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伏几案而书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伏几案而书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中国古代桌椅出现以前,在竹木简或纸张上书写,曾经採取怎样的书写姿势?最近成为热门的话题。除了马怡,[1]日本学者马场基也从日本木简和纸的书写,结合日本的绘卷资料,作了有趣的讨论。[2]我过去也曾表示过一些意见,[3]现在打算将近日思考到的,再略説一二,求教于今贤。
诚如马怡指出,迄今在唐代以前图像资料里能见到的书写姿势,几乎都是坐或站,一手持笔,一手持简或纸,完全不见伏案或伏几而书的例子。古代文献中对书写姿势的描述极少;即使有,如何理解,却有分歧。例如:《盐铁论•取下》所说「东嚮伏几,振笔如调文者」是我曾经找到的一句相关描述。如何理解这句话? 我以为应读作伏几振笔而书,也就是书写者坐于几前,俯身持笔去写置于几上的简。马怡则认为古代的几案或者太窄,或者太矮,并不适于书写,又「东嚮伏几」和「振笔调文」分指两事,伏几和振笔无关,因此这两句并不是说在几上书写。古代的几案不论从出土实物或古代画像资料来看,的确不高,在其上伏身而书,确实不如后世就桌椅而书写来得舒服方便。因此,我一度受前贤影响,认为几案或不用于书写。
近日日本马场基教授发表论文,指出日本木简主要用于简纸并用的公元八世纪,那时已有桌子,但日本人可能受到中国习惯的影响,却多捨桌子不用,坐着一手持笔,一手持简或纸而书写(图1-2)。他分析所能见到的日本绘卷或画典,发现「执纸书写」的画面「压倒性地多」;「在桌上书写」是例外,仅见于抄写佛经或公文书,须工工整整书写时才用桌子。但他进一步考虑到用简或纸,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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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几案而书
图1日本绘卷中的坐姿书写图2吉安通沟高句丽古坟壁画以上两图取自马场基文
手一无承托和以桌子为依托,不同情况下书写的难度,却得出日本在七世纪后半期以后,书写姿势应该是两种姿势并存的结论。
一.阮籍和王羲之书案的故事及其它
马场教授的结论刺激了我去作进一步的思考: 唐代以前华夏之人真的都像图像资料所示,只是坐或站着一手执笔,一手持简而书吗? 真的没有伏身几案书写的情形? 没有为书写而製较高的几或案吗? 战国至两汉出土的帛书不少,手持帛,一无依托,又是如何书写?这些问题迫使我继续留心可能遗漏掉的材料。不久前看到《晋书•阮籍传》有一段劝进司马昭加九锡的故事:
会帝(按:指司马昭)让九锡,公卿将劝进,使籍为其辞。籍沈醉忘作。临诣府,使
取之,见籍方据案醉眠。使者以告,籍便书案,使写之,无所改窜,辞甚清
壮,为时所重。(中华书局点校本,页1361)
阮籍有文才,大家都熟悉,但他的劝进文是醉中写在案上,由来催取的使者据案上所书抄录,这一细节容易为人所忽略。
阮籍直接写在案上,无疑是醉中将案当成了简或纸。由此可以推想此案应不会是那类可托举在手,用以进呈名刺或进奉食物的小案。因为这篇「为时所重」的劝进文凡三百八十三字,颇为完整地保留在《晋书•文帝纪》和《文选》今本卷四十。阮籍醉中书写的字体大小已无从得知,但他所写的案面,无论如何应有足以容下近四百字的大小。其次,他既书于案,肯定要伏身案前,不是端坐,也不是一手持简或纸。过去的学者如孙机、扬之水和马怡,都认为案仅供放置或承托书籍或文书,不用于书写,也都没徵引《阮籍传》这段材料。我猜测他们不用的一个考虑可能是阮籍书于案上,是醉后的特殊情况,不是一般常态,因此不能据此论定案供书写之用。
