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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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简帛研究中心)
【摘 要】放马滩秦简《丹》篇(学界又有《墓主记》、《志怪故事》、《邸丞谒御史书》等命名)和北京大学藏秦牍《泰原有死者》是同类型的文献,对于秦代民俗及民间思想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目前,这两篇文献仍存在较多疑点。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两篇文献再作探讨,在释字、句读、文本内涵、文献性质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见解。
《丹》篇简1“曰丹”下的字应释爲“献”,意爲被献。简2“吾犀武舍人”是邸丞引述丹的话。简3“司命史”与后世买地券、镇墓文中自称“天帝使者”的方士应当是同一类人。丹复生时白狐掘出丹尸体的情节反映出在当时的民间信仰中,白狐是具有神异色彩的动物。简4“四肢不用”可能与屈肢葬有关。简文中的“今七年”、“八年”,应当分别是指秦惠文君七年(公元前331年)、秦惠文王后元八年(前317年),这对判断放马滩一号墓的下葬年代有重要参考意义。
《泰原有死者》“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应断读爲“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解”可能指解发,是鬼所惧怕的一种行爲。“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应断读爲“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与羹沃祭”下的勾形符号可能是后来的某位阅读者误点上的。“泰原”指太原郡的可能性较大。牍文中“鬼”可能是冥间官府机构的差使,《丹》篇的“鬼”则是指死人的鬼魂。“女子死三岁而复嫁,后有死者,勿幷其冢”是说女子在丈夫先死,满三年后,在冥间改嫁他人,与其原夫不再是夫妻关係,所以其原夫死后,不得与之合葬。这条材料表明当时会爲生前已婚、死满三年的成年女子举行冥婚、让其改嫁,这有助于修正旧有的冥婚是爲未婚早夭的男女举行婚礼的认识。在指祭墓时,《丹》篇用“祠”、《泰原有死者》用“祭”,根据以往学者对秦简“祭”、“祠”之别的研究,可以推论前者属于秦文化背景,后者属于楚文化背景,这与二者的出土地相呼应。“祭前,收死人,勿束缚。毋决其履,毋毁其器”,或可结合《仪礼·士丧礼》及考古发现的楚墓葬俗来解释。
这类文献采用官府文书或记录的形式,借死而复生者之口,讲述死后世界的情况、死人的好恶、丧葬祭祀的宜忌等,应当是从事丧葬、祭祀事务的人(术士)创作的丧葬文书。其创作目的可与告地书类比,主要在于以书面的形式,对死者在冥间的平静生活、衣食、享祭等予以确保。虽然是地方术士所作,但很可能在各地普遍存在,而且其结构及内容大致相似。
基于对《丹》篇开头“八年八月己巳”的推论及这类文献性质的判断,本文推测,放马滩一号墓的墓主死后,术士们製作了这篇文献用来随葬,其中丹的故事是虚构的,但“八年八月己巳”或有可能是实录,就是他们书写这篇文献的日期。那麽,放马滩一号墓的下葬时间当即前317年八月初九日,或者之后不久。
【关键词】放马滩秦简;《丹》;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泰原有死者》;丧葬文书;墓葬年代
本文所说的《丹》篇,学者们原有多种命名,如《墓主记》、《志怪故事》、《邸丞谒御史书》等,此从王辉、孙占宇等先生拟名。[1]该篇是1986年考古发掘出土的甘肃天水放马滩秦简中的一篇。1989年,何双全先生公布了此篇的简影及部分释文,[2]该简影比较模糊。之后,李学勤先生释出全文,加以解释和语译,讨论了其中的年代、地名、人物等内容,并将其与《搜神记》联繫起来,视爲此类志怪故事的滥觞,[3]这个观点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此后,学者们从各个方面对此篇作了研究。张修桂先生讨论了篇中的年代,[4]雍际春先生对全篇进行疏证,并讨论了此篇反映的史实背景、主人公的生平以及年代,[5]孙占宇先生探讨了此篇的性质与归属。[6]2009年,竹简整理报告《天水放马滩秦简》出版,公布了此篇的照片,比较清晰,但一部分文字完全不可见,整理者作有未标点的释文和简要介绍。[7]2011年7月出版的《出土文献研究(第十辑)》上也刊布有一份此篇的照片,[8]全部文字基本可见,不过图版较小。整理报告出版后,又有方勇、宋华强、王辉等学者对此篇的文字释读进行过讨论。[9]李零先生参照红外图像,对全篇作了新的释文和注释。[10]最近,孙占宇先生参照红外图像,彙集各家意见,对全文进行校注,文中还列出了部分文字的红外照片,[11]爲我们阅读这篇文献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目前,简文基本能够通读,但由于几种图版的效果都不够理想,此篇仍然有少数字难以确释。
2012年6月,《文物》刊发一系列文章,对北京大学购藏的秦简牍作了介绍。这批简牍可能是出自江汉平原地区,抄写年代大约在秦始皇时期。[12]其中有一块木牍,[13]文字清晰,内容与《丹》篇有密切联繫,二者属于相同性质的文献,李零先生取篇首五字命名爲《泰原有死者》,并作有释文、注释、语译和简要的探讨,[14]对我们了解这篇文献非常有啓发。《泰原有死者》的发现,爲探讨这类文献的性质提供了更多材料。
笔者在研读这两篇文献的过程中,有一些浅见,涉及到文字释读、标点断句、原文内涵以及这类文献的性质等,谨呈于此,敬请各位专家及学界同好批评指正。
《丹》篇补说
(一)释文补议
这裏先列出释文,其中有几处与之前学者们的释文不同,下文略作说明。无可靠释读的字,用图版代替。
八年八月己巳,邸丞赤敢谒御史:
大粱(梁)人王里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剺)去其皮,置于土中,以爲黄金之勉。[66]
(一)断句补正
1.“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
这种断句似乎不太妥当,“必令产见之”前缺少应当指明的事项,“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成了无头的句子。今断句如下:
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
这样从语法上更能成立。另外,其下一句云:
