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补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秦始皇-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补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补释
(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
拙文〈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选释〉于2010年12月投稿后,[1]又获得许多师友的指正。同时我一直关注里耶、岳麓、北大等尚未刊布的出土秦简,期待从中觅得补充、修正旧意见的新资料。今以《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为基础,讨论几枚竹简的相关内容,以就教方家。
首先须指出拙文将「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简称「里耶秦方」,仅说明了出土地点、简牍断代及形制,未能揭示内容,不够妥善。今根据木方内容及其开头诸列均有「更」字,将其简称改为「里耶秦更名方」,[2]下文径用之。
一 里耶秦更名方记载的新名号
里耶秦更名方记载了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更动的名号,学界对此殊无疑问。[3]岳麓秦简有《质日》三篇:〈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三十五年质日〉,皆为秦始皇时期。岳麓秦简的其他内容也可能抄写于秦始皇时期,至少部分应是如此。而我们确实可在岳麓秦简中找到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更动的新名号,证实岳麓秦简的部分内容应抄写于秦始皇时期。
(一) 县官
如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七正:
敬给县官事。[4]
「县官」可与里耶秦更名方第二栏第六、七列「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印证,是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更动新名号,应为相关更名诏令公布后才抄写。
(二) 彘
〈为吏治官及黔首〉简十九正:
彘蓄斗数。[5]
〈为吏治官及黔首〉简二二正:
与彘同宫。[6]
皆可与里耶秦更名方第一栏残第二十四列「毋敢曰猪曰彘」印证。秦方该条内容的理解曾有争议,[7]岳麓这二例说明将该条理解为「不敢称猪,称彘」,才是正确的。
肖永明曾据「黔首」推测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抄写于秦始皇统一之后,但不敢肯定。[8]综合「县官」、「彘」等新名号的使用,我们应可肯定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抄写于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而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不用新名号,仅用「百姓」、「民」等旧名号,甚至不避秦始皇的名讳「政」,说明〈为吏之道〉应当抄写于秦始皇统一天下前(西元前221年前)、甚至秦始皇即位前(西元前246年前)。〈为吏之道〉简末抄有两条魏国法律,颁布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西元前252年),即秦始皇即位前,或许与〈为吏之道〉的抄写年代更为相近。
(三) 大父
〈占梦书〉简四五正:
[梦见]□□,大父欲食。[9]
「大父」即「泰父」,见于里耶秦更名方第一栏残第二十二列「毋敢曰王父曰泰父」,是新名号。然而〈占梦书〉的抄写者为何写「大」、而不写「泰」?或许有两个理由。第一,〈占梦书〉并非官方文书,不受里耶秦更名方所限。第二,下节将推测岳麓〈占梦书〉的抄写时代早于〈为吏治官及黔首〉。如果〈占梦书〉的抄写时代在秦始皇统一天下前,那不改「大父」为「泰父」便不与里耶秦更名方的规定矛盾。
二 里耶秦更名方记载的旧名号
(四) 邦门
〈占梦书〉简三四正:
女子而梦以其帬被邦门及游渡江河,其占大贵人。[10]
〈占梦书〉简三五正:
梦见□□□□□□及市(?)□,乃有雨,冬以衣被邦门、市门、城门,贵人知邦端,贱人为笥,女子为邦巫。[11]
「邦门」见于里耶秦更名方第二栏第二十九列「毋曰邦门曰都门」,是旧名号。〈占梦书〉里见于里耶秦更名方的词彙仅有「大父」与「邦门」,均非新名号;这个现象暗示岳麓秦简〈占梦书〉的抄写时代可能早于里耶秦更名方,也早于岳麓秦简〈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我们或许可进而推测〈占梦书〉、〈日书〉等方术书籍的抄写时间可能较早、沿用时间较长;而〈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等行政相关文书,其内容与语言的变动则较迅速。
拙文曾主张「邦门」就是「城门」。上引〈占梦书〉将「邦门」、「市门」、「城门」并列,说明「邦门」并非泛指「城门」,拙文有误。然而秦简里的「邦门」与「都」的指涉範围终究较广,并非仅指首都咸阳及其城门。里耶秦更名方的「邦门」与「都门」,或许是指治所的城门,包括郡、县、道、都官等各级官署的城门,其指涉範围介于首都城门与一般城邑的门之间。
三 官方规範背后的日常用语
岳麓秦简〈三十四年质日〉简二五正:
庚申,江陵公归。[12]
这是〈三十四年质日〉简的使用者所写,为其日常事务的记录。整理者认为「江陵公」是指「江陵县令」,怀疑「楚地仍其故俗而称『公』。」其说可从。〈三十四年质日〉的书手应为楚国故吏,日常生活中仍惯用楚语、楚制,因而以「公」表达「县令」。我们可看出〈质日〉简的内容更为贴近使用者的日常用语,不像公文书受官方规範的束缚,也不像方术书有陈年累月的语言积澱。换言之,〈三十四年质日〉反映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的公文书,或许都依据里耶秦更名方的官方规範书写,但秦的规範用语尚未融入东方六国故吏、故民的日常生活,故六国吏民的日常生活仍使用自己的语言,秦朝皇帝郡县大一统政制的背后仍存在异质性甚高的战国社会。[13]
四 余论
最后略言最近我对里耶秦更名方两则条目的新认识。
(五) 王节、弋(瑞)曰皇帝[节、弋(瑞)]
拙文曾从游猎的脉络将本条的「弋」字理解为「弋射」之意。近承刘德曜先生提出另一说法,谨记于此:「弋」为喻母,职部;「瑞」为禅母,歌部。喻母古隶舌声定母(喻四古归定),禅母属古声十九纽之定纽,故弋、瑞双声。而歌职二部又可旁对转。[14]故「弋」可通「瑞」,「节弋」可读为「节瑞」。 「节瑞」乃节、瑞二物。《左传》文公十二年:「使下臣致诸执事,以为瑞节。」杜预注:「节,信也。」《周礼.典瑞》郑玄注:「瑞,节信也。」贾公彦疏:「瑞,节信者,其天子所执者,若受天之应瑞然;其诸侯所执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应瑞,故云节信也。」节、瑞为天子、诸侯所用。本条「节弋」为「王节弋」、「皇帝节弋」,「节弋」当即「节瑞」,应读为「王节、弋(瑞)曰皇帝[节、弋(瑞)]」。