然而,无独有偶,东晋王羲之也曾在几案上写字。南朝宋泰始年间的虞和在《论书表》中说:
又羲之性好鹅。山阴昙禳村有一道士,养好鹅十余,右军…告求市易,道士不与,百方譬说不能得。道士乃言性好《道德》,久欲写河上公《老子》,缣素早办,而无人能书。府君若能自屈,书《道德经》各两章,便合群以奉。羲之便住半日,为写毕,笼鹅而归。又尝诣一门生家,设佳馔供亿甚盛。感之,欲以书相报;见有一新棐几,至滑净,乃书之,草正相半。门生送王归郡,还家,其父已刮尽。生失书,惊懊累日。[4]
这两个故事又见于《晋书•王羲之传》,仅文辞小异。王羲之在缣素上写《道德经》,又在香木几上写字。不论这两个故事是真是假,我好奇的是《道德经》五千言,如何书于缣素之上?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甲、乙本《老子》和其它典籍,帛宽二十四至四十八,最长至一九二公分,[5]这是否能以端坐,无所凭依,一手执笔,一手握绢帛或缣素的姿势书写? 王羲之并没醉。他在香木几上写字是刻意将自己值钱的字写在几上,以报美食之恩。可见魏晋南北朝时,几案并非不可用于书写,只是阮籍、王羲之因醉或因刻意,直接写在几或案上,不写在简、帛或纸上而已。
这时纸张普遍,书、画大兴。书、画笔法相同,凡书家如王羲之、王献之几无不兼善书画。[6]绘画多用纸或缣素,要说书写不用几案,绘画才用,岂不难以说通?如果说连在缣帛上绘画也不用几案,岂不更不可思议?顾恺之曾写《论画》谓:[7]
凡吾造诸画,素幅皆广二尺三寸。其素丝邪者不可用,久而还正则仪容
失。以素摹素,当正掩二素,任其自正而下镇,使莫动其正。
请注意这位东晋大画家画画是用素面缣帛之类,广达二尺三寸,也就是约五十三、四公分,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到以缣帛描摹帛画的方法,两方帛相叠,任帛面自然平整后,再以镇压住。描摹图画要用镇纸或帛的镇,毫无疑问,这不可能不是在几案上作画。
单以作书写字而言,很多也写在缣帛之上。南朝宋齐间的王僧虔曾有《论书》谓汉世蔡邕(伯喈)「非流纨体素,不妄下笔」[8]前引虞和《论书表》曾罗列刘宋秘藏名家书迹:「锺繇纸书六百九十七字,张芝缣素及纸书四千八百二十五字,…张昶缣素及纸书四千七十字,毛宏八分缣素书四千五百八十八字,索靖纸书五千七百五十五字,锺会书五纸四百六十五字」。[9]又谓自己的从祖中书令王珉「有四匹素,自朝操笔,至暮便竟,首尾如一,又无误字。」[10]魏晋书法名家所书非纸即缣素,无一竹木简牍;即便古纸较厚,尚可执于手而书,缣素薄软,势难不藉几案舖展而后书写。
如果将以上这些故事和马王堆汉墓帛书典籍、《盐铁论》所说「东嚮伏几振笔如调文者」合而观之,似乎就不能不考虑几案和书写之间常态性的关係。《盐铁论》这两句是贤良在痛批在上者不仁,不知在下者的痛苦时所说,指出「东嚮伏几,振笔如调文者,不知木索之急,箠楚之痛者也」。这里说的「伏」几,应不是指扶几或凭几,而是俯身就几的意思。这里的「几」字似也不宜看死,以为仅指供凭依的窄几,是不是也有可能是指用以书写的几案? 所谓「振笔调文者」,是指那些陷民于水火的刀笔吏或狱吏。他们玩弄文辞(「调文」),即足以使百姓繫狱或痛遭笞打。在哪儿玩弄文辞呢? 据上下文,在几案上「振笔」应较顺理成章。几案所书,固可陷百姓于水火,也可济生民于百世。东汉仲长统《昌言》说:「运筹于几案之前,而所制者乃百代之后」。[11]运筹于几案而后所制者,不是影响百代民生的典制或文书,又是什么呢?