死人所贵,黄圈。黄圈以当金,黍粟以当钱,白菅以当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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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句一说“死人之所恶”,一说“死人所贵”,相对爲文。“死人之所恶,解”与“死人所贵,黄圈”句式对应。
“解”的内涵比较难以解释。[67]我们怀疑,“解”可能是解发之意。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篇简四六背三:“人行而鬼当道以立,解发,奋以过之,则已矣。”[68]行路遇鬼,“解发”爲驱之之法。睡虎地日书甲种《梦》篇记禳梦之法,亦有“释发”,[69]即解发。在古人心目中恶梦与恶鬼是同类之物,所以解发既可驱鬼,也可禳梦。[70]这样看来,解发是鬼所惧怕和厌恶的。不过,要表示“解发”之意,似乎不能只用“解”字,所以上述解释仅供参考。[71]
2.“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缚”
原牍在第一个“沃祭”下有“┗”形符号,牍上共有七个这样的符号,[72]其余六例都处在句读位置。此处李先生的断读,应当是参考这个符号作出的。李先生将“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缚”译爲“灌祭之前,不要捆绑死者”,似是将“沃祭”看作一个动词。但按照这种断句和解释,有两个问题,首先,“而沃祭前”一句颇爲怪异,其次,前后文意存在矛盾,“祠,毋以酒与羹沃祭”是说不要沃祭,但是从“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缚”看,却又有沃祭。
刘国胜、陈侃理二位先生将两个“祭”字解爲祭品,[73]如刘先生认爲“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的意思是祠时不要把酒和羹浇在祭品上面,而要浇在祭品的前面。这种解释似乎可以讲通,但是也有问题。传世和出土文献中似乎罕见“祭”作名词表示祭品的用法。[74]秦简中一般用“腏(餟)”字表示祭品。说“祭”指祭品,似根据不足。
“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如何解读,这个问题困扰了我们许久。后来我们在阅读文本的过程中,尝试改动原断句,发现问题竟然迎刃而解,但是改动后的断句却与第一个“沃祭”下的“┗”形符号不符,于是再去核查图版,发现这个符号与其余六个“┗”形句读符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或许并非原有的句读符号,而是后来加入的,我们的改断或许可以成立,详见下述。
我们的断读如下:
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缚。
李零先生已经引到放马滩秦简《丹》篇中的相关文句:
祠者必谨扫除,毋以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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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祠所,毋以羹沃餟上,鬼弗食殹。[75]
两相比照,《丹》篇“毋以羹沃餟上”与本篇“毋以酒与羹沃”对应,前者“沃”字下有表示动作所施于的对象的词“餟上”(“沃餟上”即“沃于餟上”),后者则省略了,但是两句的意思无疑是一样的。
“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是说,“祠”的时候不要将酒和羹浇在餟上,要等到“祭”时再浇在餟上。由此看来,“祠”、“祭”似乎是祭祀时的不同程序,“祠”在前、“祭”在后。至于“祠”、“祭”时各有些什麽仪节,由于缺乏材料,不得而知。
再来看第一个“祭”字下的“┗”(下文以△1代替)。我们对七个“┗”符号作了仔细观察,发现另外六个符号所处的位置都留有比较充分的空间,与上下文字的位置关係比较协调,看起来似乎都是书写时随文点上的。而△1上下两字的间距非常小,看起来像是后来插入的。而且,仔细观察,△1与其他六个符号的形式也有细微差别(参看表一)。所以,我们怀疑,△1不是书写时随文点上的,而是后来的某位阅读者点上的,此人误解了文意,对“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施加了错误的点断。
出土简帛上标识符号误书的例子已有发现,[76]具体到句读符号点错的例子,如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一〇四行,“以敝帚扫疣二七”,“二”字下有鈎识,整理者认爲是误标,应标在“七”字下。[77]其说可从。
表1 △1与另外六个“┗”号对照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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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六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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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文物》2012年第6期。
(二)问题讨论
1.泰原
李零先生认爲“泰原”是死者下葬的地方,疑指咸阳原,是渭河以北,今武功、兴平、咸阳、乾县、礼泉一带的黄土塬区。秦汉文字往往以“泰”爲“太”。陈伟先生认爲,“泰原”也可能是指死者生前的居地,或即泰原郡。[78]
“泰原”即“太原”,典籍中又写作“大原”。太原在先秦典籍中或作地名,如《诗·小雅·六月》“薄伐玁狁,至于大原”,《国语·周语上》“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其地大概在今甘肃东南部或陕西中、北部地区,离宗周、咸阳地区不会太远,具体地点似难确指。[79]又,秦有太原郡,置于庄襄王三年(前247),[80]治所在晋阳(今山西太原市西南),辖今山西中部地区。《泰原有死者》所在的这批简牍的年代在秦始皇时期。[81]所以,牍中的“泰原”也有可能是指太原郡。秦简中指称某人时,如果在姓名前加地名,一般是其所属的行政区域,考虑到这一特点,我们倾向于认爲“泰原”是指太原郡。
2.“鬼”
本篇有如下两条涉及“鬼”:
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