(六) 诸官[名]为秦尽更
拙文探讨本条「官」字应解为「官吏」还是「官署」时曾言:
若解为「官署」,本条可理解为:所有官署称「秦」者,皆须更改。但此说没有文献辅证,目前出土战国末年至秦代的秦官封泥均无「秦」字,无从论证之。
此说实有疏误。当初我翻检《秦封泥彙考》,竟然忽略了两品「宁秦丞印」。[15]「宁秦」为县名,属秦内史,即战国魏之阴晋县,《汉书.地理志》的华阴县。[16]「宁秦」虽是地名,但「宁秦丞印」无疑是官封泥,是本条「官」字解为「官署」的一个旁证。但「宁秦」县名是「官署」说的力证吗?恐怕不然,反而应为反证。因为《汉书.地理志》班固自注:
秦惠文王五年更名宁秦,高帝八年更名华阴。
除非班固有所疏漏或仅言大略,否则「宁秦」县名应通行于秦惠文王五年(西元前333年)至汉高祖八年(西元前199年)之间。如果本条「官」字解为「官署」,「宁秦」县名应当有所更动,不会沿用至秦末汉初。所以「宁秦」县名未曾更动,反而坐实了本条「官」字不应解为「官署」,而应解作「官吏」。
我近读《新收殷周青铜器铭文曁器影彙编》,注意到本条「官」字解为「官吏」有其旁证。如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的〈卅七年上郡守庆戈〉以及出土于山西高平风和村、战国秦昭襄王的〈卅八年上郡守庆戈〉,上郡郡丞均以「秦」为名,当为同一人。[17]此戈不仅证实战国晚期秦国确有人取名为「秦」,故秦须下诏改名;此戈还证实本条规定的时间甚晚,很可能是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新规定,否则战国晚期的上郡丞不应名「秦」,应当已经改名。此外上文频频徵引的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学者虽对「为吏」、「治官」的意涵尚有争论,[18]但皆同意「吏」、「官」、「黔首」均为人群之称,「官」为「官吏」之意。本条解为「所有秦朝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须更改。」应当较为合理。
本文曾宣读于邢义田老师主持的「四分溪简牍读书会」与「汉简研究专题」课程,以及《史原》论坛主办的「研究生讨论会」,写作期间还获得邢义田、陈昭容、林素清老师的指正,谨此致谢。
(编者按:[1]刊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2011.11),页87-104。
[2]此承邢义田老师提示。
[3]参张春龙、龙京沙,〈湘西里耶秦简8-455号〉,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2009),页11-15;胡平生,〈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性质刍议〉,收于《简帛》第四辑,页17-25;朱红林,〈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研究——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七)〉,《井冈山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吉安),页125-129。
[4]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2011),页111。
[5]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117。
[6]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118。
[7]胡平生理解为「不可把猪称作彘」,朱红林从之。参胡平生,〈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性质刍议〉,收于《简帛》第四辑,页17-25;朱红林,〈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研究——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七)〉,《井冈山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页125-129。
[8]肖永明,〈读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劄记〉,《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北京),页59-68。
[9]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172。
[10]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166。
[11]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167。
[12]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75。
[13]大西克也研究秦汉简牍书体,揭示「秦和汉初官方文书书写系统的统一性」,又指出「官方文书和其他文书之间用字习惯的统一性有相当大的差异」,可谓从另一个角度证成我对秦政府与六国社会关係的观察。参大西克也,〈秦汉楚地隶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收于《简帛》第六辑,页437-455。
[14]参陈新雄,《古音研究》(台北:五南,1999),页453-454、460。
[15]近承邢义田老师提示,始注意到拙文的疏误,甚感惭愧。
[16]傅嘉仪编,《秦封泥彙攷》(北京:北京中华,2007),页183。
[17]锺柏生、陈昭容、黄铭崇、袁国华编,《新收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器影彙编》(台北:艺文印书馆,2006),器号1768、986,页1194、718。
[18]参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略说〉,收于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北京:北京中华,2010),页30-3;何有祖,〈岳麓书院藏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补札〉,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0.1.23,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11。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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