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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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文物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以下简称《竹简[壹]》)是继《嘉禾吏民田家莂》之后公布的第二部走马楼吴简资料。在这批新公布的吴简中,有一些户籍简其内容涉及到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的婚育状况,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谬误之处,敬请批评。
先来看男女的婚嫁年龄以及夫妻之间的龄差。《竹简[壹]》中的户籍简幷无有关男女婚嫁年龄的明确记录,但下列四简却透露出当时吏民婚嫁年龄的些许信息。
简1655: 湛龙里户人公乘吴易年廿一 妻思年廿 子女囗年三岁
简6606:阿母汝年卌 见 阿子女婢年四岁 见
简7595: 广“妻囗年十九 见 广子男荩年五岁 见
简8652: 囗男弟寇年囗四 寇妻使年十五
简1655公乘吴易的生育年龄爲18岁,其结婚年龄当在17岁或17岁之前,其妻思的生育年龄爲17岁,其出嫁年龄当在16岁或16岁之前;简8652 寇妻使的出嫁年龄当在15岁或15岁之前;简7595广妻“年十九”,其子荩“年五岁”,因此广妻的生育年龄爲14岁,其出嫁年龄当爲13岁甚或更小,这是目前吴简中所见到的当时女子出嫁和生育的最小年龄。而简6606阿母汝“年卌”,阿女婢“年四岁”,祖孙年龄相差仅36岁。换言之,阿与其母汝、其女婢之间的龄差平均爲18岁。
据《周礼》、《礼记》、《穀梁传》等经传记载,先秦时期,男女的适婚年龄爲“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当然也有例外。《周礼·地官》贾疏引《春秋外传》:“越王勾践番育人民,以速报吴,故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自汉代以后,早婚制度普遍盛行。于是,“古礼所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皆不行焉。”[1] 从宫廷到民间男女结婚年龄普遍偏小,“早娶早嫁早成家”成爲普遍认识,尤以贵族及士大夫爲甚。[2]陈鹏先生在条列《汉书·惠帝纪》、《晋书·武帝纪》,《宋书·周朗传》、《周书·武帝纪》、《北史·魏本纪第五》中有关“以诏令定婚龄”的史实后,指出:“自汉迄南北朝,诏令所定,多侧重女子婚龄,且皆抑之使早出嫁,……惟北魏则以满十三而后得嫁。”“历朝所定婚龄,男子最低爲十五,最高无过三十,女子最低爲十三,最迟无过二十。”[3]虽然文献典籍中没有提到三国时期各国政权对于本国民衆婚嫁年龄的明文规定,但从上述四简来看,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的婚嫁年龄是遵从此制的。
《竹简[壹]》中的户籍简记录有吏民夫妻年龄的单枚简共计27枚,列表如下:[4]
表1:《竹简[壹]》吏民夫妻龄差统计表

简号
夫龄
妻龄
龄差
简号
夫龄
妻龄
龄差
945
99
70
29
4145
58
32
26
953
20
25
-5
4540
40
36
4
1631
53
39
14
6106
45
41
4
1642
37
32
5
7663
56
60
-4
1653
29
26
3
7686
71
53
18
1655
21
20
1
7866
40
35
5
1656
卅囗
39
-9-0
8410
30
20
10
1660
28
29
-1
8419
66
57
9
1666
42
39
3
8469
60
52
8
1684
27
26
1
8514
68
53
15
1694
30
29
1
8614
22
18
3
4095
27
27
0
8643
79
60
19
4131
31
23
8
8652
囗四
15
不详
4142
50
45
5
8934
50
47
3
表中丈夫比妻子年长者共22例。其中,年长1-5岁者12例,6-10岁者4例,11-15岁者2例,16-20岁20岁者2例,20岁以上者2例,龄差最大爲29岁(简945: 车父公乘平年九十九 平妻大女肆年七十)。丈夫与妻子同龄或比妻子年少者共5例。其中,可确认的与妻子同龄者1例,年少1-5岁者3例,龄差最大爲5岁(简953:婚姻-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
婚姻-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公乘奴年廿腹心病 奴妻大女容(?)年廿五)。此外,简1656:“高迁里户人公乘毛布年卅囗 妻大女思年卅九“,如果简中的“囗”是年龄数字,则公乘毛布之年龄在31-39岁之间,其妻思或与之同年,或较其大1-8岁,如果简中的“囗”不是年龄数字,则妻子比丈夫要年长九岁。