祭死人之冢,勿哭。须其已食乃哭之,不须其已食而哭之,鬼辄夺而入之厨。
李零先生将“鬼”解爲死者的鬼魂,似乎不符合牍文原意。从上面的引文看,“死人”与“鬼”,似爲二物,“鬼”会夺走生者献给死者的祭品。这两条引文的意旨在于确保献给死人的祭品,要让死人享用到,避免被“鬼”夺走送入“少内”和“厨”。李先生认爲“少内”指府藏之官,“厨”指地下的厨官,《汉书·郊祀志》有“长安厨官、县官”。陈伟先生则认爲牍文“少内”与“厨”对举,不像是官府,恐是指家庭住宅中的“小内”,见睡虎地日书甲种《宇》篇。[82]这两种意见看起来都有道理。不过,后一种意见有一点可疑之处,即虽然秦简中有“少”、“小”二字相通的例子,[83]但当时“少内”是作爲官府机构名的,说民居中的“小内”会写成“少内”,似乎有些可疑,而且,目前也没见到“小内”写作“少内”的例子。
如果将“少内”和“厨”解爲地下的官府机构,那麽,“鬼”很可能是冥间的官府机构的差使之类。他夺去死者的祭品,是合乎其身份的。如果将“少内”、“厨”解爲民居中的一部分,即卧室和厨房,那麽,此“鬼”可能是指另外的死者的鬼魂,夺去此死者的祭品放入其私人住所中的“少内”和“厨”。[84]
第一条引文强调,给死人的衣物,一定要让他在生前见到,言下之意即不要给死者生前未见过、不熟悉的衣物。爲什麽要这样呢?我们推测,大概是由于死者面对不熟悉的衣物时会有迟疑之类的心理,这样就容易给“鬼”可趁之机,被他夺走。
《丹》篇中亦数次提到“鬼”:
死人以白茅爲富,其鬼贱于它而富。
祠墓者毋敢哭,哭,鬼去惊走。已,收餟而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之,如此,鬼终身不食殹。
祠者必谨扫除,毋以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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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祠所,毋以羹沃餟上,鬼弗食殹。
其中的“鬼”则是指死人的鬼魂。
3.关于冥婚的新信息
牍文云:
女子死三岁而复嫁,后有死者,勿幷其冢。
李先生认爲,“女子死三岁而复嫁”是“指女子死后三年,改嫁给另一男性死者。此即所谓冥婚”,“冥婚是爲未婚早夭的男女举行婚礼,礼毕,爲已葬女子迁葬,与所嫁男子合葬于一墓”;“后有死者,勿并其冢”可能是说“如果此女子生前已字(引者按:“字”爲许嫁之义)而尚未过门,死后又改嫁另一男子,则先所字而后死者不得与之合葬于一墓”。我们认爲李先生对“后有死者,勿幷其冢”的解释可商。
“女子死三岁而复嫁”,“复嫁”应即“再嫁”,由此可见,此“女子”生前应当已经嫁人,牍文大概就是针对已经嫁人的女子而言。而且,即便认爲“女子”是年龄比较大的(如中年)女性,似乎也不与牍文相违背。幷冢即合葬,这裏是指夫妻合葬。“后有死者”应当是指女子生前所嫁的男子,即其原夫。由于女子已经改嫁,不能再称其爲女子之夫,所以牍文用“后有死者”来称呼他,“后”是指他在女子死三年之后死。这条牍文说的是女子在丈夫先死,满三年后,在冥间改嫁他人,与其原夫不再是夫妻关係,所以其原夫死后,不得与之合葬。
李先生已经指出,女子在冥间的改嫁,是生者爲其操办的,生者会爲女子举行迁葬仪式,与所嫁死者合葬。《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与嫁殇者”,郑玄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孙诒让《正义》:“案郑、贾意,此迁葬与嫁殇皆是会合死人之事,而嫁殇特着殇文,明迁葬爲非殇,故谓据成人鳏寡而言。”[85]孙诒让明迁葬与嫁殇之不同,认爲迁葬是针对成人而言的,很有道理。牍文所说的情况,或许就属于“迁葬”。
李先生认爲“女子死三岁而复嫁”即冥婚,很有道理,女子在冥间与他人婚配,符合“冥婚”的意涵。不过,由于之前学界对冥婚的一般认识是爲未婚早夭的男女举行婚礼,所以他认爲牍文中的“女子”生前已许嫁而尚未过门,这样女子便算没有正式成婚,可以符合冥婚者“未婚”的界定,但这并不符合牍文的意思。[86]问题在于,之前关于冥婚的认识,是依据时代较晚的材料得出的,与牍文不相合。
之前所见的先秦秦汉时期关于冥婚的史料非常少,只有甲骨文中的一些材料,《周礼·地官·媒氏》的“禁迁葬与嫁殇者”及其注文,以及洛阳李屯出土的东汉元嘉二年朱书陶瓶上书写的镇墓文。[87]这些材料或渺远难寻,或语焉不详,或残缺过甚,从中难以得出具体的认识。详细的文献记载,始于魏晋南北朝。这些记载中的冥婚,多是爲未婚而死的男女举行的,[88]所以很多学者认爲冥婚就是爲未婚而死的男女举行婚配。[89]《泰原有死者》提供了关于秦代冥婚的珍贵史料,表明当时会爲生前已婚、死满三年的成年女子举行冥婚,这拓展了我们关于冥婚的认识。
不少学者认爲,避免死者作祟是冥婚的一个重要原因。[90]在秦代,人们之所以有女子死满三年后改嫁的观念,可能也是由于人们认爲女子死后长期在冥间孤身一人,无所依靠,便会侵扰生者,所以爲其寻找一个依靠,让她改嫁给另一死者。
已婚女子死后在冥间改嫁他人发生在满三年后,本篇及《丹》篇中死者复生也都发生在“三年”,由此看来,人死后满三年时是一个很特殊的时间点,值得进一步探讨。
4.“祠”、“祭”
爲便于讨论,这裏将相关原文一并列出。
《泰原有死者》:
①祭死人之冢,勿哭。须其已食乃哭之,不须其已食而哭之,鬼辄夺而入之厨。
②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缚。毋决其履,毋毁其器。令如其产之卧殹,令其魄不得茖思。
《丹》篇中的对应文句爲:
③丹言:祠墓者毋敢哭,哭,鬼去惊走。已,收餟而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之,如此,鬼终身不食殹。
④丹言:祠者必谨扫除,毋以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祠所;毋以羹沃餟上,鬼弗食殹。
其中③与①对应,④与②对应。不难发现,同样说的是祭墓,《泰原有死者》用的是“祭”,而《丹》篇用的是“祠”。“祭”、“祠”意思相近,似乎没有什麽值得奇怪,但实际上这个差别很有可探讨的空间。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刘乐贤先生在研究睡虎地秦简日书时发现其中表示祭祀的用词有“祭”、“祭祀”、“祠”、“祠祀”等,他指出其中可以断定爲楚的几篇多用“祭”,其余则多用“祀”、“祠祀”,这是否是楚、秦用词的不同,尚不敢断定。[91]之后,不少秦简资料相继发表。2009年,宋艶萍先生发表了关于秦简中的“祭”与“祠”的研究。现将其观点概括引述如下:
