意,是厚待宗室,褒奖功臣,屏障朝廷,但因此造就的爲数众多的诸侯与贵族,往往潜藏对中央的威胁,同时增加王朝的经济负担,促成社会矛盾的尖锐化。”[34]所以,朝廷若严嫡庶之辨、厉行“无子国除”之制,势必会减少封爵的数量,减少食邑者对中央的财政分割,缩减政府的经济成本,同时也会降低保障列侯享受礼遇尊崇的礼仪成本以及他们对中央的政治与军事威胁。具体到东汉列侯身上,侯国的实力普遍较弱,对中央基本不构成什么威胁,“无子国除”带给中央的益处主要体现爲降低王朝的财政支出与强化中央集权。而支庶袭封的继承方式则放鬆了对袭爵者须爲嫡子的限制,爲爵主立嗣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减少了绝国的可能性,延长了爵位传延的时间,这种政策选择显然对列侯有利。
需要指出的是,汉代统治者在採用第一种继承政策时,也可能会採取某些变通的处理措施,如绍封继绝。但王朝对绍封之制的运用是有选择、有限度的,即除国侯中只有一小部分人能获此优遇,大多数是没有机会延续国祚的。王彦辉认爲,爵制实质上代表着一种社会秩序,能够对国家政权起到一种社会主流力量的支持和凝聚民心的作用,国家对爵位继承製定严密的规章制度,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手段之一。[35]东汉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中央在採用“无子国除”制度的同时,又配合以有限度、有选择的绍封继绝。但爲数不多的绍封机会主要给予了功臣与外戚,王朝这样的政策倾斜与功臣、外戚集团势力强大、中央欲获取他们的政治支持有密切的关係。王朝政策选择的落脚点还是在于增强自身力量与巩固现行统治,深刻体现出爵位继承制度“手段性”与“工具性”的特点。
与“无子国除”和支庶袭爵相比,绍封继绝相当于二者的折中方案。它是王朝对严格执行“国除”政策的一种较爲灵活的缓冲措施,是一种间断传递的爵位继承模式。因而在列侯没有嫡子的情形下,统治者的应对措施可以细化爲三种:无子国除、绍封继绝与支庶袭封。绍封之制是在“无子国除”后可能实行的一项补充措施,要行绍封则必先有“国除”,“国除”的原因可能是无子,也可能是坐罪。[36]总体来说,统治者在爵位继承政策的选择上往往表现出一种相容性,一般会综合运用多种处理手段以达到最佳的运行效果,以应付更爲複杂的局面和满足各种不同势力集团的利益诉求。
具体来讲,汉王朝基本採用的是无子国除与绍封继绝的政策组合,东汉体现得尤爲典型,虽然间有以孙或以弟承袭爵位的情形,但此种实例数量极少且都带有特殊的原因与背景,不宜将其视爲一种制度化的体现。“曹魏则主要表现爲三种继承政策的混合,但越往后期发展,‘无子国除’的情形就越少,至魏末几至于无,支庶袭爵遂渐居主流。两晋则延续了魏代爵位继承制度的趋势且有了更大的发展,无嫡子时基本不见‘国除’,绍封继绝遂也极其稀见,支庶袭封变得更爲流行。两晋与两汉相比,尤其与东汉相比,就像处于了政策选择杠杆的另一端,特点鲜明,风格迥异。魏制则处于这个杠杆的中部,实现着反差极大的两种爵位继承政策的调和与过渡。”[37]
那么,不同时期的统治者爲何会做出不同的政策选择呢?这应当和中央与封君或说皇权与贵族士大夫集团的力量对比有着非常密切的关係。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评析曹魏既有无子国除、又存在非亲子袭爵的继承现状时说:“在国家与封侯之间的实力对比关係上,国家控制力的后退确是不争的事实。”[38]守屋氏的意思就是说,王朝对封爵继承政策的选择要取决于国家与贵族豪门之间的力量对比。如果贵族士大夫集团势盛,皇权衰微,王朝就需要笼络这些勋贵,以妥协利他的政策来换取对方的拥戴与支持。在这种情势下,支庶袭封的政策遂有了更大的实行可能与运作空间。反之,若中央具备强大的实力,对封君拥有较强的控制力,则利益趋向的天平就会向中央倾斜,表现在政策层面上,“嫡子袭爵”与“无子国除”的制度就会获得比较严格的执行,两汉多数时期即如此。
注释:
[1] 以列侯爵制爲例,东汉在吸收西汉制度部分特徵的同时,也颇多改易,创设了不少新的原则与规範,如:爵级的细化,乡、亭侯不立国,三公封侯制度的废弃,以及宦者侯的出现等。详参拙文《东汉乡、亭侯爵设立时间新考》,《秦汉研究》第7辑,第114页,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0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3] [韩] 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主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第326页,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年。
[4] 关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文的编联,陆续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如陈剑先生在《读秦汉简劄记三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第40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中对《二年律令·置后律》部分简文的排序提出了异议,并进行了重新编联,现将与367简、368简有关的新排列简文胪列如下: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爲彻侯,其无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爲关内侯,卿侯〈后〉子爲公乘,【五大夫】后子爲公大夫,公乘后子爲官(简367)大夫,公大夫后子爲大夫,官大夫后子爲不更,大夫后子爲簪褭,不更后子爲上造,簪褭后子爲公士,其无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简368)孽子。皆(简341)先以长者、有爵者即之。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爲置后。(简375)我们以爲,陈剑先生对《二年律令·置后律》简文的重新编联确爲允当、合理,且使置后律文更爲完整、全面,不仅明了了汉初爵位继承中“嫡子优先”的一贯主张,还使我们注意到在嫡、庶子的袭爵实践中,还存在长者优先、有爵者优先的继承原则。