如前所述,当时的男女婚龄,男子最低爲十五,最高无过三十,女子最低爲十三,最迟无过二十。依此推算,则丈夫比妻子年长2-17岁,妻子比丈夫年长1-5岁均属正常。实际上,在中国古代,丈夫比妻子年长是天经地义的,而妻子比丈夫年长则相对少见。杨树达先生在论述汉代婚俗时就曾指出:“男女之年以相配爲主,大率以男稍长于女爲常。”[5]从表中统计来看,当时夫妻之间的龄差多在正常範围之内,而丈夫比妻子年长20岁以上的2例则可视爲老夫少妻型了。妻子比丈夫年长者,以确认的3例计,其所占比例爲11%强,如将简1656计算在内,则爲15%弱,这表明当时长沙郡普通吏民的婚姻不仅存在着长妻少夫现象,而且还占有一定数量和比例。至于说妻子比丈夫年长8-9岁,则实属罕见。
再来看妻子的生育年龄及其所生子女之间的龄差。《竹简[壹]》中的户籍简记录有吏民之妻及其子女年龄的单枚简共19枚,可计算吏民子女龄差的单枚简共20枚。列表如下:
表2:《竹简[壹]》吏民之妻生育年龄统计表

简号
妻龄
子龄
育龄
简号
妻龄
子龄
育龄
1
24
2
22
7709
35
5
30
1320
41
6
35
8408
26
9
27
1655
20
3
17
8618
31
7
24
6741
26
3
23
8931
64
15
49
6796
27
1
26
8932
52
6
48
7595
19
5
14
8935
62
30
32
7636
30
9
21
8941
42
12
30
7650
68
33
33
8951
53
15
38
7654
36
4
32
9790
34
6
28
7664
52
11
41




表3:《竹简[壹]》吏民子女龄差统计表

简号
兄姊年龄
弟妹年龄
龄差
简号
兄姊年龄
弟妹年龄
龄差
18
7
5
2
7642
6
4
2
20
8
5
3
8442
4
2
2
765
9
6
3
8518
8
5
3
1352
4
3
1
8526
7
6
1
4096
19
12
7
8620
5
3
2
4144
8
7
1
8638
5
5
0
4199
10
5
5
8916
5
3
2
4204
10
9
1
8944
9
5
4
4471
11
10
1
8960
2
1
1
7629
12
7
5
9189
7
5
2
表2中吏民之妻20岁以下生育者3例,21-25岁生育者4例,26-30岁生育者4例,31-35岁生育者4例,36-40岁生育者1例,40岁以上生育者3例。育龄最小爲14岁(见前文所录之简7595),最大爲49岁(简8931 兴妻老女麦年六十四 兴子公乘平年十五……)。
表3可计算中吏民子女龄差的共有20枚简。其中,二人同龄者1例(简8638: 知男弟堂年五岁刑左手 堂男弟春年五岁刑左手),龄差1岁者6例,2岁者6例,3岁者3例,3岁以上者4例,龄差最大爲7岁(简4096:东阳里户人公乘乐茑年十九 茑男弟囗年十二)。其二人同龄者如系同母所生,则当爲孪生兄弟,这是目前吴简中仅见的一例孪生兄弟。
从表2来看,吏民之妻21-30岁生育者有8例,30岁以上生育者也是8例。
各占比例44%强。从优生学的角度来看,女性在21-30岁生育比20岁以下和30岁以上生育确实要好。但参照当时女性的结婚年龄,则其育龄普遍有偏迟偏大之虑,30岁以上生育的8例尤其如此,就是按结婚年龄“最迟无过二十”的标準来计算,也是在结婚10年以后才生儿育女的。至于说年近五十生子,则确属超高龄産妇了。当时,封建政府幷无现代的计划生育政策,而是鼓励生育。那麽,当时爲何会出现女性育龄普遍偏迟偏大的现象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走马楼吴简中,有很多“刑手”、“刑足”和“叛走”记录。关于吏民的“叛走”,笔者曾撰文进行过探讨,认爲主要是孙吴苛政所致。[6]对于简中的“刑手”、“刑足”现象,目前研究者主要有“肉刑说”、“作战致残说”和“自残说”三种观点。[7]在上述三说中,笔者赞同于振波先生的“自残说”:“吴简中的刑手、刑足事例,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战争或偶然因素致残的可能性,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多数是苛政所造成的恶果,是贫苦百姓爲逃避苛政的自残行爲。”联繫到长沙郡吏民的“刑手”、“刑足”和“叛走”现象,笔者以爲,简中所反映的早婚迟育现象也与当时的孙吴苛政有关。
如前所述,自汉代以后,早婚制度普遍盛行。究其原因,则是因爲历代封建政权爲了增殖人口,往往实行早婚政策,对迟婚则予以处罚。于是,“历代对于早婚的奖励或迟婚的处罚,总是时断时续地施行着。”[8]《汉书·惠帝纪》,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引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晋书·武帝纪》:“泰始九年冬十月辛巳,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使长吏配之。”孙吴当有类似制度。
另一方面,在早婚盛行的同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弃婴不养现象却也屡禁不止,社会动蕩的战乱时期尤其如此。《汉书·地理志》:“嫁娶太早,(富者)尤崇侈靡;贫人不及,多不举子。”《后汉书·侯霸传》:侯霸于新莽时“爲淮平大尹,政理有能名。及王莽之败,霸保固自守,卒全一郡。”“更始元年,遣使征霸。百姓老弱相携号哭,遮使者车,或当道而卧。……民至乃戒乳妇勿得举子,侯君当去,必不能全。”《后汉书·党锢列传》:贾彪“补新息长。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爲其制,与杀人同罪。”“(城)北有妇人杀子者,”彪“案验其罪。”据此可知,两汉时期,“不举子”者主要是“贫人”(历朝历代均是如此。),而当时的封建政府也有相关的惩处制度,贾彪只是“严爲其制”而已。孙吴亦当有类似制度,否则就达不到早婚早育,增殖人口之目的。