“祭”和“祠”在睡虎地日书各篇中分布有一定特点(引者按:二字未在同一篇出现)。“祭”在篇章分布及出现次数上要比“祠”少得多。出现“祭”的篇章,基本上属于楚文化系统。出现“祠”的篇章,有不少属于秦文化系统。由此看来,楚重“祭”而轻“祠”,秦重“祠”而轻“祭”。楚简中“祭”多“祠”少,而秦文献(包括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祠”非常多见,可以佐证秦重“祠”轻“祭”。根据故训,“祭”与神相关,是一种很神圣的行爲仪式,而“祠”是一种以食爲内容来悼念先祖的仪式,神圣性比祭弱。根据睡虎地日书甲、乙种的《祭祀篇》,“祠”的对象多爲人、事和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物,而少鬼神等神秘之物。“祭”与“祠”,代表着楚、秦两种不同的文化。[92]
宋先生将“祭”与“祠”的用字之别归结于楚、秦两种不同的文化背景,从其所举材料来看,是有道理的。根据这个研究,《丹》篇只用“祠”字,表明它属于秦文化背景,这与它出自秦人故地是一致的。《泰原有死者》同时使用“祠”、“祭”,但是这并不代表它是楚、秦文化交融的产物。上文已经指出②中的“祠”、“祭”可能是一套祭祀程序中的不同阶段,也就是说二者的含义比较具体,而能够代表楚秦文化差别的“祭”、“祠”,都是一般的祭祀之意。所以②中的“祠”、“祭”不能用来判断《泰原有死者》的文化背景。我们认爲,从同样是说祭墓,《丹》篇用“祠”而《泰原有死者》用“祭”看,《泰原有死者》应当是属于楚文化背景。这与其所在的这批简牍出自江汉平原地区是相符的。由此也可推测,其作者可能不是外来的秦人,而是江汉平原本地的楚人。
下面对上引几条简(牍)文的内涵略作讨论。
③与①是说祭墓的注意事项,其内容比较简单,一是祭墓时要等到死者已经享用完祭品后再哭,以免惊动死者的鬼魂,二是祭结束之后,不宜收回餟食并将它们全部吃光,[93]这样的话鬼就永远不会再食用祭品了。
根据文献记载,春秋战国时候有携祭品祭墓的习俗,如《韩诗外传》卷七引曾子之语曰:“是故椎牛而祭墓,不如鸡豚逮亲存也。”[94]文中杀牛祭父母之墓与以鸡豚事亲,是两种对立的情况,杀牛祭墓,应该是很丰盛、在普通民衆中不多见的,但以一般的馔食祭祀,则应该相当普遍。《孟子·离娄下》“齐人有一妻一妾”章:“卒之东郭墦间,之祭者,乞其余,不足,又顾而之他。此其爲餍足之道也。”[95]此“齐人”爲一普通人,他靠在墓地乞讨别人祭祀余下的祭品而每次出门都“必餍酒肉而后反”。祭品既然可以送与别人,当然也可以自己享用,可见当时齐地的习俗是祭墓结束后,祭品或部分祭品可以供生者享用。战国及秦代秦地的墓祭情形不见于典籍记载。而《丹》篇借死而复生的“丹”之口告诉人们,如果墓祭结束之后,就收回餟食,鬼就永远不会再食用祭品了。这样的告诫,可能是针对现实而发的,那麽当时秦地墓祭结束之后收回祭品的现象可能比较普遍。
④与②对应,二者都提到祠时不要将酒和羹浇在餟食上。陈侃理先生指出,这是有针对性的,在当时的祭祀中,确有用酒浇灌祭饭的习惯,如周家台秦简记载腊日祠先农之法云“到囷下,爲一席,东嚮,三腏,以酒沃,祝曰:……”。[96]这裏的“祠”,有学者解爲祠墓,[97]我不同意这种观点。《丹》篇一共有三条冠以“丹言(曰)”的告诫(③、④是其中两条),三者是各自独立、不相统属的,所以④中的“祠者”并不一定要根据③解爲“祠墓者”。②中的“祠”,也没有任何标志表明是祠墓。
②中的“祭前,收死人,勿束缚。毋决其履,毋毁其器。令如其产之卧殹,令其魄不得茖思”,涉及到丧葬中收敛的具体仪节,[98]内涵相当丰富,同时,也比较难以理解。
我们曾怀疑,“束缚”是指爲死者穿衣、加衾后用带子捆扎,见于典籍记载和考古发现。[99]“毋决其履,毋毁其器”可能是说收敛时不要(弄断连接两只鞋的带子而)使两只鞋(两足)分开,[100]不要毁坏爲其陈设的各种随身器物。[101]②开头的“祠”可能是收敛之前的某种祭祀,或者对应着人始死之后家属在死者右侧的地上放上“脯醢”、“醴酒”的简单祭祀(《仪礼·士丧礼》)。“收死人”之后的“祭”可能就是收敛结束之后的祭祀(“小敛奠”或“大敛奠”)。
陈侃理先生则有不同的解释。他认爲,牍中採用“勿如何”、“毋如何”的否定句式,暗示出当时存在着一种束缚尸体、决裂鞋履、毁坏随葬器物的葬俗。若将后文“令如其产之卧”考虑在内,可以认爲“勿束缚”的结果应该就是让死者保持生前自然的卧姿,这是针对“蜷曲特甚”的屈肢葬来说的。这一葬式,胫骨和股骨之间的角度一般在40°以下,甚至相并合,脚后跟紧贴臀部,作跪坐姿势,有的下肢上屈,堆于腹上。考古学家推测这是死后立即捆绑尸体造成的。“毋决其履,毋毁其器”反对的是“毁器葬”。有学者指出,考古发现中出土秦镜的残损比例过高,很可能是随葬时人爲打碎所致。可见“毋决其履,毋毁其器”的话并非无的放矢。[102]
陈先生的解释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泰原有死者》既然是出自江汉地区,而且用字具有楚文化背景,那麽,不排除其所出墓葬是楚人墓的可能,所以,牍文中的“勿束缚”,到底是针对秦人屈肢葬中的捆缚,还是针对楚地爲死者穿衣、加衾后用布带捆扎的现象,还应进一步斟酌。
茖,李零先生读爲“落”,解爲失落。陈侃理先生认爲“茖”当即“笿”字,同“络”,是缠绕、束缚之意,此句意爲让附着于死者形体的神灵不要被捆住。[103]陈说是将“令其魄不得茖思”与前文“收死人,勿束缚”联繫起来,也有道理,可备一说。

《丹》篇之类文献的性质及相关问题
目前所见的这类文献共有三种,即《丹》篇、《泰原有死者》和悬泉置遗址所出的一条残简文:
其死者,毋持刀刃上冢,死人不敢近也。上冢,不欲哭,哭者,死人不敢食,去。即上冢,欲其□。(V1410③:72)[104]
关于这类文献的性质,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最初的整理报告认爲《丹》篇是“墓主记”,即墓主经历的记录。[105]李学勤先生认爲《丹》篇有志怪的性质,可能出于虚构,称之爲“志怪故事”。[106]《天水放马滩秦简》综合了原整理报告和李先生的观点。[107]一些学者将这类文献归爲日书。[108]陈侃理先生认爲这类文献是识字阶层的作品,主旨在于改变旧有的丧葬习俗,使之转近于东方列国的“先进”风俗。[109]
上述前两种观点主要是就《丹》篇而言的,由于当时材料尚少,局限在所难免。“墓主记”之说,孙占宇先生已有详实的辩驳,[110]这裏不再赘述。“志怪故事”的定位,从《泰原有死者》看也难以成立。孙、陈二位先生的观点是目前的最新看法。我们读过之后,有不同意见,试说如下。
目前所见到的战国秦汉日书是早期的选择通书,其主体是选择时日以趋吉避凶的择日类文献,同时,还有一些非择日类文献,如睡虎地日书中的相宅类(相宅篇、置室门篇)与解除、祈福类(诘篇、梦篇、马禖祝篇)文献,放马滩日书中的《律数》篇,孔家坡日书中的《击》、《刑德》、《岁》等篇。[111]孙先生将《丹》篇这一类文献归入广义上的日书,实际上是认爲这类文献可以被涵括在日书中的非择日类文献之中。不过,《丹》篇这一类文献和日书中的文献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差别。目前所见到的战国秦汉日书中并没有与《丹》篇、《泰原有死者》内容相似的篇章,后世的选择通书中也找不到这种内容。另外,《丹》篇采用邸丞向御史报告的官文书的形式【补充:结合《丹》篇看,《泰原有死者》应爲官府记录[112]】,也表明它们似乎不宜归入日书。日书中没有见到采用官府文书形式的篇章。