[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9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
[6] 同 [5]。
[7] [韩] 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第330页。
[8] [韩] 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第332页。
[9]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
[10]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20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11] 陈直:《西汉屯戍研究》,《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页,中华书局,2008年。
[12] 《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49页,中华书局,1962年。
[13] 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第142页,学苑出版社,2001年。
[14] 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第148页,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
[15] 《汉书》卷五九《张安世传》,第2651~2652页。
[16] 《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65页。
[17] 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第33页,(台北)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07年。
[18] 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第51页。
[19] [日] 牧野巽:《西汉的封建相续法》,《支那家族研究》,第339~416页,(东京)生活社,1944年,转引自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第43页。
[20] 绍封是除国绝封后由失爵者的子孙或亲族成员在皇帝许可的情况下继承原爵主爵位的一种继承方式,详见拙文《东汉列侯推恩分封问题辨正——东汉侯爵继承制度研究之一》,《古代文明》2013年第2期。
[21] 《后汉书》卷二○《祭遵传》,第740~742页,中华书局,1965年。
[22] 《后汉书》卷二○《祭遵传》,第742~744页。
[23] 高文:《汉碑集释》,第433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24] 《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第694页。
[25] 《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第2993~2994页。
[26] 李樯:《秦汉刻石选译》,第343页,文物出版社,2009年。
[27] 《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第2994页。
[28] 同 [24]。
[29] 《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作“伋”,而《赵宽碑》作“藄”,高文认爲当以碑爲正。参见高文:《汉碑集释》,第439页。
[30] 同 [27]。
[31] 《后汉书》卷一五《来歙传》,第590页。
[32] 《后汉书》卷一五《来歙传》,第591页。
[33] 《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孙程传》,第2518页。
[34] 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第158页。
[35] 王彦辉:《试论〈二年律令〉中爵位继承制度的几个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36] 尤佳:《汉晋绍封制度论考》,《中华文史论丛》2014年第3期。
[37]同 [36]。
[38] [日] 守屋美都雄着,钱杭、杨晓芬译:《关于曹魏爵制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第18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附记:本文爲国家民委研究项目“基于课程群建设的民族院校中国史学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研究”(批准号:13052)与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东汉列侯的分封与爵位继承研究”(批准号:2012Y3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本文原刊于《四川文物》2016年第2期,第58—65页。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6月16日23:48。)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09.html
以上是关于中国爵位-从考古资料再看汉代列侯的爵位继承制度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