迟婚或弃婴不养都要受到罚处。由于孙吴的苛政,黎民百姓大多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对普通民衆而言,家庭成员越多,生活负担就越重,生育尤其是早育已经成爲普通的吏民家庭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但又不可能不育,一是传宗接代的需要:“不孝有三,无后爲大。”二是没有现代的避孕意识和节育措施。因此,爲了逃避苛政,尽可能地推迟生育便成爲控制家庭人口数量唯一有效且不违法的途经。而节制房事、采用方药或房中术等或许便是达到迟育目的的主要手段。
在《竹简[壹]》的户籍简中,“3-5口之家占总户数的62.2%,2-6口之家占79.70%”,“每户平均人口爲4.90人。”[9]由此可以推断,当时普通的吏民家庭一般是生育1-2胎。而从表3来看,生育2胎者其所生子女之龄差多爲1-2岁,生育密度较大。
最后来探讨一下《竹简[壹]》中的“小妻”记录。关于简中的“小妻”现象,王子今先生已撰专文论述,认爲在两汉三国时期,多妻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正史的记载,大体以上层社会作爲主要对象,而走马楼简则提供了反映民间社会生活的真实资料。[10]本文的探讨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妻”现象的原因。笔者以爲,当时长沙郡普通吏民家庭因纳娶小妻而形成的多妻现象除了男子纳妾合法和具备纳妾能力等共同因素外,[11]男女人口比例失衡、女多于男这一地域性因素也必须予以考虑。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四个:
其一,据《周礼·夏官·职方氏》,荆州“其民一男二女”,此记载后爲《后汉书·地理志》转述。可见,荆州地方女多于男,是早就存在的事实。而长沙辖属荆州。
其二,《史记·屈原贾生列传》:“长沙卑湿”,贾谊“自以爲寿不得长。”《后汉书·宗室四王三列侯列传》:西汉第三代舂陵侯刘仁“以舂陵地埶下湿,山林毒气,上书求减邑内徙。元帝初元四年,徙封南阳之白水乡。”可见,卑湿之地对人的身体健康是极爲不利的。又《史记·货殖列传》:“江南卑湿,丈夫早夭。”《汉书·地理志下》:“江南卑湿,丈夫早夭。”这就明确指出江南高温潮湿的气候和地理环境是导致成年男性“早夭”、“多夭”的罪魁祸首。笔者以爲,之所以如此,应是当时男耕女织的家庭分工使成年男性成爲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缘故。《竹简[壹]》中有很多病例记录,涉及腹心病、肿(踵)足、雀手足、风病、风矢病、痈病、碓病、漯病、狂病、真(下从心)病、暗病以及盲、聋等病种,共计242例,其中男性195例,女性47例,男性远多于女性。而腹心病42例、风病7例则全爲男性。[12]可见,当时男性的健康状况的确远不如女性。而其中的一些地域性病种也的确与气候和地理环境有关,如简中常见的肿(踵)足病。[13]至于说其影响究竟大到何种程度,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三,据《汉书·王吉传》记载,西汉王吉曾对早婚之弊进行讥讽:“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爲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爲何会如此呢?以情理推断,最现实的恐怕是由于嫁娶太早,夫妻年少而出现的丈夫因房事无度而夭(有病在身者尤其如此)、妻子因生育难産而夭,婴儿因先天不足而夭等情况。
其四,战乱和苛政等社会因素导致成年男性大量非正常死亡或逃逸。战乱使成年男性不可避免地成爲兵役的牺牲品,而苛政则使作爲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成年男性或因不堪重负而夭,或因“刑手”、“刑足”而残,或因“遗脱”、“叛走”而匿,或因暴乱爲贼而诛。据《三国志·吴书》之《吴主传》、《潘浚传》记载,黄龙三年,孙权“遣太常潘浚率衆五万讨武陵蛮夷”,“斩首获生,盖以万数。”乱贼被诛之惨由此可见一斑。而长沙郡早在孙坚任长沙太守之时就曾发生过长沙贼区星的大规模暴乱。[14]
以上四种情况,导致孙吴时期长沙地区成年男女比例失衡,女多于男。这在《吴简[壹]》中得到了证实:据统计,“在15—59岁的劳动力中,女性数量多于男性。”[15]而适婚女性不得不嫁和大量寡妇的再嫁则正好爲普通男子纳妾提供了机会。
二是“小妻”的生育状况。《竹简[壹]》中共有“小妻”简26枚,其中记有“小妻”年龄的24枚,列表如下:[16]
表4:《竹简[壹]》吏民小妻年龄统计表

简号
小妻年龄
简号
小妻年龄
简号
小妻年龄
2942
27
6705
27
9344
51
3042
31
7445
40
9443
35
3059
22
7758
87
9468
40
3073
33
8634
17
10047
35
3943
43
8925
30
10102
31
4138
21
8961
35
10242
30
5488
28
9033
23
10294
22
5852
31
9058
36
10435
21