这类文献的主要内容是借死而复生者之口,讲述死后世界的情况、死人的好恶、丧葬祭祀的宜忌,以及给死人的各种物品的用途。由此看来,它们似乎不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文献,而是专门针对丧葬、祭祀製作的,而且,其作者应当是从事丧葬、祭祀事务的人,也就是《丹》篇中的“司命史公孙强”之类的人物。爲叙述方便,下文或简称之爲术士。[113]术士能与神灵、冥界沟通,因而熟知死后世界,最适合写下这种种关于丧葬祭祀的告诫。这些告诫也唯有出自术士之手,对一般人才最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丹》篇、《泰原有死者》采用官府文书或记录的形式,有可能是出于术士的手笔。告地书的情况可供参考。告地书,又称告地策,是一种采用官文书格式的丧葬文书,内容一般是以死者所在地的某位基层官吏的口吻将死者的名籍呈报给地下官吏,以迁徙死者至地下,并声明其已免除徭役赋税或牢狱之事,有的还有奴婢车马等财产的清单。[114]告地书的作者,就是从事丧葬、祭祀事务的术士。[115]《丹》篇与告地书虽然内容有明显差异,但是二者的官文书形式似能体现其出自术士之手的共同背景。
综上,我认爲,《丹》篇这类文献,是从事丧葬、祭祀事务的人(术士)创作的,应当归入丧葬文书。
一般而言,由于社会需要,当时每一个不太大的地域範围内都应该有从事丧葬、祭祀事务的人,这类文献应当就是他们创作的,可以看作是非常有地方性的文献。那麽,如何解释《丹》篇与《泰原有死者》出土于不同的地方、结构却基本相同呢?我们推测,这种文献虽然是地方术士创作的,但在各地普遍存在,而且其结构及内容大致相似。类似的情况见于当时的日书,如睡虎地日书与放马滩日书,内容就颇多相似之处。
另外值得追寻的是术士们创作这类文献的目的。有两种可能:第一,从其中多次出现的“必……”、“勿(毋)……”看,这类文献具有浓厚的告诫意味,似有可能是术士指导丧葬祭祀的文书。第二,《丹》篇与《泰原有死者》均出自墓葬,而且其内容看起来都是在爲死者考虑,着眼于让死者安息,得到好的享祭、衣食丰足,这样看来,这种文献也有可能是用于随葬死者的,其作用近似于以文字的形式给死者一个心理安慰。不过,如果是术士指导丧葬祭祀的文书,似乎不应随葬,所以我们倾向于第二种可能。【补充:这种文献的製作目的似可与告地书的製作目的类比。二者都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从不同的方面,对死者的死后生活予以确保。《丹》篇这种文献主要是确保死者在冥间的平静生活、衣食、享祭等。】
需要注意的是,悬泉简中的那条残简文是出自遗址,而不是墓葬,所以,其所在的原文献很难解释爲用于随葬死者的文书,而更可能是术士指导丧葬祭祀的文书。当然,这条残简文与《丹》篇、《泰原有死者》时代相去较远,[116]因而用途发生一些变化,也是有可能的。【更正:悬泉简中的那条残简文出自遗址,与这种文献是随葬死者的文书并不必然矛盾。存在一种可能,就是这条简文的出土地点恰好是术士的居址或日常工作的地点。他(们)製作了这份文书,用来爲某人随葬,但没来得及派上用场。】
由于目前所见这类文献尚少,上面对其製作目的只能略作推论,能否成立,还有待更多材料来检验。
按照我们对这类文献的定位,下面对两个相关问题略作讨论。
首先,如何解释《丹》篇让魏国大梁人丹被献到秦国都城、并由秦国官员上报?我们认爲,这是由于本篇是术士们製作的丧葬文书,其内容出于虚构。术士可以随便选择某个咸阳以外的地方作爲死而复生者的籍贯,而不会遭遇任何干预,也不会带来任何麻烦,因爲这种文献并不会在社会上流传,更不可能流传到魏国。
其次是放马滩一号墓的年代和放马滩简的年代。学者们对此意见颇有分歧。整理者认爲,从出土器物判断,放马滩秦墓的年代早至战国中期、晚至秦始皇统一前。一号墓的下葬年代约在前239年以后。[117]李学勤先生认爲,从一号墓的地理位置和出土器物看,系战国末至秦代的秦墓。[118]滕铭予先生将一号墓归入战国晚期至秦代。[119]但也有学者观察该墓出土器物后认爲是汉墓。[120]程少轩先生认爲,根据已公布的考古资料,难以断定墓葬的实际年代。简文中有两处改“民”爲“黔首”的例子,则抄写年代一定在秦统一后。[121]海老根量介先生考察了放马滩简使用“罪”、“黔首”、“殹”等字词的情况,认爲是秦代抄本。[122]
目前战国秦汉的考古学分期研究,对大部分资料来说,每一期的年代跨度都在80到100年左右,甚至更多,[123]而秦代只有15年,在天水这种没有经历大的转折性事件和人群变化的地方,战国晚期、秦代和西汉早期的器物在形制上很可能相似甚至相同,这也是纯粹从器物形态难以断定一号墓的年代的原因。至于竹简的年代,要想得出比较可靠的认识,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考察简文的用字情况。《说文》“辠”下云:“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二十六年,初并天下,“更名民曰黔首”。据学者的研究,各批秦简牍中“辠”、“罪”及“民”、“百姓”、“黔首”的使用情况,确能有效地反映该批材料是抄写于统一之前还是之后。[124]程少轩、海老根量介先生都曾从这个角度作过考察,但是他们的论证和结论我们不同意,具体辨析,待另文详论。[125]放马滩简中“辠”字出现7次,“罪”字2次(其中一例模糊难辨),“黔首”8次、“民”4次。7例“辠”、4例“民”是这批简属于秦统一之前的有力证据。而对“辠”、“罪”及“黔首”、“民”杂用的情况,比较合理的解释也是,这是秦统一之前的文献,当时“辠”与“罪”、“黔首”与“民”都存在,[126]并且都在使用,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爲了规範齐一,或者出于别的原因(如《说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就在这些类似于异体的形体中选择一种,规定爲标準用法。
再联繫到上文对这类文献性质的判断,我们推测,一号墓的墓主死后,术士们製作了这篇文献用来随葬,其中丹的故事是虚构的,但是开头的年月日有可能是实录,就是他们书写这篇文献的日期。那麽,一号墓的下葬时间当在这个时间(前317年八月初九日)之后不久,甚至有可能是同一天,也未可知。
附记: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导师李天虹教授、陈伟教授、彭浩先生的指导,并曾与刘国胜、孙占宇、陈侃理等先生交流意见,诸位先生对我啓发良多,在此谨致谢意!