由于几案和运筹、定策、为文作书关係密切,到魏晋南北朝时,几案已变成一切文书和相关工作的同义词,常说某人「有几案才」、「堪为几案之吏」或「兼长几案」;[12]如不屑某人,则说:「一介刀笔小人,正堪为几案之吏。」[13]在这样的脉络下,如果将几案仅仅看成是文书或放置文书的家俱,而不是处理文书,明显不合适。如果理解为处理文书,就不能不意味着文书的展读、抄写和批示。由于抄写、批示,濡墨染翰,如不清洁,时日一久,几案不免污墨而黑。南朝齐建元时,有位「手不释卷」的光禄大夫王逡之「率素,衣裳不澣,几案尘黑。」[14]他的几案日久不清理,会蒙上灰尘,如非书写用墨,应不致于染墨而污黑吧。
因此,我较倾向于相信几案或书案不仅用于承托和放置,也用于书写。王利器《颜氏家训校注•风操》于「几案盈积」注引吴承仕曰:「今名官中文件簿籍为案卷,或曰案件,或曰档案,亦有单称为案者,盖文书、计帐,皆就几案上作之,后遂以几案为文件之称。」[15]这个说法,可从。
二.汉世画像中的几案
汉魏以前的几案诚如马怡指出,多半窄小或低矮,是否合适于书写,确实容易令人起疑。然而在四川出土的汉画像砖上可见画中右侧低矮的几案上放置着简册和笔,唯笔不太能确认(图3)。左侧较小的几案右旁则放着明确无误的砚台和墨。如果几案仅供放置典籍或文书,为何其旁会放置书写才会用到的墨、砚,甚至笔? 不能不令人好奇画像中的低矮几案,是否也可用于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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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高一些,便于书写的几案呢?请大家注意内蒙古和林格尔小板申壁画墓所见的官府诸曹画像(图4-7)。壁画中各曹之吏对坐在一“T”或”工“字形器物的两侧。这一器物为何?向无解说。私意以为很可能就是《盐铁论》所说「东嚮伏几」,供振笔书写的几。汉代画匠拙于透视,不善利用平面表现三维立体的物件。他们也不很在意画面各物件之间的大小比例。往往夸大意欲突显的主体,而缩小了其他。[16]或许是正因为要描绘诸曹官吏,特别突显放大了他们生涯中不可少的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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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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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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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图7 前图局部放大
以上图4-7採自陈永志、黑田彰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孝子传图辑录》文物出版社 2009
要理解以上和林格尔墓壁画诸曹吏间的几案,还有两点须要进一步说明: 第一,几、案原本有别,这从战国楚墓出土的漆木几和案看得非常清楚;但汉世以及汉世以后二者界限趋于模糊。《说文》木部:「案,几属」,意即案是几之类,即为明证。[17]文献或连言几案,或称承放典籍和文书的为书几或书案。[18]东汉乐安相李尤曾有《书案铭》云:「居则致乐,承颜接宾;承卷奏记,通达谒刺;尊上答下,道合仁义。」[19]他提到书案的几种功能:
(1)可以「承颜接宾」,因此在汉墓或祠堂画像中常见到墓主以凭几或案的姿态接
见来谒者。过去一般都将谒见图中主人翁所凭依的说成是几;据《书案铭》,
无疑也可以是书案。
(2)可以「承卷奏记、谒刺」,因此有学者认为山东沂南北寨汉墓所见的几案上,即放置着三件带有封泥匣的箧、函或箱(图8.1-2);[20]有趣的是同一墓画像中类似大小高低的几案也用于放置食器和鞋履(图8.3-4)。可见有些几案或有特定用途,有些则可通用。如前文所说,汉世几案形制不能看得太死。
(3)可以「尊上答下」。何谓尊上答下? 书案本身仅为器物,自然不可能尊上答下,而是利用书案的人因某些活动而尊上答下。我认为最可能的活动就是官吏在书案上撰写上行、平行或下行文书,例如铭中提到的「奏」属上行,「记」用于平行或下行,不论上下或平行,理想上凡所书写必须合乎仁义。汉代官吏喜欢在常用的器物上作铭,时时提醒自己对上对下,一言一行,都要合乎仁义道德,也就是「道合仁义」。[21]《书案铭》无疑是在表述书案之用,既曰尊上答下,就不能不承认它是用来展读、撰写和批示往来文书,而不会仅仅供放置或承托奏、记、谒刺等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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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8.1    8.2 局部   8.3 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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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4 以上採自蒋英炬主编,《中国画像石全集1-山东汉画像石》