表中“小妻”年龄爲15-20岁者1例,21-30岁者11例,31-40岁者9例,40岁以上者3例。年龄最小者17岁(简8634“囗妻屯年廿雀两足 囗小妻婢年十七”),最大者87岁(简7758“囗女弟饶年九岁 儿小妻大女媚年八十七”)。“小妻”年龄多在20-40岁之间。
令人奇怪的是,这26枚简竟然没有一枚简记有“小妻”生育的相关记录。是目前所见的这些“小妻”碰巧均未生育,还是“小妻”所生子女在登记户籍时另有规定?考虑到除简7758、9344两例外,表中的“小妻”正当生育之年,均未生育的巧合实在是微乎其微。因此,笔者倾向于登记户籍时另有规定,很可能是将“小妻”所生子女录于“户人”或其(正)“妻”之后了。如此则户籍简“妻某某……子某某……”格式中的“子”幷非全是“户人”之(正)“妻”所生,而是“小妻”所生也在其中。限于目前所见“小妻”简的数量和内容,这种推测还有待验证。如果这种推测在日后公布的吴简中得到证实的话,表2、表3的统计可能还需要进行修正。
综上所述,《竹简[壹]》爲我们研究孙吴时期长沙郡普通吏民的婚育状况提供了大量文献未见的珍贵资料。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长沙地区早婚迟育现象比较突出,男子纳妾现象较爲普遍,长妻少夫现象也占一定比例,普通家庭一般生育1-2胎。由于资料所限,有些问题尚待新的吴简资料公布后更作研究。
(原刊: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年,第221-231页)
(编者按:[1]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 第1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2]参见汪玢玲《中国婚姻史》,第130-13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 385页,中华书局,1990年。
[3]陈鹏:《中国婚姻史稿》, 第383-384页。
[4]本文所列诸表均未将有可能组合的家庭户籍简计算在内。
[5]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17页。
[6]参见黎石生《长沙市走马楼出土“叛走”简探讨》,《考古》2003年第5期。
[7]“肉刑说”参见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所见刑事制裁记录》,刊于《简帛研究》2001,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年。“作战致残说”参见胡平生《从走马楼简“刑(创)”字的释读谈到户籍的认定》,《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自残说”参见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第153-174页,(台湾)文津出版社,2004年。
[8]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第23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
[9]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 第146页。
[10]参见王子今《论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说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学术月刊》2004第10期。
[11]参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第 161页,三秦出版社,1988年;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第35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12] 参见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 第139页。
[13]参见汪小烜《吴简所见“肿足”解》,《历史研究》2001年4期。
[14]见《三国志·吴书·孙破虏讨逆传》。
[15]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第133页。
[16]简932、2567均未记“小妻”年龄,未列入表中。简9344“胤小母大女汝年五十一”之“胤小母”亦即胤父之小妻,故列入表中。因吴简所录人名中有以“小”字爲名的,如简5928“婚姻-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
婚姻-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师临湘仇小年卅七 见”,故简3073“小妻大女门(从主)年卅三筭一”、6705“小妻姑年廿七在本县 屯将行”二简中的“小”字亦不排除是人名的可能。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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