本文刊于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主办《人文论丛》2013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12月,第433-458页。非常感谢该中心的主管老师给这篇冗长的文章提供发表的机会!
校稿时因家事远赴外地一月有余,未能向出版社提供文中图片的原件,导致印出的纸本中不少图片都比较模糊。现于简帛网刊布,希望能够弥补这一缺憾。
此次刊布,加上了详细的摘要、关键词,改正了几处明显的技术性错误,在不影响文意的前提下改动了一些细节。重要的补充和更正,以实心方头括号随文注出。
作者识于2014年10月13日
附记: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36)以及武汉大学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楚地出土文献疑难字词研究”(项目编号:2012112010201)资助。
又,本文发表于《人文论丛》2013年卷。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10月13日21:42。)
[1] 王辉:《〈天水放马滩秦简〉校读记》,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2年7月31日。
[2] 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
[3]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初刊《文物》1990年第4期),收入氏着:《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文字略有改动。
[4] 张修桂:《天水〈放马滩地图〉的绘製年代》,《复旦学报》1991年第1期。
[5] 雍际春:《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42页。
[6] 孙占宇:《放马滩秦简日书整理与研究》,西北师範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82—185页;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乙360—366号“墓主记”说商榷》,《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7]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9页(图版)、第107页(释文)、第127、130页(简介)。
[8]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辑,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图版伍。
[9] 方勇:《读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一)》,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2009年11月6日;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辑,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37—143页;王辉:《〈天水放马滩秦简〉校读记》。
[10] 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11页。
[11] 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
[12] 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文物》2012年第6期。
[13] 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图三。
[14] 李零:《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简介》,《文物》2012年第6期。
[15] 《天水放马滩秦简》中本篇共有7支简,但其中“志六”实不属于本篇,参见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曹方向:《秦简〈志怪故事〉6号简刍议》,简帛网,2009年11月7日;王辉:《〈天水放马滩秦简〉校读记》。
[16] 何双全:《简牍》,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41页。
[17]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18]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天水放马滩秦简》,第107页。
[19] 方勇:《读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一)》。
[20] 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
[21] 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4]。
[22]参看方勇:《秦简牍文字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06、142、75页。
[23][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300页。
[24] 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何双全:《简牍》,第41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天水放马滩秦简》,第107页。
[25]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26] 方勇:《读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一)》。
[27] 方勇:《秦简牍文字编》,第151页。
[28] 方勇:《秦简牍文字编》,第125页。
[29]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30] 雍际春:《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研究》,第31页。
[31] 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
[32] 此字李零先生从整理者释“邽”,实当释“邸”,参见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2]。
[33] 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
[34] 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10]。
[35]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36] 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13]。
[37]参看黄景春:《早期买地券、镇墓文整理与研究》,华东师範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73-274页。
[38] 《吴越春秋》卷六《越王无余外传》“乃有白狐九尾,造于禹”。《艺文类聚》卷九十九祥瑞部下引《河图》曰“皇帝生,先致白狐”,引《春秋潜潭巴》曰“白狐至,国民利”。
[39] 类似的内容亦见于《西京杂记》卷六。
[40] 陈侃理:《放马滩秦简〈丹〉篇劄记》,简帛网,2012年9月25日。
[41] 扬州胡场汉墓出土的“文告牍”(时代爲公元前70年左右)云:“卌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广陵宫司空长□、丞眦敢告土主:广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狱事,事已,复故郡乡里。遣自致移柏丘。卌八年狱计辟书,从事如律令。”“遣自致移柏丘”,即“遣自致‘移’于柏丘”,让死者王奉世自己将这份文书送到柏丘。可见所谓“土主”是在柏丘。“柏丘”从陈侃理《放马滩秦简〈丹〉篇劄记》释。
[42] 明确的如李学勤先生、雍际春先生,参见下文。
[43] 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
[44]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两周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89—291页。
[45] 战国中晚期天水地区墓葬的埋葬方式,参见滕铭予:《秦文化:从封国到帝国的考古学观察》,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第162—164页附表一“天水地区墓葬统计表”。需要说明的是,该表将包括一号墓在内的放马滩大多数墓葬归入第9期,即战国晚期到秦代(关于各期具体所指,参见该书第28页),有可能偏晚。一号墓或当归入战国中期晚段,参见第三节末。
[46] 如李学勤先生、放马滩秦简整理者、宋华强先生、孙占宇先生等。
[47] 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
[48] 任步云:《放马滩出土竹简日书刍议》,《西北史地》1989年第3期。
[49]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50] 张修桂:《天水〈放马滩地图〉的绘製年代》。