图222、224局部,山东美术出版社,2000
从以上图8沂南北寨画像中几案的曲足和案面比例看,有些几或案并不特别低矮。和林格尔墓壁画中那些几案的高度则不无夸大之嫌,几与两侧坐姿曹吏的面部等高。实际常用的几或案要矮得多,约三十公分上下。这样的几案常见于汉代墓主画像。画像中的墓主凭几或案而坐,几案高度约在坐姿墓主的腰腹之际。如坐在这样高度的几案后,双腿即可跪在案面之下,手肘可悬或凭靠在案面之上,大致还算适合于书写。较清楚的例证见于洛阳新安铁塔山东汉墓壁画。画匠为了清楚呈现墓主,将通常应置于人物前方或侧面供依凭的几或案,画到人物的后方,而仅露出左右侧的几案面和几案足,其高度约在画中坐姿人物的腰腹(图9)。表现类似高度的几案常常见于山东的汉代画像石(图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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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採自黄明兰、郭引强编,《洛阳汉墓壁画》图10《中国画像石全集2》图205局部文物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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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中国画像石全集3》图147局部图12《中国画像石全集2》图2 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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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中国画像石全集2》图94局部 图14《中国画像石全集2》图96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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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湖南金盆岭西晋墓所出陶俑
其次,还有一点必须澄清。大家或许会怀疑和林格尔墓壁画上对坐曹吏之间的器物怎会像是几案? 形状似乎并不像。其实这涉及画面所要呈现器物的角度。对坐曹吏之间的几案应是表现几案短侧的侧面,如果表现几案长侧的正面,应即为长形,两侧有几足,如同前文提到四川画像砖和山东沂南汉墓画像中见到的几案(图3、8.1-4)。湖南金盆岭西晋墓所出对坐而书的陶俑二人中间即有一几案(马怡称之为书案)(图15)。其短侧面就与和林格尔墓壁画曹吏之间所绘的几案相似。对坐两俑虽一手持笔,一手持牍而书,并没有伏几。但可以想见,如要伏几案而书写,应即利用他们之间的几案吧。他们对坐的姿势与和林格尔墓壁画中各曹之吏对坐有异曲同功之妙,只是壁画和陶俑对几案的大小,作了比例上很不相同的呈现。以前有不少学者将金盆岭对坐持笔牍之俑理解为校书俑。这或许是一解。但是我相信他们更可能是官府各曹的刀笔吏,就像和林格尔墓壁画中的诸曹吏一样,只不过是使用的媒材不同,一用陶,一用彩绘而已。
三.一点再思
儘管我对古代使用简牍时代的书写姿势作了以上的讨论,找了一些文献和图像的证据,认为几案应曾是供伏身而书的承托之具,仍不好解释为何图像中就是找不到呈现伏几案而书的踪影。
马怡和马场基教授的论文其实已提供了可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的方向。第一,文献虽明确提到刀笔吏「伏几振笔」,书案可用于官吏「尊上答下」的文书书写,可是石匠画工往往拘于既定的粉本或格套,没能完全同步反映现实。马怡大作名之为「滞后」,意指中国中古已有桌椅,桌上书写的图画却晚到中唐才有可考;马场也指出日本即使已有桌子,拘于习惯,书写不见得就利用,绘画也不见得就会反映。
这一点当然并不足以完全解释上述的问题,但有助于提醒我们商周之世早已书于竹帛,端坐或站立,持笔简而书,应该是个老传统,相关的图像虽无可考见,但某些图像表现的格套应早已形成,而为秦汉视觉或图像艺术所继承。[22]中国汉魏以前图像艺术的表现,有三大特徵: 第一,或拘泥于传世的粉本格套,不在意于反映时代变化;第二,或较多反映礼制,较少反映现实,或者说二者交杂,而与现实有了一定的距离;第三,或今古不分,一律「当代化」,例如描绘上古人物却一律着汉魏衣装。[23]
关于第一点,我怀疑汉画中的书写姿势就是一个例子,它延续了一个悠久的粉本传统,而与变化中的现实产生一定程度的脱节或者说滞后。请容我作个猜想,春秋战国分层的集权官僚体制出现以后,各级官府的文书工作势必大量增加;随着近数十年来秦汉地方行政文书简牍的大量出土,我们已明确知道这时不论边塞或内郡,日常行政文书之量确实极为庞大。刀笔吏处理大量文书,如果坐着一手执笔,一手执简,悬肘悬腕,一无依托,即便习惯成自然,时间一久,即易疲劳。如何减轻疲劳,以较省力的书写姿势并借助可省力的设施处理文书,恐属必然。坐着手持笔、简,一无依托的姿势实不如置简、纸或帛于几案之上,伏身就案而书来得省力好写。因此,书写姿势和所用的家俱很可能在战国到汉代的几百年里,悄悄有了变化。
战国墓已出土了大量简册和帛书,也曾出土不少几、案,或高或矮,形制不一,功能多样,其中很多明显是食案或祭案。过去大家比较注意案和食器或祭器的关係,[24]是不是也可考虑案和简帛可能存在的关係? 湖北荆门包山二号楚墓属楚怀王前期,出土有矮足案和高足案。高足案有四件,其中两件面板长80,宽39.6-40,通高46公分;据研究,它们是遣策中所记的「一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一伏几案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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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几案而书」。另两件,面板长117.6-118,宽40.8-41.2,通高49.6公分;据研究,它们可和遣策所记的「二祈(读作肵)」对应。[25]湖北枣阳九连墩战国中晚期贵族大墓曾出土一件高27.4,长65.6,宽35.2公分的漆木案(图16);湖北随县属战国早期的曾侯乙墓,曾出土一件高44.5,长137.5,宽53.8公分的彩绘雕纹漆木案(图17)。以上这些案依据遣策,几乎全是用来放置食器、祭品的食案或祭案。但据学者考证,遣策所列的名称如「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指的是案所用的材料或木种;换言之,并不指涉案的特定用途。[26]如以它们高近三十至四十余公分,长六十至百余公分,宽三十余至五十余公分的大小而论,和前引沂南北寨汉墓画像中放置文书箧的案,在外形上颇为相近,只有曲或直足之别。这些战国楚墓中的案如非因置于墓中承放祭品食器,在日常生活中当书案用,放置简、帛或用于书写,应也完全合适。
宜于书写的高足案在战国虽然已经存在,并不表示当时的吏已普遍或立即都改成在几案上书写。伏案而书一开始有可能被认为有损威仪,不合礼制。由「不合礼」变成「合礼」,须时往往极其漫长。果如此,不合礼或不甚合礼的书写姿势就不易出现在须要表现礼的图像中。因循传统的汉代图像艺术也就没有反映出自战国以降渐渐普遍,伏几案而书写的现实状况;即使描绘刀笔吏对坐于几案两侧,他们「合礼地」手执笔牍而书,或仅仅端坐,不容伏身失礼。
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
图16採自《九连墩-长江中游的楚国贵族大墓》 图17採自《曾侯乙墓-战国早期的礼乐文明》
文物出版社 2007     文物出版社 2007
关于第二点,先举一个较明显的例证。汉代士大夫或君臣之间相见,并不以羔羊或雁为贽礼,但汉代画像描绘孔子见老子,孔子手中却捧着雁,老子手上持着杖,这反映的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更多反映了当时所认可,经书里的古礼。我们今天能看到的秦汉图像资料主要来自墓葬陶、铜製明器或墓室和祠堂画像石刻或壁画。它们的一项共通特色都在于表现理想中的礼,而不在于写实或全然呈现现实。也就是说,墓葬和祠堂在古代基本上都是礼制建筑,其装饰往往掺合了理想和礼制,而与现实生活有一定的距离。巫鸿研究汉代墓葬美术,曾总名之为礼仪美术(ritual art)。[27]这一说法,我很赞成。而礼仪美术要求的一个重点是合礼和合乎典型,是不是合乎现实,反在其次。
所谓合礼和合乎典型的书写姿势可能就是商周以来早已形成一手执笔,一手持简的坐姿或立姿书写。诚如马怡指出,画像中持牍和笔的一般不是墓主,而是随侍在侧的吏。他们端坐或站立着,像是在听从口授,以笔简作着记录。依君臣之礼,为臣者必须表现出小心恭谨的样子,汉世主官与属吏之间也谊同君臣,因此画中那些墓主旁唯命唯谨的小吏或曹吏,一般只好站着、端坐或俯身而拜,不容如同画像中的主人翁一样凭依几案。
关于第三点,汉代画像描绘孔子见老子,虽依礼恃杖或执雁,他们两人衣着却如汉世儒生,戴着进贤冠。这不能不说是人物衣冠的「当代化」。汉代画匠笔下的古圣先贤和当代人物的外观几乎没有两样,古今人物也「习惯地」同时出现在同一画面上。这种古今无别或交杂,不将「时代变化」放在心上或者说时间凝滞、冻结的情形,确实是汉代视觉或图像艺术表现的一大特色。魏晋以降,墓葬艺术出现变化,佛教和外族因素加入,但不少汉世以来的传统仍在延续,礼制和格套依旧是艺术表现上的主导力量,因此和现实仍难同步。
反观现实,秦汉以降诸曹之吏平日在府寺当值,于几案间处理例行公文,恐怕并不那么拘礼,轻鬆很多。这正如同汉世依礼制,天子百官无不佩剑在身(《晋书•舆服志》),但实际上许多文吏坐曹办事,并不佩剑;须要谒见主官奏事,表现恭谨和礼节时,才借他人的剑佩上,摆个样子(《史记•张丞相列传》)。[28]由此或可推想,凭藉几案书写和处理公文,就好像和林格尔墓壁画中的诸曹吏对坐在几案两侧一样,也许才是刀笔吏日常工作时的状态。即使常态如此,也要经历数百年,到魏晋南北朝才出现「几案之才」这样的说法。古代许多词彙或图像的变化往往落后于现实。我们利用某时代出现的词彙或画像去论证当世,不能不考虑滞后现象的存在。这一点马怡和马场基都已谈到,不再多说了。103.4.14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4月13日16:10。)