[51] 雍际春:《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研究》,第37—42页。
[52]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天水放马滩秦简》,第128页。
[53] 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
[54] 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
[55] 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1]。
[56] 李学勤先生已经指出这一点。
[57] 简文中的纪年和官名的国别应该是统一的,所以这实际上是将邸丞、御史都看作秦官。
[58]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59] 李先生排除魏王纪年的依据有“卅八”年和“邸”、“北地”。“卅八”年并不成立。“邸”,李先生认爲即氐道,在今天水西南。孙占宇先生认爲,“氐道”是否可省写爲“氐”或“邸”,尚无确证,“邸”当解爲“邸舍”(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2])。陈侃理先生进一步指出,《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客属官有“郡邸长、丞”。丹本大梁人,到咸阳后居于郡邸,其事由邸丞上闻,合乎情理(陈侃理:《放马滩秦简〈丹〉篇劄记》)。“北地”,李先生认爲即秦北地郡,孙占宇先生有反驳(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15]),陈侃理先生指出,“之北地柏丘之上”,柏丘是死后世界,“北地”是指北方幽冥之地(陈侃理:《放马滩秦简〈丹〉篇劄记》)。其说可从。
[60] 参见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43页。
[61] 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第1382—1384页。
[62] 参见白光琦:《先秦年代探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06页。
[63] 犀武的史事,参见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64] 张培瑜:《中国先秦史曆表》,济南:齐鲁书社,1987年,第202页。
[65] 杨宽:《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57页。
[66] 李零:《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简介》。下引李零先生关于《泰原有死者》的意见均出此文,不再出注。
[67] 我们曾怀疑“解”意爲解除,即向鬼神祈祷以消除灾祸,但是这样解释,爲什麽说“死人之所恶,解”,不好理解。又,从其下“死人所贵”一句看,“解”可能与其后的“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有所关联(这一点蒙导师李天虹教授提示),不过这样仍然难以解释。
[6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15页。
[6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0页。
[70] 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215页。
[71] 《诘》篇简六四背贰“凡有大飘风害人,释以投之,则止矣”,“释”即“释屦”(可参同篇简五二背壹——五三背壹“野兽若六畜逢人而言,是飘风之气,击以桃杖,释屦而投之,则已矣”及简五七背叁“飘风入人宫而有取焉,乃投以屦”),与以“解”表示“解发”是类似的现象,不过整理者认爲“释”字下疑脱“屦”字,也是很可能的,睡虎地日书中抄漏字、抄错字的现象比较多见。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2-216、218页。
[72] 李零先生的统计也是七个,不过他漏掉了“恶”字下的“┗”形符号。另外,李先生认爲末字“勉”下是“┗”形符号,只是稍残,我们不同意,从红外照片看,“勉”下的符号位于这一行字的中间位置,与其余“┗”位于右下不同,而且从残存的墨迹看,似乎不是“┗”形符号。我们怀疑这个符号是一个墨点,表示文段结束。
[73] 刘国胜:《北大藏秦简读后记》,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87-88页;陈侃理:《秦简牍复生故事与移风易俗》,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78页。
[74] 《辞源》、《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汉语大词典》“祭”字下都没有“祭品”这一义项。
[75]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李零先生引文作“淘”。
[76] 蒋莉:《小议郭店楚简中的标点符号》,《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一辑),成都:巴蜀书社,2002年,第472页;孙伟龙、李守奎:《上博简标识符号五题》,简帛网,2008年10月14日。
[77]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55—56页。此例蒙曹方向先生提示,谨致谢忱!
[78] 陈伟:《北大藏秦简〈泰原有死者〉识小》,简帛网,2012年7月14日。
[79] 顾炎武认爲“大原当即今之平凉”(今甘肃平凉),见《日知录》卷三“大原”条([清]顾炎武着,陈垣校注:《日知录校注》,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5—136页)。戴震、徐元诰认爲在今宁夏固原,参见戴震:《毛郑诗考正》卷二,戴氏遗书本;徐元诰:《国语集解》(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4页。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一册(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17—18页所标“太原”在泾水上游北岸,与平凉、固原相去不远。今按:顾炎武的考证是基于《小雅·六月》中出现的另外一个地名“泾阳”,他引用文献证明“泾阳”即平凉,便认爲“大原”亦当在平凉。但从《小雅·六月》的相关文句(“玁狁匪茹,整居焦穫,侵镐及方,至于泾阳”、“薄伐玁狁,至于大原”)看,并没有证据表明“泾阳”和“大原”是同一个地方或者相近。所以“大原”究竟在何处,似难确定。
[80] 参见凡国栋:《秦郡新探——以出土文献爲主要切入点》,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55—56页。
[81] 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
[82] 陈伟:《北大藏秦简〈泰原有死者〉识小》。“小内”见睡虎地日书甲种简二三背肆(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4、211页),简文云“取妇,爲小内”,“小内”应当是指妇人的卧室。
[83] 白于蓝《战国秦汉简帛古书通假字彙纂》(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2、134页收有三例秦简中“少”、“小”相通的例子。
[84] 死者的鬼魂在阴间的私人住所,应该是指其墓穴棺椁。但是当时在墓葬棺椁中有没有与卧室、厨房对应的地方,尚待考寻。
[85] [清]孙诒让着,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50页。
[86] 女子已许嫁、尚未过门就死去实际上是一种并不太普遍的情况,而且这种女子年龄比较小。上文已指出,牍文就是针对一般已经嫁人的女子而言,而且适合年龄更大的成年女性。
[87] 参见江林:《冥婚考述》,《湖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黄景春:《从一篇东汉镇墓文看我国冥婚习俗》,《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88] 黄景春:《从一篇东汉镇墓文看我国冥婚习俗》;江林:《冥婚考述》,第二、三节。
[89] 如清赵翼、徐珂、民国民俗学者黄石先生以及现代的许多学者。参见赵翼:《陔余丛考》卷三一“冥婚”条(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649—650页)、徐珂:《清稗类抄·婚姻类》“山西冥婚”条。黄石先生将冥婚的形式分爲两种,都是未婚的,参见高洪兴编:《黄石民俗学论文集》,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150页;黄景春:《从一篇东汉镇墓文看我国冥婚习俗》。现代学者的观点参见杨朝霞:《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刘乐贤:《“生死异路,各有城郭”——读骆驼城出土的一件冥婚文书》,《历史研究》2011年第6期;李零:《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简介》。
[90] 参见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5期。
[91] 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第443页。
[92] 宋艶萍:《从秦简所见“祭”与“祠”窥析秦代地域文化——里耶秦简“祠先农”简引发的思考》,收入《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01—209页。
[93] 这种理解是基于学者们将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解爲“罄”(尽)。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李学勤先生疑爲“罄”字之误,李零先生疑读“罄”,竭尽之义。孙占宇先生从之,解“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
北大-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之”爲将餟食全部吃完。参见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26]。
[94][汉]韩婴撰,许维遹校释:《韩诗外传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46页。
[95][清]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606页。
[96] 陈侃理:《秦简牍复生故事与移风易俗》。
[97] 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注释[30];陈侃理:《秦简牍复生故事与移风易俗》。
[98] “收死人”的“收”,李零先生未作解释。“收”当解作“敛”。《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扁鹊)曰:‘收乎?’曰:‘未也,其死未能半日也。’”裴骃《集解》:“收谓棺敛。”[汉]司马迁:《史记》,第2788页。
[99] 参见高崇文:《试论先秦两汉丧葬礼俗的演变》,《考古学报》2006年第4期,第448页。
[100] “决其履”也可按字面理解爲弄破其鞋子,但是典籍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仪礼·士丧礼》载爲死者穿鞋时“綦结于跗,连絇”,郑玄注:“絇,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以余组连之,止足坼也。”([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34页)就是用带子将两只鞋连接起来。这在战国楚墓中有发现(参见高崇文:《试论先秦两汉丧葬礼俗的演变》,《考古学报》2006年第4期,第449页)。所以我们将“决其履”解释爲使两只鞋分开。“决”有分开之意,《史记·外戚世家》:“姊去我西时,与我决于传舍中。”司马贞《索隐》:“决者,别也。”([汉]司马迁:《史记》,第1973-1974页)即分别、分开之意。
[101] 小敛之前,有一个叫做“袭”的环节,会给死者设覆头的“掩”、遮盖脸部的“幎目”、塞耳的“瑱”,着屦、穿衣,系上韎韐、缁带,插上笏,右手大拇指套上决,等等。见《仪礼·士丧礼》。
[102] 陈侃理:《秦简牍复生故事与移风易俗》。
[103] 陈侃理:《秦简牍复生故事与移风易俗》。
[104]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83页。
[105]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市北道区文化馆:《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群的发掘》,《文物》1989年第2期;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
[106]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107]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天水放马滩秦简》,第127、130页。
[108] 何双全先生将悬泉的那条残简文归入日书中的《葬曆》(何双全:《汉简〈日书〉丛释》,西北师範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二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0页)。孙占宇先生认爲,从全篇主旨、表现手法及简册形制来看,《丹》篇应当是放马滩乙种《日书》的一部分(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乙360—366号“墓主记”说商榷》)。《泰原有死者》公布以后,孙先生认爲这类文献爲数术家言,应当归入广义上的“日书”(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
[109] 陈侃理:《秦简牍复生故事与移风易俗》。
[110] 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乙360—366号“墓主记”说商榷》。
[111] 参见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第418—426页;孙占宇:《放马滩秦简日书整理与研究》,第98—99页;陈炫玮:《孔家坡汉简日书研究》,台湾:国立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07年,第267—271页。
[112]陈侃理先生有类似观点,见陈侃理:《秦简牍复生故事与移风易俗》。
[113] 孙占宇先生也认爲这类文献的创作者是术士,不过,从他将这类文献归入广义日书看,他所说的术士大概是日书之类文献的创作者,与我们有所不同。但是,也不排除日书的作者与从事丧葬、祭祀事务的人发生交集甚至重合的可能。
[114] 田天:《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木牍的再认识》(《“简牍与早期中国”学术研讨会暨第一届出土文献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北京大学,2012年10月)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告地书的性质作了比较详细而明确的梳理,此处採用她的概括。
[115] 有学者认爲,其中的官方口吻和签名可能都是对正式官方文件的模仿,即仿其体例,求其权威。后世同爲陪葬文书的买地券、镇墓文,书写者多爲巫道等神职人员,早期的告地书应当也是出自这类人员之手。见郗文倩:《汉代告地书及其文体渊源述论》,《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3期。
[116] 按照编号,这条残简出自悬泉置遗址第五区、探方1410、第三层,年代应在西汉晚期约公元前50年至公元元年(参见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前言”对各层年代的介绍),与秦代相隔较远。
[117]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天水放马滩秦简》,第128页。
[118]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
[119] 滕铭予:《秦文化:从封国到帝国的考古学观察》,第163、28页。
[120] 胡平生、李天虹:《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22页。
[121] 程少轩:《放马滩简式占古佚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3—8页。
[122] 海老根量介:《放马滩秦简钞写年代蠡测》,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七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59—170页。
[123] 滕铭予:《秦文化:从封国到帝国的考古学观察》,第28页。
[124] 风仪诚:《秦代讳字、官方词语以及秦代用字习惯》,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七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125] 这裏可以简略提及的是,程先生所说的两处改“民”爲“黔首”的例子,经我们仔细考量,似乎都不可靠。海老根量介先生将放马滩简中的7例“辠”字都归于抄写者一时改不过来、不小心写上的,却根据1例“罪”字确定放马滩简是秦统一后抄写的,在逻辑上显然难以成立。
[126] 海老根量介先生说:根据《说文》的记述,“罪”字应该是在秦统一天下、“皇帝”这个称号被创造以后才出现的。到目前爲止,在先秦出土文献中,表示犯罪意的“罪”字没有出现。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说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改爲罪”并不一定非得理解爲新造一个“罪”字来代替“辠”字,也完全有可能是用一个本来已经存在的“罪”字代替“辠”字。《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政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就是用战国后期已经存在的“黔首”代替“民”。其次,所谓“先秦出土文献中,表示犯罪意的‘罪’字没有出现”的话,不一定对。如果放下放马滩简一定是秦代及以后的简牍的成见,接受放马滩简是战国秦简的意见,那麽先秦出土文献中不是就有表示犯罪意的“罪”字了吗?放马滩简中“辠”字出现7次、“民”出现4次,是这批简属于秦统一之前的有力证据。龙岗秦简中出现22次“罪”字,龙岗秦简的法律文书虽然抄写于统一以后,但其中有的时间在秦统一之前,如简116“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廿四年爲秦王政二十四年(前223)。我们认爲,“罪”字的产生应当还在此之前。我们更倾向于“罪”字从产生到见于历史文献,已经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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