[1]马怡,〈简牍时代的书写-以视觉资料为中心的考察〉、〈从”握卷写”到”伏纸写”-图像所见中国古人的书写姿势及其变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上网日期:2014.3.31
[2]马场基,〈书写技巧的传播与日本文字文化的基础〉收入角谷常子编,《东亚木简学的构建》(奈良:奈良大学,非卖品,2014),页175-192。
[3]邢义田,〈汉代简牍的体积、重量和使用-以中研院史语所藏居延汉简为例〉收入邢义田,《地不爱宝》(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1-50。
[4]参潘运告编,《汉魏六朝书画论》(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7),页137。
[5]陈松长,《帛书史话》(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页16-89。
[6]参张彦远,《历代名画记》收入于安澜编,《画史丛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卷四、卷五。
[7]潘运告编,《汉魏六朝书画论》,页266。
[8]潘运告编,《汉魏六朝书画论》,页160。
[9]潘运告编,《汉魏六朝书画论》,页147。
[10]潘运告编,《汉魏六朝书画论》,页161。
[11]《文选》(台北:文津出版社,1987)卷五十六「陆佐公石阙铭」注引。
[12]分见《魏书》卷十六,道武七王传;卷十九卷,景穆十二王传;卷七十七,羊深传;卷八十五,邢昕传。
[13]《北史》卷十八,景穆十二王传下,「任城王云」条。
[14]《南史》卷二十四,王裕之传,王准之条。
[15]王利器,《颜氏家训校注》卷二,页71。
[16]汉画夸大主角而缩小陪侍者等配角的形体即为着例。学者多已指出,不劳细说。
[17]孙机已指出。见氏着,《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页218。
[18]书几见南朝梁、陈时徐陵所作「广州刺史欧阳頠德政碑,原见《艺文类聚》卷52,收入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陈文卷十一(京都: 中文出版社,1981),页3462。
[19]《太平御览》(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7台一版),卷710「案」条引。卷或应作奉。
[20]籾山明,〈魏晋楼兰简の形态〉收入冨谷至编,《流沙出土の文字资料-楼兰•尼雅を文书中心に》(京都:京都大学出版会,2001),页135-1160。
[21]《艺文类聚》卷六十九服饰部上,「案」条曾收录梁简文帝《书案铭》。除前十句描写书案之精美外观,接着叙述书案之用曰:「敬客礼贤,恭思俨束,披古通今,察姦理俗,仁义可安,忠贞自烛。鑒矣勒铭,知微敬勗。」其要旨与李尤铭几乎完全一致。
[22]其例可参邢义田论射爵射侯图的战国渊源,参〈汉代画像中的”射爵射侯图”〉收入邢义田,《画为心声》(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186-190。
[23]衣服车舆不能反映时代,唐代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卷二曾目为「画之一病」。
[24]例如王红星分析包山二号楚墓漆器,依遣策分为食器、行器、葬车所载之器、祭器。胡雅丽解读遣策,将本文提到的高足案,归之于葬祭之器。参王红星,〈包山二号楚墓漆器群研究〉收入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上 (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页488-500;胡雅丽,〈包山二号楚墓遣策初步研究〉,同上,页508-520。
[2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上,页125;胡雅丽,〈包山二号楚墓遣策初步研究〉,页512-513。
[26]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页64注596、598。某些也可能涉及特定的用途,如「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伏几案而书
伏几案而书」,页64注599、「祈(肵)」参前引胡雅丽,〈包山二号楚墓遣策初步研究〉,页512-513。
[27]巫鸿,《礼仪中的美术》(北京:三联书店,2005)。
[28]其详请参邢义田,〈允文允武:汉代官吏的一种典型〉,《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254-25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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